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南七中心检验设备采购
金额
-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23/05/23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合肥蜀山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货物类-竞争性磋商-20231114 版
南七中心检验设备采购
2023BTSWN01126
招 标 文 件
公开·公平·公正
招 标 人:蜀山区南七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招标代理机构:合肥蜀山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日 期:2023 年 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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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3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8
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 附录 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15 附录 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16 附录 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17 附录 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18 附录 5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要求)............................................................................................................19 投标人须知正文修改一览表.......................................................................................................................... 20 二、投标人须知正文...................................................................................................................................... 21
第三章 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有效价格)................................................................................................ 34
一、评标办法前附表...................................................................................................................................... 34 二、评标办法正文.......................................................................................................................................... 38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42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42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56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62
第五章 供货要求.............................................................................................................................................. 71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75
投标文件 (商务及技术文件).....................................................................................................................75 投标文件 (报价文件).................................................................................................................................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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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招标公告
南七中心检验设备采购竞争性磋商公告(电子招标投标)
1.招标条件
1.1 项目名称:南七中心检验设备采购
1.2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
1.3 批文名称及编号:/
1.4 招标人:蜀山区南七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5 项目业主:蜀山区南七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6 资金来源:财政拨款
1.7 项目出资比例:100%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招标项目名称:南七中心检验设备采购
2.2 招标项目编号:2023BTSWN01126
2.3 标段划分:本招标项目共 1 个标段
2.4 招标项目标段编号:2023BTSWN01126
2.5 建设地点:合肥市蜀山区
2.6 建设规模:南七中心检验设备采购,详见招标文件 2.7 合同估算价:16.5 万元
2.8 招标范围:南七中心检验设备采购,详见招标文件 2.9 交货及安装地点:合肥市蜀山区,招标人指定地点 2.10 交货及安装周期:合同签订后 30 个日历日
2.11 项目类别: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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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其他:/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资质要求:投标人具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二类 备案凭证。
3.2 业绩要求:/
3.3 财务要求:/
3.4 投标人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 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
(1)开标日前(含当日)6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10 分;
(2)开标日前(含当日)12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15 分;
(3)开标日前(含当日)18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20 分;
(4)开标日前(含当日)24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25 分。
3.5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6 其他要求:/。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获取时间:2023 年 05 月 24 日 00:00 至 2023 年 06 月 06 日 09:30。
4.2 获取方式:
(1)潜在投标人须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以 下简称“电子服务系统”)查阅磋商文件。首次登录须持有与电子服务系 统兼容的数字证书,详情参见电子服务系统办事指南。
(2)潜在投标人查阅招标文件后,如参与投标,则须按本条第 4.1 款规定的磋商文件获取时间内通过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 完成投标信息的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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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招标文件费用支付方式:采用网上支付。
(4)磋商文件获取过程中有任何疑问,请在工作时间(9:00-17:30,节假日休息)拨打技术支持热线(非项目咨询):4009980000。项目 咨询请拨打电话:0551-65597296。
4.3 磋商文件价格:每套人民币 400 元整,磋商文件售后不退 5.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 2023 年 06 月 06 日 09 时 30 分,投标人 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递交电子投标 文件。
6.开标时间及地点
6.1 开标时间:2023 年 06 月 06 日 09 时 30 分
6.2 开标地点:1 楼 3 号评标室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官网上发布。
8. 联系方式
8.1 招标人
招标人:蜀山区南七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地 址:合肥市蜀山区丁香路丁香家园 1 期 1 幢
邮 编:230031
联系人:杜爽
电 话:13721062852
8.2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合肥蜀山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蜀山区井岗路 1100 号蜀山区人民检察院北楼(井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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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万泽路交口向西 100 米)一楼
邮 编:230031
联系人:罗工
电 话:0551-65597296
8.3 电子交易系统
电子交易系统名称: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
电子交易系统电话:400 998 0000
8.4 电子服务系统
电子服务系统名称: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电子服务系统电话:0551-12345
8.5 招标监督管理机构
招标监督管理机构:合肥市蜀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地址:合肥市蜀山区樊洼路 52 号民生大厦 6 楼
电话:0551-65121006
9.其他事项说明
9.1 投标人应合理安排招标文件获取时间,特别是网络速度慢的地区 防止在系统关闭前网络拥堵无法操作。如果因计算机及网络故障造成无法 完成招标文件获取,责任自负。
9.2 投标人项目咨询,请在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2:00,14:30-17:30,节假日休息)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联系人联系。
9.3 本项目实施全流程电子化交易,进行网上招标,投标文件实施网 上远程解密,投标人无需前往招标现场。
10.投标保证金账户(如采用银行转账或银行电汇形式递交的,请选择以 下任何一家银行递交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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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简称:1 标段
户名:合肥蜀山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76690188001366923
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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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1.2 | 招标人 | 见招标公告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见招标公告 |
1.1.4 | 招标项目名称 | 见招标公告 |
1.1.5 | 建设地点 | 见招标公告 |
1.1.6 | 项目名称 | 见招标公告中的“项目名称” |
1.2.1 | 资金来源 | 见招标公告 |
1.2.2 | 出资比例 | 见招标公告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见招标公告 |
1.3.2 | 交货及安装周期 | 见招标公告 |
1.3.3 | 交货及安装地点 | 见招标公告 |
1.3.4 | 技术性能指标 | 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1)资质要求:见附录 1 (2)财务要求:见附录 2 (3)业绩要求:见附录 3 (4)信誉要求:见附录 4 (5)其他要求:见附录 5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 标 | 见招标公告 备注: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对本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有 异议的,应由联合体成员方共同或联合体牵头人按相关规定提 出。 |
1.4.3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 其他关联关系 | / |
1.4.4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 其他不良状况或不 良信用记录 | 投标人被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屋建筑和市 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部门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限制本次招标项目工程所在地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所在地承接 新的项目且在限制期内。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投标人自行踏勘 □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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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
1.10.2 | 投标人在投标预备 会前提出问题 | 时间:/ |
形式:/ | ||
1.11.1 | 分包 | ☑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 |
1.12.1 |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 |
1.12.3 | 其他可以被接受的 技术支持资料 | / |
1.12.4 | 偏差 | ☑不允许 □允许,偏差范围: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 最高项数: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 他资料 | □图纸,获取说明详见本章 10.1.1□技术规范书 □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 标文件 | 时间:2023 年 5 月 31 日 17 时 00 分前 |
形式:相关澄清要求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提交 |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 的形式 | 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出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 标文件澄清 | 所有潜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有义务在电子服务系统自行 查询,无需回复确认。 |
2.3.1 | 招标文件修改发 出的形式 | 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出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 标文件修改 | 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布修改文件的,所有潜在投标人在投标截 止时间前有义务在电子服务系统自行查询,无需回复确认。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 他资料 | / |
3.2.1 |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 方法 | 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 □简易计税方法 发票类型: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 增值税税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3.2.4 | 最高投标限价 | □无 ☑有,最高投标限价 16.5 万元 □有,与招标文件同步在电子服务系统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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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3.2.5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 求 | 1、投标人的报价应包含所投货物的供货、包装运输及保险、安 装、调试、考核验收、培训、交付后约定期限内免费维修保养 服务、税费等所有工作和应有费用。 2、本项目实施全流程电子化交易,进行网上磋商,投标文件实 施网上远程解密,投标人无需前往磋商现场解密及多轮报价。3、为提高评标效率,在招标内容无实质性变更及重大调整的前 提下,原则上以报价文件投标函(含报价)中的投标总报价作 为投标人最终投标报价,不再进行多轮报价。 4、在遇到招标内容有实质性变更及重大调整的情况下,评标委 员会将按网上开评标系统中投标人解密界面的投标人顺序分别 与有效投标人就供货内容、供货数量、供货方案、价格构成或 报价要求等内容进行磋商。因投标人未登录系统或联系不上等 自身原因未能参加磋商的,视同其退出磋商,放弃投标资格。磋商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所有参与磋商的有效投标人 在规定时间(一般为 15 分钟)内提交最终投标报价。如果评标 委员会未能与投标人就最终投标报价达成共识的,可以要求投 标人进行更多轮最终投标报价,在已经谈妥的招标内容无实质 性变更及重大调整的前提下,投标人下一轮的最终投标报价不 得高于上一轮的最终投标报价。评标委员会始终无法与投标人 就最终投标报价达成共识的,评标委员会有权对本项目作流标 处理。 5、进行多轮报价的,以最后一轮提交的最终投标报价为定标及 中标依据。 |
3.3.1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90 日 |
3.4.1 | 投标保证金 | 不收取 |
3.6.1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 投标方案 | ☑不允许 □允许:/ |
3.7.4 | 非加密投标文件递 交 | 是否接受非加密投标文件递交: ☑不接受 □接受,递交方式如下: 非加密投标文件由投标人自行确定是否递交。 如递交,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开标地点递交,并提供以下证 明材料,否则招标人不予接收。 (1)法定代表人亲自递交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委托代理人递交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有 效身份证件。 非加密投标文件介质:光盘或 U 盘 |
4.1.2 | 非加密投标文件及 银行保函密封和标 记要求 | 非加密投标文件封套: 投标人地址: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投标文件 (非加密投标文件)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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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银行保函封套: 投标人地址: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投标文件 (银行保函)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 ||
4.2.2 | 递交非加密投标文 件及银行保函地点 | 同开标地点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 □是,退还安排: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见招标公告 备注:投标人可以在线解密投标文件,无须现场参加开标。 |
5.2 | 开标程序 | (3)解密时间: 30 分钟(以电子交易系统解密倒计时为准);(5)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及其他内容。 多标段开标顺序:/(适用于多标段项目)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依法组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依法确定。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 标候选人的人数 | 不超过 3 个 |
7.1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 介及期限 | 公示媒介: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公示期限:不少于 3 日 |
7.4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 会确定中标人 | ☑是□否 |
7.5 | 中标通知书发出的 形式 | □书面☑数据电文 特别提醒: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中标人 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即视为送达。 投标人应主动 登录电子交易系统查询,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不承担投标人 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引发的相关责任。 |
7.6 | 中标结果公示媒介 | 公示媒介: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
7.7.1 | 履约保证金 | 不收取 |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招标文件获取与通知 | ||
10.1.1 | 图纸获取说明 | 本项目的图纸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布,投标人应自行下载。投 标人应当及时登录电子服务系统查看。 |
10.1.2 | 获取与查看通知 | 本项目的招标文件、最高投标限价、澄清及修改等相关资料均 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布,投标人应自行下载。投标人应当及时 登录电子系统查看 |
10.1.3 | 电子招标 | 本项目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 |
10.2 | 投标所需资料 | (1)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以及电子交易系统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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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使用说明编制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电子交易系统。 (2)投标人应及时查看上传的相关资料,如出现上传的相应投 标资料不全、模糊不清、超出有效期等情况,评标委员会将作 出对投标人不利的认定,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 担。 (3)投标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安 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注册建造师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书等证书证件应在有效期内,若法律法规或发证机构或相关主 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相 关证明材料,或经询标被评标委员会认定符合相关规定的,评 标委员会应予以认可。 (4)以上资料具体以第三章“评标办法”和第六章“投标文件 格式”要求为准。 | ||||||||||||||||||
