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固定资产报废评估合同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四川省
发布时间
2024/12/12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马玉强
公告正文
资产咨询委托合同
                                             
 
甲方(委托方):达州市公安局机场分局
乙方(受托方):四川中丰诚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一、委托项目名称:达州市公安局机场分局拟报废资产处置事宜所涉及的申报资产评估咨询项目。
二、评估目的:根据《中选结果公告》,达州市公安局机场分局拟报废资产处置事宜所涉及的申报资产提供价值参考。
三、评估对象:评估咨询对象为达州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委估的资产价值。
四、评估范围:评估咨询范围为达州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委估的资产(具体详见《申报表》)准。
五、评估基准日:2024年11月4日
六、价值类型:根据评估目的、市场条件及评估对象自身等因素和价值类型与评估假设相关性的基础,本次评估项目选用的价值类型为残余价值。残余价值是指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等的拆零变现价值估计数额。
七、评估业务完成期限
1、在甲方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产权持有人能够及时提供评估咨询所需资料的前提下,乙方应按评估咨询计划完成评估咨询工作,并在委托人提供评估咨询所需的全部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资产评估咨询报告初稿,与甲方交换意见,根据甲方时间要求再出具正式评估咨询报告,但是出具时间须至少给予7个工作日;乙方出具的正式评估咨询报告为2份。
2、评估咨询报告提交方式为派人送达。但是甲方出具的资料信息不齐全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充完整,乙方完成工作的时间予以顺延。
八、评估服务费及支付方式
(一)评估服务费:根据《中选结果公告》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此次评估收费总额为人民币500元(大写:人民币伍佰元整),此金额为本次评估的包干费用。
(二)支付方式:本约定书经各方签章生效后,乙方提交正式评估报告经甲方认可后一次性支付评估服务费。
(三)如本约定书因甲方原因或签约前不可预知原因而中止,甲方应按照乙方完成的工作量支付乙方相应的评估服务费。
(四)乙方出具的正式资产评估报告书(纸质版)将以邮寄或专人送达方式提交甲方。
(五)乙方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名称:四川中丰诚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汉支行
银行账户:8111001012800441722
九、各方的责任
(一)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是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责任;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二)甲方的责任
1.及时提供评估所需要的全部资料,包括清查评估申报表、经济行为的批文、财务账簿凭证、产权证明文件、经济合同及其他有关资料,并以签字、盖章或者其他方式确认所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2.密切配合乙方进行的评估工作,特别是在乙方进行现场勘察及其他资产抽查核实工作时,委托方及甲方应指定专业人员配合。
3.为乙方在工作过程中协调企业内部及与评估相关的其他各有关中介机构、外部管理部门的关系创造良好条件。
4.为乙方评估人员提供工作需要的办公条件。
5.按照约定书要求及时足额支付评估费用。
(三)乙方的责任
1.在评估工作中,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执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为评估程序的一部分,乙方应提供评估委托书,以明确乙方对《资产评估报告书》的责任。
2.遵守职业道德,对本次经济行为和委托方及甲方提供的内部资料和评估结果,严守秘密。
3.乙方有义务指派专人指导甲方人员进行财产清查、编制资产清查评估申报表、搜集有关评估资料,并应做好与其他中介机构的协调工作。
十、资产评估报告书的使用者及使用范围
(一)由履行本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的使用者为:甲方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报告使用者。
(二)《资产评估报告书》仅供甲方按本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规定的评估目的使用,乙方对甲方不当使用《资产评估报告书》所造成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三)非为法律法规和评估行业规定许可,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者披露于任何公开媒体之上。
(四)非为法律法规和评估行业规定许可,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将《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向第三方提供或者公开。
十一、业务约定书的变更、中止、解除
(一)本业务约定书签订后,各方发现相关事项约定不明确,或者履行评估程序受到限制需要增加、调整约定事项的,可以协商对业务约定书相关条款进行变更,并签订补充协议或者重新签订业务约定书。补充协议或者新的业务约定书未达成前,本业务约定书仍然有效。   
(二)本业务约定书签订后,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基准日发生变化,或者评估范围发生重大变化,各方应签订补充协议或者重新签订业务约定书。
(三)当评估程序所受限制对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评估结论构成重大影响时,乙方可以中止履行业务约定书;相关限制无法排除时,乙方可以解除业务约定书。
(四)业务约定书解除后,乙方根据已完成的工作量与付款方协商确定应收取或者退回的评估服务费。
十二、业务约定书争议的解决
本约定书的所有方面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并受其约束。本约定书履行地为乙方出具评估报告所在地,因本约定书所引起的或与本约定书有关的任何纠纷或争议(包括关于本约定书条款的存在、效力或终止,或无效之后果),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选择第( 2 )种解决方式:
(1)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三、业务约定书的有效期限
本业务约定书经各方签章后生效,约定事项全部完成后失效。
十四、违约责任
签约各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业务约定书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五、本合同一式 贰 份,甲方 壹 份,乙方 壹 份。未尽事宜,由各方协商解决。
(此页无正文)
甲方(委托方):          达州市公安局机场分局       
 
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经办人:                       
 
乙方(受托方): 四川中丰诚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马玉强         
 
注册地址: 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13号1栋3单元9层9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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