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20230113月3日-7日±3日供福建华电可门发电有限公司3800大卡/千克进口煤采购到港交货20230103月1日-5日±3日供福建华电可门发电有限公司3800大卡/千克进口煤采购到港交货
金额
-
项目地址
福建省
发布时间
2023/01/30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基本信息
竞价编号:MTJJ18OL202301302616
标段:2023011 3月3日-7日±3日供福建华电可门发电有限公司 3800大卡/千克进口煤采购到港交货
开始报价时间:2023-01-30 17:03:26
报价截至时间:2023-01-31 17:30:00
发布人:郑国城
发布单位:华电集团北京燃料物流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收货单位:福建华电可门发电有限公司
标段属性
保证金(元):
交货地点:可门电厂码头/福建华电储运码头
备注:
附件下载:
2023011 可门公司3月3日-7日±3日3800大卡进口煤到港交货
2023011 可门公司3月3日-7日±3日3800大卡进口煤到港交货
2023011 可门公司3月3日-7日±3日3800大卡进口煤到港交货 2023011 可门公司3月3日-7日±3日3800大卡进口煤到港交货
2023011 可门公司3月3日-7日±3日3800大卡进口煤到港交货 2023011 可门公司3月3日-7日±3日3800大卡进口煤到港交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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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电集团北京燃料物流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3月3日-7日±3日供福建华电可门发电有限公司
3800大卡/千克进口煤(到港交货)
编号:RLWLFJ2023011
华电集团北京燃料物流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分公司”)计划采购一批动力煤供应福建华电可门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可门发电公司”),请有意向供应商登录竞价网站(http://rljj.chd.com.cn)进行应标,应标应在本次竞价截止时间前完成。
重要提示:
若在本次竞价截止时间前无法在平台完成应标相关内容的澄清修改,所有相关澄清函请在报价截止时间前发送至邮箱(hdrlwl_f
j@163.com)告知。截止时间后发送上述邮箱或其他邮箱的澄清函均视为无效澄清函。
2.我司可根据意向供应商报价情况、电厂发电计划及市场行情确定最终采购数量。
3.若遇国家进口煤政策调整,合同双方按以下条款执行:
(1)如遇国家进口煤政策调整,导致供方进口煤船无法靠泊交货地点卸货通关,双方有权中止合同或协商解决。
(2)若供方进口煤船能够办理卸货、通关手续,且按合同约定时间靠泊交货地点,因需方原因所产生的滞期费用由需方承担;但需方仅承担30个自然日的滞期费用,超出部分由供方自行承担。
4.母公司与子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同一控制人等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关联公司不能参与同一标段的投标,否则视为无效报价。如发生以上情况我司有权将相关关联供应商列入黑名单。
5.报价人有义务履行供货过程的疫情防控责任。
6.请详细阅读本采购竞价函所有附件,否则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报价人承担。
福建分公司计划采购一批动力煤供应可门发电公司,招标公告如下:
一、招标内容
1.交货地点:可门电厂码头/福建华电储运码头
2.交货方式:到港舱底交货
3.运输方式:船运
4.交货日期:2023年3月3日-7日±3日
5.煤炭种类:动力煤
6.竞价日期:2023年1月30日
7.竞价截止时间:系统截标时间为准
8.计划数量:7万吨±5%
9.收到基低位热值:3800大卡/公斤
10.滞期/速遣:滞期费7万元/天、速遣费3.5万元/天
11.报价有效期:截标后3个工作日内有效
12.竞价保证金:40万元/船
13.报价联系人:郑国城
14.联系电话:0591-38378630
二、报价内容
1.请按单位元/大卡报价:元/大卡。
2.供应数量:请按单位吨报量,吨。
3.交货日期:请按附件3(交货期确认函)填制并发送至hdrlwl_fj@163.com
4.所报价格均为卸货港到港舱底交货一票含税基准价格(含13%增值税)。乙方承担煤炭运输到指定卸货港并完成靠泊的一切工作及以下费用:装货港口所发生的费用、海运费、关税、增值税、保险、报关、清关、检疫、边防、验收、港杂、船只到达卸货港靠泊费(包括引航费、海事扫航费、拖轮使用费、码头系解缆费等船舶发生费用)。如因上述问题造成的所有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如遇政策性减免或调整上述费用时,相应等额调整基准价格。
三、具体内容如下
1.煤炭质量指标
项目 | 标准值 | 拒收值 |
收到基低位热值(Qnet,ar) | 3800大卡/公斤 | |
干燥无灰基挥发分(Vdaf) | ≥35% | |
干燥基灰分(Ad) | ≤18% | |
干燥基全硫(St,d) | ≤0.6% | |
灰熔融性软化温度(ST) | ≥1150℃ | |
哈氏可磨性指数(HGI) | ≥45 | |
全水(Mt,ar) | ≤30% | |
Size 粒度(0—50mm) | ≥90% | |
煤粉含量(P-0.5mm) | ≤20% | >20% |
煤中磷含量(Pd) | ≤0.15% | >0.15% |
煤中氯含量(Cld) | ≤0.30% | >0.30% |
煤中砷含量(Asd) | ≤80μg/g | >80μg/g |
煤中汞含量(Hgd) | ≤0.6μg/g | >0.6μg/g |
煤中氟含量(Fd) | ≤200μg/g | >200μg/g |
注:报价人所供煤炭质量(包含但不限于上表所列示煤质要求)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新政策规定、行业标准等要求,否则,一切责任和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报价人承担。如卸货后10日内发生明火自燃的,对报价人进行不低于50万元的扣罚。
2.竞价保证金
2.1报价人应在报价截止时间前向竞价人提交合格的竞价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40万元。未按规定缴交竞价保证金的报价视为无效报价。
2.2竞价保证金以现金银行转帐方式支付,请按以下帐户办理:
单位名称:华电集团北京燃料物流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开户行:兴业银行福州温泉支行
帐户:116030100100143157
款项用途请注明:竞价保证金(招标编号:RLWLFJ2023011)。
若未按要求在汇款单上注明用途,将对保证金退还造成影响。
2.3投标保证金应与投标标段一一对应,若未注明,则视为同时段截标标的交货时间最早标段之投标保证金;若多笔投标保证金均未按要求注明,则按同时段截标标的交货时间先后顺序认定投标标段。
2.4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竞价人有权不退还竞价保证金:
中标人在收到竞价人煤炭采购确认单后,在2个工作日内未盖公章确认或5个工作日内未签订合同的。
2.5落标人的竞价保证金,将在竞价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15个工作日内予以无息退还;中标人的竞价保证金,原则上将在竞价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予以无息退还。竞价保证金退还前,落标人、中标人需提供加盖财务专用章的收据及加盖公章的《投标保证金退还办理单》(详见附件1),邮寄至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231号前田大厦1018,收件人:郑国城,电话:0591-38378630。
3.履约保证金
中标人在收到竞价人发出的《煤炭采购确认单》(详见附件2)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按合同约定缴纳履约保证金、在5个工作日内与竞价人签定《煤炭买卖合同》(详见附件3)。竞价人收到中标人加盖公章的《煤炭采购确认单》时则视为本要约生效,与《煤炭买卖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中标人在5个工作日内未与竞价人签定《煤炭买卖合同》,竞价人有权不退还履约保证金。《煤炭采购确认单》原件、扫描件、传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履约保证金按每吨20元收取;数量按采购确认函确认,不足1万吨按四舍五入原则确定。(首次入选确标的供应商,合同履约保证金按上述标准确认金额的1.5倍收取;解除“黑名单”重新入选供应商库的,前三份合同履约保证金按上述收取标准的1.2倍执行。)
履约保证金应以现金银行转帐方式缴交,请按以下帐户办理:
单位名称:华电集团北京燃料物流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开户行:兴业银行福州温泉支行
帐户:116030100100143157
用途请注明:履约保证金(招标编号:RLWLFJ2023011)
4.采购数量确认
竞价人可以根据发电生产需要、报价情况、煤炭市场行情等确定最终的采购数量。
5.争议处理
如产生纠纷,双方应尽最大努力在争议产生后30天内协商解决。如果纠纷未能如期解决,任何一方只能在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采购竞价函未能详尽叙述的内容及条款详见附件4《煤炭买卖合同》,并以附件4《煤炭买卖合同》为准。
7.监督举报电话、邮箱:0591-38378606,xin-chen1@chd.com.cn
附件1:
竞价保证金退还办理单
华电集团北京燃料物流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因我单位未中标或不再参加贵司的投标,请贵司退还我单位竞价保证金,具体帐户信息见下表:
序号 | 名称 | 内容 |
1 | 竞价函名称 | |
2 | 竞价函编号 | |
3 | 竞价保证金 | 合计:¥ 元。大写 |
4 | 提供形式 | (电汇) |
5 | 开户名称 | |
6 | 开户银行 | |
7 | 银行帐号 | |
8 | 开户行所在省市 |
报价单位名称: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报价单位:(公章)
手机:
传真: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年月日
说明:1、本办理单由报价单位负责填写、提交。
2、本办理单作为竞价人退还竞价保证金的依据,报价单位必须按要求完整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由于报价单位填写错误或遗漏导致的保证金退还失误,报价单位承担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附件2:
煤炭采购确认单
编号:
XXXXXX公司:
根据竞价结果,决定采购贵司煤炭,具体内容如下:
中标标段:《XXXX年XX月供福建华电可门发电有限公司XXXX大卡热值动力煤采购》。
数量:X±5%万吨。
基准热值:XXXX大卡/千克。
交货时间:XXXX年XX月XX日。
含税价:XXXX元/大卡(含13%增值税)。
请贵司于XX月XX日前签字盖公章确认,《煤炭采购确认单》原件请于5个工作日内寄到我司,我司收到贵司签字盖公章确认的《煤炭采购确认单》后,则视为本要约生效。《煤炭采购确认单》扫描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煤炭采购确认单》与《煤炭买卖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请贵司于3个工作日内向我司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XXX万元,5个工作日内与我司签订《煤炭买卖合同》,逾期未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或逾期未签订合同则我司有权不退还竞价保证金。
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后逾期未签订合同的我司有权不退还合同履约保证金,同时取消供煤资格。
(供应商盖公章、签字处)
华电集团北京燃料物流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2023年XX月XX日
附件3:
交货期(船期)确认函
华电集团北京燃料物流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根据贵司竞价函(编号:2023011)内容,我司本次供应煤炭按202X年XX月XX日±3日与贵司约定合同交货期,并按此交货日期与贵司签订《煤炭买卖合同》。
XXXXX公司
2023年XX月XX日
附件4:
煤炭买卖合同
(进口煤到港交货)
买受人(甲方): | 甲方合同编号:乙方合同编号: |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签订地点: | |
出卖人(乙方): | 履行地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一致的原则,就煤炭买卖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共同签订本买卖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条煤炭品名和数量
1.1煤炭种类:
1.2煤炭产地:
1.3装船港口:
1.4合同数量:万吨(可正负偏差5%)。
第二条交货方式、交货地、交货时间
2.1交货方式:卸港船舶舱底交货。
2.2收货人:
2.3交货地点:
2.4交货时间:年月日±日到达指定卸货港口。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若需调整交货时间的,必须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执行以下条款:
2.4.1交货日期的调整需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同意,调整交货时间的书面函件及补充协议,应对煤炭执行价格予以明确。原则上首次调整交货时间应在原交货时间前30日提出书面申请,交货时间调整总次数最多不超过2次,调整总时长最多不超过90日,单次调整时长不得超过60日。
2.4.2价格调整办法按本合同第4.1.2条执行。
2.4.3本合同实际到货时间以船舶到达卸货港锚地,提交NOR时间为准。
2.5合同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条煤炭质量要求
3.1煤炭质量要求:
项目 | 标准值 | 拒收值 |
收到基低位热值(Qnet,ar) | ||
干燥无灰基挥发分(Vdaf) | ||
干燥基灰分(Ad) | ||
干燥基全硫(St,d) | ||
灰熔融性软化温度(ST) | ||
哈氏可磨性指数(HGI) | ||
全水(Mt,ar) | ||
Size 粒度(0—50mm) | ||
煤粉含量(P-0.5mm) | ||
煤中磷含量(Pd) | ≤0.15% | >0.15% |
煤中氯含量(Cld) | ≤0.30% | >0.30% |
煤中砷含量(Asd) | ≤80μg/g | >80μg/g |
煤中汞含量(Hgd) | ≤0.6μg/g | >0.6μg/g |
煤中氟含量(Fd) | ≤200μg/g | >200μg/g |
3.2乙方所供煤炭中不得含有任何对卸输煤设施、煤炭制粉系统及燃煤设备造成意外损坏的物质,否则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3.3经目测或初检,乙方所供煤炭非合同约定煤种或煤炭质量达到第3.1条约定拒收值,则甲方有权拒收,乙方自行处理已卸煤炭,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3.4乙方所供煤炭因本身质量问题(如粉状煤炭含量大等原因),造成卸货过程中煤尘大量飞扬、严重污染环境和影响设备安全的,甲方有权拒收或对乙方进行不低于30万元的考核。如乙方所供整船煤炭全部卸至堆场后10天内出现明火等自燃现象,甲方将视自燃严重程度对乙方进行不低于50万元的考核。
3.5乙方所供煤炭质量应均匀稳定。如甲方就本批次来煤入厂验收时各采样单元间,或对各船舱煤炭质量抽查时各船舱间收到基低位发热量相差大于250大卡/千克,或干燥基全硫相差大于0.4%,甲方有权根据煤质差距大小对乙方进行不低于20万元的考核。
3.6若乙方所供煤炭质量(包含但不限于3.1条煤质参数)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新政策规定、行业标准等要求,被国家相关部门责令退货的,乙方必须无条件执行,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和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若给甲方带来损失(包含但不限于码头接卸费、装船费、堆场费等)的,乙方还要赔偿甲方所有损失。
第四条煤炭价格
4.1合同基准价
4.1.1符合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质量标准的煤炭,卸至指定卸货港一票含税合同基准价(含13%增值税)为Jo=元/吨(其中不含税价格元/吨,税元/吨,若本合同执行期间出现增值税税率调整的情况,则保持合同原不含税价格不变,以调整后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基准含税价)(已包含本合同第4.3.2条费用),基准热值(收到基低位)为Qo=kcal/kg,并根据实际交接质量检验结果按质计价。
4.1.2合同基准价调整:
4.1.2.1合同基准价格调整周期为30天,年月日+30日以内合同基准价按中标价执行。若交货时间调整至年月日+30日以上的,则合同基准价以中标价为基数,根据合同约定交货日当日前10个工作日的汾渭CCI大卡(进口动力煤美元指数)煤炭价格的平均值较调整后交货日当日前10个工作日汾渭CCI大卡(进口动力煤美元指数)煤炭价格的平均值变动幅度调整价格:当变动幅度在±2.00%以内时,价格不调整;当变动幅度达±2.00%及以上时,对相应供货期内煤炭合同价按“同向同比例”进行调整。交货时间以卸港SOF记录的抵锚时间为准。甲乙双方签订《煤炭价格调整补充协议》确认调整后的合同基准价。
4.1.2.2提出交货期调整,需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同意后方可执行,并遵守以下约定:
4.1.2.2.1若是由乙方提出调整交货期限,按4.1.2.1条约定应上调基准价格的,不予调价;按第4.1.2.1条约应下调基准价格的,执行调价。
4.1.2.2.2若是由甲方提出调整交货时间的,按第4.1.2.1条约定条款调整执行合同基准价格。
4.2结算单价(一票含税)=合同基准价±质量调整价。
4.3费用承担
4.3.1甲方承担各航次煤炭卸货港货物港务费。
4.3.2乙方承担煤炭运输到指定卸货港并完成靠泊的一切工作及以下费用:装货港口所发生的费用、海运费、卸货港港口建设费、关税、增值税、保险、报关、清关、检疫、边防、验收、港杂、船只到达卸货港靠泊费(包括引航费、海事扫航费、拖轮使用费、码头系解缆费等船舶发生费用)。如因上述问题造成的相关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如遇政策性减免或调整上述费用时,相应等额调整基准价格。
4.3.3乙方若将进口煤换成同质国内煤,必须事前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且合同基准价按不高于原交货基准价扣除含税港口建设费(不含税费用5.6元/吨,以煤款相同税率计算含税价)后价格执行。
4.4质量调整价:
4.4.1当实际结算收到基低位热值Qnet,ar=Qokcal/kg时,执行基准到港价Jo元/吨;当Qnet,ar>Qokcal/kg时,每比Qokcal/kg高1kcal/kg,加价(Jo/Qo)元/吨;当(Qo-150)kcal/kg≤Qnet,ar
4.4.2实际交货干燥基全硫在X%X+0.7%则每比X%高0.01%减价5.00元/吨。计算结果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
(招高硫煤情况(1.3%以上为高硫):4.4.2实际交货干燥基全硫在1.3%
4.4.3当42≤哈氏可磨性指数(HGI)<45时,结算价扣减5元/吨;当哈氏可磨性指数(HGI)小于42时,结算价扣减20元/吨;当哈氏可磨性指数(HGI)≤40时,按第4.4.6条约定最低一票含税结算价结算。
4.4.4灰熔点ST<XXXX℃扣20元/吨。
4.4.5实际结算干燥基灰分>XX%时,每比XX%高0.1%减价0.2元/吨。当实际结算干燥基灰分>XX+5%时,每比XX%高0.1%减价1元/吨。计算结果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
4.4.6各项扣款累加计算,在甲方已接收煤炭的情况下,一般最低一票含税结算价为55.71元/吨。
4.4.7由于乙方所供应煤炭质量原因造成装卸作业单位或使用单位不良后果时,乙方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第五条质量核定与数量检验约定
5.1质量检验:乙方委托卸货港海关或CCIC在交货地点提取自动取样机煤样进行化验后出具质量证书,若码头自动取样机不能正常工作,双方一致同意,在卸船过程由海关或CCIC采样人员在卸煤抓斗上采样。双方同意以海关或CCIC出具的质量证书为质量结算依据。甲方派采样人员提取自动取样机分样进行初检。
(当海关部门无法出具进口煤的全品质质量报告时,质量报告委托由CCIC出具)
甲方(终端电厂)人员对港口卸货取样样品进行初检,检验结果与第三方化验结果进行比对,若收到基低位热值偏差大于等于100kcal/kg时,用第三方检验机构备查样委托双方认可的第四方检验机构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作为最终结算依据。
5.2数量核定:乙方委托卸货港海关或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CCIC)在交货地点进行水尺计量后出具货物重量检验证书,并以此计量数据作为结算依据。甲乙双方需在卸船前两天通知对方,任何一方未参加,并不影响计量工作正常进行,且对未参加方视作自动认可。