10.3 | 评标过程中的澄 清、说明或补正 | (1)评标委员会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将需要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内容以询标函的形式发送给投标人,投标人应安排专人登录电 子交易系统并保持在线状态,以便及时接收评标委员会可能发 出的询标函。 (2)因投标人未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导致无法及时接收询标函(远程网上询标)或未在规定时间内(从评标委员会发起远程 网上询标至询标结束原则上为 15 分钟,具体时间要求以评标委 员会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出的网上询标函为准)按评标委员会 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内容的视同投标人放弃澄清、说明 或补正内容的权利,评标委员会可按对投标人不利的解释进行 判定。 | ||||||||||||||||
10.4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1)金额: □免收 □定额收取:人民币 元 ☑按下列标准收取:以中标价为计算基数,分标段按以下收费 标准收取,不足 4000 元的,按 4000 元收取。 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
注:招标代理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货物类 项目中标金额为 400 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费额如下:100 万元×1.2%=1.2 万元 (400-100)万元×0.88%=2.64 万元 合计收费=1.2+2.64=3.84(万元) (2)支付方式:转账/电汇 (3)收取单位:合肥蜀山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4)缴纳时间:中标结果公告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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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0.5 | 投标专用章的效力 | 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加盖单位章的,投标人必须加盖投标人单 位章。在有授权文件表明投标专用章法律效力等同于投标人单 位章的情况下,可以加盖投标专用章,否则将导致投标无效。 |
10.6 | 其他 | (1)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人业绩、投标人资质等证明资料承 担缔约过失责任和法律责任。若投诉人或举报人对前述资料或 证明资料存在争议,进行有效投诉或举报,被投诉人、被举报 人应当主动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举证,提供 有关证明资料的原件;拒不配合执法机构调查,且未在规定期 限内举证、提供证明资料原件的,执法机构(合肥市公共资源 交易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理。 (2)招标人和中标人未履行下述义务的,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 监督管理局将依法对招标人和中标人进行处理,追究相关责任:①中标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若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或签订合同,招标人 有权取消中标人中标资格,并将相关违约行为报送监管部门,实施信用惩戒; ②合同签订后,中标人存在规定时间内不组织人员进场开工、不履行供货安装义务等情况,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违 约责任,同时将相关违约行为报送监管部门处理; ③中标人中标后被监管部门查实存在违法行为,不满足中标条 件的,由招标人取消中标资格,并做好项目后续工作; ④中标人在中标项目发生投诉、信访举报案件、履约存在争议 时,拒绝协助配合执法部门调查案件的,招标人可以取消其中 标资格或解除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3)异议提交方式(任选一种):①现场递交;②通过电子交 易系统递交。 |
10.7 | 同义词语 |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等章节中“买方”和“卖方”,等同于招标投标阶段的“招标人”和“投标人/中标人” |
10.8 | 解释权 | (1)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2)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 排顺序在后者为准; (3)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 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 序解释; (4)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 定,按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 后顺序解释; (5)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
10.9 | 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9.1 | 付款方式 | 安装、调试并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 |
10.9.2 | 免费质保期 | 终验合格后交付之日起两年。 |
10.9.3 | 社保证明材料(如要求) | 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的社保证明材料为下述形式之一(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扫描件): (1)社保局官方网站查询的缴费记录截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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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2)社保局的书面证明材料; (3)经投标人委托的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与投标人有直 接隶属关系的机构可以代缴社保,但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经 评标委员会确认。 (4)参与投标的院校,社保证明可以用以下任意一种:①加盖投标人公章的教师证(须为本单位人员); ②医保证明材料。 (5)其他经评标委员会认可的证明材料。 (6)法定代表人参与项目的,无需提供社保证明材料,提供身 份证明材料即可。 | ||
10.9.4 | 中标候选人公示 内容 | 本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中将对中标候选人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 可的以下内容进行公示: (1)拟任项目负责人(如有):项目负责人姓名及注册建造师 证书编号; (2)项目负责人业绩(如有,含资格评审业绩和商务评分业绩):项目名称; (3)投标人业绩(如有,含资格评审业绩和商务评分业绩):项目名称; (4)采用第二类形式的投标保证金扫描件。 |
10.9.5 | 特别提示 | 1.因电子服务系统或电子交易系统出现软件设计或功能缺陷、运行异常等情况,可能影响招投标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招 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权中止或终止招投标活动,招投标 各 方免责。 2.投标人投标文件中填报人员及投标人按招标文件提出的最低 要求填报派驻投标标段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经招标人审核 不得进行更换。除非招标文件另有约定,投标人派驻投标标段 的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均应为投标单位在职人 员(不含外聘人员、返聘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否则招标人有 权取消其中标资格。 3.唱标信息内容与投标函中不一致的,以投标函中内容为准。4.为有助于投标人选择投标产品,如供货要求中提供了推荐品 牌(或型号)、参考品牌(或型号)等,上述品牌(或型号)仅 供参考,并无限制性,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 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采用其他品牌(或型 号)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技术条款偏差表》中注明并提供有关 技术性能指标证明资料等供评标委员会评审,未在《技术条款 偏差表》中注明且未提供有关技术性能指标证明资料,或经评 标委员会评审未通过的,中标后只能从招标人推荐(或参考)品牌中进行选择,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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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投标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生产/制造许可证及其他要求 |
1.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2.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见招标公告要求)、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如要求)。3.具有有效的生产/制造许可证(如要求)。 |
注:投标人应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如要求)、生产/制造许可证(如要求)
等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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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财务要求 |
☑无需提供 □需提供以下材料: 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 表、财务情况说明书、…… |
注:证明材料的扫描件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证明满足评审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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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业绩要求 |
业绩要求见招标公告要求。 |
注:
1.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业绩证明资料:
(1)合同;
(2)供货完毕并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如验收证书或买方开具的证明等)。
2.业绩合同可提供包含甲乙方、项目名称、合同总金额、合同签订时间、合同供货范围、合同 签字盖章页等关键内容的关键页的扫描件。
3.以上涉及到的材料扫描件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均未能明确反映出招标文件 所要求的内容的(如合同总金额等),应另附买方(或合同甲方)出具的证明资料予以明确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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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信誉要求 |
投标人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 不良行为记录;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1)开标日前(含当日)6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10 分; (2)开标日前(含当日)12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15 分; (3)开标日前(含当日)18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20 分; (4)开标日前(含当日)24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25 分。 |
注:投标人在投标函中承诺,不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投标人承诺与实际不符,将视为投
标人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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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5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要求)
其他要求 |
1.项目负责人资格、业绩要求:见招标公告要求。 2.本地化服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如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人员社保证明的,材料提供形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注:
1.投标文件中提供项目负责人资格证书扫描件和社保证明材料;
2.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项目负责人业绩证明资料:
(1)合同;
(2)供货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如验收证书或买方开具的证明等)。
2.1业绩合同可提供包含甲乙方、项目名称、合同总金额、合同签订时间、合同供货范围、合 同签字盖章页等关键内容的关键页的扫描件;
2.2以上涉及到的材料扫描件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均未能明确反映出招标文 件所要求的内容的(如合同总金额、项目负责人名称等),应另附买方(或合同甲方)出具的证明 资料予以明确说明。
3.在投标函中承诺:本项目拟派项目经理不得有在建项目,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 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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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须知正文修改一览表
投标人须知正文条款内容修改如下:
条款 编号 | 示范文本中条款内容 | 修改后条款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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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标人须知正文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项目名称:即招标项目所属的工程建设项目,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交货及安装周期、交货及安装地点和技术性能指标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交货及安装周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交货及安装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 技术性能指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为代理经销商的,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可包含对制造商的资质要求,对投标人的业绩要
求可包含对投标货物的业绩要求。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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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 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
件应被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 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1.4.3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与本标段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关系:(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6)为本项目的监理人,或者与本项目的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7)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8)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
(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0)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1)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4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被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 督部门暂停或取消本次招标项目工程所在地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所在地的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安
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且处于有效期内;
(2)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近三年内(自投标截止之日向前追溯 3 年,下同)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以相关行 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但前述行政处罚已完成信用修
复的,自行政处罚作出机关或信用修复主管部门同意修复之日起满一年的,不受三年期限限制;(5)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 单;
(6)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7)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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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9)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 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招标 人不得组织单个或部分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项目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 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9.5 无论投标人是否到项目现场实地踏勘,中标后签订合同时和履约过程中,投标人不得以 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或现场情况与招标文件描述不一致等为由,提出任何形式的增加合同价款或索 赔的要求。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 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 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时间和形式 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1.11.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货物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非主体货物外,其他 工作不得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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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就分包项目向 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2 响应和偏差
1.12.1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 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货物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支持资料及 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1.12.3 投标文件中应针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中列明的技术要求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技术支持资 料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的其他形式
为准,不符合前述要求的,视为无技术支持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
1.12.4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了可以偏差的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的,偏差应当符合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规定的偏差范围和最高项数,超出偏差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的投标将被否决。
1.12.5 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全部偏差,均应在投标文件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中列明,除列明 的内容外,视为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供货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 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 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
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 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5 日,且澄清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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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 到该澄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 的时间后提出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 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5 日,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 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 收到该修改。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 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商务及技术文件:
(1)投标函(不含报价);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6)资格审查资料;
(7)投标货物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8)技术支持资料;
(9)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0)安装方案;
(11)信用评价等级承诺(如有);
(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报价文件:
(1)投标函(含报价);
(2)分项报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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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 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4)目所指的 投标保证金。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 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分项 报价表。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本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 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投标报价;如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 价之中。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分项报价 表”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90 日。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 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
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
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境内投
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
开户证明。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均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人如果按本 章第 3.3.3 项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5 日内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 金,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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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形式递交的,招标人应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且退还至投标人的基本 账户。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 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注:如投标保证金采用第二类、第三类形式,出现以上情形的,由受益人向开立人申请索赔。
3.4.5 投标人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如出现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3.4.4 项所列情形以及招标文件所列其他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的,提供担保的 银行、担保机构将无条件支付招标人保函所列的全部投标保证金金额,该支付行为视同投标保证金 不予退还。
3.4.6 投标人采用虚假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除依法承担弄虚作 假、骗取中标的法律责任外,仍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承担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民事责任,其承担 方式为限时足额缴纳招标文件所列全部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发出追缴通知 后的规定缴纳时间内不能足额支付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将依法提起诉讼追缴,招 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因此发生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均由投标人承担。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要求提供资格审查资料,内容及格式见第六章“投标 文件格式”要求。
3.5.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资格审查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3 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 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若在签订合同前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 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上述弄虚作假行为上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作为 不良记录记入交易主体信用信息。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 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 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 或两个以上供货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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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的组成部分。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交货及安装周期、投标有效期、供货要求、招标范围等实 质性内容作出响应。投标文件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 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3 投标文件的制作应满足以下规定:
(1)投标文件由投标人使用电子交易系统提供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投标文 件制作工具”可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下载。
(2)在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盖单位章和(或)签字处,投标人应加盖投标人单位 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章。联合体投标的,除联合体协议书外,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 子印章/电子签名章。
(3)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投标人应对投标文件进行文件加密,形成加密的投标文件。采用 数字证书加密的,加密时投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均只能使用同一把数字证书进行加密,否则引起的解 密失败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投标文件制作的具体方法详见“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的帮助文档。
3.7.4 电子交易系统生成加密投标文件时,同时生成非加密投标文件,作为加密投标文件无法 解密、导入时的补救措施。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递交非加密投标文件。
3.7.5 因投标人自身原因而导致投标文件(指解密后的投标文件或启用补救措施下的非加密投 标文件)无法导入电子交易系统电子开标、评标系统,该投标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 导致的全部责任。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加密(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要求制作并加密,未按要求加密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 收。
4.1.2 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投标人提供非加密投标文件(与加密的投标文件为同时生 成的版本),则非加密投标文件应当单独密封包装在一个封套中。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银行保函原件应密封在单独的封套中。
非加密投标文件及银行保函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非加密投标文件及银行保函未按规定封装或加写标记,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未被开启或提 前开启的责任。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当在第一章“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加密投标文件在电子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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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上传。
4.2.2 投标人递交非加密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招标人收到非加密投标文件 后由投标人代表登记或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以接收到电子签收凭证为准),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加密或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应当拒收。
4.2.5 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递交非加密投标文件,投标人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 的非加密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接收,但不影响其已按招标文件要求从电子交易系统递交的加密投 标文件的有效性。未从电子交易系统递交加密投标文件的,投标人递交的非加密投标文件将被视为 无效。
4.2.6 投标人在本章第 5.2 款规定的解密开始规定时间(以电子交易系统解密倒计时为准)内 完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未能成功解密的投标人,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使用非加密投标文件 作为备份,并且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到达开标现场并递交非加密投标文件,则可导入非加密 投标文件继续开标。若电子交易系统识别出非加密投标文件和加密投标文件识别码不一致,电子交 易系统将拒绝导入。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投 标人对加密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应在电子交易系统直接进行撤回操作;投标人对加密投标文件进 行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应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成完整的投标文件,并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规定进行编制、加密和递交。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非加密投标文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书面通知 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公开开标,所 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准时参加。
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 标结果。
5.2 开标程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投标文件递交的投标人名称;(2)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非加密投标文件及银行保函原件的密封情况(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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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完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 作;
(4)招标人完成解密工作,导入并读取所有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或招标人成功导入现场递 交的非加密投标文件;
(5)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及其他内容;
(6)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过程中提出;招标人当场对异议作出答复,并记入开标记 录。异议与答复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 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 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 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 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 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合同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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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依法公示 中标候选人。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 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 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排名第一 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 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 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 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 中标结果公示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依法公示中 标结果。
7.7 履约保证金
7.7.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 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 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 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7.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7.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 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 签订合同
7.8.1 中标人和招标人应在投标有效期内以及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 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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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8.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 责任。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 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 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 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 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 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9.5.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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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投诉受理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5.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人
须知第 2.4 款、第 5.3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9.5.1 项
规定的期限内。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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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有效价格)
一、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1 | 评标办法 | 中标候选人排 序方法 | 见本章评标办法正文 |
评标的先后顺 序 | / | ||
最多可中标段 数量 | / | ||
2.2.1 | 分值构成 |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 (1)商务部分: 48 分 (2)技术部分:2 分 (3)投标报价: 50 分 |
2.2.2 | 评标基准 价计算 | 价格分评标基 准价计算 |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价格分评标基准价计算:最低评标价作为评标基准价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对价格分评标基准价进行复核,存在计算错误的应予以修正并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除此之外,价格分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 化。 |
合理性得分评 标基准价计算 | 1、确定评标价平均值 当有效投标人数量不少于 5 家时,则去掉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 低价,取其他投标函文字报价进行算术平均得出平均值;当有效投 标人数量不足 5 家时,则直接取全部投标函文字报价进行算术平均 得出平均值。 2、确定合理性得分评标基准价 合理性得分评标基准价=评标价平均值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对合理性得分评标基准价进行复 核,存在计算错误的应予以修正并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除此之 外,合理性得分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 素发生变化。 |
(1)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标准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形式评审 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资质证书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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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证书颁发等单位提供的变更说明 | |||
签字盖章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3 项规定 | ||
投标文件格式 | (1)商务及技术文件电子文件可以正常读取; (2)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关键字迹清晰可辨 | ||
联合体投标人 | 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方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 ||
备选投标方案 | 除招标文件明确允许备选投标方案外,投标人不得提交备选投标方 案 | ||
未出现异常情 形 | 不同投标人未出现使用相同的机器识别码进行投标的情形 | ||
2.1.2 | 资格评审 标准 | 营业执照(事业 单位法人证书)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规定,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 |
资质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投标货物制造 商的资质要求(如有)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生产/制造许可 证(如有) | 具备有效的生产/制造许可证 | ||
财务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投标人业绩要 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投标货物的业 绩要求(如有)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信誉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联合体投标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 | ||
不存在禁止投 标的情形 |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或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 种情形 | ||
2.1.3 | 响应性评 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
交货及安装周 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 ||
交货及安装地 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 ||
