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分谈分签-468食材(除米、油外的所有食材)(重庆齿轮箱有限责任公司)
金额
-
项目地址
重庆市
发布时间
2023/02/14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分谈分签-468食材(除米、油外的所有食材)(重庆齿轮箱有限责任公司)
重齿食堂食材配送公司议标方案
一、投标人资格要求
(一)投标人需提供合法的经营执照和资质,营业执照包含(不限于)投标人投标的品类。投标人投标蔬果类,则营业执照必须包含蔬菜、水果的经营范围;投标肉类,营业执照必须包含猪肉、牛肉、羊肉、家禽、水产的经营范围,或者营业执照包含肉类、家禽、水产的经营范围;投标干副调料品类,营业执照必须包含干副调料、奶制品、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范围;投标冻品类,营业执照必须包含冻品类的经营范围。
(二)所有参与投标的投标人营业执照必须包含配送、运输、货运等相关的送货经营范围(包含其中一种即可)。
(三)投标人需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有对公账户并且能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投标人须提供负责我方配送的负责人和经办人在该投标公司2022年8月-2023年1月的社保证明。
(五)投标人需承诺企业近2年内未受到食药监局的处罚,企业法人无违法犯罪记录,未进入失信名单。若招标人查证该企业有此类记录,招标人将废止投标人中标资格、终止合同,投标人将承担招标人一切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投标人须缴纳贰万元投标保证金,未中标的投标人在宣布中标结果后七个工作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不计利息),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缴纳履约保证金后无息退还。
(七)投标人承诺参与投标的公司不能有公司中层及以上人员(含直系亲属)占有股份。
投标人若不能满足以上资格审查要求为废标,将不能参与议标评审。
二、评标办法
(一)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投标人报价和综合实力各占一部分。
(二)此次招标方食材分四大类,第一类蔬果类,第二类肉类,第三类干副调料类,第四类冻品类。此次招标除冻品类外,其余均以重庆市江津区江州大道家家欣超市港龙店(以下均简称江津家家欣超市(港龙店))挂牌价为基准价向下浮动比例分类投标(特价除外),冻品类以重庆明品福冻货交易市场(以下均简称明品福冻货市场)批发价为基准价上下浮动比例报价投标。投标者根据类别分别报价投标,且每位投标者最多可对两类食材报价投标,每类报价浮动比例小数点四舍五入取后一位。
(三)蔬果类报价至少须下浮15%,肉类报价至少须下浮8%,干副调料类报价至少须下浮10%,冻品类报价比例上浮不超过15%。其中超市的干副调料均以散装定价,当招标方以“件”或者其他整体单位购买干副调料时应在投标方报价基础上再下浮5%(饮料、干粮、奶制品除外),食堂需要用到的香料比如:八角、三奈、草果、花椒等,则需在投标方报价基础上再下浮10%。
(五)每个类别分别选取各类食材总分得分最高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做为该类别食材本年度配送商,其次排名为第二中标候选人。如果出现总分得分相同的情况,取报价比例得分更高的配送商为该类食材第一中标候选人,另一位总分相同的投标人为该类食材第二中标人。
(六)不论任何情况,当出现需要与第一中标人解除合用时,则此时中标人顺延至第二中标人,第一中标人需在第二中标人做好相应准备后,由招标方通知解约具体时间后方可退场。第二中标人从服务期第一天开始计算,合作时间为一年,如若后期出现需要与第二中标人解除合约的情况,则招标方重新招标,由招标方通知第二中标人解约时间,在此之前,第二中标人须按要求继续为招标方服务,若第二中标人在解约时间之前拒绝继续配送,则招标方有权扣除第二中标人全部合同履约金。
