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2024年第12次
公开挂牌出让工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告
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有关规定,经闽侯县人民政府批准,闽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决定以公开挂牌方式出让1宗工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挂牌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宗地编号: | 宗地2024挂(工业)12号 | 宗地总面积: | 143945平方米(合215.92亩) | 宗地坐落: | 青口镇东台村 |
出让年限: | 50年 | 容积率: | 1.22 | 建筑密度(%): | 42.50% |
绿地率(%): | 15% | 建筑系数: | 42.50% | 建筑高度: | ≤50米 |
土地用途: | 工业用地(M2)——汽车制造业 | 现状土地条件: | 净地 | ||
投资强度: | 300万元/亩以上 | 竞买保证金: | 4250万元 | ||
起始价: | 14165万元 | 加价幅度 | 10万元的整数倍 | ||
挂牌交易时间: | 2024年7月23日9:00时至2024年8月5日(星期一)10:00时 (挂牌期间上午9:00至11:30;下午14:30至17:00,截止8月5日(星期一)10:00) | ||||
挂牌交易地点: | 闽侯县政务服务中心负一楼交易中心 |
- 竞买人条件和要求:
1.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境内外法人均可报名参与竞买。
2.凡在闽侯县行政区域内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的竞买申请人及其控股股东,在结案和问题查处整改到位前不得参加本次竞买活动:
(1)有拖欠土地出让金的;
(2)存在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等违法行为的;
(3)因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一年以上的;
(4)开发建设企业违背出让合同约定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
3.本宗地不接受自然人或联合体竞买。
4.须与闽侯青口汽车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签订《项目投资履约监管协议》,方可报名参加竞买。
三、索取材料方式: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竞买申请人提供单位介绍信或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于2024年7月15日到2024年8月1日16:00前的正常工作时间到闽侯县政务服务中心39号窗口索取挂牌出让文件。
四、报名事项:竞买人应在2024年7月15日到2024年8月1日16:00前的正常工作时间,提交竞买申请表、竞买保证金缴款凭证、法人单位有效证明文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竞买者须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和廉洁自律承诺书等材料,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到闽侯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报名。竞买人的竞买保证金必须于2024年8月1日16:00前汇至指定的账户:
1、户名:闽侯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账号:9010310010010000082530
账户:闽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2、户名:闽侯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账号:13160101040019228
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侯县支行
3、户名:闽侯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账号:411775353560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侯分行
4、户名:闽侯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账号:20335012100100000440521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闽侯县支行
5、户名:闽侯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账号:118390100100006038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闽侯支行
6、户名:闽侯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账号:8111301011600397944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闽侯支行
7、户名:闽侯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账号:9010718010010000011114
开户银行:福建福清汇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侯支行
8、户名:闽侯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账号:100056220690010002
开户银行: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侯支行
9、户名:闽侯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账号:1402030129601107978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侯支行
10、户名:闽侯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账号:35050161660709555555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侯支行
竞得人的保证金可抵交地价款,若竞买未得,则在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五、其他事项:
1.本宗地不设保留价。按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2.投资强度: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
3.土地成交价款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耕地开垦费、有偿使用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生产生活留用地统筹金、农业土地开发基金、青苗及地面物补偿费、政府纯收益。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基础设施配套费、契税和其他与土地有关的税费,由竞得人按规定另行向征收机关缴纳。