5.3质量、数量检验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5.4质量异议:如任何一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在合同有效期内提取存查样,委托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独立煤质检测机构进行复检,复检指标与原报告指标偏差热值在100kcal/kg(含)以内、硫分在±0.2%(含)以内、灰分在±1.5%(含)以内,以原报告指标为准,热值偏差超100kcal/kg、硫分偏差超±0.2%、灰分偏差超±1.5%,以复检结果为准;其他指标无论偏差大小均以复检结果为准。
第六条煤款结算
6.1每一航次结算一次煤款,结算方式为一票。煤炭货船到达卸货港并全部卸至指定堆场,经海关检测所供煤炭各项指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新政策规定、行业标准等要求,乙方向甲方提供:卸货港海关或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和重量证书原件、卸货港海关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原件(若无则无需提供)、海运提单、煤炭货权转移证明原件(如进口货物准提离通知书中收发货人与本合同乙方不一致,乙方应负责将本批次煤炭货权转移给甲方,并向甲方提供全套的货权转移证明原件)、货物准提离通知书、煤炭产地证明复印件,装港量、质证书复印件、NOR、SOF各一份,甲乙双方盖公章或业务章确认的结算单,煤款全额税控机版十万位及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增值税发票不含税总价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甲方在收齐上述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付清全额煤款。
6.2乙方迟延交付上述材料,甲方有权顺延付款,并不视为甲方违约。乙方不得以此为由追究甲方的责任或者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6.3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及时向甲方开具并提供等额、合法、有效的可以抵扣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乙方原因致甲方无法及时认证、抵扣发票等情形的,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6.4付款方式:银行转帐或其他方式支付,若甲方需采用其他方式付款,如国内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应收帐款保理等,乙方应配合甲方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交货计划和海洋运输
7.1乙方应保证承运煤船能够安全进出卸货港区和正常靠泊卸货,乙方应在船舶装货前向甲方提供船舶规范及船舶相关资料(如船舶吃水、舱口尺寸、船舶型号等),并经甲方确认符合本合同约定卸货港航道、码头靠泊安全要求后,方可组织装船。若因乙方原因最终造成船舶无法正常卸货,一切责任与损失由乙方承担(包括对后续船舶接卸计划产生的影响)。
7.2为保证每船煤船计划的严格履行,乙方应执行以下告知责任:
7.2.1乙方应在载煤船舶离开装货港当日内向甲方发出以下通知(发船令):供煤合同编号、货名、装船重量、离港日期、提单、船名及船舶资料等。
7.2.2在煤船到达卸港之前提供煤炭原产地证明,装港质量、数量检测报告等。
7.2.3煤船抵达卸港前,乙方应按到港前6天/4天/2天/1天的时间间隔将煤船预抵达卸港的时间通知甲方。
7.3船舶滞期/速遣约定
7.3.1船舶滞期/速遣费计算时间起止约定
7.3.1.1若乙方煤船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包括经双方确认调整的时间,下同)到达卸货港,卸货时间从煤船在卸港靠泊后,联检结束允许卸货时开始计算(若船舶按期抵达卸货港锚地12小时内,因甲方原因无法安排靠泊,则卸货时间从船舶抵达卸货港锚地并递交NOR12小时后开始计算),至卸货完毕止。
7.3.1.2若乙方煤船在本合同约定时间前到达卸货港,卸货时间从本合同约定时间的首日00:00开始计算,至卸货完毕止。不可抗力引起的损失时间不列入卸货时间。若开始卸货时间在合同约定首日00:00之前,则按实际开始卸货时间作为计算起始时间。
7.3.1.3若乙方煤船在本合同约定时间后到达卸货港,由此产生的船舶滞期费用乙方自行承担,但甲方仍按以下约定计算收取速遣费:
卸货时间从煤船在卸港靠泊后,联检结束允许卸货时开始计算,至卸货完毕止。不可抗力引起的损失时间不列入卸货时间。
7.3.2允许卸货时间=结算吨位/卸货率,其中:
巴拿马船:船舶卸货率以每日15000吨的平均速率进行(含节假日)。
7.3.3不列入卸货时间约定
7.3.3.1由于乙方所供煤炭中含有大煤块(粒度>200mm)、石块、铁块、木块等杂物,或因煤质问题造成卸煤系统卡、堵等异常情况而延误卸煤或造成卸煤机械损伤等不良后果的,引起的滞期损失和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延误时间以卸货港码头卸煤现场记录为准。
7.3.3.2大风、大雾、台风、冰冻等不可抗力造成的封港时间不列入卸货时间。如封港期间正常卸货作业,则封港时间不予扣除。
7.3.4滞期费率/速遣费率
滞期费由甲方向乙方支付,实际卸货时间超出允许卸货时间的部分即为滞期时间;速遣费由乙方向甲方支付,实际卸货时间小于允许卸货时间的部分即为速遣费时间。
巴拿马船:滞期费率为人民币7万元/天(含税),速遣费率为人民币3.5万元/天(含税)。滞期与速遣时间不足一天,按比例计算。滞期费和速遣费计入煤款一并结算。
7.3.5在煤船集中到达卸货港时,甲方优先安排按合同原约定时间(或按甲方提出调整的时间)到港的煤船靠泊接卸。
7.4乙方供应的煤炭必须持有海关完备的完税、通关、放行法律文书,否则因交易引发的所有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履约保证金
8.1乙方应在《煤炭采购确认单》确认后2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为:一船次XXX万元。
8.2履约保证金在本合同执行完毕后5天内全额无息退还,但如果此时存在尚未解决的合同争端,则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应延长到上述争端最终解决且所有理赔完毕。
8.3如果乙方未履行合同义务的,待合同义务履行完毕后退还。
第九条卸货条款
9.1码头条件:
9.2船舶载重时应符合甲方收货码头的技术要求,否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9.3煤炭到卸货港,在开卸前发现有自燃、水分严重超标、有大煤块、大石块、木块等现象,甲方有权拒收该船煤炭,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违约责任
10.1乙方不得假借各种理由,对甲方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行贿等违法违纪行为,否则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取消乙方今后的供煤资格。
10.2乙方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交货,实际供货数量低于合同数量下限(95%,不含)、但高于合同数量85%时,乙方应赔偿甲方未执行货量货款的10%(未执行数量×合同基准价×10%);实际供货数量低于合同数量85%时,乙方应赔偿甲方未执行货量货款的10%(未执行数量×合同基准价×10%)、并全额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上述赔偿款在本合同航次煤款结算中扣除。实际交货数量超出合同数量上限(105%,不含)时,超出上限数量的煤炭按合同结算单价的80%结算。
10.3属乙方原因未按约定交货期限(包括经过双方确认调整后的交货期限)交货的,按以下条款处理:
10.3.1煤船提前到港,且提前时间在5日(含)以内的,在船舶集中抵港时,按约定交货起始时间参与排队。
10.3.2时间延迟在10日以上20日(含)以内的,每较合同约定交货期限最后1日偏差1日按该航次煤款总额(合同数量*合同基准价,下同)的1‰向乙方收取违约金(不足1日按1日计算,下同);
10.3.3时间延迟在20日以上30日(含)以内的,前20日按该航次煤款总额的1‰向乙方收取违约金,超过20日以上部分,按该航次煤款总额的2‰向乙方收取违约金;
10.3.4时间延迟在30日以上60日(含)以内的,甲方可拒绝接收该批次煤炭,并按乙方违约处理,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可将乙方列入“黑名单”。甲方也可同意接收该批次煤炭,但应按该航次煤款总额的10%向乙方收取违约金。
10.3.5时间延迟超过60日的,甲方不得接收该航次煤炭,对乙方按违约处理,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可将乙方列入“黑名单”。
10.3.6时间偏差的计算依据:延迟到港时,延迟天数按交货期限终止时间计算。
10.4若乙方原因未按约定交货期限(包括经过双方确认调整后的交货期限)交货,且交货数量不足,执行第10.2条和第10.3条的双重考核。
10.5凡乙方第二次提出交货时间调整申请,并取得同意的,乙方应向甲方缴纳该航次煤款总额1%的违约金。
10.6船舶靠岸后,甲方要求变更卸货码头,所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但乙方必须是按甲方计划发运,若是乙方未按计划擅自发运,甲方不承担责任。
10.7每船货物在卸货港卸至码头后,乙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及时向甲方提供货权转移证明。若未能及时提供,甲方将全额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
第十一条风险转移
每船货物在卸货港卸至码头后,货物的风险或损失即从乙方转移至甲方。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
12.1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可能会发生或能够预见,受影响的一方有义务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一旦遇到地震、雷电、火灾、水灾、台风、战争、恐怖事件、暴动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一方不能履行合同,受影响一方有义务立即通知对方当事人,并且在一个工作日内以书面通知形式作确认,通知应具体描述不可抗力事件和预计的持续时间。受影响一方有义务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对方提供证据文件,包括相关的政府文件。受影响一方履行本条约定义务的,在受不可抗力影响范围内有关当事人可免除其责任。受影响一方没有履行本条约定义务给合同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另一方损失。
12.2若遇国家进口煤政策调整,合同双方按以下条款执行:
12.2.1如遇国家进口煤政策调整,导致乙方进口煤船无法靠泊交货地点卸货通关,双方有权中止合同或协商解决。
12.2.2若乙方进口煤船能够办理卸货通关手续,且按合同约定时间靠泊交货地点,因甲方原因所产生的滞期费用由甲方承担,但甲方仅承担30个自然日的滞期费用,超出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送达
