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红安县中医医院新院区外科住院楼手术室净化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HBHA-202308FJ-032001001)招标公告
金额
960万元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23/08/17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hbha-202308fj-032001001
预算金额960万元
招标公司红安县中医医院
招标联系人徐建平
招标代理机构湖北振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秦工19164387173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2023/09/07
公告正文
红安县中医医院新院区外科住院楼手术室净化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HBHA-202308FJ-032001001)招标公告 | |||||||||||||||||||||||||||||||||||||||||
招标编号:HBHA-202308FJ-032001001 | |||||||||||||||||||||||||||||||||||||||||
1.招标条件 | |||||||||||||||||||||||||||||||||||||||||
本招标项目红安县中医医院新院区外科住院楼手术室净化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已由红安县发展和改革局以红发改审批服务【2022】40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红安县中医医院,建设资金来自拟申报中央预算内资金和地方配套相结合。项目出资比例为政府投资:100.0%招标人为红安县中医医院,招标代理机构为湖北振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 |||||||||||||||||||||||||||||||||||||||||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 |||||||||||||||||||||||||||||||||||||||||
2.1项目概况 | |||||||||||||||||||||||||||||||||||||||||
建设地点:红安县城关镇红安大道69号 建设规模:红安县中医医院新院区外科住院楼四层净化手术部(约2128平方)设8间手术室及相应辅房、走廊。1间I级正负压转换手术室、一间I级手术室、6间III级手术室。其中1间I级及2间 III级为2个铅当量防护手术室。配有洁净走廊及洁净辅助用房、清洁走廊及辅助用房、医护走道及走廊等。本区域建筑层高4.5米,梁下净高3.8米。 其他:/ | |||||||||||||||||||||||||||||||||||||||||
2.2招标范围 | |||||||||||||||||||||||||||||||||||||||||
招标范围: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及答疑所涵盖的所有内容等 标段划分:本项目一个标段 计划工期:6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3-09-15 合同估算价:960.00万元 | |||||||||||||||||||||||||||||||||||||||||
2.3其他:/ | |||||||||||||||||||||||||||||||||||||||||
3.投标人资格要求 | |||||||||||||||||||||||||||||||||||||||||
3.1本标段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有效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必须包含净化工程或实验室或医疗相关配套工程;2、投标人需同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以下资质:1)、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具备质量监督部门核发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压力管道)GC2级及以上资质;《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资质并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2)、建筑装饰工程专项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 投标人应具备至少 1 项类似项目 (联合体任何一方满足均可) 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设计、施工能力。注:类似工程项目业绩是指 2018 年 08 月以来承担的项目总投资不低于 960 万元的公共建筑医疗空气净化施工项目业绩 (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资额以中标通知书或合同为准) ;4、投标人人员要求: ①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在满足条件情况下可兼施工负责人) 要求:具有建筑工程或机电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②拟派项目施工负责人的基本要求:具有建筑工程或机电工程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是本单位注册人员,具有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B证) ,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③设计负责人要求:具有建筑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并是本单位人员;5、财务要求:无亏损,要求提供 2022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成立不足一年的,提供银行资信证明,如联合体投标,则联合体成员均应提供;6、投标人信誉要求 (投标人为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成员均应满足该要求):投标人没有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 (指被本招标项目所在地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该区域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 ;没有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没有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在最近三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没有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www.gsxt.gov.cn) 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投标人没有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自行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查询投标人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将查询结果“截图”附在本表中,查询时间在招标公告发出时间之后) 。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没有行贿犯罪行为 (投标人提供无行贿犯罪行为的声明) 。 3.2本标段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①联合体成员单位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②联合体的资质应符合投标人资格要求规定。 ③联合体投标时,应提供联合体协议,明确各联合体成员的责任和义务。④联合体牵头单位必须为施工单位,联合体牵头单位负责联合体在本项目中的投标报名等相关事宜。⑤组成联合体的成员单位不超过 2 个。联合体的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本项目,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如有违反,其投标和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将被拒绝。联合体资质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认定。 3.3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 1(具体数量)个标段投标/。 3.4本次招标本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工程。 3.5本项目属性:项目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6其它要求:具体资格要求详见第二章附件: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
4.招标文件的获取 | |||||||||||||||||||||||||||||||||||||||||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所有成员),应当在湖北省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下同)(网址:www.hbbidcloud.cn)进行注册登记,并下载手机版CA(标证通)或办理CA数字证书(具体操作参见“电子交易平台”—办事指南—交易主体注册登记指南)。 4.2 完成注册登记后,请于2023年08月18日至2023年08月24日24:00时止(北京时间、下同),通过互联网使用手机版CA(标证通)或办理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在所投标段免费下载招标文件。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下载招标文件(具体操作参见“电子交易平台”—办事指南—招标(资审)文件下载指南)。未按规定从“电子交易平台”下载招标文件的,招标人 (“电子交易平台”)拒收其投标文件。 | |||||||||||||||||||||||||||||||||||||||||
5.投标文件的递交 | |||||||||||||||||||||||||||||||||||||||||
5.1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23年09月07日 10时00分 5.2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手机版CA(标证通)或办理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选择所投标段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投标人完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以电子签收凭证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逾期未完成上传或未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招标人(“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 | |||||||||||||||||||||||||||||||||||||||||
6.投标相关事宜 | |||||||||||||||||||||||||||||||||||||||||
/。 | |||||||||||||||||||||||||||||||||||||||||
7.评标办法 | |||||||||||||||||||||||||||||||||||||||||
本标段招标评标办法采用本次招标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 。。 | |||||||||||||||||||||||||||||||||||||||||
8.发布公告的媒介 | |||||||||||||||||||||||||||||||||||||||||
本标段招标公告同时在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www.hbggzyfwpt.cn)(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 | |||||||||||||||||||||||||||||||||||||||||
9.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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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8月17日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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