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蒙牛乳业和林智能仓储中心采购项目公开竞争性谈判二次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
发布时间
2022/03/22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cgtjtr2022003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王素玲
标书截止时间2022/04/10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蒙牛乳业和林智能仓储中心采购项目公开竞争性谈判二次公告

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对蒙牛乳业和林智能仓储中心采购项目进行公开竞争性谈判,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竞谈商参加。

一、项目编号:CGTJTR2022003

二、项目名称:蒙牛乳业和林智能仓储中心采购项目

三、项目概况:

标的物:智能仓储中心建设及运营服务

采购竞谈范围:

和林基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盛乐经济园区)范围内蒙牛乳业常、低、冰、鲜奶及奶酪等所有工厂原辅料仓储及运营业务。

1、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人民币(外币按注册时汇率计算)及以上,以企业营业执照为准;

    投标人近三年(2018年-至今)须具备2个及以上类似项目业绩(以合同为准);

    投标人近三年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财务状况且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4、投标人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提供近三年(2018、2019、2020)经过第三方专业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

    5、 竞标人或其关联公司须为从事货运代理、仓储及运输的企业。

    6、竞标人实际控制人为上海、深圳或香港证交所主板上市的专业物流公司;

    7、竞标人须在当地办理项目公司工商注册,并将统计、税务关系纳入当地;

    8、竞谈方需接受如下条件:

    (1)须接受在招标人指定地块(约50-60亩)开展项目建设发展现代物流仓储产业,土地价格由竞谈方与和林格尔县政府进行洽谈确定,相关政策详见附件;

    (2)项目所需资金为竞谈人自筹;

    (3)竞谈方必须在项目投入使用前通过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方评审;

    (4)竞谈方必须在项目投入使用前确保具备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资质,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环评报告等。

    9、竞谈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存在以上情况的,在通过资格预审的情况下,允许最先报名的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

    10、本次招标不接受多家单位联合投标,也不允许违法分包或转包。

    11、投标人授权委托人为本企业在职2年以上,并提供相应社保证明;

    12、本项目不接受中粮及蒙牛供应商黑名单(以蒙牛集团采购管理部下发的黑名单为准)的企业参与投标,以及黑名单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均不得参与本次投标项目。

报名资格文件的组成及顺序按照如下要求提供:

    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注:以上三项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副本);有效的开户行许可证/基本存款;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原件(附件4);

备注:如果法定代表人报名,请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证明)及身份证原件,如果授权委托人报名,请附授权委托书原件、身份证原件及近2年(2020年3月1日至今)本单位社保缴纳证明材料;

3、投标人近三年(2018年-至今)须具备2个及以上类似项目业绩(以合同为准);

4、提供近三年(2018、2019、2020)经过第三方专业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

5、提供最近1年任意3个月的依法纳税证明材料和社保缴纳证明材料;

6、提供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资格的证明材料及一般纳税人认定资格证明材料;

7、提供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证明材料;

8、提供数据保密协议(附件2);

9、提供相关条件承诺书(附件3);

10、提供附件5的盖章确认文件(每页盖章或加盖骑缝章)

以上各类证书、证明材料应为原件的扫描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按以上“组成及顺序”合并在一份PDF格式文件中,于资格初审截止时间前(如下)发送到wangsuling@mengniu.cn电子邮箱进行审查(过期发送不予受理),邮件主题为“单位名称+项目名称,邮件内容写清楚报名单位的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审查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评审。

以上报名资料需在提交电子版资质文件审核通过后,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邮寄(纸质资料发快递)至报名联系人处,作为资格审查材料(以上内容必须清晰、易辨认,否则将被视为没有提供有效证件)一式两份;

资料邮寄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盛乐经济园区蒙牛乳业三期采购部 王素玲(13847175149)

资料提供不全或者未按时间要求提报的将被拒绝接收,所提供的资质业绩文件中如有虚假情况,一经发现将被取消投标资格。

六、项目时间安排及要求:

1、报名时间:2022年3月22日至2022年3月29日;

2、资格初审时间:2022年3月30日至2022年4月1日;

