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惠安县公交公司城北交通枢纽站项目
城北交通枢纽站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施工总承包工程专业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设计文件咨询摇球机脚手架基坑支护钢筋钢材水泥预制桩甲供材料费智能化消防空调算术性修正细微偏差补正主体结构混凝土模板垂直运输机械钢结构装配式建筑预制构件抽球商务文件BIM技术应用的项目整体模型场地布局模型关键节点模型工艺动态模拟安全文明施工费图纸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建设工程施工工程监督管理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设备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临时工程施工设备单位工程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永久占地临时占地临时设施暂估价管理费服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图纸会审图纸修改补充图纸的修改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工程检查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化石文物古迹地质研究遗迹钱币腐蚀性物品交通运输场内外道路桥梁场外交通设施场内交通场内道路维修养护临时道路超大件超重件公共道路水路运输航空河道的施工堆积物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车辆船舶飞机试运行调试改造专有技术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基础资料施工用水电力地下管线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环境保护措施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气象水文观测地质勘察地下工程办理工伤保险施工措施计划水源市政管网施工场地编制竣工资料竣工资料立卷质量检查财务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半成品履约担保建设工程保证保险联合体查验审核验收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操作规程施工工艺检验编制工程质量报表取样试验复核试验性能检测测量放线其他工作加工地点隐蔽工程隐蔽部位覆盖隐蔽检查覆盖钻孔探测揭开专项施工方案治安保卫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临街交通要道社会治安治安管理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紧急情况处理事故处理抢修职业健康劳动保护粉尘降低噪声有害气体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生活环境专业检查和处理伤病防治急救医务人员医疗设施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施工进度计划保证措施材料供应计划施工机械设备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成本控制措施施工人员基准线尺寸定位水准点测量标志物施工条件测量基准点提前竣工永久设备制造替代材料替代品备品备件安装工具试验设备材料试验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条件取样装置原始记录工艺试验组织施工队伍进场工程进度款支付支付分解表工程试车甩项竣工缺陷修补施工计划修复工程成品保护保管单机无负荷试车无负荷联动试车投料试车施工期运行设备安装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地表还原场地清理承包人文件清算现场的清理撤离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保险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他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财产保险持续保险机械设备表履约保证保险支付保证保险投标文件编制信息指示协调
金额
-
项目地址
福建省
发布时间
2022/06/10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招投标项目编号 | 35052022028 |
招投标项目名称 | 惠安县公交公司城北交通枢纽站项目 |
本招标项目采用 | 非电子标(平台使用费:80元) |
招标人 | 福建省惠安县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
招标代理 | 泉州永信房地产评估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
建设地点 | 惠安县螺城镇 |
资金来源 | 申请上级资金补助、市场化融资及企业自筹解决 |
本次招标估算价(万元) | 8912.2171 |
【公告附件】城北交通枢纽施工图审查完2022.6.9.rar
【公告附件】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用本(2017年修订版).doc 【公告附件】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用本(2017年修订版).doc
【公告附件】电子印章授权书.jpg 【公告附件】电子印章授权书.jpg
招标文件.edox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n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n通用本
\n(2017年修订版)
\n使用说明
\n《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7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0年版)、《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编制的,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包括施工总承包工程、专业工程招标项目。
\n《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包括第1章“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第2章“投标须知”、第3章“评标办法和标准”、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5章“工程量清单及计价”、第6章“招标图纸”、第7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和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
\n《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由《通用本》和《专用本》两部分构成。其中,《通用本》适用于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每个招标项目不再另行发布。《专用本》由招标人按照《通用本》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并结合招标项目具体情况进行编制。
\n《通用本》的内容原则上应不加修改地直接引用,如确实需要修改或补充的,应当在《专用本》中相应章节进行修改或补充。
\n《通用本》和《专用本》以及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如有时)的内容为对应关联关系,可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通用本》与《专用本》约定不一致的,以《专用本》为准;《专用本》无约定的,从《通用本》的约定;《通用本》或《专用本》与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约定不一致的,以后者为准;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不同时间对同一内容存在不同约定时,以最后约定的内容为准。《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以双下划线或加黑斜体字标识的内容为实质性要求;以空格下划线标示的,由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或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填入具体内容。下划线上的括号内容为提示性内容,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或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填入的具体内容应将其覆盖。
\n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项目,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与招标文件同时发给各投标人,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招标人不得要求投标人在开标前核对工程量。
\n在招标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则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全过程中以被代理人名义办理招标人委托范围内的事宜,并承担相应责任。
\n《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并公开征求各方意见、组织专家评审后发布。各使用单位或个人可从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www.fjjs.gov.cn)下载电子文档或向福建省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分会购买纸质文本。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业处反映。编制人员名单:翁宇星、徐兴璋、林圣堡、章少剑、张琳、李艳辉、陈润星、李伟方、缪薛辉。
\n本版本主要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7年版)>部分条款的通知》(闽建筑〔2018〕12号)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施工招标项目电子投标文件雷同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闽建筑〔2018〕29号)进行修订。
\n目 录
\n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n“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内容见《专用本》
\n投标须知
\n投标须知前附表
\n“投标须知前附表”内容见《专用本》
\n投标须知
\n(一)总则
\n工程说明
\n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施工招标。
\n本招标项目招标人和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项。
\n本招标项目名称、报建编号、招标项目编号和标段划分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项。划分标段的,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标段数量和招标人允许投标人中标的标段数量,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项中明确。
\n本招标项目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项。其中部分资金用于本招标项目合同项下的合格支付。
\n本招标项目的工程建设地点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4项。
\n本招标项目的工程建设规模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5项。
\n本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和内容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6项。
\n本招标项目使用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7项。
\n电子招投标基本要求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8项。
\n计划工期、质量要求及合同范本类型、合同价格形式
\n本招标项目的计划工期要求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9项。
\n本招标项目工程质量要求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0项。
\n本招标项目所采用的合同价格形式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1项。
\n资格审查方式
\n本招标项目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采用的方式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2项。
\n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按照招标文件第3章“评标办法和标准”的规定进行评审。
\n投标人资格要求
\n为履行本招标项目合同的目的,投标人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允许联合体投标的从其有关规定),至少须满足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3项所要求的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为具有被授予合同的资格,投标人应提供令招标人满意的资格文件,以证明其符合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为此,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应包括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3项所规定的投标人资格合格条件审查资料。
\n招标人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3项中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则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单位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的,除符合本投标须知第4.1款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n联合体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中标后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联合体各方均有约束力。
\n联合体各方应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指定一家作为牵头人,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及义务,并且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整个合同的全面实施,包括只有牵头人可以支付费用等。
\n联合体各方之间签订的联合体协议书应随投标文件一起递交。
\n联合体各方应具备其所承担招标项目承包内容的相应资质条件;承担相同承包内容的专业单位组成联合体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n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不得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的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n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n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n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
\n为本项目(标段)的监理人;
\n为本项目(标段)的代建人;
\n为本项目(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
\n与本项目(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n与本项目(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或有隶属关系;
\n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
\n本项目(标段)投标截止时仍处于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状态;
\n财产被司法机关接管或冻结且导致中标后合同无法履行;
\n企业法人、拟派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被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关于建立福建省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制度试行办法》(闽建法[2007]15号)的规定建立其违规违法档案;
\n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n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n在本次投标中,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
\n投标费用
\n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n保密
\n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n语言文字
\n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n计量单位
\n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n踏勘现场
\n招标人不组织踏勘现场。潜在投标人可自行前往工程施工场地对工程现场和其周围环境进行踏勘。潜在投标人没有对现场进行踏勘的,视同对招标项目现场已经了解。
\n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并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n疑问
\n潜在投标人对招标事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应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4项规定的时间前,以不署名、不盖章的形式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发送给招标人,招标人应当及时通过电子交易平台接收疑问、答复或者发布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
\n分包
\n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5项规定的分包内容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格、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选择分包企业时,优先选择项目所在地具有相应经验的分包企业。
\n偏离
\n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6项规定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n(二)招标文件
\n招标文件的组成
\n本招标文件由《通用本》和《专用本》组成,包括下列内容:
\n 第一章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n 第二章 投标须知
\n 第三章 评标办法和标准
\n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n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与计价
\n第六章 招标图纸
\n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n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n除本投标须知第13.1款所述的招标文件内容外,招标人在招标期间根据本章第10条、第14条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均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当招标文件与澄清、修改对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内容为准。
\n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
\n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修改,并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发布。澄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7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采用简易评标办法的招标项目为5日,下同)前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发布;不足15 日(5日)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n潜在投标人应自行留意招标人发布的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
\n(三)投标文件
\n投标文件的组成
\n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由资格文件、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如有时)组成。
\n资格文件
\n资格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n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n联合体协议书(如有时)
\n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n授权委托书(如有时)
\n拟分包企业情况(如有时)
\n拟派出项目负责人(即项目经理,下同)简要情况表
\n拟派出项目技术负责人简要情况表
\n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到位承诺书
\n投标人基本账户信息
\n“类似工程业绩”情况表(如有时)
\n投标保证金有关单据扫描件
\n其他资料
\n商务文件
\n商务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n投标函;
\n投标函附录;
\n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n其他资料。
\n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当按照第5章“工程量清单及计价”、第7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和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n采用简易评标法的招标项目,其商务文件可只包括上述(1)、(2)、(4)项的内容。
\n技术文件
\n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招标人是否要求投标人提交技术文件,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8项。要求投标人提交技术文件的,技术文件应当按照第3章“评标办法和标准”和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进行编制。
\n技术文件所有内容均不得出现体现投标人的名称及其他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以及其他特殊标记等信息。
\n投标和支付所使用的货币
\n本招标项目的投标应以人民币报价,合同实施时亦以人民币支付。
\n投标有效期
\n本招标项目的投标有效期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9项。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n在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应当通过省公共服务平台和电子交易平台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确认,逾期未确认的,视为不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投标须知第18条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n投标保证金
\n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0项规定的金额、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并将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本省龙头企业作为联合体成员之一的,可以使用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年度投标保证金)。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投标保证金担保保函、投标保证保险(凭证)格式见投标须知附件2-1、附件2-2、附件2-3、附件2-4。已实行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的地区,格式从其规定。
\n投标保证金退还
\n招标人在中标结果公示期结束后的5日内(因投标人异议或投诉可能造成重新评标的,在异议或投诉处理完后5日内),应通知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到投标保证金的收款单位或投标保函(包括银行保函、担保保函、投标保证保险等,下同)的收取单位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同时通知投标保证金的收款单位或投标保函的收取单位开始退还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的日期、退还金额、退还的投标人名称,并退还现金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银行存款利率类型及利息部分应出具发票的类型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0项的规定,下同)或投标保函原件。
\n招标人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的5日内,按本投标须知第18.2.1款规定的办法将投标保证金退还中标人以及其他中标候选人。招标文件中规定中标人需提交履约担保的, 招标人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且提交履约担保后的5日内, 将投标保证金退还中标人。
\n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n(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
\n(2)中标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金;
\n(3)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投标须知第20.6款规定的雷同情形之一;
\n(4)因中标人的违法行为导致中标被依法确认无效;
\n(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n备选投标方案
\n除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1项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n投标文件的编制与加密
\n招标人要求投标人编制和提交的投标文件内容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2项。
\n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进行编写。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投标文件格式的备注或说明,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n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盖单位公章处是指加盖投标人的电子单位公章,个人盖章处是指加盖相应人员的电子姓名章。
\n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证件、单据等证明材料扫描件,应为其原件彩色扫描件。
\n投标人应当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3项的规定编制与加密投标文件。
\n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下列情形,视为投标文件雷同:
\n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计算机的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均相同的,开标现场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除外。
\n不同投标人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记录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信息有一条及以上相同,或者记录的硬件信息中存在一条及以上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如有)、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均相同的(招标控制价的XML格式文件或计价软件版成果文件发布之前的软硬件信息相同的除外),或者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除外)编制时的计算机硬件信息中存在一条及以上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如有)、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均相同的。
\n(3)不同投标人的技术文件经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查重分析,内容异常一致或者实质性相同的。
\n(四)投 标
\n投标文件的递交
\n投标人应当在电子交易平台注册登记,如实递交有关信息,并经电子交易平台运营机构验证。
\n投标人应当通过投标须知前附表第7项规定的电子交易平台递交投标文件。
\n投标人应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7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应当拒收。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已经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替换或者撤回。
\n电子交易平台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投标人送达的投标文件,应当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
\n投标人以投标保函(包括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保险凭证,下同)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4项规定的时间、地点和密封要求向招标人提交投标保函原件。
\n应用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的项目,由于投标人名称变更,造成评价系统公布的与变更后的投标人名称不一致的,投标人应当在资格文件中附上名称变更证明材料扫描件,并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4项规定的时间、地点和密封要求,由其授权委托人(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核验)将变更证明材料原件单独提交给招标人。未按规定提交的,评标委员会可以按不利于投标人的情形认定。招标人应当做好接收工作,并由投标人授权委托人签字确认。
\n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均不予退还。
\n到投标截止时间止,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n(五)开 标
\n开标程序
\n招标人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5项所规定的时间在电子交易平台公开进行在线开标,所有投标人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开标。
