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12,400,000股股份(占总股本的3.68%)点击量:183次
项目名称 |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12,400,000股股份(占总股本的3.68%) | 项目编号 | G32018BJ10003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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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4166.40万元 | 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18-06-27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18-11-19 | |
所在地区 | 江苏省苏州市 | 所属行业 | 专业技术服务业 | |
委托会员 | 机构名称:北京易产全投资有限公司 | 联系人:王先生 / 联系电话:13311078798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殷辰飞 / 联系电话:010-66295673 | 部门负责人:陈列 / 联系电话:010-66295582 |
-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信息披露期
- 竞价方式
一、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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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次产权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产权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2. 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 我方已认真考虑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4. 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 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6. 我方如选择以动态报价方式实施产权转让,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动态报价实施办法》等内容和规定,并不可撤销地授权北京产权交易所对各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资格进行审核并确认,资格确认结果对我方具有拘束力。动态报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北京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7. 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我方承诺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受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8. 涉及标的企业其他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我方承诺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履行了通知及征询其他股东的义务,并在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就信息公告内容,行权期限、方式及后果等通知其他股东。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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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张家港保税区上海路55号) | ||
法定代表人 | 沈斌强 | 成立日期 | 2006-10-20 | |
注册资本(万元) | 33680.1118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万元) | 33680.1118万元()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
企业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 | 所属行业 | 专业技术服务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0007933479519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经营范围 | 管道制品、钢构件、塑料制品、玻璃钢制品、机械设备的生产、加工、销售、安装及售后服务;工业装备模块化工程技术研发,ASME容器设计,产品相关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自有机械设备租赁;道路货运经营;从事上述同类产品、金属材料、电气设备、化工原料(危险化学品除外)及建筑材料的批发、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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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利柏特投资有限公司 | 51.5 | |||
振石集团(香港)和石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 22.78 | |||
自然人 | 11.79 | |||
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 | 8.58 | |||
香港精工钢结构有限公司 | 2.97 | |||
张家港保税区兴利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64 | |||
福州医工投资有限公司 | 0.74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2017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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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106454.44 | 8676.62 | 7055.07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69077.3 | 17098.04 | 51979.26 | ||
审计机构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2018年05月31日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39312.46 | 3270.12 | 2208.44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123000.13 | 63995.14 | 59004.98 |
三、转让方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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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顺义区(北京市顺义区顺康路58号院1幢)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张凯 | 成立日期 | 1958-11-01 | |
注册资本(万元) | 3800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万元)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土木工程建筑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000104322012F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8.58%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3.68%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710924670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股东会决议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日期 | 2018-06-19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
决议文件名称 | 《关于减持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事项的批复》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12,400,000股股份(占总股本的3.6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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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4166.40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挂牌公告期为意向受让方对转让标的实施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递交产权受让申请的同时,视为意向受让方已完成对转让标的的尽职调查,已对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并自愿 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而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为由退还转让标的。 2、意向受让方须在向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提交受让申请同时交纳420万元交易保证金到北交所指定银行账户(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交易价款一部分,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条款的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 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①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产生两家或两家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④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未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⑤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履行递交受让申请时做出的相关书面承诺的;⑥意向受让方提 供虚假材料的。4、转让方以标的现状转让,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2)自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及服务费一次性全部支付至北交所指定银行账户;(3)同意北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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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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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42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0个工作日内交纳。 |
五、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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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六、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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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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