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关于被执行人张志军名下的长安牌汽车(车牌号:冀HTE739)一辆二拍司法拍卖公告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定于2023年7月26日10时至2023年7月27日10时(延时除外),依法通过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对以下标的物进行网络司法拍卖,现公告如下:
一、标的物:张志军名下的长安牌汽车(车牌号:冀HTE739)一辆。车辆类型:小型普通客车,车身颜色:棕色,车辆型号:SC6459AA5,发动机号:K3DJ501365,车辆识别代码:LS4ASG2E9KG113246,初次登记日期2019年3月12日。行驶里程62861公里,右前轮上叶子板钣金有轻微撞痕凹陷,漆面未受损,右后尾灯有裂痕,右后车门外表有修理过的痕迹,漆面与原车漆有差异,左后尾灯有破损,用透明胶带粘贴,左后保险杠有轻微撞击裂痕。详见评估报告。
二、拍卖价格:二拍价格13311.00元,保证金1300.00元,加价幅度500.00元。
三、标的物展示时间、地点:2023年7月26日至2023年7月26日,在标的物存放地进行展示,现扣押至围场法院停车场。
四、竞买人应在2023年7月26日10时前报名参加竞拍,并交纳竞买保证金,方可参与竞买。竞买保证金请交至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结算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结算账户名称:重庆联付通网络结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客户备付金。竞买保证金不计利息。
四、特别说明:
1、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规定的资格或条件。
2、标的物在拍卖成交后,由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负责交付。
3、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若有出入,拍卖成交价款不予调整。
4、拍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后,凭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及相关手续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标的物过户、办证所涉及的税、费由违章等其它欠费买受人承担。标的物所涉及的停车费由被执行人承担。买受人自行承担无法过户的风险。
5、优先购买权人须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确认后方可参与竞买,否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6、对拍卖标的物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23年7月25日前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联系确认。
7、本次拍卖的标的物以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请竞买人在报名前详细阅读评估报告、竞买须知等材料,认真查看标的物,充分了解标的物现状和瑕疵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竞买人完成报名手续,即视为对拍卖标的物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并自愿参与竞买本标的物。
8、申请执行人、优先购买权人及需要办理联合竞买的,须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确认后办理竞买登记手续。
9、本公告刊登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
五、特别提醒:
1、本次拍卖的标的物在拍卖成交后,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将自动生成《网络司法拍卖成交确认书》,确认书中将载明买受人的姓名及竞价账号,买受人应当在2023年8月3日10时前将成交价款交至案款结算账户(竞买保证金可冲抵成交价款),以到账为准,并持付款凭证、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到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签字并确认成交确认书。结算账户名称: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账号:9558830411001284168,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围场支行,行号:102142713143。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的保证金将于3日内退还原交款账户。
2、因报名、交纳保证金、办理竞买登记手续等事项需要一定时间,竞买人应预留足够办理时间。如因办理竞买手续的时间过于接近竞价截止时间而导致无法参加竞拍的,后果自负。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16603140892
法院监督电话:0314-7528104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0日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公开栏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将于2023年7月26日10时至2023年7月27日10时(延时除外),依法通过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对被执行人张志军名下的长安牌汽车(车牌号:冀HTE739)一辆进行网络司法拍卖。请相关人员及其他权利人(如优先购买权人等)关注参与此次拍卖活动,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本公示满5日视为已经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