13.1双方应在本合同的签署栏中如实提供联系地址及联系电话等(若联系地址未填写,则以身份证载明的住址或工商登记的住所地为准)。
13.2与履行本合同有关通知均应按照合同中所载的联系方式以书面形式作出。如以邮寄方式发送,以收件人收到邮件日视为送达日期;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的通知,电子邮件发送成功之日即视为送达。双方应对送达地址负责,如有变更,变更方应在变更前三日内通知对方,并书面告知新的联系人信息,其他当事人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的送达仍为有效送达,若因此而导致对方受到损失的,未告知方应赔偿对方的全部损失。
13.3本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的影响。
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
14.1如遇纠纷,甲、乙双方应尽快沟通协商,形成双方确认的处理方案。若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因对本合同条款解释不一致、违约、终止等事项而引起的任何争议、纠纷或索赔首先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14.2双方应尽最大努力在争议产生后60天内协商解决。届时如果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在合同签订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4.3争议解决期间除涉及争议的条款以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其他条款。
14.4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五条合同生效
15.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加盖合同章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15.2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合同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原件、传真件与扫描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3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六其它
16.1本合同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融资担保业务(包括货款质押等)。
16.2本合同项下双方权利义务不得转让任何第三方。
16.3本合同项下双方的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自动终止。
16.4乙方有义务按当地有关部门要求履行疫情防控职责,包括监督、督促乙方相关供应商、服务商履行疫情防控职责。
第十七条附件
17.1附件:《廉洁协议》。
甲方:乙方:地址:邮编:地址:邮编: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税号:税号:电话:电话:甲方:乙方:地址:邮编:地址:邮编: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税号:税号:电话:电话:
廉洁协议
协议编号:
签约时间:2023年月日
签约地点:
甲方:华电集团北京燃料物流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乙方:
为保障甲乙双方在业务往来中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明确甲乙双方反腐倡廉责任,持续推进廉洁从业和诚信建设,在确保煤炭购销业务阳光运行的同时营造良好的廉政氛围,预防商业贿赂或不正当竞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廉洁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共同的责任与义务
甲乙双方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开展业务活动,甲方为乙方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与平台,乙方按照甲方的各项规定参与业务过程,共同履行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规范。
(二)严格履行合同约定,自觉承担合同义务。
(三)加强对各自工作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增强相关人员廉洁自律意识。
(四)认真查处己方本协议规定的违规违纪问题;发现对方由违反本廉洁协议规定的行为时,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
(五)甲乙双方应当为对方查处本协议所禁止的行为时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条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甲方业务经办人员和/或其他相关人员不准向乙方泄露涉及本合同的可能会影响公开询价议价公平性或达成输送默契、损害甲方利益的相关商务信息。
(二)甲方、甲方业务经办人员和/或其他相关人员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红包、礼金、购物卡、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三)甲方、甲方业务经办人员和/或其他相关人员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由其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甲方业务经办人员和/或其他相关人员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提供方便;
(五)甲方业务经办人员和/或其他相关人员不准向乙方介绍配偶、子女、亲属参与与甲、乙方有关的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第三方单位;
(六)甲方、甲方业务经办人员和/或其他相关人员不准参与影响相关工作正常和公正开展的其他活动;
(七)不准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的内容。
(八)甲方、甲方甲方业务经办人员和/或其他相关人员发现乙方、乙方业务经办人员和/或其他相关人员有违反本廉洁协议规定的行为,应予以拒绝;对于无法拒绝的,应及时向甲方纪检监察部门举报并上缴相关财物。
第三条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乙方、乙方业务经办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甲方业务经办人员和/或其他相关人员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二)乙方、乙方业务经办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甲方甲方业务经办人员和/或其他相关人员赠送回扣、红包、礼金、购物卡、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三)乙方、乙方业务经办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甲方甲方业务经办人员和/或其他相关人员提供高消费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乙方、乙方业务经办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甲方甲方业务经办人员和/或其他相关人员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五)乙方、乙方业务经办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甲方甲方业务经办人员和/或其他相关人员装修住房、婚丧嫁取、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提供方便;
(六)乙方、乙方业务经办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不准以谋取非正当利益为目的,擅自与甲方、甲方甲方业务经办人员和/或其他相关人员就业务问题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利益输送默契;
(七)乙方、乙方业务经办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发现甲方、甲方甲方业务经办人员和/或其他相关人员有违反本廉洁协议规定行为时,应向甲方相关部门进行举报。
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及其业务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约定廉洁义务的,按管理权限,依据违纪违规事实性质和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或其他组织处理;
(二)甲、乙双方及其业务经办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约定廉洁义务,有碍于公正、诚信履行业务合同的,双方有权中止业务合同的履行;其不良行为应予记录,作为再次选择合作经营的重要依据,依照供应商管理办法,视情节对乙方实行1-3年市场禁入,情节严重的,直接列入“供应商黑名单”市场禁入;
(三)甲、乙双方及其业务经办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约定廉洁义务的,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甲、乙双方及其业务经办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约定廉洁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按照实际造成损失给予对方经济赔偿。
第五条监督执行
(一)本协议作为业务合同的附件,由甲乙双方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执行。前述业务合同是指双方因开展煤炭购销业务签订的全部协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煤炭买卖合同及其与价格、结算等有关的补充协议。
(二)甲方举报电话:0591-38378609;乙方举报电话:。
(三)本廉洁协议在甲方与乙方存在业务关系期间均对双方产生约束力。
(四)本协议所称“甲方业务经办人员”为甲方相关业务办理人,“乙方业务经办人员”为乙方相关业务办理人。本协议所称“其他相关人员”是指甲方和/或乙方业务经办人员以外的与业务合同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和/或乙方业务经办人员的家属、特定关系人等。
