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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森林公园杉林剧场经营权转让 | ||
项目法人: | 合肥印象滨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项目地址: | |
立项批文名称: | 此项目无立项批文信息 | 项目审批单位: | 此项目无立项审批单位信息 |
监督部门: |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 代理机构: |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
交易平台: | 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项目建立时间: | 2022-07-11 00:00:00 |
森林公园杉林剧场经营权转让项目公告
项目名称 |
森林公园杉林剧场经营权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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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2022BFBCJ002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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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 |
合肥印象滨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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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承诺 |
转让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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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及 竞价期限 |
1.公告期:2022年7月12日9:00始至2022年8月1日17:00止。 2.网络一次性报价期:2022年8月2日9:00至10:00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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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监督部门 |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联系方式:0551-66223530,662235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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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让标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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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 |
转让期限(年) |
转让底价(万元)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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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园杉林剧场经营权 |
6 |
50.04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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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让标的位于滨湖国家森林公园内杉林剧场,具体区域范围由意向受让方自行向转让方咨询了解确认。 2.标的范围内房屋无房产证,无土地证。标的无权属纠纷,转让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和相关证明,方便受让方办理相关证照。 3.本项目转让底价为6年的转让总价。转让期内,第一年、第二年的转让费用分别为成交价的10%,第三年、第四年的转让费用分别为成交价的15%,第五年、第六年的转让费用分别为成交价的25%。 4.本项目给予受让方免费用装修期6个月(转让期外给予),用于本项目场地的提升改造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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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费用支付及履约保证金 |
1.转让费用每6个月为一期,先支付后使用。首期运营费用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10日内(合同签订前)一次性支付,下一期运营费用须提前10日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2.履约保证金为成交价的2.5%,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10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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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用途要求 |
1.转让标的分为内场及外场两部分,根据转让方对标的所在区域整体经营业态规划要求,内场部分仅限用于大型活动演出(情景剧演出、儿童剧、红色演绎等)或承办展览、展示、团建等活动;外场部分仅限用于咖啡厅或水吧经营或文创产品、演艺衍生品销售。具体情况须由意向受让方现场踏勘时自行向转让方确认。 2.受让方在标的场地只可从事以上要求的经营范围,不得从事有碍游客参观游览的、涉及危险品的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业态。受让方经营过程中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由此造成受让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经营并导致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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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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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律规定外,均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两年内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及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未满10分的。 2.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及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0分(含10分)到15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6个月。 3.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及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5分(含15分)到20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12个月。 4.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及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20分(含20分)及以上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24个月。 (二)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及联合体竞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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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让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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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受让方应自行现场踏勘转让标的,就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转让方咨询,自行了解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凡参与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现状并认可转让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受让方于免费用装修期内对本项目场地进行提升改造,提升改造的进度须满足转让方要求。