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ztsjyw3b-2023-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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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正文




招标公告


渝万3标丰都制梁场钢筋、粉煤灰竞争性谈判采购谈判公告



第一章 谈判公告
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新建重庆至万州高铁站前3标工程
钢筋、粉煤灰竞争性谈判公告
谈判编号:ZTSJYW3B-2023-003 1.谈判条件
本项目新建重庆至万州高铁站前3标项目工程已由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人民政府以《关于新建重庆至万州高速铁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铁发改函〔2020〕418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重庆铁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资金已落实,谈判组织单位为中铁三局集团重庆至万州高铁站前3标项目经理部制梁分部,谈判项目为中铁三局集团重庆至万州高铁站前3标项目经理部制梁分部。 2.项目概况与谈判内容
2.1项目概况:CQWZZQ-3标,工程数量为:丰都制梁场,负责DK93+185-DK131+367段496孔箱梁预制架设。里程/范围:D1K80+989.2~DK117+036.604(曹溪坝双线大桥万州端桥台~槽房双线大桥万州端桥台)。梁场总工期:731日历天;造价总金额:4.063亿元。
2.2谈判内容:物资名称、包件划分、交货地点等详见公告附表-1。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
(1)钢材资格条件要求
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组织,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等相关资料;具有招标物资生产供应经验、符合招标物资生产经营范围的生产商或代理商。
2.生产能力:生产商须具备投标物资年产100万吨以上的生产能力。生产工艺、装备必须符合国家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具有有效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内含投标物资)。
3.财务能力:具有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具备实施本项目合同充足的资金保障能力,具有近三年2020年、2021年、2022年(每年一份)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报表,附表中必须包含1、资产负债表2、利润表3、现金流量表。同时必须提供会计师事务所有效的营业执照及注册会计师证书;期间注册成立的新公司,提供成立后的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
4.质量保证能力:投标物资生产厂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有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检测和检验合格的专业生产设备;投标物资生产厂须具有完善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产品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投标产品生产厂具有2021年、2022年(每年至少一份)由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具有CMA或CAL标识的检测报告,其他无CMA或CAL标识的检测报告视为无效,且盘条、螺纹钢产品报告每年各一份。
5.供货业绩:投标人具有在重点工程的供货、组织运输的经验;投标人具有2020年、2021年、2022年国家或铁路大中型工程项目良好供应业绩(每年至少一份),其中铁路业绩不少于一个;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复印件及履约良好的相关证明材料,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人如为生产商或其销售公司,可提供所授权的代理商的相关业绩证明材料。
6.履约信用:投标人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①因存在不良行为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限制参与物资采购活动的; ②投标物资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禁止或暂停在铁路上使用的; ③自投标文件递交之日起前3年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有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行贿犯罪记录的。 ④对纳入国家铁路局“黑名单”管理的单位,在公布期限内,不得接受其投标。不接受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相关主体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人;本次招标不接受已被招标人或其上级单位列入限制交易供应商名单的投标人。
7.其它:①不接受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铁股份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列入限制交易名单的供应商;②接受代理商投标。投标人如是代理商,在投标文件报价中明确供应品牌范围,并出具生产厂的代理授权书原件或代理商与生产厂的保证本项目供应数量的有效合同原件,同一包件一个生产商只能授权一个代理商参与投标,且生产商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代理商须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并提供相关方案及措施。③投标人与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包件中同时投标。④施工单位所属集团公司的内部单位不能参与本集团公司项目物资包件的投标。
(2)粉煤灰资格条件要求
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组织,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等相关资料;具有谈判物资生产供应经验、符合谈判物资生产经营范围的生产商或代理商。
2.生产能力:生产厂家必须具有分选设备,粉煤灰年均产量达到30万吨及以上,具备生产II级及以上粉煤灰能力,生产商或代理商投标的物资必须是电厂原厂分选生产的粉煤灰,不接受二次加工。
3.财务能力:具有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具备实施本项目合同充足的资金保障能力。具有近三年2020年、2021年、2022年(每年一份)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报表;附表中必须包含1、资产负债表2、利润表3、现金流量表。同时必须提供会计师事务所有效的营业执照及注册会计师证书;期间注册成立的新公司,提供成立后的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
4.质量保证能力:投标物资生产厂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有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检测和检验合格的专业生产设备;各项指标均能满足《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TB10424-2018)和《铁路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铁建设[2010]255号)及最新标准的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厂须具有完善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产品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具有2021年、2022年(每年至少一份)由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具有CAL或CNAS标识的检测报告,其他无CAL或CNAS标识的检测报告视为无效。
5.供货业绩:投标人具有在重点工程的供货、组织运输的经验;投标人具有2020年、2021年、2022年国家或铁路大中型工程项目良好供应业绩(每年至少一份),其中铁路业绩不少于一个;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附中标通知书、供货合同复印件等供货业绩证明文件)。
6.履约信用:投标人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①因存在不良行为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限制参与物资采购活动的; ②投标物资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禁止或暂停在铁路上使用的; ③自投标文件递交之日起前3年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有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行贿犯罪记录的。④对纳入国家铁路局“黑名单”管理的单位,在公布期限内,不得接受其投标。不接受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相关主体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人;本次谈判不接受已被招标人或其上级单位列入限制交易供应商名单的投标人;
7.其它:①不接受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铁股份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列入限制交易名单的供应商;②接受代理商投标。投标人如是代理商,代理商要出具电厂的代理授权书原件(代理销售协议)(如果电厂粉煤灰是总经销的,代理商要出具总经销商的代理授权书原件,同时出具电厂针对该总经销商的唯一授权函);同一包件一个生产商或者总经销商只能授权一个代理商参与投标,且生产商或总经销商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投标人须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并提供相关方案及措施。③投标人与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包件中同时投标。④施工单位所属集团公司的内部单位不能参与本集团公司项目物资包件的投标。
3.2本次谈判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投标人必须提供满足谈判文件要求的投标物资,且制造地、生产线、生产工艺及原材料等始终与投标承诺一致。
3.4本次谈判物资一包一投(即每个包件投标文件单独封装);投标人可以投多个包件,同一投标人(包括生产商和其代理商)至多中1个包件的同类物资。
3.5投标人所提供的所有资质与证明资料扫描件必须为资料原件原色扫描件,所有资料均须加盖公章(鲜章);盖电子章的资料视为无效资料,需签字处应为手签,在正本中体现即可,否则其投标文件将会被否决。
3.6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提供税务部门发布的纳税人资格证明;
3.7本次谈判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4.谈判文件的获取
4.1本次谈判文件仅采用电子版方式在中国中铁采购电子商务平台上发售,包件售价详见谈判文件第一章谈判公告附表,谈判文件售后不退。
4.2凡有意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在中国中铁电子商务采购平台(www.crecgec.com)注册成为平台用户(须签订合同和缴纳年费),因平台审核需一定时间,建议提前操作。
供应商注册:可在本网站->“供应商园地”->“供应商注册、认证操作手册”下载;按照有关流程操作。
供应商在线投标:可在本网站首页->登录“供方交易系统(二期)”,按照有关流程操作。电采二期公告公示不推送采招网,推送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http://www.cebpubservice.com/)。
若对平台操作方面存在疑问或需要求助的,可联系平台客服热线4006-010-100。
4.3谈判文件的售卖:请于2023927日至202310 8日每日上午8时30分-16时00分(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正常工作)完成以下相关工作:
4.3.1已注册成功的潜在投标人“响应”操作:从中国中铁采购电子商务平台登录进入“供方交易系统登录(二期)”->点击“更多”->搜索找到本次谈判项目名称点击进入->点击相应“包件编号”->填写“联系人、联系方式”->点击“确定”。
4.3.2汇入标书款:将所购买包件的标书款从投标单位银行账户汇出到招标人指定账户,并在汇款单上注明:购买渝万3标项目经理部制梁分部项目谈判文件+谈判编号+物资名称+包件号。汇款单位名称与投标人名称须完全一致。以个人名义汇款购买谈判文件、汇款单位名称与投标人名称不一致、汇款凭证未按要求注明项目名称、谈判编号、物资名称、包件号的谈判文件不予售卖。本次招标标书款仅限提供收据,如需开具,请将收件人姓名、电话、地址一并发至电子邮箱。
账户名称: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账号:1405 0183 5208 0000 0401
开户行:建行太原河西支行营业室
4.3.3报名资料的发送:请在规定时间内,将身份证明(含联系方式)、营业执照副本、标书款汇款凭证、客商信息(客商信息为‘客商银行账号’及‘客商基本信息’表,于鲁班网谈判公告页面中的附件,请及时下载填报)四项内容的扫描件(均加盖公章)压缩打包后一并发至932474961@qq.com 招标人电子邮箱并短信告知联系人。
4.3.4经招标组织单位与招标人对接资料且核实无误后,进行网上确认,潜在投标人可从中国中铁采购电子商务平台(www.crecgec.com)获取电子版谈判文件。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31012上午10:00;开标时间:20231013上午10:00。
5.1.1递交投标保证金:每包件投标保证金详见谈判文件第一章谈判公告附表;投标人须在2023108上午10:00前将投标保证金汇至招标人指定账户:
账户名称: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账号:1405 0183 5208 0000 0401
开户行:建行太原河西支行营业室
一包一汇,投标人须在汇款凭证上注明:递交渝万3标项目经理部制梁分部项目投标保证金+谈判编号+物资名称+包件号,以个人名义汇款投标保证金、汇款单位名称与投标人名称不一致、汇款凭证未按要求注明项目名称、谈判编号、物资名称、包件号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5.1.2投标保证金凭证报送:请在开标前,将投标保证金汇款凭证发至932474961@qq.com 招标人电子邮箱,并短信告知联系人。
★5.2投标文件递交和开标地点:本次招标在中国中铁采购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线上开评标,投标人开标前须在中国中铁采购电子商务平台“供方交易系统(二期)”进行“编辑报价”和“上传投标文件扫描件(PDF格式)”,无需前往原谈判文件规定的现场提交纸质版投标文件。
注:(1)提前上传:为避免开标前上传过于集中,且上传文件和病毒检测需要一段时间,请各投标人提前上传(建议在开标前最少一天完成)。
(2)核实投标文件情况:完成电子版投标文件上传后,点击“下载”保存系统中的投标文件,核实投标文件是否可以正常打开和显示是否正常。若出现乱码或无法打开的,请重新上传或联系平台客服人员。
5.3逾期未在中国中铁采购电子商务平台成功报价和上传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招标人视其为放弃本次投标。
5.4届时请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密切关注中国中铁采购电子商务平台。上述安排如有变化,招标人将通过发布公告的媒介发布通知。
★5.5线上开标程序:在电子采购平台进行,所有上传投标文件的供应商应登录电子采购平台参加开标。
开标主要流程为招标人在电子采购平台点击开标后、标书解密、系统唱标、查看其他供应商报价。每一步骤均应按照电子采购平台的规定进行操作,全天24小时内联系人的联系方式保持畅通。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谈判公告在中国中铁采购电子商务平台(http://www.crecgec.com)及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http://www.cebpubservice.com)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 标 人:中铁三局集团重庆至万州高铁站前3标项目经理部制梁分部
地 址:重庆市丰都县十直镇灌塘溪村委会
联 系 人:王焘
电 话:13867454698
电子邮件:932474961@qq.com
8. 谈判公告附件:
附表-1:工程集采物资谈判公告附表


附表-1:工程集采物资谈判公告附表

序号

物资名称

包件号

计量单位

包件数量

包件售价
(元)

投标保证金
(万元)

到货地点

备注

1

钢材

GC-01


14345

1000

20

中铁三局渝万高铁站前3标项目经理部制梁分部


2

钢材

GC-02


14345

1000

20

中铁三局渝万高铁站前3标项目经理部制梁分部


3

粉煤灰

FMH-01


11000

1000

5

中铁三局渝万高铁站前3标项目经理部制梁分部





附表-2:线下线上替换品规表

序号

中国中铁鲁班电子平台

现场实际需要物资


物资名称

规格型号

物资名称

规格型号

1

钢材




2

粉煤灰




各投标单位在编制完成PDF扫描件电子版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表后,需参照以上替换品规表完成中国中铁采购电子商务平台中的“编辑报价”,使中国中铁采购电子商务平台中的“编辑报价”与上传的PDF扫描件电子版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表单一报价一致,合计报价一致。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1.1

谈判计划批准文件名称及编号

《物资采购方案审批表》编号:SJCGFA20231761

1.1.2

谈判编号

ZTSJYW3B-2023-003

1.1.3

招标人

名 称: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至万州高铁站前3标项目经理部制梁分部
地 址:重庆市丰都县十直镇灌塘溪村委会

1.1.4

建设项目名称

中铁三局集团渝万3标项目

1.3.1

谈判内容

钢材、粉煤灰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
谈判物资生产供应能力

详见谈判公告。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þ不接受 □接受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①因存在不良行为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铁股份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限制参与物资采购的;
②投标物资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铁股份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禁止或暂停在铁路上使用的;
③自投标文件递交之日起前2年有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行贿犯罪记录的。

1.9.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9.2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2023109日10时00分前

1.9.3

招标人修改谈判文件或澄清
的截至时间

2023109日10时00分前,文件发送方式:电子邮件。

1.11

偏离

þ不允许□允许

2.1

构成谈判文件的其他材料

对谈判文件的澄清、修改、以及答疑或补遗资料。

2.2.2

投标截止时间

20231012日10时00分前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谈判文件澄清的时间

2023109日10时00分前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谈判文件修改的时间

2023109日10时00分前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招标人接收的澄清

3.3.1

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120天

3.4.1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详见谈判公告附表-1。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银行转账或电汇
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并保证在2023108日上午10:00前汇入招标人指定账户,否则按废标处理,不接受个人汇款,汇款时必须注明:重庆至万州高铁3标项目经理部制梁分部项目投标保证金、谈判编号、物资名称、包件号,同时将汇款凭证的扫描件发至招标人电子邮箱932474961@qq.com ,并短信告知联系人。
户名: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账号:1405 0183 5208 0000 0401
开户行:建行太原河西支行营业室

