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免费运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并安装验收合格至交付使用。
5.2.1乙方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
5.2.2本项目整体的质保期为自验收通过之日起三年,质保期内所有软件免费试用、升级、维护。
5.2.3乙方保证本项目所有技术支持与服务均为原厂服务。
5.2.4乙方提供的服务不得低于标准原厂服务(与所投产品制造厂商通过网站或授权等对外公布的有效服务标准);
5.2.5乙方应具有完善的服务保障体系(在最终供货地有直接设立或授权的售后服务机构,配备有足够的、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就所投产品的品质和服务对甲方负责;
5.2.6乙方应有明确服务策略,提供此次所投货物的服务计划(售后服务内容、等级、相关服务指标、售后服务组织机构及人员安排情况及其联络信息);
5.2.7产品的现场技术支持服务,须提供完整准确的说明文档和安装部署配置说明文档;
5.2.8乙方在质保期内安装的任何产品,必须是其所投产品制造厂商原产的或是经其授权认可的;
5.2.9乙方所用的替代零配件必须是新的未使用和未经修复的,除非最终用户提供书面许可,否则不可使用此范围外的其他(非新的)配件;
5.2.10乙方必须为维修和技术支持所未能解决的问题和故障提供正式的解决方案;
5.2.11在产品质保期内,乙方有责任解决所提供的投标产品的任何问题,在质保期满后,乙方仍须对因投标产品本身的固有缺陷和瑕疵承担相应责任。
5.3.1按《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3]9号)和《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补充通知》(长财采购[2014]23号)规定进行验收。
5.3.2验收过程中产生的纠纷,由甲方返工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联系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5.3.3验收过程中产生的纠纷,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有乙方承担检测费用。
6.1.权利瑕疵担保
6.1.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6.1.2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6.1.3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6.2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6.2.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6.2.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6.2.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6.2.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6.2.5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与第四章采购需求规定的其他伴随服务。
6.2.6 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7.1服务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服务存在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7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验收和服务期限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款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服务的价格。
③乙方应自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负责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服务成果,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服务期限基础上相应延长服务期限。
(2)如果自甲方发出索赔通知之日起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款项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2 迟延履约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提前三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
(2)如果乙方提供服务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服务类似的服务,乙方应对购买类似服务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3)乙方提供服务误期的认定标准及误期赔偿的计算标准:除本合同第17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1) 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叁份,乙方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项目整体质保期为叁年,自验收并投入使用之日起算。
安装、调试、人员培训、售后服务:在质保期内乙方必须为最终用户提供技术服务热线(7*24小时),负责解答甲方在设备/产品使用中遇到的问题,并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操作方法。技术服务包括现场支持和远程支持,针对所出现的故障应在30分钟内响应,必要时,应2小时以内到达现场提供质保服务和应急支持服务,4小时以内解决问题;不能当场修复的,必须采取提供备品、备件等措施,备品备件应在24小时以内到达现场,以保证业主的正常使用。如果逾期未做出响应,成交供应商应承担由于故障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