提升改造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演绎用房(面积约90平方)、建设入口用房(面积约286平方)及所有室内基础设施的提升改造,具体详见《经营权转让合同》以及本项目公告电子附件,受让方在提升改造工作中所有投入须不低于185万元(受让方须提供提升改造合同、发票、财务台账等相关材料供委托方备查)。提升改造施工结束后,转让方将对受让方提升改造投入的金额进行核算,如投入总额低于185万元,视同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终止合同、罚没受让方履约保证金并要求受让方赔偿损失。 3.合同签订后20日内,受让方须在合肥滨湖国家森林公园杉林剧场配套用房设计方案的基础上向转让方提供提升改造的施工方案,经转让方审核通过后方可执行。 4.转让标的所在区域以实际交付为准,若存在误差不调整成交金额。 5.转让期内,转让标的必须由受让方经营,未经转让方书面同意,受让方不得以转让、转包、分包、挂靠、内部承包、转租、分租、出借等任何形式转让标的经营权,否则转让方有权解除《经营权转让合同》,并按合同约定追究受让方的违约责任。 6.受让方须服从转让方在安全、卫生环保、文明创建等方面的统筹管理。 7.转让期内,受让方负责转让标的范围内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转让标的发生的水、电、通讯(网络)等相关费用,标的范围内房屋有独立水电,水电费由转让方代收。水、电、通讯(网络)等费用不提供发票,仅提供收据。 8.转让期内,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转让价款。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转让标的而导致合同解除的,受让方须无条件服从,转让价款按照实际转让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转让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9.《经营权转让合同》因受让方原因解除或期满终止时,受让方投入的装修、装潢及改造的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在合同终止10日内无偿移交给转让方,归转让方所有,转让方不予补偿或赔偿。 10.受让方为经营本项目购置的设备及配套设施须安全性能好、无污染,颜色样式须和园区景观协调,符合园区规划要求,须经转让方确认并根据现场情况在不破坏原生态环境的前提下投入使用。所有设备设施须在免费用装修期结束前完成采购安装工作并投入使用。 11.转让期内,转让标的范围内发生安全责任事故,以及由此产生的一切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全部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12.受让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维护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13.受让方须在转让方指定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占道经营,不得乱搭建、乱张贴、设置桌椅伞具、聚众打牌等破坏园容园貌的行为,不得擅目改变或增加经营项目。 14.转让期内,受让方须做到卫生日洁日清,生产污水100%回收处理,严禁将生产污水直接排放河道。 15.受让方自主开展收费经营活动,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受让方开展经营收费,经营项目必须明码标价,标识牌保证清晰,不得擅自提价或违规收费,一旦发现违规收费情况,转让方将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令受让方停业整顿,受让方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包括但不限于物价及相关部门的罚款等)责任和后果,且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罚没履约保证金。 16.受让方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园区形象,不得从事产生环境污染的经营项目,不得从事具有安全隐患的项目,不得从事含有低俗、暴力等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项目。 17.转让期内,如因政府干预、社会舆论、政策制度、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造成受让方无法经营的,转让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18.转让期内(包括提升改造期间)产生的垃圾须由受让方自行负责搬运,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19.转让期内,如遇到景区接待工作,受让方须无条件配合转让方的接待工作。 20.转让期内,受让方须经转让方同意后方可进行经营宣传。 21.转让期内,本项目经营时间为8:30至21:00,如受让方对经营时间有调整,须经转让方同意后方可执行。 22.受让方在本项目经营的商品及售价均须经转让方同意后方可销售。 23.转让期内,受让方售卖产品及产品原材料严禁出现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厂家、来路不明等情况。 24.受让方自《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10日内与转让方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 25.其他未尽事项详见《经营权转让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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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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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采用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转让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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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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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主体库登记 |
意向受让方须完成交易主体库登记申请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意向受让方为企业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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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登记 |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直接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保证金缴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实际缴纳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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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交易保证金 |
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账号如下:
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可登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4009980000)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须确保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保证金数额不足、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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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竞价 |
