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国际投资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500001202304250190301的澄清修改文件
递交时间:2023-05-09 15:37
文件编号
投标资格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投标有效期90天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资金现金
投标保证金金额560,000元 人民币
控制价(最高限价)28,244,012.37元 人民币
评标办法CQZYGCZHPG[ZF]
开标时间
开标地点
开标方式
资格审查方式
答疑澄清时间
是否延期
延期后开标时间
延期后开标地点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重庆市第九人民医院两江分院空调工程
答疑及补遗文件(一)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重庆市第九人民医院两江分院空调工程”招标文件的答疑及补遗通知如下。本次发布的答疑及补遗文件中的所有内容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时,以本答疑及补遗文件为准。
一、答疑部分
问题1:1.技术要求第3页 (二)数字化新风机组第5条“机组箱体应有良好的气密性,10 万m3/h 以上风量机组内静压为 700Pa 时,漏风率不得大于0.12%;机组内静压为 1000Pa 时,漏风率不得大于0.16%;机组内静压为1500Pa 时,漏风率不得大于 0.2%。”
质疑:此条主要为检测机组漏风率,应提高漏风率要求,建议改为“机组箱体应有良好的气密性,7万 m3/h 以上风量机组内静压为1000Pa,漏风率不得大于 0.03%。并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得 1 分。”
2.技术要求第3页 (二)数字化新风机组第6条“机组箱体应有足够的强度, 箱板之间采用螺栓螺母连接,不得采用自攻钉连接。箱体变形率在机组内静压1000Pa时小于4mm/m。”
质疑:此条主要要求箱体的强度,降低箱体的变形率,建议改为“机组箱体应有足够的强度,箱板之间采用螺栓螺母连接或自攻钉连接。3万 m3/h 及以上风量机组箱体变形率,在机组内静压1000Pa 时小于0.5mm/m,并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
3.技术要求第4页 (二)数字化新风机组第9.6条“采用 304#不锈钢制作的整体水盘,厚度δ≥1.2mm,且设置双V折弯处理的集水槽,保证凝结水100%地落入集水槽内,凝水盘最低点处均设排水管,确保机组在设计条件下运行时凝结水排放顺畅,无溢出,不漏风。”
质疑:设置双V折弯处理的集水槽,只有少数品牌才能满足,有失招标公平公正的原则,只要保证凝结水排放顺畅就行,建议此条改为“采用304#不锈钢制作的整体水盘,厚度δ≥1.2mm,结水盘有一定坡度,保证凝结水100%排出,凝水盘最低点处均设排水管,确保机组在设计条件下运行时凝结水排放顺畅,无溢出,不漏风。”
答:1.此条技术参数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而设置,不作修改。
2.箱板之间采用螺栓螺母链接强度及使用年限明显优于采用自攻钉连接,此条技术参数不作修改。
3.采用设置双V折弯处理的集水槽技术的排水效果优于普通的集水槽,且经市场调研,此末端设备多数品牌均能满足上述要求,此条技术参数不作修改。
问题2:1.技术要求第1页 (一)组合式空调机组第5条“机组箱体为双层壁板结构,箱板之间采用螺栓螺母连接, 不得采用自攻钉连接。机组箱体变形率在机组内静压1000Pa 时小于4mm/m, 具有10 万 m3/h 以上风量机组”。
质疑:此条主要要求箱体变形率,应降低箱体的变形率,建议改为“机组箱体为双层壁板结构,箱板之间采用螺栓螺母连接或自攻钉连接。3万 m3/h 及以上风量机组箱体变形率,在机组内静压1000Pa 时小于0.5mm/m,并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
2.技术要求第2页 (一)组合式空调机组第8条“盘管须通过美国制冷协会AHRI的认证。”
质疑:盘管只是组合式空调机组的一个部件,并未对其他部件检测,建议此条改为“组合式空调机组须通过美国制冷协会AHRI 的认证。”
3.技术要求第3页 (二)数字化新风机组第2条“设备具有智能风机箱。”
质疑:此条要求设备具有智能风机箱,智能风机箱主要在控制,而不是空调机组本身,只有少数品牌满足,有失招标公平、公正的原则。
4.技术要求第3页 (二)数字化新风机组第3条“机组箱体须为无框架结构,采用椎头互扣密封。”
质疑:无框架结构减小了箱体结构装配间隙,降低了箱体漏风率,但大都存在结构比较复杂,装配比较麻烦,且稳定性也较劣于有框架结构箱体。建议将该条改为“箱体须为无框架结构或内框架结构,并提供结构示意图,得2分。”
答:1.箱板之间采用螺栓螺母链接强度及使用年限明显优于采用自攻钉连接,此条技术参数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而设置,不作修改。
2.技术要求书已调整,此条技术要求已删除,详见随本次答疑及补遗文件一起发出的最新的技术要求书。
3.经市场调研数字化新风机组多数品牌均能满足上述要求,此条要求不作修改。
4.无框架结构技术优于内框架结构技术,且经市场调研,采用无框架结构的制造厂商数量较多,此条要求不作修改。
 
问题3:问题:招标文件第52页 评标办法2.2.2(1)条“箱体须为无框架结构,采用榫头互扣密封,制造商应拥有箱体结构的自主知识产权,得 2 分。”
质疑:制造商应拥有箱体结构的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唯一性。
法律依据:1、此条件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 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违法设置的限制、排斥潜在的投标品牌制造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明显的人为操作。希望发包人及招标代理对本条不合理的地方进行修改调整,降低人为操作控标的风险。避免国家投资受到损害。
