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XQDZC20191091_04杜蒙县农业局2018年信息进村入户工程县乡级益农信息社设备及软件采购设备及软件采购
金额
-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19/12/18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王洪生
中标联系人李研0451-82114747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

杜蒙县农业农村局信息进村入户系统

集成服务项目

? 甲方: 尔伯特蒙古族自县农业农村局 ?

乙方: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


目? 录

第一章 合同当事人

第二章 定义

第三章 本合同总额及付款方式

第四章 集成服务内容

第五章 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第六章 履行期限和地点

第七章 一次性验收

第八章 售后服务

第九章 风险责任

第十章 延期和逾期违约金

第十一章 不可抗力

第十二章税务

第十三章 争议解决及法律适用

第十四章 合同的生效、终止及其他


第一章 合同当事人

以下为开票和结算信息:

甲方: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法定代表人:徐亚

法定地址:杜尔伯特县泰康镇哈萨尔路

邮政编码:166200

联系人:王洪

联系电话:0459-3421053

开户名称: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开户行:国农业银行杜蒙支行

银行账号:08620001040016477

乙方: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

法定地址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长江路380号宏洋综合楼81

法定代表人:李研

邮政编码: 150040

联系电话: 0451-82114747

收款账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和平支行

收款银行账号:3500 0501 1920 1137 703

? 号:91230000786040329G


合同各方本着平等互惠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现授权各自的代表按照下述条款签署本合同。

第二章 定义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否则本合同所使用下列名词的解释如下:

第一章

第二章

2.1 “合同各方”:指甲方、乙方双方。

2.2 “合同”:指由本合同正文及与附件、补充协议共同构成的整体。

2.3 “设计”:指技术方案或工程设计。

2.4 集成服务”:包含技术方案提供、工程实施、售后服务等。

2.5 “售后服务期”:验收后,根据双方约定,提供技术支持的服务期限。

2.6 “一般性故障”:指不会对甲方运行系统造成严重影响或者性能严重下降的一般性系统故障、应用程序错误、设备或者某些部件损坏等问题。

2.7 “关键性故障”:指对甲方运行系统造成致命性的、对用户有重大影响的、急需解决的故障或者限时解决的事件。

2.8 “工作日”:工作日是指国家所规定的节假日之外的所有工作日,未指明为工作日的日期指自然顺延的日期。

第三章 本合同总额及付款方式

3.1 本合同总金额为:

RMB359900(小写)

人民币:叁拾伍万玖玖佰元整(大写)

3.2 上述合同总价为固定不变价。

3.3 发票:乙方在收到经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的“一次性验收报告”后七日内,向甲方开具合同总金额100%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6%

3.4 付款方式:合同项下所有款额应通过甲方和乙方指定的银行用人民币支付。付款:在收到乙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95%,即人民币341905元,人民币:叁拾肆万壹玖佰零伍元整)。质保期满后支付合同价款的5%人民币17995元,人民币:壹万柒玖佰玖拾伍元整)。

第四章 集成服务内容

4.1 前期准备:

4.1.1 根据合同和设计制定项目计划和项目进度表。

4.1.2 根据合同、设计和对甲方进行需求调研制定需求规格说明书。

4.1.3 根据合同、设计和需求规格说明书制定实施方案。

4.2 现场施工:

4.2.1 对软、硬件设备进行安装、调试,形成安装调试记录。

4.2.2 涉及系统的割接,必须编写割接方案,并经过甲方确认。

4.2.3 根据需求规格说明书、需求模块功能矩阵编写系统测试方案。

4.2.4 试运行期结束,系统运行状态良好,乙方向甲方提出“验收申请”,甲方于申请当日组织终验。

4.3 售后服务:

对集成服务提供技术支持,详细售后服务内容参见第八章。

第五章 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5.1 甲方职责:

5.1.1 为保证乙方有效地进行集成服务工作,甲方应当在本合同生效后5日内以书面方式向乙方提供与本次集成服务相关的技术资料和数据。

5.1.2 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数据应完整无误,如提供的技术资料和数据不完整或有错误,应在3日内补充完整、修改或更换。

5.1.3 为乙方工程师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并安排相应人员协助乙方工作。

5.1.4 对乙方工作的工作态度、技术水平进行监督和评判以提高乙方的服务质量。

5.1.5 甲方应按工程实施计划约定对乙方提交的集成服务成果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证明。

5.2 乙方职责:

5.2.1 按期、按质、按量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任务

5.2.2 向甲方提供集成服务的具体实施方案。

5.2.3 保证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及技术图纸完整、清楚、正确。

5.2.4 负责对甲方所提供的设备进行安装、调试

5.2.5 乙方在集成服务中造成甲方设备损毁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5.2.6 乙方配合甲方进行系统测试、系统验收。

5.2.7 乙方在售后服务期内向甲方提供技术支持。

第六章 履行期限和地点

合同各方约定乙方应按下列要求完成本合同的集成服务工作:

6.1 集成服务验收时间:20201月30日前交货(工)验收完毕。

6.2 集成服务地点由采购单位指定。

6.3 集成服务质保期:三年。

第七章 一次性验收

7.1 在系统集成服务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组织双方进行一次性验收;如甲方未在约定的时限内组织验收,视为验收合格

7.2 验收内容包括:系统测试,系统集成的内容和性能符合合同设计要求;文档移交。甲方组织系统测试,乙方配合测试。进行系统测试如需仪器、仪表及专用工具,由甲方自行提供。如以上工作没有发现核心或关键问题,视为验收合格。合同各方在“一次性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一式三份。

第八章 售后服务

8.1 在售后服务期内,乙方对本合同系统及技术服务提供服务热线电话支持服务。

8.1.1 乙方提供全天( 7? X24? )小时服务热线电话,在甲方发现系统发生异常或遇到难以解决的系统疑难问题给予服务响应。

第九章 风险责任

系统集成服务的设备保管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十章 延期和逾期违约金

10.1 甲方的违约责任

甲方逾期付款的,自超过付款日期之日起,乙方有权按合同总价款,以每周0.1%的比例向甲方收取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但违约金数额最多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如甲方逾期付款超过(4)周,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0.2 乙方的违约责任

如果乙方无法按时完成服务,每迟一周支付合同总价的0.1%不满一周作为一周计算,上述逾期违约金总值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工程延期或工期顺延,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每延期一天,乙方有权按合同总金额0.1%向甲方收取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所受损失,则甲方应补足差额。

10.3 违约金的支付

合同一方按上述违约责任条款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 通知应列明违约行为及证据、违约金数额等内容。

违约方收到通知并确认存在违约责任后,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如果违约方对通知有异议,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对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

第十一章 不可抗力

11.1 如果合同各方中的任何一方因为不可抗力,如战争、火灾、台风、洪水、瘟疫、雪灾、地震或合同各方共同认为属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被迫停止或推迟合同的执行,则合同执行将相应顺延顺延的时间由合同各方协商确定。

11.2 受影响的一方应将不可抗力的出现尽快通过电传或传真方式通知对方。在不可抗力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受影响的一方应向其他方提供一份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并通过快件或挂号信寄至另一方以便其检验和确认。

11.3 受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终止或被排除后尽快通过电传或传真通知对方,并通过挂号信方式通知对方不可抗力已终结或排除,并继续合同的履行。

11.4 如果不可抗力持续作用超过2个月合同各方将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未来的合同执行问题。

第十二章税务

12.1 甲方将承担中国有关机构根据中国税务法律向其征收的所有与合同执行有关的税务。

12.2 乙方保证,已按中国政府的相关法律、法规足额缴纳了应交税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无偷漏税、走私或其它违法行为。

12.3 本合同各方应各自承担其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税务法规足额缴纳税款而产生的全部责任。

第十三章 争议解决及法律适用

13.1 所有与合同执行有关的争议将通过合同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合同各方不能协商一致,则将该争议提交至乙方所在地法院进行解决。

13.2 法院判决为最终结果且对合同各方均有约束力。

13.3 除判决书另有规定外,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13.4 诉讼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争议部分以外的合同条款。除非另有约定,合同各方当事人不免除合同项下各自的义务。

第十四章 合同的生效、终止及其他

14.1 本合同将由合同各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

14.2 合同各方同意所有附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附件与合同正文有任何不一致,以合同正文为准。

14.3 本合同及其附件为中文文本共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二份。

14.4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50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

14.5 对合同内容做出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应为书面形式由各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4.6 任何与合同相关但未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事项将由合同各方友好协商并达成协议予以解决。

14.7 乙方不得擅自转让(无进口资格的投标人委托进口货物除外)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4.8 本合同有效期为(3)年,如双方权利义务未在有效期内履行完毕,则有效期限顺延至权利义务终结日止。

甲方(签章): ? 乙方(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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