询价函
编号:CR24BJ-JC-2024-TYCGX003
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六圈路下穿丰双线和大李线铁路段雨水防护套管、框架桥附属挡墙工程项目经理部经立项批准建设,建设资金已到位,主材及其他材料统一现以询比价方式进行采购,请按铁建云采发布的报价日期进行报价,并上传pdf版报价扫描件,逾期的视为无效报价)。
一、拟采购物资一览表
包件号 | 序号 | 物资名称 | 型号规格 | 单位 | 数量 | 项目名称 | 交货地址 | 备注 |
HNT | 1 | 混凝土 | C25 | m³ | 85.00 | 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六圈路下穿丰双线和大李线铁路段雨水防护套管、框架桥附属挡墙工程 | 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六圈路下穿丰双线和大李线铁路段雨水防护套管、框架桥附属挡墙工程工地 | |
2 | 混凝土 | C30 | m³ | 795.00 |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1.供应商必须是所在地“中国工商部门”注册并通过审核通过的合格供应商。
2.本次询价租赁不接受被列入“2023年中国铁建合作方风险警示名录”中的供应商。
3.供应商在报价时,如是法定代表人签字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是法人授权代理人签字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4. 询价响应供应商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与材料采购相关的要求
1、本次询价为主材及其他材料统一采购,询价响应供应商报价时须写明数量及单价,收到报价后不再增补任何费用。
2、交货期:按照采购人规定的期限内运抵交付。
3、供货地点:项目经理部工地。
4、询价响应供应商必须提供材料的质量保证说明。询价响应供应商提供的材料制造标准及技术规范等,必须符合最新相关国家标准、部颁标准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并且提供相关检验检测报告。
5、采购方在确定供应商后有权对材料采购的数量、规格做适当调整,调整内容将以工作联系函形式提前发至供应商。
6、售后服务:本批材料采购若在验收阶段出现不符合规格或质量标准,供应商必须接受退货要求,并在采购人规定期限内等量补齐合格材料,若未按时交付影响采购人使用,供应商必须承担由此给采购单位造成的后续经济损失。询价相应供应商必须完全响应以上售后服务承诺,否则视为无效询价响应。
7、报价方不得虚报各项技术指标,所供材料若不能符合技术要求,成交供应商必须接受退还材料,并承担由此给采购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8、验收方法及标准
(1)验收依据:询价文件、物资材料技术标准说明及国家有关的质量标准规定,均为验收依据。
(2)材料验收:材料运抵采购人指定交货处后由双方对照材料清单及技术要求进行验收。
(3)本次询价材料验收:现场进行清点验收。
9、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询价文件无效,按否决其询价资格处理
(1)报价一览表和承诺书未签字盖章的;
(2)询价响应内容、售后服务未实质性响应询价文件的;
(3)询价响应文件字迹模糊不清的。
四、结算和付款
1、结算方式
物资结算价格
1.1 供应期规定:每月16日至次月15日为一个供应期,结算周期1个月。
1.2 结算单价为固定单价,包含供应商把货物运至采购人指定的库房或标段施工现场交货的所有费用,含税费等,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费、搬运、储存、装卸车费(不含工地现场指定位置卸车费)人工费、运杂费、管理费、售后服务费及其它费用。(合同履行过程中必须保持固定不变★)
1.3 结算价格中主材及其他材料统一的资源税,中标人未提供所供主材及其他材料统一的结算数量等额的资源税缴税凭证的,认可采购人按税务规定从货款中扣除。
2.付款方式
2.1 乙方运至甲方施工现场的物资,经有资质的检测部门鉴定合格后,根据供货数量,凭以下所列单证按月向买方结算货款。
(1)买方出具或认可的验收单据;
(2)采用一票制结算;
(3)物资结算无预付款。
(4)卖方出具的交货清单原件一份;
(5)买方收货单位签认的《物资收料清单》原件一份;
(6)合同材料验收结算单或进度款支付函原件一份;
(7)已交货且未办理结算材料合同价格 100%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各一份。
2.2 买方收到 2.1 所列的单据,按合同条款约定对单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作为支付的依据。原则上买方根据项目业主下拨资金比例,按以下支付方式进行支付。
(1)买卖双方一个结算期后办理结算确认并收到结算批货款全额发票后,扣除当批次票面总额3%质量保证金后15-20天内支付该批物资价值70%的货款,一年内支付至该批物资价值97%的货款,扣除的3 %的质量保证金在6个月质量保证期满支付。
货款原则上按上述方式支付,但遇合同产品使用项目建设方计价拨款延迟、买方账户被查封、政策突变等不可抗拒情况,以及买卖双方因数量、单价或其他合同争议引发纠纷时,货款支付相应顺延,顺延时间最长不超过合同产品使用项目工程竣工结算验收合格后半年,顺延期间不计息不违约。(特别约定条款 1)
买方每次付款前,必须有卖方提供的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买方有权拒付款项;若发生“特别约定条款 1”时卖方则于买方书面或电话通知 3 日内将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于买方,买方则于卖方开票后 7 日内将税款先支付卖方。(特别约定条款 2)
支付方式: 银行转账。
五、联系方式
采购组织单位: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设备物资集采中心北京分中心
地 址:北京市大兴区
联 系 人:袁宇超
联系电话:17839008012
电子邮件:278933396@qq.com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