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JG2022-12848]梅江区江南街道邮政宿舍片区老旧小区周边配套基础设施改造项目总承包
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款试验样品船舶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功能性试验设计深度设计现场查勘宣传栏安装飞机基础设施进行改造技术服务培训费采购经理工程用水加压措施三线整治大样图鸟瞰透视图消防设施安全施工措施路灯挡土墙工地新建监控系统施工图设计工程施工设计成果勘察设计费道路通行权备品备件质量检查和检验设计审查现场材料试验工程设备安装施工照明工程性能测试安防监控提升工程建设锅炉给排水设施改造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运载工具覆盖工程隐蔽部位易燃易爆的材料修复工程紧急抢救设计文件设计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给水排水电气场外设施竣工后试验构筑物平面图地下工程其他管线交通设施设计经理仪器装置社会治安景观超大件设备性能检测承包人员工伤保险施工材料堆放场地的整理压力容器工程复核测量环保措施计划永久工程机动车船艇驾驶安全生产检查分包人修建临时设施现场工艺试验周边建筑物清除整改河道工程设计竣工清场揭开重新检验实施计划临时占地水路运输小区道路整治事故处理爆破工艺流程图修建抽样复测咨询服务进场施工条件试运行排水沟农民工工资混凝土雨水设施改造新建周边道路的污水系统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持续保险材料的加工航空运输市政工程钻孔探测水泥供电设施改造商品砼二次泵送市政管网设计方案的深化设计建构筑物的处置方案道路改造潜水施工场地征用码头为他人提供方便施工控制网点纵断面图测量放线小区活动场所改造施工设备劳务工程结算制造工程保险智慧设施提升改造交通运输工人工资支付国家验收养护砂石施工队伍的撤离停车泊位划线检验和修复人身意外伤害险工程成品的保护场内施工道路安全设施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作业安全管理水准点瓦斯检验气象缺陷修复文物测量基准点施工测量基础设施改造施工供水工程拆除工程用地缺陷修补征地材料二次转运机电设备起重照管工程安装专用工器具基准线运达现场日常维护构筑物平面设计不可抗力当保险临时道路的通行权场内二次接电録化植栽整修组织竣工验收安装工程一切险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知识产权堤防工程设备费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完善基准资料抢修平面总体设计图区段工程验收护坡工程质量检查操作和维修手册道路和桥梁苗木表测量成果人行道试验和检验场地清理及清洁水源焊接永久施工场地小区围墙改造绿化景观提升施工场地进行清理施工经理增设环卫设施实施工程建安工程费治安保卫建构筑物施工场外交通化石承包人设备临时性工程钢筋工程造价临时工程永久占地试验报告计日工超重件查验施工期运行建筑登高架设工程总承包质量保证金无障碍设施预付款
金额
-
项目地址
广东省
发布时间
2022/06/02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jg2022-12848
预算金额1650.6万元
招标联系人沈工
招标代理机构广东中乔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沈工0753-2199913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梅江区江南街道邮政宿舍片区老旧小区周边配套基础设施改造项目总承包
公告简要
- 项目名称:梅江区江南街道邮政宿舍片区老旧小区周边配套基础设施改造项目总承包
- 项目编号:JG2022-12848
- 本项目采用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 项目所在区域: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
- 投标登记时间:2022年6月2日 0时0分~2022年6月7日 23时59分
- 投标登记方式:网上登记
- 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登记:是
- 保证金金额(万元):16
- 最高投标限价(万元):
- 投标人资格条件:1.投标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的独立法人或相应资质的联合体: ①投标人须具备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市政行业丙级(或以上)设计资质或市政行业(道路工程、排水工程)专业丙级(或以上)设计资质; ②投标人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或以上)资质,并持有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 2.本工程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牵头人为施工方,联合体所有成员均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不超过2家(含牵头人);联合体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 3.投标人须按照《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启用梅州市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平台>的通知》的要求到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企业信息登记并已公开发布;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省外建筑企业和人员进粤信息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建市〔2015〕52号的要求,省外企业已按要求在“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录入企业及相关人员信息,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4.信誉要求: 自2021年1月1日至本项目开标时间止(以处罚或通报日期为准),在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及“梅州市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平台”未有限制招投标活动的企业和项目负责人。
- 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要求: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 ①设计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执业资格或具备市政相关专业高级(或以上)职称; ②施工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贰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建安B证),且至开标时间止未担任其他在施项目管理工作。 注:①建造师的专业及等级标准按《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及《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
- 使用企业库数据源:交易中心企业库
- 开标时间:2022年6月23日 10时45分 - 2022年6月23日 11时15分
- 开标地点:第07开标室(中心本部)
- 投标文件递交时间:2022年6月23日 10时15分 - 2022年6月23日 10时45分
- 自助签到日程安排:/
- 招标人:梅州市梅江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
- 招标代理:广东中乔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联系人:沈工
- 代理联系人:陈工
- 联系方式:0753-2199913
- 代理联系方式:0753-2388028
- 招标监督机构:梅州市梅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监督电话:0753-2196999
- 备注:以上为招标公告简要描述,招标公告详细信息请查看“招标公告”附件,具体时间及场地安排可能会因项目的补充、澄清、暂停等情况发生变更,请各投标人密切留意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中公布的本项目日程安排。
附件:
- 招标公告.pdf招标公告.pdf
- (挂网定稿)梅江区江南街道邮政宿舍片区老旧小区周边配套基础设施改造项目总承包.doc(挂网定稿)梅江区江南街道邮政宿舍片区老旧小区周边配套基础设施改造项目总承包.doc
招标申请信息
项目名称 | 工程类型 | 项目类别 | 招标方式 | 联系方式 |
---|---|---|---|---|
梅江区江南街道邮政宿舍片区老旧小区周边配套基础设施改造项目总承包 | 市政工程 | 工程总承包(EPC) | 公开招标 | 中心服务热线 |
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 | 梅江区江南街道邮政宿舍片区老旧小区周边配套基础设施改造项目总承包 | 项目编号 | JG2022-12848 |
招标单位 | 梅州市梅江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 | 项目类别 | 工程总承包(EPC) |
建设单位 | 梅州市梅江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 | ||
招标代理 | 广东中乔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
项目监督部门 | 梅州市梅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招标内容 |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
诚信排名得分类别 | 该类项目不需要选择诚信得分类别 | 资审方式 | 资格后审 |
规划报建批准文号 | 备案方式 | ||
初步设计批准文号 | 工程类别 | 市政工程 | |
建设用地批准文号 | |||
点击查看全部 |
日程安排
活动 | 开始时间 | 结束时间 | 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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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发布 | 2022-06-02 0:00:00 | 2022-06-07 23:59:59 | |
投标登记 | 2022-06-02 0:00:00 | 2022-06-07 23:59:59 | |
发放招标文件 | 2022-06-02 0:00:00 | 2022-06-07 23:59:59 | |
招标答疑提问 | 2022-06-02 0:00:00 | 2022-06-07 23:59:59 | |
递交投标文件 | 2022-06-23 10:15:00 | 2022-06-23 10:45:00 | 第07开标室(中心本部) |
一阶段开标 | 2022-06-23 10:45:00 | 2022-06-23 11:15:00 | 第07开标室(中心本部) |
答疑纪要
项目名称 | 招标答疑发布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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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相对应数据! |
中标(成交)结果
项目名称 | 招标单位 | 招标代理 | 中标单位 | 状态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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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相对应数据! |
梅江区江南街道邮政宿舍片区老旧小区周边配套基础设施
改造项目总承包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梅江区江南街道邮政宿舍片区老旧小区周边配套基础设施改造项目总承包由梅州市梅江区发展
和改革局以梅江发改投审[2022]37号文批准建设(项目统一代码:2108-440000-04-01-900740),
建设资金为上级拨款和区财政统筹解决。建设单位为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江南街道办事处。招标
人为梅州市梅江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进
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工程建设地点:梅江区江南街道红光社区。
2.2建设规模及内容:对邮政宿舍片区内梅龙商城、外梅龙商城、免税小区、金雁小区、园林
宿舍等5个小区周边配套基础设施进行提升改造,总面积约12391平方米,工程包括小区道路整治、
给排水设施改造、供电设施改造、智慧设施提升改造、安防监控提升等。
2.3招标范围:设计、施工总承包
2.4建设工期:18个月。
2.5建安工程招标控制价为:1650.60万元,设计招标控制价为:35.964万元。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的独立法人或相应资质的联合体:
①投标人须具备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市政行业丙级(或以上)设计资质或市政行业(道路
工程、排水工程)专业丙级(或以上)设计资质;
②投标人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或以上)资质,并持有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
3.2本工程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牵头人为施工方,联合体所有成员均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且不超过2家(含牵头人);联合体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
3.3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
①设计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执业资格或具备市政相关专业高
级(或以上)职称;
②施工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贰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
格证书(建安B证),且至开标时间止未担任其他在施项目管理工作。
注:①建造师的专业及等级标准按《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及《注册建造师执业
1
工程规模标准(试行)》。
3.4投标人须按照《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启用梅州市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平台>的通知》
的要求到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企业信息登记并已公开发布;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省外建筑企业和人员进粤信息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
粤建市(2015)52号的要求,省外企业已按要求在“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录入企业
及相关人员信息,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3.5信誉要求:
自2021年1月1日至本项目开标时间止(以处罚或通报日期为准),在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及“梅州市建筑市场
诚信管理平台”未有限制招投标活动的企业和项目负责人。
4.资格审查要求和评标办法
4.1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4.2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5.投标申请及招标文件的获取
5.1本项目采用网上投标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纸质投标),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2年
月日至2022年月日16:00时前,投标人自行登录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网站进行
投标申请,免费获取招标文件。
5.2投标人(联合体所有成员)在办理投标申请前还应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企业信息
登记,拟派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须是本企业(企业信息登记)中的在册人员且证件证书号与广州公共
资源交易中心系统中的信息一致。企业信息登记的办理详情参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http:://www.gzzb.gd.cn)服务指南栏目。
6.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时间为2022年月日:时至2022年月日:时,截止时间为
2022年月日:时,提交到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广州市天润路333号)。逾期送
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同时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举行开标评标
会,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应准时参加(身份证原件备查)。
7.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
8.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上发布。本公告的修改、补
2
充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本公告在各媒体发布的文本如有不同之处,以在广州公共资
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的文本为准
9.联系方式
招标人(盖章):梅州市梅汇管理中心
办公地点:梅州市梅江区
老
联系人:沈工电话:0753-21联
招标代购
招标代理机构东中养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盖章
办公地址:梅州市梅江区客部大道电合财富广场1号楼210212号
联系人:陈玉联系电话0753-2388028
14020033878
日期:2022年月日
3
梅江区江南街道邮政宿舍片区老旧小区周边配套基础设施改造项目总承包
梅江区江南街道邮政宿舍片区老旧
小区周边配套基础设施改造项目
总承包
招标文件
建设单位:梅州市梅江区道办事处
招标人:梅州市梅江区沪府投建设目管理中心
招标人地址:梅州市梅大园巷
联系人:沈工联系电0753-2199913
招标代理机构:广东中乔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梅州市梅江区客都大中合财富广场1号楼210-212号
联系人:陈工联系电话:0753-2388028
2022年5月
1.总则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第二章投标人须知7第一章招标公告4目录2目录
7.合同授予196.评标185.开标184.投标173.投标文件152.招标文件14
2.评审标准251.评标方法25评标办法前附表22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29.纪律和监督20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20
3.监理人332.发包人义务321.一般约定27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27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273.评标程序25
9.测量放线438.交通运输427.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416.材料和工程设备405.设计384.承包人34
15.变更5014.试验和检验4913.工程质量4812.暂停工作4611.开始工作和竣工4510.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43
21.不可抗力6020.保险59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5818.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5517.合同价格与支付5116.价格调整51
2.发包人义务671.一般约定67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6724.争议的解决6523.索赔6422.违约61
13.工程质量707.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96.材料和工程设备695.设计694.承包人683.监理人67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7518.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7517.合同价格与支付7216.价格调整7115.变更7114.试验和检验71
一、联合体协议书85资格审查资料84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83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7725.合同解除情形7624.争议的解决75
1.招标条件梅江区江南街道邮政宿舍片区老旧小区周边配套基础设施改造项目总承包招标公告第一章招标公告评审要素索引表97评审要素索引表90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86
