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州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
乙方:福建省凌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型企业 无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00]JL[GK]2018013-1的建设法医病理实验室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
1 | 1-1 | 房屋修缮 | 房屋修缮 | 1 | 套 | 国内 | 415086.12 | 415086.12 | 详见投标文件 | 详见投标文件 | ||||||
合计: | 415086.12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肆拾壹万伍仟零捌拾陆元壹角贰分元(¥415086.12)。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30 )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天泉路279号刑侦支队;
4.3交付条件:验收合格后。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合同包一品目号1-1为建设法医病理实验室,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要求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 。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1)乙方必须按照工程量清单要求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 (2)双方按国家颁布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验收,并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交工验收手续,不合格工程不准交工。质量等级达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30 | 合同签完 |
2 | 65 |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付工程总造价95% |
3 | 5 | 作为质保金1年后支付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质保期结束。。
10、违约责任
10.1因乙方原因造成采购合同无法按时签订,视为乙方违约,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的,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赔偿金额为合同总价的20%。 10.2在签定采购合同之后,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视为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的,乙方需支付相应的赔偿,赔偿金额为合同总价的20%。 10.3因乙方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甲方有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10.4乙方必须按照约定工期完成本项目,工期每逾期1个日历天,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500元/天的违约金。工期逾期超15个日历天,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为合同总价的20%。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因乙方偷工减料或使用不合格材料而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时,甲方有权无限期追溯违约责任。乙方违反施工规范进行施工或建筑材料设备、施工工艺不合格等产生的工程质量问题而引起的返工、补救、整改或重建,其全部责任和费用以及赔偿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应无条件接受甲方的检查,检查中发现工程存在安全质量等问题,乙方应无条件同意进行整改并接受经济赔偿。 工程竣工验收时未能达到合格标准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乙方除了应当按照规范的要求进行整改,使其达到合格标准,还应按工程不合格项工程造价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由甲方直接从竣工付款中扣除。。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福州仲裁委员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合同。具体工程量以实际施工量为准。 14.2为确保工程施工进度、质量和安全,履行乙方投标时的承诺,乙方保证按照切实可行的工程施工进度计划进行施工,按照《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1)规定建立施工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及时派出投标时承诺拟派出的现场施工主要管理人员和施工班组技术骨干以及施工人员到甲方工地现场,做好工程各项施工工作。 14.3乙方应负责已完工部分工程的保护工作;应做好防雷电、防火等的安全防护工作;承担施工现场和施工人员的治安、环境卫生、计生、外来人员暂住手续等管理工作和相关费用;若发生任何安全事故,均由乙方全部负责。 14.4乙方严把材料质量关。所有进场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必须符合招投文件的要求,并出具相应的质量证明文件。 14.5乙方应负责整个场地的安全文明卫生管理,做到文明施工,保持施工场地清洁。所有施工建筑垃圾应全部清运出现场并由乙方承担费用,包括在合同总价中。施工单位必须保证整个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产生。 14.6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在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过程中,乙方应时刻关注和采取适当措施保障所有在场工作人员的安全,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现场施工应当保持有条不紊,避免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 14.7为了保护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甲方要求时,应负责提供照明、警卫、护栏、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责任。 14.8 变更 14.8.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施工中发生工程设计变更,乙方应按照甲方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无条件进行变更施工。在施工过程不论何种原因,预计工程量清单内的单个项目工程量可能发生增加,乙方必须征得甲方书面认可后方可施工,否则增量部分由承包方自行承担。在获得甲方书面认可后按下列变更程序及估价原则执行。 14.8.2 变更估价 变更估价的原则:如下 (1)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乙方按照经甲方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 (2)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变更签证、现场签证等相关事宜按照《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闽财建[2007]157号)的规定执行,具体约定如下: ①因设计变更项目发生的工程量以及工程价款变更,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签证;非设计变更原因发生的工程量以及工程价款变更,应当按规定办理现场签证。上述签证作为工程价款变更的确认文件。 ②办理变更签证、现场签证时,应填写规定格式的签证单(详见闽财建[2007]157号文件附件),签证单应当明确签证项目的工程数量和金额(或计算方法)。签证单由甲方、监理单位(甲方有委托监理单位的)、乙方三方现场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加盖公章)后,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3)变更签证、现场签证的价款变更,变更估价原则如下: ①工程量清单内项目 a、单个项目工程量变动幅度超过±30%并导致合同总价变动幅度超过±1%的,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甲、乙一方可以重新提出综合单价,经另一方确认后变更合同价款;未超过上述幅度的,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b、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影响措施项目费用的,相应的措施项目费用作相应调整。 ②工程量清单外项目 合同中有类似于增减工程量项目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合同中未包含的项目(有定额项目的),单价按编制预算价采用的定额及信息价套价后乘以投标折扣率(折扣率=投标总价/招标预算价);若无相应的定额子目或材料价格时的,由乙方重新提出综合单价,经甲方确认并经有关部门审定后变更合同价款。 按上述①、②规定需要重新提出综合单价的,其单价按照国家和省现行计价办法,有关部门颁发的消耗量定额、人工预算单价和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进行计算,材料价格按同期信息价或经市场询价后确定,取费标准按中标文件中的相应标准计算。 14.9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4.9.1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为12个月。 14.9.2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按照审定工程结算价款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 14.9.3乙方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 (2) 5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 14.9.4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 14.10保修 14.10.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本项目保修期按12个月执行。 14.10.2修复通知 乙方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若发生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甲方电话通知后,6小时内做出反应到场维修,否则甲方有权动用质量保证金自行委托维修,质量保证金不足支付维修费时,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索赔。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
甲方: | 福州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 | 乙方: | 福建省凌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住所: | 鼓楼区天泉路279号刑侦支队 | 住所: | 永泰县盘谷乡福坪村福坪1号3层303室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林秀玲 |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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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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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 13950425130 |
联系方法: | 15959135865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福大分理处 | |
账号: | 账号: | 35001884000059998899 |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2018年0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