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井研县农业农村局井研县南部百里粮油走廊规划编制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金额
53.4万元
项目地址
四川省
发布时间
2022/07/05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n5111242022000021
预算金额55万元
招标公司井研县农业农村局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闰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胡女士0833-2153915
中标公司成公司都大美种业有限责任公司
中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四川省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四川省农业科学院食物与营养健康研究所)53.4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井研县农业农村局井研县南部百里粮油走廊规划编制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N5111242022000021
二、项目名称:井研县南部百里粮油走廊规划编制项目
三、采购结果
合同包1(井研县南部百里粮油走廊规划编制项目):
供应商名称 | 供应商地址 | 中标(成交)金额 |
---|---|---|
四川省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 | 成都市锦江区外东狮子山侧 | 534,000.00元 |
合同包1(井研县南部百里粮油走廊规划编制项目):
服务类(四川省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金额(元) |
---|---|---|---|---|---|---|---|
1 | 城市规划和设计服务 | 井研县南部百里粮油走廊规划编制项目 | 详见磋商文件。 | 详见磋商文件。 | 采购人将相关资料移交给成交供应商后,成交供应商于90个工作日完成规划编制并提交相关部门审查,相关审查意见下达后7个工作日内提交最终成果;按要求通过相关专家评审和验收。 | 详见磋商文件。 | 534,000.00 |
康智超(采购人代表)、廖彬、许加银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要求。
代理服务费金额:
合同包1(井研县南部百里粮油走廊规划编制项目): 1.1万元。收取对象:中标(成交)供应商。
七、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合同履行期限:采购人将相关资料移交给成交供应商后,成交供应商于90个工作日完成规划编制并提交相关部门审查,相关审查意见下达后7个工作日内提交最终成果;按要求通过相关专家评审和验收。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井研县农业农村局
地址:井研县研城街道希望大道82号
联系方式:0833-373076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四川闰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乐山市市中区嘉州大道569号3楼
联系方式:0833-215391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胡女士
电话:0833-2153915
四川闰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2年07月05日
相关附件:
包1供应商评审情况表.pdf 包1供应商评审情况表.pdf 3-磋商文件-井研县南部百里粮油走廊规划编制项目-定稿.pdf 3-磋商文件-井研县南部百里粮油走廊规划编制项目-定稿.pdf 评审资料.rar 评审资料.rar
体化
井研县南部百里粮油走廊规划编制项目
四川省政府采购
评审情况表
一业
体化平台
项目编号:N5111242022000021
四省政府采购-
2022-07-04
是否是否未
价格技术附加综合评审商务
通过通过是否根据政府扶通
序环节环节得分汇总环节分环
供应商名称资格持政策在评审时过符合评审结果
号(41(100(49(10节(0
性审性审进行价格扣除原
政府采分)分)分)分)分)
查查因
四川省农业第一成交候选人:四
科学院农产川省农业科学院农产
1/95.000103649是是0否
品加工研究品加工研究所:
所报价金额:北体化
534000(元)(伍拾
四川金安特
叁万肆仟元整)
农业股份有1037.92039.92否是是25
限公司
第二成交候选人:四
川金安特农业股份有
平台
化平台限公司:
体化
报价金额:
政府采炮
四省政府采538500(元)(伍拾
叁万捌仟伍佰元
整)。
成都大美种
300业有限责任37.800289.8是是否
第三成交候选人:成
公司
都大美种业有限责任
公司;
西省政府采
报价金额:
540000(元)(伍拾
肆万元整)
四川省四洲省政府
本化平会
四川省政府采购西省政府采购
体化
西川省政府采购四省政府采购
体化平会
四川省政府采购四省政府采购-
-第1页-
西广省政府采购--体化~西阳省政府采购··-体化”:
武海省政府采购--体化平台现省政府采购--体化平台
四海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四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
一体化平台
玛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西产省政府采购.....
