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县林业事务中心长沙县万亩粮食生产示范片苗木采栽项目合同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3/03/28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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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SCG-GK-202302160036-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县林业事务中心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锦和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长沙县万亩粮食生产示范片苗木采栽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XSCG-202302160036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本项目为长沙县万亩粮食生产示范片苗木采栽项目,主要实施内容为:1).对G107国道道两旁种植景观树种,以及对沿线6个节点景观进行提质改造;2).对金山路及金山湖环湖路进行景观打造;3).对沿途6.2公里麻林河河道进行绿化景观打造;4).对麻林村村道1.4公里,瞿麻线1.6公里、杨家桥路0.5公里、哲农至东八线0.7公里等几处路段进行绿化景观打造;金额明细详见工程量表。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年3月22日-2023年4月18日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长沙县林业事务中心)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乙方负责苗木购置、清理场地、施肥料、种植养护、人工、机械、工具、运输、支架、保险、保管、验收等全过程所需的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所列费用)。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按实结算1、付款人:长沙县林业事务中心(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2、付款方式:项目完成验收且验收合格后,支付实际金额的 90%,余下10%在质保期(即养护期)一年结束后支付完成。 4.2 收款账户: 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沙支行(湖南锦和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82010400000047552)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苗木规格、树型必须达到设计要求,养护质量应当达到《长沙县园林绿化维护技术标准》(长县城管委办发[2022]3号)规定的二级养护管理质量标准。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根据长沙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长县财发[2022]3号)的规定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另有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验收标准详见附件。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中标人原因造成的,由中标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管理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2)甲方有权对乙方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称职的,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予以调换。 (3)甲方有义务及时提供乙方开展管理工作所必须的基础资料。 (4)甲方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约定内容所进行的管理经营活动。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项目负责人:童紫威,身份证号码:430121198706057310,联系方式:13755183607。 (2)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自主开展各项管理经营活动,但不得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获取不当利益。 (3)乙方工作人员工作失职或构成犯罪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4)乙方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交由公安及司法机关处理。若乙方工作人员违法或犯罪的人数在年度范围内累计达到总人数的3%,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5)乙方必须按有关劳动定额标准配备作业人员。遵守劳动法规,依法为作业工人提供劳动安全保障。在合同期内,必须与每位作业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标准必须明确到位。注重文明作业,安全操作。 (6)乙方必须保证管理层人员队伍的稳定,主要管理人员不得随意更换,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时,必须事先报甲方审批同意。 (7)乙方在承包期间内必须服从甲方及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尤其是上级下达突击性工作任务时,必须无条件服从调度及安排。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6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无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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