3.5.4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满足谈判公告中相应要求。

3.5.6

近年完成的同类物资供货业绩表
(新型物资除外)的年份要求

满足谈判公告中相应要求。

3.5.6

新型物资应提供的技术合格证明文件

满足谈判公告中相应要求。

3.5.9

近年发生的诉讼、仲裁及行贿
犯罪情况的年份要求

满足谈判公告中相应要求。

3.5.10

其他资格内容要求

满足谈判公告中相应要求。

3.6.3

签字或盖章要求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单位章(鲜章)。

3.6.4

投标文件份数

1 份(上传至至中铁采购电子商务平台)

3.6.5

装订要求

PDF扫描件(本次谈判物资一包一投)

4.1.4

投标文件PDF电子版扫描件文件名

文件名须为: 重庆至万州高铁3标项目经理部制梁分部项目+谈判编号+物资名称+包件号+投标人全称。

4.2.1

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地点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31012日上午10:00;中铁电子采购商务平台(鲁班平台)。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20231013日上午10:00;中铁电子采购商务平台(鲁班平台)。

5.2

开标程序

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在中国中铁采购电子商务平台线上开标,开标后须投标人在15分钟内完成投标报价解密(建议设置为自动解密),未按时完成解密的投标人,招标人将视其放弃本次投标。

7.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是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1至3人。

7.3.1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合同额的 2 %,最高不超过20万。
履约担保的形式:履约保证金(银行转账或电汇至招标人指定账户)
账户名称: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至万州高铁站前3标项目经理部(招标人指定账户收取)
开户行:工行两路口支行营业部
账号:3100 0213 3920 0369 335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招标人不接受未购买谈判文件及未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以个人名义办理投标保证金或未按要求注明相关内容,影响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后果自负。

10.2

澄清修改文件解释顺序:对谈判文件两次以上的澄清、修改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日期在后的澄清或补遗为准。

10.3

1.出厂单价、运杂费单价允许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合价和投标总价取整。
2.成本分析表应真实详列材料的运杂费、综合费的组成。

10.4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前,须按谈判文件规定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招标人将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10.5

不足三家投标人的包件,将不予开标。

10.6

每批次谈判物资运至我方指定地点后在监理见证下对其随机取样,由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至万州高铁站前3标项目梁场试验室检测,如检测不合格的,由投标人对同批次取样再次送交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至万州高铁站前3标项目梁场试验室及投标人双方共同确认的第三方检测中心检测,再次检测不合格的做退场处理,因此发生的费用和损失由投标人承担;若检测合格,相关费用由招标人承担。

10.7

若中标人不持有有效的投标物资的铁路专用产品认证证书,则须在合同约定的最早供货时间前,参照铁路专用产品认证检验相关要求进行质量检测,并在合同约定的最早供货时间前向招标人提供合格的投标物资质量检测报告。中标人应考虑投标物资的产品生产周期、质量检测周期、供货周期等因素,自行承担不能通过质量检测的风险。

10.8

一、结算方式
1、供应期:每月16日至次月15日为一个供应期。
2、本次谈判钢材实行浮动价结算,到站单价确定方式如下:
到站单价采取以下公式计算,即A=B+C(结算单价=网价+综合费)。
A为到站单价:包含但不限于材料费、加工费、试验费、包装费、搬运、储存、装卸车费、服务费及售后服务费等以及所有相关税项费用。
B为出厂虚拟单价:
此次谈判各种规格型号的钢材出厂单价均虚拟为4000元/吨;
此单价仅用于本次谈判开标时核算总价的依据,不作为将来中标后合同结算依据,不按此规定报价的投标文件将作废标处理。
C为投标人根据网价核定除网价外的运杂费、投标人让利等其他费用的综合费;C可以为正值、可以为0、也可以为负值, C值在合同履约过程中不作调整。(其中钢材要求C在同一包件的不同品种、规格型号物资报价中为唯一固定值)
合同执行过程中:
① 钢材结算方式:
钢材以“我的钢铁网”(www.mysteel.com)“重庆市场建筑钢材价格行情”到货当日的“重钢钢厂、达钢钢厂、冷钢钢厂每个取价日首次公布的同规格型号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不采用备注栏及表格下方列出的价格和加价建议)来确定谈判物资相同规格对应的出厂单价。
若“我的钢铁网”在规定时间遇节假日未公布市场价格,则向前顺延至首个报价日;未公布规格参照最接近较小规格价格,无最接近较小规格参照最接近较大规格价格;若公布的重钢钢厂、达钢钢厂、冷钢钢厂中有当日未公布报价的按照其中有报价的核算。
定尺12米网价在定尺9米网价基础上加价30元/吨;非标定尺网价在定尺9米网价基础上加价150
元/吨。
3、计量及验收方式:直条验收方式采用检尺验收;盘条、粉煤灰验收采用过磅验收。其他材料采用清点数量验收。
4、其他物资在合同期内实行固定价结算。
二、评标办法(详见第三章《评标办法》)
1、本次物资谈判采购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即通过评审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但低于成本价或超过招标人可以接受的价格除外;

10.9

1、本次谈判数量为预估数量,招标人有权对实际供应时数量进行调整,不属于违约。结算以实际用量为准,投标人应服从。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再作任何调整结算单价,因价格问题停供投标物资,算作卖方违约。
2、招标人对谈判文件的修改、发布的补遗答疑及澄清文件将在中国中铁采购电子商务平台(http://www.crecgec.com)进行发布,届时请投标人自行查看。
3、谈判文件中《物资需求一览表》、《投标报价表》和《物资描述表》相同部分不一致处,以《物资需求一览表》为准。

1.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所列本次谈判计划批准文件,本谈判项目有关物资(下称谈判物资)已具备谈判条件,现进行谈判。
1.1.2谈判编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建设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
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谈判内容、技术要求、计划交货期和交货地点
1.3.1谈判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不允许拆包投标。
1.3.2谈判的技术要求:见第六章技术规格书。
1.3.3谈判的计划交货期和交货地点:见第五章物资需求一览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次谈判物资生产供应能力。
(1)营业范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生产能力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财务能力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供货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履约信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谈判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包件中投标。
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投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的;
(2)为本包件提供谈判代理服务的;
(3)与本包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4)与本包件的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5)与本包件的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6)被责令停业的;
(7)被行政监督部门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8)财产被接管、冻结,或企业处于停产、停业、歇业或破产状态的;
(9)两个及以上投标人在同一包件存在: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公司关系,或代理同一制造商的同一品牌、同一型号谈判物资,或制造商就其授权产品与其授权代理商同时投标;
(10)其他情形:近一年内曾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工程交易中心或其他交易中心公布有违法行为记录及物资供应不良记录的投标人;被列入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铁股份公司及招标人集团公司供应商黑名单内或与招标人正在发生法律诉讼的投标人。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谈判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投标预备会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9.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9.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约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谈判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1.10 分包、转包
本谈判物资不允许转包或违法分包。 1.11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谈判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谈判文件 2.1 谈判文件的组成
本谈判文件包括:
(1)谈判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物资需求一览表;
(6)技术规格书;
(7)投标文件格式;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9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谈判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谈判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谈判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谈判文件予以澄清。
2.2.2谈判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3日前以书面形式或本章节1.9.3项约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谈判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3日,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 谈判文件的修改
2.3.1在投标截止时间3日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谈判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谈判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谈判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3日,且修改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应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
4.法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色原件扫描件
5.投标保证金
6.资格证明资料
7.投标报价资料
8.投标人资格声明
9.生产组织供应能力分析表
10.组织供应、运输、售后服务方案
11.投标物资技术规格书
12.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生产设备、检验设备表
13.投标物资运达施工现场后的保护措施和要求
14.其他材料 3.2 投标报价
3.2.1投标人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进行报价,填写相应表格。
3.2.2投标报价为每包件物资的到站总价,包括出厂单价、运杂费。投标人应按谈判文件要求完成投标物资报价表、物资描述表和物资报价成本分析表,表中各栏填写齐全。
(1)出厂单价指在物资的生产所在地装车发运前的价格,包含但不限于材料费、加工费、试验费、包装费、搬运、储存、装车费、服务费及售后服务费等以及所有相关税项费用。投标人报出的出厂单价在合同有效期内必须保持固定有效(浮动价的除外)。
(2)运杂费(综合费)指投标人把物资由生产所在地完好无损地运至招标人指定交货地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投标人报出的运杂费(综合费)单价在合同有效期必须保持固定有效。
3.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本次谈判不接受任何报价折扣。
3.2.4同一生产厂的同品种、同型号物资出厂价在所有包件中必须一致。 3.3 投标有效期
3.3.1投标人的投标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当将投标保证金汇款凭证的复印件放入投标文件中。
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3.4.3招标人将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
(2)投标人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中标的;
(3)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谈判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证明资料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材料的原色原件复印件。
3.5.2“许可和认证”应附谈判文件中要求的许可、认证证书等证明材料的原色原件复印件。
3.5.3“生产能力证明”应附企业的主要生产设备型号、台套数或生产线条数,日平均生产能力、所生产产品的规格型号和相应检测设备(设施)等原色原件证明材料。
3.5.4“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每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附注的原色原件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同时必须提供会计师事务所有效的营业执照及注册会计师证书。
3.5.5“质量保证能力证明”投标物资生产厂须具有完善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安全运行证明(如要求)等材料的原色原件复印件。
3.5.6“近年完成的同类物资供货业绩表(新型物资除外)”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用户证明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新型物资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提供其技术合格的证明文件。
3.5.7“履约信用证明”应附同类物资买方或使用单位出具的履约情况证明。
3.5.8“正在实施和新承接的同类物资合同情况”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至少包含合同数量及交货期信息)。
3.5.9“近年发生的诉讼、仲裁及行贿犯罪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做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10其他资格内容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 投标文件的编制
3.6.1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版式用A4纸(附图、附表除外),文字用中文简体。所有文字、图表必须清晰可辨。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文件应按本章第3.1.1项的顺序,连续页码进行编制。
3.6.2投标文件应当对谈判文件有关交货期、交货地点、投标有效期、技术标准和要求、谈判内容等实质性内容做出响应。
3.6.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4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应按照谈判文件要求编制,需在相应位置盖章或签字,再进行扫描;保存格式:pdf格式。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递交
4.1.1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在中国中铁采购电子商务平台上传投标文件。
4.1.2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允许撤回。
4.1.3逾期上传的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2.1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将不可以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 5.开标
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在中国中铁采购电子商务平台线上开标,开标后须投标人在15分钟内完成投标报价解密,未按时完成解密的投标人,招标人将视其放弃本次投标。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的比例及确定方式见第三章评标办法2.1。
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
7.2.1招标人收到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后,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
7.2.2公示无异议后,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
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谈判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7.3.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谈判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4.3标的物数量、交货时间、地点的调整: 由于本次招标的数量为初步设计数量,因此在授予合同时,招标人有权对招标物资的数量在招标总量±30%(金额相应调整)范围之内进行调整。因工程施工设计变更而引起的数量、品种、交货期、交货地点的调整不受此范围的限制。招标人有权对交货地点和交货期根据施工具体情况进行调整,但交货期变更产生的单价调整,仍按本章第3.2款办理。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
按本章8.1款规定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由招标人进行公开竞争性谈判采购或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采购。 9.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监督
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9.6 异议和投诉
9.6.1异议
(1)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谈判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3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日内做出答复;做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做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3)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做出答复;做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9.6.2投诉
(1)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2)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拟就谈判文件、开标、公示的评标结果投诉的,应当按本章9.6.1项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件一:开标记录表
建设项目名称)(物资类别/名称)开标记录表
谈判编号: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包件号

投标人

投标报价(元)

是否提供投标保证金

备注

签名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唱标人:

年 月 日
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建设项目名称)(谈判编号)(包件号)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年月日时分前递交至(详细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


评标委员会

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建设项目名称)(谈判编号)(包件号)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建设项目名称)(谈判编号、物资类别/名称、包件号)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元。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日内到(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合同,在此之前按谈判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3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特此通知。



招标人:(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件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中标人名称)于年月日(投标日期)所递交的(建设项目名称)(谈判编号、物资类别/名称、包件号)投标文件,确定(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招标人:(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件六: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到你方年月日发出的(建设项目名称)(谈判编号、物资类别/名称、包件号)招标关于的通知,我方已于年月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第三章 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2.1

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人数: 5人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3.1

形式评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一致

投标函签字盖章

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投标文件的编制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6款规定

投标文件份数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6.4项规定

投标文件密封和标识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4.1款规定

投标文件递交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4.2款规定

投标文件内容的完整性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1.1项规定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谈判文件要求有备选方案的除外)

3.2

资格评审标准

营业范围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生产能力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财务能力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质量保证能力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供货业绩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履约信用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其它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不存在

3.3.1

商务评审标准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一致

投标函、授权委托书、投标报价表、物资描述表签字盖章

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

授权委托书

提供了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投标报价表、物资描述表

填写内容完整,并符合谈判文件的相关要求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

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4项规定

供货业绩及证明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6项规定

组织供应、运输、售后服务方案

科学、合理、可靠

正在实施和新承接的同类物资合同

对本次招标履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权利义务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生产许可证

是否提供了有效的生产许可证及明细(原色原件复印件)

