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普兰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新建指挥中心装修项目中标公告
新指挥中心装修规范编制指挥中心大厅会客厅党委会议室成品伸缩门项目管理监理检测仪器设备设计施工咨询施工组织设计机械设备日常维护现场停水林地清理整理施工现场平面布置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临时道路的通行权材料堆放场地给排水电气线路劳动力计划材料投入冬雨季施工已有设施管线的加固环境保护冬季防冻措施经路面的原有管线加固新材料应用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临时工程永久工程临时占地永久占地计日工零星工作图纸修改图图纸的修改补充大样图加工图承包人文件的保管化石文物工程设备安装专利技术古迹遗迹钱币其他物品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地下管线地下设施发出开工通知组织竣工验收设计交底施工措施计划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劳务施工设备和临时设备建造工程设备试运行拆除照管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分包工程专业技工普工防止粉尘降低噪声保障高温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伤病防治急救站医务人员医疗设施查勘地质勘探水文气象交通条件风俗习惯当地资料交通运输抽样检验检验测试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随机资料场外设施道路通行权道路和桥梁场外公共道路养路费税款场外交通交通设施修建临时设施维修养护场内施工道路水路运输航空运输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船舶飞机运输超大件超重件测量放线仪器施工测量施工控制网点缺陷修复测量基准点基准线水准点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工程测量施工安全治安保卫抽样复测安全检查救助物资和器材劳动保护用具地下工程施工治安管理社会治安排水设施水土保护技术培训隐蔽部位覆盖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工艺试验复核性材料试验现场材料试验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组织施工队伍进场尾工缺陷修补整修施工期运行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竣工清场查验工程保险第三者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工伤保险工伤事故的保险其他保险第三者责任险持续保险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配电线路工程现场视察修补其任何缺陷所需的工作和材料土料砂石料复耕水土保持抢险医护人员药物炊事消防设备家具钢筋金属结构建筑工程人员工伤事故保险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雨季施工技术降低环境污染保护加固加工车间现场办公仓储供电供水
金额
-
项目地址
西藏自治区
发布时间
2022/11/28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xzzb-tjgj-cg-2022110
预算金额181.09万元
招标公司-
招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普兰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新建指挥中心装修项目中标公告
一、项目编号:XZZB-TJGJ-CG-2022110(招标文件编号:XZZB-TJGJ-CG-2022110)
二、项目名称:普兰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新建指挥中心装修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西藏旗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噶尔县狮泉河镇陕西路20号
中标(成交)金额:180.9986320(万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工程名称 | 施工范围 | 施工工期 | 项目经理 | 执业证书 |
1 | 西藏旗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普兰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新建指挥中心装修项目 | 装修 | 70日历天 | 周月泉 | 02503154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王真真、孙本成、白斌、高家登、曾江勇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国家发改委【2002】1980号文件规定的1.5%收取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2.7149790 万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普兰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地址:阿里地区普兰县
联系方式:曹警官1808907339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天鉴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拉萨市日月湖水景花园二区7排3号
联系方式:孟工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孟工
电 话: 17794246565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普兰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新建指挥中心装修项目 | ||
品目 | 工程/装修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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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单位 | 普兰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 ||
行政区域 | 普兰县 | 公告时间 | 2022年11月28日 13:28 |
评审专家名单 | 王真真、孙本成、白斌、高家登、曾江勇 | ||
总中标金额 | ¥180.998632 万元(人民币)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孟工 | ||
项目联系电话 | 17794246565 | ||
采购单位 | 普兰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 ||
采购单位地址 | 阿里地区普兰县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曹警官18089073392 | ||
代理机构名称 | 天鉴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
代理机构地址 | 拉萨市日月湖水景花园二区7排3号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孟工 | ||
附件: | |||
附件1 | 施工招标文件-普兰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新指挥中心装修项目7.20(1)2.doc施工招标文件-普兰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新指挥中心装修项目7.20(1)2.doc |
招标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普兰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招标编号:(XZZB-TJGJ-CG-2022110)招标文件普兰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新建指挥中心装修项目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5第一章普兰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新建指挥中心装修项目公开招标公告3第一卷2目录日期:二0二二年七月招标代理机构:天鉴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65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61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55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26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26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0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71第四卷70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69第三卷69第六章图纸68第二卷67
六、项目管理机构81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80四、承诺书79三、投标保证金78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76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74
(招标编号:XZZB-TJGJ-CG-2022110)第一章普兰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新建指挥中心装修项目公开招标公告第一卷九、施工组织设计89八、其他材料88七、资格审查资料83
2.3标段划分:一个标段;2.2建设规模及招标内容:对普兰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新建指挥中心大厅、会客厅、党委会议室等进行装修并安装营区成品伸缩门(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2.1项目性质:装饰装修;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本招标项目普兰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新建指挥中心装修项目已由西藏出入境边境检查总站以藏总检传发〔2022〕575号文件批准实施。招标人为普兰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建设资金来源自有资金,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装修单位。一、招标条件
3.1投标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三、投标人资格要求2.7工程质量要求:合格。2.6工期:70日历天;2.5建设地点: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普兰县2.4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3.1.6投标人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的近三年无行贿犯罪记录(提供网页截图,且查询时间须在公告时间之内)。3.1.5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声明函);3.1.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按投标文件格式填报设备及专业技术能力情况);3.1.3投标人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投标截止日前6个月内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3.1.2投标人必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19-2021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基本开户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如提供资信证明资料的,需同时提供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打印页或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若投标人注册成立不满一年的,可提供本年度任意一个月的财务状况报告);3.1.1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2年7月22日至2022年7月28日,每日上午9:30-12:30,下午15:30-18:3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前往拉萨市金珠西路日月湖水景花园2区7排3号报名并领取招标文件。四、投标报名及招标文件的获取3.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4资格审查方式:本次招标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3.3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提供承诺函);3.2投标人需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叁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或以上)资质;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建安B类)且未在其他项目中担任项目经理。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2)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副本;(1)投标申请人办理投标报名、资格审查事宜必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办理,授权委托人须为本企业在职职工;报名经办人须携带本人身份证件、近六个月社保缴费凭证、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及有关报名资料原件,以备查看;投标人需同时满足投标人资格要求并提供以下资料前往报名现场进行查验:招标文件售价:850元,现金支付,售后不退。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2年8月15日10时00分,地点为:拉萨市柳梧新区天知雅砻阳光花园13-227号。五、投标文件的递交注:上述资料及证件需提供证明文件及彩色复印件,彩色复印件装订成册并逐一加盖公章。(7)提供公告期内的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的近三年无行贿犯罪记录。(提供网页截图,且查询时间须在公告时间之内);(6)依法缴税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5)完整的财务审计报告或报表;
联系电话:18089073392招标人:普兰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七、联系方式本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六、公告发布的媒介5.2逾期送达、未送达指定地点或未按照招标文件密封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电话:0891-6852890/17794246565联系人:孟工地址:拉萨市金珠西路日月湖水景花园二区七排三号招标代理机构:天鉴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阿里地区普兰县
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1.1项目概况1.总则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 名 称 | 内 容 |