建议修改为:“箱体须为无框架结构或内框架结构,并提供结构示意图,得2分。”
答:无框架结构技术优于内框架结构技术,且经市场调研,采用无框架结构的制造厂商数量较多,此条已作调整,详见补遗。
问题4:问题:招标文件第52页 评标办法2.2.2(1)条“设备具有智能风机箱,提供国家电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得 2 分。”
质疑:此条要求设备具有智能风机箱,智能风机箱主要在控制,而不是空调机组本身。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6. 其他要求:P14页★2.数字化空气处理机组、组合式空调机组、直流无刷风机盘管(3排管)、多联式空调内外机所有设备均为同一品牌(不允许代工贴牌)规定,经市场调研只有1个品牌能满足该条。有失招标公平、公正的原则。
法律依据:1、此条件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 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 号),违法设置的限制、排斥潜在的投标品牌制造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明显的人为操作。希望发包人及招标代理对本条不合理的地方进行修改调整,降低人为操作控标的风险。避免国家投资受到损害。
建议删除。
答:智能风机箱属于数字化新风机组设备末端部分,并不是控制部分。本次招标要求数字化空气处理机组、组合式空调机组、直流无刷风机盘管(3排管)、多联式空调内外机所有设备均为同一品牌(不允许代工贴牌),经市场调研,多数品牌均满足此条件,此条要求不作修改。
问题5:问题:招标文件第51页 评标办法2.2.2(1)条“机组箱体应有良好的气密性,10 万m3/h 以上风量机组内静压为 700Pa 时,漏风率不得大于0.12%;机组内静压为 1000Pa 时,漏风率不得大于0.16%;机组内静压为1500Pa 时,漏风率不得大于0.2%。并提供国家压缩机制冷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得 1 分。”
质疑:提供国家压缩机制冷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与本条实际要求不相符,此条主要为检测机组漏风率,应提高漏风率要求。
法律依据:1、此条件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 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 号),违法设置的限制、排斥潜在的投标品牌制造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明显的人为操作。希望发包人及招标代理对本条不合理的地方进行修改调整,降低人为操作控标的风险。避免国家投资受到损害。
建议修改为“机组箱体应有良好的气密性,7万 m3/h 以上风量机组内静压为1000Pa,漏风率不得大于 0.03%。并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得 1 分。
答:此条技术参数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而设置,且经市场调研,多数品牌均能满足以上条件,此条件设置无任何倾向性和排他性,此条要求不作修改。
问题6:问题:招标文件第51页 评标办法2.2.2(1)条“组合式空调机组允许生产的最大风量达到320000m?/h,并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得 1 分。”
质疑:招标公告提供的设备清单中,单台组合式空调机组最大风量不超过50000m?/h,招标文件要求组合式空调机组允许生产的最大风量达到320000m?/h,该要求对于甲方采购优质的设备是毫无意义的。
法律依据:1、此条件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 号),违法设置的限制、排斥潜在的投标品牌制造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明显的人为操作。希望发包人及招标代理对本条不合理的地方进行修改调整,降低人为操作控标的风险。避免国家投资受到损害。
建议删除。
答:招标文件要求组合式空调机组允许生产的最大风量达到320000m?/h是对制造商综合实力的考察,经市场调研,多数空调品牌均能满足上述要求,此条要求不作修改。
问题7:第一章招标公告与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P6页和P10页及P13页的业绩要求:
投标人2018年1月1日至今(以竣工时间为准)至少具有一个与本招标项目类似的合格工程业绩,类似业绩是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单项合同金额为2100万元及以上且竣工验收合格的空调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
(2)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或装饰装修工程(含2100万元及以上且竣工验收合格的空调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
质疑:投标人2018年1月1日至今(以竣工时间为准)至少具有一个与本招标项目类似的合格工程业绩,这里的与本招标项目类似的合格工程业绩是指医院业绩,若是指医院业绩存在唯一性。
法律依据:1、此条件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 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违法设置的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明显的人为操作。希望发包人及招标代理对本条不合理的地方进行修改调整,降低人为操作控标的风险。避免国家投资受到损害。