2.4建设工期:18个月。2.3招标范围:设计、施工总承包。2.2建设规模及内容:对邮政宿舍片区内梅龙商城、外梅龙商城、免税小区、金雁小区、园林宿舍等5个小区周边配套基础设施进行提升改造,总面积约12391平方米,工程包括小区道路整治、给排水设施改造、供电设施改造、智慧设施提升改造、安防监控提升等。2.1工程建设地点:梅江区江南街道红光社区。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梅江区江南街道邮政宿舍片区老旧小区周边配套基础设施改造项目总承包由梅州市梅江区发展和改革局以梅江发改投审[2022]37号文批准建设(项目统一代码:2108-440000-04-01-900740),建设资金为上级拨款和区财政统筹解决。建设单位为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江南街道办事处。招标人为梅州市梅江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3.2本工程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牵头人为施工方,联合体所有成员均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不超过2家(含牵头人);联合体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②投标人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或以上)资质,并持有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①投标人须具备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市政行业丙级(或以上)设计资质或市政行业(道路工程、排水工程)专业丙级(或以上)设计资质;3.1投标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的独立法人或相应资质的联合体:3.投标人资格要求2.5建安工程招标控制价为:1650.60万元,设计招标控制价为:35.964万元。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省外建筑企业和人员进粤信息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建市〔2015〕52号的要求,省外企业已按要求在“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录入企业及相关人员信息,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3.4投标人须按照《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启用梅州市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平台>的通知》的要求到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企业信息登记并已公开发布;注:①建造师的专业及等级标准按《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及《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②施工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贰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建安B证),且至开标时间止未担任其他在施项目管理工作。①设计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执业资格或具备市政相关专业高级(或以上)职称;3.3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
5.投标申请及招标文件的获取4.2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4.1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4.资格审查要求和评标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至本项目开标时间止(以处罚或通报日期为准),在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及“梅州市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平台”未有限制招投标活动的企业和项目负责人。3.5信誉要求: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7.投标保证金投标文件递交的时间为2022年月日:时至2022年月日:时,截止时间为2022年月日:时,提交到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广州市天润路333号)。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同时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举行开标评标会,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应准时参加(身份证原件备查)。6.投标文件的递交5.2投标人(联合体所有成员)在办理投标申请前还应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企业信息登记,拟派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须是本企业(企业信息登记)中的在册人员且证件证书号与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系统中的信息一致。企业信息登记的办理详情参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gzzb.gd.cn)服务指南栏目。5.1本项目采用网上投标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纸质投标),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2年月日至2022年月日16:00时前,投标人自行登录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网站进行投标申请,免费获取招标文件。
联系人:沈工联系电话:0753-2199913办公地点:梅州市梅江区大园巷22号招标人(盖章):梅州市梅江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9.联系方式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上发布。本公告的修改、补充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本公告在各媒体发布的文本如有不同之处,以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的文本为准。8.发布公告的媒介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日期:2022年月日联系人:陈工联系电话:0753-2388028办公地址:梅州市梅江区客都大道中合财富广场1号楼210-212号招标代理机构(盖章):广东中乔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1.2 | 招标人 | 名称:梅州市梅江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 地址:梅州市梅江区大园巷22号 联系人:沈工 电话:0753-2199913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广东中乔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梅州市梅江区客都大道中合财富广场1号楼210-212号 联系人:陈工 电话:0753-2388028 |
1.1.4 | 项目名称 | 梅江区江南街道邮政宿舍片区老旧小区周边配套基础设施改造项目总承包 |
1.1.5 | 建设地点 | 梅江区江南街道红光社区 |
1.2.1 | 资金来源 | 由上级拨款和区财政统筹解决。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设计、施工总承包。 |
1.3.2 | 计划工期 | 建设工期:18个月。 |
1.3.3 | 质量标准 | 设计的质量标准:符合国家、行业颁布的工程设计规范要求。 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国家、行业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标准。 |
1.3.4 | 支付方式 | 1.设计支付方式: 1)合同生效后,设计人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支付设计合同总额的30%; 2)施工图设计完成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设计人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累计支付至设计合同总额的60%; 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工程建安费经梅江区财政局投资审核中心审核定案后,设计人提出申请,支付至工程审核定案后确定的设计费100%。 4)在收取每期款项前应提前向发包人提供对应金额的专用发票,经发包人财经制度审核批准后付款。 2.建安工程费支付方式: 预付款:签订合同并确认进场后,支付合同暂定总价(不含暂列金额)的25%。预付款按照期中应支付进度款的25%逐步扣回,直到扣完为止; 进度款:工程款按施工进度付款,具体为: 1)工程款按月进度付款,工程款按月进度付款,付款申请最低额度不少于合同暂定价(不含暂列金额、暂估价)的5%。详细付款进度可在施工合同中约定。 2)付至工程合同预算审定价(不含暂列金额)的70%后暂不再付款(含预付款),经批准增加部分的工程款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的60%支付(数额较大时可分期支付,具体在合同中约定),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财审部门工程结算审核定案后,扣除质量保证金,付清工程余款。 支付说明:承包人将“完成工程量清单”和“工程付款申请书”等相关的资料按有关审批程序呈报监理单位、由发包人和使用(管理)单位审核,并经有关审批程序审批后直接支付工程款至承包人专用账户。(承包人在申请支付每期工程款前应当交付对应金额的专用发票,经发包人财经制度审核批准后付款。若承包人不能及时提供发票或提供发票不符合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任何款项。) 3.其他说明: 1、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① 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承包人在本项目动工前,应在本项目所在地的商业银行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并及时将该账户的开户许可证提交给发包人; 承包人应当在用工之日起15天内为每一位工人办理个人银行账户,并指定专人负责本项目的施工现场台账管理,真实、准确记录工人名册、劳务合同、劳动合同、工程进度、工时台账、劳务承包款和工人工资支付等信息,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②工人工资的拨付及支付 工程进度款按建设工程资金拨付管理程序审批后,发包人在拨付工程进度款时应按进度款中的20%作为工人工资支付的额度,直接拨付到承包人开立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承包人应在工人工资款项到账7天内,通过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将工人工资直接支付到工人的个人银行账户,并将工人工资支付明细表盖公章后报发包人备案; 承包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发包人对承包人支付工人工资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协调解决工人工资发放中存在的问题; 承包人应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如因农民工工资未及时足额支付出现农民工向发包人讨薪事件,承包人半小时内未处理好讨薪事件,每发生一次,则从工程款中扣除人民币10000元。 ③关于工人工资支付的其它约定按《梅州市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梅市人社【2019】1号)。 2、承包人应按照《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和用工实名管理费用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标函【2018】106号)要求,做好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和用工实名制管理工作。 3、承包人须根据《关于印发<梅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梅市建字〔2018〕109号)要求,切实做好相关工作。如违反该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的,每发生一人/次的,从工程款中扣除5000元/人·次。 4、承包人须根据《关于印发梅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梅市府办【2018】21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采取银行保函及工资保证保险形式缴存工资保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梅市建字〔2019〕58号)要求执行,切实做好工资保证金的缴交、管理等相关工作: ①承包人自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工程项目属地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承诺书,”“工资保证金缴存备案表”,进行备案;施工单位凭批准后的备案表,到银行(保险公司)按缴存比例缴存工资保证金,并开具银行保函/工资保证保险保单保函(以下简称银行保函/保单保函); ②银行保函/保单保函的收取: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承包人应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提交银行保函/保单保函原件至工程项目属地行政主管部门; ③保证金的提取、保证金的补足、银行保函/保单保函核销等相关工作参照以上两个相关文件执行。 5、合同履约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方式提交的,在工程竣工验收前,保函到期的,承包方应再出具新的保函或提交足额履约保证金,否则暂停审批拔付工程款,直至承包方出具有效履约保函。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详见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 |
1.5 | 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 | 不补偿 |
1.9.1 | 踏勘 | 不组织:投标人自行前往踏勘,考察现场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考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投标人自己负责,因投标人原因引起的对第三方的其他损失或伤害由投标人承担。 踏勘地点: / 组织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1.10.2 |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 投标人对本招标文件如有疑问,在投标截止时间10天前将投标疑问提交至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上答疑系统。 |
1.10.3 |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 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 |
1.11 | 分包 | 不允许。 |
1.12 | 偏离 | 偏离允许幅度及其处理方法: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允许有实质性的偏离,细微偏离由评委在评标过程中确定后,视其情况向投标人书面发出补正要求。 |
2.2.2 | 投标截止时间 | 详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日程安排。 |
3.2.1 | 投标报价的形式 | 1、建安工程不要求提供价格清单,投标人仅在投标函中投报下浮率。评标基准价范围为0.00%至10.00%(含本数,保留两位小数)。 2、设计费:在投标函中投报下浮率。评标基准价范围为0.00%至10.00%(含本数,保留两位小数)。 |
3.2.2 | 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 | 建安工程最高限价为:1650.60万元; 建安工程费按实结算,即:工程结算造价=经财政部门审核中心审定的工程实际造价乘以(1-建安中标下浮率)。 设计最高限价为:35.964万元。设计费按实结算,即:设计费按审定的建安造价金额为基数套用国家同期收费标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套用中标下浮率结算。 3、图纸设计完成并审查合格后,施工图预算经预算审核单位审定。 |
3.3.1 | 投标有效期 | 120天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保证数额:壹拾陆万元整。 提交方式(任选其一):银行转账 银行保函 其它合法形式 1、银行转账 提交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前3个工作日(以到账时间为准) 汇入银行:梅州客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汇入账户:广东中乔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汇入账号:638010100100130584 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汇入指定账户,否则视为无效投标保证金,其递交的投标文件一律视作无效投标文件。 其他:投标保证金到账情况由招标代理机构及招标人负责查实。 2、银行保函 银行出具保函时间应在投标保证金提交截止时间前。 投标人采用投标保函形式提交投标担保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3个工作日将出具的投标保函原件递交至招标代理机构核验并领取递交回执(地址:梅州市梅江区客都大道中合财富广场1号楼210-212号),逾期不予受理。保函中须标明本招标文件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受益人为招标人,所提供的担保金额须与本次招标所要求的投标保证金等额,保函有效期不少于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如提供的保函不符合要求的,则视为无效投标担保,其递交的投标文件一律视作无效投标文件。 3、其它合法形式 联系人:陈工 电话:0753-2388028 |
3.4.3 | 投标保证金的退回 |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或银行保函原件(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用作抵扣银行退款手续费)。 |
3.7.3 | 签字或盖章要求 | 招标文件所附格式中有明确签名、盖章位置的,须按照格式签名、盖章(如为联合体,则为联合体牵头人单位公章)。副本可采用签名盖章后的正本的复印件,但须在封面加盖公章并签名。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投标文件正本须加盖投标人(如为联合体,则为联合体由牵头人)骑缝章。联合体投标的,签名应由投标人(如为联合体,则为联合体牵头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但联合体协议应由各方签字或盖章)。 |
3.7.4 | 投标文件份数 | 正本一份、副本伍份、投标文件的电子文档一份(PDF格式) |
3.7.5 | 装订要求 | 投标文件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分别装订成册,不得采用活页方式装订。(注:投标文件可双面打印。) |
4.1.1 | 密封要求 | 正本、副本单独密封,封套上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其他格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2。 |
4.1.2 | 封套上写明 | 招标人的地址:梅州市梅江区大园巷22号 招标人全称: 梅州市梅江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 项目名称:梅江区江南街道邮政宿舍片区老旧小区周边配套基础设施改造项目总承包 在2022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广州市天润路333号)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详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日程安排。 开标地点: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广州市天润路333号)(以交易中心大厅屏幕公布的为准) |
5.2 | 开标程序 | 密封情况检查:检查投标文件是否密封包装,密封情况是否完好,封套上写明的信息是否符合要求。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或以上单数组成 评标委员会组成: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按国家与广东省的规定执行。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开始工作之前应由评标委员会推举产生一名主任评标委员,负责协调、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开展评标工作。 |
7.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是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三名 |
7.2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 |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广东省招投标监管网网站 |
7.4.1 | 履约担保 | 保证方式(任选其一): 银行或第三方保函 银行转账 保证数额:中标合同金额的5%。 提交时限:合同签订后5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或提交银行出具的有效合同履约保函。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的合同履约保证金(余额)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后14日内无息退还。 若在施工过程中违约,造成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扣罚的,不足部分招标人将从工程结算款中扣除,同时所有处罚不能免除中标人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责任。 使用银行或第三方保函的,保函期限不得小于合同工期。在竣工验收备案前,因工期延误等原因保函到期的,承包方应再出具新的保函或提交足额履约保证金,否则暂停审批拨付工程款,直至承包方出具有效保函或提交足额履约保证金。 |
