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衡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一批报废机动车拍卖
金额
21.91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4/07/17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衡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一批报废机动车拍卖
正在竞价
当前价:21.9187万元
标的类型:实物资产
资产属性:其他
规格型号: 报废摩托车、电动车、拖拉机
计量单位:吨
挂牌价:21.9187万元
保证金:21.9187万元
报名开始时间:2024年07月17日 09时00分00秒
报名截止时间:2024年08月05日 16时30分00秒
- 租赁权基本概况
- 重大事项披露
- 交易条件(承租条件)
- 交易信息
- 交易公告
- 下载文件
- 出价信息
报废资产基本概况
重大事项披露
一、拍卖标的为一批报废机动车,共851台,其中:男式二轮摩托车470台、女式二轮摩托车356台、女式二轮电动车8台、女式二轮轻便摩托车2台、电动四轮车1台、电动三轮车2台、三轮摩托车11台、拖拉机1台,风吹日晒,车况很差,均已淘汰、报废;具体编号、牌照号码、车辆类型、品牌、颜色等相关内容详见衡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2024年衡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涉案车辆专项清理登记表》。
二、拍卖标的分别存放于政府公用停车场(洣水镇草席厂地段)和衡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荣桓中队、杨林中队、石湾中队、吴集中队、大浦中队、新塘中队停车场。
三、拍卖标的按现状拍卖,衡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和衡东县财政局不对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以实物为准。
四、该标的没有优先购买权,竞买人必须是专业的报废车回收拆解企业,不接受自然人报名,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费由竞得人缴纳。竞买人自收到《最高报价人通知书》3个工作日内,需向出售人提供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拆解场地的环保部门批复文件和排污许可证等资格证明文件,由出售人进行资格审核,如最高报价人不符合竞买资格,没收竞买人竞买保证金,本次交易作废。
五、买受人凭《成交确认书》等证明材料与衡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办理好标的物移交手续,买受人必须在拍卖成交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十日内拆除和清理好标的物,并开具合法的报废证明。
六、参加竞拍的竞买人必须具备“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竞买成功后,买受人必须严格按照《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拍卖标的物进行处理。
七、为了防止报废车辆在拆解过程中对环境造成污染,拆解场地需符合相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八、买受人必须配合衡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等相关部门对报废车辆拆解工作的全程监管,不得整车流入市场。
九、出售人只负责按成交价款向竞得人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票,不开具其他作保形式的税票。
交易条件(承租条件)
1、请竞买人在参与竞买前到现场踏勘标的物详情,仔细阅读项目公告、交易信息、交易须知、资格条件、评估报告等有关资料,若参与竞买,视同已对标的物详细情况有清晰了解并接受交易公告、交易须知等附件材料全部内容。竞得人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义务,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有权将竞得人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并不予退还。
2、符合资格的意向竞买人应在公告规定时间内将竞买保证金汇入指定账户。
3、竞价结束后,交易系统即时向最高报价人发送《最高报价人通知书》,并在相关信息栏中显示并及时备案交易结果。
4、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出售(租)人对最高报价人进行资格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与通过资格审核的竞得人在网上交易系统签订《成交确认书》。
5、竞得人应在资格审查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缴纳交易服务费。
6、《成交确认书》签订后,出售(租)人在线编辑《国有资产租赁或转让合同》,并在线发送给竞得人。自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出售(租)人、竞得人应在线签订《国有资产租赁或转让合同》。
7、竞得人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缴纳的竞价保证金(不计利息)在合同签订后转作受让标的定金,标的转让成交确认后,由转让人提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划入出售(租)人账户,抵作成交价款。
未竞得人缴纳的竞价保证金(不计利息)自竞价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退回至原汇出账户。
8、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湖南省国有资产网上交易须知》(简称:《交易须知》)
交易信息
交易公告
交易公告
交易须知
受让人资格条件
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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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签署
一、意向受让方为依法注册且有效存续的法人组织,必须具有专业的报废车回收拆解资质,应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竞买人需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
(1)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
(3)拆解场地的环保部门批复文件和排污许可证。
三、有意竞买者,请于标的物展示时间内到现场查看实物,点击网上报名,向市公共资源账户交纳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提交资质证明文件,待审核通过后,确认其取得竞买资格,方可参与竞拍。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管理,规范相关国有资产交易行为,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湘财资[2022]18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交易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以市场化方式出租、出售国有资产行为的管理。
第三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发布资产出租、出售等交易信息公告,采取符合国家规定的公开竞价方式交易。
第四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不得通过资产转让进行不当利益输送,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交易申请
第五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在委托交易之前应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和审议程序,并报经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经批准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依照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选择具有资质的交易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交易活动。
涉及资产出售以及采用评估方式确定招租起始价的交易项目,应当组织资产评估后,按规定履行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
第六条 经省财政厅批准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市场化方式出租、出售的项目,应当按照“应尽必尽”原则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以下简称进场交易。
第七条 对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向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办理国有资产公开交易进场登记手续,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根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出租出售审批意见予以受理,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置限制性门槛。
第八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自行组织交易或非在长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进入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三章 交易公告
