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服务范围:湘江流域段15个排口、靳江流域段18个排口、龙王港流域段14个排口及肖河流域段7个排口,岳麓段共54个排口。
2.2、实施时间:1年。
2.3、检测频率:每月一次,共12次。
2.4、检测项目:PH、SS、COD、氨氮、总氮、总磷、氟化物、挥发酚、铅、总砷、总汞、总铬、石油类、粪大肠菌群。
2.5、项目技术咨询服务报酬金额为:大写人民肆拾陆万伍仟元整(?465000元)。
乙方按甲方要求完成每月检测工作后,提交正式检测报告给甲方,甲方确认无误后按季度支付给乙方检测费用。
5.2.1、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692-2015)及《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6〕第052号)等相关的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开展水质检测。
5.2.2、所检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现场采样、实验室监测分析和数据统计,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可靠性。
5.2.3、投标人具备本项目的服务能力,能够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有效、准确、可靠性,具备监测采样、样品运输的设备、时间条件以及及时分析所需的实验室条件。
5.2.4、中标人负责取样,完成实验室指标监测分析,提供检测报告成果。
5.2.5、中标人按招标项目要求制订年度监测方案,并报甲方审核。
5.2.6、中标人应做到水样留样,一旦发现所测指标异常,应立即进行复测。
5.2.7、监测中一旦发现水质有异常,中标人应及时告知甲方。
5.2.8、如需做突发事件水质抽检,中标人应在30分钟内响应,主城区范围2小时到达现场。
5.2.9、根据确定的排口名单,按照水质监测频率分批组织水质监测,一般采样监测在规定的月份、季度进行,不得无故提前或延迟,按时完成当次检测报告。
5.2.10、现场取样应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取样后应立即加药密封保存,并在每个样品瓶上标明项目名称、采样点位、采样时间和测定项目等;认真填写《水和废水取样记录表》,内容有项目名称、采样点位置、采样时间、水样性质、所加固定剂、采样人等;用数码相机对水质取样及签字过程进行拍照取证。
简易验收程序,乙方所提交的检测报告,由甲方根据国家关于相关水质监测行业标准进行验收,乙方承诺提交的检测报告及国家有关的水质环境标准均作为甲方验收的依据。
6.1、甲方责任
6.1.1、根据乙方提供的资料清单,向乙方提供所需资料,并承诺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
6.1.2、为乙方进行现场勘察、现场监测等工作提供工作方便,确保乙方在工作过程中的工作条件、场地和装置的安全。由于甲方原因,致使乙方工作人员人身及工作设备受到损害时,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受到的一切损失。
6.1.3、按合同要求及时向乙方支付合同款。
6.1.4、甲方不得以各种不正当的理由要求乙方更改监测数据。
6.2、乙方责任
6.2.1、采用科学准确的方法,以保证提供优质高效的检测服务。
6.2.2、保证采用国家或行业标准方法进行检测,使用非标准方法进行检测的项目,应向甲方申明并取得甲方同意。
6.2.3、就检测报告的有关内容,接受甲方的咨询。
7.2.1、保密条款:甲、乙双方未经对方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本合同中的各项内容,如双方合作范围、内容、方式、费用、资料以及双方的技术等。一方泄密,泄密方须全额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7.2.2、违约责任:若合同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均视为违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执行。
11.1、本合同自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直至本合同所有条款履行完止。
11.2、如存在未尽事宜,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3、本合同壹式贰份,签字(盖章)生效,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4、若双方采取扫描件签订合同的方式,则扫描件与合同原件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