1.1.2 | 招标人 | 名 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普兰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联系人:曹警官 电 话:18089073392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 称: 天鉴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地 址: 拉萨市金珠西路日月湖水景花园二区七排三号联系人: 孟工电 话: 0891-6852890 |
1.1.4 | 项目名称 | 普兰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新建指挥中心装修项目 |
1.1.5 | 建设地点 | 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普兰县 |
1.2.1 | 资金来源 | 自有资金 |
1.2.2 | 出资比例 | 100%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建设规模及标段划分 | 对普兰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新建指挥中心大厅、会客厅、党委会议室等进行装修并安装营区成品伸缩门(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
1.3.2 | 建设工期 | 计划工期: 70日历天。开工日期:2022年8月竣工日期:2022年10月(具体开工时间以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为准) |
1.3.3 | 质量要求 | 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达到合格标准。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3.1投标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3.1.1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3.1.2投标人必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19-2021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基本开户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如提供资信证明资料的,需同时提供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打印页或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若投标人注册成立不满一年的,可提供本年度任意一个月的财务状况报告);3.1.3投标人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投标截止日前6个月内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3.1.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按投标文件格式填报设备及专业技术能力情况);3.1.5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声明函)3.1.6投标人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的近三年无行贿犯罪记录(提供网页截图,且查询时间须在公告时间之内)。3.2投标人需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叁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或以上)资质;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建安B 类)且未在其他项目中担任项目经理。3.3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提供承诺函);3.4资格审查方式:本次招标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3.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1.4.3 | 踏勘现场 | 招标人不统一组织,但投标人应自行到现场踏勘了解情况。 |
1.4.4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由各投标单位根据现场踏勘的情况结合招标文件、图纸,如有疑问可在投标截止前15天内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给予书面解答。 |
1.4.5 |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 投标截止时间前15天 |
1.4.6 |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 投标截止时间前15天 |
1.5 | 分 包 | 不允许 |
1.6 | 偏 离 | 不允许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的书面材料将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投标截止时间前15天 |
2.2.2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2年8月13日10时00分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 投标截止时间前15天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 投标截止时间前15天 |
3.3.1 | 投标有效期 | 9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
3.3.2 | 最高限价 | 最高限价为:181.095047万元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金额: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银行保函或保单保函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近3年(2019、2020、2021)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 近3年(2019年1月1日至今) |
3.5.4 |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 | 近3年(2019年1月1日至今) |
3.6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3.7.3 | 签字或盖章要求 | 投标文件中凡有“签字、盖章”字样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签字或盖章。 |
3.7.4 | 投标文件份数 | 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正本1份、副本4份;施工组织设计部分5份(电子光盘一张);整体投标文件电子光盘2张(包含投标文件所有内容)。 |
3.7.5 | 装订要求 | 不能以活页形式装订,必须按照“投标文件格式”顺序采用无线胶状。 |
4.1.2 | 封套上写明 | 招标人名称: 招标编号: 工程名称: 投标单位名称:(名称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投标人地址: 投标文件在××年××月××日××时××分前不得启封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拉萨市柳梧新区天知雅砻阳光花园13-227号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2022年8月13日10时00分开标地点:拉萨市柳梧新区天知雅砻阳光花园13-227号 |
5.2 | 开标程序 | 1.密封情况检查2.开标顺序:按投标文件递交顺序逆序唱标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其中技术类专家3名、经济类专家2名。评标专家确定方式: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
6.1.2 | 招标代理费 | 由中标人支付 |
7.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否授权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数:前三名 |
7.3.1 | 履约担保 | 履约保证金的形式: 转帐、电汇或保单保函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合同价款的10%在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前,中标人应按照以上规定的形式缴纳履约保证金后方能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 |
7.3.2 | 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 | 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执行 |
10 | 需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 1.开标时须携以下有效证件原件:法定代表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携带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2.投标人的报价不允许高于招标人给出的最高限价,如出现高于最高限价,作为废标处理。3.若图纸中有的子目工程量清单中没有,以图纸为准,招标人不另行支付费用。 |
1.2.2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1.5本工程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本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5本工程的招标控制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4本工程的承包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本工程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本工程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1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招标范围、标段划分、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4投标人资格要求
(3)为本工程的监理人;(2)为本工程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1.4.2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被责令停业的;(8)与本工程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7)与本工程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6)与本工程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5)为本工程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4)为本工程的代建人;
1.6保密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5费用承担(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9踏勘现场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8计量单位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7语言文字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招标人不统一组织投标预备会,各投标人在自行现场踏勘之后,应结合招标文件、图纸仔细研究,如有疑问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以便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澄清。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10投标预备会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2.1招标文件的组成2.招标文件不允许。1.12偏离不允许。1.11分包
(5)工程量清单;(4)合同条款及格式;(3)评标办法;(2)投标人须知;(1)招标公告;本招标文件包括:
2.2招标文件的澄清根据本章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9)其它材料。(8)投标文件格式;(7)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
2.3.2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2.3.1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3招标文件的修改2.2.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投标文件商务部分应包括下列内容:3.1.1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投标文件包括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及电子文档三部分。3.1投标文件的组成3.投标文件
七、资格审查资料;六、项目管理机构;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四、承诺书;三、投标保证金(缴纳凭据);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施工组织设计电子文档部分内容:包含施工组织设计所有内容。整体投标文件电子文档包含内容: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及施工组织设计部分全部内容;3.1.3电子文档部分施工组织设计封面必须按照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九项施工组织设计“附表一”规定的格式进行排版(施工组织封面由招标公司统一提供)。3.1.2技术部分八、其他资料。
3.2.3投标人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当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一致(不得以总价下浮的方式报价,所有的优惠只能体现在投标综合单价中),否则,其投标报价无效。3.2.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3.2.1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本招标项目设置最高限价,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不得高于本项目的最高限价,所有超过最高限价的投标报价将被拒绝并视为无效报价。3.2投标报价注:各投标人应在整体投标文件电子光盘(非读物面)上注明整体投标文件、投标人名称、工程名称及标段并盖投标人公章、施工组织设计电子光盘(非读物面)上只注明工程名称及标段和施工组织设计字样。