四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四广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
西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四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
武海省政府采狗一体化平台四广省政府采购--体化平台
省政府采购---体化平台照省政府采购--体化平台
武省致府采购--体化平台武产省政府采购·-体化平台
-第2页-
守法诚信严谨高效
采购编号:N5111242022000021
井研县南部百里粮油走廊规划编制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井研县农业农村局
四川闰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共同编制
二0二二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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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磋商邀请
第二章磋商须知
第三章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第四章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第五章供应商符合性要求及通过标准
第六章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29
第七章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
第八章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第九章响应文件格式
第十章评审方法
第十一章政府采购合同(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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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磋商邀请
四川闰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井研县农业农村局委托,拟对井研县
南部百里粮油走廊规划编制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
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N5111242022000021。
2.采购项目名称:井研县南部百里粮油走廊规划编制项目。
3.采购人:井研县农业农村局。
4.采购代理机构:四川闰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二、资金情况
资金来源及金额:财政性资金,55万元。
三、采购项目简介:
井研县南部百里粮油走廊规划编制项目(详见磋商文件第六章)。
四、供应商邀请方式
本次采购采取方式1邀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方式1(公告方式):本次竞争性磋商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以公告
形式发布;
方式2(书面推荐):通过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推荐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本次采购活动;
方式3(供应商库随机抽取):通过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
中随机抽取供应商。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1供应商不得具有限制或禁止竞标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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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满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7.1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
前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
8、本项目,采购人不接受联合体。
9、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均
视同小微企业)。
六、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四川闰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将通过“信用
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
(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信用记录
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
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报名参加
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联合体成员存在不
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
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
采购需求、编制磋商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
磋商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
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七、磋商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1.磋商文件自2022年6月21日至2022年6月27日上午00:00:00
至12:00:00,下午12:00:00至23:59:59(北京时间)在在线获取。
2.本项目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0.00元/份(磋商文件售后不退,磋商
资格不能转让)。
3.获取途径:在四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投标
(响应)管理-未获取采购文件中选择本项目获取采购文件。
八、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2年7月1日14:00(北京时间)。
九、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四川闰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乐山市市中区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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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大道569号3楼】;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
点。逾期送达、密封和标注错误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恕不接收。本次