第六条附则
(一)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有关争议,适用业务合同之主合同(即煤炭买卖合同)争议解决条款。
(二)本协议作为业务合同的附件,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在双方签署后送交双方各自监督部门作为监督执行的依据。
(三)本协议作为业务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有效期与业务合同相同。
(四)经甲乙双方加盖合同章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或授权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华电集团北京燃料物流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3月3日-7日±3日供福建华电可门发电有限公司
3800大卡/千克进口煤(到港交货)
编号:RLWLFJ2023011
华电集团北京燃料物流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分公司”)计划采购一批动力煤供应福建华电可门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可门发电公司”),请有意向供应商登录竞价网站(http://rljj.chd.com.cn)进行应标,应标应在本次竞价截止时间前完成。
重要提示:
若在本次竞价截止时间前无法在平台完成应标相关内容的澄清修改,所有相关澄清函请在报价截止时间前发送至邮箱(hdrlwl_f
j@163.com)告知。截止时间后发送上述邮箱或其他邮箱的澄清函均视为无效澄清函。
2.我司可根据意向供应商报价情况、电厂发电计划及市场行情确定最终采购数量。
3.若遇国家进口煤政策调整,合同双方按以下条款执行:
(1)如遇国家进口煤政策调整,导致供方进口煤船无法靠泊交货地点卸货通关,双方有权中止合同或协商解决。
(2)若供方进口煤船能够办理卸货、通关手续,且按合同约定时间靠泊交货地点,因需方原因所产生的滞期费用由需方承担;但需方仅承担30个自然日的滞期费用,超出部分由供方自行承担。
4.母公司与子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同一控制人等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关联公司不能参与同一标段的投标,否则视为无效报价。如发生以上情况我司有权将相关关联供应商列入黑名单。
5.报价人有义务履行供货过程的疫情防控责任。
6.请详细阅读本采购竞价函所有附件,否则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报价人承担。
福建分公司计划采购一批动力煤供应可门发电公司,招标公告如下:
一、招标内容
1.交货地点:可门电厂码头/福建华电储运码头
2.交货方式:到港舱底交货
3.运输方式:船运
4.交货日期:2023年3月3日-7日±3日
5.煤炭种类:动力煤
6.竞价日期:2023年1月30日
7.竞价截止时间:系统截标时间为准
8.计划数量:7万吨±5%
9.收到基低位热值:3800大卡/公斤
10.滞期/速遣:滞期费7万元/天、速遣费3.5万元/天
11.报价有效期:截标后3个工作日内有效
12.竞价保证金:40万元/船
13.报价联系人:郑国城
14.联系电话:0591-38378630
二、报价内容
1.请按单位元/大卡报价:元/大卡。
2.供应数量:请按单位吨报量,吨。
3.交货日期:请按附件3(交货期确认函)填制并发送至hdrlwl_fj@163.com
4.所报价格均为卸货港到港舱底交货一票含税基准价格(含13%增值税)。乙方承担煤炭运输到指定卸货港并完成靠泊的一切工作及以下费用:装货港口所发生的费用、海运费、关税、增值税、保险、报关、清关、检疫、边防、验收、港杂、船只到达卸货港靠泊费(包括引航费、海事扫航费、拖轮使用费、码头系解缆费等船舶发生费用)。如因上述问题造成的所有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如遇政策性减免或调整上述费用时,相应等额调整基准价格。
三、具体内容如下
1.煤炭质量指标
项目 | 标准值 | 拒收值 |
收到基低位热值(Qnet,ar) | 3800大卡/公斤 | |
干燥无灰基挥发分(Vdaf) | ≥35% | |
干燥基灰分(Ad) | ≤18% | |
干燥基全硫(St,d) | ≤0.6% | |
灰熔融性软化温度(ST) | ≥1150℃ | |
哈氏可磨性指数(HGI) | ≥45 | |
全水(Mt,ar) | ≤30% | |
Size 粒度(0—50mm) | ≥90% | |
煤粉含量(P-0.5mm) | ≤20% | >20% |
煤中磷含量(Pd) | ≤0.15% | >0.15% |
煤中氯含量(Cld) | ≤0.30% | >0.30% |
煤中砷含量(Asd) | ≤80μg/g | >80μg/g |
煤中汞含量(Hgd) | ≤0.6μg/g | >0.6μg/g |
煤中氟含量(Fd) | ≤200μg/g | >200μg/g |
注:报价人所供煤炭质量(包含但不限于上表所列示煤质要求)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新政策规定、行业标准等要求,否则,一切责任和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报价人承担。如卸货后10日内发生明火自燃的,对报价人进行不低于50万元的扣罚。
2.竞价保证金
2.1报价人应在报价截止时间前向竞价人提交合格的竞价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40万元。未按规定缴交竞价保证金的报价视为无效报价。
2.2竞价保证金以现金银行转帐方式支付,请按以下帐户办理:
单位名称:华电集团北京燃料物流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开户行:兴业银行福州温泉支行
帐户:116030100100143157
款项用途请注明:竞价保证金(招标编号:RLWLFJ2023011)。
若未按要求在汇款单上注明用途,将对保证金退还造成影响。
2.3投标保证金应与投标标段一一对应,若未注明,则视为同时段截标标的交货时间最早标段之投标保证金;若多笔投标保证金均未按要求注明,则按同时段截标标的交货时间先后顺序认定投标标段。
2.4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竞价人有权不退还竞价保证金:
中标人在收到竞价人煤炭采购确认单后,在2个工作日内未盖公章确认或5个工作日内未签订合同的。
2.5落标人的竞价保证金,将在竞价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15个工作日内予以无息退还;中标人的竞价保证金,原则上将在竞价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予以无息退还。竞价保证金退还前,落标人、中标人需提供加盖财务专用章的收据及加盖公章的《投标保证金退还办理单》(详见附件1),邮寄至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231号前田大厦1018,收件人:郑国城,电话:0591-38378630。
3.履约保证金
中标人在收到竞价人发出的《煤炭采购确认单》(详见附件2)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按合同约定缴纳履约保证金、在5个工作日内与竞价人签定《煤炭买卖合同》(详见附件3)。竞价人收到中标人加盖公章的《煤炭采购确认单》时则视为本要约生效,与《煤炭买卖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中标人在5个工作日内未与竞价人签定《煤炭买卖合同》,竞价人有权不退还履约保证金。《煤炭采购确认单》原件、扫描件、传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履约保证金按每吨20元收取;数量按采购确认函确认,不足1万吨按四舍五入原则确定。(首次入选确标的供应商,合同履约保证金按上述标准确认金额的1.5倍收取;解除“黑名单”重新入选供应商库的,前三份合同履约保证金按上述收取标准的1.2倍执行。)
履约保证金应以现金银行转帐方式缴交,请按以下帐户办理:
单位名称:华电集团北京燃料物流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开户行:兴业银行福州温泉支行
帐户:116030100100143157
用途请注明:履约保证金(招标编号:RLWLFJ2023011)
4.采购数量确认
竞价人可以根据发电生产需要、报价情况、煤炭市场行情等确定最终的采购数量。
5.争议处理
如产生纠纷,双方应尽最大努力在争议产生后30天内协商解决。如果纠纷未能如期解决,任何一方只能在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采购竞价函未能详尽叙述的内容及条款详见附件4《煤炭买卖合同》,并以附件4《煤炭买卖合同》为准。
7.监督举报电话、邮箱:0591-38378606,xin-chen1@chd.com.cn
附件1:
竞价保证金退还办理单
华电集团北京燃料物流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因我单位未中标或不再参加贵司的投标,请贵司退还我单位竞价保证金,具体帐户信息见下表:
序号 | 名称 | 内容 |
1 | 竞价函名称 | |
2 | 竞价函编号 | |
3 | 竞价保证金 | 合计:¥ 元。大写 |
4 | 提供形式 | (电汇) |
5 | 开户名称 | |
6 | 开户银行 | |
7 | 银行帐号 | |
8 | 开户行所在省市 |
报价单位名称: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报价单位:(公章)
手机:
传真: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年月日
说明:1、本办理单由报价单位负责填写、提交。
2、本办理单作为竞价人退还竞价保证金的依据,报价单位必须按要求完整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由于报价单位填写错误或遗漏导致的保证金退还失误,报价单位承担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附件2:
煤炭采购确认单
编号:
XXXXXX公司:
根据竞价结果,决定采购贵司煤炭,具体内容如下:
中标标段:《XXXX年XX月供福建华电可门发电有限公司XXXX大卡热值动力煤采购》。
数量:X±5%万吨。
基准热值:XXXX大卡/千克。
交货时间:XXXX年XX月XX日。
含税价:XXXX元/大卡(含13%增值税)。
请贵司于XX月XX日前签字盖公章确认,《煤炭采购确认单》原件请于5个工作日内寄到我司,我司收到贵司签字盖公章确认的《煤炭采购确认单》后,则视为本要约生效。《煤炭采购确认单》扫描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煤炭采购确认单》与《煤炭买卖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请贵司于3个工作日内向我司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XXX万元,5个工作日内与我司签订《煤炭买卖合同》,逾期未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或逾期未签订合同则我司有权不退还竞价保证金。