技术性能指标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4 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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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义务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1 项规定和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 式”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
投标货物及技 术服务和质保 期服务 | 符合第五章“供货要求”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
技术支持资料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3 项规定 | ||
其他实质性要 求 | 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其他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
(2)报价文件初步评审标准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形式评审 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资质证书一致 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证书颁发等单位提供的变更说明 |
投标文件格式 | (1)报价文件电子文件可以正常读取; (2)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关键字迹 清晰可辨 | ||
备选投标方案 | 除招标文件明确允许备选投标方案外,投标人不得提交 备选投标方案 | ||
签字盖章 | 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 ||
未出现异常情形 | 不同投标人未出现使用相同的机器识别码进行投标 | ||
2.1.3 | 响应性评 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
投标报价 | (1)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如 有); (2)投标报价的大写数值能确定具体数值,未出现数 量级错误、报价金额单位错误; (3)同一投标人未递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但 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 ||
其它情形 | (1)投标文件中不得存在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它实质 性条件;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
(3)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因素 权重分值 | 评分标准 | |
2.2.3 (1) | 商务评分标 准 | 技术参数及要 求 | 48 分 | 评委会根据投标人所投产品对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及要 求的响应性进行评审:“★”条款每满足一项得 8 分。注:以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及采购需求中要求提供的 证明材料等作为评审依据。 |
2.2.3 (2) | 技术评分标 准 | 售后服务能 力、措施 | 2 分 | 根据售后的响应时间、故障修复时间、巡检次数及巡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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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段售后服务的保障措施、质保时间等方面,评审时 按各投标响应横向分析比较、评议、综合打分。 优秀 的得 2, 良好的得 1.5 分,一般的得 1.分,较差或者 未提供的不得分。 | ||||
2.2.3 (3) | 投标报价评 分标准 | 价格分 | 50 分 | 投标人评标价等于价格分评标基准价的,其评标价价格 分得分为满分。其他评标价对应价格分得分统一按照下 列公式计算:评标价价格分得分=(价格分评标基准价/ 评标价)×价格分权重分值。 |
合理性得分 | 0 分 | 1、评标价合理性的偏差率计算 偏差率=100%×(投标人评标价-合理性得分评标基 准价)/合理性得分评标基准价 偏差率保留两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 入”),即为*.**%。 2、合理性得分计算 ①当投标人评标价>合理性得分评标基准价,评标 价合理性得分=合理性得分权重分值-偏差率*100*E1 ②当投标人评标价≤合理性得分评标基准价,评标 价合理性得分=合理性得分权重分值+偏差率*100*E2 本项目E1=0.5,E2=0.2。 当评标价得分为负时,均按0分计算。评标价得分保 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三位“四舍五入”。 |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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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评标办法正文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有效价格),即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 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
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技术得分高的优先;如果技术得分也相等,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文件投票,
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本次评标的先后顺序及最多可中标段数量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投标人使用相同的项目负责人
或主要人员投多个标段的,最多只能中一个标段。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标段个数已达到最多
允许中标的标段个数的投标人,在后续标段不再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但仍参与评审。
评标结束后如有某标段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发生变化的情况,不影响其他标段排序。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商务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技术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评分标准
(1)商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技术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评标程序
3.1 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2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商务及技术文件进 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2 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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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本项目实施全流程电子化交易,进行网上磋商,招标文件实施网上远程解密,投标人无 需前往磋商现场。为保证磋商活动顺利进行,投标人应安排专人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上招投标系统并保持在线状态。
3.2.2 为提高评标效率,在招标内容无实质性变更及重大调整的前提下,原则上以报价文件投 标函(含报价)中的投标总报价作为投标人最终投标报价,不再进行多轮报价。
3.2.3 在遇到招标内容有实质性变更及重大调整的情况下,评标委员会将按网上开评标系统中 投标人解密界面的投标人顺序分别与有效投标人就供货内容、供货数量、供货方案、价格构成或报 价要求等内容进行磋商。因投标人未登录系统或联系不上等自身原因未能参加磋商的,视同其退出 磋商,放弃投标资格。磋商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所有参与磋商的有效投标人在规定时间(一 般为 15 分钟)内提交最终投标报价。如果评标委员会未能与投标人就最终投标报价达成共识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行更多轮最终投标报价,在已经谈妥的招标内容无实质性变更及重大调整的前提 下,投标人下一轮的最终投标报价不得高于上一轮的最终投标报价。评标委员会始终无法与投标人 就最终投标报价达成共识的,评标委员会有权对本项目作流标处理。
3.2.4 进行多轮报价的,以最后一轮提交的最终投标报价为定标及中标依据。
3.2.5 如果有效投标人的最终投标报价出现两家或两家以上相同者,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文 件投票,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3.3 报价文件初步评审
3.3.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款、第 2.1.3 款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报价文件进行评审。有一 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3.2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 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3)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 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投标报价;
(4)如果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
3.3.3 投标人投标报价明显缺乏竞争性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3.4 详细评审
3.4.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评 标委员会成员总数为 5 人时,投标人本章第 2.2.3 项第(1)~(3)目的得分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 打分平均值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为 7 人及以上时,投标人本章第 2.2.3 项第(1)~(3)目 规定的得分以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打分平均值确定。
(1)按本章第 2.2.3(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部分计算出得分 A;(2)按本章第 2.2.3(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部分计算出得分 B;39 /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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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按本章第 2.2.3(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 C。
3.4.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4.3 投标人得分=A+B+C。
3.4.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 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
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3.5 否决投标的其他情形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
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
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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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提供虚假的项目经理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6 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6.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 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
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6.2 投标人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澄清、说明或补正且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 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6.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在线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在规定的 时间内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 评标结果
3.7.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 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3.7.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人一览表;
(5)否决投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评分比较一览表;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事项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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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商务和技术偏离表、专 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供货要求、分项报价表、中标货物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服
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买方和卖方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买方通知卖方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由卖方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
1.1.1.5 商务和技术偏离表: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商务和技术偏离表。
1.1.1.6 供货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供货要求”的文件。
1.1.1.7 中标货物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投标货物技术性能指标的详 细描述。
1.1.1.8 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1.1.1.9 分项报价表: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分项报价表。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
1.1.2.1 合同当事人:指买方和(或)卖方。
1.1.2.2 买方:指与卖方签订合同协议书,购买合同货物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3 卖方:指与买方签订合同协议书,提供合同货物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3 合同价格
1.1.3.1 签约合同价:是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1.1.3.2 合同价格: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金额。1.1.4 合同货物: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应向买方提供的设备、装置、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配套使用的软件或其他辅助电子应用程序及技术资料,或其中任何一部分。
1.1.5 技术资料:指各种纸质及电子载体的与合同货物的设计、检验、安装、调试、考核、操 作、维修以及保养等有关的技术指标、规格、图纸和说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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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安装:指对合同货物进行的组装、连接以及根据需要将合同货物固定在施工场地内一定 的位置上,使其就位并与相关设备、工程实现连接。
1.1.7 调试:指在合同货物安装完成后,对合同货物所进行的调校和测试。
1.1.8 考核:指在合同货物调试完成后,对合同货物进行的用于确定其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技 术性能考核指标的考核。
1.1.9 验收:指合同货物通过考核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后,买方作出接受合同货 物的确认。
1.1.10 技术服务: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货物验收前,向买方提供的安装、调试、培训等,或者在由买方负责的安装、调试、考核中对买方进行的技术指导、协助、监督和培训等。
1.1.11 质量保证期:指合同货物验收后,卖方按合同约定保证合同货物适当、稳定运行,并负 责消除合同货物故障的期限。
1.1.12 质保期服务:指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向买方提供的合同货物维护服务、咨询服务、技 术指导、协助以及对出现故障的合同货物进行修理或更换的服务。
1.1.13 工程
1.1.13.1 工程: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安装运行合同货物的工程。
1.1.13.2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施工现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工程所在场所。
1.1.14 天(或称日):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 期间的最后一天。
1.1.15 月:按照公历月计算。合同中按月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合 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1.1.16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 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 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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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供货要求;
(8)分项报价表;
(9)中标货物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10)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1)其他合同文件。
1.4 合同的生效及变更
1.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和卖方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在 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4.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对合同进行变更,双方应签订书 面协议,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
1.5 联络
1.5.1 买卖双方应就合同履行中有关的事项及时进行联络,重要事项应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联络 或确认。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任何联络及相关文件的签署,均应通过专用合同条款指定的联系人和联
系方式进行。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增加或变更指定联系人。
1.5.2 合同履行中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联络,送达到第 1.5.1 项指定的联系人即视为送达。
1.5.3 买方可以安排监理等相关人员作为买方人员,与卖方进行联络或参加合同货物的监造(如 有)、交货前检验(如有)、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等,但应按照第 1.5.1 项的约定事 先书面通知卖方。
1.6 联合体
1.6.1 卖方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买方签订合同,并向买方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 责任。
1.6.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经买方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中关于联合体成 员间权利义务的划分,并不影响或减损联合体各方应就履行合同向买方承担的连带责任。
1.6.3 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与买方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 同。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牵头人在履行合同中的所有行为均视为已获得联合体各方的授权。
买方可将合同价款全部支付给牵头人并视为其已适当履行了付款义务。如牵头人的行为将构成对合
同内容的变更,则牵头人须事先获得联合体各方的特别授权。
1.7 转让
未经对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和(或)义务。合同范围
卖方应根据供货要求、中标货物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等合同
文件的约定向买方提供合同货物、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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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蜀山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货物类-竞争性磋商-20231114 版合同价格与支付
3.1 合同价格
3.1.1 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合同价包括卖方为完成合同全部义务应承担的一切成本、费用 和支出以及卖方的合理利润。
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签约合同价为固定价格。
3.2 合同价款的支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应通过以下方式和比例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3.2.1 预付款
合同生效后,买方在收到卖方开具的注明应付预付款金额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 28 日内,向卖方支付签约合同价的 10%作为预付款。
