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辽宁越秀辉山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大康及敖牛牧场奶仓保温改造工程项目采购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辽宁省
发布时间
2024/04/17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hs-jtjc-2024-189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关女士
标书截止时间2024/04/20
投标截止时间2024/04/23
公告正文
尊敬的供应商:
辽宁越秀辉山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采购人”)作为主体,为下属各子公司组织进行大康及敖牛牧场奶仓保温改造工程项目竞争性谈判(磋商)采购工作。现将采购相关事宜公布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采购主体:辽宁越秀辉山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项目名称:大康及敖牛牧场奶仓保温改造工程项目
(三)项目地点:大康牧场位于沈阳市法库县三面船大康堡子村;敖牛牧场位于沈阳市法库县大孤家子敖牛堡村;
(四)项目编号:HS-JTJC-2024-189 
(五)采购需求:
序号
服务名称
服务要求
服务地点
(不可偏离)
服务期限
(不可负偏离)
备注
1
大康及敖牛牧场奶仓保温改造工程项目
大康及敖牛牧场奶仓保温改造,详见第一章采购需求及响应人须知
大康牧场位于沈阳市法库县三面船大康堡子村;敖牛牧场位于沈阳市法库县大孤家子敖牛堡村
20日历日,具体进场日期以采购人通知为准。

其他
要求

1.结算方式:预付款30%,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支付至总款项的95%,剩余总款项的5%为本项目质保金,付款前需提供与付款金额等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可负偏离)。
2.服务标准:满足采购人及技术方案要求。(不可偏离)
3.发票要求:增值税普通发票(包含拆卸费、安装费、运输费、服务费、设备调试费、设备维护费、税费等一切相关费用)。(不可偏离)
4.详细采购信息待报名通过后同采购文件一并发送。

(六)项目环节:本项目共设1个包,不得拆分响应。
(七)成交家数:本项目选择1家供应商。
(八)技术要求:详见第一章采购需求及响应人须知
(九)质保金:本合同质保金为合同总价款金额的5%,质保期为1年。
二、响应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一)供应商必须符合如下资格条件:
1.供应商必须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的企业法人;
2.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及健全的财务制度;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报价。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四)截至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经“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三、现场考察
不统一组织踏勘,响应人须持供应商踏勘登记表(格式16)自行对现场及周边环境进行考察。响应人应对由踏勘现场而造成的死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损害以及任何其他损失、损害和引起的费用和开支承担责任。
踏勘联系人:赵经理13936531016
四、采购前答疑会
本项目不召开采购前答疑会。
五、采购文件获取
(一)获取时间:2024年4月16日至2024年4月20日,每天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北京时间)
(二)获取采购文件方式:领取电子采购文件。
(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须提供以下材料扫描件(加盖印鉴):
1.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证书;
2.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信用中国网页截图;
注:以上报名资料发送至电子邮箱:guan.ying@yuexiu.com,格式要求:邮件主题须为“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响应人简称)+报名日期”,如:“HS-JTJC-2022-014安保服务采购项目(沈阳明远)20220226”
六、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
(一)截止时间:2024年4月23日17时00分(北京时间)。
(二)递交地点: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111号甲越秀辉山大厦。
七、采购人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关女士(招采相关)
电    话:13624214028
联 系 人:赵先生(业务相关)
电    话:13936531016
电子邮箱:guan.ying@yuexiu.com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111号甲越秀辉山大厦
八、投诉联系方式
联 系 人:路经理
电    话:13998822496
电子邮箱:sycgb.sp@yuexiu.com
九、其他
(一)履约保证金:合同金额的5%。
(二)不论评审结果如何,响应人应承担所有与本次采购活动有关的费用。
(三)采购人有权视实际情况要求响应人对响应文件进行澄清。
(四)其它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五)采购人对本次竞争采购活动及其相关文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拥有最终解释权。
 
 
 
 
采购主体:辽宁越秀辉山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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