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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召开《凉山彝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补充规定(草案)》公开听证会的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四川省
发布时间
2024/04/22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苏石柳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进一步优化落实生育政策,提升家庭发展能力,我州拟修订《凉山彝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补充规定》,根据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指定程序规定,我委拟召开《凉山彝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补充规定(草案)》公开听证会,现就听证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时间

2024年5月22日(星期三)9:00

二、听证会地点

州卫生健康委四楼大会议室

三、听证内容

听取听证会代表对《凉山彝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补充规定》(草案)的合法性、科学性、可行性、风险性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四、听证陈述人、旁听人

(一)陈诉人。听证陈诉人名额为38名,主要有:州级相关部门代表16名;县(市)代表人14名;州人大代表3名;州政协委员3名;州级专家代表2名。

(二)旁听人。听证会的旁听人名额为2名。

本州行政区域内,凡年满十八周岁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均可申请成为旁听人。

五、报名方式

凡有意参加听证会者均可报名。报名者于2024年5月20日前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凉山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凉山州西昌市健康二环路3号)106办公室现场报名。州卫生健康委将根据报名情况确定听证会旁听人。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苏石柳:18181218299。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踊跃报名参加听证会。


附件:《凉山彝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补充规定(草案)》


凉山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4月22日


附件

凉山彝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补充规定(草案)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结合凉山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本补充规定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以及户籍在自治州而离开自治州行政区域的公民。

第三条 自治州实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一方为农村户口或少数民族的,可以生育四个子女。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

第四条 符合本补充规定生育的子女系双胞胎或多胞胎的,应计入规定允许生育子女数;计划内最后一胎系双胞胎或多胞胎而超过生育规定数的,视为符合政策法规生育。

第五条 夫妻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的,送养的子女数应计入规定生育的子女数。

第六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期间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及其子女、家庭享受的相关政策不变,具体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

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制定老年保障制度和措施时,应当体现对独生子女父母的优先照顾。公办养老机构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应当为经济困难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老年人提供无偿或者低收费托养服务。

第七条 符合本补充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再延长女方生育假三十天、男方护理假十五天。子女三周岁以下的夫妻,每年分别再增加五天的育儿假。生育假、护理假、育儿假由用人单位予以保障,视为出勤。用人单位不予保障假期的,由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人社部门责令改正。

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措施,支持家庭生育、养育。用人单位应当配置母婴设施。

第八条 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对三周岁以下的婴幼儿家庭适当给予育儿补贴、托育费用补助,减轻家庭生育、养育负担。

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配租公租房、廉租房时,对符合当地政策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以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按照规定予以适当照顾。

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家庭养育未成年子女负担情况,研究制定差异化租赁和购买房屋的优惠政策。

第九条 木里藏族自治县可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本补充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县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

第十条 本补充规定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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