三、议标要求
(一)定价须知
1.投标人中标后以自然月为单位给招标方供货,其中蔬果类、肉类采取半个月定一次价,由招标方和中标人共同到江津家家欣超市(港龙店)定价。定价时间为供货前一个月的23日-25日以及供货之后当月的9日-10日/23日-25日,每个月的11日和26日为定价后的新价执行日,如遇节假日则由双方协定提前或者顺延时间定价。中标人按自己的中标比例定价,其中特价产品以原价为基准价进行向下浮动,若标签上没有显示原价,那么在招标方和投标方双方同意的情况下,以其他同类别产品的挂牌价进行定价。
2.干副调料类每三个月定一次价,由招标方和中标人共同到江津家家欣超市(港龙店)定价。第一次定价时间为供货前一个月的23日-25日,第二次定价时间在供货第三个月的23-25日,比如第一次定价在2月23日,则下一次定价时间为5月23-25日,以此类推,如遇节假日则由双方协定提前或者顺延时间定价,每次定价后的26日为新价格执行日。投标人按自己的中标比例定价,其中特价产品以原价为基准价进行向下浮动,若标签上没有显示原价,那么在招标方和投标方双方同意的情况下,以其他同类别产品的挂牌价进行定价。
3.冻货类产品一个月一次定价,由招标方和中标方双方共同到名品福冻货市场询价定价,定价时间在每月的23-25日,如遇节假日则需双方共同协商提前或者推后时间,定价后的26日为新价格执行日。
4.若江津家家欣超市(港龙店)因客观原因闭店,则新的定价超市确定为江津家家欣超市(滨江新城店)。若定价过程中出现超市没有的产品,也没有相同类型的产品,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到附近的新世纪超市/永辉超市/重百超市其中一家寻找同类型的产品挂牌价进行定价,如果出现几个超市都没有该类食材的情况,则以京东自营超市或者天猫超市同种类型产品,容量规格最大且最低价作为基准价下浮,下浮比例为该投标人的报价下浮比例。如果在供货期间临时新增未定价的食材,仍然主要以超市的挂牌价作为基准价进行定价。
5.招标方食堂所用的干货调料通常以“件”为单位下单购买,部分以散装数量下单,超市的调料均以散装定价,食堂现有使用的干副调料品牌如果超市有,均按超市挂牌价定价,没有的货品以同类型的产品进行定价(需双方同意),如果同品牌同类型有不同等级或者不同规格的调料,以该品牌最低价格或者最大容量规格包装的挂牌价进行定价。
6.鲜面包类产品(主要指保质期在7天内的产品,另外包括月饼、粽子等节日性食品)的定价,按照品牌方客定零售价5%下浮价格供货,或者由品牌方的批发价上浮10%价格供货,若同时招标方有以上两种方式选择时,则以更低价的一种方式作为定价。举例:隐涵面包店的某种商品零售价为8元,则给我方供货价为8-8*0.05=7.6元,若同种商品隐涵公司同意以批发价为5元供货时,则给我方的供货价为5.5元,当同时有这两种渠道可选择时,则以5.5元确定为供货价。
7.招标方单次采购量超过1000斤,或者单项食材货款预估超过1万元的食材,主要指泡菜需要用到的仔姜、辣椒、萝卜、酸菜等,则需另外单独核价,价格由双方共同到重庆江津双福国际农贸城询问批发价,并以批发价为基准价上浮15%为供货价(此价格不得高于当期根据超市挂牌价下浮相应比例的现有定价)。
8.如遇特殊食材需要从网络购买,或者需要特别渠道订货购进的食材(主要指市场不常见的食材),购进总价低于300元的食材以上浮20%为定价,购进总价高于300元(含)的食材以上浮15%的比例为定价,此时中标人须提供有效的购进证明,如若中标人不能提供有效的购进价格证明,则由双方共同到任意农贸市场询价,以询价的最终结果作为购进单价,并按此价格上浮10%作为定价。
(二)食材分类具体要求
1.食材主要分类如下:
①蔬果类:包含蔬菜、水果。
②肉类:包括猪肉、牛肉、羊肉、家禽、水产
③干副调料类:包括干副产品、奶制品、饮料、干粮
④冻品类
2.部分特殊食材分类:
①豆制品(包括老豆腐、嫩豆腐、豆腐干)、魔芋、猪血分到蔬果类定价、送货。