交货期、交货地点、交货
条件

复核第五章“物资需求一览表”的要求

3.3.2

技术评审标准

投标物资规格型号、数量

符合第五章“物资需求一览表”的要求

投标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报告

提供了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的合格检测报告

生产组织供应能力

符合谈判文件的相关要求

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

符合第六章“技术规格书”的要求

投标物资运达施工现场后的保护措施和要求

符合第六章“技术规格书”的要求,合理、可行

生产和检验设备

满足生产能力要求

3.5

重大偏差

其他情况

1.不接受报价修订和评标价的评定的;
2.2.谈判文件规定可以废标的其他情况。
3.3.物资制造工厂与其代理商不能参与同一个包件的投标,同一包件同一代理商只能代理一个制造工厂的产品,否则作废标处理。
4.同一生产厂的同品种、同型号物资出厂价在所有包件中必须一致。否则作废标处理。
1.评标方法
1.1本次物资招标采购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即通过评审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但低于成本价或超过招标人可以接受的价格除外,如投标报价相同,且投标人均通过评审时,以授最大中标能力的投标人为原则推荐中标候选人,具体参考包件内主要物资规格单价>投标人营业执照的注册资金高低>银行出具的信誉等级高低>以2022年度审计报告中利润高低。
1.2参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本次招标物资一包一投(即每个包件投标文件单独封装);投标人可以投多个包件,同一投标人(包括生产商和其代理商)至多中1个包件的同类物资。
1.4如投标报价相同,且投标人均通过评审时,以授最大中标能力的投标人为原则推荐中标候选人,具体参考包件内主要物资规格单价>投标人营业执照的注册资金高低>银行出具的信誉等级高低>以2022年度审计报告中利润高低。 2.评标委员会
2.1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1人,以及从中国中铁股份公司或中铁三局集团专家库随机抽取的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4人组成,人数为5人,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具体成员人数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评标工作,谈判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方法和标准不得作为评标依据。如果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审议事项存有不同意见,以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的意见为准;如仍然无法达成一致,审议事项应在重新评审后,以评标委员会成员简单多数的意见为准。
2.3评标工作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3.评标程序及评审标准
评标顺序以开标后按谈判文件规定的排序方式排序后再进行评审。
3.1形式评审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经形式评审不合格的投标将被否决,只有通过了形式评审的投标才进行下一步评审。
3.2资格评审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经资格评审不合格的投标将被否决,只有通过了资格评审的投标才进行下一步评审。
3.3商务、技术和投标报价评审
3.3.1商务评审
评审投标人的商务文件是否实质性地响应谈判文件的要求。商务评审标准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3.2技术评审
评审投标人的技术文件是否实质性地响应谈判文件的要求。技术评审标准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3.3投标报价评审
3.3.3.1算术性错误修正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按照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3.3.3.2投标价的评定
(1)投标价以每包件物资的到站总价予以评定;
(2)如果发现投标范围有非实质性的遗漏,为便于公平比较,遗漏部分的价格要用同一个包件所有投标中相同部分的最高报价计入投标价;
(3)投标价根据本章第3.3.3.1和3.3.3.2(2)目规定予以修正,投标人应被视为受此约束。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其投标将被否决;
(4)投标价分析: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进行评审,审查投标报价是否明显低于成本价或明显高于市场价,是否高于最高投标限价。
低于成本价的确认: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成本价、或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的,评标委员会将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其投标将被否决。
明显高于市场价的确认: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投标交易地的物价部门上月(或季度)指导价(网价)或者投标交易地当月的市场平均交易价,评标委员会将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明显高于市场价竞标,其投标将被否决。
(5)如果修正后的投标价与开标时的唱标价不一致,则以两者间的高者进行价格排序;如果该投标人最终中标,则以两者间的低者作为中标价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若投标人不承诺,其投标将被否决。 3.4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
3.4.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4.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
3.4.4评标委员会有权对有疑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应的原件,投标人不能按要求提供原件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3.5重大偏差
重大偏差是指未能对谈判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的偏差,如接受将不能实现招标的目的,或将妨碍与满足谈判文件要求的其他投标进行公平比较。投标文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属重大偏差:
(1)未按谈判文件规定对投标函、授权委托书、投标报价表、物资描述表进行签字并盖单位章的;
(2)未按谈判文件规定提供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的;(适用于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情况)
(3)未按照谈判文件规定提交制造商授权书的;(适用于代理商投标的)
(4)不符合国家或者谈判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5)投标有效期不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
(6)未按谈判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或所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没有实质性响应的;
(7)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或出现折扣报价的;
(8)未按谈判文件规定填写投标报价表、物资描述表的;
(9)投标物资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不满足谈判文件技术要求的;
(10)投标物资规格型号、数量、交货期等与“物资需求一览表”不符,且不能满足招标物资要求的;
(11)投标价低于成本价或明显高于市场价,或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
(12)出现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款和要求的,如付款条件、或拒绝出具履约保函或降低履约保函金额、减少或减轻投标人的责任和义务等;
(13)投标文件的编制内容不完整、出现重大漏项的;
(14)不符合谈判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15)其他情况: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6投标文件的否决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3.6.1被确定为有重大偏差的;
3.6.2不接受评标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的;
3.6.3未按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6.4投标文件中使用虚假材料的;
3.6.5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其中: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①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②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③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④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⑤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②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③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④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⑤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⑥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①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②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③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④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⑤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⑥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①以他人名义投标;
②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③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④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⑤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⑥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7否决所有投标
3.7.1在评审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该包件的所有投标:
(1)所有投标均被否决的;
(2)有效投标少于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性且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3.8评标结果
3.8.1推荐中标候选人: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和商务、技术、报价评审的投标人,按照经评审的投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1至3名排序在前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经评审的投标价相同的投标,排序方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8.2中标能力:对于同一投标人在同类物资1个以上包件中均具备履约能力且价格均为最低时,评标委员会应根据该投标人的生产能力、供货保证能力等因素,评定其最大中标能力,并按照相关包件授标总价最低的原则,在该投标人最大中标能力内,推荐其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其他包件依序推荐其他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3.8.3完成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按原国家计委等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的规定编制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包括基本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开标记录,评标程序,评标标准,否决投标情况说明,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等。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共同签字确认。
3.8.4中标人的确定:在被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果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不按照谈判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或在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有行贿犯罪记录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4.评标工作纪律与保密要求
4.1评标工作应严格按照本评标办法,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进行。
4.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或刑事处罚的。
4.3公开开标后,直至宣布授予合同为止,评标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的有关资料以及授予合同有关的信息,都不应向投标人或与该评标过程无关的其他人员泄漏。
4.4投标人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审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决定的过程中,对有关人员施加影响的任何企图和行为,都可能导致投标人的投标被否决。
4.5评标工作结束后,与评标工作有关的所有资料包括投标函、评标资料、评标办法、演算草稿纸和数据信息记录等必须全部交回。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通用合同条款
1.定义
在合同中,有关名词和术语按下列解释:
1.1“合同”指买方和卖方之间达成的中标合同,包括合同协议书及所有的附件和所有提到的文件,对卖方与买方都具有约束力。
1.2“合同总价”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款。
1.3“物资”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须向买方提供订货明细表中规定的一切物资。
1.4“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等伴随服务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1.5“买方”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卖方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1.6“卖方”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买方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1.7“施工单位”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具体使用合同物资的单位。
1.8“建设项目”指投标人须知中所指的招标项目,具体项目名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1.9“监理单位”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作为合同物资到达施工现场验收单位之一。
1.10“卖方代表”指卖方委派的负责与买方等相关单位联系的人员,具体人员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1.11“天”指日历天。
1.12其他,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
2.标准和适用性
2.1本合同下交付的物资应符合技术规格书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2除非技术规格书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合同文件和资料的使用
3.1没有买方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应由买方或代表买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技术规格书、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3.2没有买方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外,卖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3.1款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3.3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第3.1款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买方的财产。如果买方有要求,卖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买方。
4.知识产权
4.1卖方应保证,买方使用本合同物资或物资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起诉。如有发生,卖方应承担全部责任以及由此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5.联络
5.1买方负责督促和检查卖方的合同履行情况。
5.2卖方应按项目设卖方代表,负责物资生产、供货、质量检验、交接、安装、调试、技术服务(含设计联络、工厂验收(若有)、售后服务)等环节的业务协调以及与买方、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的联络,并在合同生效后10天内向买方书面提供卖方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书。
5.3卖方代表的变更、撤销应获得买方的书面认可。买方有权根据卖方代表的工作情况,提出撤换人员的要求。卖方应根据5.2款的要求尽快重新任命上述人员,在新任人员到位前原卖方代表继续承担5.2款的职责。
6.计划和报告
6.1在中标合同签署后7天内或发货前30天,买方向卖方提出月供应需求计划(订单)。
6.2卖方收到月供应需求计划(订单)后2天内,卖方应向买方提交可行的生产、运输、供应方案。如买方认为需要调整,卖方应根据要求修改以上方案。
6.3卖方应根据供应需求计划,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买方提交进度报告。进度报告应包括:
(1)生产供应安排计划;
(2)实际完成进度与计划完成进度的比较;
(3)如果实际进度比计划进度滞后,应给出原因及改进措施。
7.检验、测试
7.1在交货前,卖方应按合同要求对物资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全面详细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物资符合规定的检验证书,此证书将作为付款和运营交接的初步证据,但不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定论。卖方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检验证书后面。
7.2 检验和测试可以在卖方制造厂的所在地、交货地点或物资的最终目的地进行。如果在卖方制造厂的所在地进行,买方或其代表有权参加在交货之前对物资的检验与测试,卖方应免费提供工作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和仪器。
8.包装和标记
8.1卖方提供的全部物资均应按技术规格书规定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运输、装卸、防潮、防雨等需要,确保物资安全无损运抵合同约定地点。
8.2物资的包装、标记和证件,须符合《产品质量法》及技术规格书规定的内容,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符合买方的合理要求。
8.3由于货物包装不当或采取防范措施不充分致使货物损坏或丢失时,卖方均应负责修理、更换或赔偿。如因卖方原因造成合同货物的误运,卖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相应费用。
9.运输和保险
9.1卖方负责办理物资在运抵目的地途中的运输和保险;如卖方负责安装的,则货物运抵现场移交后的保险责任仍由卖方负责。卖方应将物资完好无损地运送到合同约定地点。
9.2物资运输途中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并由卖方与承运人、承保人办理理赔事宜。
9.3卖方应按买方约定组织供应,合同物资应在要求的时间前送达交货地点。
9.4卖方应在物资装车/船前24小时之内以传真形式将合同号、物资名称、数量、运输工具名称、车号及启运日期通知买方。
10.验收
10.1卖方应随同每批物资发运附一份发货物资清单、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书等必要文件。
10.2物资运抵交货地点后,买卖双方及施工、监理单位应按卖方提供的发货物资清单对到货数量、外观、规格型号、合格证等进行核对。如发现包装破损,应做出记录并立即检查,确认是否对物资本身造成损伤。如确认对物资本身造成了损伤,卖方应及时更换被损伤的物资,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补救以达到物资出厂的标准。
10.3物资经验收合格后,买方向卖方出具验收单据。此验收合格的单据不作为判定物资质量的依据。
10.4买方出具验收单据后,物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但并不解除卖方对其物资应负的质量责任。
10.5买方有权对验收合格后的物资交有资质的检验部门检验,如果任何被检测或测试的物资不能满足技术规格的要求,卖方应及时更换,或者根据买方要求对缺陷免费进行修复以满足技术规格的要求,并承担该部分检验费用。
10.6买方在物资到达最终目的地后对物资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物资的权利应不会因为物资在从卖方制造厂启运前通过了买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
11.伴随服务
11.1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任一或所有服务,包括“专用合同条款”与技术规格书规定的附加服务(如果有的话):
(1)实施或监督所供物资的现场组装和/或试运行;
(2)提供物资安装和/或维修所需的工具;
(3)为所供物资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
(4)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物资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5)在卖方厂房和/或在现场就所供货物的安装、试运行、运行、维护和/或修理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
11.2 卖方应提供合同条款/技术规格中规定的所有服务。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或双方商定的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12.备品备件
12.1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与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
(1)买方从卖方选购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2)在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卖方应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件;
(3)在备件停止生产后,如果买方要求,卖方应免费向买方提供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
12.2卖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技术规格书中的规定提供所需的备件。
13.合同结算和付款
13.1 卖方按照合同规定在交货点验合格后,凭以下所列单证按月向买方结算货款。
(1)已交货且未结算物资的全额一票制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付款申请书
(2)买方出具或认可的验收单据。
13.2付款方式可采用银行转账和银行承兑汇票(6个月承兑汇票,供方贴息)。
13.3当期物资当期结算,买方有权拒绝结算卖方非当期票据。
14.保证
14.1卖方向买方保证严格按合同要求提供合同物资和服务。
14.2卖方保证合同项下的所有物资是采用先进的工艺和合格的材料制成,提供的物资及其组件应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合格品,并完全符合技术规格书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由于工艺或材料的问题而导致物资的任何缺陷,卖方对此负责。
14.3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由买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卖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在3天内到达现场并提出解决方案,及时给予免费维修更换。
14.4卖方保证对由于生产制造及未交付买方前的原因造成物资的任何缺陷负责,卖方收到买方关于物资缺陷 书面通知时,保证迅速进行缺陷修补、更换,其费用买方均不负责。
14.5卖方应保证其是合同所供货物的合法持有者,使买方免于因使用合同货物受到第三方侵权的诉讼。如买方因使用合同货物受到第三方的诉讼,卖方应在买方的协助下自费处理与第三方的诉讼并赔偿买方由此遭受的任何费用和损失。
15.质量保证
15.1卖方应对所提供物资的质量负责。
15.2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金额中。
15.3卖方已全部履行完合同规定义务的,买方在在质量保证期满后三个月内不计息按规定返还质量保证金。如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纠纷,且质量纠纷的解决日期超出质量保证期,则质量保证金在纠纷最终解决后30天内付清。但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并不免除卖方对交付物资质量的保证责任。
15.4卖方在合同物资质量保证期外、但在寿命期内提供的其他服务,费用由买卖双方商定。
16.变更及合同修改
16.1一般情况下合同约定内容不予调整。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买方按实际需要须对合同规格、数量、交货地点和交货期进行调整,可依据工程进度提前30天书面向卖方发出变更通知,卖方应予执行。发生调整的,买卖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
16.2如果数量发生变化,根据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合同金额。
16.3如果交货地点发生变化,根据运输里程和运输单价重新计算运杂费,并相应调整合同金额。
16.4因工程实际原因导致规格发生变化,买卖双方应按照本包件内相同规格物资的出厂单价确定出厂单价。
16.5合同金额调整幅度不应超过合同总金额的±30%。
16.6买方要求调整物资规格、数量或者变更交货地点的,卖方可以申请延长履约时间并书面通知买方,买方同意后执行。
17.分包、转包
17.1在没有买方事先书面许可的情况下,卖方不能分包、转包。
18.索赔
18.1如果卖方未履行其在合同下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买方可向卖方提出索赔,卖方同意按下列一种或两种结合起来的方式承担赔偿事宜。
(1)卖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车费、退回物资所发生的其他费用以及违约扣款;
(2)用符合合同规定的新物资更换或修复有缺陷的物资,卖方应承担更换和修复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如果该缺陷出现在质量保证期内,则同时延长所更换或修复物资的质量保证期。
18.2只要买方的索赔通知是在质量保证期满后第30日以前提出的,索赔便应被认为是有效的。
18.3若卖方在收到买方索赔通知后20天内未予回复,该索赔要求应视为被卖方接受。
18.4若卖方未能按18.1款规定方式在约定时间内消除质量缺陷,买方可自行采取措施消除该质量缺陷,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19.误期赔偿费
19.1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卖方执行合同遇到无法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书面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
19.2除合同条款第16.6、19.1款约定的情况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在不影响买方行使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买方有权从应付货款、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周的赔偿费按迟交物资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一(1%)计扣,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根据合同条款第20条的约定终止合同。
20.终止合同
20.1 在买方对卖方下列任一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20.1.1 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或根据合同条款第16.6、19.1款的约定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物资,且在买方提出改正要求的时限内仍未履行;
20.1.2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包括但不限于第16.1款等其他义务;
20.1.3如果买方有充分依据证明卖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即属于下述定义条件:
(1)“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买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2)“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或隐瞒事实,损害买方利益的行为。
20.2 第22.1款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下的合同终止应按照第20.3款规定办理。
20.3如果买方根据上述20.1条款的约定,终止了部分或全部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物资类似的物资或服务,卖方应承担买方因购买类似物资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在终止部分合同情况下,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21.履约保证金
21.1卖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内向买方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用于补偿买方因卖方不能履行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21.2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为合同物资最后一批交货验收后一个月。
21.3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物资最后一批交货验收后一个月内无息退还。
21.4履约保证金因卖方原因导致物资交货时间延长,其履约保证金有效期应相应延长。
21.5发生下列之一者,则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1)卖方发生20.1款所列的违约行为之一而完全终止合同;
(2)卖方不履行实质性的投标承诺。
21.6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或不予退还并不免除卖方对已交付物资的质量保证责任。
22.不可抗力
22.1如果合同任何一方受诸如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以及任何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受影响的合同一方应将此类事件的发生通知合同另一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4日内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合同另一方。
22.2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合同一方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任何合同义务的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责任。但该合同方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的情况通知合同另一方。
22.3合同双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期限也应相应延长。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15日,合同任何一方均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
23.税费
23.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税法征收的与卖方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卖方支付。
24.争议的解决
24.1买卖双方履行合同时发生纠纷的,应首先提交太原铁路运输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中心”组织调解(028-83322732转8617或8618)。调解不成的,提交买方企业注册地有管辖权法院提起诉讼。如未经调解而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所产生仲裁费、诉讼费等均由起诉方(仲裁申请人)承担,且违约方不再承担利息、违约金等违约责任。
24.2如发生纠纷,任何一方诉至法院或申请仲裁,均承诺放弃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如违反本条款,违约方自愿支付违约金(以冻结金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自冻结之日计算至解封之日)。
25.适用法律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26.合同生效
26.1本合同文件于双方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时间起开始生效。
26.2下述合同附件为本合同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本合同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1)供货范围及单项价格表;
(2)技术规格书;
(3)交货批次及交货时间;
(4)履约保证金。
27.其他
27.1 买卖双方通过代表联络合同执行有关事宜,一切交往函电均应为书面形式。

