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包头前口子粮食储备有限公司新建库房及仓房内挡粮墙、地面硬化工程、防雨棚主体部分改造工程采购结果公示中标公告(项目编号=包采谈〔2017〕943号)
金额
-
项目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
发布时间
2019/03/02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包采谈〔2017〕943号
预算金额60.02万元
招标联系人梁仓13847235804
招标代理机构内蒙古华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联系人白群芳
中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包头前口子粮食储备有限公司新建库房及仓房内挡粮墙、地面硬化工程、防雨棚主体部分改造工程采购结果公示中标公告(项目编号=包采谈〔2017〕943号)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包采谈〔2017〕943号
品目

采购单位 包头市非预算单位采购
行政区域 包头市 公告时间 2019年03月01日 17:20
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 详见公告正文 中标日期 详见公告正文
评审专家名单 详见公告正文
总中标金额 详见公告正文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详见公告正文
项目联系电话 详见公告正文
采购单位 包头市非预算单位采购
采购单位地址 详见公告正文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详见公告正文
代理机构名称 内蒙古华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详见公告正文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详见公告正文

包头前口子粮食储备有限公司新建库房及仓房内挡粮墙(A)包、地面硬化工程(B)包、防雨棚主体部分改造工程(C)包采购结果公示
项目名称: 包头前口子粮食储备有限公司新建库房及仓房内挡粮墙(A)包、地面硬化工程(B)包、防雨棚主体部分改造工程(C)包
项目编号: 包采谈〔2017〕943号
评审日期: 2017年07月12日
公示日期: 2017年07月17日
公示期限:
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
供应商投标资格: 一、投标人资格要求:(一)A包、C包: 1、投标供应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第22条的规定;(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材料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2、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项目经理资质类别和等级: [建筑工程二级](含)以上; 3、须在包头市政府采购网“采购动态”或“供应商采购指南”中填写“包头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准入申请登记表”注册审核通过;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二)B包: 1、投标人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第22条的规定,且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商业道德及售后服务能力,没有发生重大经济纠纷及走私犯罪记录的; 2、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 3、投标人拟派的项目经理具有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考核合格证书; 4、须在包头市政府采购网“采购动态”或“投标人采购指南”中填写“包头市政府采购投标人准入申请登记表”注册审核通过;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二、投标人领取招标文件时需携带下列有效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二份)。如资料不全,采购人拒绝。 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三证合一后的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4、安全生产许可证; 5、拟承包该项目注册建造师证书、建造师安全考核证书; 6、报名时需另附一张A4纸,写明以下信息:企业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及邮箱。
采购人名称: 包头前口子粮食储备有限公司
采购人地址:
采购人联系人: 梁仓
采购人联系方式: 13847235804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内蒙古华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 包头市昆区少先路17号街坊神华公寓B-B2A1
采购代理机构网址:
采购代理机构银行帐号: 15001716678052500050
采购代理机构开户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银河支行
项目负责人: 白群芳
代理机构联系电话: 0472-5120925
采购文件: 采购文件.docx
包号 评审日期 中标金额(元) 中标供应商 地址 备注
A 2017年07月12日 3,000,529.00 内蒙古广厦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钢铁大街西建安大楼
B 2017年07月12日 597,381.00 包头茂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24号
C 2017年07月12日 600,258.00 包头市汇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包头市明日星城安景苑物业二楼
中标标的信息
名称 型号配置 服务要求 购买数量 购买单价 购买总价
评审成员: 闫小芳 李维元 梁仓
质疑方式: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包头前口子粮食储备有限公司、 内蒙古华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质疑,逾期不予受理。供应商对 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内蒙古华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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