买方支付预付款后,如卖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则买方有权收回预付款;如卖方依约履行了合同
义务,则预付款抵作合同价款。
3.2.2 交货款
卖方按合同约定交付全部合同货物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全部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 28 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 60%:
(1)卖方出具的交货清单正本一份;
(2)买方签署的收货清单正本一份;
(3)制造商出具的出厂质量合格证正本一份;
(4)合同价格100%金额的增值税发票正本一份。
3.2.3 验收款
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货物验收证书或已生效的验收款支付函正本一份 并经审核无误后 28 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 25%。
3.2.4 结清款
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方签署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或已生效的结清款支付函正本一份并 经审核无误后 28 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 5%。
如果依照合同第 9.1 项,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费用的,买方有权从结清款中直接扣除该笔费用。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买方向卖方支付验收款的同时或其后的任何时间内,卖方可在 向买方提交买方可接受的金额为合同价格 5%的合同结清款保函的前提下,要求买方支付合同结清 款,买方不得拒绝。
3.3 买方扣款的权利
当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项下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时,买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应付款中予以直
接扣除和(或)兑付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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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蜀山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货物类-竞争性磋商-20231114 版监造及交货前检验
4.1 监造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买方对合同货物进行监造的,双方应按本款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履行。
4.1.1 在合同货物的制造过程中,买方可派出监造人员,对合同货物的生产制造进行监造,监 督合同货物制造、检验等情况。监造的范围、方式等应符合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 文件的约定。
4.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买方监造人员可到合同货物 及其关键部件的生产制造现场进行监造,卖方应予配合。卖方应免费为买方监造人员提供工作条件 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 约定外,买方监造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买方承担。
4.1.3 卖方制订生产制造合同货物的进度计划时,应将买方监造纳入计划安排,并提前通知买 方;买方进行监造不应影响合同货物的正常生产。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 有约定外,卖方应提前 7 日将需要买方监造人员现场监造事项通知买方;如买方监造人员未按通知 出席,不影响合同货物及其关键部件的制造或检验,但买方监造人员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相 关制造或检验记录。
4.1.4 买方监造人员在监造中如发现合同货物及其关键部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 出意见和建议。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货物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 卖方负责。
4.1.5 买方监造人员对合同货物的监造,不视为对合同货物质量的确认,不影响卖方交货后买 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货物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 货物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4.2 交货前检验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买方参与交货前检验的,双方应按本款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履行。
4.2.1 合同货物交货前,卖方应会同买方代表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货物进行交货前检验并出具 交货前检验记录,有关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应免费为买方代表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 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代表的 交通、食宿费用由买方承担。
4.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提前 7 日将需要买方 代表检验事项通知买方;如买方代表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货物的检验。若卖方未依照合同约 定提前通知买方而自行检验,则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暂停发货并重新进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2.3 买方代表在检验中如发现合同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异议。卖方应采 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货物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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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买方代表参与交货前检验及签署交货前检验记录的行为,不视为对合同货物质量的确认,不影响卖方交货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货物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 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货物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
5.1 包装
5.1.1 卖方应对合同货物进行妥善包装,以满足合同货物运至施工场地及在施工场地保管的需 要。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他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合 同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长途运输并适宜保管。
5.1.2 每个独立包装箱内应附装箱清单、质量合格证、装配图、说明书、操作指南等资料。5.1.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无需将包装物退还给卖方。
5.2 标记
5.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个侧面以不可擦除的、明显 的方式标记必要的装运信息和标记,以满足合同货物运输和保管的需要。
5.2.2 根据合同货物的特点和运输、保管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 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标记。对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大超 重件,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如果发运合同货物中含有 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应在包装箱上标明危险品标志。
5.3 运输
5.3.1 卖方应自行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及线路安排合同货物运输。
5.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每件能够独立运行的货物应整套装运。该货物安装、调试、考核和运行所使用的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应随相关的主机一齐装运。
5.3.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合同货物预计启运 7 日前,将合同货物名称、数 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 m3 表示)、每箱尺寸(长×宽×高)、装运合同货物总金额、运输方 式、预计交付日期和合同货物在运输、装卸、保管中的注意事项等预通知买方,并在合同货物启运 后 24 小时之内正式通知买方。
5.3.4 卖方在根据第 5.3.3 项进行通知时,如果发运合同货物中包括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大超 重包装,则卖方应将超大和(或)超重的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尺寸通知买方;如果发运合同货物中 包括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危险品的品名、性质、在运输、装卸、保 管方面的特殊要求、注意事项和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等,也应一并通知买方。
5.4 交付
5.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和批次在施工场地车面上 将合同货物交付给买方。买方对卖方交付的包装的合同货物的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核验后应签发收 货清单,并自负风险和费用进行卸货。买方签发收货清单不代表对合同货物的接受,双方还应按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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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约定进行后续的检验和验收。
5.4.2 合同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自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合同货物交付给买方之前包括 运输在内的所有风险均由卖方承担。
5.4.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如果发现技术资料存在短缺和(或)损坏,卖方应在 收到买方的通知后 7 日内免费补齐短缺和(或)损坏的部分。如果买方发现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有 误,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7 日内免费替换。如由于买方原因导致技术资料丢失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 7 日内补齐丢失和(或)损坏的部分,但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合理的复制、邮寄费用。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
6.1 开箱检验
6.1.1 合同货物交付后应进行开箱检验,即合同货物数量及外观检验。开箱检验在专用合同条 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时间进行:
(1)合同货物交付时;
(2)合同货物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内。
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货物交付时进行,买方应在开箱检验 3 日前将开箱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 卖方。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货物的开箱检验应在施工场地进行。
6.1.3 开箱检验由买卖双方共同进行,卖方应自负费用派遣代表到场参加开箱检验。
6.1.4 在开箱检验中,买方和卖方应共同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报告应列明检验结果,包 括检验合格或发现的任何短缺、损坏或其他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
6.1.5 如果卖方代表未能依约或按买方通知到场参加开箱检验,买方有权在卖方代表未在场的 情况下进行开箱检验,并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对于该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视为卖方已接受,但卖方确有合理理由且事先与买方协商推迟开箱检验时间的除外。
6.1.6 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货物交付时进行,则合同货物交付以后到开箱检验之前,应由买方 负责按交货时外包装原样对合同货物进行妥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开箱检验时如 果合同货物外包装与交货时一致,则开箱检验中发现的合同货物的短缺、损坏或其他与合同约定不 符的情形,由卖方负责,卖方应补齐、更换及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如果在开箱检验时合同货物外包 装不是交货时的包装或虽是交货时的包装但与交货时不一致且出现很可能导致合同货物短缺或损 坏的包装破损,则开箱检验中发现合同货物短缺、损坏或其他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的风险,由买 方承担,但买方能够证明是由于卖方原因或合同货物交付前非买方原因导致的除外。
6.1.7 如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中约定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合同货 物进行开箱检验或在开箱检验过程中另行约定由第三方检验的,则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验结果对双 方均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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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 开箱检验的检验结果不能对抗在合同货物的安装、调试、考核、验收中及质量保证期内 发现的合同货物质量问题,也不能免除或影响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买方负有的包括合同货物质量在 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6.2 安装、调试
6.2.1 开箱检验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货物进行安装、调试,以使其具备考核的状态。安装、调试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方式进行:
(1)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货物的安装、调试工作;
(2)买方或买方安排第三方负责合同货物的安装、调试工作,卖方提供技术服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如由于买方或买方安排的第三方未按照卖 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导致安装、调试不成功和(或)出现合同货物损坏,买方应自行承担责任。如在买方或买方安排的第三方按照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进行安装、调试的情况下出现安装、调 试不成功和(或)造成合同货物损坏的情况,卖方应承担责任。
6.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装、调试中合同货物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 和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买方承担。
6.2.3 双方应对合同货物的安装、调试情况共同及时进行记录。
6.3 考核
6.3.1 安装、调试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货物进行考核,以确定合同货物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 技术性能考核指标。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考核中合同货物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 力和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买方承担。
6.3.2 如由于卖方原因合同货物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卖方应在 双方同意的期限内采取措施消除合同货物中存在的缺陷,并在缺陷消除以后,尽快进行再次考核。
6.3.3 由于卖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卖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如果 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就合同的后续履 行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如合同中约定了或双方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合同 货物的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合同货物达到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视为合同货物已达到 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方无权解除合同,且应接受合同货物,但卖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 减价或向买方支付补偿金。
6.3.4 如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货物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卖方应协 助买方安排再次考核。由于买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买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 三次。
6.3.5 考核期间,双方应及时共同记录合同货物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有)的 使用及货物考核情况。对于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应如实记录货物表现、可能原因及处理情 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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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验收
6.4.1 如合同货物在考核中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考核完成后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合同货物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验收日期
应为合同货物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日期。
6.4.2 如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货物在三次考核中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卖双方应在考 核结束后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验收款支付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有义务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 12 个月内应买方要求提供相 关技术服务,协助买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货物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方应承担卖方因此
产生的全部费用。
在上述 12 个月的期限内,如合同货物经过考核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 方应按照第 6.4.1 项的约定签署合同货物验收证书。
6.4.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由于买方原因在最后一批合同货物交货后 6 个月内未能 开始考核,则买卖双方应在上述期限届满后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验收款支 付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有义务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 6 个月内应买方要求提供不超 出合同范围的技术服务,协助买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货物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买方无
需因此向卖方支付费用。
在上述 6 个月的期限内,如合同货物经过考核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 应按照第 6.4.1 项的约定签署合同货物验收证书。
6.4.4 在第 6.4.2 项和第 6.4.3 项情形下,卖方也可单方签署验收款支付函提交买方,如果买方 在收到卖方签署的验收款支付函后 14 日内未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则验收款支付函自签署之日起 生效。
6.4.5 合同货物验收证书的签署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对合同货物应承担的保证责任。技术服务
7.1 卖方应派遣技术熟练、称职的技术人员到施工场地为买方提供技术服务。卖方的技术服务 应符合合同的约定。
7.2 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 料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7.3 卖方技术人员应遵守买方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买方的现场管 理。
7.4 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
在不影响技术服务并且征得买方同意的条件下,卖方也可自负费用更换其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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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蜀山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货物类-竞争性磋商-20231114 版质量保证期
8.1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合同货物整体质量保证期为验 收之日起 12 个月。如对合同货物中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有特殊要求的,买卖双方可在专用合同 条款中约定。在合同第 6.4.2 项情形下,无论合同货物何时验收,其质量保证期最长为签署验收款 支付函后 12 个月。在合同第 6.4.3 项情形下,无论合同货物何时验收,其质量保证期最长为签署验 收款支付函后 6 个月。
