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宁波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甬采购处字[2024]第001号)
金额
-
项目地址
浙江省
发布时间
2024/03/14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投诉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968号
被投诉人: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住所: 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西段207弄19号世茂茂悦商业中心1号楼八楼
一、投诉受理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宁波市新一代卫生业务专网升级项目(NBITC-202311789G)”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1月5日收到并受理投诉。为客观、公正地调查处理本案,保护国家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调查工作实际需要,本机关于2024年2月1日向第三方发出《关于协助政府采购投诉调查鉴定的函》,委托其对本项目投诉事项提供专业意见和鉴定,协助投诉处理,本机关于2024年2月27日收到第三方《关于协助政府采购投诉调查鉴定的复函》。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七条规定,“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审查,并向被投诉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二、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1:对于质疑事项1的答复:经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投标文件中该技术参数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中配置的下一代防火墙具有负载均衡功能,因此维持原评审意见。我司对以上回复存在异议,予以投诉:
招标文件中第三章招标内容和技术需求中,2台核心交换机为关键设备,其配置方式二:单独配置下一代防火墙(信创目录内)和服务器负载均衡设备,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以“配置方式二响应”的方式下,设备数量为2台,即1台核心交换机和1台下一代防火墙,且未提供服务器负载均衡设备,属于重大缺漏,仅依靠防火墙负载均衡功能根本不符合卫生数据中心中大型、复杂的业务场景需要,更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因此,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该投标行为存在投标缺项,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其报价应做无效处理。
事实依据:1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招标内容和技术需求,核心交换机设备若采用配置方式二,要求单独配置下一代防火墙(信创目录内)和服务器负载均衡设备,需要投标人同时提供下一代防火墙设备(信创目录内)与服务器负载均衡设备;
2.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投标文件以配置方式二予以响应,仅提供了下一代防火墙,并未提供服务器负载均衡设备。
3.招标文件要求核心交换机配置方式二:单独配置下一代防火墙(信创目录内)和服务器负载均衡设备,方式二正确配置的设备总数应该是6台,即两台核心交换机,每台均应该单独配置1台下一代防火墙(信创目录内)和1台服务器负载均衡设备,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所提供的设备清单中设备数量一共仅为2台,即1台核心交换机,1台下一代防火墙,存在投标缺项,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其报价应做无效处理。项目中标公示截图如下: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予废标,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投诉事项2:质疑事项2答复:经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投标文件中该技术参数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显示华为8000 M8防火墙特性中的包过滤特性、DOS攻击防范、抵御畸形报文攻击等,维持原评审意见。我司对以上回复存在异议,予以投诉:
招标文件中第三章招标内容与技术需求-4.项目需求说明及清单已经明确对“市级公共卫生机构接入交换机”的品目分类归类为“交换机”,而非路由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所投设备华为 8000 M8为路由器设备,且设备无防火墙特性,仅依赖保护设备本身安全的能力和路由器自带ACL规则,根本无法保证全市卫生专网中市属四家卫生单位安全防护,无法满足需要招标文件要求。同时,请求重新复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该项投标行为是否存在虚假应标的情况。
事实依据:1.招标文件中第三章招标内容与技术需求-4.项目需求说明及清单已经明确对“市级公共卫生机构接入交换机”的品目分类归类为“交换机”,而非路由器。