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十、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2年7月1日14:00(北京时间)在磋商
地点开启。
十一、磋商地点:四川闰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乐山市市中区嘉州大道
569号3楼】。
十二、联系方式
采购人:井研县农业农村局
通讯地址:井研县研城街道希望大道82号
邮编:613100
联系人:康先生
联系电话:0833-3730766
传真:/
电子邮件:/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闰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乐山市商业银行时代广场支行
账号:020000315604
通讯地址:乐山市市中区嘉州大道569号3楼
邮编:614000
联系人:胡女士
联系电话:0833-2153915
传真:/
电子邮件:/
2022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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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磋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序 号 | 应 知 事 项 | 说 明 和 要 求 |
1 | 确 定 邀 请 磋 商 的 供 应 商 数 量 和 方 式 | 本 次 磋 商 邀 请 的 供 应 商 数 量 : 不 少 于 3 家 。 本 次 采 购 采 取 在 四 川 政 府 采 购 网 上 发 布 公 告 的 方 式 邀 请 参 加 磋 商 的 供 应 商 。 |
2 | 采 购 预 算 ( 实 质 性 要 求 ) | 采 购 预 算 : 5 5 万 元 ; 超 过 采 购 预 算 的 报 价 无 效 。 |
3 | 最 高 限 价 ( 实 质 性 要 求 ) | 最 高 限 价 : 5 5 万 元 ; 超 过 最 高 限 价 的 报 价 无 效 。 采 购 项 目 分 包 采 购 的 , 在 采 购 金 额 未 超 过 采 购 项 目 总 预 算 金 额 的 前 提 下 , 采 购 人 可 以 在 磋 商 过 程 中 临 时 调 剂 各 包 采 购 限 价 ( 预 算 金 额 不 得 调 整 ; 财 政 预 算 明 确 到 各 包 的 不 得 调 整 ) , 临 时 调 剂 的 内 容 , 在 评 审 报 告 中 记 录 。 |
4 | 项 目 属 性 | 服 务 类 。 |
5 | 所 属 行 业 | 其 他 未 列 明 行 业 。 |
6 | 采 购 方 式 | 竞 争 性 磋 商 |
7 | 评 审 方 法 | 综 合 评 分 法 |
8 | 联 合 体 |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 |
9 | 低 于 成 本 价 不 正 当 竞 争 预 防 措 施 ( 实 质 性 要 求 ) | 1 . 在 评 审 过 程 中 , 评 审 委 员 会 认 为 供 应 商 的 报 价 明 显 低 于 成 本 价 或 供 应 商 报 价 低 于 采 购 预 算 5 0 % 或 者 低 于 其 他 有 效 供 应 商 报 价 算 术 平 均 价 4 0 % ,有 可 能 影 响 产 品 质 量 或 者 不 能 诚 信 履 约 的 ,评 审 委 员 会 应 当 要 求 其 在 评 审 现 场 1 小 时 内 提 供 成 本 构 成 书 面 说 明 , 并 提 交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供 应 商 书 面 说 明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的 规 定 要 求 , 逐 项 就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货 物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应 根 据 供 应 商 企 业 类 型 予 以 区 别 )、 税 金 及 附 加 、 销 售 费 用 、 管 理 费 用 、 财 务 费 用 等 成 本 构 成 事 项 详 细 陈 述 。 ( 建 议 供 应 商 提 前 做 好 书 面 说 明 ) 。 2 . 供 应 商 书 面 说 明 应 当 签 字 确 认 或 者 加 盖 公 章 , 否 则 无 效 。 书 面 说 明 的 签 字 确 认 , 由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 主 要 负 责 人 / 本 人 或 者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确 认 。 3 . 供 应 商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后 ,评 审 委 员 会 应 当 结 合 采 购 项 目 采 购 需 求 、 专 业 实 际 情 况 、 供 应 商 财 务 状 况 报 告 、 与 其 他 供 应 商 比 较 情 况 等 就 供 应 商 书 面 说 明 进 行 审 查 评 价 。 供 应 商 拒 绝 或 者 变 相 拒 绝 提 供 有 效 书 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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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应 知 事 项 | 说 明 和 要 求 |
说 明 或 者 书 面 说 明 不 能 证 明 其 报 价 合 理 性 的 , 评 审 委 员 会 应 当 将 其 投 标 文 件 作 为 无 效 处 理 。 注 : 1 、 供 应 商 应 当 保 证 其 提 供 的 说 明 、 证 明 材 料 真 实 、 有 效 , 如 若 在 项 目 评 标 后 等 发 现 其 项 目 成 本 明 显 高 于 其 说 明 、 证 明 的 , 供 应 商 须 承 担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谋 取 中 标 及 采 取 不 正 当 手 段 诋 毁 、 排 挤 其 他 供 应 商 等 行 为 情 形 的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 2 、 项 目 行 政 法 规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有 特 别 要 求 的 , 从 其 要 求 。 | ||
1 0 | 小 微 企 业 ( 监 狱 企 业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视 同 小 微 企 业 )和 失 信 企 业 报 价 加 成 或 者 扣 分( 实 质 性 要 求 ) | 一 、 小 微 企 业 ( 监 狱 企 业 、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视 同 小 微 企 业 ) 价 格 扣 除 ( 本 项 目 不 是 专 门 面 向 中 小 企 业 采 购 、 适 用 价 格 扣 除 ) 1 . 根 据 《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管 理 办 法 》( 财 库 [ 2 0 2 0 ] 4 6 号 ) 的 规 定 ,对 小 型 和 微 型 企 业 产 品 的 价 格 给 予 1 0 % 的 价 格 扣 除 ,用 扣 除 后 的 价 格 参 与 评 审 。 2 .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的 中 小 企 业 应 当 提 供《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原 件 , 监 狱 企 业 应 当 提 供《 监 狱 企 业 证 明 》原 件 ,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应 当 提 供 《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声 明 函 》 原 件 。 