8.2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合同货物出现故障,卖方应自负费用提供质保期服务,对相关合同货 物进行修理或更换以消除故障。更换的合同货物和(或)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应重新计算。但如
果合同货物的故障是由于买方原因造成的,则对合同货物进行修理和更换的费用应由买方承担。
8.3 质量保证期届满后,买方应在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向卖方出具合同货 物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
8.4 在合同第 6.4.2 项情形下,如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 12 个月内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货物仍未 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该 12 个月届满后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 间内签署结清款支付函。
8.5 在合同第 6.4.3 项情形下,如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 6 个月内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货物仍未 进行考核或仍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该 6 个月届满后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 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结清款支付函。
8.6 在第 8.4 款和第 8.5 款情形下,卖方也可单方签署结清款支付函提交买方,如果买方在收 到卖方签署的结清款支付函后 14 日内未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则结清款支付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质保期服务
9.1 卖方应为质保期服务配备充足的技术人员、工具和备件并保证提供的联系方式畅通。除专 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24 小时内做出响 应,如需卖方到合同货物现场,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48 小时内到达,并在到达后 7 日内解决 合同货物的故障(重大故障除外)。如果卖方未在上述时间内作出响应,则买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他
人解决相关问题或查找和解决合同货物的故障,卖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
9.2 如卖方技术人员需到合同货物现场进行质保期服务,则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 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
外,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技术人员应遵守买方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
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买方的现场管理。
9.3 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在不影响质保期服务并且征得买方同意的条件下,卖方也可自负费用更换其技术人员。
9.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就在施工现场进行质保期服务的情况进行记录,记载 合同货物故障发生的时间、原因及解决情况等,由买方签字确认,并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提交给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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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履约保证金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合同货物验收证书或验收 款支付函签署之日起 28 日后失效。如果卖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买方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保证
11.1 卖方保证其具有完全的能力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11.2 卖方保证其所提供的合同货物及对合同的履行符合所有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 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
11.3 卖方保证其对合同货物的销售不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任何第三 方不会因卖方原因而基于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或其他任何权利或事由对合同货物主张权利。
11.4 卖方保证合同货物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标准、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等,能够安全和稳定 地运行,且合同货物(包括全部部件)全新、完整、未使用过,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 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
11.5 卖方保证,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完整、清晰、准确,符合合同约定并且能够满足合同 货物的安装、调试、考核、操作以及维修和保养的需要。
11.6 卖方保证合同范围内提供的备品备件能够满足合同货物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正常运行及 维修的需要,如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因卖方原因出现备品备件短缺影响合同货物正常运行的,卖方 应免费提供。
11.7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如果在合同货物设计使用寿 命期内发生合同项下备品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卖方应事先将拟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 有足够的时间考虑备品备件的需求量。根据买方要求,卖方应:
(1)以不高于同期市场价格或其向任何第三方销售同类产品的价格提供合同货物正常运行所 需的全部备品备件;或
(2)免费提供可供买方或第三方制造停产备品备件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以便买方持续获得 上述备品备件以满足合同货物在寿命期内正常运行的需要。卖方保证买方或买方委托的第三方制造 及买方使用这些备品备件不侵犯任何人的知识产权。
11.8 卖方保证,在合同货物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如果卖方发现合同货物由于设计、制造、标 识等原因存在足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卖方将及时通知买方并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等措施消除缺陷。知识产权
12.1 买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卖方的全部图纸、文件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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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属于买方。
1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不因签署和履行合同而享有卖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 供给买方的图纸、文件、配套软件、电子辅助程序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的知识产权。
12.3 如合同货物涉及知识产权,则卖方保证买方在使用合同货物过程中免于受到第三方提出 的有关知识产权侵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的伤害。
12.4 如果买方收到任何第三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卖方在收到买方通知后,应以买方名义并在买方的协助下,自负费用处理与第三方的索赔或诉讼,并赔偿买方因此发生的费 用和遭受的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卖方拒绝处理前述索赔或诉讼或在收到买方通 知后 28 日内未作表示,买方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这些索赔或诉讼,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均应由卖方承担。保密
合同双方应对因履行合同而取得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信息、资料等予以保密。未经另一方当事人 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为与履行合同无关的目的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资料。
合同当事人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信息:
(1)非因接受信息一方的过失现在或以后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
(2)接受信息一方当事人合法地从第三方获得并且据其善意了解第三方也不对此承担保密义 务的信息;
(3)法律或法律的执行要求披露的信息。违约责任
14.1 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违反合同项下所作保证的,应向 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修理、更换、退货等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4.2 卖方未能按时交付合同货物(包括仅迟延交付技术资料但足以导致合同货物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的,应向买方支付迟延交付违约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交 付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1)从迟交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货物价格的 0.5%;
(2)从迟交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货物价格的 1%;
(3)从迟交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货物价格的 1.5%。
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时,迟交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 价格的 10%。
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支付不能免除卖方继续交付相关合同货物的义务,但如迟延交付必然导致合 同货物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相关工作应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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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买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应向卖方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 有约定外,迟延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1)从迟付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 0.5%;
(2)从迟付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 1%;
(3)从迟付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 1.5%。
在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时,迟付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 价格的 10%。合同的解除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有下述情形之一,当事人可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地解除合同,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全部或部分地解除:
(1)卖方迟延交付合同货物超过 3 个月;
(2)合同货物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或在合同约定了或双方在 考核中另行达成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均未能达到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买卖双方未就合
同的后续履行协商达成一致;
(3)买方迟延付款超过 3 个月;
(4)合同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合同项下任何其他义务(细微义务除外),或在未事先征得另一 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从事任何可能在实质上不利影响其履行合同能力的活动,经另一方当事人 书面通知后 14 日内或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期限内未能对其行为作出补救;
(5)合同一方当事人出现破产、清算、资不抵债、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等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 情形,且未能提供令对方满意的履约保证金。不可抗力
16.1 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受到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例如 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任
何义务,则受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应立即将此类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 发生后 28 日内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当事人。
16.2 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任何合同义务的迟延履行或 不能履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该方当事人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消除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当事
人。
16.3 双方当事人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期限 也应相应顺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 140 日,则任何一 方当事人均有权以书面通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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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
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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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本《专用合同条款》是根据本项目特点对《通用合同条款》的具体补充和细化,如有不一致,
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
1.1.13 工程
1.1.13.1 工程:。
1.1.13.2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施工现场):。
对通用合同条款中词语定义的不同约定:1.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
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4 合同的生效及变更
1.4.1 合同生效条件:。
1.4.2 合同变更的方式:。
1.5 联络
买方指定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卖方指定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1.6 联合体
1.6.3 联合体各方对联合体牵头人的授权范围:。
3. 合同价格与支付
3.1 合同价格
3.1.2 合同价格形式:□固定价格□可调价格。
采用可调价格合同时,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 1 种方式:
(1)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①卖方在分项报价表中载明的货物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货物单价
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或货物单价跌幅以分项报价表中载明货物单价为基础超
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卖方在分项报价表中载明的货物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货物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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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货物单价涨幅以分项报价表中载明货物单价为基础超
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卖方在分项报价表中载明的货物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货物单价
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 2 种方式:。
3.2 合同价款的支付
买方应通过以下方式和比例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3.2.1 预付款
支付时间:;
支付比例或金额:;
支付单据:。
3.2.2 交货款
支付时间:;
支付比例或金额:;
支付单据:。
3.2.3 验收款
支付时间:;
支付比例或金额:;
支付单据:。
3.2.4 结清款
支付时间:;
支付比例或金额:;
支付单据:。
在不适用通用合同条款所约定的支付方式时,其他支付方式的约定:。
4. 监造及交货前检验
4.1 监造
买方是否对合同设备进行监造:。
4.1.1 监造范围、方式:。
4.1.2 监造场所及配合:。
买方监造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承担:。
4.1.3 卖方提前通知买方监造的期限的约定:。
4.2 交货前检验
买方是否参与交货前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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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买方代表的交通、食宿费用承担:。
4.2.2 卖方提前通知买方检验的期限的约定。
5. 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
5.1 包装
5.1.1 包装的其他要求:。
5.1.3 买方是否需将包装物退还给卖方:。
5.2 标记
5.2.1 标记要求:。
5.2.2 超大超重件:。
5.3 运输
5.3.2 整套装运要求:。
5.3.3 装运通知
通知时间:。
通知内容:。
5.3.4 超大超重包装:。
5.4 交付
5.4.1 交付时间、批次:。
交付地点:。
交付方式:。
5.4.3 技术资料免费补齐的时间:。
6. 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
6.1 开箱检验
6.1.1 开箱检验的时间按以下第__种方式确定。
(1)合同设备交付时;
(2)合同设备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内。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设备交付时进行,买方应在开箱检
验 日前将开箱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卖方。
6.1.2 合同设备的开箱检验地点:。
6.1.6 合同设备的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
6.1.7 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委托要求、费用承担和检验效力:。
6.2 安装、调试
6.2.1 安装、调试按照下列 方式进行:
(1)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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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买方或买方安排第三方负责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卖方提供技术服务。
买方或买方安排的第三方未按照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导致安装、调试不成功和(或)出现
合同货物损坏的责任承担:。
6.2.2 安装、调试所需的动力、耗材和原材料(如需要):由卖方承担。
6.3 考核
6.3.1 考核所需的动力、耗材和原材料(如需要)的承担:。
6.3.2 技术性能考核指标:。
6.3.3 对卖方进行考核的次数:次。
考核均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处理办法:。
视 为 合 同 货 物 已 达 到 技 术 性 能 考 核 指 标 时 的 减 价 或 向 买 方 支 付 补 偿 金 的 标
准:。
如果买方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合同设备进行技术性能考核,则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验结果对
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检测费用由 承担。
6.4 验收
6.4.1 签署合同货物验收证书的时间:。
6.4.2 由于买方原因造成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签署验收款支付函的时间:。
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卖方提供的技术服务的期限:。
6.4.3 由于买方原因未进行考核时验收款支付的期限:。
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卖方提供的技术服务的期限:。
7. 技术服务
7.2 卖方技术人员的费用承担:。
8. 质量保证期
8.1 合同货物整体质量保证期:。
关键部件质保期的特殊约定:。
8.3 出具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的时间:。
8.4 由 于 买 方 原 因 合 同 货 物 未 能 达 到 技 术 性 能 考 核 指 标 时 签 署 结 清 款 支 付 函 的 期
限:。
8.5 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货物未进行考核或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签署结清款支付函的期
限:。
9. 质保期服务
9.1 质保期服务响应、到达现场和解决问题的时间:。