3、谈判文件发售时间:2022年4月6日至 2022年4月10日;

4、谈判文件售价:1000元/套,售后不退,邮购谈判文件的,需另加手续费(含邮费)50元,招标人在收到授权委托书和邮购款(含手续费)后2日内寄送;(汇款后将回执扫描后发联系人邮箱)具体打款信息如下:

税号:9115 0100 7014 6542 5Y

单位地址:内蒙古呼市和林格尔县盛乐经济园区

电话:0471-7392576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林格尔盛乐经济园区支行

收款单位: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帐 号:0553 9401 0400 0014 3

注 明:打款必须是公对公打款,同时打款时请注明“蒙牛乳业和林智能仓储中心采购项目工本费”

5、谈判时间:以发出的谈判文件为准

七、谈判地点:见谈判文件

八、发布媒体:

蒙牛官网(http://www.mengniu.com.cn)

蒙牛内部OA平台

此公告只在以上平台发布,其他任何媒体转载无效。

九、采购招标实施方及联系方式:

采购招标实施方: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购管理部

业务咨询联系人:李雪峰

联系方式:15847115359

十、监督单位及联系方式:

监督单位: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投标管理部

监 督 人:刘腾飞

联系方式:13848192203

附件:1.潜在竞谈单位所报标段信息表

2.数据保密协议

3.相关条件承诺书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5. 呼和浩特和林格尔乳业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3月22日


附件1:

潜在竞谈单位所报标段信息表

序号

潜在竞谈单位名称

标段号(如有)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箱地址


附件2:保密协议

数据保密协议

甲方: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方:
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第一条、保密的定义、内容和范围

1、保密信息的定义:“保密信息”指本协议及其所有附件和补充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承诺方履行协议过程中所涉及的所有文件、信息、数据、图纸、技术规格、商业秘密等信息,以及其他由甲方提供的并明确标有“保密”字样的信息。

2、涉及甲方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在需求调研、备份数据以及其他任何与我公司相关的信息。本协议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乙方所掌握或获知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3、包括但不限于以直接、间接、口头或书面等形式提供商业秘密的行为均属泄密。

第二条、保密条款

1、承诺方同意严格按照本协议的规定使用甲方的保密信息,未经甲方的事先书面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或允许向第三方直接或间接地透露保密信息。

2、承诺方负责对保密信息进行保密,并采取所有必要的预防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双方采取的用于保护自身保密信息的措施)防止第三方未经授权地使用及透露保密信息;

3、承诺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保密信息或由保密信息衍生的信息;

4、除了本协议确定的保密信息应用范围外,承诺方不得在任何时候使用保密信息。

5、本条款项下的义务适用于任何保密信息,或根据双方事先或目前协议由甲方提供给承诺方的其他专有和/或保密信息。

6、本协议终止后,承诺方应立即自费将保密信息物归原主,并归还所有含保密信息的文件或媒体及其复制件或摘要。

7、协议确定业务的承诺方员工。如果参与本协议的承诺方员工不再继续参与本项目,则应确保立即终止该员工获得对方保密信息和信息源的途径。

第三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承诺方应自觉维护甲方的利益,严格遵守本委托方的保密规定;

2、承诺方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事项;
3、承诺方不得利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牟取私利;

4、承诺方了解并承认,由于技术服务等原因,承诺方有可能在某些情况下访问甲方数据。

5、承诺方同意并承诺,对所有保密信息予以严格保密,在未得到甲方事先许可的情况下不得披露给任何第三人;

6、承诺方同意并承诺,无论任何原因,服务终止后,承诺方不可恢复地删除任何商业秘密,并不留存任何副本。同时,如甲方需要,承诺方保证退回甲方的任何含有商业秘密的文件或资料(如有)。

第四条、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如下信息:

1、由于承诺方以外其他渠道被他人获知的信息,这些渠道并不受保密义务的限制;

2、由于法律的适用、法院或其他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而披露的信息。

3、另一方从不受保密限制的第三方获得的信息;

4、未参考保密信息而由另一方独立开发的信息;

5、依据法律的规定或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力可以获取此信息的司法、政府机构的要求必须公开的信息。接到此类要求后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使另一方了解将要披露的内容并提出意见。