3 . 大 中 型 企 业 和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与 小 型 、 微 型 企 业 组 成 联 合 体 共 同 参 加 非 专 门 面 向 中 小 企 业 的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的 , 联 合 体 报 价 协 议 中 约 定 , 小 型 、 微 型 企 业 的 协 议 合 同 金 额 占 到 联 合 体 报 价 协 议 合 同 总 金 额 3 0 % 以 上 的 , 可 给 予 联 合 体 3 % 的 价 格 扣 除 。 联 合 体 各 方 均 为 小 型 、 微 型 企 业 的 , 联 合 体 视 同 为 小 型 、 微 型 企 业 享 受 规 定 的 扶 持 政 策 。 组 成 联 合 体 的 大 中 型 企 业 和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 与 小 型 、 微 型 企 业 之 间 不 得 存 在 投 资 关 系 。 ( 注 :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不 涉 及 此 项 要 求 ) 注 : 小 微 企 业 同 时 属 于 监 狱 企 业 或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的 不 再 重 复 享 受 价 格 扣 除 。 二 、 失 信 企 业 报 价 加 成 或 者 扣 分 1 、对 记 入 诚 信 档 案 的 且 在 有 效 期 内 的 失 信 投 标 人 ,在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中 实 行 1 0 % 的 报 价 加 成 ,以 加 成 后 报 价 作 为 该 投 标 人 报 价 评 标 ,且 投 标 人 失 信 行 为 惩 戒 实 行 无 限 制 累 加 制 , 因 其 失 信 行 为 进 行 报 价 加 成 惩 戒 后 报 价 超 过 政 府 采 购 预 算 的 , 其 投 标 文 件 按 照 无 效 处 理 。 2 、投 标 人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时 ,应 当 就 自 己 的 诚 信 情 况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进 行 承 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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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应 知 事 项 | 说 明 和 要 求 |
1 1 | 磋 商 情 况 公 告 | 供 应 商 资 格 审 查 情 况 、 磋 商 情 况 、 报 价 情 况 、 磋 商 结 果 等 在 四 川 政 府 采 购 网 上 采 购 结 果 公 告 栏 中 予 以 公 告 。 |
1 2 | 磋 商 保 证 金 | 根 据 四 川 省 财 政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疫 情 防 控 期 间 政 府 采 购 工 作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 川 财 采 [ 2 0 2 0 ] 2 8 号 ) , 本 项 目 不 收 取 磋 商 保 证 金 。 |
1 3 | 履 约 保 证 金 | ( 1 ) 金 额 :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金 额 的 5 % 。 ( 2 )交 款 方 式 :可 以 以 银 行 转 账 、银 行 电 汇 、银 行 保 函 等 非 现 金 方 式 。 ( 3 ) 交 款 时 间 : 成 交 通 知 书 发 放 后 ,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签 订 前 。 注 : 开 户 行 、 账 户 等 信 息 签 订 合 同 前 由 采 购 人 提 供 。 |
1 4 | 磋 商 文 件 咨 询 | 联 系 人 : 胡 女 士 。 联 系 电 话 : 0 8 3 3 - 2 1 5 3 9 1 5 。 |
1 5 | 磋 商 过 程 、结 果 工 作 咨 询 | 联 系 人 : 胡 女 士 。 联 系 电 话 : 0 8 3 3 - 2 1 5 3 9 1 5 。 |
1 6 | 成 交 通 知 书 领 取 | 采 购 结 果 公 告 在 四 川 政 府 采 购 网 发 布 后 , 请 成 交 供 应 商 凭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证 件 到 四 川 闰 海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领 取 成 交 通 知 书 或 成 交 单 位 将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证 件 ( 单 位 介 绍 信 和 个 人 身 份 证 ) 加 盖 公 章 扫 描 发 送 至 Q Q 邮 箱 ( 3 0 6 9 8 1 1 0 7 0 @ q q . c o m ) 后 , 由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成 交 通 知 书 邮 寄 给 成 交 单 位 。 联 系 人 : 胡 女 士 。 联 系 电 话 : 0 8 3 3 - 2 1 5 3 9 1 5 。 |
1 7 | 供 应 商 询 问 | 根 据 委 托 代 理 协 议 约 定 , 供 应 商 询 问 由 四 川 闰 海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负 责 答 复 。 联 系 人 : 胡 女 士 。 联 系 电 话 : 0 8 3 3 - 2 1 5 3 9 1 5 。 |
1 8 | 供 应 商 质 疑 | 1 、 根 据 委 托 代 理 协 议 约 定 , 供 应 商 对 于 磋 商 文 件 、 磋 商 过 程 、 磋 商 结 果 的 询 问 和 质 疑 由 四 川 闰 海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负 责 受 理 和 答 复 。 2 、供 应 商 直 接 向 采 购 人 提 出 的 询 问 与 质 疑 ,采 购 人 不 予 受 理 和 答 复 , 询 问 与 质 疑 的 内 容 需 要 采 购 人 答 复 的 , 由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 请 采 购 人 回 复 后 , 由 代 理 机 构 统 一 答 复 。 3 、 供 应 商 的 所 有 询 问 、 质 疑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出 , 其 他 形 式 提 出 的 , 不 予 受 理 和 答 复 , 即 便 有 答 复 的 , 答 复 无 效 。 4 、参 与 本 项 目 的 供 应 商 应 当 认 真 阅 读 并 充 分 理 解 本 条 款 的 内 容 ,因 供 应 商 未 按 上 述 要 求 和 国 家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询 问 、 质 疑 , 由 此 而 造 成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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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应 知 事 项 | 说 明 和 要 求 |
