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绍兴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257辆老旧车辆公开报废处置项目
金额
2147.25元
项目地址
浙江省
发布时间
2024/10/10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gr2024zj1008522
预算金额2147.25元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绍兴市产权交易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0575-85150895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项目编号 GR2024ZJ1008522
项目名称 绍兴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257辆老旧车辆公开报废处置项目
资产类别 其他资产
转让方名称 绍兴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挂牌价格 2,147.25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 10
挂牌日期 2024-10-10
交易方式 其他
转让说明事项 1.意向方竞买报名时应按照其报名项目信息披露的要求交纳竞买保证金30万元至指定账户,操作路径:浙交汇——个人中心——支付订单——确认付款。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并交纳全部保证金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扣除其应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转为转让价款的组成部分。 2.受让方确定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价款最终接受单位及开票单位为产权所有人绍兴市公共交通集团第一、第二、第三有限公司、越风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具体以交易合同约定为准),并在合同签署当天一次性向转让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257辆老旧车辆总的标注吨数(总计2747.845吨)*成交单价*30%]至指定账户(户名:绍兴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开户行:工商银行绍兴分行 账号1211012009200180019)。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受让方依约履行各项义务,无违约及违反维稳、安全、治安、消防、环保等情况,受让方如期完成全部标的物的运输、现场清理、拆解、注销工作,并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后,受让方向转让方提出退还履约保证金申请(须附上机动车报废回收证明、车辆登记地车管所机动车注销证明等文件),经转让方确认后将在 1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3.公告披露的标的名称、图片、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等仅供参考,具体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转让标的为拟报废的公交车辆,按报废时的现状进行报废拆解处置,不过户不提档,转让方不负责提供标的相关随机文件、备件、工具及清单等,不保证标的零配件齐全、性能完好,不对标的可能存在的瑕疵做任何形式的担保。 4.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包括组织人服务费、所涉及的相关税费等在内的所有费用,由转、受让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 5.本次转让标的挂牌价格及成交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将向受让方开具增值税普票发票。 6.受让方必须自行解决所有标的物的装载、运输工作,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含但不限于标的物的装载、分类、拆解、运输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必须事前充分考虑装载、运输过程所需的各种成本费用及风险。同时由于车辆在处置时已属于报废车辆,不能在路上行驶,为确保运输安全,故要求在市内运输的受让方需用拖车或大板车运输,在市外运输的必须用大板车运输。受让方需严格落实此项要求,转让方有权对此要求进行监督,如发现受让方不落实此项要求,发现一次扣除履约保证金1万元,发现3次以上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且需受让方承担违约责任。 7.受让方应对装载、运输全过程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承担全部责任。 8.由于转让方转让的标的车辆是到期(满8年)一批处置一批,故受让方需在转让方发出车辆交割通知后3日内完成标的车辆的清点交割工作。交割的数量、工作时间、人员登记严格服从转让方的管理。受让方应从合同签订之日起 60日内,完成全部257辆标的拆解,其中178辆标的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完成(公交第一公司35辆、公交第二公司120辆、公交第三公司23辆老旧公交车),并出具回收证明及注销证明递交转让方;受让方逾期递交回收证明及注销证明给转让方的,每逾期一天扣除保证金1万元/天,超过10天以上,转让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且需受让方承担违约责任。 9.标的按成交单价*行驶证标注重量(257辆老旧车辆标注吨数总计为2747.845吨)计算出最终成交价进行结算。受让方应对标的实物进行提前确认,一经成交,最终成交价将不作任何调整。 10.如因不可抗力或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政策等因素,标的在成交后无法按期完成移交、拆解及清运等,转让方有权中止或延期进行移交,拆解提取工期相应顺延。 11.受让方不得在现场对标的物进行拆解,需整车提取搬运,自行完成拆解。 12.受让方对标的进行拆解作业,须严格遵照《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等规范要求,提取标的时涉及的拆解、过磅、搬运、装卸、运输等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拆解提取过程中造成转让方或第三人设施设备损毁、发生人身伤害等安全事故的,一切法律、安全及经济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概不负责。 13.此次转让标的评估基准日为2024年9月3日。 14.此项目不允许转包、分包,不允许联合体参与竞价。同时回收证明与注销证明列示的回收企业名称,需与受让方一致。如在实施过程中发现转包、分包现象或回收证明与注销证明列示的回收企业名称与受让方不一致,转让方有权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并解除交易合同。且需受让方承担违约责任。 15.车辆注销需符合《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64号令)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第三十七条: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第三十八条:对车辆不在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以及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提交报废地车辆管理所。属于报废校车、大型客车、重型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的,还应当提交车辆解体的照片或者电子资料。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回收拆解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得拆解报废机动车。违反此规定的一切后果由受让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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