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500001202210260250101的澄清修改文件招标文件澄清
金额
-
项目地址
重庆市
发布时间
2023/06/02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500001202210260250101的澄清修改文件
递交时间:2023-06-02 11:13
递交时间:2023-06-02 11:13
文件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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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资格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投标有效期 | 90天 |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资金现金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500,000元 人民币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人民币 | |||||||||||||||||||||||||||||||||||||||||||||||||||||||||||||||||||||||||||||||
评标办法 | 无 | |||||||||||||||||||||||||||||||||||||||||||||||||||||||||||||||||||||||||||||||
开标时间 | ||||||||||||||||||||||||||||||||||||||||||||||||||||||||||||||||||||||||||||||||
开标地点 | ||||||||||||||||||||||||||||||||||||||||||||||||||||||||||||||||||||||||||||||||
开标方式 | ||||||||||||||||||||||||||||||||||||||||||||||||||||||||||||||||||||||||||||||||
资格审查方式 | ||||||||||||||||||||||||||||||||||||||||||||||||||||||||||||||||||||||||||||||||
答疑澄清时间 | ||||||||||||||||||||||||||||||||||||||||||||||||||||||||||||||||||||||||||||||||
是否延期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关于江津区鹅公水库工程数字孪生建设项目 招标文件答疑、补遗通知(2) 各投标单位: 现将江津区鹅公水库工程数字孪生建设项目招标文件(招标编号:HYZB2022-461)(以下简称“招标文件”)中不清楚、不明确或需更改、更正等的有关问题解释,以答疑、补遗通知形式告知你们。本答疑、补遗通知,是在招标文件的基础上,进行澄清与修正,如与招标文件不符时,以本答疑、补遗通知为准。本答疑、补遗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份。 一、本工程招标文件中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1、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2.2条“计划总投资”修改为“2.2计划总投资:本工程计划总投资81825万元,本次招标项目计划投资约2000万元。” 2、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2.4条及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条“工期”修改为“总工期为13个月,其中:深化设计和施工工期为10个月,试运行期3个月。运维期为36个月。实际开工时间以监理人签发的合同开工通知确定的开工日期为准。”其他涉及“工期”或“总服务期”按此内容执行。 3、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2.5条及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1条“招标范围”修改为“根据江津鹅公水库工程现状与水库定位,建设以工程安全运行和防洪兴利调度管理为主要业务功能的数字孪生工程,支撑水库建设期及运行期‘四预’(预报、预警、预演、预案)工作,实现数字孪生流域‘2+N’管理要求中的大坝防汛调度管理以及大坝安全管理。本项目阶段成果要求通过水利部组织的终期评估。” 4、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条“投标报价”第5款修改为“本次招标项目的总价最高限价为1921万元,其中:设计费(项目实施深化设计方案编制)40万元,项目实施费用(含安全生产费)1881万元。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和分项报价不得超过招标人设置的最高限价,否则投标报价为无效投标报价,其投标文件按否决投标处理。” 5、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条“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金额更改为35万元整(人民币)。 6、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2.2(2)“企业实力”以本次发布为准,详见附表一。 7、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第2节第3.1条修改为“3.1本合同为总价包干合同,合同总价由硬件采购费,软件购置费(包括定制开发软件,商业现货软件),数据治理费,云资源和链路租用费(12个月),集成费,工程设计费,安全生产费,人员培训费,运维费(不含云资源和链路租用费),总结评估与产权成果申报费等。” 8、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第2节第4.1.5条“尾款”修改为“项目运维期36个月期满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十份,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监理人审核并出具支付证书,报发包人审批同意后,28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实际结算金额的10%。” 9、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第2节第30条“争议与仲裁”修改为“所有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以及与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并签定协议书。如不能达成协议,可向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分项报价汇总表”以本次发布为准,详见附表二。 11、本项目工程量清单以本次公布为准,详见附件1。 12、本项目技术文件补遗内容,详见附件2。 二、针对各潜在投标人提出的质疑作以下回复: 质疑1:质疑事项: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质疑条款:其中联合体牵头人由拥有CMMI3及以上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质疑理由:此项具备严重的排他性。 建议改为:建议取消。 回复:本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为孪生平台建设、典型应用建设、BIM试点项目应用系统复用与迁移,软件定制开发是项目的主体内容。为保障项目主体交付质量、方便项目管理,故要求联合体牵头人应为项目软件开发的实施方,要求具备CMMI3级及以上资质。本条不做修改。 质疑2:质疑事项:招标文件设置不合理,存在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情况。 1、事实依据: 本项目招标文件存在设置不合理,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情况,具体条款如下: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1资格评审标准(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等)2、业绩要求:投标人提供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之日止(以合同完工或竣工日期为准)承担过单项合同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水利行业信息化项目。 该条款作为资格条件,明确限定了水利行业的业绩,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况。 2、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其中明确罗列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行为包含: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招标文件中要求以水利行业的业绩作为资格条件,明显已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条款。 3、诉求:依法依规修改招标文件,删除排斥性条款,依法对项目进行重新招标。 回复:“特定行业”指代的是某范围内的行业内容作为业绩条件,而非同类型的大类行业业绩。本项目为水利工程数字孪生项目,要求承包人具有水利行业信息化业绩,业绩范围宽泛,不具备任何特定指向,未排斥潜在投标人。本条不做修改。 质疑3:招标文件中未明确质疑期和质疑方式,请业主或招标代理机构明示。 回复:本项目的质疑期和质疑方式在招标公告4.2条已明确。 质疑4:你好!提问如下: 质疑事项:招标文件设置不合理,存在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情况。 事实依据: 本项目招标文件存在设置不合理,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情况,具体条款如下: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1资格评审标准(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等)2、业绩要求:投标人提供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之日止(以合同完工或竣工日期为准)承担过单项合同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水利行业信息化项目。 该条款作为资格条件,明确限定了水利行业的业绩,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况。 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其中明确罗列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行为包含: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招标文件中要求以水利行业的业绩作为资格条件,明显已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条款。 诉求:依法依规修改招标文件,删除排斥性条款,依法对项目进行重新招标。 回复:同质疑2的回复。 三、本工程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及开标时间更改为: 1、本工程开标时间(投标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更改为:2023年6月 19日10 时30分(北京时间)。 附件: 1、江津区鹅公水库工程数字孪生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 2、江津区鹅公水库工程数字孪生建设项目招标文件-技术文件 特此通知 重庆市寿源水务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弘禹水利咨询有限公司 2023年5月30日 附表一:
附表二: (四)分项报价汇总表 招标项目名称: 单位:元
投标人: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投标人公章)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 1.请投标人完整填写本表; 2.该表可扩展,并逐页签字或盖章。 | |||||||||||||||||||||||||||||||||||||||||||||||||||||||||||||||||||||||||||||||
递交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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