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后逾期未签订合同的我司有权不退还合同履约保证金,同时取消供煤资格。
(供应商盖公章、签字处)
华电集团北京燃料物流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2023年XX月XX日
附件3:
交货期(船期)确认函
华电集团北京燃料物流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根据贵司竞价函(编号:2023011)内容,我司本次供应煤炭按202X年XX月XX日±3日与贵司约定合同交货期,并按此交货日期与贵司签订《煤炭买卖合同》。
XXXXX公司
2023年XX月XX日
附件4:
煤炭买卖合同
(进口煤到港交货)
买受人(甲方): | 甲方合同编号:乙方合同编号: |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签订地点: | |
出卖人(乙方): | 履行地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一致的原则,就煤炭买卖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共同签订本买卖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条煤炭品名和数量
1.1煤炭种类:
1.2煤炭产地:
1.3装船港口:
1.4合同数量:万吨(可正负偏差5%)。
第二条交货方式、交货地、交货时间
2.1交货方式:卸港船舶舱底交货。
2.2收货人:
2.3交货地点:
2.4交货时间:年月日±日到达指定卸货港口。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若需调整交货时间的,必须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执行以下条款:
2.4.1交货日期的调整需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同意,调整交货时间的书面函件及补充协议,应对煤炭执行价格予以明确。原则上首次调整交货时间应在原交货时间前30日提出书面申请,交货时间调整总次数最多不超过2次,调整总时长最多不超过90日,单次调整时长不得超过60日。
2.4.2价格调整办法按本合同第4.1.2条执行。
2.4.3本合同实际到货时间以船舶到达卸货港锚地,提交NOR时间为准。
2.5合同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条煤炭质量要求
3.1煤炭质量要求:
项目 | 标准值 | 拒收值 |
收到基低位热值(Qnet,ar) | ||
干燥无灰基挥发分(Vdaf) | ||
干燥基灰分(Ad) | ||
干燥基全硫(St,d) | ||
灰熔融性软化温度(ST) | ||
哈氏可磨性指数(HGI) | ||
全水(Mt,ar) | ||
Size 粒度(0—50mm) | ||
煤粉含量(P-0.5mm) | ||
煤中磷含量(Pd) | ≤0.15% | >0.15% |
煤中氯含量(Cld) | ≤0.30% | >0.30% |
煤中砷含量(Asd) | ≤80μg/g | >80μg/g |
煤中汞含量(Hgd) | ≤0.6μg/g | >0.6μg/g |
煤中氟含量(Fd) | ≤200μg/g | >200μg/g |
3.2乙方所供煤炭中不得含有任何对卸输煤设施、煤炭制粉系统及燃煤设备造成意外损坏的物质,否则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3.3经目测或初检,乙方所供煤炭非合同约定煤种或煤炭质量达到第3.1条约定拒收值,则甲方有权拒收,乙方自行处理已卸煤炭,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3.4乙方所供煤炭因本身质量问题(如粉状煤炭含量大等原因),造成卸货过程中煤尘大量飞扬、严重污染环境和影响设备安全的,甲方有权拒收或对乙方进行不低于30万元的考核。如乙方所供整船煤炭全部卸至堆场后10天内出现明火等自燃现象,甲方将视自燃严重程度对乙方进行不低于50万元的考核。
3.5乙方所供煤炭质量应均匀稳定。如甲方就本批次来煤入厂验收时各采样单元间,或对各船舱煤炭质量抽查时各船舱间收到基低位发热量相差大于250大卡/千克,或干燥基全硫相差大于0.4%,甲方有权根据煤质差距大小对乙方进行不低于20万元的考核。
3.6若乙方所供煤炭质量(包含但不限于3.1条煤质参数)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新政策规定、行业标准等要求,被国家相关部门责令退货的,乙方必须无条件执行,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和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若给甲方带来损失(包含但不限于码头接卸费、装船费、堆场费等)的,乙方还要赔偿甲方所有损失。
第四条煤炭价格
4.1合同基准价
4.1.1符合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质量标准的煤炭,卸至指定卸货港一票含税合同基准价(含13%增值税)为Jo=元/吨(其中不含税价格元/吨,税元/吨,若本合同执行期间出现增值税税率调整的情况,则保持合同原不含税价格不变,以调整后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基准含税价)(已包含本合同第4.3.2条费用),基准热值(收到基低位)为Qo=kcal/kg,并根据实际交接质量检验结果按质计价。
4.1.2合同基准价调整:
4.1.2.1合同基准价格调整周期为30天,年月日+30日以内合同基准价按中标价执行。若交货时间调整至年月日+30日以上的,则合同基准价以中标价为基数,根据合同约定交货日当日前10个工作日的汾渭CCI大卡(进口动力煤美元指数)煤炭价格的平均值较调整后交货日当日前10个工作日汾渭CCI大卡(进口动力煤美元指数)煤炭价格的平均值变动幅度调整价格:当变动幅度在±2.00%以内时,价格不调整;当变动幅度达±2.00%及以上时,对相应供货期内煤炭合同价按“同向同比例”进行调整。交货时间以卸港SOF记录的抵锚时间为准。甲乙双方签订《煤炭价格调整补充协议》确认调整后的合同基准价。
4.1.2.2提出交货期调整,需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同意后方可执行,并遵守以下约定:
4.1.2.2.1若是由乙方提出调整交货期限,按4.1.2.1条约定应上调基准价格的,不予调价;按第4.1.2.1条约应下调基准价格的,执行调价。
4.1.2.2.2若是由甲方提出调整交货时间的,按第4.1.2.1条约定条款调整执行合同基准价格。
4.2结算单价(一票含税)=合同基准价±质量调整价。
4.3费用承担
4.3.1甲方承担各航次煤炭卸货港货物港务费。
4.3.2乙方承担煤炭运输到指定卸货港并完成靠泊的一切工作及以下费用:装货港口所发生的费用、海运费、卸货港港口建设费、关税、增值税、保险、报关、清关、检疫、边防、验收、港杂、船只到达卸货港靠泊费(包括引航费、海事扫航费、拖轮使用费、码头系解缆费等船舶发生费用)。如因上述问题造成的相关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如遇政策性减免或调整上述费用时,相应等额调整基准价格。
4.3.3乙方若将进口煤换成同质国内煤,必须事前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且合同基准价按不高于原交货基准价扣除含税港口建设费(不含税费用5.6元/吨,以煤款相同税率计算含税价)后价格执行。
4.4质量调整价:
4.4.1当实际结算收到基低位热值Qnet,ar=Qokcal/kg时,执行基准到港价Jo元/吨;当Qnet,ar>Qokcal/kg时,每比Qokcal/kg高1kcal/kg,加价(Jo/Qo)元/吨;当(Qo-150)kcal/kg≤Qnet,ar
4.4.2实际交货干燥基全硫在X%X+0.7%则每比X%高0.01%减价5.00元/吨。计算结果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
(招高硫煤情况(1.3%以上为高硫):4.4.2实际交货干燥基全硫在1.3%
4.4.3当42≤哈氏可磨性指数(HGI)<45时,结算价扣减5元/吨;当哈氏可磨性指数(HGI)小于42时,结算价扣减20元/吨;当哈氏可磨性指数(HGI)≤40时,按第4.4.6条约定最低一票含税结算价结算。
4.4.4灰熔点ST<XXXX℃扣20元/吨。
4.4.5实际结算干燥基灰分>XX%时,每比XX%高0.1%减价0.2元/吨。当实际结算干燥基灰分>XX+5%时,每比XX%高0.1%减价1元/吨。计算结果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
4.4.6各项扣款累加计算,在甲方已接收煤炭的情况下,一般最低一票含税结算价为55.71元/吨。
4.4.7由于乙方所供应煤炭质量原因造成装卸作业单位或使用单位不良后果时,乙方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第五条质量核定与数量检验约定
5.1质量检验:乙方委托卸货港海关或CCIC在交货地点提取自动取样机煤样进行化验后出具质量证书,若码头自动取样机不能正常工作,双方一致同意,在卸船过程由海关或CCIC采样人员在卸煤抓斗上采样。双方同意以海关或CCIC出具的质量证书为质量结算依据。甲方派采样人员提取自动取样机分样进行初检。
(当海关部门无法出具进口煤的全品质质量报告时,质量报告委托由CCIC出具)
甲方(终端电厂)人员对港口卸货取样样品进行初检,检验结果与第三方化验结果进行比对,若收到基低位热值偏差大于等于100kcal/kg时,用第三方检验机构备查样委托双方认可的第四方检验机构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作为最终结算依据。
5.2数量核定:乙方委托卸货港海关或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CCIC)在交货地点进行水尺计量后出具货物重量检验证书,并以此计量数据作为结算依据。甲乙双方需在卸船前两天通知对方,任何一方未参加,并不影响计量工作正常进行,且对未参加方视作自动认可。
5.3质量、数量检验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5.4质量异议:如任何一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在合同有效期内提取存查样,委托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独立煤质检测机构进行复检,复检指标与原报告指标偏差热值在100kcal/kg(含)以内、硫分在±0.2%(含)以内、灰分在±1.5%(含)以内,以原报告指标为准,热值偏差超100kcal/kg、硫分偏差超±0.2%、灰分偏差超±1.5%,以复检结果为准;其他指标无论偏差大小均以复检结果为准。
第六条煤款结算
