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350823]shhy[gk]2019007
预算金额29.88万元
招标公司上杭县商务局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陈伟泉13599513903
公告正文
肉品质量安全信息可追溯体系项目服务类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350823]SHHY[GK]2019007 作者:上杭县商务局 发布时间:2019-06-26 08:50

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上杭县商务局

乙方厦门导航者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823]SHHY[GK]2019007肉品质量安全信息可追溯体系项目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品目号 品目编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 金额 品牌 型号技术
指标等
产品属性
1 1-1 C020603 软件运维服务 软件运维服务 1 国内 298888 298888 盈纵启航 盈纵启航软件运维服务
合计: 298888.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拾玖万捌仟捌佰捌拾捌元整(¥298888.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5 )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双拥路民政福利中心九楼

4.3交付条件:项目验收合格后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根据工程完成情况,培训和系统试运行结束后,依成交商提交的竣工资料及申请,由采购人组织验收,验收组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及招标文件中技术要求由中标人现场演示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成交商负责向验收组提交验收所需文件。 (1)、在本项目系统建设工程完成后进行验收,标的中的所有软硬件产品都已安装调试到位时,由中标人向采购人发出验收申请,并由采购人根据合同规定和相关的国家标准对项目的实施结果进行验收,并对有异议和疑义项提出书面说明,如果无异议双方签署《验收合格报告》。 (2)、验收标准:根据本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报价文件、承诺及有关国家、行业规定进行验收。中标人应提供所有产品的原始记录文件及清单(含有产品说明书、合格证、保修卡等)。 (3)、中标人根据招标要求进行设备安装、调试、测试,如采购人对项目设备品牌、质量有异议和疑义的,中标人应提供相关设备的出厂证明文件,或由中标人邀请有资质检测部门进行设备检测作为验收标准依据,并组织进行使用性能方面的验收,所需检测和验收费用包含在报价中。 (4)、货物到货验收时中标人代表必须在场,并提供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1 60 合同签定五个工作日内支付60%
2 35 货物安装调试且验收合格五个工作日内支付35%的合同款
3 5 剩余5%的合同款即14945元(人民币大写:壹万肆仟玖佰肆拾伍元整)为质保金;在本合同约定的一年维保期到期之前支付。

8、履约保证金

9、合同有效期

三年

10、违约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接收或不及时验收的,乙方有权按照国家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提请县政府采购办协调处理,若造成乙方损失的,按有关规定由甲方赔偿乙方损失。 (2)、乙方所交货物品种、型号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甲方有权拒收,经代理机构确认后,乙方应偿付该货物款5%的违约金,同时涉及到的部分终止履行。 (3)、乙方不能如期交付货物的,经代理机构确认后,乙方应偿付该货物款5%的违约金,同时涉及到的部分终止履行。 (4)、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可以免责。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解的原则,协商解决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最新仲裁规则裁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维保服务条件 1.1由于系统所承载业务的特殊性和重要性,需要7*24不间断运行,乙方需提供电话支持、网络支持、现场服务等多方位、多手段的技术支持; 1.2系统运行发生故障时,在接到采购人故障通知后立即响应,24小时内派出技术人员到达现场进行维修,2个工作日内解决。如在到达现场24小时内无法排除故障的,则应提供与该设备型号、规格及技术指标相一致的备品或更新的兼容产品以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1.3提供7*24电话远程技术支持服务; 1.4遇重大事件与活动,根据采购人需求提供7*24小时现场值守,并提供相关的工作流程、工作规范、相关制度及人员配备情况等; 1.5每周将本周抢修、维修、维护、保养、配置修改记录表、设备维修进度状况以电子文档的形式报送项目负责人。对巡检中发现的异常情况与隐患提出处理意见; 1.6归纳总结运维中发现的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案,形成运维知识库。并每年度对系统应用管理人员进行不少于12学时培训。培训包括运维标准与规范、硬件应用操作、信息技术前沿知识等与运维管理、系统应用相关内容; 1.7按年度对硬件设备运行状态进行评估,包括运行环境、使用年限、性能参数、维修记录等,并形成评估报告,说明设备存在的风险与应对措施建议; 1.8制订突发事件响应预案,提供详细的响应流程与人员分工; 1.9设备更换:维保过程中需购买、更换设备或配件的,应事先向采购人报告,由采购人代表签字确认后,方可进行维修或更换。设备更换费用由供应商承担。若供 应商为了确保系统或设备正常运行,应急修复需立即更换设备或配件的,必须在事后及时向采购人报告,更换后的损坏件应交由采购人查验; 1.10在应用软件维保方面,中标单位必须保证清单中所有应用软件的正常运行,保证肉品质量安全信息可追溯体系各个环节的畅通。 1.11供应商不得对相关信息进行查询、下载,不得泄露采购人的工作秘密。供应商工作人员进入采购人单位展开维保工作,必须遵守采购人的相关规章制度,服从采购人单位的管理; 2.维保服务要求 2.1供应商应对本合同项下的硬件设备提供一年维保期,维保期内,须按合同条款提供免费服务,非人为损坏的故障设备及配件实现免费维修,更换、升级和安装调测。 2.2服务的响应时间 在免费保修期内,系统运行发生故障时供 应商在接到采购人故障通知后立即响应,24小时内将派出技术人员到达现场进行维修。如在48小时内无法排除故障的,则应提供与该设备型号、规格及技术指标相一致的备品或更新的兼容产品以保证正常运行。 2.3维保期后的服务要求 一年维保期结束后,供应商仍应对货物提供终身维修服务,更换配件时只能收取配件的成本费,若因供 应商提供相应维修服务产生了差旅费用及人工成本由采购人承担,供应商保证以合理的价格提供备件和维修服务,并以免费保修期内的速度进行维修处理。 2.4 供应商须向采购人提供该项目相关的终身免费咨询服务。 3.质量保证 合同包内货物质保期均为货物经签验合格后1年,在质量保证期内设备运行发生故障时,供应商在接到采购人故障通知后24小时内应委派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免费提供咨询、维修和更换零部件等服务,并及时填写维修报告(包括故障原因、处理情况及采购人意见等)报采购人备案,若到达现场24小时内无法排除故障,则应先提供同档次备用货物供采购人使用。其中发生一切费用由供应商承担。质量保证期内供应商有责任对设备进行不定期的巡查检修。 4.知识产权: 供应商须保障采购人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与采购人无关,供应商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责任与一切费用。如采购人因此而遭致损失的,供应商应赔偿该损失。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4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 上杭县商务局 乙方: 厦门导航者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 上杭县北环路277号 住所: 厦门市思明区软件园二期望海路25号之一4楼
单位负责人: 林云志 单位负责人: 曾梅花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陈伟泉
联系方法: 3131059 联系方法: 13599513903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莲前支行
账号: 账号: 129400100100236682


签订地点:上杭县

签订日期:2019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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