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市中区凌家镇、永安镇镇区LJA-09-01地块约40.92亩二类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 |
标的名称 | 内江市市中区凌家镇、永安镇镇区LJA-09-01地块约40.92亩二类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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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GR2023SC1000960 | 挂牌价格 | 654.7622 万元 | ||
价格说明 |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3-03-07 | ||
是否联合转让 | 否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3-03-20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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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资产概况 |
1、本次转让标的由内江鑫永凌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统一委托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内江分所处置。转让标的位于内江市市中区凌家镇、永安镇镇区(内自合作园区-食品产业园)LJA-09-01地块(中储粮二路南侧),土地使用权面积为27281.76㎡(约40.92亩),土地用途为:二类工业用地,土地使用类型为出让:
2、项目咨询电话:0832-2121708(刘先生);标的查看电话:18188376299(张女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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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承诺 | ||||||||||||||||||||||||||||||||||||||||||||||||||||||||||||||||||||||||||||||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其他事项 1.本网站项目信息同步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官网(www.swuee.com)展示; 2.本网站披露的与竞价相关的“最小加价幅度”、“保留价”等参数,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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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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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 | 654.7622 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 | |||||||||||||||||||||||||||||||||||||||||||||||||||||||||||||||||||||||||||||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
一、本次交易通过内江鑫永凌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专用账户结算。 二、转、受双方于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土地买卖合同书》。 三、付款期限: 双方在签订《土地买卖合同书》后1个月内,由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最终成交金额的70%作为首期价款,转让方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达到土地交付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成交金额的30%作为剩余价款,交易价款全部付清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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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本次交易不接受联合受让。
四、意向受让方应在公告期内办理报名手续,并于公告截至日16:00时前交纳对应标的的交易保证金,以到达交易所指定账户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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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本次转让资产均由内江鑫永凌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内江分所处置,转让标的位于内江市市中区凌家镇、永安镇镇区(内自合作园区-食品产业园)LJA-09-01地块(中储粮二路南侧)。 2、本次转让标的无租赁、无抵押、无担保等他项权利限制。 3、转让标的按现状转让,如实际面积与证载面积不一致,以证载面积为准,且不影响成交及成交金额。 4、本次转让标的房产按现状转让,本次转让标的水、电及附属设施等按现状出让,若转让标的无水、电及附属设施,受让方须自行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5、实地查看 意向受让方需自行到实地查验转让标的,并充分了解标的有可能存在的风险及瑕疵(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标的结构、权证过户、抵押情况、转让标的接收等方面所存在的风险等),如意向受让方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内江分所报名,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意向受让方受让成功后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6、相关政策 意向受让方受让标的资产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且不违背中国境内的土地使用权交易政策,如因不符合前述约定导致产权不能过户或本次交易无效的,由此产生的责任均由意向受让方承担,意向受让方所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在扣除由受让方承担的经纪代理服务费后,将剩余部分转入转让方指定账户。 7、服务费用 本次转让过程中所涉及受让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具体收费标准详见《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确认书》。 8、产权过户登记 受让方支付全部交易价款后10个工作日内,转让方配合受让方完成土地转让过户手续并取得不动产产权登记证书。 9、相关税费 本次转让地块尚未办理产权登记,转让方在办理第一次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所需税费由转让方自行承担,第二次办理过户至受让方所涉及的税费及其他费用由转让方和受让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各自承担和缴付。 10、标的交付 本次转让标的存在征地拆迁未完成的情况,具体的征地拆迁及五通一平工作由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安排。待受让方支付完全部交易价款后,由转让方将土地交付给受让方。 11、标的规划 ① 本次转让地块位于内江市市中区凌家镇、永安镇镇区,该地块的使用须符合内江市市中区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相关规划政策请意向受让方于报名前自行了解。 ② 根据《内自合作园区-食品产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本次转让地块的建筑规划设计要求、交通规划要求、城镇设计要求、配套设施要去、配套要求、遵守事项等标准须满足LJA-09-01地块规划条件,具体内容如下: (1)规划用地控制指标:
(2)建筑规划设计要求: A.布局要求:须符合《内江市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要求 B.建筑高度:以审定方案为准。 C.建筑后退规划用地边界和规划绿地边界距离:按《规定》要求后退。 D.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建筑后退北侧中储粮二路道路红线距离>3米,并须符合《规定》及国家其他相关规范要求。 E.地下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红线距离:须符合《规定》的要求。 F.建筑间距:须符合《规定》的要求,并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环保、卫生等方面的要求。 G.建筑设计应参照《四川省推进绿色建筑行动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进行执行。 (3)交通规划要求: A. 按照用地内功能分区合理组织车辆和人流交通,交通出入口应结合规划道路路网进行设置,人行出入口按实际需要设置。 B. 停车位配建:地块机动车、自行(摩托)停车位配建须符合《规定》的要求。 (4)城镇设计要求: A.建筑主体面宽要合理,要保证建筑物的通透效果,须符合《规定》的要求。 B.建筑的体量、高度、材料、色彩应与周边环境协调,规划方案应考虑建筑群体的空间布局、景观及夜景亮化设计;建筑群体的风格、造型、色彩应当协调统一,并在此基础上,从造型、色彩、细部、小品等方面谋求单体建筑的共识性;建筑空间布局、体量、色彩等方面要求应符合《规定》的要求。 C.建设项目应参照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试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6号)的要求,推行低影响开发,采用适宜的海绵城市建设设施和技术措施。 D.临道路的建筑,其外窗和阳台的遮阳设施(雨棚)应在方案设计时统一设计,并作好室外空调机位、落水管、管线等设施的隐蔽设置,减少对建筑外立面的影响。 E.户外广告及招牌的设置应符合有关要求。 (5)配套设施要求: A. 应落实水、电、气、通讯等各项配套设施,入户及室外水、电、气、通讯设施应统一规范设置,在符合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应进行绿化、美化,并不得在建筑外立面裸露布设水、电、气、通讯入户管线,其中配套设施规划建设须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具体建设事项与水务、供电、供气管理部门和铁塔公司衔接落实。 B. 合理结合用地内道路线型进行场地竖向设计,妥善确定建筑室内、外地坪标高;用地内雨水、污水排放系统按分流制进行设计,并进入城镇管网,化粪池不得临道路设置。 C. 按《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CJJ27-2012)设置垃圾收集点或垃圾收集站,具体建设事项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凌家镇政府衔接落实。 D. 建筑项目临道路公用设施点位应按照《规定》的要求设置。 (6)配套要求: A. 围墙建设标准按照内江市中区政府要求统一打造。 B.涉及建设项目的配套设施,如绿化、临街小广场、停车场、照明、市政设施(含管线综合)等应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实施和验收。 (7)遵守事项: A. 持本通知书委托具有设计资格的设计单位进行规划建筑方案设计,方案报审时并需提供两套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含相关电子文档、纸质文本、三维实景图、项目告知承诺函等资料。 B. 建筑面积计算应符合《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的要求。 C. 本通知书中所列规划条件是审查规划建筑方案的依据;规划建筑设计方案除满足规划设计条件外,还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范的要求。 D. 本通知书中所列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指标因用地情况不同等原因,在设计中有可能达不到上限,建设单位在项目测算时应予充分考虑。 E. 本工程涉及消防、人防等问题时,应与有关主管部门取得联系,并满足各相关部门的要求。 F. 本规划条件通知书有效期为一年。地块规划条件确定后一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未出让的,再次出让前应当由内江市市中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重新确定规划条件。 G. 土地取得者应对用地范围内管线及其它市政设施进行探测;新建环卫、市政设施应经主管部门核准位置;涉及管线、沟渠及其它市政设施的保护、搬迁必须征得产权单位及主管部门的同意。 H. 除满足该地块规划条件外,还应满足国家、省、市最新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管理文件等文件的要求。 I. 本通知书与规划用地红线图《条字(2022)1号》须图文一体方为有效文件。 12、其他事项详见《土地买卖合同书》。 13、标的查看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女士 电话:18188376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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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不参与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50 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3-03-20 16: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帐支票、电汇、网银等。 | |||||||||||||||||||||||||||||||||||||||||||||||||||||||||||||||||||||||||||||
账户信息 | ||||||||||||||||||||||||||||||||||||||||||||||||||||||||||||||||||||||||||||||
账户名称 |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内江分所 | |||||||||||||||||||||||||||||||||||||||||||||||||||||||||||||||||||||||||||||
开户行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西林新区分理处 | |||||||||||||||||||||||||||||||||||||||||||||||||||||||||||||||||||||||||||||
账号 | 2307483219100003907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确认投资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成交易服务费;若有余额,在挂牌申请人提交《土地买卖合同书》至本所备案后,本所将剩余款项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挂牌申请人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投资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投资方被确认为投资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挂牌申请人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投资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挂牌申请人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投资方和挂牌申请人应支付的服务费用 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挂牌申请人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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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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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10个工作日 | |||||||||||||||||||||||||||||||||||||||||||||||||||||||||||||||||||||||||||||
无合格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 | 动态报价 | |||||||||||||||||||||||||||||||||||||||||||||||||||||||||||||||||||||||||||||
联系方式 |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王崔宇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0832-2121708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史玉娟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028-86123311 | |||||||||||||||||||||||||||||||||||||||||||||||||||||||||||||||||||||||||||
交易须知 | ||||||||||||||||||||||||||||||||||||||||||||||||||||||||||||||||||||||||||||||
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本所官网(www.swuee.com)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三条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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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 ||||||||||||||||||||||||||||||||||||||||||||||||||||||||||||||||||||||||||||||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第八章。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等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