\n开标时,电子交易平台自动提取所有投标文件,提示招标人和投标人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6项规定的方式按时在线解密。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有权要求责任方赔偿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部分投标文件未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7项。
\n所有投标人的代表号由电子交易平台自动生成。
\n解密程序完成后,由电子交易平台自动生成《开标记录表》(格式见投标须知附件2-5)并向所有投标人公布。应用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的项目,电子交易平台还需通过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与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下称“评价系统”,从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的“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登录)对接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并予以公布。对于评价系统公布的与变更后的投标人名称不一致,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名称变更证明材料,在开标记录表的备注栏中予以记录。对评价系统没有公布企业季度信用得分的投标人,以60分计取。
\n设有随机参数的,公开抽取确定(招标文件第3章“评标办法和标准”对随机参数抽取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n(六)评 标
\n评标委员会
\n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8项。
\n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含)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报价中标法的,工程造价类专家不少于2人。
\n招标人没有符合规定条件的代表,应当全部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相应的专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由招标人按照规定直接确定的除外),应当由招标人从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n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n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n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n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
\n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n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n在评标委员会成员进入评标室前,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的相关人员不得将评标项目及相关信息泄露给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应当保密。
\n评标委员会采用推举或者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一名专家评委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负责组织开展评标活动,对在评标过程中产生的问题提请评标委员会讨论、表决,组织编写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享有同等表决权。
\n评标原则
\n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n评标
\n本招标项目采用的评标办法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9项。
\n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工作规则:
\n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前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了解和熟悉本工程招标的目标、范围、性质、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商务条款以及评标定标程序、标准、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
\n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第3章“评标办法和标准”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第3章“评标办法和标准”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n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提供的各项数据、分析结果进行审查、确认,核对交易平台按照招标文件设置的评标参数是否与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一致。如有不一致,应要求招标人修正评标参数,经评标委员会核实无误后方可评标。
\n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
\n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n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发出。投标人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使用CA证书并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回复,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否决其投标。评标委员会向投标人发出的“问题澄清通知”格式和投标人的“问题的澄清、说明”格式分别见投标须知附件2-6和附件2-7。投标人回复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时限要求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0项。
\n招标文件条款存在含义不清或者相互矛盾的,评标委员会应当针对相应条款作出有利于相应投标人的结论。
\n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应以表决方式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评标报告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电子签名)又不在评标报告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n对否决的投标或不采信投标人说明的情况,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作详细说明。
\n通过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少于3家(不含3家),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n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格式见附件2-8)。评标报告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n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n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n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n否决投标的情况说明;
\n评标标准、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n经评审的价格及投标人排序情况一览表;
\n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1项规定)和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n澄清、说明、补正事项;
\n投标文件雷同情况。
\n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电子签名)。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电子签名)又不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n评标结束后,由招标人向评标委员会成员支付劳务费。除此之外,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接受该项目招投标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任何其他礼物、现金或者有价证券等财物。
\n(七)中标
\n定标方式
\n除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1项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n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后15日内,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格式见投标须知附件2-9)。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n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n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n中标候选人公示
\n招标人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下同),应当在电子交易平台和省公共服务平台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公示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n(一)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n(二)招标项目名称;
\n(三)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给予修正的原因、依据和修正结果(如有时);
\n(四)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进入评审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总评分(如有时);
\n(五)被否决投标的进入评审的投标人名称及原因;
\n(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其排序;
\n(七)中标候选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个人业绩(如有时)、执业资格证书名称和注册编号;
\n(八)中标候选人的类似工程业绩(如有时);
\n(九)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工期、质量标准以及投标报价中包括的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等;
\n(十)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n(十一) 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n中标结果公示
\n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3日内,将下列有关中标结果的事项在电子交易平台和省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公示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n(一)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n(二)招标项目名称;
\n(三)中标人名称及其中标金额;
\n(四)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n履约担保金额和形式
\n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2项规定金额、形式和期限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投标的,其履约担保应当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交。履约银行保函和履约保证保险凭证应使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已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地区,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规定格式的,履约保函应当采用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招标人在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同时提交等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履约担保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n中标人不能按照前款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现金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以投标保函形式提供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向保函出具单位索款。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金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n签订合同
\n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3项规定的时间内,应派代表在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地点与招标人联系商定签订合同事宜。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施工合同。
\n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n重新招标和终止招标
\n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n在投标截止时间届满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n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
\n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
\n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非因招标程序违法或者项目单位提出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等原因,导致招标失败,且连续两次公开招标失败的,招标人可以按照《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调整招标方式,并承担相应责任。
\n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在电子交易平台和省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公告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招标文件(如有)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现金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有收取投标保函原件的,退还投标保函原件。
\n(八)异议、投诉
\n异议
\n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使用本单位的CA证书当场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在线提出;招标人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当场作出答复。电子交易平台应当记录并保存异议的提出和答复情况。
\n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或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的形式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n(一)异议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n(二)被异议人的名称(仅适用于对评标结果的异议);
\n(三)异议事项的基本事实;
\n(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n(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n异议人是法人的,异议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公章;与本招标活动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提出的,异议必须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与本招标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n招标人收到对招标文件或评标结果的异议后,应当在3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逾期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自收到异议之日起即视为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异议,不予受理,并向异议人发出不予受理告知书:
\n(一)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异议人不是本项目的参与者,或者与本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n(二)异议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n(三)异议未署具异议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提出异议的,异议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n(四)超过异议时效的。
\n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或评标结果异议的处理结果,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作出答复并向社会公开,同时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向监督机关备案。在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下一阶段招投标活动。
\n投诉
\n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该项目的监督机关依法提出书面投诉或线上投诉。投诉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11号令)的要求。采用线上投诉的,应当通过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向该招标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n投诉人就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的事项投诉的,除需提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提供招标人的异议答复复印件。
\n本项目招投标的监管部门或机构的名称和地址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4项。
\n(九)其他
\n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n在开标或评标工作开始后,因停电、网络故障、电子设备或者电子评标系统故障导致无法继续进行开标或评标时,故障可在短时间内解除的(不超过4小时),招标人可以暂停开标或评标工作,待故障解除后继续开标或评标;故障无法在短时间内解除的(超过4小时),招标人应当终止开标或评标,并配合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电子交易平台做好招投标资料的封存和保密工作,待故障解除后再重新进行开标或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n有关投标须知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5项。
\n招标人原则上应当引用招标文件《通用本》第2章第2节“投标须知”的全部条款内容,如确因“投标须知”的某些内容与招标项目不符而需要修改的,则应将需要修改的内容填入《专用本》的“投标须知内容修改表”。
\n招标人原则上应当引用招标文件《通用本》第4章第1节“通用合同条款”的全部条款内容,如确因“通用合同条款”中的某些内容与招标项目不符而需要修改的或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补充的,招标人可以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正(删除、补充或修改)。有关补正内容填入《专用本》的“通用合同条款补正表”。
\n除了“投标须知”、“通用合同条款”外,招标人需要对招标文件《通用本》其他内容进行修改的,则应将需要修改的内容填入《专用本》的“通用本补正数据表”。
\n附件2-1 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格式)
\n福建省房建和市政工程
\n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
\n编号:
\n(投标人) 已于 年 月 日将投标保证金:大写: 万元人民币(Ұ 万元)交纳至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设立的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开户银行为 ;开户名称为 ;开户账号为 )。
\n年度投标保证金使用期限为 年 月 日0时至 年 月 日24时。
\n特此证明
\n查询网址:
\n联系电话:
\n传 真:
\n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n 年 月 日
\n本证明一式两份,投标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一份。
\n附件2-2: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格式)
\n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
\n保函编号:
\n (招标人名称):
\n鉴于 (投标人名称)(以下简称“投标人”)参加你方 (项目名称及标段) 标段的施工投标, (银行名称) (以下简称“我方”)受该投标人委托,在此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一旦收到你方提出的下述任何一种事实的书面通知,在7日内无条件地向你方支付总额不超过
\n (投标保函额度) 的任何你方要求的金额:
\n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
\n2、投标人中标后,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金的;
\n3、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投标须知第20.6款规定的雷同情形之一;
\n4、因中标人的违法行为导致中标被依法确认无效;
\n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n本保函在投标有效期到期后28日(含)内或招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后的到期日后28日(含)内保持有效,延长投标有效期无须通知我方,但任何索款要求应在投标有效期内送达我方。保函失效后请将本保函交投标人退回我方注销。
\n本保函项下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和制约。
\n查验保函网址: (必填)
\n银行名称: (盖单位章)
\n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n地 址:
\n邮政编码:
\n电 话:
\n传 真:
\n 年 月 日
\n附件2-3:投标保证金担保保函(格式)
\n投标保证金担保保函
\n保函编号:
\n (招标人名称):
\n鉴于 (投标人名称)(以下简称“投标人”)参加你方 (项目名称及标段) 标段的施工投标, (担保人名称) (以下简称“我方”)受该投标人委托,在此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一旦收到你方提出的下述任何一种事实的书面通知,在7日内无条件地向你方支付总额不超过
\n (投标保函额度) 的任何你方要求的金额:
\n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
\n2、投标人中标后,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金的;
\n3、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投标须知第20.6款规定的雷同情形之一;
\n4、投标人中标后,因违法行为导致中标被依法确认无效的;
\n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没收投标保证金情形。
\n本保函在投标有效期到期后28日(含)内或招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后的到期日后28日(含)内保持有效,延长投标有效期无须通知我方,但任何索款要求应在投标有效期内送达我方。保函失效后请将本保函交投标人退回我方注销。
\n本保函项下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和制约。
\n查验保函网址: (必填)
\n担保人名称: (盖单位章)
\n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n地 址:
\n邮政编码:
\n电 话:
\n传 真:
\n日期: 年 月 日
\n附件2-4:投标保证保险(凭证)(格式)
\n投标保证保险(凭证)
\n被保险人: (招标人名称):
\n鉴于 招标人名称 (以下简称“被保险人”)接受 投标人名称 (以下称“投保人”)于 年 月 日参加 (项目名称及标段) 施工的投标,并向我方投保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保险单号 )。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投保人参加本项目投标,向被保险人提供投标保证保险。
\n兹承诺,在收到被保险人书面通知,说明下列事实中的任何一条时,保证在7日内无条件地给付被保险人金额为不超过人民币 (金额大写:人民币 元整)的款项。
\n1、投保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
\n2、投保人中标后,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金的;
\n3、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投标须知第20.6款规定的雷同情形之一;
\n4、投标人中标后,因违法行为导致中标被依法确认无效的;
\n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没收投标保证金情形。
\n本保险在投标有效期到期后28日(含)内或被保险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后的到期日后28日(含)内保持有效,延长投标有效期无须通知本保险人,但任何索款要求应在投标有效期内送达我方。保险失效后请将本保函交投标人退回我方注销。
\n本保险项下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和制约。
\n查验保函网址: (必填)
\n保 险 人名称: (盖单位章)
\n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n地 址:
\n邮政编码:
\n电 话:
\n传 真:
\n日期: 年 月 日
\n附件2-5:开标记录表(格式)
\n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开标记录表(1)
\n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秒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投标人代表号\n | \n投标人名称\n | \n组织机构代码\n | \n社会统一信用代码\n | \n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建造师注册证书号\n | \n投标\n保证金(元)\n | \n投标报价(元)\n | \n质量\n目标\n | \n工期\n | \n应用于本招标项目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如需,读取评价系统公布的相关信用数据)\n | \n解密\n情况\n | \n备注\n | |
\n投标人代表号\n | \n投标人名称\n | \n组织机构代码\n | \n社会统一信用代码\n | \n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建造师注册证书号\n | \n投标\n保证金(元)\n | \n投标报价(元)\n | \n质量\n目标\n | \n工期\n | \n信用得分\n | \n本招标项目中的信用排序\n | \n解密\n情况\n | \n备注\n |
\n1\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2\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3\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招标控制价或发包价(元)\n | \n | \n应用于本招标项目的企业季度信用情况: 年份,第 季度,分值类别为 。\n |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开标记录表(2)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投标人代表号\n | \n投标人名称\n | \n递交电子投标文件(开标现场递交电子投标文件的除外)或编制电子投标文件的计算机硬件信息\n | \n制作已标价工程清单XML电子文档的软硬件信息\n | \n备注\n | ||||||||
\n投标人代表号\n | \n投标人名称\n | \n记录时间\n | \n计算机硬件信息(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硬盘序列号)\n | \n是否雷同\n | \n计价软件\n加密锁信息\n | \n计算机硬件信息\n | \n是否存在篡改\n | \n备注\n | ||||
\n投标人代表号\n | \n投标人名称\n | \n记录时间\n | \n计算机硬件信息(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硬盘序列号)\n | \n是否雷同\n | \n记录时间\n | \n加密锁序列号\n | \n是否雷同\n | \n记录时间\n | \n网卡MAC地址(如有)、CPU序列号、硬盘序列号\n | \n是否雷同\n | \n是否存在篡改\n | \n |
\n1\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1\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2\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2\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本招标项目发布招标控制价的XML格式文件或计价软件版成果文件(如有)的时间: 年 月 日(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填写,如有多次发布的,以最迟发布的时间为准),发布之前记录的软硬件信息无需在开标时公布和比对。\n |
附件2-6: 问题澄清通知(格式)
\n问题澄清通知
\n编号:
\n (投标人名称) :
\n (项目名称及标段) 施工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予以澄清:
\n1. 。
\n2. 。
\n .....
\n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年 月 日 时前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回复本评标委员会。
\n 年 月 日
\n附件2-7:问题的澄清、说明(格式)
\n问题的澄清、说明
\n编号:
\n (项目名称及标段) 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
\n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n1. 。
\n2. 。
\n......
