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家发镇滨玉村半街组14个钢构大棚承包经营权出租公告
一、出租方承诺
本出租方(南陵县家发镇滨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拟公开出租南陵县家发镇滨玉村半街组14个钢构大棚承包经营权,现委托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按本公告内容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披露产权出租信息并组织交易活动。
本出租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出租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产权出租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
2、本次产权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已认真考虑产权出租行为可能导致的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4、我方所提交的《南陵县家发镇滨玉村半街组14个钢构大棚承包经营权出租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出租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6、网络竞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7、本项目出租合同签署后,我方承诺按照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承租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8、对承租本次出租标的享有优先权的权利人,我方承诺已履行了通知及征询的义务,并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就信息公告内容,行权期限、方式及后果等通知享有优先权的权利人。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出租标的基本情况
(一)出租标的名称
南陵县家发镇滨玉村半街组14个钢构大棚承包经营权(标的编号:N0168TD230077 )。
(二)出租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出租标的位于南陵县家发镇半街村民组,大棚面积约为7000 m2,分别为芜湖市门窗商会赞助的5个钢构大棚,面积2500m2,2016年建设;芜湖市企业家协会捐赠的6个钢构大棚,面积3000 m2,2017年建设;“一村一品”钢构大棚3个,面积1500 m2,2015年建设。大棚占地面积约为10.5亩,四至范围为东至滨玉村钢构大棚,西至老216省道,南至恒温大棚,北至半边街。
(三)租赁期限
5年,如由原承租方竞得,则租赁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如由非原承租方竞得,则租赁期限自承租方签订《承包经营权租赁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的次日算起。
(四)租赁用途
种植业。
(五)特别提示
1、意向竞租方如需勘察标的,须在报名时向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提交现场勘察申请,由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与出租方联系后,通知现场勘察时间,并由其自行勘察。
2、本次出租标的范围不包含该标的项下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3、本次出租标的交易时,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方享有优先承租权,优先权的行使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1)享有优先权的意向承租方如欲行使优先权,不论出租标的采取何种交易方式,必须在交易前先按照本公告及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报名手续、按时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并取得出租方出具的具有优先权的证明文件;否则视同放弃行使优先权。
(2)如采取网络竞价的交易方式,在网络竞价过程中,其他意向承租方报价为最新价时,享有优先权的意向承租方如欲行使优先权,应在规定的应价时间内,在网络竞价系统中行使优先权,否则视同放弃行使优先权。相同级别的优先权人在行使优先权时,按时间优先原则,即其中一优先权人在某一价格先行使优先权后,其他人在该价格不能再行使优先权。
三、出租方
南陵县家发镇滨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四、出租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本次产权出租行为已履行了相应决策程序,并获得了相应的批准。
五、资产评估情况
1、资产评估的委托方: 南陵县家发镇滨玉村民委员会。
2、评估机构:安徽同信房地产评估经纪有限公司。
3、评估基准日:2023年2月28日。
4、评估报告名称及文号:南陵县家发镇滨玉村半街组市门窗商会赞助、市企业协会捐赠、“一村一品”共14个钢构大棚的租赁价格评估(皖同信(2023)估价字NL 014号)。
5、评估对象:南陵县家发镇滨玉村半街组14个钢构大棚承包经营权年租赁价值。
6、评估结果:截至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对象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
六、交易条件与意向竞租方资格条件
(一)交易条件
1、5年期挂牌价格(出租底价):人民币6万元。
2、出租标的承租价款支付方式及要求:
(1)租金按合同年度支付,每个合同年度的租金为全部合同年度总租金的平均值。
(2)第一个合同年度租金自《承包经营权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承租方支付至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后合同年度的租金在上一个合同年度结束前一个月内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先付租金后使用,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承包经营权租赁合同》,并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3、与标的出租的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竞租方承诺:已对标的的情况和现状进行了详细了解和调研,对出租标的对应的现状完全知悉且无异议,对其存在的投资风险已做了充分预判,投资风险自行承担,与出租方、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无关。
(2)意向竞租方承诺:若本次出租标的由原承租方竞得,则视同已办理移交。如由非原承租方竞得,承租方在原承租方撤离清场后(由出租方负责原承租方的撤离清场)3个工作日内,凭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出租标的现状自行与出租方办理移交;承租方应配合办理本次出租标的的移交手续,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的,即视同出租方已按期完成标的的移交,出租标的自移交(或视同办理完毕标的移交)之日起的管理责任及风险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出租方与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
(3)意向竞租方承诺:如出租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公示面积存在差异时,不调整成交价款。
(4)意向竞租方承诺:对出租标的处于原承租方占用中的情况已完全知悉,对可能存在的移交或延迟移交问题及由此产生的相关经济、法律责任自行承担,与出租方、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无关,不得以此为由追究出租方、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的经济、法律责任或单方终止双方已签订的合同。
(5)意向竞租方承诺:对“本次出租标的范围不包含该标的项下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等情况已完全知悉,且无异议,由此产生的相关经济、法律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与出租方、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无关,承租方不得以此为由追究出租方、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的经济、法律责任。
