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阳财采决【2023】2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金额
-
项目地址
广东省
发布时间
2023/03/21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阳财采决【2023】2号
一、项目编号:YJZXY-HW-2201
二、项目名称:阳江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1:广东星辰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京溪街天景新村E栋
当事人2:广东五洲医采科技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以下称采购代理机构)
地址:阳江市江城区东风一路52号好时年商贸中心410室
当事人3:江西湖开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标供应商”)
地址:江西省宜春市袁洲区医药工业园银岭路23号3号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广东星辰医药有限公司,因对被投诉人广东五洲医采科技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关于“阳江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YJZXY-HW-2201)合同包2的质疑答复不满,经补正资料后,于2023年2月7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投诉符合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2月7日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具体投诉内容以投诉书为准):1.投诉人对代理机构质疑答复不满意;2.投诉人认为中标供应商中标产品大族科瑞达HANS-H85未能实际响应招标参数第4、5、9、11、12、14、21、22点要求,属于虚假应标。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投诉事项1属于受理后发现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驳回该投诉。
2.投诉事项2、3、4、6、7、8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该投诉。
3.投诉事项5、9属实,投诉成立,且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结果,因本项目已签订并履行采购合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对上述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阳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阳江市财政局
2023年3月20日
阳财采决【2023】2号
一、项目编号:YJZXY-HW-2201
二、项目名称:阳江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1:广东星辰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京溪街天景新村E栋
当事人2:广东五洲医采科技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以下称采购代理机构)
地址:阳江市江城区东风一路52号好时年商贸中心410室
当事人3:江西湖开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标供应商”)
地址:江西省宜春市袁洲区医药工业园银岭路23号3号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广东星辰医药有限公司,因对被投诉人广东五洲医采科技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关于“阳江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YJZXY-HW-2201)合同包2的质疑答复不满,经补正资料后,于2023年2月7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投诉符合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2月7日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具体投诉内容以投诉书为准):1.投诉人对代理机构质疑答复不满意;2.投诉人认为中标供应商中标产品大族科瑞达HANS-H85未能实际响应招标参数第4、5、9、11、12、14、21、22点要求,属于虚假应标。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投诉事项1属于受理后发现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驳回该投诉。
2.投诉事项2、3、4、6、7、8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该投诉。
3.投诉事项5、9属实,投诉成立,且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结果,因本项目已签订并履行采购合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对上述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阳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阳江市财政局
202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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