6.1每一航次结算一次煤款,结算方式为一票。煤炭货船到达卸货港并全部卸至指定堆场,经海关检测所供煤炭各项指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新政策规定、行业标准等要求,乙方向甲方提供:卸货港海关或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和重量证书原件、卸货港海关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原件(若无则无需提供)、海运提单、煤炭货权转移证明原件(如进口货物准提离通知书中收发货人与本合同乙方不一致,乙方应负责将本批次煤炭货权转移给甲方,并向甲方提供全套的货权转移证明原件)、货物准提离通知书、煤炭产地证明复印件,装港量、质证书复印件、NOR、SOF各一份,甲乙双方盖公章或业务章确认的结算单,煤款全额税控机版十万位及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增值税发票不含税总价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甲方在收齐上述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付清全额煤款。
6.2乙方迟延交付上述材料,甲方有权顺延付款,并不视为甲方违约。乙方不得以此为由追究甲方的责任或者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6.3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及时向甲方开具并提供等额、合法、有效的可以抵扣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乙方原因致甲方无法及时认证、抵扣发票等情形的,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6.4付款方式:银行转帐或其他方式支付,若甲方需采用其他方式付款,如国内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应收帐款保理等,乙方应配合甲方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交货计划和海洋运输
7.1乙方应保证承运煤船能够安全进出卸货港区和正常靠泊卸货,乙方应在船舶装货前向甲方提供船舶规范及船舶相关资料(如船舶吃水、舱口尺寸、船舶型号等),并经甲方确认符合本合同约定卸货港航道、码头靠泊安全要求后,方可组织装船。若因乙方原因最终造成船舶无法正常卸货,一切责任与损失由乙方承担(包括对后续船舶接卸计划产生的影响)。
7.2为保证每船煤船计划的严格履行,乙方应执行以下告知责任:
7.2.1乙方应在载煤船舶离开装货港当日内向甲方发出以下通知(发船令):供煤合同编号、货名、装船重量、离港日期、提单、船名及船舶资料等。
7.2.2在煤船到达卸港之前提供煤炭原产地证明,装港质量、数量检测报告等。
7.2.3煤船抵达卸港前,乙方应按到港前6天/4天/2天/1天的时间间隔将煤船预抵达卸港的时间通知甲方。
7.3船舶滞期/速遣约定
7.3.1船舶滞期/速遣费计算时间起止约定
7.3.1.1若乙方煤船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包括经双方确认调整的时间,下同)到达卸货港,卸货时间从煤船在卸港靠泊后,联检结束允许卸货时开始计算(若船舶按期抵达卸货港锚地12小时内,因甲方原因无法安排靠泊,则卸货时间从船舶抵达卸货港锚地并递交NOR12小时后开始计算),至卸货完毕止。
7.3.1.2若乙方煤船在本合同约定时间前到达卸货港,卸货时间从本合同约定时间的首日00:00开始计算,至卸货完毕止。不可抗力引起的损失时间不列入卸货时间。若开始卸货时间在合同约定首日00:00之前,则按实际开始卸货时间作为计算起始时间。
7.3.1.3若乙方煤船在本合同约定时间后到达卸货港,由此产生的船舶滞期费用乙方自行承担,但甲方仍按以下约定计算收取速遣费:
卸货时间从煤船在卸港靠泊后,联检结束允许卸货时开始计算,至卸货完毕止。不可抗力引起的损失时间不列入卸货时间。
7.3.2允许卸货时间=结算吨位/卸货率,其中:
巴拿马船:船舶卸货率以每日15000吨的平均速率进行(含节假日)。
7.3.3不列入卸货时间约定
7.3.3.1由于乙方所供煤炭中含有大煤块(粒度>200mm)、石块、铁块、木块等杂物,或因煤质问题造成卸煤系统卡、堵等异常情况而延误卸煤或造成卸煤机械损伤等不良后果的,引起的滞期损失和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延误时间以卸货港码头卸煤现场记录为准。
7.3.3.2大风、大雾、台风、冰冻等不可抗力造成的封港时间不列入卸货时间。如封港期间正常卸货作业,则封港时间不予扣除。
7.3.4滞期费率/速遣费率
滞期费由甲方向乙方支付,实际卸货时间超出允许卸货时间的部分即为滞期时间;速遣费由乙方向甲方支付,实际卸货时间小于允许卸货时间的部分即为速遣费时间。
巴拿马船:滞期费率为人民币7万元/天(含税),速遣费率为人民币3.5万元/天(含税)。滞期与速遣时间不足一天,按比例计算。滞期费和速遣费计入煤款一并结算。
7.3.5在煤船集中到达卸货港时,甲方优先安排按合同原约定时间(或按甲方提出调整的时间)到港的煤船靠泊接卸。
7.4乙方供应的煤炭必须持有海关完备的完税、通关、放行法律文书,否则因交易引发的所有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履约保证金
8.1乙方应在《煤炭采购确认单》确认后2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为:一船次XXX万元。
8.2履约保证金在本合同执行完毕后5天内全额无息退还,但如果此时存在尚未解决的合同争端,则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应延长到上述争端最终解决且所有理赔完毕。
8.3如果乙方未履行合同义务的,待合同义务履行完毕后退还。
第九条卸货条款
9.1码头条件:
9.2船舶载重时应符合甲方收货码头的技术要求,否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9.3煤炭到卸货港,在开卸前发现有自燃、水分严重超标、有大煤块、大石块、木块等现象,甲方有权拒收该船煤炭,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违约责任
10.1乙方不得假借各种理由,对甲方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行贿等违法违纪行为,否则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取消乙方今后的供煤资格。
10.2乙方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交货,实际供货数量低于合同数量下限(95%,不含)、但高于合同数量85%时,乙方应赔偿甲方未执行货量货款的10%(未执行数量×合同基准价×10%);实际供货数量低于合同数量85%时,乙方应赔偿甲方未执行货量货款的10%(未执行数量×合同基准价×10%)、并全额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上述赔偿款在本合同航次煤款结算中扣除。实际交货数量超出合同数量上限(105%,不含)时,超出上限数量的煤炭按合同结算单价的80%结算。
10.3属乙方原因未按约定交货期限(包括经过双方确认调整后的交货期限)交货的,按以下条款处理:
10.3.1煤船提前到港,且提前时间在5日(含)以内的,在船舶集中抵港时,按约定交货起始时间参与排队。
10.3.2时间延迟在10日以上20日(含)以内的,每较合同约定交货期限最后1日偏差1日按该航次煤款总额(合同数量*合同基准价,下同)的1‰向乙方收取违约金(不足1日按1日计算,下同);
10.3.3时间延迟在20日以上30日(含)以内的,前20日按该航次煤款总额的1‰向乙方收取违约金,超过20日以上部分,按该航次煤款总额的2‰向乙方收取违约金;
10.3.4时间延迟在30日以上60日(含)以内的,甲方可拒绝接收该批次煤炭,并按乙方违约处理,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可将乙方列入“黑名单”。甲方也可同意接收该批次煤炭,但应按该航次煤款总额的10%向乙方收取违约金。
10.3.5时间延迟超过60日的,甲方不得接收该航次煤炭,对乙方按违约处理,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可将乙方列入“黑名单”。
10.3.6时间偏差的计算依据:延迟到港时,延迟天数按交货期限终止时间计算。
10.4若乙方原因未按约定交货期限(包括经过双方确认调整后的交货期限)交货,且交货数量不足,执行第10.2条和第10.3条的双重考核。
10.5凡乙方第二次提出交货时间调整申请,并取得同意的,乙方应向甲方缴纳该航次煤款总额1%的违约金。
10.6船舶靠岸后,甲方要求变更卸货码头,所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但乙方必须是按甲方计划发运,若是乙方未按计划擅自发运,甲方不承担责任。
10.7每船货物在卸货港卸至码头后,乙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及时向甲方提供货权转移证明。若未能及时提供,甲方将全额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
第十一条风险转移
每船货物在卸货港卸至码头后,货物的风险或损失即从乙方转移至甲方。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
12.1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可能会发生或能够预见,受影响的一方有义务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一旦遇到地震、雷电、火灾、水灾、台风、战争、恐怖事件、暴动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一方不能履行合同,受影响一方有义务立即通知对方当事人,并且在一个工作日内以书面通知形式作确认,通知应具体描述不可抗力事件和预计的持续时间。受影响一方有义务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对方提供证据文件,包括相关的政府文件。受影响一方履行本条约定义务的,在受不可抗力影响范围内有关当事人可免除其责任。受影响一方没有履行本条约定义务给合同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另一方损失。
12.2若遇国家进口煤政策调整,合同双方按以下条款执行:
12.2.1如遇国家进口煤政策调整,导致乙方进口煤船无法靠泊交货地点卸货通关,双方有权中止合同或协商解决。
12.2.2若乙方进口煤船能够办理卸货通关手续,且按合同约定时间靠泊交货地点,因甲方原因所产生的滞期费用由甲方承担,但甲方仅承担30个自然日的滞期费用,超出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送达
13.1双方应在本合同的签署栏中如实提供联系地址及联系电话等(若联系地址未填写,则以身份证载明的住址或工商登记的住所地为准)。
13.2与履行本合同有关通知均应按照合同中所载的联系方式以书面形式作出。如以邮寄方式发送,以收件人收到邮件日视为送达日期;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的通知,电子邮件发送成功之日即视为送达。双方应对送达地址负责,如有变更,变更方应在变更前三日内通知对方,并书面告知新的联系人信息,其他当事人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的送达仍为有效送达,若因此而导致对方受到损失的,未告知方应赔偿对方的全部损失。
13.3本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的影响。
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