(6)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守法经营,依法纳税,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行办理相关手续。
(7)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承租方不得改变大棚租赁用途,不得擅自改变原有大棚结构,如生产经营需要改变时,必须取得出租方审查同意,并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8)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应保持出租标的设施、设备等的完好及可使用状态,因承租方未尽到妥善管理义务而导致设施、设备等毁损、灭失的,造成出租方或第三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承租方应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9)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承租方自行负责出租标的上的大棚及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维修;按照有关部门规定安全使用水、电等,并按时交纳水、电等与出租标的使用有关的各项费用,自行承担逾期交纳的法律责任。
(10)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未经出租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对外转让、转租、抵押出租标的。
(11)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承租方的安全生产、社会治安必须接受出租方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承租方应加强管理,认真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所遇安全事故或造成他人伤亡、社会治安以及偷盗等问题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旱灾、水灾等)时造成的一切后果,承租方应自行处理,出租方与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12)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大棚周边如有污染问题或其它矛盾纠纷而影响生产经营的,由出租方协助承租方调解处理,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也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出租方不承担承租方任何经济损失。
(13)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因镇或县规划建设,或因行政区划调整,需要中途终止合同的,承租方无条件服从终止合同。终止时,经营权期限有剩余的,按租赁价款总额以月(不足一个月的不计)为单位折价费,退还承租方。对承租方农作物造成的直接损失补偿归承租方所有,对大棚等设施设备的征用补偿归出租方所有,除此范围之外的补偿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14)意向竞租方承诺:租赁期间,应合理安排农作物种植时间,掌握所种植作物的成熟期,不得在合同期满或因承租方原因提前终止合同时,因所种植的农作物成熟期等问题,不能将其及时清理,由此造成的相关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15)意向竞租方承诺:合同期满或因承租方原因提前终止时,承租方应无条件履行交接手续,并在合同到期前或收到提前终止的书面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含到期或收到通知当日)负责清理地上附属物(包括地上未成熟的附着农作物、未收获的农作物等)。承租方对出租标的、出租方交付的设施、设备等均应完整完好交回。承租方新添置的不可移动的设施、设备等均以现状交回,对在经营期间的建设等投入不要求补偿。承租方新添置的可移动设施、设备自行撤走,否则视为承租方放弃土地上的附属物及设施、设备所有权,出租方有权自行处置,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出租方提出赔偿或补偿。
(16)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政府提供的各项支农惠农政策和补贴,符合政策规定的由承租方享有。
(17)意向竞租方承诺:同意出租方对于本次租金只开具财务收据,不开具发票,如需代开发票,代开发票产生的相关税费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18)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同意按不低于出租底价对出租标的进行报价;否则,视为承租方接受出租底价,并以出租底价作为报价。
(19)意向竞租方承诺:对出租方拟定的《承包经营权租赁合同》(样本)内容无异议并遵照执行。
(二)意向竞租方资格条件
意向竞租方应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内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七、交易信息
(一)公告期
自2023年4月24日至2023年5月9日。
(二)公告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竞租方,按(5)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延长(延长周期内征集到意向竞租方数量不少于1个且该延长周期结束,本项目公告期结束),最多延长(20)个周期。
(三)报名时间
自2023年5月4日至2023年5月9日(每工作日8:00至12:00,14:30至16:30,如公告期延长,按延长公告期作相应顺延)。
(四)交易保证金的交纳要求及处理
1、交易保证金金额:人民币5,000.00元。
2、交易保证金交纳时间:意向竞租方应于报名截止日(如公告期延长,报名截止日按延长公告期作相应顺延)的16:30前,将交易保证金全额支付到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实际到达指定账户时间为准);否则视同意向竞租方自动放弃对标的的竞租,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办理报名手续。
3、交易保证金处理:
(1)意向竞租方在交纳保证金后,如非出租方或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的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有权扣除意向竞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支付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的违约金;并有权取消该意向竞租方的承租资格:
a.公告期间(含延长公告期),在出租方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竞租方已提出有效竞租申请并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单方撤回申请的。
b.公告期结束,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竞租方,该意向竞租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或未按要求签订《产权成交确认书》的。
c.公告期结束,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竞租方时,所有意向竞租方均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或参加后续竞价程序但均未报有效报价导致标的流标的。
d.竞价结束后,意向竞租方未按要求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的。
e.承租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或未按相关要求与出租方签订《承包经营权租赁合同》的。
(2)意向竞租方在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如非出租方或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的原因,承租方按要求与出租方签订《承包经营权租赁合同》后,承租方未按《承包经营权租赁合同》要求履约并且《承包经营权租赁合同》中有该违约约定时,出租方有权扣除意向竞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承租方的交易服务费用)作为违约金,并有权取消该意向竞租方的承租资格。