第五条、如果承诺方违反本协议的以上规定情形,则甲方有权将承诺方列入蒙牛供应商黑名单,并要积极配合甲方在10个工作日内收回已经泄露的信息。

第六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选择第 种方式解决:

1、向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仲裁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律师费、调查费、差旅费等,由败诉一方承担。

2、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诉讼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调查费、差旅费等,由败诉一方承担。

(说明:签署主体为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为内蒙古呼市和林格尔县盛乐经济园区时,争议解决方式应选择第2种方式解决;其他主体签署时应选择第1种方式解决。)

第七条、此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承诺方:

代表人:

日期:


附件3:相关条件承诺书

相关条件承诺书

致: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已详细阅读《蒙牛乳业和林智能仓储中心采购项目公开竞争性谈判公告》,并报名参加竞标。在此,我们郑重承诺:

一、本次投标提供的见证性材料真实、有效、准确。

二、如我司中标,确保可接受如下条件:

(1)接受在蒙牛公司指定地块(约50-60亩)开展项目建设发展现代物流仓储产业,土地价格由竞谈方与和林格尔县政府进行洽谈确定,相关政策详见附件5;

(2)项目所需资金为我司自筹;

(3)确保在项目投入使用前通过贵司或贵司委托方评审;

(4)在项目投入使用前确保具备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资质,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环评报告等。

我公司会严格履行承诺!

法人/授权人签字:

日 期:

附件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采购招标实施单位名称):

(谈判方名称)法定代表人 授权 (全权代表姓名)为全权代表法定代表人,参加贵方组织的 商务谈判会议,全权处理该采购招标项目中的一切事宜。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有效期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

谈判方公司全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委托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职 务:

附: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授权委托人社保证明材料

(要求:1、具备社保局出具的材料;2、具备本单位名称及授权委托人姓名。)


附件5: 呼和浩特和林格尔乳业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呼和浩特和林格尔乳业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家奶业振兴战略,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广泛吸引外来投资,加快推动项目落地建设和固定资产投资增长,促进和林格尔乳业开发区重点产业培育发展和转型升级;重点充分发挥和林格尔乳业开发区骨干龙头企业在招商引资工作中的主力军作用,充分调动企业以商招商、以企引企的积极性,争取引进更多龙头企业、高端项目落户,促进和林格尔乳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在和林格尔乳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规划范围内建设的乳制品、绿色食品加工业、生物科技及其上下游产业链项目的各类投资经营主体(含现代服务业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符合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产业定位和准入标准。

第三条 鼓励企业以商招商。入驻企业以商招商的项目,建成投产后对投资企业和引荐企业按其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多个项目可组团打包投资合并计算)给予奖励:

新引进单个或组团几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 10 亿元以上(含 10 亿元)的产业项目,按其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10%给予投资企业奖励,另外奖励引荐企业该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 1.5%;

新引进单个或组团几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 5 亿元以上(含 5 亿元)10 亿元以下(不含 10 亿元)的产业项目,按其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 10%给予投资企业奖励,另外奖励引荐企业该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1%;

新引进单个或组团几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 1 亿元以上(含 1 亿元)5 亿元以下(不含 5 亿元)的产业项目,按其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 10%给予投资企业奖励,另外奖励引荐企业该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0.5%;

对乳制品、绿色食品加工业上下游配套项目要求亩均投资强度不低于 150 万元。单个项目总奖励额度不超过其土地对地方综合经济的贡献。

第四条 给予项目金融支持。对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乳制品、绿色食品、生物科技及其上下游产业链项目,其固定资产投资从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获得的,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60%给予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贴息。如实际贷款利率低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按实际贷款利率的 60%给予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贴息。同一项目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 2000 万元,贴息期最长不超过 3 年。

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的,在享受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融资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补贴。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实现上市的,给予企业管理层一次性 300万元奖励,在新三板上市的,给予企业管理层一次性 50 万元奖励。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开发区的企业,在主板上

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0 万元;在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600 万元;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成功挂牌,给予费用补贴 100 万元。