专用合同条款
1.定义
1.1买方:
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行:
账号:
单位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地址:
1.2卖方:
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行:
账号:
单位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地址:
卖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3施工单位:
6.计划和报告
6.4卖方应按买方的批次计划具体组织供应。
6.4.1交货时间:卖方收到买方的批次供货计划通知后,应根据买方的要求3日内将物资送到买方指定交货地点。
6.4.2交货地点:卖方运输至买方指定地点交货。物资未交付甲方前,毁损、灭失等一切费用、风险和责任均由卖方承担。
8.包装和标记
8.4包装物是否回收:否。
9.运输和保险
9.3卖方应按买方要求组织供应,合同物资应在要求的时间前送达交货地点。
12.备品备件
12.2卖方按买方要求提供备品备件,提供的备品备件项目、规格型号、数量见“技术规格书”。
13.合同结算和付款
13.1卖方按照合同规定在交货点验合格后,凭以下所列单证按月向买方结算货款:
(1)双方签认的已交货且未结算物资结算清单(买方点验合格后双方共同签认的物资结算清单系确认当期实际收货数量的唯一依据,除此之外任何证明、收条、欠条、信函等文件,都不得作为结算依据);
(2)已交货且未结算物资的全额一票制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付款申请书。
双方特别约定:遵循“先开票、后付款”的原则。买方支付前,卖方应先向买方提供买、卖双方共同认可无误的正式增值税专用全额发票、发票签收单、付款申请书、买方认可的验收单据凭证计算当月实际收货数量并于发票开具后5日内提交给买方。买方收到以上单据后,按合同约定向卖方付款。
13.2卖方将13.1款所列单据送交买方,按合同条款约定对单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实,确认无误后,作为支付的依据。
13.2.1卖方应在买方出具物资结算清单后5天内,按本期结算金额(或买方要求)向买方开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实际提供物资情况,准确填写发票项目。买方在收到卖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90天内,最高支付比例不得高于当期货款结算金额的 90 %,剩于 10 %作为质量保证金,在物资质量保证期期满后30天内不计息返还卖方,但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并不免除卖方对交付物资质量的保证责任。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生纠纷,所有应付款项待纠纷最终解决后30天内付清。
13.2.2如买方出现资金困难,卖方同意给予 6 个月的付款宽限期,在此宽限期间内不视为买方违约且不计违约金(利息),卖方不得以此为由中断本合同的物资供应。
13.3当期物资当期结算,买方有权拒绝结算卖方非当期票据。供应期:每月16日至次月15日为一个供应期。
13.4付款方式可采用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6个月承兑汇票,卖方若贴现,自行承担贴息费用),乙方应无条件接受甲方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货款。
13.5本合同物资在合同期内执行固定价结算(浮动价结算除外),结算单价=合同单价(中标价)。
13.6本次招标钢材实行浮动价结算,到站单价(即结算单价)。其他材料采用固定价结算,到站单价(即结算单价)确定详见谈判文件。
13.7计量及验收方式:直条验收方式采用检尺验收;盘条、盘螺、粉煤灰验收采用过磅验收。其他材料采用清点数量验收。
14.保证
14.3质量保证期钢材6个月;粉煤灰3个月;自最后一批供货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5.质量保证
15.5实施驻厂监造的合同物资为: /
15.6视物资供应情况,买方有权或委托第三方到生产地进行质量抽检,抽检费用由卖方负担。卖方应予协助并提供工作便利。
15.7卖方接受买方对本合同物资装车、运输等环节的监管,并向买方提供相关配套服务。
20.终止合同
20.1.4卖方提供的产品两次抽检不合格,买方取消卖方供应资格,终止合同,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
21.履约保证金
21.1卖方应在签订合同前5天内,向买方提交合同总价 2 %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采用银行电汇或转账的方式交纳。
23.税费
23.2本合同增值税税率为13% 。
23.3增值税专用发票
23.3.1卖方须在开具发票之日起5天内将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达至买方,买方签收发票的日期为发票的送达日期。卖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合格的,应在接到买方要求后的5天内凭买方退还的原不合格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原件,重新开具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送达至买方,卖方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23.3.2卖方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合格的,买方有权迟延支付所有应付款项直至卖方开具合格票据之日且不承担任何责任,且卖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
23.3.3 卖方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同时提供其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23.3.4卖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送达买方后如发生丢失、灭失或被盗,卖方应按照税法规定和买方的要求及时向买方提供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以及卖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积极协助买方在税法规定期限内办理有关的进项税额的认证申办手续,如因卖方拒绝履行配合义务,造成买方经济损失的,应由卖方承担。
23.3.5在涉及到物资质量问题的退货行为时,如果退货行为涉及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卖方应当履行相关协助义务。
23.3.6在本合同发生变更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项目发生变化时,如果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认证抵扣,卖方应于发票认证期限内办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并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抵扣,卖方应按增加的金额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减少的金额买方负责办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卖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23.3.7卖方保证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卖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领购或由税务机关代开,并承诺其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形式与内容均合法、有效、完整、准确。如卖方未按税法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不真实、不合格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卖方承担。因此导致买方的损失,卖方应当赔偿损失,且不免除其开具合法发票的义务。
23.3.8由于买方取得卖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认证抵扣进项税金的,买方有权暂不支付所有应付款项。认证抵扣税金后被税务机关以“比对不符”或失控发票等事由追缴税款,给买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卖方应当赔偿损失。
27. 其它(修正和补充)
27.1买卖双方通过代表联络合同执行有关事宜,一切来往函电均应为书面形式。同时,双方可使用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短信等其他联系方式。如一方主体信息(包含但不限于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等)、委托代理人(代表)、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发生变更,应在变更后2天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并应赔偿损失。
27.2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买方无特殊申明,服务方承担以下工作,卖方应予以接受和配合。
27.2.1 供应服务
(1)负责本合同物资组织供应服务工作;
(2)负责按时收集、汇总、审核买方的物资需求计划,及时向卖方下达供应计划(或发货通知单),并督促卖方按照此供应计划(或发货通知单)按时、保质、保量发货;
(3)及时向买方通报物资生产和发货情况,物资发出后及时通知买方准备验收;
(4)配合买卖双方处理、解决物资供应过程出现的数量、质量等问题。
27.2.2结算服务
负责向卖方收集所供物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结算票据,按合同条款约定对单据的单价、数量与总金额进行核实,确认无误后,统一送交买方审核结算。
27.2.3买方授权的其他与本合同相关的服务。
27.3卖方的违约责任
27.3.1卖方提前交付物资的,买方无需提前付款,如因卖方提前交付物资导致买方增加费用的,该增加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27.3.2卖方不能随车提供物资合格证书或其他单证的,买方有权拒绝收货,因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卖方承担。
27.4买方的违约责任
27.4.1买方在付款宽限期满后,仍逾期支付货款(含质量保证金)的,买方对逾期付款部分从宽限期满的次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利息),计算的基数以买方最后一笔付款时剩余欠款金额为准,不包括前期逾期但现已支付部分的货款,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项下欠款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除此之外,买方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违约责任。若买方支付欠款的当天,卖方未书面主张该欠款之违约金(利息)的,则视为卖方放弃要求买方承担该欠款部分产生的违约责任。
27.5双方约定,任何情况下(包含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买方支付本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如有)项下所涉款项的顺序为:除买方特别注明外,买方先行支付已到期的主债务本金,再支付该主债务所涉违约金/利息(如有),最后支付其他费用(如有)。卖方对此予以确认。
27.6卖方应接受买方按照行业和买方有关管理规定对卖方实施的管理和考核。
27.7卖方需接受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信用评价考核管理的要求。
27.8本合同项下的债权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对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27.9通用合同条款与专用合同条款不一致的,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
27.10买卖双方履行合同时发生纠纷的,应首先提交太原铁路运输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中心”组织调解(028-83322732转8617或8618)。调解不成的,提交甲方企业注册地有管辖权法院提起诉讼。如未经调解而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所产生仲裁费、诉讼费等均由起诉方(仲裁申请人)承担,且违约方不再承担利息、违约金等违约责任。

合同协议书

谈判编号: 合同号:
买方:
卖方:
签订地点:
根据谈判文件、中标通知书、卖方的投标文件及相关保证和承诺,就 包物资的采购,买卖双方同意按以下合同条件签署买卖合同并共同遵守。
1.合同中的名词及术语与以下涉及的合同条款中定义的名词及术语意义相同。
2.本合同协议书及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中标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
(3)通用合同条款;
(4)订货明细表;
(5)技术规格书;
(6)投标文件(包含经评标委员会接受的澄清和补充资料);
(7)谈判文件;
(8)本合同其他条款和上述文件提到的其他有关文件。
上述文件应相互补充和相互解释,在不明确或矛盾时,应按以上顺序在先者为准。
3.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小写)元。
4.卖方保证按合同规定向买方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物资,买方保证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5.卖方承诺保证完全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同材料和相关服务并修补缺陷。卖方在供货前未取得有效铁路专用产品认证证书的,应参照铁路专用产品认证检验相关要求进行质量检测,并在合同约定的最早供货时间前向买方提供合格的质量检测报告。如果卖方无法按约定提供合格的质量检测报告,应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5%的误期赔偿费,并接受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供应商信用评价,同时解除合同。
6.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本合同未尽事宜,均以现行法律的规定作为补充。
7.对合同有任何修改或补充,应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应为书面形式,且需经双方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其构成合同文件的一部分。
8.本合同一式份,买方执份,卖方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本合同自********经买卖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双方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附件:订货明细表
(此页无正文)