②包子、面点、面食(含水面、米线)类分到蔬果类定价、送货,其中幼儿园的定制类产品,如小包子、小花卷等,供货价格不能高于该供货商此类产品市场零售价格的10%,此时市场零售价格由双方共同到市场核定。
③散装白酒、菜油分到干副调料类定价、送货,其中散装白酒、菜油均不能高于江津东方红农贸市场价格(东方红农贸市场位于我方厂区附近),农贸市场价格由双方到市场核定后确定。
④冻品类与鲜货类出现产品交叉的情况,则以招标方的下单需求为准,招标方会根据自身需求按类别向投标方下单购买。
⑤鲜面包类产品分到干粮类送货。
(三)送货须知
1.所有货品均会涉及到4个收货地点,即A区食堂、B区食堂、C区食堂以及幼儿园。
2.家禽类,包括鸡、鸭、兔、鹅,内脏需掏干净,招标方收货均按打理干净后的净重收货,其中兔子大腿以下部位需要去掉。家禽类货品严禁注水,若招标方发现有此类情况,有权扣除相应的水分重量,并且视情况扣除一定的质量违约金。
3.水产类,招标方收货按照活货称重,投标方需将货品送到指定地点并在收货现场称重,在现场按要求宰杀干净,由招标方验收。其中招标方按单位“条”下单的鱼类,中标人应该严格按照下单的数量送货,缺少的数量要及时补货,超过总数5%的数量招标方有权退回。
4.肉类产品(主要指猪肉、牛肉、羊肉),不能注水,肉质必须要干,猪肉需烧毛,其中猪蹄要按招标方要求对剖,幼儿园需要切宰的排骨、肉类(含家禽)按要求处理,肉类加工(含家禽)不另外加服务费,如果不符合招标方要求,招标方有权拒收。
5.冻品类产品,由招标方和中标人共同到明品福市场上询价,确定产品的品牌和规格后定价,由于冻品产品同种产品因规格、重量、品牌的不同会出现较大价格差异,因此中标人必须严格按照双方的共同定价产品送货,不能随意更换品牌和规格,如若出现缺货的情况,则需及时向招标方沟通,在招标方同意的情况下,更换同种类型、规格的产品替换,在产品无差别的情况下定价价格不变,如若产品净重有区别,则根据原定价格的重量折算价格。
6.蔬果类产品,需比照超市菜品的新鲜程度送货,我方均按净重收货,蔬果类货品里面包含的冰水、纸块以及外包装等都需除重,血旺、魔芋等需要泡水保存的货品都需扣除水的重量,我方按净重收货。
7.招标方(含A、B、C区食堂,幼儿园)需要的食材在前一天下午6点前将食材数量和品种报给中标人(通常B区食堂使用量大的菜品会在下午2点以前报单),低温奶及面包等产品招标方需按供货方要求的时间提前报单。每天的生鲜类产品配送方需在下单的第二天早上7点半将货送到指定地点,其余货品的送货时间双方可具体协商。如招标方有特殊要求的菜品,中标人必须按时按要求将货品送到。
8.幼儿园的食材按要求送净菜,个别需要削皮、手工改刀切配的蔬果类产品可在现有定价基础上以不超过20%的比例上浮(此处削皮、改刀的产品仅指蔬菜)。
9.中标人须按要求送货,所有蔬菜、水果、肉类、家禽、水产等生鲜产品要新鲜、未变质、无虫害,符合食品卫生安全要求和国家标准,其中蔬菜需要提供相关的农药残留检测证明以及原产地来源,肉类要有合法屠宰加工检验证明、检验检疫证明,干副调料不得交付临期产品(两个月以内的保质期属于临期产品),低温奶制品的交付日期须在生产日期5天以内,鲜奶制品须在生产日期2天之内,常温奶、饮料的交付日期须在生产日期2个月内,冻货产品需要有出厂日期、保质期,包装完好,符合国家检验标准。若出现不新鲜、过期有异味等不合格商品质量问题,按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处理好退换货问题,因商品质量问题引发的一切食品安全事故由该类别中标供货商承担全部责任,且招标方有权解除合同,此时中标资格顺延至第二中标人。
10.不论何种类别产品,中标人都需将货品送到招标方指定地点,负责所有产品的卸货、码货,如中标人未安排人将货品送到指定地点,招标方有权拒绝收货。
11.招标人收货重量以现场实际称重为准。到货数量与下单计划数量正负相差不超过5%,超过计划5%的量招标方有权拒绝接收,少于计划5%的量如果影响到招标方正常开餐,供货方要及时在1小时内将缺少的货量补齐。
