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承担过类似工程;类似工程认定标准:投标人自2018年11月1日以来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17500万元(含)以上且单项合同建筑面积48000?(含)以上的房屋建筑的施工总承包业绩。要求提供中标通知书(或者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上至少应加盖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四方公章(非项目章、科室章),否则不予采信),以上三份材料缺一不可。类似工程的有效期以竣工验收日期为准。类似工程的合同金额以中标通知书(或者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上所注为准,类似工程的建筑面积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上所注为准。上述材料均以无锡市建设工程网上招投标系统V7.0诚信信息库的信息为准。
自2021/11/10以来,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自2022/11/10以来,企业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自2023/08/10以来,企业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本次招标中需要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不处于不合格状态。
联系人
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