3.2.9投标人参照西藏自治区最新市场价格信息,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依据自身实力自主进行投标报价。3.2.8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应包括施工、设备、劳务、管理、材料、维护、保险、劳保、利润、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3.2.7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个项目均需填入单价与合价,未填写单价与合价的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与合价中。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指令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未填入单价与合价的工程项目,但不能得到另外的结算与支付。3.2.6本招标项目的图纸是计算工程量及投标报价的重要依据。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结合图纸认真核对、计算工程量。有不符之处应以书面形式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如投标人未进行上述工作,出现缺项、漏项等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3.2.5计价原则: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最新要求及相关配套文件自主报价;投标价包括投标人完成本工程所采取的一切措施及前期相关费用和交通组织费等移交前的所有费用,如果有任何遗漏,均被视为投标人已经在其综合报价中考虑,应是本须知中所述的本工程全部工程的投标价,即包括了实施和完成本工程所需的直接费、措施费、缺陷修复费、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现场停水、停电、林地清理、整理、干旱、暴雨、霜冻等自然灾害(不可抗力除外)等费用,以及本招标文件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切风险费用、招标代理费等所有费用,并以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出的单价或总价为根据。3.2.4投标价是指由投标人计算的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全部工作内容所需一切费用,投标价参照西藏自治区最新市场价格信息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依据自身实力进行自主报价。投标价应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投标人不得以自有机械设备闲置、自有材料等为由不计入成本,且不得低于成本报价。
3.4投标保证金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3.3投标有效期3.2.11投标报价中,大写与小写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3.2.10投标文件中只允许有一个投标报价,招标人不接受有任何选择的报价。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3.4.3未中标的投标人投标保证金将在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7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人与招标人签定合同后7日内无息退还。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开标前投标保证金支付到上述帐号,投标人应当将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的复印件放入投标文件中。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方式:银行保函或保单保函3.4.1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三天前,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将投标保证金提交到天鉴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应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或工程接收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3.5.2“近三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会计报表附注等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等材料的复印件。3.5资格审查资料(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7投标文件的编制本项目不允许提交备选投标方案。3.6备选投标方案3.5.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中信誉要求由投标人自行在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中承诺,格式自拟。3.5.5“近三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如有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4“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4.投标3.7.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3.7.4投标文件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文件商务部分的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3.7.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70克A4纸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4.2.1投标人应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4.2投标文件的递交4.1.3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1.2各投标人应在外层封套及投标函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并在封套上注明“招标人名称、招标编号、工程名称、投标单位名称(并盖章)、投标人的地址、投标人邮政编码,投标文件在××年××月××日××时××分前不得启封”等字样。4.1.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副本合封在一个封套内,电子光盘单独合封在一个封套内,并在封套上明确标明“投标文件”、“电子光盘”字样,再将包装完好的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施工组织设计部分及电子光盘部分统一密封在一个外层封套内,并在外层封套上标明“投标文件”字样。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3.1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2.4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5.2开标程序招标人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5.1开标时间和地点5.开标4.3.3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6)公布最高限价;(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1)宣布开标纪律;
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评标委员会6.评标(9)开标结束。(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6.2评标原则(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评标委员会依据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7.1定标方式7.合同授予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6.3评标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7.4签订合同7.3.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提交形式:转帐、现金或县级以上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7.3履约担保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7.2中标通知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8.1重新招标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7.4.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9.纪律和监督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8.2不再招标(3)经资格后审,合格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9.5投诉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年月日监标人:招标人代表:记录人: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项目名称)开标记录表
序号 | 投标人 | 密封情况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报价(元) | 质量目标 | 工期 | 备注 | 签名 |
1.(项目名称)施工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投标人名称):编号:问题澄清通知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
将原件递交至(详细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年月日时前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年月日时前递交至(详细地址)......……2.
编号:问题的澄清附表三:问题的澄清年月日评标委员会主任:(签字)
…….....2.1.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如下:(项目名称)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
评标办法前附表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投标人:(盖单位章)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资质等级 | 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项规定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财务状况 | 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项规定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类似项目业绩 | 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项规定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项目主要管理人员资格 | 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项规定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信誉 | 符合投标人须知的规定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其他要求 | 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工期 | 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3项规定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工程质量 | 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4项规定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3.1项规定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4.1项规定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2.2.1 | 分值构成(总分100分) | 施工组织设计:15分项目管理机构: 15分投标报价部分: 50分报价合理性因素: 10分其他部分:10分 |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投标人≥5家时,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后的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为基准价;投标人≥7家时,去掉两个最高报价和两个最低报价后的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为基准价(以此类推);投标人<5家时,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价。 | |
2.2.3 |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00%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及分值 | 评分标准 |
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15分) | 总体概述 | 对项目总体认识全面深刻,论述完整清晰,总体组织符合实际、总体设计符合规范,总体计划合理,综合措施科学得2.0分;对项目总体认识比较全面,论述比较完整清晰,总体组织比较符合实际、总体设计比较符合规范,总体计划比较合理,综合措施比较科学得1.4分;对项目总体认识基本全面,论述基本完整清晰,总体组织基本符合实际、总体设计基本符合规范,总体计划基本合理,综合措施基本科学得0.7分;对项目总体认识不全面,论述不完整不清晰,或总体组织不够符合实际、或总体设计不够符合规范,或总体计划不够合理,或综合措施不够科学得0分。 |
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15分) | 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临时道路布置 | 临时道路、材料堆放场地、给排水、电气线路等平面布置满足施工及消防要求得1.0分,较为满足得0.6分,基本满足得0.3分,不满足得0分。 |
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15分) | 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 | 工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交叉作业计划合理、保证措施切实可行2.0分,工期满足要求、保证措施较为可行1.4分,工期满足要求、有保证措施0.7分;工期不满足要求得0分。 |
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15分) | 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及质量保证措施 | 关键部位施工方法明确、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施工规范及标准要求、切实可行得1.5分,施工方法明确、方案较为可行1.0分,施工方法较为明确、方案无明显偏离得0.5分,无明确的施工方案、质量保证措施偏离得0分。 |