供 应 商 权 利 失 效 和 其 他 各 类 损 失 , 由 供 应 商 自 行 负 责 。 5 、供 应 商 在 法 定 质 疑 期 内 应 当 一 次 性 提 出 针 对 同 一 采 购 程 序 环 节 的 质 疑 。 联 系 人 : 胡 女 士 。 联 系 电 话 : 0 8 3 3 - 2 1 5 3 9 1 5 。 地 址 : 乐 山 市 市 中 区 嘉 州 大 道 5 6 9 号 3 楼 。 邮 编 : 6 1 4 0 0 0 。 注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实 施 条 例 》 和 《 政 府 采 购 质 疑 和 投 诉 办 法 》 ( 财 政 部 令 第 9 4 号 ) 的 规 定 , 供 应 商 质 疑 不 得 超 出 磋 商 文 件 、 磋 商 过 程 、 磋 商 结 果 的 范 围 , 供 应 商 针 对 同 一 采 购 程 序 环 节 的 质 疑 应 在 法 定 质 疑 期 内 一 次 性 提 出 。 | ||
1 9 | 供 应 商 投 诉 | 投 诉 受 理 单 位 : 本 采 购 项 目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 即 井 研 县 财 政 局 。 联 系 电 话 : 0 8 3 3 - 3 7 1 2 5 6 1 联 系 地 址 : 井 研 县 邮 政 编 码 : 6 1 3 1 0 0 注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实 施 条 例 》 的 规 定 , 供 应 商 投 诉 事 项 不 得 超 出 已 质 疑 事 项 的 范 围 。 |
2 0 |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公 告 备 案 | 1 、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将 在 四 川 政 府 采 购 网 上 公 告 ; 2 、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7 个 工 作 日 内 ,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将 向 本 采 购 项 目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备 案 。 |
2 1 | 国 家 规 定 的 强 制 采 购 范 围 ( 实 质 性 要 求 ) | 本 次 采 购 的 产 品 若 属 于 政 府 强 制 采 购 节 能 产 品 范 围 的 , 供 应 商 所 投 产 品 必 须 选 取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发 改 委 公 布 的 节 能 产 品 政 府 强 制 采 购 清 单 范 围 的 产 品 进 行 响 应 , 且 须 在 响 应 文 件 中 提 供 该 节 能 产 品 政 府 采 购 清 单 对 应 页 并 加 盖 供 应 商 单 位 公 章 ( 鲜 章 ) 。 |
2 2 | 进 口 产 品 ( 实 质 性 要 求 ,本 项 目 不 涉 及 ) | 本 项 目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中 未 载 明 “ 允 许 采 购 进 口 产 品 ” 的 产 品 , 拒 绝 进 口 产 品 参 与 竞 争 , 供 应 商 以 进 口 产 品 响 应 时 , 其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处 理 。 载 明 “ 允 许 采 购 进 口 产 品 ” 的 产 品 , 不 限 制 国 产 产 品 参 与 竞 争 。 |
2 3 | 其 他 政 府 采 购 相 关 政 策 ( 如 涉 及 ) | 一 、 节 能 、 环 保 产 品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 根 据《 财 政 部 发 展 改 革 委 生 态 环 境 部 市 场 监 管 总 局 关 于 调 整 优 化 节 能 产 品 、 环 境 标 志 产 品 政 府 采 购 执 行 机 制 的 通 知 》 ( 财 库 〔 2 0 1 9 〕 9 号 ) 相 关 要 求 , 依 据 品 目 清 单 和 认 证 证 书 实 施 政 府 优 先 采 购 和 强 制 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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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应 知 事 项 | 说 明 和 要 求 |
购 。 本 项 目 采 购 的 产 品 属 于 品 目 清 单 范 围 的 , 依 据 国 家 确 定 的 认 证 机 构 出 具 的 、 处 于 有 效 期 之 内 的 节 能 产 品 、 环 境 标 志 产 品 认 证 证 书 , 对 获 得 证 书 的 产 品 实 施 政 府 优 先 采 购 或 强 制 采 购 。 本 项 目 采 购 的 产 品 属 于 品 目 清 单 强 制 采 购 范 围 的 , 供 应 商 应 按 上 述 要 求 提 供 产 品 认 证 证 书 复 印 件 并 加 盖 供 应 商 单 位 公 章 ( 鲜 章 ) , 否 则 响 应 无 效 。 ( 实 质 性 要 求 ) 本 项 目 采 购 的 产 品 属 于 品 目 清 单 优 先 采 购 范 围 的 , 按 照 第 十 章 《 综 合 评 分 明 细 表 》 的 规 则 进 行 加 分 。 注 : 对 政 府 采 购 节 能 产 品 、 环 境 标 志 产 品 实 施 品 目 清 单 管 理 。 财 政 部 、 发 展 改 革 委 、 生 态 环 境 部 等 部 门 确 定 实 施 政 府 优 先 采 购 和 强 制 采 购 的 产 品 类 别 , 以 品 目 清 单 的 形 式 发 布 并 适 时 调 整 。 二 、 无 线 局 域 网 产 品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 本 项 目 采 购 的 产 品 属 于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公 布 的 《 无 线 局 域 网 认 证 产 品 政 府 采 购 清 单 》 的 , 按 照 第 十 章 《 综 合 评 分 明 细 表 》 的 规 则 进 行 加 分 。 三 、 其 他 相 关 政 府 采 购 强 制 、 优 先 、 促 进 、 惩 戒 等 政 策 , 如 扶 持 不 发 达 地 区 、 少 数 民 族 地 区 、 绿 色 建 筑 、 绿 色 建 材 , 绿 色 包 装 、 促 进 自 主 创 新 产 业 发 展 , 支 持 脱 贫 攻 坚 等 , 按 现 行 有 效 政 策 执 行 。 | ||
2 5 | 供 应 商 信 用 融 资 | 根 据 《 四 川 省 财 政 厅 关 于 推 进 四 川 省 政 府 采 购 供 应 商 信 用 融 资 工 作 的 通 知 》( 川 财 采 [ 2 0 1 8 ] 1 2 3 号 )文 件 要 求 ,为 助 力 解 决 政 府 采 购 中 标 、 成 交 供 应 商 资 金 不 足 、 融 资 难 、 融 资 贵 的 困 难 , 促 进 供 应 商 依 法 诚 信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 有 融 资 需 求 的 供 应 商 可 根 据 四 川 政 府 采 购 网 公 示 的 银 行 及 其 “ 政 采 贷 ” 产 品 , 自 行 选 择 符 合 自 身 情 况 的 “ 政 采 贷 ” 银 行 及 其 产 品 , 凭 中 标 ( 成 交 ) 通 知 书 向 银 行 提 出 贷 款 意 向 申 请 。 |
2 6 | 成 交 服 务 费 | 根 据 《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关 于 进 一 步 放 开 建 设 项 目 专 业 服 务 价 格 的 通 知 》 ( 发 改 价 格 [ 2 0 1 5 ] 2 9 9 号 ) 要 求 , 本 次 代 理 服 务 费 1 1 0 0 0 元 , 由 成 交 供 应 商 在 领 取 成 交 通 知 书 前 一 次 性 支 付 。 |