第五条 总部经济奖励。在开发区内新注册、实缴注册资本 1000 万元以上、在呼和浩特市以外拥有 2 家以上分(支)公司或控股公司、年销售额 3 亿元以上且新增综合经济贡献1000 万元以上的被认定为总部经济企业,建成投产运营后,根据企业当年对地方综合经济形成的贡献,按照前五年80%后五年50%给予奖励。

第六条 企业生产经营奖励。工业类项目和固定资产在1亿元以上且亩均投资强度不低于150万元的现代物流项目,建成投产运营后,根据企业当年对地方综合经济形成的贡献,按照前五年100%后五年50%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的文旅康养项目(投资人自持10年以上),年营业

额2000万元以上的乳业、健康食品及上下游配套、工业旅游、公共服务等运营类项目,建成投产运营后,根据企业当年对地方综合经济形成的贡献,按照前十年50%给予奖励。

第七条 企业办公用房奖励。对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且年地方经济综合贡献1000万元以上的的总部企业,在开发区范围内自建办公用房所需建设用地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政策优惠支持;对在开发区范围内或指定其他区域内购买办公用房1000平方米以上且10年内不出售、不出租、

不改变用途的总部企业,在享受《呼和浩特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奖励办法(试行)》(呼政发〔2021〕14 号)每平米500元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每平方米300元奖励,两项奖励总额不超过800万元;对在开发区范围内或指定其他区域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在享受《呼和浩特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奖励办法(试行)》前三年100%补贴、后两年50%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延长两年50%租赁补贴,补贴面积每人不超过10平方米,总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人数量为准)。

第八条 科技创新奖励。积极帮助企业争取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创新载体平台建设政策和资金;每年将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的3%用于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关键技术研发、创新平台载体建设等项目支持;针对关键核心技术实现重大突破被国际、国家认定的,在享受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奖励。

对新引进或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科研平台,办公场所由开发区免费提供;在享受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奖励政策的基础上,开发区一次性再给予100万元资金扶持。对新引进或新认定自治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研究开发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等科研平台,在享受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奖励政策的基础上,开发区一次性再给予50万元资金扶持。以上科研平台新增研发仪器设备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0%予以资金补助,最高补助 1000万元。

对开发区企业引进科技成果转化,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开发区按交易总额的 5%予以补助,最高补助 100 万元。

第九条 人才奖励。在享受《呼和浩特市吸引人才政策10条(试行)》基础上,为了支持企业吸引集聚留住高层次人才,根据企业人才对企业发展、地方综合经济贡献等情况,自企业注册年度起,对企业高级人才、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给予连续五年人

才奖励,奖励额度按照当年个人薪金所得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100%的比例确定,奖励对象由企业负责人确定后报开发区审核,奖励办法由企业负责人自行制定执行。

第十条 对符合国家及地方减免条件的相关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减免。对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类重点项目缴纳的城市基础配套费,建成投产运营后按项目建筑面积100%给予奖补。

第十一条 基础设施保障。保障项目配套达到“七通(道路、自来水供给、雨污排放、供热、燃气、电力、通信)一平”,并逐步完善教育、医疗、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营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对社会化资本投资兴建的公共服务设施给予政策优先支持。

第十二条 对重大项目给予“一事一议”支持。在开发区投资10亿元以上,世界500强、国内100强的乳业、绿色食品加工业企业,对开发区发展有重大支撑带动作用的项目,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十三条 奖励资金应重点用于企业科技创新研发和挖潜改造。

第十四条 企业享受本优惠政策,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需在开发区范围内,并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优惠政策中涉及的“地方综合经济形成的贡献”是指企业在和林格尔县所纳税收形成的地方财力留成部分。

第十五条 企业奖励资金申报主管业务部门由开发区负责,具体由县发改委、统计局、工信局、科技局、人社局及开发区管委会等予以考核,相关部门同时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实施细则,并按照实施细则兑现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闲置国有土地处置实施办法》(内政发<2014>46号)。建成投产24个月后,投资强度达不到要求的,取消项目享受本优惠政策的资格,已享受奖励的无条件退还。

第十七条 本政策由和林格尔乳业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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