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市望城区民政局长沙市望城区民政局政府购买困难老年人(重残、失能失智、留守、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为重点)居家上门服务合同公告
金额
191.76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2/11/24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WCCG-CS-202209260083-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望城区民政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市仁道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长沙市望城区民政局政府购买困难老年人(重残、失能失智、留守、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为重点)居家上门服务 (3)采购计划编号: WCCG-202209260083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一)政府购买空巢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巡访照护服务。 第一阶段:开展全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第二阶段:开展空巢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巡访照护服务。 要求: 1.能力综合评估。评估对象具有望城户籍,全区11个街镇年满65周岁及以上社会面老人。以街镇提供名单为依据,已经享受基本养老服务的特困、低保老人不参与能力综合评估。 2.评估标准:(1)老年人吃饭、穿衣、上下床、上厕所、室内走动和洗澡六项指标,只要有一项指标“做不了”,视为部分失能;有五项及以上指标“做不了”视为完全失能。(2)按照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子女在外地(本市外)务工或经营,连续半年以上未与老人共同生活的空巢老人、部分失能、完全失能分类评估,评定结果须经村、社区签字盖章。(3)评估费用按照11元/人的标准进行评估,包含评估所产生的食宿、交通费用。(评估费用据实结算) 3.完成时限:合同签订生效起30日内完成对全区65周岁老人能力评估,并形成汇总。 (二)困难老人巡访 1.服务对象。(1)全区社会面65周岁及以上部分失能或完全失能老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子女在外地务工或经营,连续半年以上未与老人共同生活的空巢老人。(2)已经享受基本养老服务的特困、低保对象不纳入空巢等特殊困难老人巡访照护范围。 2.服务程序。(1)申请人填写《望城区民政局政府购买空巢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服务申请审批表》并附身份证、户口本、及1寸照片。(2)村(社区)公示7日无异议后上报街镇,由街镇组织造表审核,区民政局进行复核、审批;(3)区民政局审批结束后将名单提供给中标单位,开展巡访照护服务。 3.服务标准。空巢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巡访对象根据不同的条件分为三类服务标准:A类对象:对饮食起居能完全自理的服务对象,服务标准每人每月100元,每月现场服务不得少于3次。B类对象:对饮食起居有一定自理能力的服务对象,服务标准每人每月200元,每月现场服务不得少于6次。C类对象:对饮食起居自理能力较差的失能、失智的服务对象,服务标准每人每月300元,每月现场服务不得少于9次。每次服务时间不得少于60分钟,超过服务时间不得多算服务次数。 4.服务内容。(1)生活照料服务。根据老年人需求为其提供个人卫生和生活起居等照料护理服务。个人卫生护理,包括洗发、梳头、口腔清洁、洗脸、剃胡须、修剪指(趾)甲、洗手洗脚等服务项目。生活起居服务,包括协助进食、协助如厕、协助移动、更换衣物、卧位护理、为居室通风等服务项目。服务要求:洗漱等个人卫生应协助到位,容貌整洁、衣着适度、指(趾)甲整洁、无异味;饮食、如厕等应协助到位;翻晒、更换床上用品,保持床铺清洁、平整;用于生活护理的个人用具应保持清洁;为居室通风,调节居室温度、湿度、光度;帮助或协助老人维护维修日常生活用品;帮助或协助老人不定期进行家庭设施安全检查,了解水、电、气、取暖、降温等设施运行情况,排除安全隐患;关注老年人的身体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置。(2)助餐服务。根据老年人需求为其协助烹饪餐饮服务。服务要求:符合国家和省市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尊重老年人的饮食生活习惯;注重营养、合理配餐、协助烹饪,就餐完毕后及时打扫就餐区,清理餐具,保证环境整洁、卫生。(3)助浴服务。根据老年人需求为其提供助浴服务。服务要求:沐浴设施设备安全,助浴前应进行安全提示,地面防滑,及时清理积水;助浴时应根据四季气候状况和老年人居住条件,注意防寒保暖、防暑降温及浴室通风,服务过程中,如遇老年人身体不适,应协助采取相应应急措施;服务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掌握相关知识及技能。(4)助洁服务。根据老年人需求为其提供居室整洁、物具清洁、衣服洗涤等服务。服务要求:保持卧室、厨房、卫生间等起居室内部整洁,物具清洁;保洁用具应及时清洗,保持清洁;衣物洗涤前应当面清理包内物品。(5)助行服务。根据老年人需求为其提供户外散步等陪同服务,协助外出会友、购物、办理其他事务等服务。服务要求:助行服务一般在老年人住宅小区及周边区域内,注意途中安全;使用助行器具时应按助行器具的使用说明进行操作。(6)助医服务。根据老年人需求为其提供医疗保健、陪同就诊、代为配药等服务。服务要求:为服务对象测血压、体温,提醒吃药;提供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老年人营养、心理健康等知识;陪同就诊包括常见病、慢性病复诊,辅助性检查,门诊注射、换药,就诊过程中应注意途中安全,就诊结束后应及时向老人家属或其他监护人反馈就诊情况;代为配药的范围为诊断明确、病情稳定、治疗方案确定的常见病、慢性病,一般到老年人居住地所在区域范围内的医疗机构,应做到当面点清钱款和药物等;康复辅助应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进行,应符合老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康复辅助过程中应注意观察老年人的身体适应情况,防止损伤,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康复器具。(7)助急服务。根据老年人需求提供紧急情况时的应急救助服务。如:老年人出现突发疾病、意外人身伤害等情况。服务要求:建立通讯、信息等紧急救援设备网络系统;开通老年人应急援助服务热线;建立老年人应急预案和安全管理制度,对遇有经济困难或特殊需求的老年人及时直接或间接提供快速紧急援助服务,并立即通知家属或监护人。(8)代办服务。根据老年人需求提供代办服务,包括代购物品、代领物品、代缴费用、代邮物品等。服务要求:代办服务范围应为日常生活事务;代办服务时应当面点清钱物、证件、单据等。(9)精神慰藉服务。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心理咨询抚慰和心理健康教育等精神关爱服务。