2 7 | 疫 情 防 控 须 知 | 为 严 格 防 控 新 冠 肺 炎 疫 情 , 防 止 交 叉 感 染 , 在 疫 情 防 控 期 间 , 各 供 应 商 原 则 上 最 多 派 1 名 人 员 到 场 。 进 入 开 标 现 场 的 人 员 主 动 出 示 行 程 码 、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原 件 、 身 份 证 原 件 、 佩 戴 口 罩 , 自 觉 接 受 身 份 核 验 、 体 温 检 测 等 疫 情 排 查 措 施 , 服 从 防 疫 管 控 。 若 供 应 商 因 自 身 原 因 导 致 被 拒 绝 进 入 开 标 现 场 的 , 由 供 应 商 自 行 负 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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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项 目 服 务 方 案 ( 3 5 % ) | 基 础 认 识 1 5 分 | 供 应 商 需 针 对 本 项 目 背 景 和 政 策 等 进 行 分 析 , 需 包 含 :1 、规 划 背 景 分 析 ;2 、政 策 要 求 分 析 ; 3 、 上 位 规 划 分 析 ; 4 、 规 划 的 指 导 思 想 ; 5 、 面 临 的 机 遇 与 挑 战 。 以 上 内 容 完 全 符 合 项 目 要 求 且 完 整 详 细 得 1 5 分 ; 每 缺 一 项 扣 3 分 , 每 有 一 项 内 容 与 本 项 目 无 关 或 涉 及 的 规 范 标 准 不 符 合 要 求 或 方 案 内 容 与 项 目 不 匹 配 或 内 容 不 详 实 完 整 等 扣 2 分 , 扣 完 为 止 。 | 技 术 类 评 分 因 素 |
2 | 项 目 服 务 方 案 ( 3 5 % ) | 规 划 编 制 方 案 1 0 分 | 供 应 商 针 对 本 项 目 规 划 编 制 方 案 , 需 包 含 : 1 、 规 划 理 念 ;2 、规 划 原 则 ;3 、总 体 目 标 及 定 位 ; 4 、 重 点 问 题 及 任 务 分 析 。 以 上 内 容 完 全 符 合 项 目 要 求 且 完 整 详 细 得 1 0 分 ; 每 缺 一 项 扣 2 . 5 分 , 每 有 一 项 内 容 与 本 项 目 无 关 或 涉 及 的 规 范 标 准 不 符 合 要 求 或 方 案 内 容 与 项 目 不 匹 配 或 内 容 不 详 实 完 整 等 扣 2 分 , 扣 完 为 止 。 | 技 术 类 评 分 因 素 |
2 | 项 目 服 务 方 案 ( 3 5 % ) | 实 施 方 案 1 0 分 | 供 应 商 针 对 本 项 目 实 施 方 案 , 需 包 含 : 1 、 人 员 配 置 和 岗 位 职 责 ; 2 、 规 划 时 间 及 进 度 安 排 ; 3 、 进 度 保 障 措 施 ; 4 、 质 量 保 障 措 施 。 以 上 内 容 完 全 符 合 项 目 要 求 且 完 整 详 细 得 1 0 分 ; 每 缺 一 项 扣 2 . 5 分 , 每 有 一 项 内 容 与 本 项 目 无 关 或 涉 及 的 规 范 标 准 不 符 合 要 求 或 方 案 内 容 与 项 目 不 匹 配 或 内 容 不 详 实 完 整 等 扣 2 分 , 扣 完 为 止 。 | 技 术 类 评 分 因 素 |
3 | 履 约 能 力( 6 % ) | 6 分 | 供 应 商 提 供 1 个 类 似 项 目 业 绩 的 得 3 分 , 每 增 加 1 个 类 似 项 目 业 绩 加 3 分 ,本 项 最 高 得 6 分 。 注 : 提 供 有 效 合 同 复 印 件 并 加 盖 供 应 商 公 章 , 未 提 供 不 得 分 。 | 共 同 评 分 因 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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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项 目 人 员 配 置 ( 4 3 % ) | 4 3 分 | 根 据 供 应 商 拟 任 本 项 目 的 项 目 人 员 配 置 情 况 进 行 评 审 : 1 . 项 目 负 责 人 : 具 有 中 级 职 称 的 得 1 分 , 具 有 副 高 级 职 称 的 得 3 分 , 具 有 正 高 级 职 称 的 得 5 分 ; 本 项 最 多 得 5 分 。 2 . 项 目 组 成 员 配 置 ( 项 目 负 责 人 除 外 ) : ( 1 ) 具 有 中 级 职 称 的 1 人 得 1 分 , 每 增 加 1 人 加 1 分 , 本 项 最 高 得 1 0 分 ; ( 2 )具 有 副 高 级 职 称 的 1 人 得 2 分 ,每 增 加 1 人 加 2 分 , 本 项 最 高 得 1 6 分 ; ( 3 )具 有 正 高 级 职 称 的 1 人 得 3 分 ;每 增 加 1 人 加 3 分 , 本 项 最 多 得 1 2 分 。 注 : 1 . 以 上 人 员 不 重 复 加 分 ; 2 . 以 上 人 员 须 提 供 为 本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的 证 明 、 职 称 提 供 证 书 或 相 关 证 明 , 提 供 不 全 或 不 提 供 不 得 分 。 | 共 同 评 分 因 素 |
5 | 后 续 服 务 方 案 ( 6 % ) | 6 分 | 根 据 供 应 商 在 响 应 文 件 中 提 供 的 后 续 服 务 方 案 进 行 综 合 评 审 , 方 案 内 容 需 包 含 1 、 服 务 措 施( 明 确 服 务 内 容 、机 构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 相 应 时 间 ) ; 2 、 后 期 服 务 措 施 ; 方 案 内 容 完 整 , 措 施 内 容 完 整 , 有 具 体 详 细 的 阐 述 , 阐 述 逻 辑 严 谨 且 符 合 项 目 实 际 情 况 的 得 6 分 , 每 缺 失 一 项 内 容 的 扣 3 分 , 每 有 一 处 内 容 存 在 不 足 或 缺 陷 或 缺 乏 逻 辑 或 不 符 合 本 项 目 实 际 情 况 的 扣 2 分 , 扣 完 为 止 。 未 提 供 方 案 的 不 得 分 。 | 技 术 类 评 分 因 素 |
注:1、评分的取值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2、以上评分条件提供的证明等资料,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4.磋商纪律及注意事项
4.1磋商小组内部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必须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
透露给供应商或与供应商有关的单位或个人。
4.2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磋商小组成员进行旨在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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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磋商结果的私下接触,否则将取消其参与磋商的资格。
4.3对各供应商的商业秘密,磋商小组成员应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其
他供应商。
4.4磋商小组独立评判,推荐成交候选人,并写出书面报告。
4.5磋商小组可根据需要对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
5.磋商小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二)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
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三)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四)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
评审专家做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以及供应商行贿、提供虚假材
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
(五)发现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
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
