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广西金算子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桂林市文化旅游中心漓江歌剧院标识导视工程(项目编号:GLZC2024-J1-990713-GXJS)质疑答复函
金额
104.67万元
项目地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
发布时间
2024/09/05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glzc2024-j1-990713-gxjs
预算金额104.67万元
招标公司-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广西金算子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质疑人:广西栋才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增旺
联系电话:13299266882
质疑人于2024年9月4日向我公司交来《质疑函》以对被废标的评审结果存在不合理性为由向本公司提出了质疑,就质疑事项依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限期内作出回复和处理。
质疑人质疑称:
废标理由中提到“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的金额超出采购预算金额”以及“报价与提供的报价清单明细不一致,按提供的报价清单修正后超过项目控制价”。1、预算总金额与投标报价清单表述不一致(详见附件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又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如果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应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该项目招标文件中明确指出预算总金额为1046709.51元。然而,在该项目投标报价清单的最后,却写明为“采购预算单项单价限价合计金额:1046709.51元”。我司根据《管理办法》理解为所有单价加起来不超过1046709.51元,但最终的评审结果表明,评审专家以单价乘以数量的总价不超过该金额为标准。我司认为,这是预算总金额与单项单价限价合计的表述不一致,导致了我司的误解。2、审核责任:我司注意到,我司的投标文件在第一次报价时被接受,在第二次审核时才被指出问题(详见附件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我司认为,招标代理机构在第一次审核时未能发现这一明显的问题,存在审核漏洞。我司认为,由于招标文件中的歧义以及招标代理机构的审核漏洞,本次招标结果存在不合理性,我们请求重新审视投标结果,并考虑重新招标。
对于质疑人的上述质疑,经核查,现作出以下回复:
质疑1回复:本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和竞争性谈判文件于2024年8月22日在网上发布并由供应商自行下载。竞争性谈判公告中已公开预算总金额(元):1046709.51。《竞争性谈判文件》中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3条“采购预算金额人民币壹佰零肆万陆仟柒佰零玖元伍角壹分(¥ 1046709.51元)【其中包含暂列金额88813.00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暂估价1776.26元】。注:暂列金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暂估价均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单列。”第13.4条“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在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上提交最后报价,超出评委设定的最后报价时限或其最后报价超出采购预算导致已通过评审的响应文件无效的,按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处理。”以及“第三章采购需求中第一点清单及技术要求中“已公布所有采购预算金额。
在谈判文件发布之日起至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贵公司未对竞争谈判文件提出任何疑议,说明已完全理解竞争性谈判所有内容及要求。
根据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二章10.2条供应商应实时关注本项目信息公告发布媒体相关网站了解澄清、修改等与项目有关的内容,如因供应商未及时登录相关网站了解澄清、修改等与项目有关的内容,从而导致响应文件无效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
质疑2:谈判小组严格按照本项目竞争性谈判与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及《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二章第13.1条“…供应商单项合计报价超出采购预算单价限价合计金额的或单项单价报价超出对应采购预算单项单价限价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第20.6条“ 响应文件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竞争性谈判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 响应文件中谈判单项单价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最后谈判单项单价报价表为准;
(2) 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 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报价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经谈判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谈判供应商不确认的,作无效响应处理。”
谈判小组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第20.6要求,在最后报价中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修正原则进行修正。“响应文件中谈判单项单价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最后谈判单项单价报价表为准及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贵公司最后报价修正后金额已超过预算金额,所以作报价无效处理。
因此“招标文件中的歧义以及招标代理机构的审核漏洞,本次招标结果存在不合理性”均为质疑人的主观理解和推测判断,对于质疑人的质疑,予以驳回。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及桂财采[2006]11号文件即《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的规定,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的,有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我公司将把有关情况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特此复函。
广西金算子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4年9月5日
附件信息:
质疑函.pdf
2.8 M
法定代表人:黄增旺
联系电话:13299266882
质疑人于2024年9月4日向我公司交来《质疑函》以对被废标的评审结果存在不合理性为由向本公司提出了质疑,就质疑事项依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限期内作出回复和处理。
质疑人质疑称:
废标理由中提到“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的金额超出采购预算金额”以及“报价与提供的报价清单明细不一致,按提供的报价清单修正后超过项目控制价”。1、预算总金额与投标报价清单表述不一致(详见附件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又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如果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应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该项目招标文件中明确指出预算总金额为1046709.51元。然而,在该项目投标报价清单的最后,却写明为“采购预算单项单价限价合计金额:1046709.51元”。我司根据《管理办法》理解为所有单价加起来不超过1046709.51元,但最终的评审结果表明,评审专家以单价乘以数量的总价不超过该金额为标准。我司认为,这是预算总金额与单项单价限价合计的表述不一致,导致了我司的误解。2、审核责任:我司注意到,我司的投标文件在第一次报价时被接受,在第二次审核时才被指出问题(详见附件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我司认为,招标代理机构在第一次审核时未能发现这一明显的问题,存在审核漏洞。我司认为,由于招标文件中的歧义以及招标代理机构的审核漏洞,本次招标结果存在不合理性,我们请求重新审视投标结果,并考虑重新招标。
对于质疑人的上述质疑,经核查,现作出以下回复:
质疑1回复:本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和竞争性谈判文件于2024年8月22日在网上发布并由供应商自行下载。竞争性谈判公告中已公开预算总金额(元):1046709.51。《竞争性谈判文件》中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3条“采购预算金额人民币壹佰零肆万陆仟柒佰零玖元伍角壹分(¥ 1046709.51元)【其中包含暂列金额88813.00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暂估价1776.26元】。注:暂列金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暂估价均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单列。”第13.4条“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在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上提交最后报价,超出评委设定的最后报价时限或其最后报价超出采购预算导致已通过评审的响应文件无效的,按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处理。”以及“第三章采购需求中第一点清单及技术要求中“已公布所有采购预算金额。
在谈判文件发布之日起至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贵公司未对竞争谈判文件提出任何疑议,说明已完全理解竞争性谈判所有内容及要求。
根据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二章10.2条供应商应实时关注本项目信息公告发布媒体相关网站了解澄清、修改等与项目有关的内容,如因供应商未及时登录相关网站了解澄清、修改等与项目有关的内容,从而导致响应文件无效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
质疑2:谈判小组严格按照本项目竞争性谈判与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及《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二章第13.1条“…供应商单项合计报价超出采购预算单价限价合计金额的或单项单价报价超出对应采购预算单项单价限价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第20.6条“ 响应文件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竞争性谈判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 响应文件中谈判单项单价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最后谈判单项单价报价表为准;
(2) 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 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报价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经谈判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谈判供应商不确认的,作无效响应处理。”
谈判小组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第20.6要求,在最后报价中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修正原则进行修正。“响应文件中谈判单项单价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最后谈判单项单价报价表为准及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贵公司最后报价修正后金额已超过预算金额,所以作报价无效处理。
因此“招标文件中的歧义以及招标代理机构的审核漏洞,本次招标结果存在不合理性”均为质疑人的主观理解和推测判断,对于质疑人的质疑,予以驳回。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及桂财采[2006]11号文件即《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的规定,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的,有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我公司将把有关情况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特此复函。
广西金算子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4年9月5日
附件信息:
质疑函.pdf
2.8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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