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宁德市霞浦生态环境局
乙方:福州万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921]YS[GK]2021004的2021年宁德市霞浦生态环境局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无。
2、合同标的
品目号 |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品牌 | 数量 (单位) |
单价 (元) |
金额 | 产地 类型 |
规格型号 | 产品属性 |
1-1 | A032405 环保监测设备 | 水质快速检测箱 | 共立 | 1(套) | 20000 | 20000 | 国内 | WAK系列 | 无 |
1-2 | A032405 环保监测设备 | 地下水采样器 | 康华 | 1(台) | 12000 | 12000 | 国内 | KLL-S8 | 无 |
1-3 | A032405 环保监测设备 | 便携式水质毒性分析仪 | 美国哈希 | 1(台) | 93800 | 93800 | 进口 | TX1315 | 无 |
1-4 | A032405 环保监测设备 | 便携式柴油车尾气检测仪 | 英国凯恩 | 1(台) | 44900 | 44900 | 进口 | AUTO-600 | 无 |
1-5 | A032405 环保监测设备 | 便携式多参数水质分析仪 | 美国哈希 | 1(台) | 29900 | 29900 | 进口 | HQ2200 | 无 |
1-6 | A032405 环保监测设备 | 全自动实验室清洗机 | 天津语瓶 | 1(台) | 144600 | 144600 | 国内 | Q720 | 无 |
1-7 | A032405 环保监测设备 | 在线脱气装置 | 青岛盛瀚 | 1(台) | 5000 | 5000 | 国内 | SHT-3 | 无 |
1-8 | A032405 环保监测设备 | 便携式交直流电源 | 青岛崂应 | 2(台) | 18000 | 36000 | 国内 | 9011Q | 无 |
1-9 | A032405 环保监测设备 | 便携式恶臭分析仪 | 新宇宙 | 1(台) | 16900 | 16900 | 进口 | XP-329M | 无 |
1-10 | A032405 环保监测设备 | 便携式VOC检测仪 | 英国离子 | 1(个) | 109700 | 109700 | 进口 | Tiger1026 | 无 |
1-11 | A032405 环保监测设备 | 紫外烟气测试仪 | 青岛崂应 | 1(台) | 299400 | 299400 | 国内 | 3023Y | 无 |
1-12 | A032405 环保监测设备 | 净气型储药柜 | 依拉勃 | 1(个) | 39800 | 39800 | 国内 | Captair 834 Smart | 无 |
1-13 | A032405 环保监测设备 | 测深仪 | 美国SPEEDTECH | 1(台) | 10000 | 10000 | 进口 | SM-5A | 无 |
1-14 | A032405 环保监测设备 | 辐射报警装置 | 上海仁机 | 6(台) | 6000 | 36000 | 国内 | RJ31-1155 | 无 |
1-15 | A032405 环保监测设备 | 便携式盐度计 | 美国哈希 | 1(台) | 10000 | 10000 | 进口 | HQ1140 | 无 |
1-16 | A032405 环保监测设备 | 便携式氧化还原电位测定仪 | 德国WTW | 2(台) | 10000 | 20000 | 进口 | PH3310 | 无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玖拾贰万捌仟元整(¥9280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 45 ) 天内交货并验收合格交付使用;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山河路98号(宁德市霞浦生态环境局);
4.3交付条件: 验收合格后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详见本采购项目相关文件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详见本采购项目相关文件。验收结果经双方确认后,双方代表必须按规定的验收交接单上的项目对照本合同填好验收结果并签名盖章。验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100 | 仪器设备验收合格,且采购人收到每个品目号产品的单独发票后20个工作日内,以转账形式向中标人支付100%合同款。 |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履约保证金百分比:5%。说明:提交方式:银行转账或乙方基本户银行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时间: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缴纳合同总金额的5%作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以银行保函、转账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交的,乙方向甲方递交保函原件;若以转账形式的由乙方企业属地基本账户汇入甲方指定的账户。退还方式:待项目验收合格后该履约保证金转为质量保证金于一年后无质量问题的前提下无息退还。
9、合同有效期
至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或依本合同约定合同解除或终止。
10、违约责任
10.1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时足额交货的(不可抗力除外),在乙方书面同意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条件下,甲方有权选择同意延长交货期还是不予延长交货期,甲方同意延长交货期的,延期交货的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甲方有权从未付的合同货款中扣除。延期交货违约金比率为每迟交1天,按迟交货物金额的0.1%。但是,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总额不得超过迟交货物部分合同金额的3%。 10.2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或双方另行确定的延期交货期按时足额交货的(不可抗力除外),每逾期1天,乙方应按迟交货物金额的0.1%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逾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甲方有权从未付的合同货款中予以扣除。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 10.3若乙方不能交货的(逾期15个工作日视为不能交货,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或交货不合格从而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 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10.4如果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的,每逾期1天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100元违约金,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 。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并按本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设备质保期为整机验收合格后1年,从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计算,维护期后乙方仍对该系统软件的运行管理提供终身服务。 (2)在质量保证期内设备运行发生故障时,乙方在接到甲方故障通知后12小时内予以响应,24小时内委派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免费提供咨询、维修和更换零部件等服务,其中发生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质量保证期内乙方有责任对设备进行不定期的巡查检修。 (3)在保修期以后,保证甲方在设备正常使用寿命期内,以合理价格购买到零配件和易损件,但只能收取配件费,不收人工服务费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6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无 。
甲方: | 宁德市霞浦生态环境局 | 乙方: | 福州万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住所: | 霞浦县松城街道山河路98号 | 住所: | 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金榕南路10号金山碧水榕城广场3号楼3层11店面 |
单位负责人: | 林峰 | 单位负责人: | 尹佳灼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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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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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 俞建锴/0593-8811352 |
联系方法: | 15959320901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银行福州市马江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406565337410 |
签订地点: 霞浦
签订日期:2021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