2.移动所投设备华为 8000 M8为路由器设备,不是交换机设备,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3.华为 8000 M8的官网产品文档截图,文档中没有内置防火墙特性,所投设备“华为 8000 M8”路由器,不支持全网的区域间包过滤,DOS攻击防范,抵御畸形报文攻击、泛洪攻击、扫描攻击的功能,仅针对路由器本身进行加固防护,而非对进出设备的业务数据包进行过滤防护,与新一代卫生业务网的配置要求完全不符。华为官网设备说明书查询地址:https://uniportal.huawei.com/uniportal1/login-pc.html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予废标,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投诉事项3:质疑事项3、4、5答复:已经确认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所投的VPN网关设备产品设备“安恒XC-CDE-SSLSG”,无法满足质疑事项所提及的问题。但是,仅按每条质疑项各扣1分的方式进行简单化处理,而并没有考虑设备实际用途和项目无法通过验收的后果。
我司对以上处理方式存在异议,予以投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所投的设备,存在品牌型号不一致,且没有ipsec功能,关键要求不达标;设备一无公安部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二缺乏信创所要求的国产CPU、操作系统互认证书,三没有国家商用密码产品认证证书,质疑函回复已经确认3条负偏离,确认了所投VPN网关整体设备是不符合招标要求的产品,但未考虑错误的产品会导致无法通过招标文件要求等保评测、密码评测,即缺乏项目验收所设的必要条件,最终导致整体项目无法验收完成。
请求重新评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所投“安恒XC-CDE-SSLSG”设备是否能满足项目验收条件,即是否能通过等保评测、密码评测,我司认为如无以上产品能力,技术方案应判定为0分。同时,请求重新复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该项投标行为是否存在虚假应标的情况。
事实依据:按招标文件明确:6)安全要求网络割接和机房迁移后其信息化基础设施达到等保2.0的三级要求。VPN网关设备产品参数要求:须在项目验收前,满足国家商用密码评测的相关要求。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所投的该设备,存在品牌型号不一致,没有ipsec功能,关键要求不达标,没有公安部密评证书,无法通过招标文件要求的项目验收所需的等保、密评要求等多项问题。
1.商用密码检测中心官网显示XC-CDE-SSLSG型号的产品,品牌为杭州弗兰科信息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2.商用密码检测中心官网并没有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产品通过检测认证。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予废标,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投诉事项4:质疑函答复综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省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被质疑的五个事项存在三项技术条款负偏离,如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细则,每项技术条款偏离扣一分,则其综合得分相应予以调减3分,实为86.6分(原为89.6分),最终排序不变,不影响原评审结果。
我司对以上回复存在异议,予以投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省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205万低价中标的行为(预算限价413万),我司认为其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评审供应商的报价。尤其是招标文件中“健康大脑卫生专网区及新一代卫生业务专网割接迁移”硬件集成实施服务,属于项目最核心组成部分,预算费用为150万,其投标公示仅为16.5万,而仅仅是整体机房和全市卫生专网升级所需辅材,例如光纤和网络跳线,及项目所要求的项目经理等9名项目人员一年的人力成本就已远超16.5万元,这极大影响产品、服务质量或者产生不能诚信履约,请求予以重新复核,如有必要重新招标。
事实依据:1.质疑函答复已确认我司质疑事项3、4、5项成立;
2.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省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本次中标价为205万(预算限价413万),“健康大脑卫生专网区及新一代卫生业务专网割接迁移”的硬件集成实施服务预算费用为150万,其投标公示仅为16.5万;
3.按招标文件所示: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评审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予废标,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招标文件“7)验收条件和标准”要求:提供了合同的全部货物和资料,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的技术规格应与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及“投标文件”所附的技术条款偏离表相一致;所有设备、线路均安装、调试成功。
本次中标方所投产品确认的偏离项及存在争议的偏离项较多,涉及关键产品和验收必要条件,请求重新评估其产品、服务质量及履约能力。如有必要明确招标需求,重新招标。
三、当事人答复
本机关于2024年1月8日向被投诉人和本项目中标供应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以及采购单位宁波市卫生信息中心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
(一)本项目中标供应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于2024年1月14日作出投诉答复,答复内容如下:
投诉事项1回复:根据招标文件对核心交换机的设备规格要求,实际我方采用方式二配置响应了核心交换机和防火墙,其中防火墙具备负载均衡功能。根据招标文件需求表有关核心交换机方式二的具体技术要求“吞吐量≥40G,具有服务器负载均衡,配置IPS-AV-WAF-应用识别-信誉库5年授权升级。”的规定,设备配置具有负载均衡功能即可,如何配置设备是投标人的权力。因此,我司认为我司的配置方案不存在重大技术缺漏问题,完全能够满足招标文件整体需求。
投诉事项2回复:我司投标响应的华为8000 M8产品具有交换机的所有技术特性,尽管投诉人提供产品官网归类“路由器”的证据,但所谓的“归类”并不能否定该产品属于交换机的客观事实。同时该产品完全支持防火墙特征中的包过滤特性、DOS攻击防范、抵御畸形报文攻击等,具体详见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原厂盖章件扫描件。
投诉事项3回复:我司投标响应的VPN网关设备“安恒XC-CDE-SSLSG”为安恒全资子公司弗兰科产品,我司在投标时虽未特意注明弗兰科品牌,但型号为“XC-CDE-SSLSG”的产品是真实存在,是我司实质性的响应内容,且该产品已获得“公安部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信创所要求的国产CPU、操作系统互认证书、国家商用密码产品认证证书”。针对我司收到的《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相关材料中有关认定我司被质疑的五个事项存在三项技术条款负偏离问题,我司认为我司的技术响应方案是基于采购项目建设的实际要求角度,本技术响应方案完全可满足和适用项目建设要求,虽然存在技术理解上的差异,但我司尊重评审专家的认定结果。同时该三项技术偏离并不属于核心或重要技术内容,不影响招标文件要求的等保测评、密码测评。经过对我司所投产品供应商(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弗兰科信息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的进一步查证,可以充分证明本技术响应方案的合理性,投诉人认为本技术响应方案存在不能满足项目验收条件,不能通过等保评测、密码评测问题属于人为假设,与事实情况不符。
投诉事项4回复:该投诉事项未依法进行质疑,不符合财政部第94号令第十九条规定提起投诉的条件,应予以驳回。同时我公司对本项目的投标报价进行了严格的计算和评估,本项目主要采购内容分为硬件设备部分和集成实施服务部分。硬件部分通过我公司采购部门合理的规划供应链,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基础上成本得到了良好的控制。集成实施服务部分是我公司自主实施,我公司在保证项目质量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基础上,通过合理的资源配置和高效的项目管理,对集成实施服务成本进行了合理的控制,同时根据系统集成项目行业规范,系统集成实施费用为设备总价的8%-14%左右,我司报价在这个范围内。综合上述情况,同时考虑到本项目为我公司重要的战略性项目,经过深入分析项目需求和同类产品情况,因此制定了对应的报价策略。
(二)本项目被投诉人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6日作出投诉答复,答复内容如下:
投诉事项1回复:投诉事项1为对质疑事项1答复不满意的投诉。质疑事项1关于质疑中标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投标文件技术参数响应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因涉及技术评审问题,我公司依法按照本项目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协助处理的结果进行答复,我们认为该质疑事项答复“维持原评审意见”的处理,不存在不当。
招标文件第12页技术要求中核心交换机的要求为:双主控,五电源,四交换网板,双风扇。CLOS架构设计,交换容量≥645Tbps,包转发率≥230000Mpps。整机业务插槽数≥8,集群采用多虚一技术。端口数:25G端口24个,100G端口4个,万兆光口48个,25G堆叠线缆≥2;12个40GB多模、38个10GB多模、70个10公里单模光模块。配置方式一:下一代防火墙板卡;方式二:单独配置下一代防火墙(信创目录内)和服务器负载均衡设备。吞吐量≥40G,具有服务器负载均衡,配置IPS-AV-WAF-应用识别-信誉库5年授权升级。专家认为中标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投标文件提供了采用方式二配置的形式响应了核心交换机和防火墙,其中防火墙具备负载均衡功能,结合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提供的佐证材料,认为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中标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投标文件对核心交换机的响应不存在投诉人所述的“设备数量一共仅为2台,即1台核心交换机,1台下一代防火墙,存在投标缺项”的问题,中标公示附件的设备清单中没有上述表述。
投诉事项2回复:投诉事项2为对质疑事项2答复不满意的投诉。质疑事项2关于质疑中标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投标文件技术参数响应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因涉及技术评审问题,我公司依法按照本项目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协助处理的结果进行答复,我们认为该质疑事项答复“维持原评审意见”的处理,不存在不当。