建议修改为:投标人2018年1月1日至今(以竣工时间为准)具有一个空调的合格工程业绩,业绩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单项合同金额为2100万元及以上且竣工验收合格的空调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
(2)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或装饰装修工程(含2100万元及以上且竣工验收合格的空调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
答:本招标项目要求的类似合格工程业绩并非特指医院业绩,因此,此条不作修改。
问题8:招标清单中能量计是否按设计要求采用计量精度高、稳定性好的电磁型热量表,请明确。
答:按设计要求采用电磁型热量表。
问题9:招标清单中能量计是采用外夹式还是管段式?外夹式计量偏差大,管段式计量更精确,请明确。
答:采用管段式能量计。
问题10:招标清单中能量计是采用外夹式还是管段式?外夹式计量偏差大,管段式计量更精确,请明确。
答:采用管段式能量计。
问题11:招标文件要求设备参数为某指定品牌设定特定条款,完全违背了招标法的公平公正的原则。
答:本次招标所有设备参数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而设置,且经市场调研,多数设备品牌制造厂商均能满足招标文件所要求的设备参数,不具有指向性和排他性。
问题12:工程量清单没有组合式空调机组,评分标准里面有关于组合式空调机组的加分条款,请明确是否有组合式空调机组。
答:设备材料表中已标明数字化节能空气处理机组(卧式、立式)为数字化组合式空调机组。
问题13:1.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2.财务要求2019年、 2020年、 2021年的年度财务状况不亏损。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合法有效的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须至少包括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提供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应为最近三年内的,应为2020年、2021年、2022年这三年才具有准确性及参考性。并且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合法有效的财务审计报告含财务报表,包括现金流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还需要再单独提供吗?
2.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3.业绩要求中“⑴单项合同金额为2100 万元及以上且竣工验收合格的空调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⑵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或装饰装修工程(含2100 万元及以上且竣工验收合格的空调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
所提供单项合同金额为 2100 万元及以上的业绩金额是以竣工结算金额为准还是以合同金额为准?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或装饰装修工程(含 2100 万元及以上且竣工验收合格的空调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是以竣工结算金额为准还是以合同金额为准?并且如何提供证明资料证明金额为2100万元及以上?提供工程量分部分项清单又如何划定安全文明施工费及其他规费?是否包含地暖、冷库等设备采购及安装?业绩是否应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四库一平台))中可查业绩?还是具备可提供证明文件材料的业绩即可?单纯的空调设备采购或者安装工程是否符合?
3.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5.3项目经理业绩投标人提供的项目经理业绩应满足以下要求:
拟派项目经理 2018 年 1 月 1 日至今(以竣工时间为准)至少具有 一个与本招标项目类似的合格工程业绩中担任项目经理业绩, 类似业绩是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⑴单项合同金额为 2100 万元及以上且竣工验收合格的空调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
⑵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或装饰装修工程(含 2100 万元及以上且竣工验收合格的空调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
所提供单项合同金额为 2100 万元及以上的业绩金额是以竣工结算金额为准还是以合同金额为准?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或装饰装修工程(含 2100 万元及以上且竣工验收合格的空调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是以竣工结算金额为准还是以合同金额为准?并且如何提供证明资料证明金额为2100万元及以上?提供工程量分部分项清单又如何划定安全文明施工费及其他规费?是否包含地暖、冷库等设备采购及安装?业绩是否应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四库一平台))中可查业绩?还是具备可提供证明文件材料的业绩即可?单纯的空调设备采购或者安装工程是否符合?项目经理提供的业绩非本单位在职间的业绩并且满足本招标文件业绩要求是否可以?