买方全称(公章):

卖方全称(公章):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纳税人识别号:
联系人:

纳税人识别号: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法人或授权委托人:

法人或授权委托人: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一:钢材合同条款
合同编号:





工程

钢材买卖合同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钢材买卖合同


买方 (以下简称甲方)
卖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等

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吨)

数量

不含增值税单价(元)

不含增值税总价
(元)

生产厂家

基准价

综合费用

















以上小计








增值税

增值税税率 , 增值税额

含增值税总价(大写):人民币 (小写):¥

1.1本合同暂定总价(含增值税) 元(大写:人民币 元)。其中,不含增值税价款为 元(大写:人民币 元),增值税税率为 %,增值税 元(大写:人民币 元)。若因国家税务政策变化导致税率调整,不含增值税价格不变,具体税金以变更后的税率计算。
1.2 表中钢材单价=基准价+综合费用。此单价为乙方运抵甲方指定交货地点的交货价。其中,基准价按照 价格确定,综合费用包含产品装吊、捆扎、运输、中转、仓储等到达交货地点前的所有运杂费、保险费、出库费、利润等一切费用。
1.3上述数量为暂定量,甲方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数量增减。甲方减少数量的,不属于违约;甲方增加数量的,乙方应按合同其他条款执行。结算以本合同第七条为准。
第二条 合同供货期限
本合同供货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工程结束;该期限为暂定期限,甲方有权根据施工需要单方调整合同供货期限,但应提前 日通知乙方。
第三条 质量标准热轧带肋钢筋GB/T1499.2-2018,热轧光圆钢筋GB/T1499.1-2017;还需执行GB/T37439-2019及其引用标准,还应满足《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4-2018)中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计量方法
4.1 直条按理论重量结算;
4.2 盘条、盘螺按过磅重量结算;
以上计量方式中材料公差应在国家标准要求范围之内。
若甲方过磅数量磅差率超过±3‰,由甲方与乙方共同选择第三方进行复磅(复磅应选择技术监督局检验合格且距离施工现场较近的公磅处进行),复磅数量与出厂磅单数量之差若不超过±3‰范围,以乙方出厂磅单为准;若超出±3‰范围,则以复磅数量为准。复磅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偏差大的一方承担。
第五条 交货时间及方式
5.1 交货时间:乙方收到甲方的供货计划通知后,应根据甲方的要求 日内将货物送到甲方指定交货地点。
5.2 交货地点及方式:乙方运输至甲方指定地点车板交货。货物未交付甲方前,灭失、损毁风险由乙方承担。
5.3运输方式:
5.4 包装方式:按照国家标准捆扎,包装不散捆,不回收。
第六条 验收:
6.1 验收时间: ;验收地点:
6.2 每批钢材的有效材质证明书等原件,应随货同行及时交到甲方收货人手里,必须确保质保书与钢材批号的对应。
6.3 每捆包装上必须附有标签,清晰地标明生产厂家、钢材牌号、炉批号、规格、重量等。
6.4 甲方有权随时检查乙方供货数量或重量,乙方应配合甲方的检查。
6.5 甲方有权对初步验收合格后的产品交检验部门检验,任何被检验的货物不能满足质量技术和规格要求,甲方有权要求对该批货品按照合同6.6条的约定进行处理,因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6.6 甲方如发现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和数量等不符合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应自收到货物后 日内向乙方提出异议和处理意见,对产品质量的异议不受该时间限制,随时发现可随时提出异议和处理意见。乙方在接到甲方异议后,应在 日内按照甲方要求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违约,甲方有权自行处理,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6.7甲方指定 负责材料的验收、签认;乙方指定 (身份证号:)负责材料的交验、签认。甲方指定的上述人员是甲方唯一的收货代表,其在乙方送货清单上签字,作为乙方材料已到现场的证明,指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的验收、签认,对另一方不发生效力。一方指定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告知对方,并自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产生效力。送货清单(或相应票据)中事先印刷的相关备注文字(双方验收人员签署的备注内容除外)内容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甲方对材料的验收,并不视为免除乙方对产品质量和技术应负的责任。
6.8本合同约定货物的质保期为 6 个月,自最后一批供货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如果乙方对货物有另外承诺的质保期且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双方同意以期限较长的为准。
第七条 货款结算与支付
7.1上月16日至本月的15日为一个结算周期,当月22日为本月的结算截止日期。结算时根据甲方检验合格及双方共同签认的凭证计算当月实际收货数量,除此之外任何证明、收条、欠条、信函等文件,都不得作为结算、支付依据。
7.2双方特别约定:遵循“先开票、后付款”的原则,甲方支付前,乙方应按双方确认的应付金额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发票开具后 日内提交给甲方。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后,按合同约定向乙方付款。乙方不及时开具发票,甲方有权拒绝支付材料价款。
7.3货款支付:先货后款:货款分期支付。结算完成后,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正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30日内,向乙方支付当月结算金额的80%,90日内,向乙方支付当月结算金额的90%。剩余10%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 1个月内无息支付,如发生纠纷,则延后至纠纷最终解决后30天内付清。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并不免除乙方对交付货物质量的保证责任。
7.4货款支付方式:网银转账或金融工具两种支付方式,在此价格基础上甲方不再另外支付票据贴息,其中金融工具支付的金额不得低于合同总额的40%。
乙方指定联系人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7.5 如甲方未能按时付款,乙方同意给予 6 个月的付款宽限期,在此宽期间内不视为甲方违约且不计息,乙方不得以此为由中断本项目的货物供应。
第八条 甲方的义务
8.1 甲方负责提供供货计划和准确的交货地点。
8.2 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
8.3 甲方不得无故拒绝接收供货计划范围内的物品。
8.4 按合同约定对物品进行检验和验收。
第九条 乙方的义务
9.1 乙方保质保量提供服务,所供钢材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
9.2 乙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无误地将产品送至甲方指定送货地点,并配合甲方验收,共同做好签认记录。
9.3 乙方应做好所供钢材进场工作,保证顺利卸货退场,确保供料正常进行。
9.4 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调剂非乙方原因造成的乙方所供应的多余产品。
9.5 乙方必须做好运输、装卸等过程中的环境保护,遵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因违反规定而受到任何处罚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在货物交付之前,因乙方原因对道路、周围环境及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9.6乙方积极协助甲方在税法规定期限内办理有关的进项税额的认证申办手续。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送达甲方后如发生丢失、灭失,乙方应当按照税法规定和甲方的要求及时向甲方提供该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以及乙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丢失增值税发票(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如因乙方拒绝履行配合义务,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应由乙方承担。
9.7 在涉及到钢材质量问题的退货行为时,如果退货行为涉及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乙方应当履行相关协助义务。
9.8在本合同发生变更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项目发生变化时,如果甲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认证抵扣,乙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办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并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抵扣,乙方就合同增加的金额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减少的金额甲方负责办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乙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9.9乙方其他义务: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甲方在宽限期后,仍逾期支付货款的(乙方未履行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合同约定的义务除外),甲方对逾期付款部分从宽限期满的次日起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计算的基数以甲方最后一笔付款时剩余欠款金额为准,不包括前期逾期但现已支付部分的货款,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项下欠款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除此之外,甲方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违约责任。
10.2 乙方不能随车提供质保书和其他单证的,甲方有权拒绝收货,乙方应承担退货等责任和费用,并向甲方支付未提供单证的货款金额的 %的违约金,并由此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0.3 乙方逾期交货的,每逾期一日,按照逾期交货金额的 %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甲方视工程进度情况有权向第三方采购或部分采购产品,所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逾期超过 日,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0.4 乙方所交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和质量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乙方应按照甲方异议时提出的要求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乙方产品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条件或甲方要求的,乙方按本批次所交产品金额的 %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指定期限 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0.5 乙方多送产品到达甲方指定地点的,甲方有权拒绝接收多交部分产品,退场责任和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如乙方拒绝收回多交部分产品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理上述货物,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0.6 乙方不得擅自停止供货,否则甲方有权重新选择其它供应商,同时乙方承担本合同第一条中含增值税总价 ___ %的违约金并赔偿断货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0.7乙方未能按甲方要求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务机关代开),甲方有权拒付相应货款。
10.8若因逾期送达发票造成甲方无法抵扣发票相应税款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损失,金额相当于逾期送达发票可抵扣金额,并加收按逾期送达发票金额____%的违约金。
10.9乙方应提供真实、有效、合格的发票,如发现乙方提供虚假发票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乙方须按发票金额的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对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无法抵扣相应税款,发现问题后退回,乙方应无条件更换为有效发票,拒绝或逾期不更换发票的,造成甲方损失及相关风险,由乙方予以承担。发生上述情况时,甲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
10.10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接受税务机关、审计部门、纪检部门的检查工作,如果乙方拒不配合,由乙方支付_____元的违约金,并承担对甲方造成的损失。
10.11乙方保证提供的产品、服务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和其他任何权利。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时,乙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一切可能发生的经济上、法律上的责任,由此给甲方带来损失的,乙方无条件予以赔偿。
10.12如乙方被中国铁路总公司、建设单位或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列入“限制交易供应商名单”、“不合格供应商名单”或“供应商黑名单”等限制交易名单,甲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10.13 乙方其他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11.1甲乙双方履行合同时发生纠纷的,应首先提交太原铁路运输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中心”组织调解(028-83322732转8617或8618)。调解不成的,提交甲方企业注册地有管辖权法院提起诉讼。如未经调解而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所产生仲裁费、诉讼费等均由起诉方(仲裁申请人)承担,且违约方不再承担利息、违约金等违约责任。
11.2如发生纠纷,任何一方诉至法院或申请仲裁,均承诺放弃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如违反本条款,违约方自愿支付违约金(以冻结金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自冻结之日计算至解封之日)。
第十二条廉政条款:
乙方承诺: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向甲方工作人员赠送礼金、礼品、有价证券、购物卡及其它有价物品等,不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吃喝游玩及其它娱乐性消费;不向甲方工作人员提供任何工作以外的便利和好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弄虚作假。若乙方违背上述承诺且经甲方法人单位或其上级纪委监察机关查实认定,或国家司法机关立案查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承担暂定合同总价的 20 %的违约金,违约金及乙方因违背承诺行为所取得的不当利益一并在结算中扣除。
甲方工作人员向乙方索贿的,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应向甲方法人单位或其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国家司法机关检举。
第十三条履约保证金
13.1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前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指定账户开具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形式为“见索即付银行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合同金额的2%,乙方超过时限,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不能按合同条款执行合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从“见索即付银行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金额中扣除损失金额,如果“见索即付银行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不足扣除,从应付材料款项中无条件扣除。
13.2“见索即付银行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有效期为合同物资最后一批交货验收后一个月,并在最后一批交货验收后一个月内无息退还,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物资交货时间延长,其有效期相应延长。
13.3如因乙方违约而完全终止合同,或不履行实质性成交承诺,则甲方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或要求银行支付给甲方“见索即付银行履约保函”金额。
13.4“见索即付银行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金额的退还或不予退还并不免除乙方对已交付物资的质量保证责任。
第十四条 其他事项
14.1本合同中所涉及的债权,乙方不得转让,也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担保。若乙方擅自转让或用于担保的,自愿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双方结算价款(含税)的25%计算。
14.2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任何一方发生税务登记、公司名称等重大信息的变更事项,应在重大信息变更后的___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及有关机构变更情况,并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14.3 双方确定所预留的以下地址为往来函件、通知、纪要等文件的送达地址,任一方变更送达地址必须在变更之日起 7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不发生送达地址变更的法律效力,对方按原地址送达仍然为有效送达。
甲方送达地址: 项目部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乙方送达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13.4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13.5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

(以下无合同正文)

买方:(盖章)

卖方:(盖章)

住所地址: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签订日期:

账号:

签订日期:





附件二:粉煤灰合同条款
合同编号:





工程

粉煤灰买卖合同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粉煤灰买卖合同
买方 (以下简称甲方)
卖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序号

物资名称

规格
型号

单位

数量

不含增值税单价(元)

不含增值税总价(元)

含增值税单价(元)

含增值税总价(元)

生产厂家

备注

1











小计










增值税税率为 %,增值税额: 元。

含增值税总价(大写): (小写): 元。

1.1名称、品种、规格、产地:_________。
1.2质量按照《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 1596-2017)、《铁路混凝土》TB/T 3275-2018、《高速铁路预制后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简支梁》GB/T37439-2019、《铁路桥涵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TB 10092-2017)、《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 10424-2018)、中的相关规定,并不得与之相左。其他标准与《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 10424-2018)不一致时,以《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 10424-2018)标准执行。
粉煤灰主要性能指标

全面检验项目

Ι级指标

其中进场检验项目

1

细度

≤12%


2

烧失量

≤5.0%(严重冻融坏境≤3.0%)


3

含水量

≤1.0%(对干排灰)


4

需水量比

≤95%


5

SO3含量

≤3.0%


6

Cl-含量

≤0.02%


7

CaO含量

≤10.0%


8

游离CaO含量

≤1.0% (F类)

≤4.0%(C类)



活性指数

≥70%(28d)