\n投标人: (盖单位电子公章)
\n 年 月 日
\n附件2-8:评标报告(格式)
\n (项目名称)
\n报 建 编 号:
\n招标项目编号:
\n评 标 报 告
\n 年 月 日
\n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n1. 招标项目名称: 。
\n2. 报建编号: 。
\n3. 招标项目编号: 。
\n4. 招标方式: 。
\n5. 招 标 人: 。
\n6. 招标代理机构: 。
\n7. 工程建设地点: 。
\n8. 工程建设规模: 。
\n9. 招标范围和内容: 。
\n10. 工期要求:总工期: 个日历天;其中各关键节点的工期要求为: 。
\n11. 工程质量: 。
\n12. 招标文件开始发出日期: 年 月 日。
\n13. 投标截止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秒。
\n14.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秒。
\n15. 开标平台: 。
\n16. 投标人数量: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止,电子招投标平台共收到 个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具体情况详见《开标记录表》。
\n17. 评标地点: 。
\n18. 评标办法及评标参数:
\n18.1.适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
\n18.1.1.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A类/B类)
\n18.1.2.招标控制价为 元,K取值区间 ,评标基准价计算取值范围为 元至 元;K值为 ,评标基准价为 元,K值抽取情况详见《评标参数抽取过程记录表》。
\n18.1.3入围投标人数量 个,进入评审投标人数量 个, 具体情况详见《入围投标人名单确定表》和《进入评审投标人名单确定表》。
\n18.2.适用综合评估法
\n18.2.1.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A类/B类)
\n18.2.2.招标控制价为 元,K取值区间 ,评标基准价计算取值范围为 元至 元;K值为 ,C值为 。K、C值抽取情况详见《评标参数抽取过程记录表》;
\n18.2.3.评标基准价计算方式:(甲种/乙种),评标基准价 元。评标基准价计算方式抽取情况详见《评标参数抽取过程记录表》。
\n18.3.适用简易评标法
\n18.3.1招标控制价为 元,发包价为 元,K值为 。
\n18.3.2入围评审的投标人数量 个, 具体情况详见《入围投标人名单确定表》。
\n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n1、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委员会总人数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人,专家评委产生办法 。
\n2、专家评委抽取地点 。
\n3、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姓 名\n | \n身份证号码\n | \n专业\n | \n评委会任职\n |
\n | \n | \n | \n主任\n |
\n | \n | \n | \n委员\n |
\n | \n | \n | \n委员\n |
\n | \n | \n | \n委员\n |
\n……\n | \n`\n | \n | \n委员\n |
三、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n1.资格文件评审
\n评标委员会对 个投标人的资格文件进行评审,经评审 个合格, 个不合格,具体评审情况详见《资格文件评审表》。
\n2. 技术文件评审(仅适用综合评估法)
\n评标委员会对 个投标人的技术文件进行评审,经评审 个合格, 个不合格。具体评审情况详见《技术文件评审表》。
\n3.商务文件评审
\n评标委员会对 个投标人的商务文件进行评审,经评审 个合格, 个不合格,具体评审情况详见《商务文件评审表》。
\n四、否决投标的情况说明
\n\n\n\n\n\n\n\n\n\n\n\n\n\n\n\n\n\n\n\n\n\n\n被否决的投标人名称\n | \n被否决投标的原因及依据\n | \n备注\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五、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n六、经评审的价格及投标人排序情况一览表
\n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A类办法)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序号\n | \n入围评审的\n投标人名称\n | \n投标报价(元)\n | \n投标报价排序\n | \n信用\n系数\n | \n投标报价乘以信用系数的取值\n | \n排序\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注:按照投标人投标报价乘以信用系数的取值由低到高进行排序。
\n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B类办法)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序号\n | \n入围评审的\n投标人名称\n | \n投标报价(元)\n | \n投标报价分\n | \n排序\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注:按照投标人投标报价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
\n综合评估法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序号\n | \n投标人名称\n | \n评审情况\n | \n排序\n | ||||
\n序号\n | \n投标人名称\n | \n技术标分(如有)\n | \n投标报价\n分\n | \n信用评标分\n(如有)\n | \n其它因素分(如有)\n | \n最终总得分\n | \n排序\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注:按照投标人最终总得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
\n七、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和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n本项目推荐 名中标候选人
\n2、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n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中标候选人顺序\n | \n投标人名称\n | \n投标报价(元)\n | \n项目负责人\n | \n备注\n |
\n第一中标候选人\n | \n | \n | \n | \n |
\n...\n | \n | \n | \n | \n |
\n...\n | \n | \n | \n | \n |
综合评估法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中标候选人顺序\n | \n投标人名称\n | \n最终总得分\n | \n投标报价(元)\n | \n项目负责人\n | \n备注\n |
\n第一中标候选人\n | \n | \n | \n | \n | \n |
\n...\n | \n | \n | \n | \n | \n |
\n...\n | \n | \n | \n | \n | \n |
简易评标法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中标候选人顺序\n | \n投标人名称\n | \n投标报价(元)\n | \n项目负责人\n | \n备注\n |
\n第一中标候选人\n | \n | \n | \n | \n |
\n...\n | \n | \n | \n | \n |
\n...\n | \n | \n | \n | \n |
3、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n八、澄清、说明、补正事项
\n九、投标文件雷同情况
\n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或电子印章):
\n日期: 年 月 日
\n说明:评标过程所需的《评标参数抽取过程记录表》、《入围投标人名单确定表》、《进入评审投标人名单确定表》、《资格文件评审表》、《技术文件评审表》、《商务文件评审表》等相关表格的格式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自行制定。
\n附件2-9:中标通知书(格式)
\n中标通知书
\n 编号:
\n (中标人名称):
\n你方于 (投标日期) 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及标段) 施工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n招标范围: 。
\n中标价: 元。
\n工期:总工期 日历天,其中各关键节点的工期要求为 。
\n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n项目负责人: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n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2章“投标须知”第29条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n特此通知。
\n招标人: (盖单位电子公章)
\n法定代表人: (盖电子姓名章)
\n 年 月 日
\n第3章 评标办法和标准
\n说 明
\n1.本章分为两节,第一节为“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第二节为“评标办法和标准”。“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和“评标办法和标准”配套使用。本章分别规定了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综合评估法、简易评标法三种办法,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并依照《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试行)》的规定选择使用,每一个招标项目只能选择一种评标办法。招标人应根据所选用的评标办法选择相对应的数据表格式,并按数据表的格式和内容要求在《专用本》中填入具体数据。
\n2.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均分为A、B两类,A类适用于应用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的工程,B类适用于未应用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的工程。
\n第1节 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
\n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A类)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项号\n | \n条款号\n | \n条款名称\n | \n编列内容\n |
\n | \n2.1\n | \nK的取值区间\n | \n本招标项目K的取值区间为 %~ %(含 %,不含 %),按百分数表示的K值小数点后保留2位。K值在所有投标文件按规定解密后,由招标人公开抽取。K值分三次抽取,首先抽取整数位,其次抽取小数点后第一位,最后抽取小数点后第二位。\n |
\n | \n2.2\n | \n评标基准价计算取值范围及评标基准价\n | \n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B-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甲供材料费)×(1-K)+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甲供材料费。其中:B为招标控制价;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甲供材料费以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为准。\n1、评标基准价计算取值范围:根据上述公式和本表第1项K的取值区间上、下限计算确定评标基准价计算取值范围的上、下限。\n2、评标基准价:根据上述公式和招标人公开抽取的K值计算确定。\n3、评标基准价计算取值范围的上、下限和评标基准价均取整数(以“元”为单位,小数点后第一位“四舍五入”,第二位及以后不计)。\n |
\n | \n2.2\n | \n随机抽取方式和程序\n | \n随机抽取方式: (a、b、c) \na、由电子交易平台随机抽取;\nb、开标现场随机抽球方式,具体程序: (应考虑参与抽球的投标人数量超出摇球机的可摇数量范围的具体处理方法) ;\nc、由电子交易平台随机抽取和开标现场随机抽球相结合方式,具体程序: (应考虑参与抽球的投标人数量超出摇球机的可摇数量范围的具体处理方法) 。\n |
\n | \n2.3\n | \n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的差价绝对值\n | \n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的差价绝对值=|Ai-评标基准价|。其中,Ai 为各投标人的报价。\n |
\n | \n3.1.8\n | \n拟派出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最低资格和人数要求\n | \n1、项目负责人 人,注册建造师专业及等级: ,并持有合格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无需资质的项目,从其规定)。拟派出项目负责人须附上其注册建造师证书、身份证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的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拟派出项目负责人必须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的本企业在岗人员,以注册建造师证书上的注册单位为准。\n2、项目技术负责人 人,职称: ,专业: 。拟派出项目技术负责人须附上其 (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如需)) 等能够证明其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专业以有权部门颁发的职称证书上标注的为准,若职称证书上无专业的,以毕业证书上的专业为准。拟派出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的本企业在岗人员,以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执业证书扫描件或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自本招标项目投标截止之日的上一个月为始点并往前追溯连续缴费累计六个月及以上扫描件所署单位为准。社保由上级单位统筹缴纳的,还应提供上级单位出具的统筹缴纳证明。\n3、其他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在工程开工前,由中标人按照施工现场管理需要配备相应管理人员,且相应管理人员的人数不得低于我省关于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的要求。\n4、投标人若不能按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到位的,应当无条件地接受招标人作出的以下处理:\na、工程开工前,拟派出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能全部通过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备案的,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按违约追究投标人责任;\n b、工程开工后,除不可抗力外,投标人变更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中的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每人每次向招标人交纳 万元违约金;其他人员每人每次向招标人交纳 万元违约金。\n |
\n | \n3.1.9\n | \n投标人的“类似工程业绩”要求\n | \n1、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 ;“类似工程业绩”是指: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5年内(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 (“类似工程业绩”的设置应符合《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施工招标工程特殊性认定和类似工程业绩设置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17] 39号)的规定) 。\n2、“类似工程业绩”应附上施工合同和竣工验收证明等证明材料的扫描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否则,其业绩不计。\n(1)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是指: (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若有)、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若有)共同加盖公章的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等竣工验收证明材料)。\n (2)“类似工程业绩”时间以竣工验收日期为准,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有多个日期的,则以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签署的最后日期为准。\n(3)若施工合同或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中均未标明招标文件中设置的“类似工程业绩”指标,应补充提交能恰当说明上述特征的证明材料,如:工程竣工图,工程造价的结算书或建设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等,否则其业绩不计。\n3、投标人提供的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外完成的业绩,必须是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得到其竣工验收信息;提供的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完成的业绩,必须是通过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的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查询得到其竣工验收信息。且查询到的竣工验收信息数据应能满足本招标工程设置的指标要求,否则,其业绩不计。\n4、通过平台查询的“类似工程业绩”指标与上述第2项“类似工程业绩”证明材料的同一指标特征不一致的,以最小值为准。通过平台查询的“竣工验收日期”与上述第2项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上的竣工验收日期不一致的,以较早时间为准。\n |
\n | \n6.1.1\n | \n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基础、主体结构等主要分部分项工程及其招标控制价中相应的综合单价\n | \n |
\n | \n6.1.2\n | \n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脚手架、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模板、垂直运输机械、基坑支护等措施项目及其招标控制价中相应的费用\n | \n |
\n | \n6.1.4\n | \n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钢筋、钢结构的钢材、商品混凝土、水泥、预制桩、装配式建筑的预制构件等主要材料、设备及其招标控制价中相材料、设备的单价\n | \n |
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B类)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项号\n | \n条款号\n | \n条款名称\n | \n编列内容\n |
\n1\n | \n2.1\n | \nK的取值区间\n | \n本招标项目K的取值区间为 %~ %(含 %,不含 %),按百分数表示的K值小数点后保留2位。K值在所有投标文件按规定解密后,由招标人公开抽取。K值分三次抽取,首先抽取整数位,其次抽取小数点后第一位,最后抽取小数点后第二位。\n |
\n2\n | \n2.2\n | \n评标基准价计算取值范围及评标基准价\n | \n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B-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甲供材料费)×(1-K)+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甲供材料费。其中:\nB为招标控制价;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甲供材料费以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为准。\n1、评标基准价计算取值范围:根据上述公式和本表第1项K的取值区间上、下限计算确定评标基准价计算取值范围的上、下限。\n2、评标基准价:根据上述公式和招标人公开抽取的K值计算确定。\n3、评标基准价计算取值范围的上、下限和评标基准价均取整数(以“元”为单位,小数点后第一位“四舍五入”,第二位及以后不计)。\n |
\n3\n | \n2.2\n | \n随机抽取方式和程序\n | \n随机抽取方式: (a、b、c) \na、由电子交易平台随机抽取;\nb、开标现场随机抽球方式,具体程序: (应考虑参与抽球的投标人数量超出摇球机的可摇数量范围的具体处理方法) ;\nc、由电子交易平台随机抽取和开标现场随机抽球相结合方式,具体程序: (应考虑参与抽球的投标人数量超出摇球机的可摇数量范围的具体处理方法) 。\n |
\n4\n | \n2.3\n | \n投标报价评分标准\n | \n投标报价得分计算式:\n投标报价得分=投标报价分值满分-(|Ai-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00×Q\n其中,Ai 为各投标人的报价;Q为投标报价每偏离本工程评标基准价1%的取值:\n当合格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时,Q的取值为(不得低于3) ;\n当合格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时,Q的取值为(负偏离Q值的的两倍 ) 。\n投标报价得分小数点后保留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第四位及以后不计。\n |
\n5\n | \n3.1.8\n | \n拟派出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最低资格和人数要求\n | \n1、项目负责人 人,注册建造师专业及等级: ,并持有合格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无需资质的项目,从其规定)。拟派出项目负责人须附上其注册建造师证书、身份证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的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拟派出项目负责人必须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的本企业在岗人员,以注册建造师证书上的注册单位为准。\n2、项目技术负责人 人,职称: ,专业: 。拟派出项目技术负责人须附上其 (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如需)) 等能够证明其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专业以有权部门颁发的职称证书上标注的为准,若职称证书上无专业的,以毕业证书上的专业为准。拟派出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的本企业在岗人员,以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执业证书扫描件或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自本招标项目投标截止之日的上一个月为始点并往前追溯连续缴费累计六个月及以上扫描件所署单位为准。社保由上级单位统筹缴纳的,还应提供上级单位出具的统筹缴纳证明。\n3、其他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在工程开工前,由中标人按照施工现场管理需要配备相应管理人员,且相应管理人员的人数不得低于我省关于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的要求。\n4、投标人若不能按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到位的,应当无条件地接受招标人作出的以下处理:\na、工程开工前,拟派出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能全部通过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备案的,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按违约追究投标人责任;\n b、工程开工后,除不可抗力外,投标人变更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中的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每人每次向招标人交纳 万元违约金;其他人员每人每次向招标人交纳 万元违约金。\n |
\n6\n | \n3.1.9\n | \n投标人的“类似工程业绩”要求\n | \n1、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 ;“类似工程业绩”是指: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5年内(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 (“类似工程业绩”的设置应符合《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施工招标工程特殊性认定和类似工程业绩设置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17]39号)的规定) 。\n2、“类似工程业绩”应附上施工合同和竣工验收证明等证明材料的扫描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否则,其业绩不计。\n(1)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是指: (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若有)、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若有)共同加盖公章的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等竣工验收证明材料)。\n (2)“类似工程业绩”时间以竣工验收日期为准,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有多个日期的,则以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签署的最后日期为准。\n(3)若施工合同或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中均未标明招标文件中设置的“类似工程业绩”指标,应补充提交能恰当说明上述特征的证明材料,如:工程竣工图,工程造价的结算书或建设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等,否则其业绩不计。\n3、投标人提供的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外完成的业绩,必须是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得到其竣工验收信息;提供的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完成的业绩,必须是通过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的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查询得到其竣工验收信息。且查询到的竣工验收信息数据应能满足本招标工程设置的指标要求,否则,其业绩不计。\n4、通过平台查询的“类似工程业绩”指标与上述第2项“类似工程业绩”证明材料的同一指标特征不一致的,以最小值为准。通过平台查询的“竣工验收日期”与上述第2项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上的竣工验收日期不一致的,以较早时间为准。\n |
\n7\n | \n6.1.1\n | \n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基础、主体结构等主要分部分项工程及其招标控制价中相应的综合单价\n | \n |
\n8\n | \n6.1.2\n | \n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脚手架、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模板、垂直运输机械、基坑支护等措施项目及其招标控制价中相应的费用\n | \n |
\n9\n | \n6.1.4\n | \n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钢筋、钢结构的钢材、商品混凝土、水泥、预制桩、装配式建筑的预制构件等主要材料、设备及其招标控制价中相材料、设备的单价\n | \n |
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综合评估法A类)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项号\n | \n条款号\n | \n条款名称\n | \n编列内容\n |
\n1\n | \n3.1/5.4\n | \n分值构成\n | \n本招标项目的评标总分为100分,其中:投标报价(75-90)分;技术文件(0-10 )分;信用评标10分;其他因素(0-5 )分。\n |
\n2\n | \n3.2\n | \nK的取值区间及抽取办法\n | \n本招标项目K的取值区间为 a %~ b %(含a %,不含 b%),按百分数表示的K值小数点后保留2位。K值在评标委员会完成资格文件评审、技术文件评审(如有)、商务文件评审后,由招标人代表当众从K值的范围中随机抽取一个作为本工程的K值。K值分三次抽取,首先抽取整数位,其次抽取小数点后第一位,最后抽取小数点后第二位。\n |
\n3\n | \n3.3/8.2\n | \n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甲)\n | \n1、评标基准价=A×C+[(B-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甲供材料费)×(1-K)+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甲供材料费]×(1-C),其中:\nA为投标报价在评标基准价计算取值范围内且通过资格文件评审、技术文件评审(如有)、商务文件评审的合格投标人投标报价并按照下列办法计算的算术平均值:\n①符合要求的投标人数量少于3家(含3家)时,则按所有符合要求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计算;\n②符合要求的投标人数量在4家(含)~8家(含)之间时,则从中随机抽取3家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计算;\n③符合要求投标人数量在9家及以上时,则从中随机抽取30%投标人(取整数,小数点后第一位四舍五入,第二位及以后不计)的投标报价计算。\n评标基准价计算取值范围:按照公式“(B-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甲供材料费)×(1-K)+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甲供材料费”和本表第2项K的取值区间上、下限计算确定评标基准价计算取值范围的上、下限。\nB为招标控制价;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甲供材料费以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为准。\nK为评标基准价的计算参数,K的抽取办法见本表第2项。\nC为A值的权重;(C值的范围为: 0.4,0.45,0.5,0.55,0.6 。评标委员会完成资格文件评审、技术文件评审(如有)、商务文件评审后,由招标人当众从C值的范围中随机抽取一个作为本工程的C值。当所有的合格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均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基准价计算取值范围以外的,则C=0);\n评标基准价以及评标基准价计算取值范围的上、下限均取整数(以“元”为单位,小数点后第一位四舍五入,第二位及以后不计)。\n2、低于评标基准价计算取值范围下限的投标报价和高于评标基准价计算取值范围上限但不高于招标控制价的投标报价,不参与本工程评标基准价的计算,但可参与投标报价得分的计算。\n |
\n3\n | \n3.3/8.2\n | \n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乙)\n | \n评标基准价=[(B-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甲供材料费)×(1-K)+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甲供材料费],其中:\nB为招标控制价;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甲供材料费以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为准。\nK为评标基准价的计算参数,K的抽取办法见本表第2项。\n评标基准价取整数(以“元”为单位,小数点后第一位四舍五入,第二位及以后不计)。 \n |
\n4\n | \n3.4/8.3\n | \n投标报价\n评分标准\n | \n投标报价得分计算式:\n投标报价得分=投标报价分值满分-(|Ai-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00×Q\n其中,Ai 为各投标人的报价;Q为投标报价每偏离本工程评标基准价1%的取值:\n当合格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时,Q的取值为(不得低于3 ) ;\n当合格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时,Q的取值为 (负偏离Q值的两倍 ) 。\n投标报价得分小数点后保留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第四位及以后不计。\n |
\n5\n | \n3.5/8.3\n | \n信用评标分和其他因素评分标准(如有)\n | \n投标人信用评标分=投标人企业季度信用得分×10% \n投标人信用评标分小数点后保留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第四位及以后不计。\n2、其他因素评分标准:\n(1)投标人的“类似工程业绩”(如有)加分( 分): (投标人具有二项及以上满足本表第7项要求的“类似工程业绩”可进行加分) 。对应“类似工程业绩”工程类别的相关专业序列的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无需提供企业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直接认定为满足该要求,可进行加分。\n(2)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的“类似工程业绩”(如有)加分( 分): (具体要求可参照本表第7项,但特征指标不超过一项。) \na.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的“类似工程业绩”施工合同或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未明确标明项目负责人的,或施工合同与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的项目负责人不一致的,其项目负责人业绩不计。\nb.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适用于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外完成的业绩)或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的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适用于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完成的业绩)的竣工验收信息中,应当标明项目负责人,且标明的项目负责人必须与施工合同和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注明的项目负责人一致,否则不予加分。\n(3)“类似工程业绩”的其他要求,同第7项投标人的“类似工程业绩”要求。\n |
\n6\n | \n4.1.8\n | \n拟派出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最低资格和人数要求\n | \n1、项目负责人 人,注册建造师专业及等级: ,并持有合格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无需资质的项目,从其规定)。拟派出项目负责人须附上其注册建造师证书、身份证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的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拟派出项目负责人必须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的本企业在岗人员,以注册建造师证书上的注册单位为准。\n2、项目技术负责人 人,职称: ,专业: 。拟派出项目技术负责人须附上其 (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如需)) 等能够证明其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专业以有权部门颁发的职称证书上标注的为准,若职称证书上无专业的,以毕业证书上的专业为准。拟派出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的本企业在岗人员,以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执业证书扫描件或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自本招标项目投标截止之日的上一个月为始点并往前追溯连续缴费累计六个月及以上扫描件所署单位为准。社保由上级单位统筹缴纳的,还应提供上级单位出具的统筹缴纳证明。\n3、其他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在工程开工前,由中标人按照施工现场管理需要配备相应管理人员,且相应管理人员的人数不得低于我省关于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的要求。\n4、投标人若不能按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到位的,应当无条件地接受招标人作出的以下处理:\na、工程开工前,拟派出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能全部通过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备案的,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按违约追究投标人责任;\n b、工程开工后,除不可抗力外,投标人变更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中的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每人每次向招标人交纳 万元违约金;其他人员每人每次向招标人交纳 万元违约金。\n |
