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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国源矿业公司煤炭运输大路西站台专场交易公告(2022年10月15日-2022年12月31日)
金额
-
项目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
发布时间
2022/10/17
公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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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大唐国源矿业公司煤炭运输大路西站台专场交易公告(2022年10月15日-2022年12月31日)

鄂尔多斯市国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托运方)计划对大唐国源煤矿至大路西站台煤炭运输进行线上招标,现公开邀请符合条件的承运方参加。

一、 交易时间

2022101910:00-2022101910:30

二、交易资格

2.1参与投标运输公司具有运输行业从业资格。

2.2符合货物起运地、到达地要求及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的车型。承运单位运输车辆必须要有自动篷布苫盖或不上车篷布苫盖设施。

2.3承运单位必须确保所有运煤车辆配装车辆GPS定位系统,手机定位无效。中标后未按要求配装的,国源公司有权扣除全额保证金,并终止合同。

2.4 2022年10月18日16:00前停止接收资质备案资料,承运方必须向国能580能源产业互联网平台缴纳人民币100万元投标保证金,若因承运方原因无法履行合同或无法完成合同量,保证金全部扣罚至国源公司账户。

2.5为保证该运输标段运输能力,已中标我公司其他运输标段但未启动或已无发运任务的承运单位可参与投标,但每个运输单位同期不可参与超过两个标段的运输;已被我公司列入黑名单的运输单位不可参与投标。

三、交易规则

3.1 本次交易为多轮报价交易,交易商在规定时间内报价系统实时显示当前最低报价,交易商可以多次提报价格。(提报价格需满足低于显示最低报价为有效报价)

3.2交易时间为30分钟,顺延时间为一轮5分钟,,每次报价最小变量为0.10元/吨,本次交易最大时长为2小时(包含顺延时间),系统闭市交易结束。10:29分进入报价倒计时60秒倒计时60秒内再次有新报价产生将延时5分钟报价时间5分钟倒计时内再次有新报价产生,系统自动刷新5分钟倒计时时间,以此类推,直至没有新报价产生或交易全部时长达到2小时系统闭市结束交易报价)

3.3结束后按照“优先报价最低价、其次报价时间早”的原则,实行最低价成交交易商出价记录以各自最低价为准)。

3.4以虚假手段获取交易商资格,一经查实,取消成交资格,报价作废,并扣除其全额投标保证金归托运方所有。

3.5成交结果经鄂尔多斯市国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审核确认后,并在国能580能源产业互联网平台对成交结果进行公示后生效。

3.6结果公示期限内,若成交单位弃标,扣除其全额投标保证金归托运方所有,托运方组织重新招标。

3.7投标单位有单日组织200车次运输能力,具体日计划按照国源公司APP派车计划为准,合同执行开始3日内达到日计划要求。3日后若未达计划要求,每少一车,考核承运单位500元。连续3日未达日计划70%,托运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单方终止合同,并扣除全额保证金。

3.8如少于三家交易商参与,出现流标情况,托运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低价进行挂牌交易。

3.9若出现不可抗力因素、政策调整、市场波动幅度较大等情况,托运方有权终止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并重新组织招标。

3.10投标单位在投标前需提前对接站台,了解站台接卸及其它相关情况,总报价包含从煤矿排队装车至站台卸煤出站全部费用(如站台过磅费,卸车费等),若盲目投标则视为恶意竞标。

四、20221015-2022年1231日煤炭运输量、拦标价:

货物

汽运地

货物

到达地

拦标价

(元/吨)

最小

提报量

(万吨)

最大

提报量

(万吨)

运输

数量

(万吨)

每次报价

最小变量

(元/吨)

备注

国源

煤矿

大路西站台

46

25

25

25

0.10

/

备注:1.拦标价为含税价(9%税)。

2.计划运输量暂定25万吨,在合同期内,托运方可调整本标段计划量,承运方必须服从托运方调剂,托运方并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3.卸车费用由承运方承担,承运方在投标报价前应自行踏勘现场,并将卸车费用包含在投标总价中。

4.本次采购发生的平台交易费全部由承运单位负责并包含在总报价中。平台交易费收费标准按照其规定执行。因任何原因合同量未完成或未执行,托运方不予补偿平台交易费。

5.站台卸车时间:由承运方自行踏勘并按照站台实际要求组织运输,费用包含在投标总价中。

6.煤矿装车:装车站定量装车。

五、相关要求

5.1 承运单位中标后提供GPS账号给托运方,供托运方抽查行车轨迹。

5.2承运单位中标后不得进行转包或分包。

5.3发运前,承运单位需向托运方提供运煤司机培训相关材料。

5.4承运单位现场负责人员,必须具备车辆调度能力及对接厂矿的协调能力。在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中标承运方需安排足够人员做好开票、车辆秩序维护、煤炭安全巡查、封签检查、站台接卸、磅单收集统计复核等现场管理工作。

5.5承运单位现场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实时掌握运输车辆情况,并将发运信息记录详实。

5.6承运单位负责每日矿到目的地之间的运煤通道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矿煤炭营销中心。

