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宁乡市夏铎铺镇人民政府2021年6月至2022年5月夏铎铺镇机关文印及广告宣传牌制作合同公告
金额
35.65万元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21/06/25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nxcg-2021042500092
预算金额35.65万元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宁乡市夏铎铺镇人民政府2021年6月至2022年5月夏铎铺镇机关文印及广告宣传牌制作合同公告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NXCG-JZ-202104250009-1


采购人(全称): 宁乡市夏铎铺镇人民政府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美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  
(2)项目名称:  2021年6月至2022年5月夏铎铺镇机关文印及广告宣传牌制作   
(3)采购计划编号: NXCG-202104250009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2021年6月至2022年5月夏铎铺机关文印及广告宣传牌制作 广告服务 文印、广告牌制作 1 356599
 合计金额小写: 356599
 合计金额大写:叁拾伍万陆仟伍佰玖拾玖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详见附件:分 价明细表。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1-06-10 —— 2022-06-09

3.2 履行地点:夏铎铺镇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本采购项目为满足采购单位的文印需要,不定数量,按需提供服务:2、为保证文印工作的即时性,我方承诺:在成交后委派不少于一人为本项目提供常驻服务。 采购人提供一间机关文印室,我方将按时向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每月缴纳10元/㎡的物业及水电费,文印室内设备、人员费用等均由我方自行支出。拟派项目常驻人员:文志敏; 联系电话: 15974150053.3、服务响应时间:服务时间一般都为正常工作时间,但是不排除特殊紧急情况(非工作时间),响应时间为1小时,如果两次未在1小时响应,则取消未响应单位的定点资格。4、本采购项目实际需求量不确定,采购人不确定数量,按实际需求选择服务,按实结算, 采购人不保证成交供应商的最低业务量。服务质量和业务水平等达不到采购人要求的单位,采购人有权中止合同,投标人需自行承担本次投标的相关风险。5、质量要求:用纸、印装质量稳定,无污垢,无墨点,无缺页,无破损,不透色(若发现质量不过关者,罚款2000元/次),为保证本项目质量及保密要求,成交人在签订合同前须向采购人支付贰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如无违约情况则履行期限到期时退还成交人。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按实结算。 付款方式: 成交人按采购人的要求供货,提供服务及发票,验收合格后根据实际供货总额按季度 结算,采购人在收到货物及发票15个工作日内向成交人支付相应款项。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宁乡支行(长沙美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810000118504000001)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完全响应竞争性谈判文件及投标文件。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用纸、印装质量稳定,无污垢,无墨点,无缺页,无破损,不透色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对乙方承诺的服务和实际提供的服务以及相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2、对乙方承诺的协议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捡查;

3、有权要求乙方对不符合协议的行为进行调整,如服务对象对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承诺的服务和价格或提供的服务质量问题向甲方投诉,甲方接到投诉后有权进行核查,如情况属实可要求乙方及时纠正,或根据有关规定,取消乙方的成交资格;

4、非紧急情况,提前24小时下单相关文印资料要求。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本协议规定的文印服务。

在协议期内,乙方必须持有和确保下列证照处于合法有效期内:营业执照

2、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应保持各项设备、设施完好,具备履行协议的能力;如乙方设备、设施发生足以影响接待能力的重大变化,应在变化发生后3日内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协议。如甲方解除协议,应在乙方书面通知到达30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与乙方签订解除协议确认书。

3、 乙方的设施设备等要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不得因价格优惠而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质量。

4、乙方承诺提供的成交价格不得随市场价格波动而提高。

5、乙方的名称(包括发票开具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要及时通知甲方。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宁乡市夏铎铺镇夏铎铺社区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玉潭街道新城社区新府路89号
法定代理人: 赵曦芝 法定代理人: 文志敏
委托代理人: 袁义红 委托代理人: 文志敏
电话: 0731-87951611 电话: 0731-85853882
传真: 0731-87951611 传真: /

附件列表
  1. 成交通知书.pdf成交通知书.pdf
  2. 分项报价明细表.xlsx分项报价明细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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