\n7\n | \n4.1.9\n | \n投标人的“类似工程业绩”要求\n | \n1、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 ;“类似工程业绩”是指: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5年内(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 (“类似工程业绩”的设置应符合《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施工招标工程特殊性认定和类似工程业绩设置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17]39号)的规定) 。\n2、“类似工程业绩”应附上施工合同和竣工验收证明等证明材料的扫描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否则,其业绩不计。\n(1)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是指: (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若有)、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若有)共同加盖公章的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等竣工验收证明材料)。\n (2)“类似工程业绩”时间以竣工验收日期为准,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有多个日期的,则以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签署的最后日期为准。\n(3)若施工合同或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中均未标明招标文件中设置的“类似工程业绩”指标,应补充提交能恰当说明上述特征的证明材料,如:工程竣工图,工程造价的结算书或建设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等,否则其业绩不计。\n3、投标人提供的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外完成的业绩,必须是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得到其竣工验收信息;提供的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完成的业绩,必须是通过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的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查询得到其竣工验收信息。且查询到的竣工验收信息数据应能满足本招标工程设置的指标要求,否则,其业绩不计。\n4、通过平台查询的“类似工程业绩”指标与上述第2项“类似工程业绩”证明材料的同一指标特征不一致的,以最小值为准。通过平台查询的“竣工验收日期”与上述第2项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上的竣工验收日期不一致的,以较早时间为准。 \n5、对应“类似工程业绩”工程类别的相关专业序列的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无需提供企业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直接认定为满足该要求。\n |
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综合评估法B类)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项号\n | \n条款号\n | \n条款名称\n | \n编列内容\n |
\n1\n | \n3.1/5.4\n | \n分值构成\n | \n本招标项目的评标总分为100分,其中:投标报价(80-100)分;技术文件(0-10 )分;其他因素 (0-10 ) 分。\n |
\n2\n | \n3.2\n | \nK的取值区间及抽取办法\n | \n本招标项目K的取值区间为 a %~ b %(含a %,不含 b%),按百分数表示的K值小数点后保留2位。K值在评标委员会完成资格文件评审、技术文件评审(如有)、商务文件评审后,由招标人代表当众从K值的范围中随机抽取一个作为本工程的K值。K值分三次抽取,首先抽取整数位,其次抽取小数点后第一位,最后抽取小数点后第二位。\n |
\n3\n | \n3.3/8.2\n | \n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甲)\n | \n1、评标基准价=A×C+[(B-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甲供材料费)×(1-K)+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甲供材料费]×(1-C),其中:\nA为投标报价在评标基准价计算取值范围内且通过资格文件评审、技术文件评审(如有)、商务文件评审的合格投标人投标报价并按照下列办法计算的算术平均值:\n①符合要求的投标人数量少于3家(含3家)时,则按所有符合要求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计算;\n②符合要求的投标人数量在4家(含)~8家(含)之间时,则从中随机抽取3家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计算;\n③符合要求投标人数量在9家及以上时,则从中随机抽取30%投标人(取整数,小数点后第一位四舍五入,第二位及以后不计)的投标报价计算。\n评标基准价计算取值范围:按照公式“(B-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甲供材料费)×(1-K)+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甲供材料费”和本表第2项K的取值区间上、下限计算评标基准价计算取值范围的上、下限。\nB为招标控制价;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甲供材料费以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为准。\nK为评标基准价的计算参数,K的抽取办法见本表第2项。\nC为A值的权重;(C值的范围为: 0.4,0.45,0.5,0.55,0.6 。评标委员会完成资格文件评审、技术文件评审(如有)、商务文件评审后,由招标人当众从C值的范围中随机抽取一个作为本工程的C值。当所有的合格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均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基准价计算取值范围以外的,则C=0);\n评标基准价以及评标基准价计算取值范围的上、下限均取整数(以“元”为单位,小数点后第一位四舍五入,第二位及以后不计)。\n2、低于评标基准价计算取值范围下限的投标报价和高于评标基准价计算取值范围上限但不高于招标控制价的投标报价,不参与本工程评标基准价的计算,但可参与投标报价得分的计算。\n |
\n3\n | \n3.3/8.2\n | \n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乙)\n | \n评标基准价=[(B-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甲供材料费)×(1-K)+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甲供材料费],其中:\nB为招标控制价,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甲供材料费以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为准。\nK为评标基准价的计算参数,K的抽取办法见本表第2项。\n评标基准价取整数(以“元”为单位,小数点后第一位四舍五入,第二位及以后不计)。 \n |
\n4\n | \n3.4/8.3\n | \n投标报价\n评分标准\n | \n投标报价得分计算式:\n投标报价得分=投标报价分值满分-(|Ai-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00×Q\n其中,Ai 为各投标人的报价;Q为投标报价每偏离本工程评标基准价1%的取值:\n当合格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时,Q的取值为(不得低于3) ;\n当合格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时,Q的取值为(负偏离Q值的两倍 ) 。\n投标报价得分小数点后保留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第四位及以后不计。\n |
\n5\n | \n3.5/8.3\n | \n其他因素评分标准(如有)\n | \n1、其他因素评分标准:\n(1)投标人的“类似工程业绩”(如有)加分( 分): (投标人具有二项及以上满足本表第7项要求的“类似工程业绩”可进行加分) 。对应“类似工程业绩”工程类别的相关专业序列的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无需提供企业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直接认定为满足该要求,可进行加分。\n(2)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的“类似工程业绩”(如有)加分( 分): (具体要求可参照本表第7项,但特征指标不超过一项。) \na.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的“类似工程业绩”施工合同或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未明确标明项目负责人的,或施工合同与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的项目负责人不一致的,其项目负责人业绩不计。\nb.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适用于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外完成的业绩)或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的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适用于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完成的业绩)的竣工验收信息中,应当标明项目负责人,且标明的项目负责人必须与施工合同和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注明的项目负责人一致,否则不予加分。\n(3)“类似工程业绩”的其他要求,同第7项投标人的“类似工程业绩”要求。\n(4)维保事项(如有)加分( 分 ): ( 对智能化、消防、空调等对维保要求较高的专业工程,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另设置维保事项作为加分条件。维保事项的满分值均应不高于负偏离Q值且不超过5分。) \n |
\n6\n | \n4.1.8\n | \n拟派出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最低资格和人数要求\n | \n1、项目负责人 人,注册建造师专业及等级: ,并持有合格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无需资质的项目,从其规定)。拟派出项目负责人须附上其注册建造师证书、身份证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的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拟派出项目负责人必须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的本企业在岗人员,以注册建造师证书上的注册单位为准。\n2、项目技术负责人 人,职称: ,专业: 。拟派出项目技术负责人须附上其 (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如需)) 等能够证明其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专业以有权部门颁发的职称证书上标注的为准,若职称证书上无专业的,以毕业证书上的专业为准。拟派出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的本企业在岗人员,以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执业证书扫描件或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自本招标项目投标截止之日的上一个月为始点并往前追溯连续缴费累计六个月及以上扫描件所署单位为准。社保由上级单位统筹缴纳的,还应提供上级单位出具的统筹缴纳证明。\n3、其他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在工程开工前,由中标人按照施工现场管理需要配备相应管理人员,且相应管理人员的人数不得低于我省关于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的要求。\n4、投标人若不能按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到位的,应当无条件地接受招标人作出的以下处理:\na、工程开工前,拟派出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能全部通过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备案的,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按违约追究投标人责任;\n b、工程开工后,除不可抗力外,投标人变更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中的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每人每次向招标人交纳 万元违约金;其他人员每人每次向招标人交纳 万元违约金。\n |
\n7\n | \n4.1.9\n | \n投标人的“类似工程业绩”要求\n | \n1、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 ;“类似工程业绩”是指: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5年内(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 (“类似工程业绩”的设置应符合《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施工招标工程特殊性认定和类似工程业绩设置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17]39号)的规定) 。\n2、“类似工程业绩”应附上施工合同和竣工验收证明等证明材料的扫描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否则,其业绩不计。\n(1)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是指: (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若有)、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若有)共同加盖公章的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等竣工验收证明材料)。\n (2)“类似工程业绩”时间以竣工验收日期为准,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有多个日期的,则以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签署的最后日期为准。\n(3)若施工合同或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中均未标明招标文件中设置的“类似工程业绩”指标,应补充提交能恰当说明上述特征的证明材料,如:工程竣工图,工程造价的结算书或建设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等,否则其业绩不计。\n3、投标人提供的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外完成的业绩,必须是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得到其竣工验收信息;提供的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完成的业绩,必须是通过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的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查询得到其竣工验收信息。且查询到的竣工验收信息数据应能满足本招标工程设置的指标要求,否则,其业绩不计。\n4、通过平台查询的“类似工程业绩”指标与上述第2项“类似工程业绩”证明材料的同一指标特征不一致的,以最小值为准。通过平台查询的“竣工验收日期”与上述第2项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上的竣工验收日期不一致的,以较早时间为准。\n5、对应“类似工程业绩”工程类别的相关专业序列的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无需提供企业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直接认定为满足该要求。\n |
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简易评标法)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项号\n | \n条款号\n | \n条款名称\n | \n编列内容\n |
\n1\n | \n2.1\n | \n招标控制价及其组成和计算方法\n | \n |
\n2\n | \n2.2\n | \nK值取定\n | \n |
\n3\n | \n2.3\n | \n发包价及其组成和计算方法\n | \n |
\n4\n | \n3.1\n | \n随机抽取方式和程序\n | \n随机抽取方式: (a、b、c) \na、由电子交易平台随机抽取;\nb、开标现场随机抽球方式,具体程序: (应考虑参与抽球的投标人数量超出摇球机的可摇数量范围的具体处理方法) ;\nc、由电子交易平台随机抽取和开标现场随机抽球相结合方式,具体程序: (应考虑参与抽球的投标人数量超出摇球机的可摇数量范围的具体处理方法) 。\n |
\n5\n | \n4.1.9\n | \n拟派出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最低资格和人数要求\n | \n1、项目负责人 人,注册建造师专业及等级: ,并持有合格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无需资质的项目,从其规定)。拟派出项目负责人须附上其注册建造师证书、身份证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的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拟派出项目负责人必须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的本企业在岗人员,以注册建造师证书上的注册单位为准。\n2、项目技术负责人 人,职称: ,专业: 。拟派出项目技术负责人须附上其 (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如需)) 等能够证明其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专业以有权部门颁发的职称证书上标注的为准,若职称证书上无专业的,以毕业证书上的专业为准。拟派出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的本企业在岗人员,以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执业证书扫描件或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自本招标项目投标截止之日的上一个月为始点并往前追溯连续缴费累计六个月及以上扫描件所署单位为准。社保由上级单位统筹缴纳的,还应提供上级单位出具的统筹缴纳证明。\n3、其他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在工程开工前,由中标人按照施工现场管理需要配备相应管理人员,且相应管理人员的人数不得低于我省关于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的要求。\n4、投标人若不能按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到位的,应当无条件地接受招标人作出的以下处理:\na、工程开工前,拟派出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能全部通过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备案的,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按违约追究投标人责任;\n b、工程开工后,除不可抗力外,投标人变更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中的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每人每次向招标人交纳 万元违约金;其他人员每人每次向招标人交纳 万元违约金。\n |
\n6\n | \n7.2\n | \n抽取中标候选人方法\n | \n |
第2节 评标办法和标准
\n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
\n评标程序
\n本招标项目评标将按以下程序进行:
\n评标前准备工作;
\n对资格文件进行评审;
\n对商务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n对商务文件进行算术性修正和细微偏差补正;
\n对商务文件进行详细评审;
\n推荐中标候选人;
\n提交评标报告。
\n评标委员会对进入评审的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按照先资格文件、后商务文件的顺序进行评审,资格文件评审合格的,方可进入商务文件的评审。
\n评标前的准备工作
\nK值的抽取。在所有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解密后,由招标人按照“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第1项的规定,公开抽取K值。
\n入围投标人的产生。根据电子交易平台自动生成的投标人代表号,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入围投标人名单:
\n1、投标人数量不多于(含)50家时,全部入围。
\n2、投标人数量多于50家时:
\n(1)采用A类办法的,当招标控制价<0.3亿元,从投标报价在评标基准价计算取值范围(详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第2项)内的所有投标人中随机抽取50家入围;当0.3亿元≤招标控制价<1亿元时,从投标报价在评标基准价计算取值范围内且信用分排名前50家(第50家有多家信用分相同的,同时进入抽取,下同)的投标人中随机抽取15家入围,再从剩余投标报价在评标基准价计算取值范围内投标人(含第一次未被抽中的投标人)中随机抽取35家入围;当招标控制价≥1亿元时,从投标报价在评标基准价计算取值范围内且信用分排名前50家的投标人中随机抽取20家入围,再从剩余投标报价在评标基准价计算取值范围内投标人(含第一次未被抽中的投标人)中随机抽取30家入围。
\n(2)采用B类办法的,从投标报价在评标基准价计算取值范围(详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第2项)内的投标人中随机抽取50家入围。
\n具体随机抽取方式和程序详见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第3项。
\n确定进入评审的投标人名单。
\n采用A类办法的,评标委员会对入围的投标人按照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第4项规定计算的其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差价绝对值由小到大依次排序,选取前5名(若任一名出现多家并列的,视为同一名,下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经评审若有效投标人家数不足3家则按名次每次递补3名进行评审,直至合格的投标文件不少于3家为止。
\n采用B类办法的,实行100分评分制,由投标报价分组成。评标委员会对入围的投标人按照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第4项的规定计算的投标报价分由高到低排序,选取前5名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经评审若有效投标人家数不足3家则按名次每次递补3名进行评审,直至合格的投标文件不少于3家为止。
\n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前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了解和熟悉本工程招标的目标、范围、性质、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商务条款以及评标定标程序、标准、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
\n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提供的各项数据、分析结果进行审查、确认,核对交易平台按照招标文件设置的评标参数是否与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一致。如有不一致,应要求招标人修正评标参数,经评标委员会核实无误后方可评标。
\n资格文件评审办法和标准
\n资格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应否决其投标,不得进入下一步评审:
\n未完整提供招标文件第8章 “资格文件格式”所规定的全部资格文件以及未按规定盖章;
\n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n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了投标保证金;
\n不具备合格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n不具备有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2项规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n联合体组成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或未附上联合体协议书;
\n工程分包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n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不满足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第5项规定的要求;
\n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不满足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第6项规定(如有时);
\n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上的单位名称和投标人名称不一致;
\n存在投标须知第4.3款规定的情形之一;
\n应用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的项目,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低于60分;
\n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没有记录软硬件信息或记录的软硬件信息经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校验认定被篡改的;
\n存在投标须知第20.6款第(1)项或第(2)项规定的情形;
\n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n商务文件初步评审办法和标准
\n商务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应否决其投标,不得进入详细评审:
\n4.1.1未按照招标文件第8章 “商务文件格式”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盖章、提交材料;
\n4.1.2相关内容与资格文件填报(包括电子印章)不一致;
\n4.1.3 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n4.1.4 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文档;
\n4.1.5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n4.1.6 投标总价高于招标控制价;
\n4.1.7 所填报的工程主要材料、设备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n4.1.8 投标报价中工程项目总价表中的单项工程费金额与相对应的单项工程费汇总表中合计金额不一致的,或单项工程费汇总表中的单位工程费金额与相对应的单位工程费汇总表中的合计金额不一致,或单位工程费汇总表中的各项清单计价合计与相对应的清单计价表中的合计金额不一致(因“四舍五入”引起的计算误差可以视为细微偏差);
\n4.1.9 投标函中载明的工期(包括各关键点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要求的、工程质量低于招标文件要求的;
\n4.1.10 附有招标文件规定的不能接受的条件;
\n4.1.11 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n商务文件算术性修正和细微偏差补正
\n投标报价算术性修正。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按下列原则进行算术性修正:
\n5.1.1 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的,以文字数额为准;
\n5.1.2 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不一致的,以单价为准,并修改总价。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n5.1.3 本办法第4.1.8项因“四舍五入”引起的计算误差以价格低的进行修正。
\n细微偏差补正。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出不利于该投标人的评审意见。下列问题属于细微偏差:
\n5.2.1按照本办法第5.1款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的算术性修正。
\n5.2.2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数据有矛盾的,以投标函的数据为准。
\n5.3 按照本办法第5.2款规定进行补正后的投标文件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
\n商务文件详细评审办法和标准
\n商务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n6.1.1 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基础、主体结构等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的相应综合单价(详见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第7项)85%;
\n6.1.2 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脚手架、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模板、垂直运输机械、基坑支护等措施项目报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费用(详见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第8项)85%;
\n6.1.3 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低于规定费率或安全文明施工费低于规定最低金额;
\n6.1.4 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钢筋、钢结构的钢材、商品混凝土、水泥、预制桩、装配式建筑的预制构件等主要材料、设备单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的相应材料、设备单价(详见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第9项)85%;
\n6.1.5 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甲供材料费不按照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金额填写;
\n6.1.6 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相应内容不一致;
\n7. 推荐中标候选人
\n7.1在推荐中标候选人前,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拟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相关信息进行核对:
\n(1)通过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查询本招标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当日的拟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企业信息和相关人员信息,无法查询到或查询的信息不完整的,应当否决其投标。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在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登记的企业信息或相关人员信息(投标截止时间当日),与证书原件不符的,视为弄虚作假行为。
\n上述所称的企业信息为投标人用于本招标项目的企业资质类别及等级、资质证书编号、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相关人员信息为投标人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注册建造师等级及专业、注册编号、注册证书编号以及项目技术负责人的姓名、职称编号、职称专业(如有)、职称类型。
\n(2)通过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网址:shixin.court.gov.cn)查询本招标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当日的拟推荐中标候选人是否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中标候选人(不包括其分支机构)若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n(3)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www.gsxt.gov.cn)查询本招标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当日的拟推荐中标候选人是否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中标候选人(不包括其分支机构)若被列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n7.2采用A类办法的,进入前五名并通过资格文件、商务文件评审均合格且投标报价乘以信用系数(详见《专用本》第3章评标办法和标准中的《有效投标人对应的信用系数》)后的取值最低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选择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当出现二个或二个以上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乘以信用系数的取值相同时,由评标委员会依次按投标人的信用分高低、投标报价由低到高、拟派出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级别高低、用于本招标项目的企业资质等级高低进行排序,若上述四项均相同时,由招标人随机抽取。
\n采用B类办法的,通过资格文件、商务文件评审均合格,按投标报价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得分最高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选择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当出现二个或二个以上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分相同时,由评标委员会依次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拟派出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级别高低、用于本招标项目的企业资质等级高低进行排序,若上述三项均相同时,由招标人随机抽取。
\n7.3通过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少于3家(不含3家),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n8.提交评标报告
\n8.1评标委员会按照规定的程序完成全部评审内容后,应根据评审实际情况和评审结果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
\n8.2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说明具体理由。
\n8.3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列明投标文件雷同情况。
\n9.附则
\n9.1在抽取参与评审的投标人名单过程中,如出现由于招标人的工作失误、设备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抽取结果的,抽取的参与评审的投标人名单无效,招标人应当重新抽取。
\n9.2所有抽球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监控。
\n综合评估法
\n1.评标程序
\n1.1本招标项目评标将按以下程序进行:
\n评标前准备工作;
\n对资格文件进行评审;
\n对技术文件(如有)进行评审;
\n对商务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n对商务文件进行算术性修正和细微偏差补正;
\n对商务文件进行详细评审;
\n推荐中标候选人;
\n提交评标报告。
\n1.2评标委员会对进入评审的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一般按照先资格文件、后技术文件(如有)、再商务文件的顺序进行评审,资格文件评审合格的,方可进入技术文件(如有)和商务文件的评审。对于技术文件采用暗评的方式进行评审的,经评标委员会同意,可以在资格文件评审之前进行技术文件评审。
\n2.评标前的准备工作
\n2.1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前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了解和熟悉本工程招标的目标、范围、性质、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商务条款以及评标定标程序、标准、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
\n2.2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提供的各项数据、分析结果进行审查、确认,核对交易平台按照招标文件设置的评标参数是否与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一致。如有不一致,应要求招标人修正评标参数,经评标委员会核实无误后方可评标。
\n3.分值构成和评分标准
\n3.1 分值构成见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第1项。
\n3.2 K的取值区间及抽取办法见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第2项。
\n3.3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第3项。
\n3.4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第4项。
\n3.5 信用评标分(如有)和其他因素评分标准(如有)见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第5项。
\n4.资格文件评审办法和标准
\n4.1资格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应否决其投标,不得进入下一步评审:
\n4.1.1未完整提供招标文件第8章 “资格文件格式”所规定的全部资格文件以及未按规定盖章;
\n4.1.2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n4.1.3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了投标保证金;
\n4.1.4不具备合格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n4.1.5不具备有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2项规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n4.1.6联合体组成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或未附上联合体协议书;
\n4.1.7工程分包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n4.1.8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不满足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第6项规定的要求;