1.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本公告附件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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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请参见本公告电子附件《产权交易操作手册》。 2.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转让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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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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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公告发布后,成交人请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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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公告期限届满,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确定受让方后,受让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转让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转让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定《经营权转让合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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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方式 |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78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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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以成交价(6年总转让费用)为收费基数:标的成交总价在100万元及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0.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0.51%;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0.29%;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至10000万元的部分,为0.16%;超过10000万元的部分,为0.06%。交易服务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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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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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说明 |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转让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项目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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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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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踏勘 |
联系人:黄工;联系电话:0551-636632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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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库注册 |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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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刘工,联系电话:0551-66223290、66223295(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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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支持 |
400998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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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1:
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
1.本项目采取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本项目所称的网络一次性报价是指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依据相关约定通过电子竞价系统进行一次性报价,并最终确定成交人。
2.网络一次性报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3.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本次竞价活动由一次性报价期及优先权行使期组成。
5.报价流程
(1)一次性报价期内意向方可以填写己方对意向标的心理价位,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
(2)意向方在一次性报价期内可以撤回和修改己方报价。最终价格以意向方最后一次提交报价为准,修改前的报价及撤回报价为无效报价。
(3)一次性报价期一旦结束,意向方不得再修改、撤回、提交报价。一次性报价期结束后,系统将向所有意向方公开全部最终报价。意向方须谨慎报价,所报价格须合理且具有足够竞争性。意向方不得以报价填写错误、未及时提交报价等原因否认最终报价结果。
(4)如该竞价标的无优先权人,一次性报价结束后将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人,竞价结束。
(5)如该竞价标的存在优先权人,则系统进入优先权行使期:
A.如一次性报价期内有意向方报价,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了优先权,则优先权人以当前系统最高报价确定为成交人,竞价结束;如优先权人在优先权行使期内未行使优先权,则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人,竞价结束。
B.如一次性报价期内无意向方报价,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了优先权,则优先购买权人以标的底价确定为成交人。如优先权人在优先权行使期内未行使优先权,则项目流标。
(6)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优先权,不得撤回。
注: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是指最终最高报价有且仅有一人的,则确定该竞价人为成交人;如最终最高报价不少于两人的,则按照提交报价时间先后顺序,确定提交最终最高报价时间最早的竞价人为成交人。
6. 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电子竞价系统查看报价结果。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7. 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登记信息并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责任。
(1)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
(2)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3)因意向方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
8.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有权中止项目。由此产生的网络报价结果,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不予确认,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电子竞价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2)由于电子竞价系统服务器受到攻击、通讯网络故障、系统设备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延迟;
(3)因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自由竞价阶段结束时间、限时竞价阶段结束时间、优先权人行权时间等设置错误的;
(4)《合肥市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交易操作细则》规定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5)需要中止网络竞价活动的其他情形。
9.异常情况处理