1.1.4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2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进行总承包招标。1.1项目概况1.总则
1.3.1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标准和支付方式1.2.2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1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1.5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4.1详见招标公告1.4投标人资格要求1.3.4支付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本招标项目初步设计单位;(2)为招标项目前期工作提供咨询服务的;(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2)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9)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8)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7)被责令停业的;(6)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4)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1.5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1.4.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13)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12)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11)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10)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7语言文字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6保密1.5.2招标人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设计成果进行补偿的,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给予补偿,并有权免费使用未中标人设计成果。本项目对未中标人的设计成果不予补偿。1.5.1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1.9踏勘现场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8计量单位
1.11.2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1.11.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应当由分包人实施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投标人应当按照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的规定。1.11分包本项目不召开招标预备会。1.10投标预备会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招标公告;本招标文件包括:2.1招标文件的组成2.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1.12偏离
(7)投标文件格式;(6)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如有);(5)发包人要求;(4)合同条款及格式;(3)评标办法;(2)投标人须知;
2.2.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2.2.2招标文件的澄清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2.2招标文件的澄清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它资料。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3.1投标文件的组成3.投标文件2.3.2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2.3.1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3招标文件的修改
(6)、资格审查资料(5)、承包人技术文件(单独成册)(4)、投标保证金收据(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2)、投标函(1)、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3.2.3投标报价应包括为完成合同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全部工作需支付的相关费用(包括成本、税金、利润及交易中心交易服务费,并考虑应承担的风险和所发生的费用)。3.2.2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施工场地的市场情况、位置、周边环境、道路、装卸、保管、安装限制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3.2.1本次投标报价仅报下浮率,投标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3.2.1投标报价的形式”的要求进行投标报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包括所有税收、单位应交的保险、应承担的风险及应提供的服务等,招标人不再为本合同范围内的工作支付额外的费用。3.2投标报价3.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1)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7)、其他资料(如有)
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3.4投标保证金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3.3.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120天。3.3投标有效期
3.5资格审查资料(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中标资格,没收其投标担保金或向银行提交索赔意向书。(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3.4.3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或银行保函原件(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用作抵扣银行退款手续费)。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招标范围、投标有效期、工期、质量标准、发包人要求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7.1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3.7投标文件的编制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3.6备选投标方案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发生可能影响其投标资格的新情况的,应更新或补充其新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且没有实质性降低。
4.1.1投标文件应进行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如为联合体,则为联合体由牵头人)单位章。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投标3.7.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投标文件电子光盘与正本一同密封。3.7.4投标文件正本一份,投标文件电子光盘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3.7.3投标文件应打印封装,并按招标文件所附格式中有明确签名、盖章位置的,须按照格式签名、盖章(如为联合体,则为联合体牵头人单位公章)。副本可采用签名盖章后的正本的复印件,但须在封面加盖公章并签名。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投标文件正本须加盖投标人(如为联合体,则为联合体由牵头人)骑缝章。联合体投标的,签名应由联合体牵头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由牵头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公章及由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
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1投标人应在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4.2投标文件的递交4.1.3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1.2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3.3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3.1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2.5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2.4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5.2开标程序招标人在本章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5.1开标时间和地点5.开标4.3.4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6)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1)宣布开标纪律;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5.3开标异议(10)开标结束。(9)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8)规定最高投标限价计算方法的,计算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评标委员会6.评标
6.3评标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2评标原则(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7.2中标候选人公示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根据综合得分高低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推荐顺序。评标委员会按综合得分由高至低依次推荐三个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推荐顺序。总得分相同的,商务评审得分高的投标人排序为先;若商务评审得分也相同,则由评委通过记名投标表决(不得弃权),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排序。7.1定标方式7.合同授予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4.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4.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5%。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7.4履约担保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按本章附表格式填写。7.3中标通知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
8.1.1递交投标文件或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则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8.1重新招标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7.5.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7.5.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5签订合同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9.纪律和监督8.1.2由于招标人原因中止招标或未能在第3.3条规定的延长后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确定中标人和发出中标通知,招标人将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但不做任何补偿。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9.5投诉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办法前附表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本招标文件解释权归招标代理机构所有。10.1本项目中标后需在交易中心缴交的相关费用由中标单位自行承担。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投标人名称(联合体投标人成员单位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符合招标文件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3.7.3项规定 |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招标文件第7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联合体投标人 | 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报价唯一 | 建安工程,设计各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下浮率 |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文件的正、副本数量 | 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3.7项规定 |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文件的印刷与装订 | 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3.7项规定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投标人资格 | 是否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要求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报价 | 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3.2款规定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范围 | 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3项规定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工期 | 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3项规定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质量标准 | 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3项规定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3.3项规定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3.4款规定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 商务评审:30分 技术评审:50分 价格评审:20分 |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建安工程评标基准价范围在0.00%~10.00%(含界值,保留两位小数)范围内且通过2.1.1、2.1.2、2.1.3的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价,如投标人的报价下浮率均不在评标基准价范围内,则评标基准价按10.00%进行计算。 设计评标基准价范围在0.00%~10.00%(含界值,保留两位小数)范围内且通过2.1.1、2.1.2、2.1.3的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价,如投标人的报价下浮率均不在评标基准价范围内,则评标基准价按10.00%进行计算。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
2.2.4 (1) | 商务评审评分标准 (30分) | 项目业绩 (18分) | 2017年至今(以EPC总承包项目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联合体投标时,为设计方)每参与一宗市政类工程EPC总承包项目业绩的得2分,其他不得分。本项最高得18分,同个项目不累计得分。 注: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复印件,无提供不得分。 | |
2.2.4 (1) | 商务评审评分标准 (30分) | 项目班子成员配置情况 (8分) | 1、投标人(联合体设计方)拟派的设计项目技术负责人具备市政公用工程相关专业设计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市政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得4分。 2、投标人(联合体施工方)拟派的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建造师的,得4分。 注:提供人员证书及在本单位缴交的近3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作为证明材料(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及与本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提供不得分。 | |
2.2.4 (1) | 商务评审评分标准 (30分) | 企业认证(4分) | 投标人(联合体设计方)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得1分; 设计单位同时获得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得3分,少一项不得分。 注:提供证书证明材料复印件,无提供不得分。 | |
2.2.4 (2) | 技术评审评分标准(50分) | 设计相关图纸及资料 (20分) | 设计成果(A3幅面): 1、设计说明书(4分,缺一项内容扣2分,扣完为止):应包括项目位置图;现状评价及沿线自然地理概况;工程设计;构筑物技术指标、总经济指标等。 2、设计图纸(16分,缺一项内容扣2分,扣完为止):①平面总体设计图;②构筑物平面图;③工艺流程图;④断面图;⑤纵断面图;⑥苗木表;⑦大样图;⑧鸟瞰透视图。 | |
2.2.4 (2) | 技术评审评分标准(50分) | 设计深度 (20分) | 由于项目工期紧、并已完成初步设计,技术文件深度需基本能满足施工要求。 正确理解并执行业主和规划建设意图,与规划协调一致;构筑物平面设计布置可行、合理、总体思路清晰。 优:3分,良:1,中:0.5分,差0分。 保留的地形和地物准确。 优:2分,良:1,中:0.5分,差0分。 场地、道路(含人行道)、无障碍设施、排水沟、挡土墙、路灯、绿化、护坡等的定位正确,标高、坡度正确、合理。 优:3分,良:1,中:0.5分,差0分。 管线综合布置合理,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録化植栽以及其他管线之间的距离满足规范要求。 优:3分,良:1,中:0.5分,差0分。 平面图、断面图、大样图等的表达一致。 优:3分,良:1,中:0.5分,差0分。 道路、景观、排水排污、照明、工程造价等各专业之间相互统一、合理。 优:3分,良:1,中:0.5分,差0分。 设计团队跟踪服务及配合业主与施工能力和时效。 优:3分,良:1,中:0.5分,差0分。 | |
2.2.4 (2) | 技术评审评分标准(50分) | 施工组织设计(10分) | 施工组织设计应达到合理性、科学性与可行性的要求,可参考如下内容:施工部署及平面布置;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施工工期、施工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项目班子组成情况;主要机具装备及劳动力安排计划;质量目标保证措施;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措施;扬尘治理措施等。 优:10分,良:6,中:2分,差0分。 | |
2.2.4(3) | 价格评审评分标准20分) | 投标报价(满分20分) | 设计 (10分) | 设计费报价:投标报价得分=10-50×∣Ai-B∣。 投标人所报下浮率Ai在0%~10%(含界值,保留两位小数)范围内视为有效,B为所有报价在0%—10%(含界值)内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当合格的投标人数量大于5家时,B为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 |
2.2.4(3) | 价格评审评分标准20分) | 投标报价(满分20分) | 建安工程 (10分) | 建安工程费报价:投标报价得分=10-50×∣Ai-B∣。 投标人所报下浮率Ai在0%~10%(含界值,保留两位小数)范围内视为有效,B为所有报价在0%—10%(含界值)内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当合格的投标人数量大于5家时,B为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 |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初步评审标准2.评审标准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同的,商务评审得分高的投标人排序为先;若商务评审得分也相同,则由评委通过记名投标表决(不得弃权),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排序。1.评标方法