\n4.1.9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不满足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第7项规定(如有时);
\n4.1.10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上的单位名称和投标人名称不一致;
\n4.1.11存在投标须知第4.3款规定的情形之一;
\n4.1.12应用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的项目,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低于60分;
\n4.1.1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没有记录软硬件信息或记录的软硬件信息经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校验认定被篡改的;
\n4.1.14存在投标须知第20.6款第(1)项或第(2)项规定的情形;
\n4.1.15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n5.技术文件评审办法和标准
\n5.1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技术文件的,评标委员会仅对经过资格审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进行技术文件评审。技术文件存在投标须知第20.6款第(3)项规定的情形,否决其投标。
\n5.2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附件3-1 “技术文件评分标准表”的要求对各投标人的技术文件进行评审。
\n5.3技术文件采用不公开投标人名称的暗标式评审办法,由评标系统自动生成暗标编码后,交给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技术文件采用百分制量化的办法进行评审,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分取整数(小数点后第一位“四舍五入”,第二位及以后不计),技术文件分应为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分中分别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第四位及以后不计)。技术文件得分低于60分的,否决其投标。
\n5.4按照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第1项中技术文件分值占总分值的比例,将技术文件评审最后得分折算出技术文件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第四位及以后不计)。
\n6.商务文件初步评审办法和标准
\n6.1商务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应否决其投标,不得进入详细评审:
\n6.1.1未按照招标文件第8章 “商务文件格式”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盖章、提交材料;
\n6.1.2相关内容与资格文件填报(包括电子印章)不一致;
\n6.1.3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n6.1.4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文档;
\n6.1.5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n6.1.6投标总价高于招标控制价;
\n6.1.7所填报的工程主要材料、设备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n6.1.8投标报价中工程项目总价表中的单项工程费金额与相对应的单项工程费汇总表中合计金额不一致的,或单项工程费汇总表中的单位工程费金额与相对应的单位工程费汇总表中的合计金额不一致,或单位工程费汇总表中的各项清单计价合计(税金除外)与相对应的清单计价表中的合计金额不一致(因“四舍五入”引起的计算误差可以视为细微偏差);
\n6.1.9投标函中载明的工期(包括各关键点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要求的、工程质量低于招标文件要求的;
\n6.1.10附有招标文件规定的不能接受的条件;
\n6.1.11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n7.商务文件算术性修正和细微偏差补正
\n7.1投标报价算术性修正。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按下列原则进行算术性修正:
\n7.1.1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的,以文字数额为准;
\n7.1.2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不一致的,以单价为准,并修改总价。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n7.1.3本办法第6.1.8项因“四舍五入”引起的计算误差以价格低的进行修正。7.2细微偏差补正。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出不利于该投标人的评审意见。下列问题属于细微偏差:
\n7.2.1按照本办法第7.1款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的算术性修正。
\n7.2.2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数据有矛盾的,以投标函的数据为准。
\n7.3按照本办法第7.2款规定进行补正后的投标文件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
\n8.商务文件详细评审办法和标准
\n8.1商务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n8.1.1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低于规定费率或安全文明施工费低于规定最低金额;
\n8.1.2暂列金额、甲供材料费、专业工程暂估价不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金额填写的;
\n8.1.3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相应内容不一致的;
\n8.2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K值、C值均在评标委员会完成资格文件评审、技术文件评审(如有)、商务文件评审后,由招标人当众公开抽取确定。
\n8.3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商务文件评审的投标人根据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规定的评分标准,计算其投标报价得分、技术文件得分(如有)、信用评标分(如有)和其他因素得分(如有),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第四位及以后不计。
\n9.推荐中标候选人
\n9.1在推荐中标候选人前,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拟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相关信息进行核对:
\n(1)通过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查询本招标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当日的拟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企业信息和相关人员信息,无法查询到或查询的信息不完整的,应当否决其投标。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在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登记的企业信息或相关人员信息(投标截止时间当日),与证书原件不符的,视为弄虚作假行为。
\n上述所称的企业信息为投标人用于本招标项目的企业资质类别及等级、资质证书编号、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相关人员信息为投标人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注册建造师等级及专业、注册编号、注册证书编号以及项目技术负责人的姓名、职称编号、职称专业(如有)、职称类型。
\n(2)通过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网址:shixin.court.gov.cn)查询本招标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当日的拟推荐中标候选人是否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中标候选人(不包括其分支机构)若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n(3)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www.gsxt.gov.cn)查询本招标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当日的拟推荐中标候选人是否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中标候选人(不包括其分支机构)若被列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n9.2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汇总各投标人的“技术文件得分(如有)+投标报价得分+信用评标分(如有)+其他因素得分(如有)”之和,作为各投标人的最终得分。
\n按最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最终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选择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当出现二个或二个以上投标人的总得分相同时,由评标委员会依次按投标人的信用评标分(如有)高低、投标报价由低到高、技术文件得分(如有)高低、拟派出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级别高低、用于本招标项目的企业资质等级高低进行排序。若上述五项均相同时,则由招标人随机抽取。
\n9.3通过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少于3家(不含3家),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n10.提交评标报告
\n10.1评标委员会按照规定的程序完成全部评审内容后,应根据评审实际情况和评审结果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
\n10.2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说明具体理由。
\n10.3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列明投标文件雷同情况。
\n11.附则
\n11.1在抽取参与评审的投标人名单过程中,如出现由于招标人的工作失误、设备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抽取结果的,抽取的参与评审的投标人名单无效,招标人应当重新抽取。
\n11.2所有抽球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监控。
\n附件3-1:技术文件评分标准表
\n技术文件评分标准表(格式)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序号\n | \n评审子项目名称\n | \n评审内容和标准\n | \n子项目\n评分(分)\n | \n权重\n |
\n1\n | \n实施难点1:……\n针对以上难点的对策\n | \n针对其难点提出相应对策。根据投标人对该工程难点理解的准确性和对策的科学性、可行性程度,分别进行评分:\n | \nA1\n(满分100分)\n | \nB1\n |
\n2\n | \n实施难点2:……\n针对以上难点的对策\n | \n针对其难点提出相应对策。根据投标人对该工程难点理解的准确性和对策的科学性、可行性程度,分别进行评分:\n | \nA2\n(满分100分)\n | \nB2\n |
\n……\n | \n……\n | \n……\n | \n……\n | \n……\n |
\nn\n | \n应用BIM技术的相关措施(若有)\n | \n如体现BIM技术应用的项目整体模型、场地布局模型、关键节点模型、重点难点工艺动态模拟等有关具体内容\n | \nAn\n(满分100分)\n | \nBn\n |
\n评标委员会成员总评分\n | \nA1*B1+A2*B2+…+An*Bn\n | |||
\n备 注\n | \n1.所有评审子项目权重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情况设置,且B1+B2+…+Bn累加为1;每个子项目权重不超过其他子项目权重的2倍。\n2.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某评审子项目评分大于(含)90分或小于60分时,必须详细阐述具体理由(字数不少于50字)。\n3.技术文件页数原则上不超过100页。\n |
说明:招标人或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本表格式要求,将相应内容填写完整后在《专用本》中列出,作为各投标人编制技术文件和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的依据。
\n简易评标法
\n评标程序
\n本招标项目评标将按以下程序进行:
\n评标前准备工作;
\n对资格文件进行评审;
\n对商务文件进行评审;
\n抽取和推荐中标候选人;
\n提交评标报告。
\n1.2评标委员会对进入评审的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按照先资格文件、后商务文件的顺序进行评审,资格文件评审合格的,方可进入商务文件的评审。
\n招标控制价及其组成、发包价及其组成和计算方法
\n招标控制价及其组成和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第1项。
\nK值取定见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第2项。
\n发包价及其组成和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第3项。
\n评标前的准备工作
\n根据电子交易平台自动生成的投标人代表号,按照下列办法确定进入评审的投标人名单:
\n(1)投标人数量少于20家时,全部入围评审。
\n(2)投标人数量多于20家时,从投标人中随机抽取20家入围评审,具体随机抽取方式和程序详见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第4项。经评审的合格投标人少于10家时,再从剩余投标人中随机抽取10家入围评审,直至合格投标人不少于10家(合格投标人少于10家时且剩余投标人不足10家的,剩余投标人全部入围评审,直至合格投标人不少于3家)。
\n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前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了解和熟悉本工程招标的目标、范围、性质、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商务条款以及评标定标程序、标准、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
\n3.3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提供的各项数据、分析结果进行审查、确认,核对交易平台按照招标文件设置的评标参数是否与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一致。如有不一致,应要求招标人修正评标参数,经评标委员会核实无误后方可评标。
\n资格文件评审办法和标准
\n资格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应否决其投标,不得进入下一步评审:
\n4.1.1未完整提供招标文件第8章 “资格文件格式”所规定的全部资格文件以及未按规定盖章;
\n4.1.2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n4.1.3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了投标保证金;
\n4.1.4不具备合格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n4.1.5不具备有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n4.1.6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n4.1.7联合体组成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或未附上联合体协议书;
\n4.1.8工程分包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n4.1.9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不满足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第5项规定的要求;
\n4.1.10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上的单位名称和投标人名称不一致;
\n4.1.11存在投标须知第4.3款规定的情形之一;
\n4.1.12应用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的项目,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低于60分;
\n4.1.13存在投标须知第20.6款第(1)项或第(2)项规定的情形;
\n4.1.14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n商务文件评审标准
\n商务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应否决其投标:
\n5.1.1未按照招标文件第8章 “商务文件格式”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盖章、签署、提交材料;
\n5.1.2相关内容与资格文件填报(包括盖章和签署)不一致;
\n5.1.3投标函中载明的投标报价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n5.1.4投标函中载明的工期(包括各关键点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要求的、工程质量低于招标文件要求的;
\n5.1.5附有招标文件规定的无法接受的条件;
\n5.1.6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n商务文件算术性修正和细微偏差补正
\n6.1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的,以文字数额为准。
\n6.2细微偏差补正。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出不利于该投标人的评审意见。下列问题属于细微偏差:
\n6.2.1按照本办法第6.1款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的算术性修正。
\n6.2.2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数据有矛盾的,以投标函的数据为准。
\n6.3按照本办法第6.2款规定进行补正后的投标文件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
\n抽取和推荐中标候选人
\n7.1在推荐中标候选人前,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拟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相关信息进行核对:
\n(1)通过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查询本招标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当日的拟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企业信息和相关人员信息,无法查询到或查询的信息不完整的,应当否决其投标。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在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登记的企业信息或相关人员信息(投标截止时间当日),与证书原件不符的,视为弄虚作假行为。
\n上述所称的企业信息为投标人用于本招标项目的企业资质类别及等级、资质证书编号、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相关人员信息为投标人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注册建造师等级及专业、注册编号、注册证书编号以及项目技术负责人的姓名、职称编号、职称专业(如有)、职称类型。
\n(2)通过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网址:shixin.court.gov.cn)查询本招标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当日的拟推荐中标候选人是否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中标候选人(不包括其分支机构)若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n(3)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www.gsxt.gov.cn)查询本招标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当日的拟推荐中标候选人是否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中标候选人(不包括其分支机构)若被列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n7.2招标人在经评审合格的的投标人中,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中标人候选人数量和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第5项规定的抽取中标候选人方法,公开随机抽取确定中标候选人。
\n提交评标报告
\n评标委员会按照规定的程序完成全部评审内容后,应根据评审实际情况和评审结果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
\n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说明具体理由。
\n8.3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列明投标文件雷同情况。
\n附则
\n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进行评审的,抽取、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和确定的中标人无效,招标人应当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并按规定重新抽取、推荐中标候选人和确定中标人。
\n在抽取参与评审的投标人名单和中标候选人过程中,如出现由于招标人的工作失误或设备故障影响抽取结果的,抽取的参与评审的投标人名单和中标候选人无效,招标人应当重新抽取。
\n所有抽球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监控。
\n第4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n说 明
\n1. 本章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使用前,应仔细阅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的说明。
\n2. 招标人原则上应当引用本章第2节“通用合同条款”的全部条款内容,如确因“通用合同条款”中的某些内容与招标项目不符而需要修改的或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补充的,招标人可以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正(删除、补充或修改)。有关补正内容填入《专用本》的“通用合同条款补正表”中。
\n3. 本章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是招标人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对“通用合同条款”对应条款内容的具体化或补充,二者若有矛盾,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
\n第1节 合同协议书
\n合同协议书
\n发包人(全称):
\n承包人(全称):
\n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n 一、工程概况
\n1.工程名称: 。
\n2.工程地点: 。
\n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n4.资金来源: 。
\n5.工程内容: 。
\n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n6.工程承包范围:
\n
\n 。
\n 二、合同工期
\n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
\n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
\n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n 三、质量标准
\n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n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n1.签约合同价为:
\n人民币(大写) (¥ 元);
\n其中:
\n(1)安全文明施工费:
\n人民币(大写) (¥ 元);
\n(2)甲供材料费金额:
\n人民币(大写) (¥ 元);
\n(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n人民币(大写) (¥ 元);
\n(4)暂列金额:
\n人民币(大写) (¥ 元)。
\n2.合同价格形式: 。
\n 五、项目负责人
\n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
\n 六、合同文件构成
\n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n(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n(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n(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n(4)通用合同条款;
\n(5)技术标准和要求;
\n(6)图纸;
\n(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n(8)其他合同文件。
\n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n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n 七、承诺
\n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n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n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n 八、词语含义
\n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n 九、签订时间
\n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n 十、签订地点
\n本合同在 签订。
\n 十一、补充协议
\n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n 十二、合同生效
\n本合同自 生效。
\n 十三、合同份数
\n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n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n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n(签字) (签字)
\n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n地 址: 地 址:
\n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n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n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n电 话: 电 话:
\n传 真: 传 真:
\n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n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n账 号: 账 号:
\n第2节 通用合同条款
\n通用合同条款
\n一般约定
\n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n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n 1.1.1 合同
\n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n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n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n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n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n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n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n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n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
\n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n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n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n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n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n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n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n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n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n1.1.2.8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n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n1.1.3 工程和设备
\n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n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n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n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n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n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n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n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n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n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n1.1.4 日期和期限
\n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n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n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n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n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n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n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
\n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n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甲供材料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n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n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n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n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n1.1.5.6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n1.1.5.7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n1.1.6 其他
\n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n1.2 语言文字
\n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n1.3 法律
\n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n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n1.4 标准和规范
\n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n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n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n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n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n(1)合同协议书;
\n(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n(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n(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n(5)通用合同条款;
\n(6)技术标准和要求;
\n(7)图纸;
\n(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n(9)其他合同文件。
\n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n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n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n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n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n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n1.6.2 图纸的错误
\n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n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n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n1.6.4 承包人文件
\n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n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n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n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n1.7 联络
\n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n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n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n1.8 严禁贿赂
\n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n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n1.9 化石、文物
\n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n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n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n1.10 交通运输
\n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n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n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n1.10.2 场外交通
\n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n1.10.3场内交通
\n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n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n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n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n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n1.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n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n1.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
\n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n1.11 知识产权
\n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n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n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n 1.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n1.12 保密
\n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n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n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n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n(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n(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n(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n发包人
