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应用技术学校2021年第二批实习实训设备建设项目1标段合同备案
编号:[czcg202109-194-01]
滁州市应用技术学校采购合同
项目名称:滁州市应用技术学校2021年第二批实习实训设备建设项目1标段
中标单位:安徽企想科技有限公司
采购单位:滁州市应用技术学校
二0二一年十月
滁州市应用技术学校2021年第二批实习实训设备建设项目1标段
编号:[czcg202109-194-01]
买 方:滁州市应用技术学校 卖 方:安徽企想科技有限公司
电 话: 电 话:18788854551
住 所: 住 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135号蓝筹国际2105室
滁州市应用技术学校 的滁州市应用技术学校2021年第二批实习实训设备建设项目1标段中所需网络布线实训设备经公开招标,确定 安徽企想科技有限公司 为中标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买卖双方同意按照下述的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1.本合同文件
下列每一文件均应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进行阅读和解释:
(1)交易文件(2)投标文件(3)中标通知书
(4)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它文件、补充条款或说明
2.采购标的、数量、质量要求(按照商务报价清单填写,如下表)
序号 |
产品名称 |
产品型号 |
数量 |
单位 |
单价(元) |
总价(元) |
1 |
网络布线实训装置 |
QX-WLSX、企想 |
1 |
套 |
82000 |
82000 |
2 |
网络配线实训装置 |
QX-WLPX、企想 |
1 |
套 |
37500 |
37500 |
3 |
光缆配线端接实训装置 |
QX-GLPX、企想 |
1 |
套 |
109000 |
109000 |
4 |
光纤熔接机 |
DJY4000、企想 |
1 |
套 |
18000 |
18000 |
5 |
综合布线工具箱 |
QX-ZHBX、企想 |
1 |
套 |
2700 |
2700 |
6 |
光纤工具箱 |
QX-GQGJ、企想 |
1 |
套 |
5800 |
5800 |
7 |
信息化网络布线综合系统 |
QX-Z-XXHZHBX-E-V1.0.0、企想 |
1 |
套 |
12000 |
12000 |
8 |
电动工具箱 |
博世、国产 |
1 |
套 |
500 |
500 |
9 |
平台配套 |
定制、国产 |
1 |
套 |
3000 |
3000 |
10 |
综合布线标准耗材包 |
定制、国产 |
4 |
批 |
13000 |
52000 |
11 |
计算机 |
启天M435-B460、联想 |
4 |
套 |
6500 |
26000 |
12 |
笔记本电脑 |
昭阳K4E-IIL499、联想 |
1 |
套 |
7500 |
7500 |
13 |
大写:叁拾伍万陆仟元整 |
356000 |
3.合同总价
合同总价为 356000元人民币。(大写:叁拾伍万陆仟元整)
4.付款方式:货到安装且验收合格后付合同价款的60%,第二年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0%,余款20%第三年付清。
5.合同供货(服务)期限及地点和方式:(按照投标文件要求)
(1)卖方应于合同签字生效后开始计算的5日内将货物送到买方指定的地点,由买方进行验收。
(2)货物运输至买方指定地点到货物验收合格前,安徽企想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对货物承担安保义务。
(3)货物运输安全及实训室装修施工安全责任由卖方全部负责。
(4)卖方在装修施工中要负责实训室环境及设施成品保护,如有损坏,由卖方恢复原样或照价赔偿。
6.验收要求及违约责任:见合同条款。
7.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方法:见合同条款。
8.合同的生效
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买卖双方加盖印章之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陆份,买卖双方各执二份,招标代理机构一份,招标采购管理部门一份。
买 方: 卖 方:
名 称:滁州市应用技术学校 名 称:安徽企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电 话: 电 话:18788854551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帐 号: 帐 号:1302010509200130022
二 合同条款
一、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适用法律
适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招标人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
2.合同文件组成和解释顺序
(1)合同文件的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2)合同的主要条款;
(3)合同的一般性条款;
(4)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5)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和交易文件;
(6)有关图纸、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7)合同的主要条款的效力优于合同的一般性条款的效力。
3.合同文件使用文字
(1)合同文件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
(2)合同文件使用技术性条款约定的为国家标准和规范;国家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可使用行业标准、规范。非标货物应按约定的技术性条款的标准和规范。
二、标的物的一般条款
4.完整物权
对于出卖的标的物,卖方应当拥有完整物权,并且卖方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包括知识产权)的义务。
5.质量保证
(1)卖方应保证所供标的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且是非长期积压的库存商品,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卖方应保证其提供的标的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标称的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卖方承诺的质量保证期限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及伴随服务而造成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
(2)根据买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的结果或当地技监部门的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标的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标的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并提出索赔。
(3)除合同主要条款规定外,合同条款中标的物的质量保证期均自标的物通过最终验收之日起计算,且质量保证期按不低于国家标准和卖方承诺的高于国家标准的质保期(卖方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6.包装
卖方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双方补充协议约定的方式包装,或者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7.伴随服务
(1)卖方除应履行按期按量交付合格标的物的义务之外,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2)标的物的现场安装或指导安装、启动、调试、监督(如果必须安装、调试的话);
(3)提供标的物组装和一般维修所必须的工具;
(4)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对所提供标的物实行运行监督、维修服务的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5)对买方技术人员的技术指导或培训。
(6)除合同另有规定之外,伴随服务的费用均已含在合同价款中,买方不再另行进行支付。
三、标的物的交付、检验和验收
8.标的物的交付
(1)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
(2)卖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和约定的地点交付符合交易文件要求的标的物。
(3)卖方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招标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9.检验和验收
(1)在交货时,卖方应配合买方对标的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合格检验证明,合格检验证明作为验收的依据,但不能作为有关标的物质量、规格、数量或性能的最终检验结果。
(2)买方根据合同规定的内容和验收标准进行验收,经检验无误后出具验收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最终付款所需文件的组成部分。
(3)验收期限自标的物交付之日起三十天内。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