(3)意向竞租方发生以上(1)或(2)项下的违约行为,导致《承包经营权租赁合同》无法签订或无法履行的,出租方有权对挂牌标的进行重新挂牌。重新挂牌交易时,违约的意向竞租方不得报名参加竞租;重新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低于本次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对于没有产生成交价款的,标的底价视为标的成交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本次交易中的交易服务费用及因意向竞租方违约而重新挂牌导致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的滞纳金(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为本次挂牌交易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至重新挂牌交易付款期截止之日,滞纳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双倍计算),均由违约的意向竞租方承担,由出租方追究违约的意向竞租方的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
(4)采取协议转让的交易方式的,在承租方签订《产权成交确认书》后2个工作日内,承租方向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支付约定的交易服务费用,否则,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于承租方签订《产权成交确认书》后的次日起第3个工作日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承租方的交易服务费用。
(5)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交易方式的,在承租方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后2个工作日内,承租方向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支付约定的交易服务费用,否则,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于承租方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后的次日起第3个工作日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承租方的交易服务费用。
(6)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承包经营权租赁合同》后,交易保证金(如承租方未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则为扣除交易服务费用后的余额)作为承租方支付《承包经营权租赁合同》约定租金的一部分。
(7)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竞租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本项目意向竞租方资格审查后3个工作日内退还。
(8)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竞租方未竞得本标的且不存在以上(1)中扣除交易保证金行为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标的成交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
(五)报名地点
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或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南陵县分公司。
(六)出租文件
每套报名资料费人民币100元,不论成交与否,资料费概不退还;购买资料时,意向竞租方应向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提供相关报名资料。
(七)报名时应提交的主要资料
详见《出租文件》。
(八)交易方式
1、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竞租方,采取协议转让的交易方式。
意向竞租方应当按照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发出的《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及交易安排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报价(意向竞租方的报价不得低于出租底价,如意向竞租方的报价低于出租底价的或意向竞租方未按要求报价的视同意向竞租方接受出租底价,并以出租底价作为报价),该报价确定为本标的成交价,该意向竞租方确定为承租方。承租方应按《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及交易安排通知书》的要求签订《产权成交确认书》。
2、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竞租方,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交易方式。
确定最终成交价格及承租方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如意向竞租方采取非现场网络竞价的,则应于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到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如意向竞租方采取现场网络竞价的,则应于竞价结束后现场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
3、交易方式由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确定并另行通知。
4、加价幅度由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确定并另行通知。
(九)交易签约
承租方应于签订成交确认书(《产权成交确认书》/《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据成交确认书(《产权成交确认书》/《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确定的成交价签订《承包经营权租赁合同》。
(十)竞价规则
竞租方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www.ejy365.com)的《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e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价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租、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租。
(十一)交易时间
交易时间由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确定,并另行通知。
(十二)交易双方签订《承包经营权租赁合同》,承租方依据《承包经营权租赁合同》约定将出租标的第一个合同年度租金支付至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结算账户,承租方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八、联系方式:
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南陵县分公司
联 系 人:何经理
联系电话:18356579503
联系地址:南陵县市民服务中心西侧一楼
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联 系 人:陈经理
联系电话:0553-3117528
传 真:0553-3117971
联系地址:安徽省芜湖市渡春路1号(芜湖市人大原办公楼)
南陵县家发镇滨玉村半街组14个钢构大棚承包经营权出租项目的相关公告信息以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网站(www.ahcjnjs.com)发布的相关信息为准。
南陵县家发镇滨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2023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