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15分) | 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措施 |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安全文明施工保证计划全面周到完整,关键地点、工序、环节控制保障措施得力,责任人具体,承诺安全文明施工标准最高,承诺违约责任最大、经济赔偿责任最大得1.5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安全文明施工保证计划比较全面周到、完整,关键地点、工序、环节控制保障措施比较得力,责任人比较具休,承诺安全文明施工标准高,承诺违约责任次大、经济赔偿责任次大得1.0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安全文明施工保证计划计基本全面周到、完整,关键地点、工序、环节控制保障措施基本制订,责任人基本到位,有安全文明施工标准承诺,有违约责任承诺、有经济赔偿责任承诺得0.5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安全文明施工保证计划计不全面不周到、不完整,或关键地点、工序、环节控制保障措施未制订,或责任人基本未明确,或无安全文明施工标准承诺,或无违约责任承诺、或无经济赔偿责任承诺得0分。 |
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15分) | 劳动力、机械设备和材料投入计划 | 项目班子机构健全、人员齐备、专业配套、具备相关岗位人员,劳动力计划安排合理2分,人员齐备、材料设备计划满足要求1.4分,人员齐备、材料设备计划较为合理0.7分,人员岗位不齐、材料设备计划不能满足要求0分。 |
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15分) | 关键施工技术、工艺及工程项目实施的重点、难点和解决方案 | 对工程关键施工技术重点、难点认识深刻、表述全面准确,解决方案科学、系统、安全、经济,可操作性强,保障措施得力,对施工关键技术、工艺把握准确,应用到位,阐释清晰得2.0分;对工程重点、难点认识比较深刻、表述比较全面准确,解决方案比较科学、系统、安全、经济,可操作性比较强,保障措施比较得力,对施工关键技术、工艺把握比较准确,应用到位,阐释比较清晰得1.6分;对工程重点、难点认识基本深刻、表述基本全面准确,解决方案基本科学、系统、安全、经济,具有可操作性,保障措施基本正确,对施工关键技术、工艺把握基本准确,应用到位,阐释基本清晰得1.2分;对工程重点、难点认识不深刻、表述不全面不准确,或解决方案不科学、不系统、不安全、不经济,或可操作性不强或保障措施不具体,或对施工关键技术、工艺把握不准确、阐释不清得0分。 |
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15分) | 冬雨季施工、已有设施、管线的加固、保护等特殊情况下的施工措施 | 冬季防冻措施、防雨防洪措施、经路面的原有管线加固措施可操作性强,具有先进性和经济性得2.0分;冬季防冻措施、防雨防洪措施、经路面的原有管线加固措施可操作性,具有先进性和经济性得1.4分;冬季防冻措施、防雨防洪措施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先进性、经济性得0.7分,冬季防冻措施、防雨防洪措施、经路面的原有管线加固措施没有可操作性,不具有先进性和经济性得0分。 |
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15分) | 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应用 | 针对项目实际,提出采用新技术 的具体措施,采用的建筑业新技术不少于2项。新技术的验证材料可靠,对节约投资和工期的保证措施得力、具体、严谨。对采用新技术可能产生的风险予见充分得1.0分;针对项目实际,提出采用新技术的具体措施,采用的建筑业新技术不少于1项。新技术的验证材料可靠,对节约投资和工期有保证措施。对米用新技术可能产生的风险有一定的予见得0.8分;有新技术措施,但验证材料不充分,对节约投资和工期可能有一定收益,对采用的新技术可能产生的风险予见不足得0.6分;采用的新技术针对性不强或验证材料不可靠,对节约投资、工期没有具体收益得0分。 |
序 号 | 评分因素及分值 | 评分标准 | |
2.2.4(2) | 项目管理机构(15分) | 企业业绩(最高得2分) | 2019年至今每具有一个类似项目业绩得1分,最高得2分。(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复印件) |
2.2.4(2) | 项目管理机构(15分) | 拟派往本项目的建造师执业资格(最高得2分) | 建筑专业一级建造师2分,建筑专业二级建造师1分。 |
2.2.4(2) | 项目管理机构(15分) | 建造师类似业绩(最高得2分) | 2019年至今每具有一个类似项目业绩得1分,最高得2分。(提供载明建造师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 |
2.2.4(2) | 项目管理机构(15分) | 拟派往本项目的技术负责人职称(最高得2分) | 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中级及以职称上得1分,高级职称得2分。 |
2.2.4(2) | 项目管理机构(15分) | 技术负责人类似业绩(最高得2分) | 2019年至今类似项目业绩:每具有一个类似或同类业绩加1分,此项最高得2分。(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并能证明其担任项目技术负责人的材料)。 |
2.2.4(2) | 项目管理机构(15分) | 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情况(5分) | 提供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和其他主要人员的社保证明。建造师和技术负责人保险齐全的各得1分;五大员(施工员、质量员、材料员、安全员、劳务员)全部保险齐全的得3分,一人保险不齐全的扣0.6分。 |
2.2.4(3) | 投标报价部分(50分) | 投标总报价得分(50分) | 1.高于评标基准价的报价得分:报价得分=50-2×[(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00%÷1%2.低于评标基准价的报价得分:报价得分=50-1×|(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00%÷1% |
2.2.4(4) | 投标报价合理性评审(10分) | 投标报价合理性评审计分(10分) | 偏差率的绝对值>10%且合价偏差金额在 该投标文件的评标价幅度1%以上的,有一项0.1分,最多扣10分;评标委员会应当使用符合要求的计算机软件辅助评审。 |
2.2.4(5) | 其他部分(10分) | 企业信用等级认证情况 | 政府投资、全部或者国有投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中,信用得分在评标分中应占10%,按照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和动态管理评价得分情况进行实际计分。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信用分按联合体中最低分认定。具体评标信用计分方法如下:(一)企业年度信用计分。被评为A级的企业加6分、评为B级的企业加4分、评为C级的企业加2分,评为D级的企业不加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限制市场行为)。(二)企业动态信用计分。按照《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评分标准》,企业在我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上评定分值(最高分值150分)的4%计取得分。发生严重失信行为信用等级被降为D级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限制市场行为。以上两项得分合计不得超过10分。 |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初步评审标准2.评审标准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1.评标方法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项目管理机构:见评标办法前附表;(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1分值构成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评分标准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2评标基准价计算(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5)不良记录积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3.1初步评审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人提交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进行核验、评审。
(8)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款或条件的。(7)未经书面澄清,擅自更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的;(6)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5)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4)投标文件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未盖公章;(3)未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A;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3.2详细评审(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时,以该子项合价与工程量修正单价。(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2.4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3.2.3投标人得分=A+B+C+D。3.2.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4)按本章第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D。(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管理机构计算出得分B;
3.4.1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前三名,由招标人按国家相关规定确定中标人。3.4评标结果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词语定义1.一般约定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仅供参考)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合同
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1.1.1.7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2.7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2.6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5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4承包人建造师: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1.1.2.3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4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工程和设备
1.1.3.11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1.3.10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1.1.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4.5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1.1.4.4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2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1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1.1.4日期
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4.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6其他1.1.5.7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1.5.4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1.3法律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2语言文字
(6)技术标准和要求;(5)通用合同条款;(4)专用合同条款;(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中标通知书;(1)合同协议书;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5合同协议书(9)其他合同文件。(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7)图纸;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1.6.3图纸的修改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1.6.1图纸的提供
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联络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1.6.4图纸的错误
1.10化石、文物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9严禁贿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8转让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11.3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1.11.2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1.1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1.11专利技术1.10.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1遵守法律2.发包人义务1.12.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2.3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2.2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7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6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2.5组织设计交底
3.1.2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3.1.1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监理人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2.8其他义务