\n2.1 许可或批准
\n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n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n2.2 发包人代表
\n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n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n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
\n2.3 发包人人员
\n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n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n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n2.4.1 提供施工现场
\n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n2.4.2 提供施工条件
\n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n(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n(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n(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n(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n2.4.3 提供基础资料
\n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n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n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
\n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n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n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n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或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n2.6 支付合同价款
\n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n2.7 组织竣工验收
\n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n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n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n承包人
\n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n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n(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n(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n(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n(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n(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n(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n(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n(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n(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n(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n3.2 项目负责人
\n3.2.1 项目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负责人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负责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负责人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n项目负责人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负责人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n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n3.2.2 项目负责人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负责人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n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n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n3.2.5 项目负责人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n3.3 承包人人员
\n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n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n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
\n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n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n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n3.4 承包人现场查勘
\n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n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n3.5 分包
\n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n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n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n3.5.2 分包的确定
\n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n3.5.3 分包管理
\n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n3.5.4 分包合同价款
\n(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
\n(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n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n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
\n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n(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n(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n(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n3.7 履约担保
\n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或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n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n3.8 联合体
\n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n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n3.8.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n监理人
\n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n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n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n4.2监理人员
\n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n4.3监理人的指示
\n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
\n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或经项目负责人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n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
\n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n4.4 商定或确定
\n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n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n工程质量
\n5.1质量要求
\n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n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n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n5.2质量保证措施
\n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n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
\n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n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n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
\n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n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n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n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n5.3 隐蔽工程检查
\n5.3.1承包人自检
\n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n5.3.2检查程序
\n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n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n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
\n5.3.3 重新检查
\n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n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
\n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n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n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n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n5.5 质量争议检测
\n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n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n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n6.1安全文明施工
\n6.1.1安全生产要求
\n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n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n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
\n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n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n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n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n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n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n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n6.1.4 治安保卫
\n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n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n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n6.1.5 文明施工
\n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n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n6.1.6 安全文明施工费
\n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n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n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n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n6.1.7 紧急情况处理
\n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n6.1.8 事故处理
\n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n6.1.9 安全生产责任
\n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n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n(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n(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n(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n(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n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n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n6.2 职业健康
\n6.2.1 劳动保护
\n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n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n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n6.2.2 生活条件
\n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n6.3 环境保护
\n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n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n工期和进度
\n7.1施工组织设计
\n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n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n(1)施工方案;
\n(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n(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n(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n(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n(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n(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n(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n(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n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n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n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n7.2 施工进度计划
\n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n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n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n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n7.3 开工
\n7.3.1 开工准备
\n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n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n7.3.2 开工通知
\n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n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n7.4测量放线
\n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n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n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
\n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n7.5 工期延误
\n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n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n(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n(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n(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n(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n(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n(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n(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n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n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n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n7.6 不利物质条件
\n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n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n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n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n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n7.8 暂停施工
\n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n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
\n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n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n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n7.8.3 指示暂停施工
\n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n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n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n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n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n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n7.8.6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n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
\n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16.1.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
\n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n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n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
\n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
\n7.9提前竣工
\n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n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
\n材料与设备
\n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n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
\n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
\n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n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n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n8.3.1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
\n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
\n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n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n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n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n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
\n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n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n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n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n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n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n8.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n8.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n8.6 样品
\n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n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n(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n(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n(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n(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n8.6.2 样品的保管
\n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n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n8.7.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
\n(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n(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n(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n8.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
\n(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n(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n(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
\n(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
\n(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n(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n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n8.7.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
\n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n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n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n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n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n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n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n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n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n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n试验与检验
\n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n9.1.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n9.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n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n9.1.3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n9.2取样
\n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
\n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n9.3.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n9.3.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n9.3.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n9.4现场工艺试验
\n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
\n变更
\n10.1变更的范围
\n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n(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n(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n(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n(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n(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n10.2变更权
\n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n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n10.3变更程序
\n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n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n10.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n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n10.3.3 变更执行
\n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n10.4变更估价
\n10.4.1 变更估价原则
\n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n(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n(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n(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n10.4.2 变更估价程序
\n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n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n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n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n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n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n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n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n10.7暂估价
\n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n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n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
\n第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n(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n(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n(3)承包人与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n第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n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n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
\n第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
\n(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n(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分包人;
\n(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n第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0.7.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
\n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n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
\n10.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n10.8暂列金额
\n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
\n价格调整
\n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n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n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n(1)价格调整公式
\n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n公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n——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n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
\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n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
\n(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n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
\n(3)权重的调整
\n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n(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n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n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n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指数、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设备租赁综合价格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n(1)人工费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指数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n(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
\n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n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n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n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n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综合价格编制。
\n(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设备租赁综合价格发生变化超过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n第3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n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n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n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n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n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n12.1 合同价格形式
\n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n1、单价合同
\n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n2、总价合同
\n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n3、其它价格形式
\n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n12.2预付款
