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池州市秋浦河航道整治工程一标段(池口至木闸段)施工中分离出的河沙转让公告(代码:22QT20210001)
金额
4900万元
项目地址
安徽省
发布时间
2021/01/11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22qt20210001
预算金额4900万元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德盈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项目名称

池州市秋浦河航道整治工程一标段(池口至木闸段)施工中分离出的河沙转让

标的编号

22QT20210001

挂牌起始日期

2021年1月11日

挂牌截止日期

2021年2月5日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按(5)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延长(延长周期内征集到意向受让方数量不少于1个且该延长周期结束,本项目公告期结束),最多延长(4)个周期。

标的概况

交付地点

秋浦河航道整治工程施工方(以下简称“施工方”)拟直接将秋浦河航道整治工程一标段(池口至木闸段)施工中分离出的河沙运抵至秋浦河长江入口处浮吊。

标的现状

1、本次转让的池州市秋浦河航道整治工程一标段(池口至木闸段)施工中分离出的河沙约70万吨,具体数量、品种规格、砂质(粒径等)、含泥量等均以实际为准。

2、目前,秋浦河航道整治工程已开工,计划于2021年底完工,具体完工时间以实际为准。

3、关于转让标的评估情况详见《秋浦河航道整治工程分离出的河沙和砂砾石价值评估报告书》(德盈评字(2020)第C110601号)。

评估情况

评估价

人民币49,000,000元

评估基准日

2020年11月6日

评估机构

安徽德盈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转让底价

人民币49,000,000元

?

转让方情况

?

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池州金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秋浦建材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MA2UNEXA3J

注册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殷汇镇14幢

负责人:程文权

机构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池州金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秋浦建材分公司)拟公开转让池州市秋浦河航道整治工程一标段(池口至木闸段)施工中分离出的河沙,现委托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按本公告内容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并组织交易活动。

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产权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

2、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已认真考虑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4、我方所提交的《池州市秋浦河航道整治工程一标段(池口至木闸段)施工中分离出的河沙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6、网络竞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7、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我方承诺按照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受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转让方决策文件

文件

行为批准或

备案机构

池州市贵池区财政局

特别

告知

1、特别提示

(1)受让方须在秋浦河航道整治工程一标段(池口至木闸段)施工期内,在每次接到转让方通知之日起的次1个工作日内,按转让方要求在交付地点开始及时接收、清运转让标的(每年5月至9月为秋浦河汛期,禁止采沙、运沙等相关作业;具体汛期时间以防汛主管部门发布通知为准),不得影响秋浦河航道整治工程进度,清运前不得在现场进行筛除分拣。

(2)池州市秋浦河航道整治工程一标段(池口至木闸段)施工中分离出的河沙数量以转让方浮吊计重器计重数量为准,转让标的最终累计计重数量在转受双方确认后,转让标的最终结算价款按最终累计计重数量计算(转让标的最终结算价款=本次成交价款÷评估数量×转让标的最终累计计重数量),多退少补。

(3)意向受让方如需现场实地察勘,须在报名时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提交现场实地察勘申请,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与转让方联系后,通知现场实地察勘时间。

2、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查

由转让方、转让方主管部门、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等共同成立资格审查小组,对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资格进行审查。时间由转让方与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商定。

3、交易方式

(1)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协议转让的交易方式。

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确定为受让方。受让方应按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进行报价(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如低于转让底价的或未按要求报价的视同接受转让底价,并以转让底价作为报价),该报价确定为成交价;并按通知要求签订《产权成交确认书》。

(2)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交易方式。

确定最终成交价格及受让方后,确定的受让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如意向受让方采取非现场网络竞价的,则应于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如意向受让方采取现场网络竞价的,则应于竞价结束后现场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

(3)交易方式及交易时间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确定并另行通知。

4、交易签约

受让方应于签订成交确认书(《产权成交确认书》/《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据成交确认书(《产权成交确认书》/《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确定的成交价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5、交易凭证出具条件

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依据《产权交易合同》约定将第一期标的价款、履约及安全保证金交付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结算账户,交易双方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交易

条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1、标的转让价款分期支付,具体支付要求如下:

(1)第一期标的价款:第一期标的价款为转让标的本次成交价款的50%,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由受让方付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2)第二期标的价款:第二期标的价款为转让标的本次成交价款的50%,自转让标的累计计重数量达到35万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具体支付时间以转让方书面通知为准),一次性付清,由受让方付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2、如转让标的累计计重数量达到70万吨后仍有剩余河沙存量的,受让方须继续负责接收、清运,同时,须提前按以下标准预付价款后方可继续接收、清运转让标的,否则,转让方有权扣除受让方全部履约保证金。

具体标准如下:

(1)受让方须自转让标的累计计重数量达到70万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具体支付时间以转让方书面通知为准),向转让方指定账户一次性预付本次成交价款的50%作为下一个阶段35万吨河沙的预付价款;

(2)以后每次计重数量达到35万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具体支付时间以转让方书面通知为准),受让方均须按上述“2(1)”标准计算支付(即向转让方指定账户一次性预付本次成交价款的50%作为下一个阶段35万吨河沙的预付价款),直至接收、清运完毕全部河沙存量。

(3)如秋浦河航道整治工程一标段(池口至木闸段)施工结束且在受让方支付到最后一个阶段35万吨河沙的预付价款时,如最后一个阶段的河沙实际存量少于35万吨,则在转让标的最终累计计重数量自转受双方确认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转让方将受让方多付的预付价款无息退还给受让方。

3、如秋浦河航道整治工程一标段(池口至木闸段)施工结束,转让标的最终累计计重数量未达到70万吨,则在转让标的最终累计计重数量自转受双方确认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转让方将受让方支付的本次成交价款中多付的价款无息退还给受让方。

4、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一次性缴纳履约及安全保证金人民币4,900,000元(其中:履约保证金人民币2,450,000元;安全保证金人民币2,450,000元),由受让方支付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履约及安全保证金不计息。

5、受让方按转让方要求接收、清运完毕,在秋浦河航道整治工程一标段(池口至木闸段)施工结束且在转让标的最终累计计重数量自转受双方确认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转让方负责将履约保证金退还受让方。

6、受让方在接收、清运转让标的过程中,如未发生任何安全、环保及超载超限事故,则在转让标的最终累计计重数量自转受双方确认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转让方负责将安全保证金退还受让方。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内资企业。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沙(砂)石料(或混凝土/矿石/建筑材料)加工或沙(砂)石料(或混凝土/矿石/建筑材料)销售的经营范围。

标的交割

1、受让方在取得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10个工作日内,凭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由转让方授予受让方对转让标的接收、清运的权利。

2、自受让方取得转让标的接收、清运权利之日起,转让方运至交付地点称重后的河沙的管理责任及风险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与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

3、自受让方取得转让标的接收、清运权利后,受让方须在秋浦河航道整治工程一标段(池口至木闸段)施工期内,在每次接到转让方通知之日起的次1个工作日内,按转让方要求在交付地点开始及时接收、清运转让标的(每年5月至9月为秋浦河汛期,禁止采沙、运沙等相关作业;具体汛期时间以防汛主管部门发布通知为准),不得影响秋浦河航道整治工程进度,清运前不得在现场进行筛除分拣。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承诺:已现场实地察勘秋浦河航道整治工程一标段(池口至木闸段)所在整治区域,对转让标的进行了详细的了解及调研,对本次投资风险已做了充分预判,投资风险自行承担,与转让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无关。

2、意向受让方承诺:对“池州市秋浦河航道整治工程一标段(池口至木闸段)施工中分离出的河沙数量以转让方浮吊计重器计重数量为准,转让标的最终累计计重数量在转受双方确认后,转让标的最终结算价款按最终累计计重数量计算(转让标的最终结算价款=本次成交价款÷评估数量×转让标的最终累计计重数量),多退少补。”的情况已完全知悉,且无异议,并遵照执行。

3、意向受让方承诺:竞得标的后,受让方须向转让方、运输主管部门上报转让标的接收、清运方案(方案中须包含清运路线、安全防范及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并经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4、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并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有关国家、行业标准以及转让方要求,接收、清运转让标的,自行准备相关设备,配备专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须持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不得分包、转包;装船后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所产生的一切安全、环保、超载、超限、经济、法律责任及风险由受让方自行负责,与转让方无关。

5、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须具备对转让标的生产加工或销售的相应能力及经验,自行办理接收、清运转让标的所需的各项手续,所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6、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如存在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的行为,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和安全风险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标的中掺杂的相关杂物、垃圾等须由受让方按照国家及地方环保政策要求妥善处理,相关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7、意向受让方承诺:转让标的计重数量经转受双方确认后,受让方方可清运转让标的;转受双方每日核对完毕当日计重数量,由转受双方各指定经办人共同签字确认,每周汇总一次,由转受双方分别留存。

8、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未按转让方要求清运、或未安排足够船只清运造成转让方船只等候超过4个小时的,转让方均可按10,000元/次的标准直接在受让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如上述情形发生15次以上、或由于受让方清运不及时影响施工方施工进度,且未按转让方整改要求进行整改给转让方造成不良影响的,转让方可扣除受让方全部履约保证金,并追究受让方的违约责任,且不退还受让方已支付的转让标的转让价款,并提前终止受让方继续接收、清运转让标的,剩余未接收、清运完的河沙由转让方自行处置,收益归转让方所有,如未出现任何安全、环保事故,安全保证金可退还受让方。

