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白下高新区核心A地块项目
金额
2399.43万元
项目地址
江苏省
发布时间
2024/10/23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NJHW-230116-1
预算金额2399.43万元
招标联系人-69978873
中标公司苏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399.43万元
中标联系人卞宏波
公告正文

南京市货物招投标中标候选人公示

白下高新区核心A地块项目内部供配电采购 的评标工作已经结束。现将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公示如下:

一、项目基本信息

  1.招标编号: NJHW-230116-1
  2.标段名称: 内部供配电采购
  3.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

二、中标候选人名单

第 一 名 第 二 名 第 三 名
中标候选人名称
苏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新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合纵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投标报价(万元)
2399.434453 2414.720005 2417.203035
交货期(日历日)
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接甲方进场通知后100日历天内交付并使用) 接甲方进场通知后100日历天内交付并使用 接甲方进场通知后100日历天内交付并使用。
质量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项目负责人
姓名 卞宏波 任友娟 刘功
证书名称 不作要求 不作要求 不作要求
证书编号 不作要求 不作要求 不作要求
资格能力条件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三、无效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和判定依据

四、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修正的原因、依据和修正结果

五、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奖项、投标报价、投标报价合理性等得分情况

投标人 商务 技术 投标报价 其他 最终总得分
南京合纵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5.00 0.00 70.00 18.52 93.52
南京新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5.00 0.00 70.00 19.56 94.56
江苏中电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5.00 0.00 70.00 18.16 93.16
苏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5.00 0.00 70.00 23.64 98.64
江苏银创建设有限公司 0.00 0.00 70.00 18.96 88.96

六、各投标人技术标部分的评分情况

投标人 评审因素 评委评分
评委 1 评委 2 评委 3 评委 4 评委 5 评委 6 评委 7
江苏银创建设有限公司 对投标人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能力的评价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对投标设备整体评价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响应程度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江苏中电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对投标人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能力的评价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对投标设备整体评价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响应程度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南京合纵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对投标人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能力的评价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对投标设备整体评价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响应程度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南京新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对投标人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能力的评价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对投标设备整体评价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响应程度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苏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对投标人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能力的评价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对投标设备整体评价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响应程度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七、中标候选人资格预审、提供的类似工程业绩相关信息

八、拟定中标人:苏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九、公示起止时间

  2024年10月23日 - 2024年10月28日

十、其他

  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人联系电话:69978873 ,招标代理联系电话:19848389845

  2.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十日内向监管部门提出书面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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