(3)价格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技术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1)商务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1分值构成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价格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技术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1)商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3评分标准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2评标基准价计算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至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2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3.1初步评审3.评标程序
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3.2详细评审(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3.2.3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3.2.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最终合同文件以发包人与中标人协商确定为准。)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3.4评标结果
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价格清单、承包人建议书,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1.1.1合同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词语定义1.一般约定
1.1.1.8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承包人建议书应包括承包人的设计图纸及相应说明等设计文件。1.1.1.7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1.1.1.6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包括招标项目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义务的负责人。1.1.2.3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10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委派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2.9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1.1.2.8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7采购经理: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1.1.2.6施工经理: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1.2.5设计经理: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4区段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工程和设备
1.1.3.11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1.3.10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为工程实施提供的施工设备。1.1.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4.5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1.1.4.4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第11.5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2开始工作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始工作通知中写明的开始工作日期。1.1.4.1开始工作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1.1.4日期、检验和竣工
1.1.4.11国家验收: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1.1.4.10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18.9款约定进行的试验。1.1.4.9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1.1.4.8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18.1款要求进行的试验。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4.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之日前28天的日期。
1.1.5.5暂估价: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1.1.5.4暂列金额: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1签约合同价:指中标通知书明确的并在签定合同时于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合同价格和费用
1.1.6.3变更是指根据第15条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1.1.6.2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6其他1.1.5.7质量保证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1.3法律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2语言文字
(6)发包人要求;(5)通用合同条款;(4)专用合同条款;(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中标通知书;(1)合同协议书;
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5合同协议书(9)其他合同文件。(8)价格清单;(7)承包人建议书;
任何一方发现了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1.6.3文件错误的通知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前期工作相关文件、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约定执行。1.6.2发包人提供的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监理人提供承包人文件。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批准的,监理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的设计文件的提供和审查按第5.3款和第5.5款的约定执行。1.6.1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1.8转让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联络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它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1.6.4文件的照管
1.10.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10化石、文物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9严禁贿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合同义务。承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文件及信息的保密1.11.3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1.2承包人在进行设计,以及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以及建筑物形象使用收益等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1.11知识产权
(2)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功能要求;(1)发包人要求中引用的原始数据和资料;1.13.3无论承包人发现与否,在任何情况下,发包人要求中的下列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1.13.2承包人未发现发包人要求中存在错误的,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1.13.1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15条约定处理。对确实存在的错误,发包人坚持不作修改的,应承担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1.13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
2.发包人义务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的,承包人发现后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要求其改正。发包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承包人全部损失。1.14发包人要求违法(5)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无法核实的数据和资料。(4)试验和检验标准;(3)对工程的工艺安排或要求;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进场施工条件,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2.3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2.2发出承包人开始工作通知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1遵守法律
2.6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专用合同条款对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有约定的,从其约定。2.5支付合同价款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按时办理。2.4办理证件和批件
3.1.1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监理人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2.7其他义务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3.3.2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对承包人文件、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监理人的拒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3.3监理人员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提前14天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超过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2总监理工程师3.1.2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监理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24小时内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3.4.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执行。3.4.1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项目管理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3.4监理人的指示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在该指示发出的48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4.承包人3.5.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3.5商定或确定3.4.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3.4.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4.1.2依法纳税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1遵守法律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第10.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4.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并对所有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4.1.4对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工程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4.1.8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应按照第10.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2.2如工程延期,承包人有义务继续提供履约担保。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2.1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需进行竣工后试验的,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竣工后试验通过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通过竣工验收后7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4.2履约担保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4.1.10其他义务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
4.4联合体4.3.4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工作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4.3.3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4.3.2承包人的分包行为需经发包人认可。4.3.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4.3分包和不得转包
4.5.2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4.5.1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经理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5承包人项目经理4.4.3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4.4.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以各自所承接工程额度为限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6.3承包人的设计人员应由具有国家规定和发包人要求中约定的资格,并具有从事设计所必需的经验与能力。4.6.2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设计经理、施工经理、采购经理以及专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技术人员包括设计师、建筑师、土木工程师、设备工程师、建造师等。4.6.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设计人员和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并向监理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项目经理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4.5款规定执行。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5.4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单位章或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
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4.6.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3天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许可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3天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6.4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承包人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包括分包人的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组织的工作会议。
4.8.6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4.8.5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4.8.4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4.8.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4.8.2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设计、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8.1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11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4.10.2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除发包人提供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4.10.1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并承担原始资料错误造成的全部责任,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4.10承包人现场查勘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作。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4.12.1项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4.12.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进度计划,包括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4.12.1合同进度计划4.12进度计划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视为已取得工程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并预见工程所有困难和费用。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时,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5.1承包人的设计义务5.设计4.13.3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不应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4.13.2承包人应在各设计和实施阶段开始前,向监理人提交其具体的质量保证细则和工作程序。4.13.1为保证工程质量,承包人应按照合同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监理人有权对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4.13质量保证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在合同进度计划中专门列出设计进度计划,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承包人需按照经批准后的计划开展设计工作。5.2承包人设计进度计划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指示遵守新规定的,按照第15条或第16.2款约定执行。5.1.2法律和标准的变化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设计工作,并符合发包人要求。5.1.1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