12.中标供货方需按时、按量将菜品送到招标人指定地点,招标方如果对中标方的菜品提出意见或者需求,中标方需在下次送货时改进,若下次送货的菜品质量仍然不符合要求的,供货方要无条件退换,并且及时补货。如果通过协商,招标人愿意让步收货的情况,招标人按原定价不高于6折的价格收货。供货方因自身原因无法按时送货的,且没有做好相应的补救措施,招标人将从其履约保证金中按每次1000元扣除罚款,若累计发生三次以上(含)这样的情况,招标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此时中标资格顺延至第二中标人。若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送货时间调整的情况,双方应该做好统筹协商,并且供货方应有相应的应急方案,协助、配合招标人正常开餐。
13.供货方送货质量无法达到招标方的要求,且供货方拒绝更换食材或者补送食材,招标方有权扣除不符合质量的食材重量,且累计此类情况达到三次以上(含),招标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此时中标资格顺延至第二中标人。
14.因市场特殊原因,个别食材不能及时提供,中标供货方需提前与招标人做好沟通,及时更换食材。
15.如招标人有临时接待,临时下单食材,中标供货方要在招标方计划下达1个小时内送货到指定地点,原则上同一天的上、下午各不超过1次。紧急临时在我方厂区附近的东方红街上或者农贸市场购买未定价格的食材,可按投标方实际购进价格的20%上浮定价,且投标方须提供相应的购进价格证明。
16.招标方正在使用的品牌,如果供货方因缺货而导致无法供货,供货方应及时告知招标方,并与招标方协商,用同等品牌的货品代替,价格也应做好相应的调整(按前面协商好的定价方式定价)。在没有经过招标方同意的情况下,供货方不能随意更换产品品牌、规格,否则招标方有权拒绝收货。
17.如果因为中标人的原因导致招标方无法正常开餐或者送货质量达不到招标方的要求,又无法做好相应的协调工作,招标方有权取消中标人送货资格,此时中标资格顺延至第二中标人。
18.不论何种原因,因中标方的原因导致招标方无法正常开餐,招标人将从其履约保证金中按每次1000元扣除罚款,同时招标方有权根据紧急情况采取其余方式保证正常开餐。此类情况达到3次(含)以上,招标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此时中标资格顺延至第二中标人。
四、其他要求
(一)各类中标人按一个月20万元的货款估算,要具备至少3个月账期的垫资能力。每个月的25日为当月货款轧帐日,中标人在当月26日-28日与招标方对账(节假日顺延),核对无误后,按招标方要求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招标方收到发票后的次月将货款汇入中标人指定账户。
(二)各类中标人须缴纳伍万元履约保证金,合同履约完毕后一次性无息退还,合同有效期一年。履约保证金需在供货前一个月内汇到招标方指定账户内,若开始供货后仍未按要求交履约保证金,则从供货日当日开始算,每逾期一日,则按履约保证金总额的1%缴纳滞纳金,且滞纳金在退还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三)各类中标人分别有一个月的试用磨合期,如果磨合期间中标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招标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此时中标资格顺延至第二中标人。第一,磨合期内因中标人的原因影响招标人正常开餐达到2次(含)以上;第二,在磨合期内投标人送货质量无法满足招标人要求达到3次(含)以上;第三,磨合期内中标人提供过期食品或者三无产品达到2次(含)以上。
(四)在磨合期间,双方在实际合作中无法协调适应相互的工作模式,或者觉得再继续合作下去比较困难,经双方沟通且双方同意,可解除合同,此时中标资格顺延至第二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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