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河区东部渣土清运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辽宁政府采购网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1年09月24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概述:
1、对沈河区东部部分地区现存渣土全部清运。
2、投标人具有交通部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副本
3、投标人应符合沈阳市渣土清运管理办法规定。
4、计划采购金额80万元(以采购人实际发生为主)。
二、项目需求:
采购文件要求
要求内容均为实质性要求及重要指标,不得负偏离,如果负偏离,则报价文件无效
★服务的基本要求
;
投标人完成招标单位指定沈河区东部部分地区存量渣土清运服务。
★服务详细要求
(项目范围、人数、工作职责及人员要求,管理标准)
1. 项目概况:投标人完成招标单位指定沈河区东部部分地区(南塔、泉园、东陵街道)渣土清运工作,提供具备建筑垃圾清运资质的运输车辆,排放至合法的建筑垃圾收纳场所,投标人对工作区域需进行地面平整、降尘等措施,最大限度的减少对周边空气质量的影响。
2.中标人进驻施工现场进行施工作业,事先要征得采购人同意。对施工现场地下和周围的各种设施需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如造成损坏及由此引发的人身安全事故,由中标人承担一切后果。 3. 施工技术人员、工人等特殊岗位及工种,须持证上岗。中标人必须现场设置安全员。
4.做好安全防护工作,所有安全器材全部到位后方可动工;现场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事故(包括人身安全事故和施工中伤害路人及围观人群等情况)的责任全部由中标人负全责。
5.按采购人要求清运指定区域内的渣土。对于保留设施及建筑须采取必要的防护,保证其在施工过程中不受损坏;施工过程中损坏周围建筑物、设备设施所需要的赔偿和修理全部由中标人负责。因施工破坏的公共设施,由中标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6.在清运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安全操作程序操作,杜绝野蛮施工,清运现场如出现人身伤亡的意外事故均由中标人无条件负责。中标人为清运工人交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因野蛮施工出现的问题由中标人自负。
7.在履约过程中,中标单位的清运车辆必须外观整洁,车况良好,并符合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机动车尾气、噪音等各项指标均达到规定的检测标准,做好防污染措施,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不得沿途散落、遗漏垃圾。中标单位应自觉维护招标单位在公众中的良好形象,严禁在清运过程中分解垃圾或从事招标单位授权范围以外的事宜,中标单位不得将中标的垃圾清运业务,全部或部分转包给其他任何第三人或其他单位。
8.中标单位提交的现场由招标单位负责验收,验收通过后,中标单位向招标单位提供本政府采购合同所列明的销售发票等文件。
9.采取必要的降噪措施,减少施工噪音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采取相应防尘措施,尽量减少出现粉尘。
10.注意防火安全,消除火灾隐患;对工程中可能会使用的易燃易爆的设备派专人看护管理。
11.由中标人负责提供建筑垃圾专用运输车辆,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作业方式及过程应遵守有关规定,运送至合法的建筑垃圾收纳场消纳;施工结束的作业场地,不应留下任何安全隐患。
12.清运机械及施工人员等由中标人负责,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13.采购人可24小时内随时要求中标供应商进行施工服务,随叫随到,保证工作正常开展。
★技术文件
、
资料的要求
具有交通部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副本
★其它
附:清运服务所用项目明细表
清运服务所用项目明细表
序号
项目名称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最高限价(元)
1
小金刚
台班
450
2
太拖拉
650
3
小抓钩机
1800
4
大抓钩机
3800
5
铲车
6
人工
工日
200
单价合计:
8700
1. ; 项目概况:投标人完成招标单位指定沈河区东部部分地区渣土清运工作,提供具备建筑垃圾清运资质的运输车辆,排放至合法的建筑垃圾收纳场所,投标人对工作区域需进行地面平整、降尘等措施,最大限度的减少对周边空气质量的影响。
2.中标人进驻施工现场进行施工作业,事先要征得采购人同意。对施工现场地下和周围的各种设施需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如造成损坏及由此引发的人身安全事故,由中标人承担一切后果和损失。 3. 施工技术人员、工人等特殊岗位及工种,须持证上岗。中标人必须现场设置安全员。
7.采取必要的降噪措施,减少施工噪音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采取相应防尘措施,尽量减少出现粉尘。
8.注意防火安全,消除火灾隐患;对工程中可能会使用的易燃易爆的设备派专人看护管理。
9.由中标人负责提供建筑垃圾专用运输车辆,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作业方式及过程应遵守有关规定,运送至合法的建筑垃圾收纳场消纳;施工结束的作业场地,不应留下任何安全隐患。
10.清运机械及施工人员等由中标人负责,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11.采购人可24小时内随时要求中标供应商进行施工服务,随叫随到,保证工作正常开展。
注:财政部门鼓励供应商采用保函的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任何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拒收供应商以保函方式递交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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