发包人不同意设计文件的,应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的书面说明,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监理人收到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21天。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的,应在通知中说明。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并向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重新起算。5.3.1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5.3设计审查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11.5款提交修正的进度计划、增加投入资源并加快设计进度。因承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按第11.5款的约定执行。因发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按第15条变更处理。
5.4培训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承包人文件。上述情形还应适用第15条、第1.13款的有关约定。5.3.3(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后7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设计文件,承包人应予以协助。5.3.2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
5.6操作和维修手册5.5.3在监理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8.3款和第18.5款约定完成验收。5.5.2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的份数和形式向监理人提交相应竣工图纸,并取得监理人对尺寸、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可。监理人应按照第5.3款的约定进行审查。5.5.1承包人应编制并及时更新反映工程实施结果的竣工记录,如实记载竣工工程的确切位置、尺寸和已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竣工记录应保存在施工场地,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提交给监理人。5.5竣工文件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对发包人的人员进行工程操作和维修方面的培训。合同约定接收之前进行培训的,应在第18.3款约定的竣工验收前完成培训。
6.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承包人是否根据本款获得了批准,承包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第1.13款发包人要求的错误导致承包人文件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或其他缺陷的除外。5.7承包人文件错误5.6.2承包人应提交足够详细的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相关操作和维修手册。在监理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8.3款和第18.5款约定完成验收。5.6.1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暂行的操作和维修手册,该手册应足够详细,以便发包人能够对生产设备进行操作、维修、拆卸、重新安装、调整及修理。
6.3专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不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6.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6.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技术要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6.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6.5.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6.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对材料的加工、工程设备的采购、制造、安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以及行业习惯来实施。6.4实施方法6.3.2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6.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7.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7.1.1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7.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7.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5.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6.5.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7.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7.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标准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7.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7.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2.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8.2场内施工道路发包人应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8.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8.交通运输7.4.2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8.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8.3.2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8.3.1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8.3场外交通8.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
9.1施工控制网9.测量放线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8.6水路和航空运输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8.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9.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9.2.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9.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9.2施工测量9.1.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9.1.1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批准。
10.1.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10.1发包人的安全责任10.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9.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其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应在设计或施工中对上述资料的准确性进行核实,发现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0.2.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10.2承包人的安全责任(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10.1.3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0.1.2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10.2.7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10.2.6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批准。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10.2.5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10.2.4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10.2.3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10.2.2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需要进行勘察的,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10.3.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报监理人批准。自承包人进入施工现场,至发包人接收工程的期间,施工现场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10.3.2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10.3.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10.3治安保卫10.2.9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10.2.8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10.5事故处理10.4.3承包人应确保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气体排放物、粉尘、噪声、地面排水及排污等,符合法律规定和发包人要求。10.4.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10.4.1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10.4环境保护
11.3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作。实际竣工日期按第18.3款约定确定,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11.2竣工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工作的条件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11.1开始工作11.开始工作和竣工
(5)发包人按第9.3款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4)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2)未能按照合同要求的期限对承包人文件进行审查;(l)变更;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4.12.2项的约定执行。
11.5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8)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7)发包人未及时按照“发包人要求”履行相关义务;(6)发包人按第6.2款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12.暂停工作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职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报送。因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11.7行政审批迟延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11.6工期提前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工作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作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暂停工作。(2)承包人擅自暂停工作;(1)承包人违约;12.1.2由于承包人下列原因造成发包人暂停工作的,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2.1.1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暂停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工作。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1由发包人暂停工作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3)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2)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证书,导致付款延误的;12.2.1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责任,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2.2由承包人暂停工作
12.4.2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4.1暂停工作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工作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12.4暂停工作后的复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暂停工作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12.3暂停工作后的照管12.2.2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工作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工作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收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工作请求。
13.1.1工程质量验收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执行。13.1工程质量要求13.工程质量12.5.2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工作指示后56天内不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12.1.2项的约定执行。12.5.1监理人发出暂停工作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的,除该项暂停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之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工作的全部或部分继续工作。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按第15条的约定作为可取消工作的变更处理。暂停工作影响到整个工程的,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12.2.1项的约定执行,同时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2.5暂停工作56天以上
监理人有权对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13.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设计、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13.2承包人的质量检查13.1.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3.1.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4.3监理人重新检查监理人未按第13.4.l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4.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13.4.2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13.4.1通知监理人检查13.4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2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3.5.1因承包人设计失误,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5清除不合格工程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4.4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按第13.4.1项或第13.4.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4.1.4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4.1.3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14.1.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14.1.1本款适用于竣工试验之前的试验和检验。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试验和检验
15.变更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14.3现场工艺试验14.2.2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14.2.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14.2现场材料试验
15.3变更程序15.2.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15.2.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要求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款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15.2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有关发包人要求改变的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变更应在相应内容实施前提出,否则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损失。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15.1变更权
监理人应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变更价格应包括合理的利润,并应考虑承包人根据第15.2款提出的合理化建议。15.3.2变更估价(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对发包人要求变更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以及实施该变更工作对合同价款和工期的影响,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设计和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15.3.1变更的提出
15.5计日工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使用暂列金额,但应按照第15.6款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15.4暂列金额(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15.3.3变更指示