\n12.2.1预付款的支付
\n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
\n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n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n12.3计量
\n12.3.1 计量原则
\n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n12.3.2 计量周期
\n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n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n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n(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n(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n(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n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n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n(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n(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n(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n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n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n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n12.4工程进度款支付
\n12.4.1 付款周期
\n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12.3.2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
\n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n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n(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n(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n(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n(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n(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n(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n(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n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n(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n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
\n(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n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n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12.4.6项〔支付分解表〕及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n(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n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序。
\n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n(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n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n(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n(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n12.4.5 进度付款的修正
\n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n12.4.6 支付分解表
\n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
\n(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
\n(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付分解表;
\n(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
\n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n(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
\n(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n(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n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n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
\n12.5支付账户
\n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n验收和工程试车
\n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n13.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n1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48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n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n13.2竣工验收
\n13.2.1竣工验收条件
\n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n(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n(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n(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n13.2.2竣工验收程序
\n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n(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n(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n(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n(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n(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n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n13.2.3竣工日期
\n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n13.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n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n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n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n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n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n13.3工程试车
\n13.3.1试车程序
\n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n(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24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n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n(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n13.3.2 试车中的责任
\n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n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
\n13.3.3 投料试车
\n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
\n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n13.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n13.4.1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13.2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
\n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n13.4.2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n13.5 施工期运行
\n13.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3.4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n13.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5.2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
\n13.6 竣工退场
\n13.6.1 竣工退场
\n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
\n(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n(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n(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n(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n(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n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n13.6.2 地表还原
\n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n竣工结算
\n14.1 竣工结算申请
\n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n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n(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n(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n(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
\n(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n14.2 竣工结算审核
\n(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n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n(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n(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n14.3 甩项竣工协议
\n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
\n14.4 最终结清
\n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n(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n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n(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n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n(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n(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n(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n缺陷责任与保修
\n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
\n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n15.2 缺陷责任期
\n15.2.1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n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n15.2.2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n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n15.2.3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n15.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n15.3 质量保证金
\n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n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n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n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n(1)质量保证金保函;
\n(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n(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n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n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n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n(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n(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n(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n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n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n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n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n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n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n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0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n15.4 保修
\n15.4.1保修责任
\n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n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n15.4.2 修复费用
\n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n(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n(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n(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n15.4.3 修复通知
\n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n15.4.4 未能修复
\n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n15.4.5 承包人出入权
\n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
\n违约
\n16.1 发包人违约
\n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n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n(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n(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n(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n(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n(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n(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n(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n(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n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n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n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n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n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n16.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n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
\n(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n(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n(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n(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n(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n(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n(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n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n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n16.2 承包人违约
\n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n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n(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n(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n(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n(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n(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n(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n(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n(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n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n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n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n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n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n16.2.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n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n(1)合同解除后,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n(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n(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n(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n(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n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n16.2.5采购合同权益转让
\n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
\n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n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n不可抗力
\n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n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n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n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n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n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n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n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n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n(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n(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n(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n(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n(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n(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n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n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n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n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n(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n(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n(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n(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n(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n(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n(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n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n保险
\n18.1 工程保险
\n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n18.2 工伤保险
\n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n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n18.3其他保险
\n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n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n18.4持续保险
\n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n18.5 保险凭证
\n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
\n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n18.6.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
\n18.6.2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
\n18.7 通知义务
\n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n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n索赔
\n19.1承包人的索赔
\n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n(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n(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n(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n(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n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n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n(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n(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n(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n19.3发包人的索赔
\n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n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n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n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n(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
\n(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n(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n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
\n(1)承包人按第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n(2)承包人按第14.4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n争议解决
\n20.1和解
\n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n20.2调解
\n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n20.3争议评审
\n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n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n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n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n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n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n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n20.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n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n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n20.4仲裁或诉讼
\n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n(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n(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n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n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n第3节 专用合同条款
\n“专用合同条款”内容详见《专用本》
\n第4节 合同附件
\n合同附件
\n协议书附件:
\n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n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n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n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n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n附件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n附件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n附件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n附件8-1:履约担保格式
\n附件8-2:履约保证保险(凭证)
\n附件9-1:支付担保格式
\n附件9-2:支付保证保险(凭证)
\n附件10: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n附件11:质量保证金保函格式
\n附件1:
\n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单位工程名称\n | \n建设规模\n | \n建筑面积(平方米)\n | \n结构形式\n | \n层数\n | \n生产能力\n | \n设备安装内容\n | \n合同价格(元)\n | \n开工日期\n | \n竣工日期\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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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n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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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n工程质量保修书
\n发包人(全称):
\n 承包人(全称):
\n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n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n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n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n 。
\n 二、质量保修期
\n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n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n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年;
\n3.装修工程为 年;
\n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年;
\n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个采暖期、供冷期;
\n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年;
\n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n 。
\n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n三、缺陷责任期
\n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n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n 四、质量保修责任
\n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n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n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n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n 五、保修费用
\n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n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n 。
\n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n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n地 址: 地 址:
\n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n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n电 话: 电 话:
\n传 真: 传 真:
\n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n账 号: 账 号:
\n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n附件4:
\n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文件名称\n | \n套数\n | \n费用(元)\n | \n质量\n | \n移交时间\n | \n责任人\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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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n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序号\n | \n机械或设备名称\n | \n规格型号\n | \n数量\n | \n产地\n | \n制造年份\n | \n额定功率(KW)\n | \n生产能力\n | \n备注\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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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n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名 称\n | \n姓名\n | \n职务\n | \n职称\n | \n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n |
\n一、总部人员\n | ||||
\n项目主管\n | \n | \n | \n | \n |
\n其他人员\n | \n | \n | \n | \n |
\n其他人员\n | \n | \n | \n | \n |
\n其他人员\n | \n | \n | \n | \n |
\n二、现场人员\n | ||||
\n项目负责人\n | \n | \n | \n | \n |
\n项目副经理\n | \n | \n | \n | \n |
\n技术负责人\n | \n | \n | \n | \n |
\n造价管理\n | \n | \n | \n | \n |
\n质量管理\n | \n | \n | \n | \n |
\n材料管理\n | \n | \n | \n | \n |
\n计划管理\n | \n | \n | \n | \n |
\n安全管理\n | \n | \n | \n | \n |
\n其他人员\n | \n | \n | \n | \n |
\n其他人员\n | \n | \n | \n | \n |
\n其他人员\n | \n | \n | \n | \n |
\n其他人员\n | \n | \n | \n | \n |
\n其他人员\n | \n | \n | \n | \n |
\n其他人员\n | \n | \n | \n | \n |
附件7:
\n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名 称\n | \n姓名\n | \n职务\n | \n职称\n | \n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n |
\n一、总部人员\n | ||||
\n项目主管\n | \n | \n | \n | \n |
\n其他人员\n | \n | \n | \n | \n |
\n其他人员\n | \n | \n | \n | \n |
\n其他人员\n | \n | \n | \n | \n |
\n二、现场人员\n | ||||
\n项目负责人\n | \n | \n | \n | \n |
\n项目副经理\n | \n | \n | \n | \n |
\n技术负责人\n | \n | \n | \n | \n |
\n造价管理\n | \n | \n | \n | \n |
\n质量管理\n | \n | \n | \n | \n |
\n材料管理\n | \n | \n | \n | \n |
\n计划管理\n | \n | \n | \n | \n |
\n安全管理\n | \n | \n | \n | \n |
\n其他人员\n | \n | \n | \n | \n |
\n其他人员\n | \n | \n | \n | \n |
\n其他人员\n | \n | \n | \n | \n |
\n其他人员\n | \n | \n | \n | \n |
\n其他人员\n | \n | \n | \n | \n |
\n其他人员\n | \n | \n | \n | \n |
附件8-1:
\n履约担保
\n (发包人名称):
\n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n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就 (工程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n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n2. 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后90日止。
\n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
\n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n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应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20.4条约定的同一仲裁机构提起仲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约定仲裁机构的,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n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n担 保 人: (盖单位章)
\n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n地 址:
\n邮政编码:
\n电 话:
\n传 真:
\n 年 月 日
\n备注:本履约担保格式可以采用经发包人同意的其他格式,但相关内容不得违背合同约定的实质性内容。
\n附件8-2:
\n履约保证保险(凭证)
\n (发包人名称):
\n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参加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履约保证保险。
\n1. 保险单号: 。
\n2. 履约保证保险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n 3. 保险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后90日止。
\n 4.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履约保证保险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
\n5.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变。
\n6. 因本保险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应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20.4条约定的同一仲裁机构提起仲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约定仲裁机构的,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n7. 本保险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n保 险 人: (盖单位章)
\n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n地 址:
\n邮政编码:
\n电 话:
\n传 真:
\n 年 月 日
\n备注:本履约保证保险(凭证)格式可以采用经发包人同意的其他格式,但相关内容不得违背合同约定的实质性内容。
\n附件9-1:
\n支付担保
\n (承包人):
\n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称“发包人”)于 年 月 日签订了 (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应发包人的申请,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
\n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n1.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n2. 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合同价款。
\n3.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写: )。
\n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n1.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n2.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后 日内。
\n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n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n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n四、代偿的安排
\n1. 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
\n2. 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你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需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n3. 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7天内无条件支付。
\n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n1. 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n2. 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n3. 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n4.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n5.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n六、免责条款
\n1. 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n2.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n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但主合同第10条〔变更〕约定的变更不受本款限制。
\n4. 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n七、争议解决
\n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应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20.4条约定的同一仲裁机构提起仲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约定仲裁机构的,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n八、保函的生效
\n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n担保人: (盖章)
\n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n地 址:
\n邮政编码:
\n电 话:
\n传 真:
\n 年 月 日
\n备注:本支付担保格式可以采用经承包人同意的其他格式,但相关内容不得违背合同约定的实质性内容。
\n附件9-2:
\n支付保证保险(凭证)
\n (承包人名称):
\n根据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于 年 月 日签订的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承包合同,你方要求发包人向你方提交下述金额的支付保证保险,作为发包人履行本合同责任的保证。我方同意为发包人出具支付保证保险(保险单号: )。
\n1. 我方在此代表发包人向你方承担支付(大写) (币种,金额,单位) (小写: )的责任,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资金不足或非不可抗力等原因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或不按合同约定付款时,在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要求得到上述金额内的任何付款时,我方于 日内给予支付,不挑剔、不争辩、也不要求你方出具证明或说明背景、理由。
\n2. 我方放弃你方应先向发包人要求赔偿上述金额然后再向我方提出要求的权力。
\n3.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变。
\n4. 本支付保证保险直至发包人依据合同付清应付给你方按合同约定的一切款项后28天内一直有效。
\n5. 因本保险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应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20.4条约定的同一仲裁机构提起仲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约定仲裁机构的,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n6. 本保险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n保 险 人: (盖单位章)
\n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n地 址:
\n邮政编码:
\n电 话:
\n传 真:
\n 年 月 日
\n备注:本支付保证保险(凭证)格式可以采用经承包人同意的其他格式,但相关内容不得违背合同约定的实质性内容。
\n附件10:
\n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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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小计:\n |
附件11:
\n质量保证金保函
\n (发包人名称):
\n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签订了 (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主合同”),我方接受承包人的请求,愿就承包人履行上述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义务向你方提供如下保证:
\n一、本保函项下我方承担的保证责任最高限额为(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 。(下称“保证金额”)
\n二、我方在本保函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n三、本保函的有效期为以下第 种:
\n1.本保函有效期至 年 月 日止。
\n2. 。
\n四、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如承包人违反上述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我方在收到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
\n五、本保函保证金额将随承包人逐步履行保函项下合同约定或法定的义务以及我方按你方索赔通知要求分次支付而相应递减。
\n六、本保函项下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发包人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与责任全部消灭。
\n七、本保函项下的合同或基础交易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本保函无效;承包人基于保函项下的合同或基础交易或其他原因的抗辩,我方均有权主张。
\n八、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应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20.4条约定的同一仲裁机构提起仲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约定仲裁机构的,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n九、本保函有效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本保函失效,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责任消灭,发包人应立即将本保函原件退还我方,发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本保函仍在有效期届满或提前终止之日失效。
\n十、本保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n十一、其他条款:
\n 。
\n十二、本保函自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n担保人: (盖章)
\n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n地 址:
\n邮政编码:
\n电 话:
\n传 真:
\n 年 月 日
\n备注:本质量保证金保函格式可以采用经发包人同意的其他格式,但相关内容不得违背合同约定的实质性内容。
\n第5章 工程量清单及计价
\n第1节 工程量清单
\n“工程量清单”内容见《专用本》
\n第2节 招标控制价
\n“招标控制价”内容见《专用本》
\n第3节 投标报价
\n“投标报价”要求见《专用本》
\n第4节 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格式
\n“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格式应符合现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我省现行有关规定。
\n第6章 招标图纸
\n第1节 招标图纸目录
\n“招标图纸目录”内容见《专用本》
\n第2节 招标图纸
\n“招标图纸”内容见招标文件《专用本》
\n第7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n“技术标准和要求”内容见《专用本》
\n第8章 投标文件格式
\n说 明
\n1.本章格式文件中要求盖单位公章处是指加盖投标人的电子单位公章,个人盖章处是指加盖相应人员的电子姓名章。
\n2.本章格式文件中除另有说明外,投标格式中的盖投标人单位公章系指盖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公章。联合体投标需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盖章的地方,应由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盖章。
\n3.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证件、单据等证明材料扫描件,应为原件彩色扫描件。
\n第1节 资格文件
\n说 明
\n《资格文件》应按照本招标文件第2章“投标须知”第15.1.1项和本章规定的内容和格式进行编制,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并作为《资格文件》的组成部分。
\n投标人以联合体投标的,除了联合体牵头人应按规定提交全部资料外,《资格文件》第一、二、三、九项内容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的资料,第四项内容涉及联合体非牵头人的,应加盖相关联合体成员单位公章。投标人以独立投标人参加投标的,则无需提交第二项的内容。
\n招标文件中未要求提供“类似工程业绩”的,投标人无需提交《资格文件》第十项的内容。
\n(用于资格文件封面)
\n (项目名称) 标段
\n招标项目编号:________________
\n投 标 文 件
\n投标文件内容: 资格文件__ _ _____
\n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n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盖章)
\n日期:_______年 月 日
\n目 录
\n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n二、联合体协议书(如有时)
\n三、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n四、授权委托书(如有时)
\n五、拟分包企业情况(如有时)
\n六、拟派出项目负责人简要情况表
\n七、拟派出项目技术负责人简要情况表
\n八、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到位承诺书
\n九、投标人基本账户信息
\n十、“类似工程业绩”情况表(如有时)
\n十一、投标保证金有关单据扫描件
\n十二、其他资料
\n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投标人名称\n | \n | |||||||
\n注册地址\n | \n | \n邮政编码\n | \n | |||||
\n联系方式\n | \n联系人\n | \n | \n电 话\n | \n | ||||
\n联系方式\n | \n传 真\n | \n | \n网 址\n | \n | ||||
\n组织结构\n | \n | |||||||
\n法定代表人\n | \n姓名\n | \n | \n技术职称\n | \n | \n电话\n | \n | ||
\n技术负责人\n | \n姓名\n | \n | \n技术职称\n | \n | \n电话\n | \n | ||
\n成立时间\n | \n | \n员工总人数:\n | ||||||
\n企业资质等级\n | \n | \n其中\n | \n项目负责人\n | \n | ||||
\n营业执照号\n | \n | \n其中\n | \n高级职称人员\n | \n | ||||
\n注册资金\n | \n | \n其中\n | \n中级职称人员\n | \n | ||||
\n开户银行\n | \n | \n其中\n | \n初级职称人员\n | \n | ||||
\n账 号\n | \n | \n其中\n | \n技工\n | \n | ||||
\n是否存在招标文件第2章投标须知第4.3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第13项除外)。其中,投标人存在财产被司法机关接管或冻结的,应当如实填写具体情况,由评标委员会对是否会导致中标后合同无法履行作出判断。\n | \n |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n注:1. 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须填写此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n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须附上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扫描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n上述各类证书发生变更的,应办理完变更手续方可参加投标,并以发证机关核准的变更为准;否则评标委员会应以视为证书无效进行评定。
\n未如实填写“是否存在招标文件第2章投标须知第4.3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第13项除外)”的,按弄虚作假处理。
\n二、联合体协议书
\n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 (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 (项目名称及标段)施工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n1. (牵头人单位名称)为 (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n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n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n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n 。
\n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n6.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各方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n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盖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n联合体牵头人名称: (盖单位公章)
\n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盖章)
\n联合体成员一名称: (盖单位公章)
\n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盖章)
\n联合体成员二名称: (盖单位公章)
\n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盖章)
\n联合体成员三名称: (盖单位公章)
\n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盖章)
\n……
\n 年 月 日
\n三、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n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n投标人名称:
\n地址:
\n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n职务: 手机号码:
\n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n特此证明。
\n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n 年 月 日
\n四、授权委托书
\n本人 (姓名) 系 (投标人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 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撤销 (项目名称及标段) 施工投标文件、递交招标文件要求的有关书面证明材料、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n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n代理人姓名: 性别: 手机号码:
\n单 位: 部门: 职务:
\n身份证号码:
\n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
\n 投 标 人: (盖单位公章)
\n 法定代表人: (盖章)
\n 委托代理人: (盖章或签字)
\n 年 月 日
\n注:委托代理人(签字)是指本委托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后,再进行扫描并上传。
\n五、拟分包企业情况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分包人名称\n | \n |
\n地 址\n | \n |
\n法定代表人\n | \n |
\n联系电话\n | \n |
\n营业执照号码\n | \n |
\n资质等级\n | \n |
\n拟分包工程\n | \n |
\n分 包 理 由\n | \n |
附:拟分包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扫描件,并加盖拟分包企业和投标人的单位公章。
\n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n拟分包企业: (盖单位公章)
\n注:1、每个拟分包企业均应分别填写本表。
\n2、拟分包工程仅限于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非主体、非关键工程。
\n3、选择分包企业时,优先选择项目所在地具有相应经验的分包企业。
\n六、拟派出项目负责人简要情况表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姓 名\n | \n | \n身份证号码\n | \n | |||
\n职 称\n | \n | \n职称证书编号\n | \n | \n性别\n | \n | |
\n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n | \n 级\n | \n建造师专业\n | \n | |||
\n建造师注册证书号\n | \n | \n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n | \n | |||
\n手机号码\n | \n | \n最高学历\n | \n | |||
\n毕业学校\n | \n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n | |||||
\n主要工作经历\n | ||||||
\n时 间\n | \n参加过的类似项目名称\n | \n工程概况说明\n | \n发包人名称\n | |||
\n | \n | \n | \n | |||
\n | \n | \n | \n | |||
\n | \n | \n | \n | |||
\n | \n | \n | \n | |||
\n | \n | \n | \n | |||
\n | \n | \n | \n | |||
\n | \n | \n | \n | |||
\n | \n | \n | \n |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n注:1、项目负责人须由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派出。
\n2、项目负责人的相关证明材料按照第3章“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的要求提供。
\n七、拟派出项目技术负责人简要情况表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姓 名\n | \n | \n身份证号码\n | \n | ||
\n职 称\n | \n | \n职 务\n | \n | \n性别\n | \n |
\n技术职称情况\n(职称专业、证书编号、发证机关等)\n | \n | ||||
\n最高学历\n | \n | \n手机号码\n | \n | ||
\n毕业学校\n | \n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n | ||||
\n主要工作经历\n | |||||
\n时 间\n | \n参加过的类似项目名称\n | \n工程概况说明\n | \n发包人名称\n | ||
\n | \n | \n | \n | ||
\n | \n | \n | \n | ||
\n | \n | \n | \n | ||
\n | \n | \n | \n | ||
\n | \n | \n | \n | ||
\n | \n | \n | \n | ||
\n | \n | \n | \n | ||
\n | \n | \n | \n |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n 注:1、项目技术负责人须由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派出。
\n2、项目技术负责人的相关证明材料按照第3章“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的要求提供。
\n八、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到位承诺书
\n (招标人名称):
\n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承诺:
\n我单位在 (项目名称及标段) 中标后,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派出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并按照福建省现行的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的要求,配备其他相应管理人员。若不能按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到位的,愿意无条件地接受招标人作出的以下处理:
\n1、工程开工前,不论是否存在不可抗力原因,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不能全部通过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备案的,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按违约追究我方责任;
\n2、工程开工后,除不可抗力外,我单位变更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中的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每人每次向招标人交纳 万元违约金 ;其他人员每人每次向招标人交纳 万元违约金。
\n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n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盖章)
\n九、投标人基本账户信息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基本账户\n开户银行\n | \n名称:\n | |
\n基本账户\n开户银行\n | \n地址:\n | |
\n基本账户\n开户银行\n | \n电话:\n | \n传真:\n |
\n基本账户\n开户银行\n | \n联系人及职务:\n | |
\n基本账户\n | \n开户名称:\n | |
\n基本账户\n | \n账号:\n |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n注:1.投标人应附上中国人民银行发出的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n 2.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须填写此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n十、“类似工程业绩”情况表(如有时)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项目编号\n | \n项目名称\n | \n建设地点\n | \n合同信息\n | \n竣工验收信息\n | \n建设单位\n | \n建设单位联系人/电话\n | \n备注\n | ||||||||
\n项目编号\n | \n项目名称\n | \n建设地点\n | \n合同金额(万元)\n | \n施工合同标注项目负责人\n | \n竣工备案编号\n | \n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标注项目负责人\n | \n实际造价(万元)\n | \n实际面积(平方米)\n | \n其他工程特征指标\n | \n工程质量\n | \n实际开工日期\n | \n实际竣工验收日期\n | \n建设单位\n | \n建设单位联系人/电话\n | \n备注\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n注:1、招标文件有要求提供“类似工程业绩”的,投标人须填写本表并按招标文件第3章“评标办法和标准”的要求提交类似业绩证明材料。
\n2、投标人提供的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外完成的业绩,必须是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得到其竣工验收信息;提供的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完成的业绩,必须是通过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的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查询得到其竣工验收信息。且查询到的竣工验收信息数据应能满足本招标工程设置的指标要求,否则,其业绩不计。
\n3、上表中的项目编号、竣工备案编号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记录的该项目的项目编号、竣工备案编号。
\n十一、投标保证金有关单据扫描件
\n十二、其他资料
\n说明:其他资料包括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的其他资料(见招标文件《专用本》)和投标人认为与资格审查申请评审有关的其他资料。投标人提供的资料均须加盖单位公章,否则资料无效。
\n第2节 商务文件
\n说 明
\n1.《商务文件》应按照本招标文件第2章“投标须知”第15.2.1项和本章规定的内容和格式进行编制。
\n2.采用简易评标法的项目,《商务文件》可只包括投标函、投标函附录和其他资料等内容。
\n(用于商务文件封面)
\n (项目名称) 标段
\n招标项目编号:________________
\n投 标 文 件
\n投标文件内容: 商务文件 _
\n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n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盖章)
\n日期: 年 月 日
\n目 录
\n一、投标函
\n二、投标函附录
\n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如有时)
\n四、其他资料
\n一、投标函
\n (招标人名称):
\n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元(¥ 元)的投标总报价,工期 日历天(其中各关键节点的工期要求为 ),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 标准。
\n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n 3. 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
\n 4.如中标,我方承诺:
\n (1)将派出 (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建造师执业证书注册编号) 为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n (2)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n (3)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n (4)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n(5)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n(6)按月足额支付工人工资。
\n(7)政府审计部门要求对我方收取的工程款资金流向进行延伸审计的,我方无条件接受延伸审计并主动配合。
\n5.我方承诺在本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没有参与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否则,我方愿意接受招投标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以及列入招投标“黑名单”的处理决定。
\n6.我方已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其有关资料(包括第三方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进行了审查,保证其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若存在虚假,同意招标人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弄虚作假进行处理。同时,声明不存在招标文件第2章投标须知第4.3款(第13项除外)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n7. (其他补充说明)。
\n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n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盖章)
\n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手机号码:
\n地址:
\n传真:
\n邮政编码:
\n 年 月 日
\n二、投标函附录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序号\n | \n项目内容\n | \n合 同\n条款号\n | \n约定内容\n | \n备 注\n |
\n1\n | \n缺陷责任期\n | \n | \n | \n |
\n2\n | \n承包人履约担保金额\n | \n | \n | \n |
\n3\n | \n分包\n | \n | \n | \n |
\n4\n | \n逾期竣工违约金\n | \n | \n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n | \n |
\n5\n | \n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n | \n | \n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最高限额: 。\n | \n |
\n6\n | \n预付款额度\n | \n | \n预付款额度:为签约合同价的 %\n | \n |
\n7\n | \n质量保证金扣留百分比\n | \n | \n | \n |
\n…\n | \n……\n | \n……\n | \n……\n | \n |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n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盖章)
\n注:本附录中的项目内容、合同条款号、约定内容等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予以明确,投标人在投标文件应对此作出响应。
\n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n四、其他资料
\n说明:其他资料包括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的其他资料(见招标文件《专用本》)和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投标人提供的资料均须加盖单位公章,否则资料无效。
\n第3节 技术文件
\n说 明
\n1.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技术文件》的,《技术文件》应按照本招标文件第2章“投标须知”第15.3款、第3章“评标办法和标准”和本章规定的内容和格式进行编制。
\n2.技术文件所有内容均不得出现体现投标人的名称及其他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以及其他特殊标记等信息。
\n
授权书
致:各投标人
本次招标的_惠安县公交公司城北交通枢纽站项目(招标编号:
35052022028)因我单位尚未办理电子印章,特授权由招标代理单位泉州永
信房地产评估项目咨询有限公司在本工程的招标文件、招标公告、补充通知、
修改、答疑、澄清、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单独加盖其电子印章并
予以发布。
授权单位:福建省惠安县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签章)
6月8日
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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