9.2 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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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质保期服务情况记录:。
10. 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要求□不要求。
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银行转账或银行电汇或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
注:
(1)如采用银行保函,银行保函应为合肥行政区域(含四县一市)具有分支机构的银行出具 的见索即付无条件保函。
(2)如采用担保机构担保,应为注册地在合肥行政区域(含四县一市)范围内的融资担保机 构或经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备案的融资担保机构出具的无条件担保。
……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中标合同金额的%。
履约保证金提交期限的要求:签订合同前。
履约担保的期限:。
11. 保证
11.4 合同货物技术规格、质量标准的特殊要求:。
11.7 合 同 货 物 设 计 使 用 寿 命 期 内 备 品 备 件 停 止 生 产 时 卖 方 的 通 知 和 配 合 义 务:。
12. 知识产权
12.2 卖方提供给买方的图纸、文件、配套软件、电子辅助程序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 的知识产权:。
12.4 卖方应当对买方收到任何第三方有关知识产权导致的主张、索赔或诉讼进行处理的期 限:。
14. 违约责任
14.2 迟延交付违约金的计算方法:。14.3 迟延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15. 合同的解除
合同解除的其他情形:。16. 不可抗力
16.1 不可抗力的其它情形:。
16.3 可以解除合同的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持续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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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争议的解决
因合同引起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
附件 1:供货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
附件 2:分项报价表(详见投标文件)
附件 3:履约保证金
附件 4:廉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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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买方名称,以下简称“买方”)为获得(招标项目名称)合同货物和相关服
务,已接受(卖方名称,以下简称“卖方”)为提供上述合同货物和相关服务所作的投标,买方和卖方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
(3)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供货要求;
(7)分项报价表;
(8)中标货物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9)相关服务计划;
(10)其他合同文件。
2.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 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3.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其中:货物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安装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4.卖方承诺保证完全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同货物和相关服务并修补缺陷。
5.买方承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6.本合同协议书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 份。
7.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买方:(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卖方:(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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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廉政协议
廉 政 协 议
为促进双方诚信经营、廉洁从业,防范商业贿赂,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合肥市廉政建设的规定,(买方名称,以下简称“买 方”)与(卖方名称,以下称“卖方”),特此订立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买卖双方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 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规定。
(二)严格执行 的合同要求,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 务。
(三)在业务活动中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应及时提醒对方纠正。情节严重的,应 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有权要求告知处理结果。
第二条 买方的义务
(一)买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卖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卖方报 销任何应由买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买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卖方安排的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宴请和娱乐 活动;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严禁通过赌博方式取得卖方及其工作人员的财物;不得接受卖方 提供的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买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卖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 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四)买方工作人员不得在卖方有股权关联的企业兼职,不得向卖方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 买方业务有关的经济活动。
(五)买方工作人员不得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卖方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明显高 于市场的价格向卖方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六)买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卖方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给予或赠送的钱物。
(七)买方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卖方给予或赠送的干股或红利。
(八)买方任何人不得以个人的名义向卖方推荐设备、部件等供货商以及其它合作单位。
第三条 卖方的义务
(一)卖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买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卖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买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买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卖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买方工作人员参加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宴 请及娱乐活动。
(四)卖方不得为买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也不得为买方 提供与工作无关的房屋、汽车等。
(五)卖方不得与买方工作人员就合同中的质量、数量、价格、工程量、验收等条款进行私下 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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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卖方不得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向买 方工作人员给予或赠送钱物。
(七)卖方不得向买方工作人员提供干股或红利。
(八)卖方须按 专项纪检监察工作组(如有)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买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二条规定。买方按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依据有 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卖方单位造 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买方投诉联系部门:,联系电话:。
(二)卖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三条规定。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买方有权 对卖方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处理办法:
1.全额收取卖方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2.追究卖方其他违约责任;
3.终止或解除双方已签订的包括本合同在内的所有合同;
4.卖方一定期限内(6 个月至 3 年,具体由买方根据情况而定)不得参与买方作为发包人(业 主)的项目投标。
买方作出的处理意见,卖方应无条件接受并承担给买方造成的损失,全额返还通过不正当手段 从买方获取的非法所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双方约定
本协议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负责监督。可由买方或买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卖方或 卖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协议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协议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第六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买卖双方签署之日起至合同终止。
第七条 本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买方(盖章):卖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职务)
姓名:
签字:
授权代表:(职务)
姓名:
签字:
廉政监督联系人 廉政监督联系人
姓名:
签字:
电话:
地址: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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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函示范文本
编号:
(受益人名称):
鉴于(以下简称“受益人”)与(以下简称“申请人”)于 年 月 日
就(标段编号)的(标段名称)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以下
简称“基础合同”),开立人根据基础合同了解到申请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承包人,受益人为基础合
同项下之发包人,基于申请人的请求,开立人同意就申请人履行与受益人签订的基础合同项下的义
务,向受益人提供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
一、本保函担保范围:承包人未按照基础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应当向受益人承担的违约责任
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元(¥)。
三、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至基础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之日止。
四、开立人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后的七日内无条件支付,前述书面付款
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3)载明申请人违反合同义务的条款和内容;
(4)声明不存在合同文件约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开立人支付责任的情形;
(5)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
受益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受益人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 让本保函或其
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与本保函有关的基础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独立
有效。
七、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保函产生的纠纷案件,由受益人所在地人
民法院管辖。
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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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立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立时间: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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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预付款担保
预付款保函示范文本
编号:
(受益人名称):
鉴于(以下简称“受益人”)与(以下简称“申请人”)于 年 月 日
就(标段编号)的(标段名称)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以下
简称“基础合同”),开立人根据主合同了解到申请人为主合同项下之承包人,受益人为主合同项下
之发包人,基于申请人的请求,开立人同意就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正确和合理地为合同目的使用预
付款,向受益人提供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
一、本保函担保范围:申请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正确和合理地为合同目的使用预付款,应当向受
益人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元(¥)。
三、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至发包人全额扣回预付款之日止。
四、开立人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后的七日内无条件支付,前述书面付款
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3)载明申请人违反合同义务的条款和内容;
(4)声明不存在合同文件约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开立人支付责任的情形;
(5)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
受益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受益人未经开立人书面同意转让本保函或其
项下任何权利,对开立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本保函项下的基础交易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独立有
效。
七、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保函产生的纠纷案件,由受益人所在地人
民法院管辖。
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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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立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立时间: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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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支付担保
支付保函示范文本
编号:
(受益人名称):
鉴于(以下简称“受益人”)与(以下简称“申请人”)于 年 月 日(标段编号)的
(标段名称)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以下 就 简称基础合同”),开立人根据基础合同了解到申请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发包人,受益人为基础合同 项下之承包人,基于申请人的请求,开立人同意就申请人履行与受益人签订的基础合同项下的工程 款(指基础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工程款)付款义务,向受益人提供不可撤销、不可 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
一、本保函担保范围:申请人未履行基础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应当向受益人承担的违 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元(¥)。
三、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至基础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 支付之日后 日止。
四、开立人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后的七日内无条件支付,前述书面付款 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3)载明申请人违反合同义务的条款和内容;
(4)声明不存在合同文件约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开立人支付责任的情形;(5)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
受益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受益人未经开立人书面同意转让本保函或其 项下任何权利,对开立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本保函项下的基础交易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独立有 效。
七、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保函产生的纠纷案件,由申请人所在地人 民法院管辖。
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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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立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立时间: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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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供货要求
一、项目概况
中心原有一台三分类血球仪购买于 2010 年 6 月 30 日,由于年代已久,频繁出现故障,已无法
满足门诊病人需求,故拟采购 1 台全自动五分类血液细胞分析仪及配套电源。
二、货物需求一览表
本次招标范围包括下表所列所有货物的供货、包装运输及保险、装卸、安装、调试、考核验收、
培训及交付后约定期限内免费维修保养服务等全部内容。
序号 | 货物名称 | 规格 | 数量 及单 位 | 交货及 安装周 期 | 交货及 安装地 点 |
1 | 全自动五分 类血液细胞 分析仪 | 检测速度:五分类+CRP 模式≥60 个样本/ 小时 2. 检测原理:采用激光散射法对白细胞进行准 确的五分类检测,采用免疫散射比浊法进行 C-反应蛋白(CRP)测定 检测参数:≥28 项可报告参数(不含散点 3.图和直方图) 4. 研究参数:≥12 项,包括中性粒细胞和淋 巴细胞比值、血小板和淋巴细胞比值、大红 细胞、小红细胞、异常淋巴细胞、有核红细 胞和原始细胞等 ★投标厂家仪器的血球质控品、校准品均获 5. 得 NMPA 认证,保证其溯源性和准确性得 到更严格的法规验证(提供质控品和校准品 的 NMPA 证明文件及医疗器械注册证)6. 进样模式:具有独立的静脉全血、末梢全血、预稀释血检测模式 样本用量:五分类+CRP 模式≤40μl,CRP 7. 模式≤20μl 8.★进样方式:全自动进样,单管封闭进样;急诊位有单管封闭进样仓,有效降低生物污 | 1 台 | 签订合 同后 30 日 内 | 蜀山区 南七街 道社区 卫生服 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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染风险(提供使用说明书或彩页等证明文 件) 9. 进样器容量:≥40 个 10. 预稀释模式:自动定量打出稀释液,具备五 分类+CRP 功能 11. ★线性范围:WBC:0~400×109/L,PLT:0~5000×109/L,HGB:0-250g/L(提供检 验报告) 12. CRP 线性范围:0.3~300mg/L 13. ★检测模式:具有 CBC、CBC+DIFF、CBC+DIFF+CRP、CBC+CRP、CRP 等 5 种 及以上全血检测模式(提供使用说明书或彩 页等证明文件) 14. 分类通道:具有独立的嗜碱性粒细胞通道 15. ★CRP 试剂包装规格按人份数注册(提供 试剂注册证) 16. 样本添加:可随时添加样本 17. 排堵方式:正反冲洗,高压灼烧 18. ★全血 CRP 检测时可校正红细胞、白细胞、血小板体积的干扰(提供使用说明书或彩页 等证明文件) 19. 工作电压: (100V-240V~)允差±10% 20. 操作系统:全中文操作分析报告软件 21. UPS 技术指标要求: 21.1 容量:ST6KVA 21.2 工作模式高频双变换纯在线式智能型 UPS。 21.3 系统组成 UPS 主机、电池柜、电池组、必要的连接件。 21.4 输入交流电压范围(V)120-275。 21.5 输入交流电压频率(Hz)40~70Hz, 21.6 输入功率因数(PF)>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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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技术性能指标
(一)说明
1. 本供货要求提出的技术参数及要求为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做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投标人应保证提供符合或优于本技术参数及要求和有关标准、规范的优质产品。