3.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3.3监理人员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2总监理工程师3.1.3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3.4.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3.4.1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3.4监理人的指示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4.承包人3.5.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3.5商定或确定3.4.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3.4.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4.1.2依法纳税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1遵守法律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4.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4.1.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4.1.8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3分包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4.2履约担保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4.1.10其他义务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4联合体4.3.5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3.4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4.3.3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4.3.2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4.3.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5.2承包人建造师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4.5.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建造师,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建造师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建造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5承包人建造师4.4.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4.4.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4.6.2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4.6.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5.4承包人建造师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建造师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承包人应对其建造师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建造师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4.7撤换承包人建造师和其他人员4.6.4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4.6.3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4.8.5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4.8.4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4.8.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4.8.2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8.1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10.2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4.10.1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4.10承包人现场查勘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4.8.6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5.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材料和工程设备4.11.2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4.11.1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4.11不利物质条件
5.2.3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5.2.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3.2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5.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5.3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5.2.6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5.2.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2.4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5.4.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5.4.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4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6.1.1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7.交通运输6.4.2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6.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6.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7.3.2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7.3.1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7.3场外交通7.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7.2.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7.2场内施工道路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7.6水路和航空运输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7.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8.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8.2施工测量8.1.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8.1.1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8.1施工控制网8.测量放线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8.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8.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8.2.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9.1.3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9.1.2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9.1.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5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9.2.4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9.2.3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9.2.2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9.2.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3.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9.3.2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9.3.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9.3治安保卫9.2.7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9.2.6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4.5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9.4.4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9.4.3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9.4.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9.4.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9.4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10.1合同进度计划10.进度计划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9.5事故处理9.4.6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11.1.2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11.1.1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11.1开工11.开工和竣工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11.2竣工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5)提供图纸延误;(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12.暂停施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11.6工期提前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12.3.2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12.3.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12.3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5.2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办理。12.5.1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款的规定办理。12.5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12.4.2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4.1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12.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13.1.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3.1.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1.1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13.1工程质量要求13.工程质量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13.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13.2.2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13.2.1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
13.5.3监理人重新检查监理人未按第13.5.1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13.5.2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13.5.1通知监理人检查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6.2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3.6.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6清除不合格工程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5.4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按第13.5.1项或第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4.2现场材料试验14.1.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4.1.2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14.1.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试验和检验
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15.变更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14.3现场工艺试验14.2.2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14.2.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15.3.1变更的提出15.3变更程序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15.2变更权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15.3.2变更估价(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15.4.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5.4变更的估价原则(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15.3.3变更指示