9、意向受让方承诺:如受让方在接收、清运转让标的过程中发生安全、环保、超载超限等责任事件,影响施工方施工进度或给转让方造成不良影响的,转让方可扣除受让方全部履约及安全保证金,并追究受让方的违约责任,且不退还受让方已支付的转让标的转让价款,并提前终止受让方继续接收、清运转让标的,剩余未接收、清运完的河沙由转让方自行处置,收益归转让方所有。

10、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应自觉接受转让方及有权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如遇行业主管部门、环保督查等日常检查,应予以积极配合。

11、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完成全部接收、清运工作后,须撤离相关人员、撤走船只及相关设备(撤离人员、撤走船只及相关设备的时间以转让方通知为准),否则,视同受让方放弃相关船只及相关设备的所有权,转让方有权自行处置,受让方不得要求进行补偿。

12、意向受让方承诺:同意转让标的具体品种规格、砂质(粒径等)、含泥量等均以实际为准,如与本项目相关资料描述产生差异,不调整本次成交价款。

13、意向受让方承诺:同意由转让方按税法规定开具发票,转让过程中产生相关税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

14、意向受让方承诺:对拟定的《产权交易合同》(样本)已完全知悉,且无异议并遵照执行。

交易

指南

竞价规则

竞买方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www.ejy365.com)的《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e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价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买。

现场展示

?

竞价报名

报名时间

2021年1月14日至?2021年2月5日(如公告期延长,按延长公告期作相应顺延),每工作日8:00-12:00,14:30-16:30。

报名手续

1、报名时须购买报名资料(《转让文件》),每套报名资料200元,不论成交与否,资料费概不退还。

2、报名时应提交的主要资料详见《转让文件》。

保证金及处置方式

1、交易保证金金额:人民币10,000,000元。

2、交易保证金交纳时间:意向受让方应于报名截止日(如公告期延长,报名截止日按延长公告期作相应顺延)的16:30前,将交易保证金全额支付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实际到达指定账户时间为准);否则视同意向受让方自动放弃对标的的受让,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办理报名手续。

3、交易保证金处理:

(1)意向受让方在交纳保证金后,如非转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支付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违约金;并有权取消该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资格:

a.公告期间,在转让方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已提出有效受让申请并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单方撤回申请的。

b.公告期结束,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或未按要求签订《产权成交确认书》的。

c.公告期结束,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所有意向受让方均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或参加后续竞价程序但均未报有效报价导致标的流标的。

d.竞价结束后,意向受让方未按要求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的。

e.受让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或未按相关要求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意向受让方在交纳保证金后,如非转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原因,意向受让方按要求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意向受让方未按《产权交易合同》要求履约并且《产权交易合同》中有该违约约定时,转让方有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作为违约金;并有权取消该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资格。

(3)意向受让方发生以上(1)或(2)项下的违约行为,导致《产权交易合同》无法签订或无法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对转让标的进行重新公告交易。重新公告交易时,违约的意向受让方不得报名参加竞买;重新公告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低于本次交易的标的成交价(对于没有产生成交价的,标的底价视为标的成交价)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本次交易的交易服务费用及因意向受让方违约而重新公告导致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的滞纳金(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为本次交易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至重新交易付款期截止之日,滞纳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双倍计算),均由违约的意向受让方承担,由转让方追究违约的意向受让方的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

(4)采取协议转让的交易方式的,在受让方签订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产权成交确认书》后2个工作日内,成交双方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支付约定的交易服务费用,否则,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于受让方签订《产权成交确认书》后的次日起第3个工作日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成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

(5)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交易方式的,在受让方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后2个工作日内,成交双方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支付约定的交易服务费用,否则,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于受让方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后的次日起第3个工作日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成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

(6)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交易保证金(如受让方未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则为扣除交易服务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受让方支付《产权交易合同》约定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7)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受让方,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本项目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查后3个工作日内退还。

(8)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受让方未竞得本标的且不存在以上(1)中扣除交易保证金行为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标的成交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

竞价安排

竞价方式

另行通知

增价幅度

另行通知

自由竞价时间

另行通知

延时竞价周期

另行通知

服务费

?

附件下载

?

联系

方式

标的咨询

周经理(0566-2023567)

技术支持

姚经理(0553-3117532)

咨询时间

每工作日8:00-12:00,14:30-16:30

单位地址

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池州分公司(池州市池阳路2号(原人社局办公楼))。

其他

?

池州市秋浦河航道整治工程一标段(池口至木闸段)施工中分离出的河沙转让项目的相关公告信息以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网站(www.ccjex.com)发布的相关信息为准。

?

?

?

? 池州金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秋浦建材分公司

2021年1月11日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