碱含量

用于计算混凝土总碱量



密度

≤2.6g/cm3



SiO2、Al2O2、Fe2O3 总质量百分数

≥70%



半水亚硫酸钙

≤3.0%


注:用于铁路混凝土粉煤灰应符合铁路标准要求的相应指标。
第二条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2.1数量:_________ 。该数量为暂定数量,甲方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数量增减。甲方减少数量的,不属于违约;甲方增加数量的,乙方应按合同其他条款执行。
2.2计量单位和方法:过磅计量。
2.3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增(减)量规定及计算方法:产品数量以甲方的电子计量衡计量为准,乙方出厂磅单数作为参考,合理磅差率为 3 ‰,合理磅差率内的正/负误差由甲方承担。若卖方对数量有异议时,由买方验收单位与卖方共同选择第三方进行复磅(复磅应选择技术监督局检验合格且距离施工现场较近的公磅处进行),复磅数量与送货单数量之差若不超过±3‰范围,以甲方现场过磅计量为准,复磅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若超出±3‰范围,则以复磅数量为准,复磅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负责。
第三条合同供货期限
本合同供货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工程结束;该期限为暂定期限,甲方有权根据施工需要单方调整合同供货期限,但应提前 日通知乙方。
第四条运输方式和交货地点:
4.1交货时间:每批次交货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
4.2交货地点:由乙方负责运输至甲方指定地点交货_。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货物验收合格交付前,货物的灭失、毁损风险由乙方承担。
4.3运输方式:汽运
4.4货物附随单证的转移:质检证书、货物清单、出场磅单等。
第五条验收:
5.1验收时间:货物运输至甲方指定地点后,双方在24小时内对品种、型号、规格、数量进行初步验收;如品种、型号、规格、数量不符合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甲方在验收完毕后的2日内向乙方提出异议和处理意见。对货物质量的异议不受时间限制,随时发现可以随时提出异议。乙方在收到甲方异议后,应在2日内负责处理;如果乙方逾期不予处理或收到异议通知后置之不理的,视为同意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甲方有权将收到的货物自行处理,因此发生的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5.2验收方式:对于进场的每车粉煤灰进行抽样检验,检验项目见本合同第一条。
5.3验收如发生争议,由_________检验机构按_________检验标准和方法,对产品进行检验。
5.4甲方指定 负责货物的验收、签认;乙方指定 (身份证号: )负责货物的交验、签认。甲方指定的上述人员是甲方唯一的收货代表,其在乙方送货清单上签字,作为乙方货物已到现场的证明,指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的验收、签认,对另一方不发生效力。一方指定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告知对方,并自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产生效力。送货清单(或相应票据)中事先印刷的相关备注文字(双方验收人员签署的备注内容除外)内容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甲方对货物的验收,并不视为免除乙方对产品质量和技术应负的责任。
5.5本合同约定货物的质保期为 3 个月,自最后一批次供货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如果乙方对货物有另外承诺的质保期且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双方同意以期限较长的为准。
甲方如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和数量等不符合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应自收到产品后 日内向乙方提出异议和处理意见,乙方在接到甲方异议后,应在 日内按照甲方要求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违约,且甲方有权自行处理收到的产品或重新进行采购,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产品质量的异议不受该时间的限制,随时发现可随时提出异议和处理意见。
在质保期内,因货物使用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影响到甲方正常使用的,乙方须在收到甲方通知后 日内进行维修或更换,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质保期满后,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 日内进行维修等服务,乙方可对甲方合理收费。
第六条价格与货款支付:
6.1单价:_________;本合同暂定总价(含增值税) 元(大写:人民币 元)。其中,不含税价款为 元(大写:人民币 元),增值税税率为 %,增值税_________元(大写:人民币 元)。若因国家税务政策变化导致税率调整,不含增值税价格不变,具体税金以变更后的税率计算。
此单价在合同履行期限内不可以调整。 本合同价格为乙方将货物运送至甲方指定地点的综合价格,包含乙方成本、运输、装卸、检测、售后服务等为履行本合同义务所需的一切费用及承担的风险。
6.2上月16日至本月的15日为一个结算周期,当月22日为本月的结算截止日期。结算时根据甲方检验合格及双方共同签认的凭证计算当月实际收货数量,除此之外任何证明、收条、欠条、信函等文件,都不得作为结算、支付依据。
6.3双方特别约定:遵循“先开票、后付款”的原则,甲方支付前,乙方应按双方确认的当期结算金额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发票开具后 日内提交给甲方。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后,按合同约定向乙方付款。乙方不及时开具发票,甲方有权拒绝支付材料价款。
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交甲方办理发票交接手续,无甲方经办人员签认,视为乙方未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发生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6.4货款支付:先货后款:货款分期支付。结算完成后,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正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 30 日内,向乙方支付当月结算金额的 80 %, 90 日内,向乙方支付当月结算金额的 90 %,剩余 10 %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 1个月内无息支付,如发生纠纷,则延后至纠纷最终解决后30天内付清。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并不免除乙方对交付货物质量的保证责任。
6.5货款支付方式:网银转账或金融工具两种支付方式,在此价格基础上甲方不再另外支付票据贴息,其中金融工具支付的金额不得低于合同总额的40%。
乙方指定联系人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6.6 如甲方未能按时付款,乙方同意给予 6 个月的付款宽限期,在此宽期间内不视为甲方违约且不计息,乙方不得以此为由中断本项目的货物供应。
第七条双方权利义务
7.1 甲方的权利义务
7.1.1甲方负责提供供货计划和准确的交货地点。
7.1.2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
7.1.3甲方不得无故拒绝接收供货计划范围内的货物。
7.1.4按合同约定对货物进行检验和验收。
7.1.5接受乙方提供的培训和保修服务。
7.2乙方的权利义务
7.2.1按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供应货物;同时乙方应考虑甲方的施工特点,精心组织、配备足够的运输能力和必要的储存场地以保证甲方需要。
7.2.2及时向甲方提供货物合格证书及甲方要求的其它相关资料。
7.2.3乙方与第三方发生的任何经济往来和债务纠纷均与甲方无关,乙方保证货物无权属上的瑕疵、无知识产权争议,如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7.2.4 乙方积极协助甲方在税法规定期限内办理有关的进项税额的认证申办手续。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送达甲方后如发生丢失、灭失,乙方应按照税法规定和甲方的要求及时向甲方提供该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以及乙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丢失增值税发票(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如因乙方拒绝履行配合义务,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应由乙方承担。
7.2.5在涉及到货物质量问题的退货行为时,如果退货行为涉及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乙方应当履行相关协助义务。
7.2.6在本合同发生变更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项目发生变化时,如果甲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认证抵扣,乙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办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并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抵扣,乙方就合同增加的金额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减少的金额甲方负责办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乙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八条甲方违约责任:
8.1甲方无故拒绝接受货物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8.2甲方在宽限期后,仍逾期支付货款的(乙方未履行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合同约定的义务除外),甲方对逾期付款部分从宽限期满的次日起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计算的基数以甲方最后一笔付款时剩余欠款金额为准,不包括前期逾期但现已支付部分的货款,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项下欠款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除此之外,甲方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违约责任。
第九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9.1乙方不能交货的,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_________%的违约金,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9.2乙方所交货物种类、型号、规格、花色、包装不符合同规定的,如甲方同意使用,应按质论价;甲方不同意使用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9.3乙方逾期交货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合同总金额__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同时,甲方有权向第三人采购同种类货物,因此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逾期超过_________日,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可就遭受的损失向乙方索赔。同时,甲方有权向第三人采购同种类货物,因此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9.4乙方提前交付货物的,甲方无需提前付款,如因乙方提前交付货物导致甲方增加费用的,该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9.5 乙方不得擅自停止供货,否则甲方有权重新选择其它供应商,同时乙方承担本合同第一条中含增值税总价 %的违约金并赔偿断货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9.6乙方不能随车提供货物合格证书或其他约定单证的,甲方有权拒绝收货,因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乙方负责。
9.7在质保期内,乙方未按甲方要求进行维修或更换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违约金 元/次,甲方有权交由第三方进行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亦由乙方承担。因货物质量原因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9.8乙方未能按甲方要求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务机关代开),甲方有权拒付相应货款。
9.9 若因逾期送达造成甲方无法抵扣发票相应税款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损失,金额相当于逾期送达发票可抵扣金额,并加收按逾期送达发票金额____%的违约金。
9.10乙方应提供真实、有效、合格的发票,如发现乙方提供虚假发票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乙方须按发票金额的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对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无法抵扣相应税款,发现问题后退回,乙方应无条件更换为有效发票,拒绝或逾期不更换发票的,造成甲方损失及相关风险,由乙方予以承担。发生上述情况时,甲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
9.11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接受税务机关、审计部门、纪检部门的检查工作,如果乙方拒不配合,由乙方支付_____元的违约金,并承担对甲方造成的损失。
9.12乙方保证提供的产品、服务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和其他任何权利。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时,乙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一切可能发生的经济上、法律上的责任,由此给甲方带来损失的,乙方无条件予以赔偿。
9.13如乙方被中国铁路总公司、建设单位或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列入“限制交易供应商名单”、“不合格供应商名单”或“供应商黑名单”等限制交易名单,甲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9.14 乙方其他违约责任:
第十条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小时内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_________日内将有权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提交对方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
11.1甲乙双方履行合同时发生纠纷的,应首先提交太原铁路运输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中心”组织调解(028-83322732转8617或8618)。调解不成的,提交甲方企业注册地有管辖权法院提起诉讼。如未经调解而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所产生仲裁费、诉讼费等均由起诉方(仲裁申请人)承担,且违约方不再承担利息、违约金等违约责任。
11.2如发生纠纷,任何一方诉至法院或申请仲裁,均承诺放弃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如违反本条款,违约方自愿支付违约金(以冻结金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自冻结之日计算至解封之日。)。
第十二条廉政条款:
乙方承诺: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向甲方工作人员赠送礼金、礼品、有价证券、购物卡及其它有价物品等,不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吃喝游玩及其它娱乐性消费;不向甲方工作人员提供任何工作以外的便利和好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弄虚作假。若乙方违背上述承诺且经甲方法人单位或其上级纪委监察机关查实认定,或国家司法机关立案查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承担暂定合同总价的 20 %的违约金,违约金及乙方因违背承诺行为所取得的不当利益一并在结算中扣除。
甲方工作人员向乙方索贿的,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应向甲方法人单位或其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国家司法机关检举。
第十三条其它事项:
13.1本合同中所涉及的债权,乙方不得转让,也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担保。若乙方擅自转让或用于担保的,自愿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双方结算价款(含税)的25%计算。
13.2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任何一方发生税务登记、公司名称等重大信息的变更事项,应在重大信息变更后的 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变更情况,并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13.3双方确定所预留的以下地址为往来函件、通知、纪要等文件的送达地址,任一方变更送达地址必须在变更之日起 7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不发生送达地址变更的法律效力,对方按原地址送达仍然为有效送达。
甲方送达地址: 项目部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乙方送达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13.4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签订补协议。
13.5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
(以下无合同正文)

买方:(盖章)

卖方:(盖章)

住所地址: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签订日期:

账号:

签订日期:




附件三:订货明细表
订货明细表
谈判编号: 包件号: 合同编号:

物资序号

物资名称

规格型号

标准或
图号

计量单位

数量

出厂
单价
(元)

运杂费
单价
(元)

到站
单价
(元)

到站总金额
(元)

发站

交货
地点

交货
状态

交货条件

交货期














































合计















到站总价(大写):


注:本合同数量为计划数量,不作为最终结算数量,结算数量以实际到货验收合格数量为准。



卖方单位名称:(章) 买方单位名称:(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四:廉政协议书
廉政协议书
甲方(买方):
乙方(卖方):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项目地点:
为加强铁路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约束甲乙双方的行为,防止违法、违纪和不廉洁问题的发生,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特订立本协议书。
一、甲方(含甲方人员)义务
1.不得接受乙方或向乙方索取或以借用为名占用乙方的任何财物;不得接受乙方的礼金、礼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得接受乙方的任何奖金或其他经济利益。
2.不从乙方报销或支付应由本单位或个人承担的费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在婚丧喜庆等活动中不邀请乙方人员参加、不接受乙方的财物。
3.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向乙方介绍或指定工程分包单位(或个人)、物资供应商;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向乙方推销或指定使用物资设备等;不得借用、占用乙方车辆。
4.对无法拒绝的乙方及其个人所送的钱物,应在一个月内报告上级纪检监察组织,并及时退还乙方或上缴纪检监察组织。
5.对乙方提供的有关信息,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结果。
二、乙方(含乙方人员)义务
1.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行贿;不得向甲方送礼金、礼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得向甲方赠送任何奖金或其他经济利益。
2.不得为甲方报销或支付应由其单位或个人承担的费用;不向甲方提供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不参加甲方人员的婚丧喜庆等活动,不向甲方家庭成员及亲属赠送任何礼金、礼品。
3.不接受甲方介绍或指定的工程分包单位和物资供应商;不接受甲方推销或指定使用的物资设备,不向甲方无偿提供车辆等。
4.对甲方及其个人索要钱物、介绍或指定工程分包单位和物资供应商、推销或指定使用物资设备、借用占用车辆等行为予以拒绝,并及时主动向本单位(本系统)上级纪检监察组织报告。
5.对甲方提供的有关信息,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结果。
三、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不履行各自义务,构成犯罪和违纪的,由司法机关和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按管辖依法依纪处理,所认定的事实和处理结果作为承担下列约定违约责任的依据。
1.乙方不履行其第1项义务,乙方在月内不得进入铁路建设市场甲方管理范围投标,当期信用评价定为C级,同时取消乙方2个月参与铁路建设项目投标资格,数额较大的加重处理,若一年内再次发生,取消乙方6个月投标资格,取消投标资格具体事项按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相关通报执行。
甲方向乙方索贿,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元(数额由双方约定,以下同),乙方主动向甲方行贿,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采取主动行为先行违反义务一方承担。
2.甲方向乙方索要或主动要求乙方提供甲方第2项义务所列钱物和活动,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元;乙方主动向甲方赠送、提供乙方第2项义务所列钱物和活动,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
3.双方违反协议约定的各自第3项义务,经查证属实的,采取主动行为先行违反义务一方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元。
4.双方不履行协议约定1-3项义务的,应将责任人调离本项目并按规定予以处理。
四、违约责任追究
1.甲乙双方自觉履行本协议并互相监督,一方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有权利和义务进行举报。
一方主动举报另一方,举报方不承担上述约定的违约责任,全部由被举报方承担,但不免除各自应负的法纪责任。
2.由于双方单位或工作人员个人行为造成违约的,双方单位承担上述约定的违约责任。
3.双方在履行协议中发生争议,一方有权向对方上级单位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情况并要求帮助解决争议。
4.违约方应在有关部门对不履行协议的行为做出处理或结论后(约定时间)日内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双方有义务将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通报对方。
五、本协议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本工程项目竣工日期止。有效期内发生的违约事实,有效期后发现的适用本协议。
六、本协议是铁路建设项目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电 话:
电子邮箱:
日 期:

