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中共长沙市天心区委办公室2021年天心区臭氧污染数据分析及科技监测服务合同公告
金额
129.6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1/08/24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服务类合同预览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TXCG-CS-202107060139-1 采购人(全称): 中共长沙市天心区委办公室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深圳市华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2021年天心区臭氧污染数据分析及科技监测服务 (3)采购计划编号: TXCG-202107060139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1-08-24 —— 2021-12-31 3.2 履行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3.3.1、科技监测服务,利用先进的科技设备对复杂问题进行监测、诊断和预判,肃清污染来源问题。颗粒物激光雷达系统服务30天,7参数移动走航监测服务55天,VOCs走航监测服务12次,便携式VOCs监测仪器服务期内常备,无人机航检服务期内常备; 3.3.2、督查溯源服务,提供2人的监测溯源技术人员运用科技设备对天心区重点区域属地污染源进行督查,对问题污染排放源进行监督整改。监测数据异常情况下,对接、配合数据分析组,与政府人员进行现场污染源巡查; 3.3.3、数据分析与预警研判服务,提供2人数据分析人员负责监测点位的数据分析,对污染排查治理提供信息技术支持;提供日常监测溯源督查报告、阶段性总结报告、污染过程报告等专业性报告;结合空气质量变化的规律和趋势,精准研判预警,判断环境空气污染造成的影响程度,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为应急管控工作提供指导性建议; 3.3.4、专家会议,根据空气质量情况、阶段性工作总结等组织调度会,协助蓝天办开展专家会商、月讲评会,或专项培训会,调度会不少于4次,专家出席的会议至少2次; 3.3.5、巡查车辆服务,用于站点周边的日常巡查,紧急情况排查的代步交通工具。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648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说明:签订合同后,乙方提供等额有效增值税普通发票,在七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中标价的50%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648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说明:合同期满后,乙方完成合同项目并提供等额有效增值税普通发票及验收报告,在七个工作日内,经甲方验收通过后支付实际剩余款项,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中国工商银行深圳景田支行(深圳市华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4000029809200352548)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建立快速溯源的监测体系 5.2.1.1、固定雷达,精准溯源 通过搭建固定雷达监测系统,布置大气颗粒物激光雷达站点周边,进行5-8公里无盲区激光扫描遥感监测。精确10M*10M污染源精准定位,反映天心区的空气质量状况,了解区域内大气污染水平分布强度,并对监测结果和重点污染源进行重点观测与分析,通过风速风向情况找出需立即重点管控污染源,并提出具体管控意见。 大气颗粒物激光雷达参数具体要求: (1)可获取气溶胶粒子在大气中的时空分布,还可以获取大气气溶胶消光系数、退偏振比、颗粒物浓度、边界层高度、云信息等,可应用于重污染过程分析、污染快速溯源、事故应急监测、评估污染扩散趋势等。 (2)为有效捕捉近地面污染源,立体监测设备探测盲区:≤35m。 (3)立体监测系统最大监测半径必须8KM范围内,以说清受周边区域污染源影响因素。 (4)为保证数据采集全面,所有接收望远镜中,主望远镜直径不小于120mm,次望远镜直径不小于30mm。 5.2.1.2、7参数移动走航监测车,快速溯源 具有机动性较强,可以实现边走边测和定点监测,在地图上显示出污染的高低分布,根据实际需要(当站点周边存在明显污染源或发生突发事故时)及时进行移动走航监测、定点比对监测等工作,根据比对结果进一步确定局部污染区域。主要监测因子为:PM2.5、PM10、CO、O3、NO2、SO2、VOCs。 5.2.1.3、PTR-VOCs走航监测车 可实现VOCs组分的边走边测,结合电子地图,将污染物浓度信息和电子地图进行叠加,可清晰辨别污染物高值区,从而判断各组分污染排放源的位置,对于臭氧污染防控具有指导性意义。 5.2.1.4、无人机侦查系统,精准广取证 摄影无人机在环境问题侦查中具有“大区域”“精准”“高效快速”等优点。针对督查过程中难以到达的地方捕捉小散乱污、垃圾焚烧、厂区内部物料堆放等问题,重点解决工地管控措施外围好、中心差、伪落实的现象,同时为调度工作提供支持。 5.2.1.5、便携式VOCs监测仪 便携式VOCs监测仪监测,主要是VOCs排放源,方便现场巡查取证,定性定量的评估排放源的浓度高低,对管控污染源有数据支撑。 