第九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拟定信息公告,合理确定资产出租出售信息公告期限,征集意向竞价方。
第十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单位网站(单位未设立门户网站的,可在主管部门门户网站)、资产所在现场统一同步公告交易信息。
出租信息公告期-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出售信息公告期一般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信息公告中应披露交易标的基本情况(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等)、交易条件、意向竞价方资格条件、对资产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竞价方式的选择、交易保证金的设置等内容。
出租资产的,对意向承租方提出的资格条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出售资产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不得对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作出限制。
第十二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确保资产信息披露的准确、一致,对交易条件和意向竞价方资格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竞价方式的选择等内容予以规范。
第十三条 信息公告期间不得擅自变更内容和条件。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应当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重新计算信息公告期。
第十四条 信息公告期间,意向竞价方可到交易机构查阅资产标的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第四章 交易实施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交易公开竞价方式包括公开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采用公开拍卖方式交易的,由拍卖中介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实施;采用招投标方式交易的,由招投标代理中介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实施;采用网络线上或线下竞价等其他交易方式的,按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对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的资产交易项目,应当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
第十六条 信息公告期满后,产生两个或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竞价方的,按照公告的竞价方式组织实施公开竞价。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竞价方时,需按照公告程序补登公告,公告7个工作日后,如确定没有新的竞价者,可经由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审议通过后,交易双方可按挂牌价与意向竞价方报价孰高原则签约,并报原审批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对意向竞价方提交的申请及材料可于事前或事后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公平、公正对待符合参加资产交易条件的意向竞价方。
第十八条 保证金主要用于产权交易主体遵守市场规则和交易约定承诺,并在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作为赔偿相关主体损失的经济保证。其设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及合理、适当的原则。
第十九条 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保证金来源的合法性,由意向竞价方负责。
第二十条 两次及以上公开竞价无人参与的,可逐步降低出售、出租起始价。当交易价格低于原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90%时,应当暂停交易,按规定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二十一条 公开交易形成的资产成交价格,不得以任何付款方式为条件进行打折、优惠。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并自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与承租(买受)人签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或产权转让合同,办理资产财务交接手续。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将合同报原审批部门备案。有关交易结果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公告。
第二十三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服务时,不收取国有资产交易服务费用。
第二十四条 资产处置交易中出现人民法院及其他有权机构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形的,应当中止、终结交易,并在交易平台网站上进行公告。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
第六章 交易行为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资产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或意向竞价方提供虚假、失实的材料;
(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不合法、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其他意向竞价方;
(三)意向竞价方相互串通,损害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或其他意向竞价方合法权益的;
(四)意向竞价方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参与竞价、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串通竞价的;
(五)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意向竞价方干扰其他意向竞价方公平竞争等扰乱正常交易秩序的;
(六)交易平台及其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意向竞价方进行登记,在资产交易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损害国家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七)制造、散布影响资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产权交易市场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二十七条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规范交易行为,做好交易主体现场交易行为的信用记录,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机构的监督,保证交易活动规范进行。
(一)按照规定和承诺的程序、时限和要求,及时发布交易信息、提供交易服务、出具交易凭证、拨付交易资金、退还交易保证金,对省级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二)负责电子档案和交易现场音像资料整理和管理,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及时反馈资产交易进展情况和交易结果,建立交易档案提供单位存档。每年年底形成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进场交易报告报送省财政厅。
(三)发现违规违法行为,及时向省财政厅、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按规定的交易流程交易。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交易行为的监管,适时进行检查督促,按要求定期向省财政厅汇总、报送所属单位的资产出售和出租审批备案资料。省财政厅要加强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当事人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法律、法规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湘财资[2022]18号)等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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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操作手册(竞买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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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价记录
轮次 | 竞买编号 | 出价时间 | 出价额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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