如因系统故障导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未能及时暂停报价而出现报价结束的,或因系统故障导致项目信息需要重建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中止报价活动。中止报价活动时系统显示的最高报价仅为当前最高报价,非成交价格;最高报价者仅为当前最高报价的意向方。
采取中止报价活动的,待影响报价正常进行的事项消除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按照转让方要求的时间和方式继续报价或重新组织报价,规则如下:
(1)在一次性报价期出现异常的,排除异常后恢复报价,恢复报价后一次性报价期不少于1个小时。
(2)在优先权行使期内出现异常的,经优先权人书面申请可行使优先权;
(3)非上述情形的,重新组织竞价,确认成交人。
10.其他未尽事项详见《合肥市产权交易电子竞价交易规则》(合公法【2020】15号)
11.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2:
经营权转让合同
转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场地提供给乙方作为 经营使用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经营场地及其附件的地址、面积、用途、现状
1、 座落于 ,面积约 平方米,结构为 ,该经营场地用途为 。
2、场地使用用途:
第二条 :经营场地使用期限
运营场地使用期限共 年,甲方自 年 月 日起将经营场地交付乙方使用,至 年 月 日收回。
第三条:转让费用及支付时间、方式
1、首年转让费用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递增情况 : 。总转让费用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
2、转让费用每 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清首期费用,以后每期费用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 日前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全部交入甲方指定账户(开户行: ,单位: ,账号: )。款到甲方账户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效收款凭证。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转让费用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乙方。
第四条:履约保证金
1、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
2、如乙方经营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后不计息退还乙方;
3、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转让期间应承担的各项费用,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五条:场地交付
1、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转让费用后,应于 日内将场地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场地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合同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2、甲方原因推迟交付,则将经营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转让期限保持不变。
3、甲方交付场地时应保证场地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转让时另有约定的除外),《场地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并移交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甲方应保证经营场地交付乙方之前的水、电、燃气、通讯、有线/数字电视、宽带网络、卫生等相关费用应予以结清。
第六条:场地收回
1、合同期满或转让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合同期满或转让合同解除后 日内无条件将场地及附属设施、设备归还甲方。
2、乙方交还场地时应保证场地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转让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搬离属于乙方的有关设施设备及财物并保持场内建筑的完好状态,且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逾期未搬离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理,乙方不得以此为由向甲方追究法律责任和索取任何赔偿,涉及相关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3、乙方对场地的装修装饰、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无偿归甲方所有,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4、乙方同时应结清场地使用期间的水、电、燃气、通讯、有线及/或数字电视费、宽带网络费、卫生、场地、附属物及相关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费等所有费用。
5、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场地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甲方收回场地,乙方无故不予配合的,甲方单方予以收回,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第七条:场地的装修改造及维护
1、场地使用期间,乙方进行统一装修、装潢、改造,须遵守合肥市相关规定施工,工方案或装修计划书面报甲方同意并报建设规划等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并保证建筑的安全性。改造、装修、装潢工程的报建及工程完成后的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装修、装潢、改造工作及费用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擅自改动或破坏场地结构,乙方应立即恢复原状。乙方装潢和使用场地不得损坏甲方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因装修和使用场地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合同期满后或合同中途因故终止,乙方所有改造装修无偿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拆除、搬离、损毁。
2、乙方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场地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临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3、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经营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4、在场地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场地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5、甲方应保障该场地及附属设施主体结构交付时处于安全适用状态,转让期内,经营场地及附属设备设施的修缮、安全管理等工作及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对于乙方装修、装饰、改善和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义务,但非乙方原因引起的场地主体结构(基础、柱、梁、板)的维修、场地的屋顶漏水及在施工单位质保期内的维修除外。属于甲方维修范围的,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 日内组织维修,也可委托乙方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属于乙方维修范围的,乙方也应在发现后 日内组织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阻拦甲方维修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场地及附属设施设备使用过程中的日常维护、安全管理由乙方负责,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6、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场地及附属设备,因乙方原因造成毁损灭失或发生故障的,由乙方负责修理、更换或按市场价赔偿,具体方式由甲方决定;乙方拒绝的,甲方有权自行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转让费用并出具收款票据。
2、甲方应协助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场地证明等相关材料。
3、甲方对场地主体结构的安全负责,并负责场地主体结构日常的维修、维护。