5.7承运单位确保每日保质保量完成矿方下达的煤炭销售任务。

5.8承运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矿方各项管理规定,服从职能部门管理。

5.9承运单位车辆出矿前必须加盖篷布,严密遮盖。

5.10承运方严格按照托运方下达的月度计划量(合同期)和日计划量,有效组织车辆,将煤炭从货物起运地装车运达至货物到达地完成卸车。

5.11中标承运方要承担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的相关杂费。

5.12承运方可监督我方取样。

5.13承运单位必须安排驻站人员现场确认所有到站车辆煤炭数质量与出矿数质量保持一致,现场发现偷换煤应第一时间向托运方驻站人员反馈。

六、数质量考核

6.1承运单位人员要有良好的服务意识,严格按照煤场管理员要求进行入场、装车、过磅,不服从矿方管理的车辆,违反者将予以拉入黑名单,对承运单位给予2000元/次的处罚。

6.2承运单位必须保持车况良好,日常维护保养、维修均是承运单位负责,满足合同约定的装车能力;若由于承运单位车辆影响矿方销售,出现故障影响装车的,对承运单位给予10000元/次的处罚。

6.3承运单位若无法随时提供行车轨迹,对承运单位给予10000元/次的处罚。

6.4承运方必须严格按照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填录系统派车,不允许弄虚作假。否则一经发现载重与车型不符等违规现象,对承运单位给予10000元/车的处罚,并将该承运公司列入黑名单,终止合同。

6.5若承运单位司机发生不服从管理、不排队、打架斗殴的,对承运单位给予2000元/次处罚,发生刑事案件的,矿方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有权终止承运单位发运资格。

6.6若因承运方原因合同无法履行,矿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约定扣除保证金。若中标后一旦发现中标单位转包分包,托运方有权扣除全额保证金,并将该承运公司列入黑名单,终止合同。

6.7在承运过程中数量损耗超过0.2%或热值损耗超过80大卡/千克(站台月度取样化验加权平均),超损部分由中标承运方承担。质量以货物出矿月度加权平均热值与货物发港取样化验月度验收热值作对比。质量损耗扣款=(当月同煤种含税出矿平均价/平均热值)×超损热值×当月发运量。数量以货物起运地月度发运吨位和货物到达地月度结算吨位作对比。数量损耗扣款=超损数量×当月含税出矿平均价。

6.8数质量损耗扣款在当期中标承运方结算的总运费中直接扣除。

6.9中标承运方确保完成托运方下达的计划量,托运方对中标承运方实行日计划量考核,月度计划量闭合处罚兑现。每日托运方根据矿、站台影响因素以及不可抗拒因素影响发运量情况给予考核剔除,并对前日日计划考核结果进行确认,对承运单位给予500元/车的处罚。

6.10中标承运方完成100%月度计划量的,免于日计划考核的处罚,因乙方原因未完成日计划影响生产造成顶仓的不予免除;因不可抗力或煤矿生产等其它原因可以考虑免除日计划考核。

6.11当月站台对托运方日计划卡考核处罚及违反站台相关规定处罚等由中标承运方承担,在当期托运方与中标承运方结算的总运费中直接扣除。

6.12承运单位人员或车辆对矿方厂区内设施设备(如起落杆、反光柱等)破坏或偷窃的,一经发现照价赔偿,并对承运单位给予2000元/次的处罚,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6.13托运方若发现承运方运输车辆司机上车苫盖篷布且入矿装煤的,对承运单位给予2000元/车的处罚。

6.14承运单位人员矿内下车不拉手刹,造成溜车事故的,对承运单位给予10000元/次的处罚。

6.15由于不可抗拒原因或矿方生产方式、经营方式等发生重大改变而影响本合同执行时,承运单位同意矿方有权决定中止或终止本合同,不得提出其他补偿要求。

6.16承运方要加强运输车辆的日常管理与驾驶员安全教育,承运方负责监督检查,承运方违反下列规定,托运方将给予相应处罚,罚款将从运费中扣除,不足将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1)站台计划卡管理混乱造成卸错车的,对承运单位给予2000元/车的处罚。

2)中标承运方须按托运方要求使用专用塑封封签,对于塑封管理混乱、不对运输车辆进行塑封、塑封不规范(漏挂、不挂等),对承运单位给予2000元/车的处罚。

3)不遮盖防尘布(雨布)的,对承运单位给予2000元/车的处罚,造成热值降低加倍考核。

4)严禁中标承运方运输车辆恶意改变车辆净重,一经核实,对承运单位给予10000元/次的处罚,再次发现,双倍处罚。

5)单车矿发净重与到站台净重差>±300公斤,对承运单位给予2000元/车的处罚;单车矿发净重与到站台净重差>±500公斤,对承运单位给予5000元/车的处罚;单车矿发净重与到站台净重差>±1000公斤,对承运单位给予10000元/车的处罚,有特殊原因经公司核实可免于考核。

6中标承运方要严格遵守托运方、站台的各项管理规定,违反规定的对承运单位给予2000元/次的处罚。

7)在承运过程中出现偷、换煤炭的,一经核实,托运方有权扣留相关车辆,承运方除承担托运方的一切损失外,另对承运单位给予100000元/车的处罚,并有权取消承运方的运输资格,当事人直接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出现丢煤的,按照当期出矿价全额赔偿,赔偿费从运费中扣除。

8如承运方因自身原因(拖欠下属车辆运费、工资等)造成闹事、上访、起诉等情况发生,给托运方造成不良影响,每发生一起,对承运单位给予10000元/的处罚,承运方承担一切责任。

6.17如运输过程中遇煤炭高温,承运方须及时通知托运方相关人员,不得擅自浇水或作其他处理。如因中标承运方未及时通知托运方造成的损失,由中标承运方全部承担。

6.18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情况造成中标承运方不能按托运方要求完成运输,中标承运方必须及时通知托运方;如因中标承运方未及时通知托运方造成的损失,由中标承运方全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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