乙 方:(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电 话:
电子邮箱:
日 期:













第五章 物资需求一览表


一、物资需求一览表(GC-01包件)

招标人名称: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至万州高铁站前3标项目经理部 制梁分部 谈判编号:ZTSJYW3B-2023-003 包件号:GC-01

序号

物资名称

规格型号

标准或

计量单位

数量

交货地点

收货人

交货状态

交货条件

交货期

图号

1

盘条

HPB300 8mm

详见技术规格书


50

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至万州高铁站前3标项目经理部指定地点

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至万州高铁站前3标项目经理部

符合各项质量、技术指标

汽运至工地指定地点

2023年11月至工程结束止

2

盘条

HPB300 10mm


235

3

圆钢

HPB300 14mm


100

4

圆钢

HPB300 16mm


110

5

盘螺

HRB400 12mm


4100

6

带肋钢筋

HRB400 16mm


5000

7

带肋钢筋

HRB400 18mm


2050

8

带肋钢筋

HRB400 20mm


900

9

带肋钢筋

HRB400 22mm


1800


合计




14345






备注:1.以上物资材料数量、规格、型号在实施阶段可能有一定调整,最终数量、规格、型号应以买方下达的供货订单为准。
2.供货时间为根据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时间,实际供货时间可能有一定调整,实际供货时间以买方供货订单的时间为准。

二、物资需求一览表(GC-02包件)

招标人名称: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至万州高铁站前3标项目经理部制梁分部 谈判编号:ZTSJYW3B-2023-003 包件号:GC-02

序号

物资名称

规格型号

标准或

计量单位

数量

交货地点

收货人

交货状态

交货条件

交货期

图号

1

盘条

HPB300 8mm

详见技术规格书


50

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至万州高铁站前3标项目经理部指定地点

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至万州高铁站前3标项目经理部

符合各项质量、技术指标

汽运至工地指定地点

2023年11月至工程结束止

2

盘条

HPB300 10mm


235

3

圆钢

HPB300 14mm


100

4

圆钢

HPB300 16mm


110

5

盘螺

HRB400 12mm


4100

6

带肋钢筋

HRB400 16mm


5000

7

带肋钢筋

HRB400 18mm


2050

8

带肋钢筋

HRB400 20mm


900

9

带肋钢筋

HRB400 22mm


1800


合计




14345






备注:1.以上物资材料数量、规格、型号在实施阶段可能有一定调整,最终数量、规格、型号应以买方下达的供货订单为准。
2.供货时间为根据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时间,实际供货时间可能有一定调整,实际供货时间以买方供货订单的时间为准。

三、物资需求一览表(FMH-01包件)

招标人名称: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至万州高铁站前3标项目经理部制梁分部 谈判编号:ZTSJYW3B-2023-003 包件号:FMH-01

序号

物资名称

规格型号

标准或

计量单位

数量

交货地点

收货人

交货状态

交货条件

交货期

图号

1

粉煤灰

F类I级

详见技术规格书


11000

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至万州高铁站前3标项目经理部指定地点

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至万州高铁站前3标项目经理部

符合各项质量、技术指标

汽运至工地指定地点

2023年11月至工程结束止


合计




11000






备注:1.以上物资材料数量、规格、型号在实施阶段可能有一定调整,最终数量、规格、型号应以买方下达的供货订单为准。
2.供货时间为根据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时间,实际供货时间可能有一定调整,实际供货时间以买方供货订单的时间为准。















第六章 技术规格书


一、钢材技术规格书
(一)技术要求
1.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圆钢筋
执行GB 1499.1-2017 国家标准,制梁还需执行:GB/T37439-2019及其引用标准。其中:牌号:HPB300;表面形状:光圆;级别:I;公称直径6~22mm。
(1)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执行GB/T 1499.1-2017国家标准,还应符合GB/T2101-2017有关规定。其中:按I类包装类别,盘卷状态1000Kg≤每盘≤2000Kg;直条状态2000Kg≤每捆≤2500Kg,定尺长度7.2米、9米、9.7米、10米、11米、12米。
(2)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执行GB/T1499.1-2017国家标准。公称直径6-12mm允许偏差正负0.3mm,重量允许偏差正负6%,14-22mm允许偏差正负0.4mm,重量允许偏差正负5%。外形不圆度:≤0.4mm。钢筋性能除应分别符合GB 1499.1的规定外,每延米重量与公称重量的偏差应小于3.0%,碳当量尚应符合HRB400不大于0.50%,生产工艺为微合金化生产工艺,不得采用余热处理(高压穿水)工艺。
(3)交货时数量验收方式:成盘卷状态包装的盘条按实际重量过磅交货(检斤);直条状态捆扎包装的圆钢按国家标准规定的理论方法计算重量(检尺)。
(4)检查及验收执行GB/T 1499.1-2017标准,钢筋的复验与判定应符合GB/T 17505-2016的规定。
(5)盘条在交货地点过磅(检斤)计重交货,买卖双方对验收时的过磅数量有异议,可找双方都认可的第三方进行复磅,具体事宜买卖双方协商解决。
2.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
制梁还需执行: GB/T37439-2019及其引用标准,还应满足《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4-2018)中的相关规定。其中:牌号:HRB400;表面形状:月牙肋;公称直径:6~50mm。
(1)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执行GB 1499.2-2018标准,带肋钢筋表面轧上牌号标志、厂名和直径数字,直径不大于10mm的钢筋,可不轧制标志,可采用挂标牌方法;还应符合GB/T2101-2017有关规定。其中:按I类包装类别,盘卷状态1000Kg≤每盘≤2000Kg;直条状态2000Kg≤每捆≤2500Kg,定尺长度7.2米、9米、9.7米、10米、11米、12米。
(2)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除执行GB 1499.2-2018/XG1-2009国家标准外,即:每延米重量与公称重量的偏差应小于6-12mm不大于6%,14-20mm不大于5%,22-25mm不大于4%,制梁场用钢筋每延米重量与公称重量偏差应小于3.0%。对钢筋碳当量尚应符合HRB400不大于0.50%,生产工艺为微合金化生产工艺,不得采用余热处理(高压穿水)工艺。现浇梁HRB400钢筋不得经过高压穿水处理,其碳含量Ceq(熔炼分析)不大于0.50%。
(3)交货时数量验收方式:成盘卷状态包装的盘螺按实际重量交货(检斤);直条状态捆扎包装的螺纹钢按国家标准规定的理论方法计算重量(检尺)。
(4)检查及验收执行GB 1499.2-2018标准,钢筋的复验与判定应符合GB/T17505-2016的规定。
(5)盘螺在交货地点过磅(检斤)计重交货,买卖双方对验收时的过磅数量有异议,可找双方都认可的第三方进行复磅,具体事宜买卖双方协商解决。
(6)钢筋性能除应分别符合GB1499.1、GB1499.2的规定外,每延米重量与公称重量偏差应小于等于3.0%,对钢筋碳当量尚应符合HRB400不大于0.5%,生产工艺为微合金化生产工艺,不得采用余热处理(高压穿水)工艺。
HPB300HRB400、HRB400E钢筋性能化学成分

牌号

化学成分(质量分数)/%不大于

C

Si

Mn

P

S

HPB300

0.25

0.55

1.50

0.045

0.045

HRB400

0.25

0.80

1.60

0.045

0.045

HRB400E

0.25

0.80

1.60

0.045

0.045

HPB300钢筋性能指标及检验频率

序号

检验项目

指标要求

抽验项目

全检项目

备注

1

抗拉强度,MPa

≥420




2

屈服强度,MPa

≥300




3

断后(最大力总)伸长率,%

≥25(≥10)




4

冷弯

180°弯芯直径=公称直径,无裂纹




5

直径mm

(6-12)±0.3,(14-22)±0.4




6

每延米重量

直径6~12mm

±6%




直径14~22mm

±5%




HRB400、HRB400E钢筋性能指标及检验频率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要求

抽验项目

全检项目

备注

1

碳当量,%

≤0.54




2

抗拉强度,MPa

≥540




3

屈服强度,MPa

≥400




4

断后(最大力总)伸长率,%

≥16(≥9.0)




5

冷弯

直径6~25mm

180°弯芯直径=4公称直径,无裂纹




6

反向弯曲

直径6~25mm

先正向弯曲90°再反向弯曲20°,弯芯直径=5倍公称直径,无裂纹




7

直径mm

直径12~18mm

±0.4




直径20~25mm

±0.5

直径28~36mm

±0.6

8

每延米
重量

直径6~12mm

±6%




直径14~20mm

±5%

直径22~50mm

±4%

(二)投标人应提供的技术资料
1. 生产和检验招标物资所执行的技术标准号。
2. 投标物资的质量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及其引用标准的检测对比证明。
3. 生产招标物资的主要设备状况详细描述表(包括设备名称和品种型号、投产时间、年产能力、工艺水平、技术性能、制造工厂家等)。
4. 详细具体的制造工厂生产质量保证措施。
(三)合同交货计划
合同交货期参考《物资需求一览表》,详细交货计划和具体供货时间由买方签约时提供。
(四)投标物资详细的运输和供应方案
1.投标人交付的物资应分别按照合同要求交至指定的到货地点。
2.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和了解施工地点的地理位置和运输条件,采用合适有效的运输和货物交付方式,制定保证工程所需物资按时、按量、保质供应的具体措施。
(五)验收要求
1.卖方应随同每批物资发运附一份发货物资清单、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书及有关部门的质检合格证明等必要文件。
2物资运抵交货地点后,卖方及买方或买方指定的单位应按卖方提供的发货物资清单对到货数量、外观、规格型号、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等进行核对查验。验收依据按照技术规格书约定方式进行,并由买方收货人抽样复测,质量验收以质量证明书为依据,但质量证明书的出具并不表明产品符合质量要求,也不免除卖方交付货物不符合约定和法定质量要求应承担的任何责任。
3.买方抽样复测以买方监理部门认可的试验室检测结果为准,卖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以买卖双方认可或共同选择的省级及以上质量检测部门检测结果为准。如果任何被检测或测试的物资不能满足技术规格的要求,买方可以拒绝接受该物资。卖方应更换被拒绝的物资,并承担该部分检验费用以及因此造成延迟交货给买方造成的损失及承担延迟交货的违约责任。
4.盘条数量验收以施工现场实际过磅为准,若卖方对数量有异议时,由买卖双方共同选择第三方进行复磅(复磅应选择地方政府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且距离施工现场较近的电子地磅进行),复磅数量与施工现场实际过磅数量之差若不超过±3‰范围,以施工现场实际过磅为准,复磅发生的费用由卖方负责;若超出±3‰范围,则以复磅数量为准,复磅发生的费用由买方负责。
(六)质量保证期
自物资交货验收合格之日起6个月。 二、粉煤灰技术规格书 (一)技术规格
执行《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 1596-2017),还必须满足《铁路混凝土》TB/T 3275-2018、《高速铁路预制后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简支梁》GB/T37439-2019、《铁路桥涵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TB 10092-2017)、《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 10424-2018)中的相关规定,并不得与之相左。其他标准与《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 10424-2018)不一致时,以《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 10424-2018)为准。
粉煤灰主要性能指标

全面检验项目

Ι级指标

其中进场检验项目

1

细度

≤12%


2

烧失量

≤5.0%(严重冻融坏境≤3.0%)


3

含水量

≤1.0%(对干排灰)


4

需水量比

≤95%


5

SO3含量

≤3.0%


6

Cl-含量

≤0.02%


7

CaO含量

≤10.0%


8

游离CaO含量

≤1.0% (F类)

≤4.0%(C类)



活性指数

≥70%(28d)



碱含量

用于计算混凝土总碱量



密度

≤2.6g/cm3



SiO2、Al2O2、Fe2O3 总质量百分数

≥70%



半水亚硫酸钙

≤3.0%


注:用于铁路混凝土粉煤灰应符合铁路标准要求的相应指标。
(二)投标人应提供的技术文件:
1. 生产和检验招标物资所执行的技术标准,每批到货必须按照规范要求提供质量文件。
2.投标物资的质量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及其引用标准的检测对比证明三份(近三年内省部级以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投标物资品种质量检验报告)。
3. 详细具体的制造工厂生产质量保证措施。
(三)合同交货计划
合同交货期参考《物资需求一览表》,详细交货计划和具体供货时间由买方签约时提供。 (四)投标物资详细的运输和供应方案
1.投标人交付的物资应分别按照合同要求交至指定的到货地点,并根据买方需求送入指定存贮罐中。
2.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和了解施工地点的地理位置和运输条件,采用合适有效的运输和供货物交付方式,制定保证工程所需物资按时、按量、保质供应的具体措施。 (五)验收标准
1.粉煤灰进场时,对其数量及等级等按规定进行验收。
2.数量验收以施工现场实际过磅为准,若卖方对数量有异议时,由买卖双方共同选择第三方进行复磅(复磅应选择地方政府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且距离施工现场较近的电子地磅进行),复磅数量与施工现场实际过磅数量之差若不超过±3‰范围,以施工现场实际过磅为准,复磅发生的费用由卖方负责;若超出±3‰范围,则以复磅数量为准,复磅发生的费用由买方负责。
(六)质量保证期
自物资交货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建设项目名称)(物资类别/名称)招标