4.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6.其他要求中⑷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的规定,并满足以下注有“★”号的条款,若不满足其中任何一项均作否决投标处理。
★1.多联机须通过 CRAA 认证,并提供有效的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制造商公章。
★2.数字化空气处理机组、组合式空调机组、直流无刷风机盘管(3排管)、多联式空调内外机所有设备均为同一品牌(不允许代工贴牌)。
该技术参数要求完全是按照特定品牌技术参数编写的,具有明显的指向性和排他性。并不能将最好的产品以及服务提供给招标人。
问题5.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三、技术部分”(一)技术方案
技术方案技术方案中提到提示: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技术方案,招标文件中并没有对技术方案提出要求,无法进行参考响应,并且技术方案为明标还是暗标?并未明确。
答:1.因各公司财务审计报告完成时间不一致,通常情况下,财务年度审计报告出具时间需要在次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本项目财务要求提供2019年、 2020年、 2021年的年度财务状况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合法有效的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以确保各潜在投标人均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合法有效的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须至少包括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2.⑴所提供单项合同金额为 2100 万元及以上的业绩金额是以合同金额为准;⑵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或装饰装修工程(含 2100 万元及以上且竣工验收合格的空调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是以合同金额为准。⑶业绩证明材料要求: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该业绩的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的项目可提供项目发包人出具的项目直接发包情况说明或证明文书代替)、合同协议书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若上述资料无法体现工程规模(如有)的,还须提供业主证明。⑷地暖、冷库等设备采购及安装不满足本次招标的业绩要求。⑸业绩证明材料要求: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该业绩的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的项目可提供项目发包人出具的项目直接发包情况说明或证明文书代替)、合同协议书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若上述资料无法体现工程规模(如有)的,还须提供业主证明。⑹单纯的空调设备采购或者安装工程不满足本次招标的业绩要求。
3.⑴所提供单项合同金额为 2100 万元及以上的业绩金额是以合同金额为准;⑵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或装饰装修工程(含 2100 万元及以上且竣工验收合格的空调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是以合同金额为准。⑶业绩证明材料要求: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该业绩的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的项目可提供项目发包人出具的项目直接发包情况说明或证明文书代替)、合同协议书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若上述资料无法体现工程规模(如有)的,还须提供业主证明。⑷地暖、冷库等设备采购及安装不满足本次招标的业绩要求。⑸业绩证明材料要求: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该业绩的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的项目可提供项目发包人出具的项目直接发包情况说明或证明文书代替)、合同协议书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若上述资料无法体现工程规模(如有)的,还须提供业主证明。⑹单纯的空调设备采购或者安装工程不满足本次招标的业绩要求。⑺项目经理可以提供满足本招标文件业绩要求但非本单位在职间的业绩。
4.经市场调研,多数品牌均满足此条件,该技术参数要求并非按照特定品牌技术参数编写,不具有指向性和排他性。
5.本项目技术方案为明标,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2(1)响应要求编制技术方案,格式自拟。
问题14:招标要求“★2. 数字化空气处理机组、组合式空调机组、直流无刷风机盘管( 3 排管)、多联式空调内外机所有设备均为同一品牌(不允许代工贴牌)。”。数字化空气处理机组是以海润新风等国产品牌为代表,但是四大家开利、特灵、约克、麦克维尔均没有数字化空气处理机组产品,但是四大家可以非标制作,却无法提供样本。请问招标人是否接受非标制作数字化空气处理机组但无法提供样本的这种情况?