除法律规定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不因物价波动进行调整。16.1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价格调整签约合同价包括暂估价的,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15.6暂估价签约合同价包括计日工的,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合同价格包括签约合同价以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的调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17.1合同价格17.合同价格与支付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格。16.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实施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支付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作。17.2.1预付款17.2预付款合同约定工程的某部分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支付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计量和估价,并据此调整合同价格。(3)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仅为估算的工作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在价格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应仅限用于变更和支付的参考资料,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2)合同价格包括承包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规费和税金;
17.3.1付款时间17.3工程进度付款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17.2.2预付款保函
(3)技术服务培训费。按照价格清单中的单价,结合第4.12.1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对应的工作量进行分解。(2)材料和工程设备费。分别按订立采购合同、进场验收合格、安装就位、工程竣工等阶段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比例进行分解。(1)勘察设计费。按照提供勘察设计阶段性成果文件的时间、对应的工作量进行分解。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价格清单的价格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作量等因素,按照以下分类和分解原则,结合第4.12.1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汇总形成月度支付分解报告。17.3.2支付分解表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进度付款按月支付。
(2)当期根据支付分解表应支付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1)当期应支付金额总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总额、已支付的进度付款金额总额;承包人应在每笔进度款支付前,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7.3.3进度付款申请单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经监理人批复的合同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报告以及形成支付分解报告的支持性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支付分解报告后7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经监理人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合同进度计划进行了修订的,应相应修改支付分解表,并按本目规定报监理人批复。(4)其他工程价款。除第17.1款约定按已完成工程量计量支付的工程价款外,按照价格清单中的价格,结合第4.12.1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拟完成的工程量或者比例进行分解。
(8)当期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增加和扣减的金额。(7)当期根据第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扣减的质量保证金金额;(6)当期根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返还预付款金额;(5)当期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索赔金额;(4)当期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变更金额;(3)当期根据第17.1款约定计量的已实施工程应支付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
17.3.5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2)发包人最迟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进度付款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审核,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完成审核的,视为监理人同意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监理人有权核减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17.3.4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7.5竣工结算17.4.3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17.4.2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17.4.1监理人应从发包人的每笔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17.4质量保证金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监理人、承包人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4(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17.5.2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17.5.1竣工付款申请单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17.6最终结清(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4(4)目的约定执行。(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4(4)目的约定执行。(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4(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17.6.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2)第二阶段,承包人进行试验,保证工程或区段工程满足合同要求,在所有可利用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运行;(1)第一阶段,承包人进行适当的检查和功能性试验,保证每一项工程设备都满足合同要求,并能安全地进入下一阶段试验;18.1.2承包人应提前21天将可以开始进行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该日期后14天内,确定竣工试验具体时间。除专用合同条款中另有约定外,竣工试验应按下述顺序进行:18.1.1承包人按照第5.5款和第5.6款提交文件后,进行竣工试验。18.1竣工试验18.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
(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区段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和竣工试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8.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8.1.4某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限期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18.1.3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试运行所需人员、设备、材料、燃料、电力、消耗品、工具等必要的条件以及试运行费用等由专用合同条款规定。(3)第三阶段,当工程能安全运行时,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可以进行其他竣工试验,包括各种性能测试,以证明工程符合发包人要求中列明的性能保证指标。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8.2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8.3竣工验收(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文件;
18.3.6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18.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18.3.4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18.3.1项、第18.3.2项和第18.3.3项的约定进行。18.3.3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18.3.2监理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18.3.1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竣工验收申请,并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
18.6施工期运行18.5.2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区段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8.5.1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区段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区段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8.2款与第18.3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区段工程验收证书。已签发区段工程接收证书的区段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区段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18.5区段工程验收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18.4国家验收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18.7.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8.7竣工清场18.6.2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款约定进行修复。18.6.1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区段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5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18.8施工队伍的撤离18.7.2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3)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应提前21天将竣工后试验的日期通知承包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竣工后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或者承包人提出修复建议,按照发包人指示的合理期限内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2)承包人应提供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所有其他设备、仪器,以及有资格和经验的工作人员;(1)发包人为竣工后试验提供必要的电力、材料、燃料、发包人人员和工程设备;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18.9竣工后试验
19.2.3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9.2.2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19.2.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19.2缺陷责任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区段工程或进入施工期运行的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到相应工程竣工日。19.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19.5承包人的进入权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19.4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19.3缺陷责任期的延长19.2.4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项约定执行。
20.保险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区段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19.7保修责任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19.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19.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投保此项保险。20.2.1承包人员工伤保险20.2工伤保险20.1.2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20.1.1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承包人应为其拟投入本工程的施工设备、材料和承包人人员进行投保,投保费用含在合同价中。20.1设计和工程保险
20.4其他保险20.3.2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1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人身意外伤害险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2.2发包人员工伤保险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20.5.2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20.5.1保险凭证20.5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20.5.5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20.5.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20.5.3持续保险
21.1.1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21.1不可抗力的确认21.不可抗力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20.5.6报告义务(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2.2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21.2.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21.2不可抗力的通知21.1.2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4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3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21.3.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21.3.3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21.3.2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2)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1)承包人的设计、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承包人违约: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22.1承包人违约22.违约
(8)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7)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6)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5)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4)承包人违反第6.5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3)承包人违反第6.3款或第7.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22.1.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3)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和第22.1.1(8)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纠正。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2)承包人发生第22.1.1(8)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第22.1.3项、第22.1.4项、第22.1.5项约定处理。(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按照发包人要求中的未能通过竣工/竣工后试验的损害进行赔偿。发生延期的,承包人应承担延期责任。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9)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4)合同双方确认合同价款后,发包人颁发最终结清付款证书,并结清全部合同款项。(3)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按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2)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28天内,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包括发包人扣留承包人的材料、设备及临时设施和承包人已提供的设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2.1.4发包人发出合同解除通知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承包人应撤离现场,发包人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完成现场交接手续,发包人有权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发包人违约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2.1.6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设计文件。22.1.5协议利益的转让(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发包人违约:22.2.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22.2.3解除合同后的付款(2)承包人按12.2.1项约定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为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22.2.2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6)发包人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全部工程用地及进场施工条件。(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
(5)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承包人损失;(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1)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款项,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22.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处理正在施工的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按发包人的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办理移交手续。22.2.4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6)按合同约定在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工期不予顺延,且承包人无权获得追加付款;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23.索赔