15.6暂列金额15.5.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15.5.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4.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4.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15.7.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15.7.1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15.7计日工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8.1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8暂估价15.7.3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16.1.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16.价格调整15.8.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8.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P0--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ΔP=P0[A+(B1×+B2×+B3×+…+Bn×)-1]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16.1.1.1价格调整公式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16.1.1.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Fo1;Fo2;Fo3……Fo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16.1.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16.1.1.4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按第15.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16.1.1.3权重的调整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17.1.1计量单位17.1计量17.计量与支付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16.2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17.1.4单价子目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17.1.3计量周期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在合同中约定执行。17.1.2计量方法
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17.2预付款(4)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17.2.2预付款保函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17.2.1预付款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17.3.1付款周期17.3工程进度付款
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5)根据第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4)根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3)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2)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7.3.4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17.5.1竣工付款申请单17.5竣工结算17.4.3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17.4.2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17.4.1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17.4质量保证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17.5.2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17.6.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17.6最终结清(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8.1竣工验收的含义18.竣工验收(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8.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8.1.3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18.1.2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18.1.1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8.2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8.3验收(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18.3.6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18.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18.3.4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18.3.1项、第18.3.2项和第18.3.3项的约定进行。18.3.3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18.3.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18.3.1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
18.5.2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款约定进行修复。18.5.1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4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18.5施工期运行18.4.2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8.4.1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8.2款与第18.3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18.4单位工程验收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18.7.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8.7竣工清场18.6.2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8.6.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18.6试运行
18.8施工队伍的撤离18.7.2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19.2.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19.2缺陷责任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19.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9.4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19.3缺陷责任期的延长19.2.4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项约定办理。19.2.3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9.2.2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7保修责任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19.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19.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19.5承包人的进入权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20.2.1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20.2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0.1工程保险20.保险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20.3.2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1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人身意外伤害险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2.2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20.5其他保险20.4.2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4.1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0.4.1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20.4第三者责任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20.6.3持续保险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20.6.2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20.6.1保险凭证
20.6.6报告义务(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20.6.5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21.2不可抗力的通知21.1.2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1.1.1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21.1不可抗力的确认21.不可抗力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2.2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21.2.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21.3.2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22.1承包人违约22.违约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21.3.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21.3.3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2.1.4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1.3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22.1.6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22.1.5协议利益的转让(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22.2.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22.2发包人违约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3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22.2.2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22.2.4解除合同后的付款(2)承包人按22.2.2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2.2.5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23.索赔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22.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3.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3.4发包人的索赔23.3.2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23.3.1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3.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24.1争议的解决方式24.争议的解决23.4.2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23.4.1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4.3.2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24.3.1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24.3争议评审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24.2友好解决(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24.3.7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24.3.6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24.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24.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24.3.3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1.1.2.6监理人:待定。1.1.2.2发包人: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词语定义1.一般约定专用合同条款中的各条款是补充和修改通用合同条款中条款号相同的条款或当需要时增加新的条款,两者应对照阅读,一旦出现矛盾或不一致,则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通用合同条款中未补充和修改的部分仍有效。
(3)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2)金属结构及安装工程(1)建筑工程1.1.3.2永久工程:1.1.3工程和设备1.1.2.7总监理工程师(总监):待定。
(2)中标通知书;(1)合同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1.3.2临时工程(4)配电线路工程