答:本次招标不接受非标定制及代工贴牌。
 
二、补遗部分
1.现将招标文件P16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2款投标报价第3条“投标人应认真填写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本合同各工程子目的单价或总价。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总价的工程子目,招标人将认为该子目的价款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价中。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否则交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运用评标系统辅助工具对投标人投标工程量清单进行清标。当清标结果显红时,评标委员会应深入了解显红的原因后,对照招标文件否决投标情况一览表的规定,对确实不满足招标文件相关要求的,方可作否决投标处理。”修改为“投标人应认真填写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本合同各工程子目的单价或总价。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总价的工程子目,招标人将认为该子目的价款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价中。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
2.现将招标文件P16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2款投标报价第4条“投标函中的总报价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总报价不一致,或工程量清单总报价与依据单价、工程数量、分部分项工程合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修改为“投标函中的总报价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总报价不一致,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3.现在招标文件P16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2款投标报价第8条后增加:“招标人在合同签订前将对中标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进行清标。若发现中标人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超过招标时给出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的,在工程结算时招标人将以发出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为基础,按照中标人的中标总报价与本工程的总价最高限价的下浮比例进行同比例下调,中标人必须无条件接受,否则按中标人违约处理。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承诺函,承诺函包括以下内容:
⑴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
⑵招标文件中规定工程量清单不允许修改的内容不得修改。
⑶每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不得高于对应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
4.现将招标文件P52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2(1)数字化新风机组“箱体须为无框架结构,采用榫头互扣密封,制造商应拥有箱体结构的自主知识产权,得2分。(提供榫头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并加盖制造商单位法人章。)”修改为“箱体须为无框架结构,采用榫头互扣密封,得2分。(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并加盖制造商单位法人章。)”
5.现将招标文件P53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2(3)款投标总报价“1.投标函中的总报价应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总报价一致,工程量清单总报价应与依据单价、工程数量、分部分项工程合价计算出的结果一致。”修改为“1.投标函中的总报价应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总报价一致。”
6.现将招标文件P53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2(3)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投标人应当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应当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2.每项清单综合单价报价不得高于每项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修改为“投标人承诺满足以下内容:1.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2.招标文件中规定工程量清单不允许修改的内容不得修改。3.每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不得高于对应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
7.现将招标文件P57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1.3款 “(2)投标函中的总报价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总报价不一致,或工程量清单总报价与依据单价、工程数量、分部分项工程合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修改为“(2)投标函中的总报价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总报价不一致,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8.现将招标文件P59第三章附件A:综合评估法否决投标一览表中的投标函部分及经济部分评审“A-20 投标函中的总报价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总报价不一致,或工程量清单总报价与依据单价、工程数量、分部分项工程合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修改为“A-20 投标函中的总报价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总报价不一致,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9.现将招标文件P60第三章附件A:综合评估法否决投标一览表中的投标函部分及经济部分评审“A-24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否则交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修改为“A-24投标人提供的关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承诺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10.现将招标文件P64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合同协议书三、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承包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修改为“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承包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1日历天内”
11.现在招标文件92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1.多联机须通过CRAA认证,并提供有效的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制造商公章。★2.数字化空气处理机组、组合式空调机组、直流无刷风机盘管(3排管)、多联式空调内外机所有设备均为同一品牌(不允许代工贴牌)。投标人须提供声明函(声明函格式自拟)★3.一个制造商不能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委托两个及以上的代理商参与本项目的投标,提供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唯一合法授权书。若投标人为代理商投标的还须提供由制造商出具的唯一合法授权书(授权书格式详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其余相关要求见招标文件图纸、清单、技术要求书。”修改为“★1.多联机须通过CRAA认证,并提供有效的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制造商公章。★2.数字化空气处理机组、组合式空调机组、直流无刷风机盘管(3排管)、多联式空调内外机所有设备均为同一品牌(不允许代工贴牌)。投标人须提供声明函(声明函格式自拟)★3.一个制造商不能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委托两个及以上的代理商参与本项目的投标,提供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唯一合法授权书。若投标人为代理商投标的还须提供由制造商出具的唯一合法授权书(授权书格式详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12.现在招标文件P126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部分(六)承诺中增加“11.我公司承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招标文件中规定工程量清单不允许修改的内容不得修改,每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不得高于对应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贵单位可在合同签订前对我公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进行清标。若发现我公司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超过招标时给出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的,在工程结算时贵单位以发出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为基础,按照我公司的中标总报价与本工程的总价最高限价的下浮比例进行同比例下调,我公司无条件接受,否则按我公司违约处理。”
13.本项目技术要求书已作调整,各潜在投标人以随本次答疑补遗文件一起发布的最新的技术要求书为准。
14.本项目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为:贰仟捌佰贰拾肆万肆仟零壹拾贰元叁角柒分(¥28244012.37),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定金额为:伍拾伍万柒仟玖佰玖拾柒元伍角叁分(¥557997.53)。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不得超过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否则,其投标文件按否决投标处理。
15.本项目的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更改为2023年5月24日09时30分。
 
 
招标人:重庆两江新区水土高新技术产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国际投资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2023年5月9日
递交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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