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cscg-2021083000362
预算金额4.9万元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合同正文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CS-202108300036-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动植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森文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采购兽用疫苗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108300036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 兽用狂犬病疫苗 兽用疫苗狂犬病疫苗病毒毒株为PV/BHK-21株或Flury株;疫苗中含有灭活的狂犬病病毒,每头份至少为2IU。1ml/瓶,1头份/ml头份100000345000
2 山羊痘活疫苗 兽用疫苗含山羊痘病毒弱毒株(CVCCAV41)。每头份疫苗病毒含量不低于103.5TCID50。50头份/瓶。头份25000049000
 合计金额小写: 3940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叁拾玖万肆仟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序号

货物名称

品牌

型号规格

制造厂商名称

中小企业

单价

数量

合计

政策功能编码

备注

1

兽用狂犬病灭活疫苗

中牧股份

1头份/瓶

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3.45

100000

345000

/

/

山羊痘活疫苗

重庆澳龙

50头份/瓶

重庆澳龙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

0.196

250000

49000

/

/

包合计

/

/

/

/

/

/

/

金额合计:大写:人民币叁拾玖万肆仟元整 小写:人民币394000元整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签订合同后,接到采购人供货通知,7天内交货(紧急情况24小时内送达)。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动植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定地点。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乙方负责产品到交货地点的全程冷链运输,运输途中每隔4-6小时检查、记录一次贮藏温度,装卸时严防日光暴晒。

2.乙方负责产品在交货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3.乙方负责其派出的工作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94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0,说明:全部货物到达并验收合格后,按合同要求一次性支付全款,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长沙农村商业银行浏阳河支行(长沙森文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80081090005489294012)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5.1 验收程序采用简易程序验收5.2 质量要求

1.乙方提供的产品取得农业部颁发批准文号的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2.乙方提供的产品具有完整的包装,包装上均注明产品名称、规格、用途、用法与用量、主要成分、批准文号、保存条件、生产日期、有效期、企业名称、注意事项等。

3.质保期为:兽用狂犬病灭活疫苗和山羊痘活疫苗有效期不少于24个月。疫苗送达到指定地点时,兽用狂犬病灭活疫苗有效期在18个月以上。4.质保期内,免费提供所有产品的售后服务,随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产品出现问题接到通知之后在成交人规定的时间内上门,由此产生的费用均不再收取。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乙方提供送货清单一式叁份(长沙市动植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贰份及成交人壹份)。送货清单必须特别注明所送产品的批次号码、各批次的数量和各批次疫苗的有效期。

2.验收由甲方组织有关人员,按照合同技术要求提供的性能指标、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进行。乙方提供货物必须符合所投招标文件中承诺的各项指标,保证所提供货物的完整性。

3.乙方所提供货物合格率达到100%。开箱如有缺货、错货、损坏或技术问题,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按本项目采购文件要求和合同规定交货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7日内,赁乙方开具的有效发票等,由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0%。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技术支持:

(1)乙方提供7*24小时技术支持及技术咨询,敏感时期、重大节假日提拱技术人员值守服务。

(2)乙方开展疫苗、免疫效果监测及评价工作。根据甲方需求提供所需的检测服务。

(3)乙方开展免疫技术培训技术推广工作,根据甲方需求举办现场技术培训。培训内容主要为:疫苗种类,贮藏运输条件、使用方法、操作规范、免疫程序等,且参加培训人员名单由甲方自定。相关培训资金全部由乙方承担。

(4)乙方应保证提供的疫苗符合国家农业部门相关生产工艺和技术,并且使用符合规定的原材料制造的合格产品,并完全符合协议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

事故响应:

(1)应急响应时间: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1小时内做出响应,首先通知相关单位停止使用同批次产品,封存待查,乙方紧急事件处置专家组,在12小时内赴现场进行采样、分析和解决问题。由乙方负责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免疫副反应处置措施

①零星免疫副反应

接到相关通报后,迅速与发生疑似副反应所在地相关部门取得联系,获取相关疫苗批次、免疫副反应死亡发生动物的品种、日龄、接种数量、接种方法、反应比例、死亡数量等信息,核验该批产品检验情况、在其它地区使用情况。

与发生副反应所在地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取得联系,乙方紧急事件处置专家组,在12小时内赴现场进行采样、分析和解决问题。并负责承担一切经济损失。查清事实、查明原因,对事故责任进行分析。确实因为疫苗质量引起的副反应,全额补偿。补偿标准按照国家重大动物疫病扑杀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向受损饲养者提供疫苗免疫副反应及死亡补助,5日内先行垫付受损饲养者损失。

②大面积免疫副反应

接到相关通报后,迅速通报所有相关单位停用该批次剩余产品,封存待查。乙方紧急事件处置专家组,在12小时内赴现场进行采样、分析和解决问题。并负责承担一切经济损失。立即了解情况,制定紧急处置方案并上报公司和甲方。

根据现场情况制定处置方案,采取隔离、消毒、投放药物等措施,免费提供抗应激药物和其它药物,对出现不良反应的犬群进行投药治疗,减少死亡,降低损失。

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采取病犬的病料快速进行实验室诊断,判断是否是免疫副反应死亡还是有其它感染,如有其它感染做对症治疗,如确是免疫副反应死亡,则免费提供同类产品,对受威胁的健康犬群进行紧急加强免疫。

根据国家规定,统计出现不良反应犬的数量,对病死犬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妥善处理好善后事宜。

(2)补偿方案及保障措施:

经权威部门技术鉴定后,确实乙方产品质量原因造成的副反应引起的损失,乙方进行全额赔偿。

补偿标准:补偿标准按照国家重大动物疫病扑杀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向受损饲养者提供疫苗免疫副反应及死亡补助,5个工作日内先行垫付受损饲养者损失。

7.违约责任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19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8.解决争议的方法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提请长沙市开福区仲裁委员会仲裁。

9.组成合同的文件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3) 响应文件(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本合同自 2021年9月27日签订合同起 生效 合同签订时间: 双方签章时间

11.其他条款

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货物类)见附件列表中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正文结束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市开福区滨河南路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长星路165号东岸锦城A3栋4单元207
法定代理人: 宁华杰 法定代理人: 伍平华
委托代理人: 奉佳 委托代理人: 伍平华
电话: 0731-84319597 电话: 0731-85123600
传真: 0731-88809347 传真: 0731-85123600
采购计划明细 附件下载请到网址:http://changs.ccgp-hunan.gov.cn/gp/gpcategory/showNew/225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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