四、对标的物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0.对标的物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买方在验收过程中,应当于双方约定的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及处理方式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
(2)如买方在验收期满后既不出具验收合格证明又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卖方所交标的物符合合同规定。
(3)卖方应在收到买方书面异议后七天内负责处理问题,否则将视为默认买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五、 合同价款和支付
11.合同价款和支付
(1)本合同的结算货币为人民币,单位元。
(2)卖方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交货并在合同主要条款规定的期限内持下列单据结算货款:
(3)合格的销售发票;
(4)买方盖章签收后的送货回单和验收合格证明。
(5)买方应按合同主要条款规定的期限和方式付款。
(6)根据现行税法对买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买方承担;根据现行税法对卖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卖方承担。
六、违约责任
12.违约责任
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3.买方违约责任
(1)在合同生效后,买方要求退货的,应向卖方偿付合同总价款的5%,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卖方有权要求甲方补足。
(2)买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逾期付款金额的每天万分之四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买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收卖方交付的符合交易文件要求的合格标的物,应当承担卖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14.卖方违约责任
(1)卖方不能交货(逾期超过五天视为不能交货),或交货不合格从而影响买方按期正常使用的,应向买方偿付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补足。
(2)卖方逾期交货的,应在发货前与买方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协商,买方仍需求的,卖方应立即发货并应按照逾期交货部分货款的每天万分之四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同时承担买方因此遭致的损失费用。
15.不可抗力
(1)因水灾、火灾、地震、战争等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七、索赔
16.索赔
(1)买方有权根据当地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其它有权威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
(2)在本合同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卖方对买方提出的索赔或差异有责任,则卖方应按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3)卖方同意退货,并按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标的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3)根据标的物的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甲方遭受损失的数额,经双方协商确定降低标的物的价格;
(5)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标的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卖方应按合同规定,相应延长修补或被更换部件或标的物的质量保证期。
(6)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七天内,卖方未能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若卖方未在买方提出索赔通知后七天内或买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合同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未付款或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对不足部分的补偿。
(7)买方提出索赔的书面材料应报当地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卖方同意的索赔方案应报当地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核。
八、履约保证金
17.履约保证金
(1)卖方应在本合同签订时,按交易文件的约定提供相应的履约保证金,保证金的有效期应不低于合同有效期。
(2)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买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
(3)履约保证金(无息)将在卖方履行完合同义务,买方支付合同价款的五天内
退回。
九、合同的解除和转让
18.合同的解除
(1)买方和卖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4)因合同一方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5)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在违约事实或不可抗力发生之后三十天内书面通知对方以主张解除合同,合同在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19.合同的转让
合同的部分和全部都不得转让。
十、双方其他约定
20.本项目负责人:庞远彬、吴凯凯联系方式:18788854551、15656424618,施工中项目负责人必须全程在现场指导施工。检查中发现一次不在现场罚款500元(工程结算时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21.安全施工:
(1)乙方在施工中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安全施工作业,作业人员按照相关要求购买各种保险。
(2)严格服从甲方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督、指导管理,严格遵守执行现场施工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加强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做好:“三宝”、“四口”、“五临边”、“高处作业”等安全防护。
(3)严禁机械带病和漏电作业。严禁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任何人不得在不符合规定施工条件和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强行施工。乙方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4)乙方有违返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者每次罚款500元(工程结算时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5)乙方承包人为本项目施工范围的第一安全责任人,对本项施工范围的具体施工作业安全全面负责,并承担其责任。负责做好工人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负责做好日常安全施工布置、检查工作。
(6)乙方必须注重安全施工,提高安全意识,加强安全防范,杜绝安全事故隐患,当发现安全隐患时必须立即停工并及时报告处理,严格做到无安全事故发生,若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一切事故责任和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负责,甲方协助调查处理,其他方面甲方概不负责。
十一、 合同的生效
22.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并在招标人收到中标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经招标采购管理部门备案后生效。
十二、 争议解决
23.争议解决
买卖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进行调解,协商不成,可选择:
(1)双方同时申请仲裁;
(2)向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附则
24.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陆份,买卖双方各执二份,招标代理机构一份,招标采购管理部门一份。
25.未尽事宜
本合同未尽事宜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之规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