14.1如遇纠纷,甲、乙双方应尽快沟通协商,形成双方确认的处理方案。若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因对本合同条款解释不一致、违约、终止等事项而引起的任何争议、纠纷或索赔首先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14.2双方应尽最大努力在争议产生后60天内协商解决。届时如果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在合同签订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4.3争议解决期间除涉及争议的条款以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其他条款。
14.4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五条合同生效
15.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加盖合同章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15.2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合同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原件、传真件与扫描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3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六其它
16.1本合同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融资担保业务(包括货款质押等)。
16.2本合同项下双方权利义务不得转让任何第三方。
16.3本合同项下双方的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自动终止。
16.4乙方有义务按当地有关部门要求履行疫情防控职责,包括监督、督促乙方相关供应商、服务商履行疫情防控职责。
第十七条附件
17.1附件:《廉洁协议》。
甲方:乙方:地址:邮编:地址:邮编: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税号:税号:电话:电话:甲方:乙方:地址:邮编:地址:邮编: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税号:税号:电话:电话:
廉洁协议
协议编号:
签约时间:2023年月日
签约地点:
甲方:华电集团北京燃料物流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乙方:
为保障甲乙双方在业务往来中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明确甲乙双方反腐倡廉责任,持续推进廉洁从业和诚信建设,在确保煤炭购销业务阳光运行的同时营造良好的廉政氛围,预防商业贿赂或不正当竞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廉洁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共同的责任与义务
甲乙双方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开展业务活动,甲方为乙方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与平台,乙方按照甲方的各项规定参与业务过程,共同履行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规范。
(二)严格履行合同约定,自觉承担合同义务。
(三)加强对各自工作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增强相关人员廉洁自律意识。
(四)认真查处己方本协议规定的违规违纪问题;发现对方由违反本廉洁协议规定的行为时,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
(五)甲乙双方应当为对方查处本协议所禁止的行为时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条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甲方业务经办人员和/或其他相关人员不准向乙方泄露涉及本合同的可能会影响公开询价议价公平性或达成输送默契、损害甲方利益的相关商务信息。
(二)甲方、甲方业务经办人员和/或其他相关人员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红包、礼金、购物卡、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三)甲方、甲方业务经办人员和/或其他相关人员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由其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甲方业务经办人员和/或其他相关人员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提供方便;
(五)甲方业务经办人员和/或其他相关人员不准向乙方介绍配偶、子女、亲属参与与甲、乙方有关的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第三方单位;
(六)甲方、甲方业务经办人员和/或其他相关人员不准参与影响相关工作正常和公正开展的其他活动;
(七)不准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的内容。
(八)甲方、甲方甲方业务经办人员和/或其他相关人员发现乙方、乙方业务经办人员和/或其他相关人员有违反本廉洁协议规定的行为,应予以拒绝;对于无法拒绝的,应及时向甲方纪检监察部门举报并上缴相关财物。
第三条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乙方、乙方业务经办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甲方业务经办人员和/或其他相关人员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二)乙方、乙方业务经办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甲方甲方业务经办人员和/或其他相关人员赠送回扣、红包、礼金、购物卡、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三)乙方、乙方业务经办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甲方甲方业务经办人员和/或其他相关人员提供高消费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乙方、乙方业务经办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甲方甲方业务经办人员和/或其他相关人员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五)乙方、乙方业务经办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甲方甲方业务经办人员和/或其他相关人员装修住房、婚丧嫁取、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提供方便;
(六)乙方、乙方业务经办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不准以谋取非正当利益为目的,擅自与甲方、甲方甲方业务经办人员和/或其他相关人员就业务问题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利益输送默契;
(七)乙方、乙方业务经办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发现甲方、甲方甲方业务经办人员和/或其他相关人员有违反本廉洁协议规定行为时,应向甲方相关部门进行举报。
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及其业务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约定廉洁义务的,按管理权限,依据违纪违规事实性质和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或其他组织处理;
(二)甲、乙双方及其业务经办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约定廉洁义务,有碍于公正、诚信履行业务合同的,双方有权中止业务合同的履行;其不良行为应予记录,作为再次选择合作经营的重要依据,依照供应商管理办法,视情节对乙方实行1-3年市场禁入,情节严重的,直接列入“供应商黑名单”市场禁入;
(三)甲、乙双方及其业务经办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约定廉洁义务的,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甲、乙双方及其业务经办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约定廉洁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按照实际造成损失给予对方经济赔偿。
第五条监督执行
(一)本协议作为业务合同的附件,由甲乙双方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执行。前述业务合同是指双方因开展煤炭购销业务签订的全部协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煤炭买卖合同及其与价格、结算等有关的补充协议。
(二)甲方举报电话:0591-38378609;乙方举报电话:。
(三)本廉洁协议在甲方与乙方存在业务关系期间均对双方产生约束力。
(四)本协议所称“甲方业务经办人员”为甲方相关业务办理人,“乙方业务经办人员”为乙方相关业务办理人。本协议所称“其他相关人员”是指甲方和/或乙方业务经办人员以外的与业务合同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和/或乙方业务经办人员的家属、特定关系人等。
第六条附则
(一)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有关争议,适用业务合同之主合同(即煤炭买卖合同)争议解决条款。
(二)本协议作为业务合同的附件,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在双方签署后送交双方各自监督部门作为监督执行的依据。
(三)本协议作为业务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有效期与业务合同相同。
(四)经甲乙双方加盖合同章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或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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