(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7)图纸(包括设计说明及技术文件)、招标文件及补充通知、投标文件及问题澄清;(6)技术标准及要求;(5)通用合同条款;(4)专用合同条款;(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表;
2.3提供施工用地: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本工程永久占地,并承担永久占地面积内的移民,拆迁及青苗补偿责任。施工期的临时占地赔偿责任由承包人负责,在工程完工退场前,负责完成临时占地面积内的清理工作,并报监理人合格后方可退场。2.发包人义务(略)1.12.3双方还应对本合同的内容及双方相互提供标有密级的文件保密,违者应对泄密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本项中补充下一目:1.12图纸和文件的保密(9)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它文件。
①现场的形状和性质,其中包括地表和河床以下的条件;(1)承包人在提交投标文件(补充)件之前,应视为已对现场及其周围环境和与之有关的可用资料进行了视察和检查,并对以下几点在费用和时间方面的可行性感到满意:4.1.10.1现场视察4.1.10其他义务(补充)4.1承包人一般义务4承包人
4.1.10.2投标价包括所有费用(2)承包人不得以下列理由提出索取额外款项的申请:对第4.1.10款4.1.10.1目中(1)所述事项或其他方面有所误解;指称或以事实指出任何受雇或非受雇于发包人的人员向承包人提供错误或不足够资料;同时承包人亦不得以上述理由或因承包人未能预见任何事实上会影响或已经影响合同工程进行的施工为理由,而获得免除他根据合同规定须承担的风险或责任。应当认为承包人的投标文件是以发包人提供的可利用的资料和承包人自己进行的上述视察和检查为依据的。无论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自己收集的上述资料,对于其完整性和正确性以及做出的推论、解释和结论均由承包人负责。④进入现场的手段以及承包人可能需要的生产和生活条件:并且,一般应认为承包人己取得有关上述可能对其投标文件产生影响或发生作用的风险、意外事件及所有其它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③为工程施工和完工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所需的工作和材料的范围与性质;②水文和气候的条件;
(1)工作面的安全和施工质量影响。承包人在实施和完成承建合同工程及修复缺陷过程中的一切作业应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借用、占用或进出其他标段工区或影响作业等所引起的索赔、诉讼费、损害赔偿及其他开支,有义务提供与相邻标段工程施工的配合与协调,包括:4.1.10.4现场施工配合与协调用于合同工程的当地材料包括合格的土料、石料、砂石料等,由承包人提供,其各项指标应符合技术规范和设计图示要求。承包人根据有关设计、地质资料开采或采用其它方式供应时,应负责这类材料矿区的占用、剥离、开采、复耕、环保(含水土保持),以及办理各种许可相关手续和协调与当地居民的关系。施工总布置图所示的范围以外的各种料场的征地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所有上述工作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格中。4.1.10.提供当地材料与矿区使用承包人应对投标报价以及经评标确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所报的单价和合价的正确性和完备性负责。除合同中另有规定的以外,上述报价包括了合同内列明和包含的全部风险、责任和义务,以及为合同工程的施工、完工和修补缺陷所需的全部费用及利润、税费。
4.1.10.5对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负责(6)在承建标段范围区段的维护与保养,不得造成损坏或障碍而影响相邻标段的施工。(5)为其他标段承包人提供交通道路、交叉工作面的作业场地。(4)保持相邻界面附近的结构质量。(3)及时提供或移交工作面。(2)施工进度的影响。
在符合合同要求所许可的范围内,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程中的一切施工作业,不得对现有工程及各种管道、电线、电缆、涵闸等设施造成任何影响或破坏,不得影响邻近建筑物、构造物、当地居民与企业财产等的安全与正常使用或不适当地干扰群众的通行方便。如果发生上述情况,并由此导致索赔、赔偿、诉讼费、指控费及其他开支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承包人应协调和处理好与当地群众的关系。4.1.10.7对公众利益损害负责(2)由于承包人施工需要设置在河道(或行洪区)内的所有临时设施,不能影响渡汛安全,必要时应在汛前拆除。(1)在合同工程施工期和缺陷责任期,承包人有义务采取措施防御洪水,保证工程的安全,必须服从抗洪抢险的命令和统一调度指挥。4.1.10.6防汛监理人对承包人的施工计划、方法、措施以及设计图纸的审查与批准,或对于承包人所实施工程的检查和检验,并不意味着可变更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全部合同义务和责任。
4.3本工程不分包,若承包人未能按原定施工进度实施合同工程,临近汛期或在防汛抢险出现紧急情况时,当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没有能力在汛前完成合同工程或完成抢险任务而影响工程安全渡汛时,发包人有权指派其他承包人来实施部分合同工程或抢险。承包人不得拒绝。该部分工程价款应从合同中扣出,且不能构成承包人试图索赔或改变工程单价的理由。本条款修改为:本合同履约保证金为合同总价的10%,自合同生效日起至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28天内一直有效。履约保证金应在其有效期结束后14天内退还给承包人。4.2履约担保4.1.10.9承包人的建造师、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员、安全员等必须挂牌上岗。承包人对合同工程的施工质量负终身责任,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是工程施工质量的终身责任人。4.1.10.8对工程施工质量负终身责任
4.5.6承包人中标后,不得随意更换投标时所报的建造师。若必须更换,应经监理人同意,报发包人批准后,承包人每更换建造师一次,则发包人将向承包人收取30000元/人次的违约金。4.5.5承包人建造师每月在工地天数不得少于25天(生病除外),建造师未经批准不得擅离岗位,否则按违约处理。本款增加下一项:4.5承包人建造师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4.4联合体
4.6.7承包人雇用人员4.6.6若技术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在施工过程中不能按相关条款要求履行其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监理人或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合格人员,更换仍受4.6.5项的约束。4.6.5承包人中标后,不得随意更换投标时所报的技术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若必须更换,应经监理人同意,报发包人批准后,承包人每更换技术负责人一次,则发包人将向承包人收取20000元/人次的违约金,每更换或缺少主要技术人员一人,则发包人将向承包人收取10000元/人次的违约金。本款增加下列两项:4.6承包人的人员管理4.5.7若建造师在施工过程中不能按相关条款要求履行其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监理人或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合格人员,更换仍受4.5.6项的约束。
(6)地方病:承包人应自行调查工程所在地的地方病的情况,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障承包人的人员或雇员的健康。(5)传染病:一旦发生任何具有传染性疾病时,承包人立即向发包人、监理人以及当地政府报告,并应遵守执行当地政府,或当地医疗卫生部门为防治和消灭疾病制订和发布的规章、命令。(4)健康:承包人应自费在现场适当配备医护人员、急救站、药物等,以确保其人员的健康。(3)所雇员工的生活设施:除合同另有规定,承包人应对其一切雇员、工人提供和维护必要的生活设施包括水、电、卫生、炊事、消防设备、家具等。完工后,除另有规定,承包人应将临时房屋拆除,恢复原貌。(2)招收雇员:承包人不得在发包人和监理人的服务人员中招收雇员。(1)雇用当地工人的工资与工作条件:承包人雇用当地工人的工资标准应按承包人与当地劳务部门协议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条件不得低于当地劳动部门有关的规定。承包人应及时支付雇员工资,不得拖欠。
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再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办理中请手续,相应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本款6.1.2项修改为: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备(7)丧葬:凡在工地内死亡的承包人的人员或雇员,承包人应在国家及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的时限内向发包人、监理人以及当地政府报告,承包人应负责安排其丧葬事宜;承包人亦应按及当地规定,负责安排从事本工程的当地员工的丧葬事宜。
资金流估算表(参考格式)承包人应在按10.1款的规定向监理人报送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人计划可从发包人处得到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人参考。此后,如监理人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10.3提交资金流估算表本条中补充下一款:10进度计划删去本款。
年 | 月 | 工程预付款 | 完成工程量付款 | 保留金扣留 | 预付款扣还 | 其它 | 应得付款 |
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15变更12.5.3由于不可抗力而引起的暂时停工,其持续停工时间不受限制。监理人将视其具体情况在不可抗力结束时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此事,不能视为发包人违约,承包人必须承担合同规定的全部责任和义务。本款补充下一项:12.5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12暂停施工
15.4.5由于承包人施工设备、施工能力等方面的不能满足施工质量或施工进度的要求,导致必须更换施工方法时,监理人应重新估算变更项目的单价或合价,如果重新估算的单价或合价高于合同中该变更项目的单价或合价时,则采用合同中的单价或合价;反之如果重新估算的单价或合价低于合同中该变更项目的单价或合价时,则按重新估算的单价或合价执行。15.4.4承包人所提交的投标辅助资料作为确定变更估价的依据,监理人可根据投标辅助资料中的基础价格、取费标准和其他费用标准确定变更单价或合价。本款补充下列两项:15.4变更的估价原则本工程招标文件、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实行总价承包;因设计发生变更引起的新增加工程内容,工程价款由双方参考第15.4条变更原则协商确定。本款补充以下内容:
17计量与支付本工程不对物价的波动作价格调整。16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16价格调整(略)15.8暂估价
17.3工程进度付款在承包人主要施工设备、施工人员进入工地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了经发包人认可的工程预付款保函和书面申请,并经监理人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予以支付。工程预付款保函在预付款被发包人扣回前一直有效,担保金额为工程预付款金额。17.2.2预付款保函本项目无预付款。17.2预付款17.1.4当子目结算工程量比合同工程量增减在正负5%以内时,按合同工程量计量;钢筋和金属结构等工程量结算价比合同价增减在正负5%以内时,按合同价计价。
19.7保修责任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7.4.1本项中“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百分比”为“5%”,“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数额”为“合同价格的5%”。17.4质量保证金本项(2)目中“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西藏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算。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本款中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签订保险协议书时由双方协商确定。工程保险费用应摊入到各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0.1工程保险20保险19.7.3发包人在保修期内使用工程和工程设备过程中,发现新的缺陷和损坏或原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则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负责修复,直至经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监理人应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进行查验,若经查验确属由于承包人施工中隐存的或其它由于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缺陷或损坏,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若经查验确属发包人使用不当或其它由于发包人责任造成的缺陷或损坏,则应由发包人承担修复费用。19.7.2本工程保修期建筑工程为1年,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安装为2年。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负责未移交的工程和工程设备的全部日常维护和缺陷修复工作,对已移交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和工程设备,则应由发包人负责日常维护工作,但承包人应按移交证书中所列的缺陷修复清单进行修复,直至经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本款中补充下两项:
本款中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签订保险协议书时由双方协商确定。第三者责任险费用戍摊入到各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0.4第三者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费用应摊入到各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0.3人身意外伤害险人员工伤事故保险费用应摊入到各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0.2人员工伤事故保险
承包人应严格按承诺书的承诺进行实施。如果在施工过程中有违背承诺的行为,经监理和发包人检查发现后,承包人除了必须赔偿给发包人相应的经济损失以外,发包人还将向承包人收取违约金10000元/每条每次。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22.1承包人违约22违约本款补充:对施工设备的保险,除根据国家规定外,应采取自愿保险的方针,由承包人自主确定投保与否;如不投保,一旦发生相应的事故,则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责任。20.5其他保险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项目名称),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施工的投标。合同协议书附件一:合同协议书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