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六)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情况;
(七)配合答复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6.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不得参加与自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
条规定的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活动。发现参加了与自己有利害关
系的评审活动,须主动提出回避,退出评审;
(二)评审前,应当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代理机构统
一保管;
(三)评审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
与外界联系的,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
(四)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公正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不
得征询或者接受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不得明示或暗示供应商在澄清时表达
与其响应文件原义不同的意见,不得以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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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评审的依据,不得修改或者细化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
标准,不得违规撰写评审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
(五)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结束后,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
料,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
(六)评审现场服从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管理,接受现场监督人员
的合法监督;
(七)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
及有关业务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接受采购代理机构的请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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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政府采购合同(草案)
(具体由采购人、成交供应商共同按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响应文
件内容进行合理、合法、科学修编)
合同编号:XXXX。
签订地点:XXXX
签订时间:XXXX年XX月XX日。
采购人(甲方):XXXXX
供应商(乙方):XXXXX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与项
目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XXXXXX(项目编号:XXX号第XX包)的《磋
商文件》,乙方的《响应文件》及《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
合同。详细技术说明及其他有关合同项目的特定信息由合同附件予以说明,
合同附件及本项目的《磋商文件》、《响应文件》、《成交通知书》等均
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一条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井研县南部百里粮油走廊规划编制项目。
2、采购预算:55万元(本项目报价不能超过采购预算)。
3、采购限价:55万元(本项目报价不能超过采购限价)。
4、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5、采购包数:共1包。
6、项目属性:服务类。
7、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
8、项目背景:
按照“北柑南粮”战略思路,立足井研县全国产粮大县功能定位,县委、
县政府决定,在县域以南,围绕“一廊、两环、四心、五区”的思路高标准
建设井研县南部百里粮油走廊。规划范围覆盖宝五镇、千佛镇、三江镇、马
踏镇、王村镇5个镇,配套农商互联中心、农事综合服务中心、粮食加工企
业等,着力打造集生产、加工、休闲观光、冷链物流为一体的全省现代农业
粮油园区丘区样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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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合同期限及实施地点
1、服务时间:甲方将相关资料移交给乙方后,乙方于90个工作日完成
规划编制并提交相关部门审查,相关审查意见下达后7个工作日内提交最终
成果;按要求通过相关专家评审和验收。
2、服务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第三条项目服务内容及要求
(一)工作任务
井研县宝五镇、千佛镇、三江镇、马踏镇、王村镇5个镇的粮油走廊现
代农业园区规划编制,规划编制必要的调研工作;围绕“一廊、两环、四心、
五区”思路,于上级部门规定时间前按现行政策、规范、标准完成井研县南
部百里粮油走廊建设规划编制任务;按要求通过相关专家评审。
(二)服务要求
1、总体要求
1.1基础数据整理工作
对井研县宝五镇、千佛镇、三江镇、马踏镇、王村镇5个镇的基本概况、
区位交通、自然资源、社会经济、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等内容通过走访座谈、
资料分析、实地勘察等方式进行归类分析,并进行相关现状图件的制作和分
析。
1.2现状分析评估工作
对井研县现代农业园区建设条件现状进行分析,重点围绕主导产业、基
地建设等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内容方面进行汇总和分析。
1.3图件制作
制作区位分析图、耕地现状分析图、交通现状分析图、高程分析图、园
区总体空间布局图等图件。
2、规划编制要求
2.1政策依据
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
意见》(中发〔2022〕1号)、《关于做好2022年“三农”重点工作全面推
进乡村振兴的意见》(川委发〔2022〕1号)、四川省委省政府发布《关于
印发〈四川省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考评激励方案〉的通知》等文件关于现代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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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园区建设的要求。
2.2建设标准规划依据
按照《四川省省级现代农业园区星级评定管理办法》、《四川省现代农
业园区条例》、《四川省粮油类现代农业园区认定评分标准》等文件要求进
行编制。
