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KFFFJSZ2024050001001临港产业孵化基地2号厂房一、二层改造工程EPC总承包招标公告
金额
2138.13万元
项目地址
江苏省
发布时间
2024/05/22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KFFFJSZ2024050001001临港产业孵化基地2号厂房一、二层改造工程EPC总承包招标公告
信息发布时间:2024-05-22 17:06:34
来源:扬州市公共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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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
招标公告
一、招标条件 | ||||||||||||||||||||||
本招标项目临港产业孵化基地2号厂房一、二层改造工程已由以扬开管审备[2024]120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其他国有100.0%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临港产业孵化基地2号厂房一、二层改造工程EPC总承包标段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 ||||||||||||||||||||||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 ||||||||||||||||||||||
2.1 项目概况 2.1.1 建设地点: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山路123号临港产业孵化基地内 2.1.2 工程规模:本项目室内装修面积约为12000平方米,主要实施内容为9000平方米生产区域(含所有洁净车间)的装修;其他非生产区域3000平米的装修。屋面重做建筑防水、外墙漏水维修及墙面出新,外立面原面层铲除、外立面真石漆、屋面及女儿墙防水卷材等。 2.1.3 合同估算价:2138.13 万元 2.1.4 工期要求:92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4年06月30日,竣工日期:2024年09月30日 2.1.5 其他: 2.2 招标范围:临港产业孵化基地2号厂房一、二层改造工程,在招标人提供的原有建筑图纸及设计任务书的基础上,完成本项目的室内精装修施工图设计工作、施工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并配合业主办理报建、报批、工程结(决)算审计、工程保修等工作。工作内容包含9000平米生产区域(含所有洁净车间)的装修,装修标准按照国家GMP要求进行;其他非生产区域3000平米的装修。屋面重做建筑防水、外墙漏水维修及墙面出新,外立面原面层铲除、外立面真石漆、屋面及女儿墙防水卷材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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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 ||||||||||||||||||||||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且须具备以下资质组合之一(可组成联合体):
①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和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
②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和工程设计(建筑)行业资质乙级及以上资质;
③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和工程设计(建筑)专业资质乙级及以上资质,并满足以下要求:1、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2、企业的资质类别、等级和项目负责人注册专业、资格等级符合国家有关规定;3、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的资格(资质)条件必须符合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要求,并附有共同投标协议;4、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规定不作要求的除外)。
3.2 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或者【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 (房屋建筑工程专业)】或者【二级注册建造师(房屋建筑工程专业)】或者工程建设类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且满足下列条件:1、项目负责人未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a.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b.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3、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者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3.3 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的其他要求: 3.3.1 投标人为授权委托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缴纳近3个月养老保险(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2024年02月01日至2024年04月30日在职职工养老保险的证明材料;采用网上自助查询方式的,如当地社保管理部门明确的最大查询期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月份不一致时,须提供社保管理部门的文件); 3.3.2 投标人没有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失信行为被招投标监管机构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等指定媒介上公示并在公示期限内; 3.3.3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不处于不合格状态; 3.3.4 本工程设置以下可选条件作为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 企业自2021年05月01日以来承担过类似工程,类似工程认定标准:企业自2021年05月01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以来,承担过类似工程项目总承包业绩或施工业绩或设计业绩(三者有其一即可);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自2021年05月01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以来,担任过类似工程项目的总承包项目经理或者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者设计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类似工程认定标准包括:单项合同造价130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非住宅)。如为设计业绩,1300万元以上是指工程建安投资而非设计合同金额。如为设计业绩,业绩时间认定以设计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业绩应提供以下证明资料:1、依法承发包的交易结果(中标或成交)文件;2、合同;3、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4、其他证明资料(如有)。依法承发包的交易结果文件包括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通知书(或备案表)和成交通知书等;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提供业主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有关中标文件。 业绩时间认定以竣工验收报告时间为准。证明资料中涉及评标的相关数据不一致的,以数额较小的为准;拟派项目负责人承担的类似业绩证明资料中所注明的项目负责人名称应与拟投标项目负责人名称一致,如有变更,应附项目负责人变更备案资料。 投标人应如实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证明材料,以证实其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自2022年05月22日以来,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自2023年05月22日以来,企业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自2024年02月22日以来,企业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3.4 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5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 采用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的要求。 3.6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信用办(2018)23 号)”的要求:实行资格预审的,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时,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资格预审申请人的资格审查结果为不合格。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信用中国”和“信用江苏”网站予以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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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招标文件获取 | ||||||||||||||||||||||
4.1 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2024年05月22日至2024年05月29日; 4.2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获取; 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是指: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7.0版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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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投标截止时间及其他 | ||||||||||||||||||||||
5.1 投标截止时间为 :2024年06月25日09时30分00秒。 5.2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由投标人自行选择与交易系统对接成功的供应商产品(即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向社会公开征集发布并在响应方端提供下载的市场化“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并自行支付相应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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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资格审查 | ||||||||||||||||||||||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 | ||||||||||||||||||||||
七、评标办法 | ||||||||||||||||||||||
本工程采用评定分离,评标标准和方法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 ||||||||||||||||||||||
八、发布公告的媒介 | ||||||||||||||||||||||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扬州工程建设信息网、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上发布。 | ||||||||||||||||||||||
九、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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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备注 | ||||||||||||||||||||||
备注: |
2024年0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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