4.给付成交价款方式:宗地受让人自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应于2024年10月18日前)缴清。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土地成交价款,自违约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额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
5.土地使用年限:工业用地50年,自交地之日起算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执行。交地时间自土地出让金缴清之日起1个月内(应于2024年11月18日前)交地并签订交地确认书(按交付时点现状标高交地)。
6.本宗地内电力杆线(含电力设施)、通信电缆、广电线路、地下光缆、燃气管道、供水及排污管道等搬迁,宗地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污水、雨水管线等配套设施建设和开发建设临时用水、用电、通讯、污水、雨水管线连接以及施工中造成相邻地段内有关明沟、水道、电缆等管线设施及建筑物破坏的修复或重新敷设,均由受让人负责,并承担费用。
7.竞得人必须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在属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建设开发公司,所有税收应在当地依法缴纳。该项目公司及今后所有招商引资入驻该宗地企业的法定地址、税收征管、外贸出口、金融业务关系等归属闽侯县。
8.闽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竞得人提供的《成交确认书》于2024年8月19日签订《出让合同》。
9.根据《福建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闽政办〔2018〕49号)规定,拟出让宗地的竞得人未取得项目核准(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不得办理抵押登记。
10.在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前未取得项目核准(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当于竞买保证金金额的土地出让金不予退还,其余已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不计利息)退还。
11.开竣工时间:受让人应自交地确认书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应于2025年2月18日前)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22个月内(应于2026年12月18日前)竣工。开工每逾期一日违约金为当期交地对应的土地成交价款总额的0.3‰,即每日逾期开工对应违约金为(当期交付土地面积÷出让宗地面积)×土地成交价款总额×0.3‰;竣工每逾期一日违约金为按照未按时完成部分的计容建筑面积占应开发建设总计容建筑面积的比例核算土地成交价款总额的0.3‰,即每日逾期竣工对应违约金为(未按时完成部分的计容建筑面积÷应开发建设总计容建筑面积)×土地成交价款总额×0.3‰。
12.本宗地办公、生活服务等配套用房由受让人自持。总平面图中的楼号为15#—19#、32#、33#、35#—37#的厂房若要转让,只能按整层(最小分割转让产权建筑总面积不得小于1000平方米)分割转让;楼号1#-3#,5#-13#,20#-23#,25#-31#,38#-43#,45#-53#,55#-59#的厂房若要分割转让,只能按栋分割转让。分割转让后,宗地内竞得人所自持的工业功能产权建筑面积比例不得少于40%。在连续运营10年且前5年完成考核任务的,自第11年起可转让不超过所自持的工业功能产权建筑面积的50%。本宗地不可分割转让。
13.竞得人须按照《项目投资履约监管协议》进行税收、产值考核,自项目竣工之日起的第13个月起进入履约考核期,连续考核5年。
5年考核期结束,经监管考核小组认定,竞得人及园区内经审核同意入驻的企业已缴亩均税收比例高于亩均税收约定标准25%的,须以现金补齐差额后,方可办理产权证。
竞得人及园区内经审核同意入驻的企业已缴亩均税收比例低于(含)亩均税收约定标准25%的,则不予办理产权证,同时闽侯青口汽车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有权单方面解除《项目履约监管协议》。竞得人须无条件同意闽侯县政府按原出让价(不计利息)回购土地使用权,除土地价款外的其余投资均不予补偿。《项目履约监管协议》解除后,出让人可据此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原土地出让价款(不计利息)退还土地出让金,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由闽侯县土储中心将其纳入储备土地。
- 宗地出让前,将出让宗地项目总平面图等相关条件予以明确,作为土地出让的前提条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竞得人在取得土地后,原则上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施工建设。若确需调整总平面设计方案,需由县资规局组织相关部门审查后呈报县政府研究同意。
15.本宗地产业类型为汽车零部件、汽车电子、汽车智能制造等相关产业,建设标准厂房及生产配套设施,打造以汽车零部件企业为主的高端制造业产业园。本宗地范围内引进的入驻企业也应符合本宗地产业类型。
16.对经允许分割销售的厂房建筑,涉及二次转让的,县政府享有优先回购权。政府方放弃优先回购权的,由政府指定的县属国企出具放弃优先回购确认书,二次转让的受让方由竞得人报闽侯青口汽车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审核,认定符合既定的产业准入类型、税收等要求后方可受让。
17.对于竞得人自持、政府享有优先回购权的厂房建筑,在办理首次不动产登记时,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在产权证附注栏中予以标注。
18.超过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按照土地出让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超过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项目用地使用权。
19.其所需行政办公及生产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经济技术指标按建设用地面积计算;该用地按《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及《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闽侯县工业用地投资开发和运营监管的八条措施(试行)的通知》(侯政办发〔2024〕7号)执行。
20.该项目用地需按规划选址红线图退让规划道路、市政绿地、规划河道,具体详见规划选址红线图。
21.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次土地出让文件。出让活动具体事宜,请与闽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系,联系人:工作人员,联系电话:0591—22078393,22069571。
闽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