2.3规划编制内容要求
2.3.1规划编制要严格依照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2.3.2规划编制要依据国家、省上关于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相关要求。在
立足全县基础上,进行现状分析研究和未来趋势研判,并紧密结合全县产业
发展战略部署,提出园区的规划思路、规划目标、规划区域、规划建设任务
和保障措施等。围绕主导产业发展、基地建设等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内容,将
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补齐产业发展短板,发挥现代农业园区示范引领
作用,编写园区规划文稿,并制作相应图件,对井研县未来十年的现代农业
园区建设有着实施指导意义。
2.3.3规划编制要充分考虑规划的宏观战略及前瞻性,突出开放性、创
新性、持续性和协调性,特别要注意规划的可行性和对项目的落地指导作用,
做到目标科学、思路清晰、重点明确、措施可行。
2.3.4规划编制要做好基础资料收集、核查、调研工作,对所采用的基
础数据要进行复核和分析,保证基础资料的真实性与可靠性,确保规划编制
质量。
2.3.5要充分解读国家、省、市其它相关规划与现代农业园区规划的关
系,确保与其它规划的衔接。
2.3.6规划编制应做文字流畅、思路清晰、逻辑性强、数据详实可靠、
图表规范清晰。
2.3.7其它未尽事宜,按照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现代农业园区规划要
求进行。
2.4成果要求:纸质文档8套、电子文档1套。
第四条合同总价
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元,即RMB¥,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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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验收
1、乙方与甲方应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
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和乐山市财政局《关于沿用〈乐
山市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乐市财政
采〔2021〕8号)的要求进行验收的通知要求、响应文件及合同承诺的内容
进行验收。
2、成果内容按要求通过相关专家评审。
第六条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5%。
第七条合同款支付方式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项目初
稿通过专家评审,并按照评审意见进行完善修改后,乙方向甲方提交最终成
果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的合同金额。
第八条其他商务要求:
1、报价要求:报价为本项目最终验收合格后的价格,包含人员工资、
办公费用、交通费、专家评审费、设备、税费、风险、利润等及完成本项目
所需的一切费用和采购文件规定的其它费用。
2、乙方报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任何有选择或可调整的
报价将不子接受,并按无效响应处理。
第九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
监管。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
部分有权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2、负责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3、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4、因政策、法律等因素发生变化,导致采购人需要停止执行本项目的,
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
第十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须为本项目相关作业人员购置安全责任或意外伤害保险,项目
履约期间发生任何安全责任事故,由此造成的所有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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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对本合同规定的范围内的项目享有管理权并提供服务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合同款,并有权在本项目管理
范围内管理及合理使用。
(2)及时向甲方通告本项目服务范围内有关的重大事项,及时配合处
理投诉。
(3)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在合同生效后,甲方要求取消服务的,应向乙方
偿付合同总价款的5%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
采购人补足;
(2)乙方违约责任:乙方不能按时提供服务或未按照合同约定条款提
供服务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偿付合同总价款的5%作为违约
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还应按甲方损失尚未弥补的部分,支付
赔偿金给甲方。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
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
的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延续X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
续履行合同。
第十三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争议时,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不
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选择以下(2)方式解决争
议:
(1)双方约定向乐山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鲜章后生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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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并签书面补充
协议,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本合同一式六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起效。甲方四份,乙方一份,
采购代理机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附件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地址:,地址: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签约日期:XX年XX月XX日,签约日期: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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