4、甲方按现状提供场地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经营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在经营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场地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6、甲方应保证场地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7、合同期间,场地和土地的场地税、土地使用税由甲方依法交纳。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 转让期内,转让标的必须由乙方经营,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租赁经营或承包经营、托管经营等名义)整体转让、出借运营场地。否则视为违约,甲方可无条件收回场地,并不予任何形式的补偿。如因经营需要,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可以进行局部招商,乙方与第三人签订的相关合同截止期限不得超过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截止期限,且乙方仍应对第三人的义务向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乙方与任何第三方签署的与转让标的对应场地有关的合同,必须递交甲方备案。招商面积的租金及费用交付义务,仍由乙方承担。转让期内,因使用场地而产生的各种纠纷须由乙方自行协调解决。甲方有权对招商合同进行检查,如有违反或超出转让公告和甲方与乙方签订合同范围的条款,或拒绝接受甲方检查的,或乙方签署的招商合同未提交甲方备案的,均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的合同,无偿收回资产,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2、 乙方须服从甲方在安全、卫生环保、文明创建等方面的统筹管理。
3、 转让期内,乙方负责转让标的范围内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转让标的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绿化养护、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4、 转让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转让价款。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转让标的而导致合同解除的,转让价款按照实际转让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5、 《经营权转让合同》因乙方原因解除或期满终止时,乙方投入的装修、装潢及改造的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在合同终止10日内无偿移交给甲方,归甲方所有,甲方不予补偿或赔偿。
6、 转让标的区域范围内原有的基础设施为第三方所有,乙方成交后须自行与设施所有者协商处置。
7、 乙方为经营本项目购置的设备及配套设施须安全性能好、无污染,颜色样式须和园区景观协调,符合园区规划要求,须经甲方确认后、根据现场情况在不破坏原生态环境的基础上进行安装。乙方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在合同签订后20日内,完成设备及配套设施的安装并投入使用。
8、 转让期内,乙方经营范围内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导致的一切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9、 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自主开展收费经营活动,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10、 乙方开展经营收费,经营项目必须明码标价,标识牌保证清晰,不得擅自提价或违规收费,一旦发现违规收费情况,甲方将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令受让方停业整顿,受让方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包括但不限于物价及相关部门的罚款等)责任和后果,且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不予退还其交纳的履约保证金。
11、 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场地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12、 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甲方及上级部门对转让场地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13、 乙方须在指定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占道经营,不得乱搭建、乱张贴、设置桌椅伞具、聚众打牌等破坏园容园貌的行为;不得开展“森林公园杉林剧场经营权转让”收费范围外的经营活动。
14、 本次经营权转让合同期满后如,乙方有意继续受让的,应参加新一轮的场地经营权转让竞价招标。
15、 如因环保、政府有关部门或政策原因及因乙方无法办妥相关合法证照和行政许可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或因合同被司法机关确认无效的,产生的责任和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因甲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对乙方装修部分在进行专项评估后进行补偿。
(三)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以及转让到期合同自然解除的,乙方转让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受让时间结算转让费用及各项费用,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转让期间的基础建设及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场地的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属于乙方的装修部分补偿款为乙方所得,其他补偿款为甲方所有。
1、该场地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场地拆迁范围的。
2、因场地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场地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场地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场地,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乙方转让期间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不进行任何补偿:
1、擅自将该场地转租、转让或转借给第三人的,与他人合作经营的。
2、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转让费用达15日的。
3、欠缴各项费用达6个月租金(¥ 元)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场地主体结构的。
5、利用该场地从事违法活动的。
6、 因乙方自身原因,未能处理好邻里关系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以及有其他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
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场地,合同期限顺延。
2、甲方无故干预乙方正当经营,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须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3、转让期内,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退还剩余转让期对应的租金,并向乙方支付壹个月转让价款的违约金。
4、如因该场地的产权纠纷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场地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场地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3、转让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剩余转让期对应的租金不予退还,并向甲方支付壹个月转让价款的违约金。
4、转让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转让费用,除须补交转让费用外,每迟付一天应按 500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5、转让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场地的,除须按最后一期转让费用标准补交延迟交场地时间段内的转让费用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 500 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6、乙方转让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缴纳。
第十三条
乙方接收场地后,该处转让场地、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经营权转让期内如果发生因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则视为乙方重大违约行为,乙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特别约定