招标文件第12页技术要求中市级公共卫生机构接入交换机的要求为:配置双电源,双风扇。交换容量≥696Gbps,包转发率≥300Mpps;万兆光口≥20,千兆电口≥12;内置防火墙特性,支持包过滤,支持DOS攻击防范,可以抵御畸形报文攻击、泛洪攻击、扫描攻击。专家认为中标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投标文件中进行了响应且无偏离,结合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提供的佐证材料,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投标响应的华为8000 M8产品具有交换机的技术性能,同时该产品完全支持防火墙特征中的包过滤特性、DOS攻击防范、抵御畸形报文攻击、泛洪攻击、扫描攻击等,认为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投诉事项3回复:投诉事项3为对质疑事项3、4、5答复不满意的投诉。质疑事项3、4、5质疑中标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投标文件技术参数响应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因涉及技术评审问题,我公司依法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协助处理,根据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的质疑函中提出的质疑事项3.4.5事项、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的投标文件及佐证材料进行复核,判定其实际存在负偏离。但该三项技术参数偏离并不是“▲”实质性技术条款,负偏离仅能扣分,不能做无效标处理。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投标响应的VPN网关设备“安恒XC-CDE-SSLSG”为安恒全资子公司弗兰科产品,在投标时写成了安恒品牌而不是弗兰科品牌,但型号为“XC-CDE-SSLSG”的产品是真实存在,经核实,该产品已获得“公安部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信创所要求的国产CPU、操作系统互认证书、国家商用密码产品认证证书”。
我们认为对本质疑事项3、4、5的处理并无不当。
投诉事项4回复:投诉事项4为对质疑答复函综述答复不满意的投诉。质疑答复“综上所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被质疑的五个事项存在三项技术条款负偏离,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细则,每项技术条款负偏离扣1分,则其综合得分相应予以调减3分,实为86.6分(原为89.6分),最终排序不变,不影响原评审结果。”并无不妥,质疑处理中对供应商得分的分值调整依据只能是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投诉人投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205万低价中标的行为,认为其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评审供应商的报价。”该投诉事项未依法进行质疑,不符合财政部第94号令第十九条规定提起投诉的条件,建议不予受理。
四、调查结果
- 宁波市新一代卫生业务专网升级项目(NBITC-2023
11789G)采购预算金额413万元,于2023年11月7日发布采购公告,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该项目于2023年11月27日开标,共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宁波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宁波英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宁波鼎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等四家供应商参与投标,并于2023年11月27日当天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投诉人于2023年12月4日提出质疑,又于2023年12月7日就质疑函提交了补充材料。被投诉人于2023年12月25日作出质疑答复,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于2024年1月4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项目尚未签订合同。
(二)因质疑事项主要涉及产品技术参数是否偏离问题,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被投诉人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于2023年12月21日对质疑相关内容核实,依法协助质疑答复,认定移动宁波分公司被质疑的五个事项存在三项技术条款负偏离,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细则,每项技术条款负偏离扣1分,将移动宁波分公司的综合得分相应调减3分,但最终排序不变,不影响原评审结果。
(三)移动宁波分公司投标响应的VPN网关设备“安恒XC-CDE-SSLSG”,实际为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恒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杭州弗兰科信息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弗兰科公司)的产品,根据移动宁波分公司在投诉答复中提供的证明材料,型号为“XC-CDE-SSLSG”的产品真实存在,且该产品已获得“公安部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信创所要求的国产CPU、操作系统互认证书、国家商用密码产品认证证书”,各项证书显示的生产制造商名称均为“弗兰科信息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四)为客观、公正地调查处理本案,保护国家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调查工作实际需要,本机关于2024年2月1日向第三方发出《关于协助政府采购投诉调查鉴定的函》,委托其对本项目投诉事项提供专业意见和鉴定,协助投诉处理,要求其在收到本函1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本机关于2024年2月23日收到第三方的《关于协助政府采购投诉调查鉴定的复函》,就相关问题发表了鉴定意见。