5.2.2数据分析与预警研判服务 5.2.2.1、预警研判分析 数据分析人员分析天心区空气质量监测点数据、街道微型站数据、以及移动设备监测的数据,实现综合分析研判和评估,明确当前目标形势,为天心区本地化服务提供有力的数据技术支撑。 5.2.2.2、管控信息推送 为了保证实现空气质量目标,工作时间内对站点的空气质量小时数据进行实时监控,根据小时数据情况,实时提醒站点高值、实时分析污染原因、采取相应管控措施。臭氧发生污染时,要推送O3余量控制分析,指导管控措施落实时长。 5.2.2.3、污染预警预报 结合分析预测污染物的变化,对未来3天内的空气质量做相对精准的预测,未来7天的空气质量做定量定性预测,作为下步管控要求的气象依据。 5.2.2.4、编制监测溯源报告 开展日常空气质量分析,每日提供空气质量及溯源日报;定期进行总结分析,对各种污染问题的变化情况、科技设备监测情况进行分析、区域的污染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形成周报、月报、半年报、专报等阶段性总结分析报告材料。 5.2.3环境监管巡查服务 5.2.3.1、开展天心区重点管控区域日常巡查服务 一是常规排查,数据正常情况下,巡检人员对天心区重点区域进行例行督查、复查。将发现的污染源第一时间发送给责任单位,及时整改污染问题;二是应急督查,当站点数据发生异常时或者预测次日将会发生超标风险,巡检人员根据监测点的数据变化及气象条件、管控措施要求有针对性对污染源进行督查。 5.2.3.2、重点时段加密巡查 结合天心区历史监测数据,分析天心区整体污染变化特征,明确污染重点时段,在重点污染时段以及应急管控期间,加强本地巡查监控服务,针对重点污染区域、企业、污染源等加密巡查溯源次数,有效降低本地污染源贡献。 5.2.3.3、污染管控后巡查 一是检验之前管控措施的效果如何,二是防止污染源再次出现而影响周边空气环境质量,确保污染治理有成效,污染问题不回潮。 5.2.4研讨会商服务 服务期内与蓝天办组织开展调度会,邀请大气污染防治领域的专家进行深入分析天心区空气质量污染现状及成因,对治理方向及措施进行评估,提出天心区下阶段大气污染防治系统性、针对性的工作建议。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项目验收采用提交服务数据分析报告、专家意见书为准,数据分析报告、专家意见书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5.3.2、项目完成后,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日报、周报、月报、半年报等报告按实际服务时间提交;污染专报按需提供;结题报告1份,专家会议需提供现场会议照片和PPT资料;以上,中标人应移交采购人。 5.3.3、需要提交设备使用记录或现场工作照片,作为科技设备使用依据。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6.1.1、甲方有权获取和使用本项目的污染源数据的权力,乙方应提供相关服务。 6.1.2、要求乙方要明确项目责任人,并将姓名、联系电话通知甲方备案。如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通知甲方。 6.1.3、经过甲方验收的项目报告,乙方不得做任何实质性改动(拆除、闲置、更换等),若有特殊原因需改动必须报经甲方同意并备案。 6.1.4、甲方根据合同要求对乙方进行考核,如若乙方未能达到考核标准,甲方有权根据考核结果扣除乙方相应费用。 6.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6.2.1、按合同要求,配备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与设备。 6.2.2、建立完善的溯源追踪系统,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并向甲方汇报。 6.2.3、建立齐全的设备使用情况的档案,根据实际需要及时按照合同要求完成监测任务。 6.2.4、实事求是,科学运营,不得弄虚作假,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考核,并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6.2.5、发现系统中的问题及时向甲方通报,可随时向甲方提出合理化建议。 6.2.6、要对监测数据做好保密工作,并配合甲方做好各类档案保存工作。 6.2.7、乙方在实施项目过程中应对自身的安全生产负责,若由乙方原因发生的各种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2.8、乙方按要求做好监测设备和监测手段的日常运行。 6.2.9、乙方应明确项目责任人,并将姓名、联系电话通知甲方备案。如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通知甲方。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4.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因乙方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应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在明确违约责任后,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长沙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生效 合同签订时间: 双方签章时间 --> 11.其他条款 无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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