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jh22-210100-04127
预算金额123万元
招标联系人李刚
招标代理机构辽宁阜康招投标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金玲024-22853199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车辆租赁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公告信息
公告信息
公告标题: 车辆租赁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有效期: 2022-07-11 至 2022-07-18
撰写单位: 辽宁阜康招投标有限公司
(车辆租赁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车辆租赁服务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上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2年07月22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2-210100-04127 项目名称:车辆租赁服务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包组编号:001 预算金额(元):1,230,000.00 最高限价(元):1,230,000 采购需求:查看

一、学校地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蒲河路89号

二、服务时间:20229月10日至202399

三、管理要求:

供应商必须是专业从事客运包车服务的企业,并具有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所出租车辆的产权归投标企业所有,不允许出租挂靠车辆。供应商应具备精干全面的专业技术队伍和相应的高水平管理队伍。该项目要求派驻1名主管经理。

四、服务车辆数及服务范围:服务车辆共需要9,其中通勤车(不低于49座客车)7辆,招生用车(九座面包车)1

(一)通勤用车

学校有教职工460人,370人乘座通勤车,需7条线路,按全年220天测算,每天平均行驶80公里,按实际发生结算。

1、服务范围:

由沈阳市各个行政区采购单位设立通勤站点接送通勤至沈阳市汽车工程学校沈北校区。

(1号线)铁西区紫荆城——沈阳市汽车工程学校沈北校区

(2号线)和平区砂山——沈阳市汽车工程学校沈北校区

(3号线)浑南富民桥——沈阳市汽车工程学校沈北校区

(4号线)浑南长青桥——沈阳市汽车工程学校沈北校区

(5号线)南塔鞋城——沈阳市汽车工程学校沈北校区

6号线)方家栏保利和光尘樾——沈阳市汽车工程学校沈

北校区

7号线)苏家屯孔雀城——沈阳市汽车工程学校沈北校区

以上线路为初步拟定,待政府采购后与中标单位具体协商通勤路线和站点设置。

(二)其它用车

学校招生用车(1):

九座面包车,全年行驶不超过3万公里,招生时间为3月至12月,共10个月,按实际发生结算。

(三)服务要求:

(1)投标方需提供(49座或以上)的车辆,车辆必须符合GB7258《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规定的国家安全标准,为达到沈阳市交通局验收合格的标准车辆。车辆行驶18个月以内的车辆,具有省际路道营运许可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并提供与租赁车辆资质相符的有效的行驶证、保险证等证件。

(2)中标方必须按照租赁方规定的线路、时间提供通勤服务,车辆上有站点标识。到站时间、发车时间不得随意变更和调整。如因交通施工或其他道路原因需要变更,须提前3个工作日向租赁方提出书面申请,征得同意。

(3)首站不得迟到,只要发生首站迟到现象,中标方需支付租赁方乘坐此线路全部教职工的出租车费用。

(4)合同期限内中标方不得随意变更出租车辆,如因车辆检修、保养、维护等其它情况需调整车型,需提前7个工作日向租赁方提出书面申请,征得同意。

(5)合同期间,如车辆发生损坏、丢失等不可预见的情况,中标方应向租赁方说明,并及时调派备用车辆为租赁方服务。

(6)中标方需保证车辆内外的清洁,座椅舒适,并按照学校要求在车辆玻璃或车体适当位置粘贴含有学校标志的车辆告示牌和广告宣传标语。

(7)中标方需配备的驾驶员,必须为中标企业正式员工,提供社保缴纳凭证,该驾驶员必须持有A型中国驾驶执照,驾龄5年以上,九座面包车司机持有与国家要求相符合的驾驶证。应严格要求驾驶员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礼貌服务,保障教职工的安全,同时,驾驶员服务期间着装整洁,不得在车厢内吸烟。

(8)中标方提供每部车辆和驾驶员的资料,合同期间不得随意变更驾驶员。确实需要临时更换司机的,要提前1天通知学校。

(9)中标方负责对车辆投保车身险、第三者险、司乘座位险,承运人责任险等必要险种,投保期限含盖租赁合同全过程,需安装GPS监控系统,保证终端和监控平台在良好状下运行,行驶期间全程监控,保留监控记录3年。

(10)中标方购买司乘座位险的保额需达到每个座位30万元人民币以上,第三者责任险需达到50万元以上。

(11)中标方所提供的车辆产权如果不为其企业所有,不允许参加投标。如出现提供虚假材料中标的,投标方有权解除合同。

(12)近三年内出现重大交通事故的企业及其所属分公司不允许投标,投标方须出具当地相关部门证据,并提供“无重大交通事故承诺书。

(13)在服务过程中如发生意外交通事故,由中标方负责处理并赔偿。赔偿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4)投标方提供的出租车辆及车辆驾驶员,必须提供车辆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车辆保险单和驾驶员的驾驶证、准驾证、所有证件必须合格有效。投标方必须提供企业的道路运输许可证。

(15)投标企业必须具有独立的安全管理机构,设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驾驶员和车辆进行安全管理。(以文件为依据)

(16)投标企业必须设置专职技术管理人员,定期对车辆进行技术检测,维护和检修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以文件为依据)

(17)早上到校时间:7:40,下午离校时间:16:10。

六、合同签订之日起,按实际发生为准,季度拨付。双方未尽事宜以补充协议形式签订。

       
合同履行期限:2022年9月10日至2023年9月9日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落实政策为促进中小企业、支持监狱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支持脱贫攻坚等相关政策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2年07月11日 09时30分至2022年07月18日 17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线上获取 方式:线上 售价:免费 五、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2年07月22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辽宁政府采购网 六、开启 时间:2022年07月22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电子文件上传辽宁政府采购网、备份文件递交到辽宁阜康招投标有限公司会议室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八、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线上或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九、其他补充事宜 供应商须在辽宁政府采购网进行采购文件下载,在获取采购文件登记填写供应商的联系信息。 十、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沈阳市汽车工程学校 地 址: 沈阳市沈北新区蒲河大道89号 联系方式: 024-6799800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辽宁阜康招投标有限公司 地 址: 沈阳市和平区中山路191号(辽宁知识产权金融大厦1010室) 联系方式: 024-22853199 邮箱地址: lnfk1010@126.com 开户行: 哈尔滨银行沈阳五爱支行 账户名称: 辽宁阜康招投标有限公司 账号: 122101155699778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金玲、吴梦、王丽伟、张俊 电 话: 024-22853199
评分办法:综合评分法
关联计划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车辆租赁服务项目
品目

采购单位 沈阳市汽车工程学校
行政区域 沈阳市 公告时间 2022年07月27日 11:56
获取采购文件时间 2022年07月11日至2022年07月18日
每日上午:09:30 至 12:00 下午:12:00 至 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 电子文件上传辽宁政府采购网、备份文件递交到辽宁阜康招投标有限公司会议室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2022年07月22日 09:30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 线上获取
预算金额 ¥123.00000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金玲、吴梦、王丽伟、张俊
项目联系电话 024-22853199
采购单位 沈阳市汽车工程学校
采购单位地址 沈阳市沈北新区蒲河大道89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024-67998000
代理机构名称 辽宁阜康招投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沈阳市和平区中山路191号(辽宁知识产权金融大厦1010室)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024-22853199
附件:
附件1 JH22-210100-04127 车辆租赁服务项目 磋商文件0707.docJH22-210100-04127 车辆租赁服务项目 磋商文件0707.doc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