- 本机关于2024年2月23日就投诉事项中有关内容邀请2位专家作了进一步咨询,特别就投诉事项1中移动宁波分公司按照配置方式二的要求提供的配置方案进行专业解答。
本机关认为:
对于投诉事项1。本项目采购文件第三章招标内容与技术需求中的“5.技术要求”对核心交换机部分配件的配置方式有两种选择,配置方式一为“配置下一代防火墙板卡”,配置方式二为“单独配置下一代防火墙(信创目录内)和服务器负载均衡设备”,且均需满足“吞吐量≥40G,具有服务器负载均衡,配置IPS-AV-WAF-应用识别-信誉库5年授权升级”的要求,投标供应商可以根据对本项目需求和技术要求的理解以及公司自身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响应方式参与投标。移动宁波分公司选择“配置方式二”响应,提供的安恒NGFW-A800-FU防火墙确实具备负载均衡功能,在移动宁波分公司的投诉答复中也强调了该防火墙具备的是“负载均衡功能”,但移动宁波分公司提供的现有配置方案无法满足本项目要求的“服务器负载均衡功能”。本机关认为移动宁波分公司通过提供“华为 S12700E-8”核心交换机搭配“安恒NGFW-A800-FU”防火墙设备响应配置方式二,虽然具有负载均衡功能,但并不能够满足采购文件“具有服务器负载均衡”的要求,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
对于投诉事项2。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招标内容与技术需求中的“4.项目需求说明清单”中要求购买四台“市级公共卫生机构接入交换机”,品目分类名称为“交换机”,并在“5.技术要求”中说明了设备的参数规格要求。根据移动宁波分公司提供的佐证材料,其投标响应的华为8000 M8产品具有交换机的技术特性,该产品支持防火墙特征中的包过滤特性、DOS攻击防范、抵御畸形报文攻击等,本项目评审专家也认可该产品的技术参数响应满足采购文件要求。投标产品是否满足项目采购需求,需要看投标产品的性能参数功能是否具备或者满足技术要求,即是否实质性响应采购需求,投标产品的名称与是否满足采购需求并无直接关系。因此,对于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对于投诉事项3。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4.项目需求说明及清单”要求,投标人应提供VPN网关设备并进行报价,移动宁波分公司响应的网关设备“品牌型号”栏明确为“安恒 XC-CDE-SSLSG”,正如投诉人所称,无法证明该品牌型号存在并符合要求,移动宁波分公司辩称“XC-CDE-SSLSG”产品真实存在,并提供了子公司弗兰科XC-CDE-SSLSG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通信软件产品互认证明”“商用密码产品认证证书”三证。本次采购VPN产品属于《商用密码产品认证目录》范围,根据《商用密码产品生产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目录内产品必须具有“商用密码产品认证证书”方可销售,但移动宁波分公司未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所投产品“安恒 XC-CDE-SSLSG”的“商用密码产品认证证书”“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等材料。移动宁波分公司的投标文件所有资料中并未出现“弗兰科”名称信息,也没有出现能证明所投产品是弗兰科XC-CDE-SSLSG的各种证书、技术资料等其他证据,也即除了型号外,在投标文件中两者之间无法建立实质性、明确的关联,提供的包括“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在内的证明材料都是事后提供,也无法证明两者之间是指向同一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七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和第六十条“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母公司与子公司在法律上是独立的两个主体,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属于各自的公司,子公司有权独立地占有、使用和处分自己的商标,母公司并不能直接等同使用。因此,移动宁波分公司投标的产品不存在,不符合本项目采购要求,投诉事项3成立。
对于投诉事项4。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第一项“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本投诉事项未依法进行质疑,不符合提起投诉应当符合的条件,因此,本机关不予受理。
综上,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投诉事项3成立,由于本项目采购文件“项目需求说明及清单”的备注中明确“投标人必须按本格式报出每项的投标报价(格式详见‘第七章 附件’),如有漏报或缺项的,或超出每项的最高限额的报价,均作无效报价处理”,移动宁波分公司属于漏报或缺项的情况,投标无效。
五、处理决定
鉴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投诉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投诉事项3成立,其他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予以驳回。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同时,根据第三十二条第(二)项“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相关规定,鉴于本项目还有3家合格供应商,采购人应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财政局
2024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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