(4)专用合同条款;(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中标通知书;(1)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协议;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9)其他合同文件。(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7)图纸;(6)技术标准和要求;(5)通用合同条款;
8.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日历天。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5.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4.承包人建造师:。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元(¥)。
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9.本协议书一式八份,正本二份,副本六份,合同双方各执份。
附件二:履约担保格式年月日年月日
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承包人名称)(发包人名称):履约保函
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相关规定变更合同时,我行承担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你方提出在担保金额内的要求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我行接到你方书面通知要求后,在5个工作日内,不过问任何理由地无条件支付。2.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以下称“承包人”)于年月日参加(项目名称)的施工投标,我行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电话:邮政编码:地址: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法定代表人或担保人(银行名称、盖章)
预付款担保函附件三:预付款担保格式年月日传真:
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无条件地在7天内予以支付。但本担保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中已扣回的金额。2.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发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说明预付款已完全扣清止。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元)。根据(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于年月日签订的(项目名称)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发包人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发包人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提供担保。(发包人名称):
传真:电话:邮政编码: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担保人:(盖单位章)
5.1.1工程量清单应与投标须知、合同条款、技术条款和图纸等招标文件一起参照阅读。5.1说明第五章工程量清单注:委托代理人应附授权委托书。年月日
5.1.7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在投标截止日前30天当时所依据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中规定应由承包人缴纳的税金和其它费用均应计入单价、合价和总报价中。5.1.6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备用金是用于签订合同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项目的备用金额。5.1.5符合合同规定的全部费用和利润都应包括在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各项目中,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承担而在工程量清单中未详细列出的项目,其费用和利润应认为已包括在其它有关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中。投标人可在工程量清单中自行增加新的项目或修改项目名称。每个单项综合单价报价必须合理,否则报价不得分。5.1.4投标人投标时,施工设备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由投标人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第20条的规定自行测算,并摊入有关项目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5.1.3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和合价包括由承包人承担的直接费、间接费、其它费用、税金等全部费用和要求获得的利润以及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责任、风险和安全文明施工所发生的一切费用。5.1.2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是用作投标报价的依据,不作为最终结算的工程量,用于结算的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有关计量规定计量的工程量。
工程量清单另册注:请投标单位必须对图纸和工程量清单对照复核;必须到工程现场复核建筑材料,如发现图纸或工程量清单存在问题,必须在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前提出,如在标前未提出问题和疑义,视为投标单位默认设计单位图纸、工程量清单、实际工程情况和设计相符,开工后不再追加变更。(2)若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金额与相应的各分组工程量清单中的合计金额不吻合时,应以修正算术错误后的各分组工程量清单中的合计金额为准,改正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相应部分的金额和投标总报价。(1)工程量清单中任一项目的单价乘其工程量的乘积与该项目的合价不吻合时,应以单价为准,改正合价。但经合同双方共同核对后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时,则应以合价为准,改正单价。5.1.9工程量清单中有计算或汇总中的算术错误时,应按以下原则改正:5.1.8本次投标报价中含二次转运费,不另行计算二次转运费。
第三卷(另册)第六章图纸第二卷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第四卷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达到合格标准。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投标人:(盖单位章)项目编号:投标文件项目正本或副本
三、投标保证金(附缴纳凭据)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目录年月日
八、其他材料七、资格审查资料六、项目管理机构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四、承诺书
(招标人名称):(一)投标函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九、施工组织设计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4.如我方中标: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天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元(¥)的投标总报价,工期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标准。
6.(其他补充说明)。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二)投标函附录年月日电话: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投标人:(盖单位章)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投标人:(盖单位章)
序号 | 条款名称 | 合同条款号 | 约定内容 | 备注 |
1 | 项目经理 | 1.1.2.4 | 姓名: | |
2 | 工 期 | 1.1.4.3 | 日历天 | |
3 | 质量标准 | 13.1.1 | ||
4 | 保 修 期 | 19.7.2 | 依据保修书约定的期限 | |
5 | 其他说明 |
成立时间:年月日地址:单位性质:投标人名称:(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日期:年月日投标人:(盖单位章)特此证明。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经营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委托期限:。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二)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签字)投标人:(盖单位章)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字)身份证号码:
(附投标保证金保函复印件)三、投标保证金年月日
3.我公司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7天内与招标人联系商定施工承包合同;2.我公司承诺投标文件中无任何的虚假。如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有任何虚假,愿意按无效投标文件处理,并没收投标保证金;若在中标之后查出有虚假,同意废除中标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1.我公司承诺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和信用的原则参加本次工程的投标;如我公司有幸能够中标,我公司郑重承诺如下:致:招标人四、承诺书
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投标人:(盖章)6.我公司承诺不在招标结束后进行虚假恶意的投诉;5.我公司承诺自觉遵守、维护开、评标现场的工作次序;4.我公司的投标报价是仔细阅读并理解施工图纸及结合工程量清单后做出的完成本次招标工程施工图纸范围内所有内容的最终报价,我公司将承担施工图纸缺憾所造成的风险,除招标人主动提出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造价外,我公司将不以任何理由增加工程造价;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六、项目管理机构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备注 | |||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
“主要人员简历表”中的建造师应附注册证、身份证复印件及参加过的类似项目中标通知书、合同或竣工验收证明,技术负责人应附身份证、职称证复印件;其他主要人员应附职称证(执业证或上岗证书)复印件。以上人员均应附社保及工伤险复印件。(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七、资格审查资料
姓 名 | 年龄 | 学 历 | |||
职 称 | 职务 | 拟在本合同任职 | |||
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 ||||
主要工作经历 | |||||
时 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 担任职务 | 发包人 | ||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二)近年财务状况表“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投标人名称 | |||||||
注册地址 | |||||||
法定代表人 | 技术职称 | 电 话 | |||||
技术负责人 | 技术职称 | 电 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资质等级 | 其中 | 建造师人数 | |||||
营业执照号 | 其中 | 高级职称人数 | |||||
注册资金 | 其中 | 中级职称人数 | |||||
开户银行 | 其中 | 初级职称人数 | |||||
账 号 | 其中 | 技工人数 | |||||
经营范围 | |||||||
备 注 |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发包人名称 | |
发包人地址 | |
发包人电话 | |
合同价格 | |
开工日期 | |
竣工日期 | |
承担的工作 | |
工程质量 | |
建造师 | |
技术负责人 | |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四)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发包人名称 | |
发包人地址 | |
发包人电话 | |
签约合同价 | |
开工日期 | |
计划竣工日期 | |
承担的工作 | |
工程质量 | |
建造师 | |
技术负责人 | |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1.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编制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施工方法;九、施工组织设计提供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料,各投标人也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提供本单位的相关其他资料。八、其他材料(五)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横道图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附表二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表附表一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施工设备情况、劳动力计划等;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进度、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雨季施工技术、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
附表二: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附表一: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施工设备表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序号 | 机械或设备名称 | 型号规格 | 数量 | 国别产地 | 制造年份 | 额定功率(KW) | 生产能力 | 用于施工部位 | 备注 |
序号 | 仪器设备名称 | 型号规格 | 数量 | 用途 | 备注 |
1.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横道图,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横道图单位:人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工种 |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 ||||||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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