1、本标的现有及装修期间产生的垃圾,搬运及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2、如遇到景区接待工作,乙方须无条件配合接待使用。
3、乙方如开展经营宣传,需要经景区管理方同意。
4、转让期内,本项目经营时间为8:30至21:00,如乙方对经营时间有调整,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执行。
5、所有经营项目及售价须经甲方同意,售卖产品及产品原材料严禁出现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厂家、来路不明等现象。
6、甲方因为不可抗拒的因素(政府干预、社会舆论、政策制度等)造成无法经营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7、以上说明,乙方履约过程中如有不能实行,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带来的一切风险和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8、乙方于免费用装修期内对本项目场地进行提升改造,提升改造的进度须满足甲方要求。提升改造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演绎用房(面积约90平方)、建设入口用房(面积约286平方)及所有室内基础设施的提升改造。乙方在提升改造工作中所有投入须不低于185万元(乙方须提供提升改造合同、发票、财务台账等相关材料供委托方备查),改造项目如下:
序号 |
项目 |
子项 |
估算费用(元) |
费用总额 (万元) |
1 |
入口用房 |
现状改造 |
455000 |
104.9 |
2 |
顶部装饰 |
78000 |
||
3 |
地面建设 |
96000 |
||
4 |
内部装潢 |
350000 |
||
5 |
水电改造 |
20000 |
||
6 |
空调采购 |
50000 |
||
7 |
演艺用房 |
现状改造 |
280000 |
80.1 |
8 |
顶部装饰 |
184200 |
||
9 |
地面建设 |
196800 |
||
10 |
内部装潢 |
20000 |
||
11 |
水电改造 |
120000 |
||
12 |
总价 |
|
|
185 |
9、 免费用装修期结束后,甲方将对乙方提升改造投入的金额进行核算,如投入总额低于185万元,视同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罚没乙方履约保证金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10、合同签订后20日内,乙方须在合肥滨湖国家森林公园杉林剧场配套用房设计方案的基础上向转让方提供施工方案,经甲方审核通过后方可执行。
11、《经营权转让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不可移动的固定资产部分无偿归转让方所有和使用,并将场地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处理: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地点: 合肥市包河区 。
本合同一式 陆 份,其中甲方执 叁 份,乙方执 贰 份,相关部门留存 壹 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
商户安全生产责任书
为认真贯彻国家关于“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加强公司安全经营的监督管理,全面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和减少经营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司和商户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合肥印象滨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片区与****商户签订XXXX年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以明确各经营商户的安全责任。
一、商户安全责任目标
1、无重伤、死亡事故,无爆炸、环境污染事故、设备事故、生产事故、一般以上火灾事故。
2、按时参加合肥印象滨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安委会组织开展的安全教育活动。
3、无违法违章违纪行为,认真执行合肥印象滨湖旅投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4、安全环保隐患整改率100%;按要求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5、经营活动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为。
6、按要求完成合肥印象滨湖旅投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布置的安全生产工作。
7、加强运营管辖区域内治安防范措施的落实,防止发生财物被盗等各类案件。
8、加强商业经营管辖区域内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及时处理各类矛盾纠纷。
二、商户安全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商户需履行以下安全责任:
1.景区商业经营必须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为方针,坚持生产经营服从安全需要的原则,确保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2.景区经营单位应确定安全管理负责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安全工作。
3.建立安全档案,确定安全重点工作,设置安全标志,定期做好安全巡查记录,严格实行档案管理。
4.经营商户对上岗员工须进行岗前安全培训,定期组织安全学习和演练。
5.景区商户不得制造、储存、销售、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6.商业经营场所负责人应当定期向各片区安全责任人报告安全情况、如遇突发安全情况需及时上报。
7.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61号令》,在租赁合同期内,商户应当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部门手续、消防安全等安全职责,并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承租人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等安全职责。
8.商业经营场所需做到用电安全,规范使用充电设施及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严禁超负荷用电。人员离开时,应做到切断电源,进行安全检查后,确认无任何隐患后方可离开;同时不得私自改装房屋内的电气线路,不准乱挂、乱拉和乱接电源线,如有需要改装房屋线路,须书面申报至片区运营管理部批准。
9.不得擅自移动、拆除、遮挡经营区域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不得将消防设施(器材)用于其他用途,需做好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不定期自查自纠,确保消防器材配备齐全,完好,有效使用。
10.经营商户做到不定期进行经营设备、生产设备自查和维护,如有特种(经营设备、生产设备)设备、电器设备操作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按安全规范操作作业,及时排查各项安全隐患;配合并支持合肥印象滨湖旅投公司安全检查,落实隐患整改措施,做到主动向片区运营管理部反馈安全隐患信息和隐患整改信息。
11.经营商户工作人员做到在工作期间低速驾驶生产车辆在景区行驶作业,景区内禁止无证开车、禁止逆向行驶、超速行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工作人员骑行两轮电动车时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头盔,行驶中做到沿非机动车道低速慢行,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
12.景区经营场所应合法经营,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不得销售过期、变质食品及违禁物品,食品进货渠道要正规,食品制作加工售卖环境干净卫生,工作人员需持健康证上岗。
13.经营商户不得经营香烟、打火机等易引发火灾的物品;不得携带违禁物品(刀具、枪械等)、危险品(汽油)、易燃易爆物品(烟花、炮竹等)进入景区。
17.经营商户严格执行合肥印象滨湖旅投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8.景区经营商户发生的安全事故是因商户主要负责人管理不到位、工作失职等原因,给合肥印象滨湖旅投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失的,我公司有权解除合作合同,并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本责任书经双方签订后正式生效,如有违反此责任书规定事项引起任何不良后果,均由规定违反方承担所有责任,片区、商户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片区负责人签字(盖章): 商户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肥滨湖国家森林公园杉林剧场配套用房设计方案.pdf 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新系统】2022.2.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