2. 为鼓励不同品牌的充分竞争,如某货物的某技术参数或要求属于个别品牌专有,则该技术 参数及要求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对该参数或要求的响应情况进行说明,且该说明须经评标委员 会审核认可;
3. 如供货要求中提供了推荐品牌(或型号)、参考品牌(或型号)等,为有助于投标人选择投 标产品,上述品牌(或型号)仅供参考,并无限制性。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但投标时应当提供有关技术证明资料,未提供的可能导致投标 无效。
4. 投标人应自行踏勘本项目实施现场,核对货物安装现场的土建尺寸等可能影响后期安装的 全部因素,确保所投货物满足现场实际安装要求。
5. 招标人保留在签订合同之前对本技术规格及要求进行补充和修改的权利,投标人应承诺予 以配合。
(二)总体要求
验收时全部产品参数需满足或优于产品规格要求。
四、报价方式
全费用综合总价。报价包含运输、人工、安装调试等为完成本项目所须的全部费用。五、付款方式
安装、调试并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
六、交货及安装周期
合同签订后 30 个日历日
七、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要求
1、中标方安排人员在医院免费培训,直至用户掌握正确使用为止。此项工作也可以由卖方委 托生产企业开展。
2、电话响应,48 小时上门维修。负责更换有瑕疵的货物,部件或提供相应的服务。过了质保 期以后的售后服务,中标方可以收取一定的维修费用。此项工作也可以由中标方委托生产企业开展。3、质保期自移交合格之日起,两年免费质保。
八、其他要求
1、投标人须承诺交货前按可按采购人要求提供投标响应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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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标人须承诺中标后交货前可按采购人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样机并演示主要功能。
3、成交供应商交货前须向采购人提供原厂售后服务承诺函原件并加盖生厂商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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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项目名称)项目
投标文件
(商务及技术文件)
投标人:(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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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投标函(不含报价)
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三、联合体协议书
四、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五、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二)近年财务状况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四)制造商授权书
(五)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简历
六、投标货物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七、技术支持资料
八、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九、安装方案
十、信用评价等级承诺(如有)
十一、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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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标函(不含报价)
致:(招标人名称)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报价文件
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提供(货物名称及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并按合同约
定履行义务。
2. 我方承诺除商务和技术偏差表列出的偏差外,我方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3. 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4. 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5)交货前按可按采购人要求提供投标响应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6)交货前可按采购人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样机并演示主要功能。
5. 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符合资格审查条件
(信誉最低要求),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传真:
_年 _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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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投 标 人: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性 别:
年 龄:职 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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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现
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
撤回、修改(招标项目名称)货物采购及安装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
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注: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参加投标活动并签署文件的不需要授权委托书,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单
位负责人)身份证明;非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参加投标活动及签署文件的除提供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外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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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联合体协议书
牵头人(成员一)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成员二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名称)联合 体,共同参加(招标项目名称)货物采购及安装招标项目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 宜订立如下协议。(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 联合体各成员授权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参加投标活动,签署文件,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进行合同谈判活动,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组织和协调工作,以及处理与本招标项目有 关的一切事宜。
3. 联合体牵头人在本项目中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的一切事宜,联合体各成员均予以承认。联合体各成员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的要求全面履行义务,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 任。
4. 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牵头人(成员一)名称:,承担 工作内容;
成员二名称:
……。
,承担 工作内容;
5. 本协议书自所有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之日
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 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注:本协议书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
牵头人(成员一)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成员二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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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一)商务条款偏差表
序号 | 招标文件要求 | 投标文件响应 | 偏差说明 | ||
章节及条款号 | 具体要求 | 章节及条款号 | 具体内容 | ||
1 | |||||
2 | |||||
3 | |||||
4 | |||||
…… |
注:投标人对付款方式、交货期、交货地点、质量保证期、投标有效期及其他商务条款未完全响应 的,应当填写上表。
投标人保证:除商务和技术偏差表列出的偏差外,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二)技术条款偏差表
序号 | 招标文件要求 | 投标文件响应 | 偏差说明 | |||
供货要求 | 章节及 条款号 | 具体要求 | 章节及 条款号 | 具体内容 | ||
1 | 供货范围 | |||||
2 | 相关配置、功 能、技术性能参 数等具体要求 | |||||
3 | 检验考核要求 | |||||
4 | 技术服务要求 | |||||
…… | 其他要求 | |||||
投标人保证:除商务和技术偏差表列出的偏差外,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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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 ||||
注册资金 | 成立时间 | |||
注册地址 | ||||
邮政编码 | 员工总数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话 | ||
网址 | 传真 | |||
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 | 姓名 | 电话 | ||
投标人须知要求投标 人需具有的各类资质 证书 | 类型:等级:证书号: | |||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 ||||
基本账户银行账号 | ||||
近三年营业额 | ||||
投标人关联企业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与投 标人法定代表人(单 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或者存在控股、管理 关系的不同单位) | ||||
投标货物制造商名称 | ||||
投标人须知要求 投标货物制造商需具 有的资质证书 | ||||
备注 |
注:1. 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第 3.4.1 项的要求需要投标人提供基本账户开户证明的,还应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明扫描件。
2. 如果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对投标货物制造商的资质提出了要求,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 第 3.5.1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资质证书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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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近年财务状况
财务状况表
项目或指标 | 单位 | _____年 | _____年 | _____年 |
一、 注册资本 | 万元 | |||
二、 净资产 | 万元 | |||
三、 总资产 | 万元 | |||
四、 固定资产 | 万元 | |||
五、 流动资产 | 万元 | |||
六、 流动负债 | 万元 | |||
七、 负债合计 | 万元 | |||
八、 营业收入 | 万元 | |||
九、 净利润 | 万元 | |||
十、 现金流量净额 | 万元 | |||
十一、 主要财务指标 | ||||
净资产收益率 | % | |||
2. 总资产报酬率 | % | |||
3. 主营业务利润率 | % | |||
4. 资产负债率 | % | |||
5. 流动比率 | % | |||
6. 速动比率 | % |
注: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2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2.近年财务状况表应的财务会计报表,投标人成立时间少于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
务状况表。
3.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应分别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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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货物名称 | |
规格和型号 | |
项目名称 | |
买方名称 | |
买方联系人及电话 | |
合同价格 | |
合同项目负责人(如 有) | |
项目概况及投标人履 约情况 | |
备注 |
注:1. 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2. 投标人为代理经销商的,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货物的业绩的,投标人
应按照上表的格式提供投标货物的业绩情况并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
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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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制造商授权书
致:(招标人)
我单位(制造商名称)是按(国家/地区名称)法律成立的
一家制造商,主要营业地点设在(制造商地址)。兹授权按(国家/地
区名称)的法律正式成立的,主要营业地点设在(投标人的单位地址)的(投
标人名称)以我单位制造的(货物名称)进行(招标项目
名称)投标活动。我单位同意按照中标合同供货,并对产品质量承担责任。
授权期限:。
投标人名称:(盖单位章)
签字人职务:
签字人姓名:
签字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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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商名称:(盖单位章)
签字人职务:
签字人姓名:
签字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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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简历
姓 名 | 年 龄 | 学 历 | |||||
职 称 | 单位 职务 | 拟在本标段 项目担任职务 | |||||
执业资格 | 资格证书编 号 | ||||||
毕业学校 | 年 月毕业于 学校 专业,学制 年 | ||||||
经 历 | |||||||
时间 | 参加过的项目名称 | 签约合同价金 额(万元) | 担任职务 | 买方及联系电话 | |||
获奖情况 |
注:1. 本表应填写项目负责人相关情况。
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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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投标货物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参考格式)
货物名称 | 品牌及生产 | 规格及型号 | 数量 | ||||
所投产品详细性能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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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技术支持资料
(格式自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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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格式自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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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安装方案
(格式自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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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信用评价等级承诺(如有)
致:(招标人)
我单位参与(招标项目名称)投标,现郑重承诺如下:
我单位承诺,本次投标所提供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查询无误且真实有效,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序号 | 获得评价级别 (最高或次高) | 评价等级出处 | 批次 | 评价类别 |
1 | **年(第*次) |
投 标 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年 月
备注:
1.投标人按照要求自行提供信用评价承诺。
2.投标人提供的信用评价级别以投标截止时间前,官网最新公布的 信用综合评价
结果分级情况的通知为准。
3.若发现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或中标候选)资格,并将报
监管部门处理。
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可以自行增加相关内容,如无,本节可以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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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资料
投标人对照评标办法要求,自行提供其他相关资料(如有)
注:对照评标办法要求,由投标人自行提供相关证明。如证明或声明与实际不符,将被取消投标或
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按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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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项目
投标文件
(报价文件)
投标人:(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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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投标函
二、分项报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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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标函
致:招标人名称
1. 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
币(大写)(¥)的投标总报价提供(货物名称及技术服务和质保
期服务),并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 我方已按招标文件要求详细审核并确认全部招标文件及有关附件,充分理解投标价格
不得低于企业个别成本有关规定。我方经成本核算,所填报的投标报价不低于企业个别成本。
3. 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以及招标文件、招标文件
澄清、修改、补充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4. 其他补充说明:(补充说明事项)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
日期:年 月 日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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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项报价表分项报价表说明
2. 分项报价汇总表
3. 分项报价表
表 1 分项报价汇总表 项目名称:
序号 | 表号 | 名称 | 合价(元) |
1 | 表 1-1 | 货物报价 | |
2 | 表 1-2 | 货物安装报价 | |
3 | 表 1-3 | 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报价(如有) | |
4 | 表 1-4 | 伴随服务报价(如有) | |
5 | 表 1-5 | 招标人确定的暂定金(如有) | |
6 | 表 1-6 | 其他(如有) | |
投标总报价等于序号 1 至序号 6 之和,转入投标函中(等于投标函中 的投标总报价) | |||
注 1:货物安装报价包括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培训等内容。 注 2:伴随服务包括包装运输及保险、装卸等(应当在采购需求或专用合同条款部分明确)。 注 3:序号 1 至序号 5 报价栏目不能满足投标人报价的可在序号 6 中填报,并自定详细报价的格式和内容。注 4:投标报价均为含税价。 |
表 1-1 货物分项报价表
序号 | 货物 编号 | 货物 名称 | 规格 | 品牌 | 制造商 /生产 商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增值税 税率 | 备注 |
合计(转入表 1) |
表 1-2 货物安装分项报价表
序号 | 项目 | 内容 | 合价(元) | 增值税 税率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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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蜀山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货物类-竞争性磋商-20231114 版
合计(转入表 1) |
注:如有总承包管理服务费请在此表中(表 1-2)列出
表 1-3 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分项报价表(如有)
序号 | 名称 | 型号 | 规格 | 品牌 | 制造商 /生产 商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增值税 税率 | 备注 |
合计(转入表 1) |
表 1-4 伴随服务分项报价表(如有)
序号 | 项目 | 内容 | 合价(元) | 增值税 税率 | 备注 |
合计(转入表 1) |
表 1-5 招标人确定的暂定金(如有)
序号 | 项目 | 内容 | 暂定金(元) |
合计(转入表 1) | |||
注:本表中金额为招标人为本项目设立的暂定金,投标人不应对此费用做出任何修改,并将此费用转入表1中,计入本项目投标总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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