服务要求:以定期电话沟通、上门探访等形式,了解老年人的兴趣爱好、性格心理特点;尊重老年人的隐私,对老年人的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对老年人特殊心理需求和心理问题,提供心理咨询和抚慰;疏导心理困惑、排遣孤独,解决心理问题;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服务,开阔老人视野,保持心情舒畅。(10)法律维权服务。根据老年人需求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服务要求:组织老年人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和内容;协助老年人维护其合法权利,如赡养、财产、婚姻等的法律援助和帮助服务。(11)助教助乐服务。根据老年人需求为其提供文化娱乐、教育学习和体育健身等服务。服务要求:提供适宜老年人阅读的报刊书籍,为老年人提供书法、绘画、计算机等适宜的文化活动和技能辅导,满足老年人再学习需求;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老年人健身、娱乐活动;根据老年人身心健康和需求,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协助老年人到户外活动,应携带好必备物品、药品,所有活动遵守老年人自愿的原则。(12)慈善救助服务。根据老年人需求为其提供慈善救助服务。服务要求:协助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及时享受到政府或社会所提供的救助、救济。(13)助农服务。根据农村老人服务的实际情况,主要开展农忙季节帮助、房屋捡漏等助农服务。服务要求:协助农村老年人开展农业劳作,以减轻老人劳动负担。 金额明细:合计金额小写:1917600元;合计金额大写:壹佰玖拾壹万柒仟陆佰元整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2-11-01 —— 2023-10-30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望城区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根据甲方明确的采购需求当中服务方式提供服务。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67116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5,说明:完成第一阶段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服务,据实结算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8764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5,说明:完成第二阶段第一季度老年人巡访照护服务,据实结算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8764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5,说明:完成第二阶段第二季度老年人巡访照护服务,据实结算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8764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5,说明:完成第二阶段第三季度老年人巡防照护服务,据实结算 第5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8352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0,说明:完成第二阶段第四季度老年人巡访照护服务,据实结算,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支行(长沙市仁道养老服务有限公司:800320811402010)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乙方提供的服务应符合采购需求所述的标准。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乙方提供的服务应符合采购需求所述的标准。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具备合法的从业资格,专业服务人员应具备养老服务专业知识和技能;遵守养老服务职业道德规范,遵纪守法。掌握基本养老服务礼仪,仪表、仪容等应符合相应的行为规范。 (2)乙方应有良好的组织、沟通与协调能力;尊重老年人,保证养老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有较强的服务意识。 (3)乙方所有工作人员应具备有关养老服务的法律法规、安全、卫生知识;无精神病史和各类传染疾病;提供服务时应服饰整洁、语言文明、态度和蔼、细致周到、操作规范;尊重老年人的生活习惯和宗教信仰自由;尊老敬老,富有爱心,宽容、忍让。 (4)乙方须严格遵循采购人对信息发布程序的相关规定,未经得甲方授权同意,不得擅自发布任何信息。 (5)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 (6)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7)乙方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乙方原因造成第三方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乙方履行合同过程中应保障自身人身和财产安全,人身财产安全责任自负。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乙方应当30日以内按标准完成第一阶段全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服务工作。如逾期或者未按标准完成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不予结算费用。 (21)乙方应及时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安排服务工作,若乙方未能在约定时间并按照服务内容进行服务工作,或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每发现一次应当扣除合同总价款的1%作为违约金,发生三次或以上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未结费用不再予以支付,且乙方须按照合同总价款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因遇到第三方可能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形或不可抗逆因素时,未能按时完成但迟延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甲乙双方盖章并由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本合同一式三份,采购人执2份,供应商1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协商解决。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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