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水路绿化养护(五湖大道-纬五路)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2023ACCFN00436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合水路绿化养护(五湖大道-纬五路)
首次公告日期:2023年10月13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采购文件 ¨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无。
更正日期:2023年10月17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问1:
“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技术资信分(90分)--供应商荣誉2019年1月1日以来(以颁奖文件落款时间为准),供应商承接的绿化养护项目(不含绿化施工合同内容中包含的绿化养护):
(1)获得地级市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颁发的奖项,每提供一个得3分;
(2)获得地级市以上(不含地级市)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颁发的奖项,每提供一个得6分。注:满分 12 分。以响应文件中提供的颁奖单位的颁奖文件或颁奖单位官网文件截图(注:颁奖文件不含荣誉证书、奖杯、奖牌、奖状)为评审依据。上述材料须能体现供应商名称,如无法体现,须另附相对应的养护合同或颁奖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认可。同一绿化养护项目多次获奖的,不累加计分。上述投标人所承接的绿化养护项目含正在履约的项目。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根据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近期公开招标的类似项目“1、2023年6月29日发布的“双墩高速路口公园绿化景观养护服务”项目公告中招标文件内投标人荣誉描述为“2019年1月1日以来(以颁奖文件落款时间为准),投标人承接的绿化养护项目(不包含绿化施工合同内容中包含的绿化养护)获得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协会(学会)或政府(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奖项荣誉,地市级的,每提供一个得4分;地级市以上(不含地级市)的,每提供一个得6分。”2、2023年7月14日发布的“新城公园、政务北小游园及长合路绿化景观养护服务项目”公告中招标文件及变更证明内投标人荣誉描述为2019年1月1日以来(以颁奖文件落款时间为准),供应商承接的绿化养护项目(不包含绿化施工合同内容中包含的绿化养护)获得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协会(学会)或政府(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奖项荣誉:地级市的,每提供一个得4分;地级市以上(不含地级市)的,每提供一个得6分。注:1.满分24分,上述荣誉可累加计分。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不累加计分。以响应文件中提供的颁奖单位的颁奖文件或颁奖单位官网文件截图(注:颁奖文件不含荣誉证书、奖杯、奖牌、奖状)以及对应的合同为评审依据。上述材料须能体现供应商名称等,如无法体现,须另附颁奖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上述供应商所承接的绿化养护项目含正在履约的项目。2.“国内依法登记注册”以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试运行)”查询结果为准;响应文件中须提供该协(学)会在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试运行)”查询结果截图。民政部公布的“离岸社团”、“山寨社团 ” 或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试运行)”公示的“涉嫌非法社会组织”颁发的荣誉、奖励均无效。”3、“2023年06月05日发布的“2023-2025 年瑶海区公园(游园)广场多位一体服务”项目公告中招标文件内投标人荣誉描述为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获奖时间为准)投标人或投标人承担的绿化养护项目:(1)获得县(区、县级市)级及以上行政(行业)主管部门或国内依法登记行业协会(学会)颁发的园林绿化类表彰或荣誉,每提供一项得2 分; (2)获得地市级及以上行政(行业)主管部门或国内依法登记行业协会(学会)颁发的园林绿化类表彰或荣誉,每提供 1 项得 3 分。”问题一:此类型项目荣誉设置均认可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协会(学会)颁发的奖项荣誉,而本项目却不认可,仅认可地级市及以上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颁发的奖项。行业协会(学会)是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和指导下成立的公益性社会组织,行使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权利,同样具有权威性和专业性。除了安徽省合肥市,大部分其他地区的本类型项目奖项均由行业协会(学会)颁发,地级市及以上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一般不颁发此类型奖项,如广东省风景园林与生态景观协会颁发的科学技术奖园林工程(养护类)金奖或银奖,此类奖项也是权威正规的,应当予以认可。不能因叫法不一样而排斥潜在投标人。此设置明显不合理,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倾向性,是否为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制的条款?用特定的荣誉和奖项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排斥广东省企业?