谈判编号:
包件号: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目 录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
4.法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色原件扫描件
5.投标保证金
6.资格审查资料
7.投标报价资料
8.投标人资格声明
9.生产组织供应能力分析表
10.组织供应、运输、售后服务方案
11.投标物资技术规格书
12.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生产设备、检验设备表
13.投标物资运达施工现场后的保护措施和要求
14.其他材料


1.投标函

致:(招标人)
我方已经仔细研究了(谈判编号)(物资类别/名称)(包件号)谈判文件的全部内容,同意招标人在谈判文件中对投标人的约束,愿意以人民币(小写)元整(大写)元整的投标总价,按合同约定提供本包件的物资及服务。
如果我方的投标被接受,我方保证在合同约定的供货期内供货,并确保所提供物资的品种、规格、质量和数量以及相关服务满足谈判文件的要求,并严格执行谈判文件中的各项条款,认真履行卖方的责任及义务,兑现我方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承诺。
我方同意投标文件在投标人须知规定的递标截止日期起120天内有效,对我方具有约束力,并可随时接受中标。
我方保证,投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及提供给招标人的所有证明文件和资料是真实的、准确的,一旦发现上述资料和信息的失实和错误,贵方将有权否决我方的投标,同时,我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正式合同准备签订或执行之前,本投标函、招标人的书面通知及中标通知书将构成约束我们双方的合同。我方理解招标人不一定接受最低价或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



投标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名称:(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3.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省 市 县工商管理局的(单位名称)在下面签字的(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授权(单位、部门名称)在下面签字的(职务、姓名)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谈判编号)谈判文件的第 包件投标及合同的签订、履行直至完成,并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签字生效。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投标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4.法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色原件扫描件
























5.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名称):

我单位在贵方本次招标中的投标保证金,已采用银行电汇形式足额支付,谈判编号:物资名称:包件号:,以下是电汇凭证真实扫描件:
电汇凭证扫描件(须提供原色原件银行电汇、网汇凭证扫描件并加盖鲜章)









投标人(签章):

年 月 日


6.资格审查资料
6.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类型(勾选)

□制造商
□代理商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网址(或电子邮箱)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营业执照号


其中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工


经营范围


备注


说明:本表后应附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材料的原色原件复印件。 6.2许可和认证
许可和认证基本情况表


序号

认证(许可)名称

编号

发证单位

有效期

认证(许可)范围

备注

1







2







……







说明:本表后应附谈判文件中要求的许可、认证证书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原色扫描件。


6.3生产能力证明

应附企业的主要生产设备型号、台套数或生产线条数,日平均生产能力、所生产产品的规格型号和相应检测设备(设施)等证明材料
主要生产设备表

序号

主要生产设备/生产线

型号

单位

数量

日平均生产能力

生产的产品名称

生产产品的规格型号

备注

1









2









……












主要检测设备表

序号

检测设备(设施)

型号

单位

数量

被检测产品

被检测产品规格型号

备注

1








2








……










6.4 近年财务状况表
应附每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附注的扫描件。同时必须提供会计师事务所有效的营业执照及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原色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5 质量保证能力证明
(1)产品质量保证措施;
(2)符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材料的复印件;
(3)制造工厂生产许可证;
(4)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6.6 近年完成的同类物资供货业绩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采购人名称


采购人地址


采购人电话


合同价格


交货起始日期


交货截止日期


合同履行情况描述









备注



说明:1.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的信息,并标明序号;
2.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用户证明的复印件;
3.当投标人为制造商且同类供货项目是通过代理商签约并实施的,需注明代理商名称、地址、联系人及电话;
4.新型物资应按谈判文件要求提供技术合格的证明文件。
5.投标文件正本中须附原件的彩色扫描件。
6.7 履约信用证明
应附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至少三家同类投标物资已供买方或使用单位出具的履约情况证明。


6.8 正在实施和新承接的同类物资合同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采购人名称


采购地址


采购人电话


签约合同价


交货起始日期


交货截止日期


合同履行情况描述







备注


说明:1.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的信息,并标明序号;
2.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须能够体现合同数量及交货期等);
3.当投标人为制造商且同类供货项目是通过代理商签约并实施的,需注明代理商名称、地址、联系人及电话;
4.新型物资应按谈判文件要求提供技术合格的证明文件。
5.投标文件正本中须附原件的彩色扫描件。
6.9近年发生的诉讼、仲裁及行贿犯罪情况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在年月~年月(递交投标文件之日起前年内)发生的合同诉讼及仲裁历史,并指出每一案件的年份、采购人名称、诉讼缘由、争议事项、争议金额、胜诉或败诉。


投标人及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在年月~年月(递交投标文件之日起前1年内)中发生的由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行贿犯罪记录。


说明: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做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


6.10 其他材料
附谈判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格证明材料。













7.投标报价资料



7.1 投标物资报价表
投标人名称: 谈判编号: 件号:

序号

项目
简称

物资
名称

规格
型号

标准或
图号

计量
单位

需求
数量

拟定出厂
单价(元)

运杂费单价(元)

到站
单价(元)

合价(元)

发站

交货地点

运距(km

1

2

3

4=2+3

5=1×4




























































总计












投标报价总金额大写: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说明:1.单价取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2.合价取整数,小数点后第一位四舍五入。





7.2物资描述表
投标人名称: 谈判编号: 包件号:

序号

项目名称

物资名称

规格型号

标准或
图号

计量单位

数量

交货地点

收货人

交货状态

交货条件

交货期






































合计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7.3 物资报价成本分析表
投标人名称: 谈判编号: 包件号:
物资名称: 规格型号:

序号

项目

单位

数量

单价
(元)

金额

备注/来源


材料费小计






1







2








……







人工费小计







机械加工费小计






1

设备折旧费






2

设备维护费







水电费小计






生产成本合计







管理费小计






1

生产管理费






2

销售费






3

服务费






4

财务费






成本合计







利税小计






1

税收






2

税后利润






出厂单价







运杂费小计

公里




注明运输方式

到站单价






说明:
1.按物资规格型号做成本分析表。表中各大项目内容及顺序固定不变,细目不限于上述内容,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减。
2.每种类别的投标物资需分析不少于3个主要规格型号的单价(规格型号不足3个的情况除外)。
3.标明运输方式(火车、汽车等)和运输里程。
投标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8.投标人资格声明 8.1 制造商资格声明
1. 名称及概况:
(1) 制造商名称:
(2) 总部地址:
传真/电话号码:邮政编码:
(3) 成立和/或注册日期:
(4) 实收资本:
(5) 近期资产负债表(到年月日止)
① 固定资产:
② 流动资产:
③ 长期负债:
④ 流动负债:
⑤ 净值:
(6) 法定代表人姓名:
2. (1)制造投标物资的设施及有关情况:

工厂名称及地址

主要设施名称

年生产能力

职工人数









(2)本制造商不生产,而需从其它制造商购买的主要零部件:

主要零部件名称

制造商名称和地址






3. 本制造商生产投标物资的经验(包括年限、项目业主、额定能力、商业运营的起始日期等):


4. 近3年该物资主要销售给国内、外主要客户的名称地址:
(1) 出口销售
(用户名称和地址) (销售项目名称)
(2) 国内销售
(用户名称和地址) (销售项目名称)
5. 近3年的营业额

年度

国内

国外

总额













6. 易损件供应商的名称和地址:

易损件名称

供应商名称和地址





7. 最近3年直接或通过贸易公司提供的投标物资:
合同编号:
签字日期:
项目名称:
数 量:
合同金额:
8. 开立基本账户银行的名称和地址:
9. 其他情况:(组织机构、技术力量等)

兹证明上述声明是真实、正确的,并提供了全部能提供的资料和数据,我们同意遵照贵方要求出示有关证明文件。
制造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字日期
传真
电话
电子函件
8.2 代理商的资格声明

1. 名称及概况:
(1) 代理商名称:
(2) 总部地址:
传真/电话号码:邮政编码:
(3) 成立和/或注册日期:
(4) 实收资本:
(5) 近期资产负债表(到年月日止)
① 固定资产:
② 流动资产:
③ 长期负债:
④ 流动负债:
⑤ 净值:
(6) 法定代表人姓名:
2. 近3年营业额:

年度

国内

国外

总额













3. 近3年该物资主要销售给国内、外主要客户的名称地址:
(1) 出口销售
(用户名称和地址) (销售项目名称)
(用户名称和地址) (销售项目名称)
(2) 国内销售
(用户名称和地址) (销售项目名称)
(用户名称和地址) (销售项目名称)
4. 同意为投标人制造物资的制造商名称、地址(附制造商资格声明)

5. 由其他制造商提供和制造的物资部件,如有的话:

部件名称

制造商名称和地址



6. 近3年提供的投标物资,如有的话:
合同编号:
签字日期:
项目名称:
数 量:
合同金额:
7. 开立基本账户银行的名称和地址:
8. 其他情况:组织机构、技术力量等

兹证明上述声明是真实、正确的,并提供了全部能提供的资料和数据,我们同意遵照贵方要求出示有关证明文件。




代理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字日期
传真
电话
电子函件



8.3 制造商出具的授权函
(谈判编号)
(包 件 号)
致:(招标人名称)

我们(制造商名称)是按(国家名称)法律成立的一家制造商,主要营业地点设在(制造商地址)。兹指定和委派按(国家名称)法律成立的,主要营业地点设在(代理商地址)的(代理商名称)作为我方真正的和合法的代理人进行下列有效的活动:
(1)授权物资类别/名称及规格型号:。
(2)作为制造商,我方保证以投标合作者来约束自己,并对该投标共同和分别承担谈判文件中所规定的义务。
(3)我方兹授予(代理商名称)全权办理和履行我方为完成上述各点所必须的事宜,具有替换或撤消的全权。兹确认(代理商名称)或其正式授权代表依此合法地办理一切事宜。
我方于 年 月 日签署本文件,(代理商名称)于年月日接受此件,以此为证。


代理商名称(公章)制造商名称(公章)
签字人职务和部门签字人职务和部门
签字人姓名签字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9.生产组织供应能力分析表




投标物资

备注


最大月生产能力








已签合同月供应数量












剩余月生产能力

















投标人名称(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10.组织供应、运输、售后服务方案
要求根据本项目所处的地理位置、环境、气候、交通和工期等情况,编制切实可行的方案。


11.投标物资技术规格书


12.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生产设备、检验设备表


序号

设备、仪器名称

制造商

规格
型号

数量

状况

生产产品或部件

额定产能或生产参数

备注


生产设备




































检验设备


























说明:投标人可以将制造设备及检验设备分别列表。


投标人名称(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13.投标物资运达施工现场后的保护措施和要求


14.其他材料 14.1 关于严格执行《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的承诺书

致: (招标人名称)
我方(投标人名称)将在项目建设中严格执行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现就有关事宜承诺如下:
我方承诺,在工程建设中严格执行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印发的《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确保铁路建设质量安全。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接受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单位及招标人作出的处理。
1.产品质量检测数据虚假不实。
2.偷工减料、以次充好。
3.转包和违法分包。
4.产品质量内业资料弄虚作假。



投标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14.2 关于评标价评定和合同价确定方式承诺书

承诺书
致:招标人名称)
作为投标人,我公司就本次投标作如下承诺:
1、我公司完全接受谈判文件所有关于投标人的所有要求和相应规定。
2、我公司承诺,将完全按照谈判文件提供的履约保函格式及相关要求递交保函,若格式与谈判文件原格式不符,招标人有权拒绝。
3、我公司承诺,买方使用我公司供应的物资或物资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起诉。如有发生,我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以及由此所发生的全部费用。我公司保证对所供物资享有完整的所有权,不存在影响买方利益的抵押等他物权。
4、我公司完全接受评标委员会根据谈判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3.3.4款的规定,修正和评定评标价。若我公司中标,如果修正后的投标价低于投标报价,以修正后的报价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如果修正后的投标价高于投标报价,以投标报价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5、若我公司中标,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无不可抗力因素放弃中标或拒绝签约,招标人有权扣除我公司的投标保证金,并将我公司纳入中国中铁股份公司、中铁三局集团公司《不合格物资供应商名录》



投标人名称(公章) :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14.3承诺书

致:(招标人名称)
我方承诺:若我方中标后,将根据谈判文件有关条款的要求,同意招标人在施工现场按随机取样进行型式检验;若型式检验不合格须进行复检,复检费用由我方负责;如复检不合格按退货处理,由此引起的其他责任按相关规定处理。





投标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14.4保障供应承诺

致:(招标人名称)
作为投标人,我公司就保证施工生产做出保障供应承诺,并保证所供物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运输过程中安全、环保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关要求。
1、若我公司中标,接到中标通知书之后,我公司承诺在合同签订期间,无条件(不可抗力因素除外)保证按买方(施工单位)的要求,根据物资需求计划全力保证物资供应。若不能保证供应,投标保证金可以不予退还。
2、在合同签订后,我公司会严格按照买方(施工单位)的物资需求计划及时组织物资供应,若不能保证供应(不可抗力因素除外),买方有权扣除我公司的履约保证金,并将我公司纳入中国中铁股份公司、中铁三局集团公司《不合格物资供应商名录》,且买方有权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延迟供应的物资,由此增加的费用我公司承诺可以从我公司前期货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投标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14.5投标人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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