23.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3.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4.争议的解决23.4.2发包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23.4.1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并说明发包人有权扣减的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通知的,丧失要求扣减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23.4发包人的索赔23.3.2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23.3.1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24.2友好解决(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24.1争议的解决方式
24.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24.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24.3.3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24.3.2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24.3.1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24.3争议评审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词语定义1.一般约定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24.3.7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24.3.6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1.1.3.4区段工程:无。1.1.3工程和设备1.1.2.6监理人:发包人按有关规定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1.1.2.2发包人:。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建议书,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2.3提供施工场地2.发包人义务1.1.5.1签约合同价: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3.11临时占地:具体见施工图纸及设计报告。1.1.3.10永久占地:具体见施工图纸及设计报告。
3.监理人2.4.2发包人为承包人办理有关设计、施工证件和批件提供必要的协助。2.4.1除由承包人负责办理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和批件外,发包人负责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其他各类审批、核准、备案、征地手续;2.4办理证件2.3.2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完成(或获得)临时施工场地征用和必要的施工条件。2.3.1发包人按承包人设计并最终通过审批的方案向承包人提供永久施工场地;
尽管有以上规定,但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4)工程价款支付。(3)发布变更指示;(2)确定延长完工期限;(1)批准工程的分包;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4.1.1履约保证数额:中标合同金额的5%。提交时限:合同签订后5日内通过提交银行出具各单项工程相应合同金额的有效合同履约保函,期限不小于合同工期。在竣工验收备案前,因工期延误等原因保函到期的,承包方应再出具新的保函或提交足额履约保证金,否则暂停审批拨付工程款,直至承包方出具有效保函或提交足额履约保证金。4.1履约担保4.承包人3.5.1本项最后一句“不能达成一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修改为“不能达成一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报发包人确定”。3.5商定或确定增加3.1.3项:发包人在合同履行期间有权根据工程具体情况调整监理人的权力范围,并及时通知承包人。
4.10.2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除发包人提供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4.10.1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推断负责和查勘、探测现场,并承担因原始资料错误造成的全部责任。4.10承包人现场查勘增加4.8.7承包人必须遵守通用条款第4.8条约定,否则视为违约,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应在二十天内做好结算(结算价以财政部门审核为准)和退场工作,逾期未退场,视为承包人自愿放弃对该项目建设的所有权,发包人有权进行处置,并可以另行组织其他有资质的设计、采购、施工单位继续施工,以确保本工程按期完工。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4.1.2履约担保金额退还:各单项工程分期完工初验经发包人、监理人确认后,14天内解除该单项工程相应的履约保函80%的金额;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解除履约担保协议。
5.1.2设计承包人有义务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工程技术要求和行政法规规定的设计深度开展设计。并对其设计技术,及工程的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的标准,设备材料的质量、工程质量负责。5.1.1在设计过程中,承包人应结合本工程现场因素论证工程在实施地点的可施工性,并结合工程实施地点的现场条件,进行设计方案的深化设计,并体现在给发包人提交的设计文件中;5.1承包人进行设计的工作应包括且不限于:5.设计承包人除按通用条款执行编制进度报告和修订进度计划外,还应当履行其投标时提交的包括但不限于《投标函》的承诺约定事项,否则视为违约,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指令或通知后,应在二十天内做好结算(结算价以财政部门审核为准)和退场工作,逾期未退场,视为承包人自愿放弃对该项目建设的所有权,发包人有权进行处置,并可以另行组织其他有资质的设计、采购、施工单位继续施工,以确保本工程按期完工。4.12进度计划
6.1.2项修改为:本项目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前,承包人应将各项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技术要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核并报经发包人批准后方可采购。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6.1.1项修改为:承包人提供的材料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负责。6.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材料和工程设备5.5竣工文件5.1.3承包人应在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中明确管线和建构筑物施工的安全影响线,并提供安全影响线范围内原有建构筑物的处置方案,对于建构筑物的保护措施必须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深度要求。
增加:6.3.2项中将“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修改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启用。6.3.1项中将“未经监理人同意”修改为:未经发包人同意。6.3专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开工前确保场地达到施工可进场的三通一平条件,需要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和承担相关费用的临时占地和施工供水工程、施工照明工程。6.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1.开始工作和竣工7.4.2项中将“经监理人同意”修改为: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7.4.1项中将“未经监理人同意”修改为:未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7.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7.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3.3如果由于承包人的责任造成任何设备缺陷或损坏,或不符合本项目的要求,或由于承包人技术人员在安装、调试、试运行和验收试验过程中出错而导致设备损坏,应由承包人免费更换或修复。
(1)日降雨量大于100mm的雨日超过3天;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为: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增加:承包人应当在接到发包人或监理发出的开工通知3天内进场开工。11.1.1开始工作的条件:双方已签订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了本工程的基础资料。11.1开始工作
(3)合同工程的工期约定建设工期600天。具体以开工通知或开工令发出后始算,承包人必须严格按投标文件《投标函》所承诺的工期计划实施。开工后,承包人必须履行《投标函》的约定,每个月月底的前3天书面报告完成施工进度计划情况。作为发包人评判工期是否延误的参考依据。非发包方因素未按进度完成工程量产生工期延误的,经催告,逾期5天仍未完成,视为承包人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约定主要义务,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另行组织有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继续施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2)全部逾期完工违约金的总额为: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3%。增加:(1)逾期完工违约金:按施工合同期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延误工期5天内不处罚,自第6天起每推迟一天的违约金为5000元,但最高限额不应超过合同价的3%,累计延误工期达到20天,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不良行为记录,非承包方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延误的除外。11.5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3)其它异常恶劣气候灾害。(2)风速大于32.7m/s的12级以上台风灾害;
13.2承包人的质量检查13.1.2项中将“监理人”修改为:发包人和监理人。13.1工程质量要求13.工程质量工期提前的奖金约定:无。11.6工期提前
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试验和检验在“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后增加:“报发包人批准后,”。13.4.3监理人重新检查13.4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将本款中“监理人”修改为:发包人和监理人。
15.3.1变更的提出15.3变更程序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工期、合同价格变更,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建议,并经发包人同意对合同工期及金额进行变更,具体按合同约定的程序执行。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15.变更14.1.4款中在“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后增加:“报发包人批准后,”。
15.3.3.2重大设计变更合同在经有关政府审批部门批准后执行。15.3.3.1合同双方一致同意,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重大设计变更按照有关规定执行。15.3.3重大设计变更本项修改为“监理人应按照第3.5款商定或拟定变更价格,结果报发包人确定。变更价格应包括合理的利润,并应考虑承包人的中标下浮率及根据第15.2款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发包人指示或要求承包人进行变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扣除中标下浮率优惠后)由发包人承担”。15.3.2变更估价在“(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后增加:“经发包人同意,”
16.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删去本款全文。按17.5竣工结算条款执行。16.1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16.价格调整15.5.2承包人实现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为:合同双方协商解决。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6.3因发包人指示或要求承包人进行变更引起的费用增加。增加16.3款、16.4款、16.5款任何此类费用应加入合同价格,应予支付。如果完工已(将)受到延误,对此类延误给予延长期;如果此类法律和政府政策改变的调整,使承包人已(将)遭受延误和(或)已(将)导致增加费用,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出通知,并有权提出:本款修改为:在基准日后,法律、法规或地方政府政策有改变(包括适用新的法律,废除或修改现有法律),或对此类法律的司法或政府解释有改变,对承包人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产生影响时,合同价格应考虑由上述改变造成的任何费用增减,进行相应调整。
设计费支付方式:17.1.1设计费支付方式:17.1合同价格17.合同价格与支付16.5合同条款中列明的其他非承包人责任、应由发包人承担增加费用的情形。16.4因批准的重大设计变更引起费用增加。
进度款:工程款按施工进度付款,具体为:17.1.2建安工程费支付方式:预付款:签订合同并确认进场后,支付合同暂定总价(不含暂列金额)的25%。预付款按照期中应支付进度款的25%逐步扣回,直到扣完为止;4)在收取每期款项前应提前向发包人提供对应金额的专用发票,经发包人财经制度审核批准后付款。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工程建安费经梅江区财政局投资审核中心审核定案后,设计人提出申请,支付至工程审核定案后确定的设计费100%。2)施工图设计完成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设计人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累计支付至设计合同总额的60%;1)合同生效后,设计人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支付设计合同总额的30%;
1、人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2.其他说明:17.1.3其他说明:支付说明:承包人将“完成工程量清单”和“工程付款申请书”等相关的资料按有关审批程序呈报监理单位、由发包人和使用(管理)单位审核,并经有关审批程序审批后直接支付工程款至承包人专用账户。(承包人在申请支付每期工程款前应当交付对应金额的专用发票,经发包人财经制度审核批准后付款。若承包人不能及时提供发票或提供发票不符合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任何款项。)2)付至工程合同预算审定价(不含暂列金额)的70%后暂不再付款(含预付款),经批准增加部分的工程款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的60%支付(数额较大时可分期支付,具体在合同中约定),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财审部门工程结算审核定案后,扣除质量保证金,付清工程余款。1)工程款按月进度付款,工程款按月进度付款,付款申请最低额度不少于合同暂定价(不含暂列金额、暂估价)的5%。详细付款进度可在施工合同中约定。
承包人应在工人工资款项到账7天内,通过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将工人工资直接支付到工人的个人银行账户,并将工人工资支付明细表盖公章后报发包人备案;工程进度款按建设工程资金拨付管理程序审批后,发包人在拨付工程进度款时应按进度款中的20%作为工人工资支付的额度,直接拨付到承包人开立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②工人工资的拨付及支付承包人应当在用工之日起15天内为每一位工人办理个人银行账户,并指定专人负责本项目的施工现场台账管理,真实、准确记录工人名册、劳务合同、劳动合同、工程进度、工时台账、劳务承包款和工人工资支付等信息,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承包人在本项目动工前,应在本项目所在地的商业银行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并及时将该账户的开户许可证提交给发包人;①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4、承包人须根据《关于印发梅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梅市府办【2018】21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采取银行保函及工资保证保险形式缴存工资保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梅市建字〔2019〕58号)要求执行,切实做好工资保证金的缴交、管理等相关工作:3、承包人须根据《关于印发<梅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梅市建字〔2018〕109号)要求,切实做好相关工作。如违反该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的,每发生一人/次的,从工程款中扣除5000元/人·次。2、承包人应按照《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和用工实名管理费用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标函【2018】106号)要求,做好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和用工实名制管理工作。③关于工人工资支付的其它约定按《梅州市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梅市人社【2019】1号)。承包人应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如因农民工工资未及时足额支付出现农民工向发包人讨薪事件,承包人半小时内未处理好讨薪事件,每发生一次,则从工程款中扣除人民币10000元。承包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发包人对承包人支付工人工资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协调解决工人工资发放中存在的问题;
17.4质量保证金6、承包人承包的该工程获得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额外奖励该合同结算总价的0.5%。合同履约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方式提交的,在工程竣工验收前,保函到期的,承包方应再出具新的保函或提交足额履约保证金,否则暂停审批拔付工程款,直至承包方出具有效履约保函。③保证金的提取、保证金的补足、银行保函/保单保函核销等相关工作参照以上两个相关文件执行。②银行保函/保单保函的收取: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承包人应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提交银行保函/保单保函原件至工程项目属地行政主管部门;①承包人自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工程项目属地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承诺书,”“工资保证金缴存备案表”,进行备案;施工单位凭批准后的备案表,到银行(保险公司)按缴存比例缴存工资保证金,并开具银行保函/工资保证保险保单保函(以下简称银行保函/保单保函);
17.5.4乙方根据甲乙双方及监理确认的竣工图、工程量清单及图纸会审纪录、项目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编制工程结算,编制的工程结算提交甲方审核,后将完整、有效、合法的资料送财审中心,设计费按实结算,即:设计费按审定的建安造价金额为基数套用国家同期收费标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套用中标下浮率结算;建安工程费结算:经财政部门审核中心审定的工程实际造价乘以(1-建安中标下浮率)。17.5.3相关计价依据:依据《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14)、《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试行)》(2006)等广东省相关规定确定。17.5.2材料定价原则:材料基准单价采用施工图预算审核的材料单价,施工同期主要材料(钢筋、水泥、砂石、商品混凝土)单价涨跌幅超出±5%时,超出部分予以调整,其他材料单价不作调整。施工同期材料单价首先采用梅州市材料信息指导价,若梅州市无相应材料信息指导价的,则参考广东省材料信息指导价,若广东省内无相应材料的指导价,由发包方、承包方、监理等相关单位市场调查商定,报财政评审审定。缺项的采用梅州市材料信息指导价,若梅州市无相应材料信息指导价的,则参考广东省材料信息指导价,若广东省内无相应材料的指导价,由发包方、承包方、监理等相关单位市场调查商定,报财政评审审定。17.5.1编制施工图预算:工程施工图纸完成并经相关单位审定后,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审核预算造价书,审核后的价款不得超出概算价款,作为结算依据。17.5竣工结算17.4.1质量保证金不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待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扣留结算价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在缺陷责任期(验收合格后24个月)满后两个月内支付给承包人。