答1:协会(学会)颁发的奖项荣誉不予认可,招标文件评分因素设置不违反相关规定。
问2:
本项目采购人长丰县市政园林服务管理中心行政级别为县区级但招标文件却要求奖项为地级市及以上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颁发的奖项。此项设置倾向性明显,排除潜在投标人。此条款属于特定荣誉和奖项,明显为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制的条款,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倾向性,用特定的荣誉和奖项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答2:不予修改,按照招标文件执行。招标文件评分因素设置不违反相关规定。
问3:
1、招标文件第52页的“供应商荣誉”打分点要求:“2019年1月1日以来(以颁奖文件落款时间为准),供应商承接的绿化养护项目(不含绿化施工合同内容中包含的绿化养护):(1)获得地级市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颁发的奖项,每提供一个得3分;(2)获得地级市以上(不含地级市)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颁发的奖项,每提供一个得6分。”
据查:贵中心2023年7月25日招标的“双墩高速路口公园绿化景观养护服务”项目和2023年7月26日招标的“新城公园、政务北小游园及长合路绿化景观养护服务项目”,这2个项目的供应商荣誉打分点,均认可由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协会(学会)颁发的奖项荣誉(其中“国内依法登记注册”以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试运行))”查询结果为准;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该协(学)会在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试运行))”查询结果截图。民政部公布的“离岸社团”、“山寨社团”或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试运行))”公示的“涉嫌非法社会组织”颁发的荣誉、奖励均无效。)。
而本次招标项目(合水路绿化养护(五湖大道-纬五路)),与贵中心2023年7月25日招标的“双墩高速路口公园绿化景观养护服务”项目和2023年7月26日招标的“新城公园、政务北小游园及长合路绿化景观养护服务项目”均属于绿化养护项目,并且业主单位也一致,为何本次招标项目(合水路绿化养护(五湖大道-纬五路))只认可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颁发的奖项荣誉,而不认可由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协会(学会)颁发的奖项荣誉?
因此,请问:关于本项目(合水路绿化养护(五湖大道-纬五路))的“供应商荣誉”打分点:“供应商承接的绿化养护项目(不含绿化施工合同内容中包含的绿化养护)获得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协会(学会)颁发的奖项荣誉”是否予以认可?其中“国内依法登记注册”以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试运行))”查询结果为准;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该协(学)会在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试运行))”查询结果截图。民政部公布的“离岸社团”、“山寨社团”或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试运行))”公示的“涉嫌非法社会组织”颁发的荣誉、奖励均无效。请明确。
答3:协会(学会)颁发的奖项荣誉不予认可,招标文件评分因素设置不违反相关规定。
问4:
根据招标文件“第四章 评标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技术资信分(90分)--人员业绩--2019 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1)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绿化养护服务业绩(不含绿化施工合同内容中包含的绿化养护),并在该业绩中担任项目负责人的,得 2 分,最高得 2 分。(2)拟派项目技术负责人具有绿化养护服务业绩(不含绿化施工合同内容中包含的绿化养护),并在该业绩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的,得2分,最高得2分。注:满分4分,以响应文件中提供的合同为评审依据。如合同无法体现评审要素的,须另附合同甲方出具的证明材料(加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不予认可。以上业绩含正在履约的。”与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第32页人员要求“注:以上人员要求不作为本项目资格审查要求,签订合同后入场前,成交供应商配备的以上4 名管理人员均须为专职人员并常驻现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项目,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更换。”根据评分办法中的人员业绩要求,是含正在履约的业绩但采购需求要求人员均须为专职人员并常驻现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项目,两者在关于人员要求方面有冲突!请问拟派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在本项目开标前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在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其他项目撤离是否给予认可?请明示!
答4:予以认可。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长丰县市政园林服务管理中心
地址:合肥市长丰县水湖镇长合路204号
联系方式:0551-6667155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长丰县双墩镇阜阳北路与济河路交口北城综合服务中心北楼5楼
联系方式:0551-62721967、0551-6272197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陈敏
电话:0551-62721967、0551-62721970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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