18.3.5.1分期分段验收18.3.5本款增加:18.3竣工验收18.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1、预算包干费:按分部分项的人工费与施工机具费之和(土建费率7%)(绿化费率6%)(市政费率6%)计算。(包干范围为:施工雨水、污水、地下水的排除;材料二次转运、商品砼二次泵送、上级领导来工地检查误工费和宣传材料费,场内二次接电、工程用水加压措施;施工材料堆放场地的整理;工程成品的保护;施工中的临时停水停电处置;完工后的场地清理及清洁。)17.5.5其他约定:
18.3.5.2甩项验收发生上述情形后,应在分期、分段施工结束后,分期、分段按实际已完工工程参照本合同验收结算的相关约定进行验收、结算并进入保修保养期,发包人应按照相应的结算金额支付合同款项。(3)非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无法继续进行的。(2)本工程存在分期、分区域施工且施工工期间隔30天以上之情况(如工程存在分段施工,因场地、季节原因连续一个月不能继续作业的情况下);(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施工场地及施工面延期交付超过一个月的;如发生如下情形,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对工程进行分期分段验收:
保修期限:按相关要求规定。保修范围:永久工程。19.7保修责任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8.3.5.3合同工程有单位工程和工程部位的,甲乙双方、监理、质监等有关单位共同验收。如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相关手续无法办理,承包人停工持续两个月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对未完工程进行甩项,由发包人对实际已完工程进行验收结算,双方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义务与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增加:(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署补充协议。(1)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4.1争议的解决方式24.争议的解决保修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并负责相关的一切费用。
(3)非发包方原因产生拖欠工人工资纠纷的;(2)违反通用条款第4.8条约定使用劳务人员,拒不按照监理人员的指令改正的;(1)非因发包人原因,承包人在《投标函》承诺的施工工期中,每个月未能在该施工进度报告承诺时间内完成施工进度计划工程量,逾期5天仍未完成的;25.2有下列情形的,视为承包人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约定主要义务,发包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25.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25.合同解除情形
承包人:(承包人名称)发包人:(发包人名称)附件一:合同协议书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5)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应当在接到发包方开工通知3天内进场施工,逾期3天仍未开工的;(4)不服从发包人、监理的管理,不严格执行施工技术标准,不执行监理人员指令的;
工程地点:梅江区江南街道红光社区建设规模:对邮政宿舍片区内梅龙商城、外梅龙商城、免税小区、金雁小区、园林宿舍等5个老旧小区周边配套基础设施进行改造,改造面积为0.99万平方米。工程内容包括小区活动场所改造、片区绿化景观提升工程、增设环卫设施、三线整治工程、给排水工程、雨水设施改造、新建周边道路的污水系统、新建监控系统、新建监控系统、宣传栏安装、道路改造、小区围墙改造、停车泊位划线等。工程名称:梅江区江南街道邮政宿舍片区老旧小区周边配套基础设施改造项目总承包1、工程概况本项目的基本预备费由发包人根据项目的实施情况,按照有关文件及规定在其开支范围内使用。(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发包人接受了(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的投标,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并于年月日签订了本合同协议书。建安工程承包人的中标下浮率为%,暂定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元整(¥元);设计费中标下浮率为%,暂定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元整(¥元)。
5、承包人项目经理:4、质量标准:设计的质量标准:符合国家、行业颁布的工程设计规范要求。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国家、行业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标准。3、合同工期:2、工程承包范围:设计、施工总承包资金来源:上级拨款和区财政统筹解决立项批文:梅江发改投审〔2022〕37号文批准建设
(3)专用合同条款;(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1)中标通知书;6、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
7、承包人保证按照合同规定全面完成各项承包工作,并承担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和责任。上列文件汇集并代替了本协议书签订前双方为本合同签订的所有协议、会谈记录以及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通知、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指令、传真、电子邮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7)其他合同文件。(6)承包人建议;(5)发包人要求;(4)通用合同条款;
1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签署补充协议。12、本合同在承包人已将合同工程全部移交给发包人,合同双方均未遗留按合同规定应履行的义务时,合同自然终止。11、本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分别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10、本合同一式份。其中正本份,合同签订方各执壹份;副本份,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其余副本由发包人分送有关单位。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内容为准。9、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定义与解释相同。8、发包人保证按照合同规定付款并承担合同规定的发包人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机构代码机构代码地址地址(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姓名)(盖单位公章)(盖单位公章)发包人(名称)承包人(名称)
附件二:履约担保格式账号账号开户银行开户银行邮政编码邮政编码传真传真电话电话
2.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承包人通过竣工后试验之日止。2.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年月日参加(项目名称)的投标。我方愿意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发包人名称):履约担保
邮政编码: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担保人:(盖单位章)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支付。
一、发包人职责为在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安全生产协议书附件三:安全生产协议书年月日电话:
二、承包人职责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三、违约责任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项目经理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其委托代理人: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发包人:(盖公章)承包人:(盖公章)本工程安全生产协议书,作为合同附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四、其他
为认真贯彻中央加大反腐力度,推进廉政建设,预防和减少工程建设中的经济犯罪,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遏制“工程上马,干部下马”现象的发生,确保工程从征地到竣工过程中“工程优良,干部优秀”,发包人和承包人自愿签订建筑工程廉政协议:(承包人):协议单位(发包人):建设工程廉政协议附件四:建设工程廉政协议注:若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分包时,须在承包人处加盖该分包人的公章。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五、此协议与工程承包协议同时签订,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工程当地纪检、监察或检察机关一份,以便于监督。四、承发包双方人员应禁止赠送、贿赂、收受、索要行为的发生,如遇一方发生,另一方当事人应立即报告本单位领导和当地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对不主动报告情况的有关人员,一经查处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直至法律处分。三、发包人人员向承包人索贿,经承包人检举被纪检、检察、监察机关立案查处的,承包人有权从发包人获得被索贿款额1-3倍作为奖励(此款由索贿人承担)。二、承包人在工程项目建设中贿赂发包人人员,被纪检、检察、监察机关立案查处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工程项目合同,由此发包人所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并负责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在工程款中扣除)。一、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发包人人员赠送各种礼品、礼券(现金),发包人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收受各种礼品、礼券(现金)。如有违反,将视情节轻重对发包人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罚款直至党纪、政纪、法律处分,对承包人给予扣减工程款3%—5%,直至终止合同。
投标文件梅江区江南街道邮政宿舍片区老旧小区周边配套基础设施改造项目总承包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资格审查资料注:如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填写所有成员名称。(*****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投标人:(盖单位章)(资格审查文件)
6、拟派设计项目负责人的注册证书、身份证及近3个月(2022年3月-2022年5月)的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5、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4、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联合体投标的,须提供联合体各成员相关资料);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须出具);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联合体投标的由牵头人提供)1、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注:请按以上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1、承诺书。10、投标人已在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梅州市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平台》办理企业信息登记的截图(以《梅州市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平台》社会公布的信息为准。9、省外建筑企业提供已按要求在“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录入企业及相关人员信息的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如有)8、投标保证金转账凭证或投标保函复印件7、拟派施工项目负责人的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资格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建安B证)或提供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信息系统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信息资料的打印页、身份证及近3个月(2022年3月-2022年5月)的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
4、如果中标,联合体各方将依照下述分工原则,就各方的具体工作范围和相应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另行签订协议或合同,并报发包人。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1、(单位名称)为联合体牵头人,为联合体成员方。(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梅江区江南街道邮政宿舍片区老旧小区周边配套基础设施改造项目总承包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一、联合体协议书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分工内容: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6、本协议书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附投标文件正本一份(附入投标文件正本内)。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分工内容:成员名称(1):(盖单位章)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经营期限:成立时间:年月日地址:单位性质:投标人名称:
年月日投标人:(盖单位章)特此证明。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此处放入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面及背面复印件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委托期限:。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梅江区江南街道邮政宿舍片区老旧小区周边配套基础设施改造项目总承包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授权委托书注:如联合体投标的,只需牵头人提供,只填写牵头人相关信息,投标人只填写牵头人名称即可。
年月日身份证号码: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签字)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签字)投标人:(盖单位章)
此处放入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面及背面复印件 |
1、我方拟派的施工项目负责人未担任其他在施项目管理工作。若梅江区江南街道邮政宿舍片区老旧小区周边配套基础设施改造项目总承包由我方(联合体所有成员名称)中标,我方将严格按照投标申请时填写的人员进场。我单位郑重作出如下承诺:致:梅州市梅江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广东中乔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三、承诺书2、如法人参加投标,则无需提供授权委托书。注:1、如联合体投标的,只需牵头人提供,只填写牵头人相关信息,投标人只填写牵头人名称即可。
年月日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字):施工项目负责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投标人:(盖单位章)2、我方自2021年1月1日至本项目开标时间止(以处罚或通报日期为准),在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及“梅州市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平台”未有限制招投标活动的企业和项目负责人。
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投标人:(盖单位章)(商务文件)投标文件梅江区江南街道邮政宿舍片区老旧小区周边配套基础设施改造项目总承包
四、项目班子成员配置情况三、企业项目业绩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投标函目录注:如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填写所有成员名称。(*****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一、投标函评审要素索引表注:投标人应根据目录填写页码。六、其他资料(如有)五、企业认证
序号 | 评审项目 | 对应页码 | 备注 |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4.如我方中标:3.我方承诺已递交本项目投标保证金元。2.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120天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梅江区江南街道邮政宿舍片区老旧小区周边配套基础设施改造项目总承包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建安工程愿意以%(保留两位小数)的投标下浮率,设计费愿意以%(保留两位小数)的投标下浮率,建设工期,按合同约定进行设计、实施和竣工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实现工程目的。梅州市梅江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招标人名称):
投标人:(盖单位章)7.设计的质量标准:符合国家、行业颁布的工程设计规范要求。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国家、行业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标准。6.投标范围:设计、施工总承包。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和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3)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2)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三)企业项目业绩注:如联合体投标则各方均需提供。二、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
投标人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 话 | |||||||
联系方式 | 传 真 | 网 址 | |||||||
组织结构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其中 | 项目负责人 | |||||||
营业执照号 | 其中 | 高级职称人员 | |||||||
注册资金 | 其中 | 中级职称人员 | |||||||
开户银行 | 其中 | 初级职称人员 | |||||||
账号 | 其中 | 技工 | |||||||
经营范围 | |||||||||
备注 |
(六)其他资料注:投标人应根据评标办法的评审标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有)(五)企业认证注:投标人应根据评标办法的评审标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有)(四)项目班子成员配置情况注:投标人应根据评标办法的评审标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有)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投标人:(盖单位章)(技术文件)投标文件梅江区江南街道邮政宿舍片区老旧小区周边配套基础设施改造项目总承包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资料(如有)
设计深度设计相关图纸及资料目录注:如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填写所有成员名称。(*****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年月日
评审要素索引表注:投标人应根据目录填写页码。(4)其他投标人认为必要的资料(如有)施工组织设计
序号 | 评审项目 | 对应页码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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