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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从业人员无纸化考核(南通市涉“安管人员”、燃气企业从业人员)工作要求的通知招标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江苏省
发布时间
2024/05/24
公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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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各有关单位: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考试与注册中心于5月22日在苏州组织召开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无纸化考核考点标准化建设会议,同时下发《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从业人员无纸化考点标准化建设指南(试行)》,根据会议和文件精神,现将南通市无纸化考核工作相关要求作提醒如下:

1.根据会上宣读的《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考核考点考务实施工作检查通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企业和从业人员对便捷高效考核的诉求日益增多,为保证考核公平公正,“南通市会同辖区内县(市、区)级主管部门强化报名资格审核环节”模式受到表扬通报。但同时空座率、缺考率等作为共性问题存在。下一步我局将针对长时间积压待考人员、无故缺考人员作提醒和处理,以免占用考核资源。

2.根据省厅明确要求,南通市采取与辖区内的职业院校合作共建的方式建设无纸化考点。主管部门: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宣传教育处,投诉举报电话:0513-59000352;南通考点:南通开放大学(中远路99号),考务管理电话:0513-80982809。

3.为加强考核管理和职业道德教育,持续强化考风考纪建设,现将《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从业人员无纸化考核考场规则》《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从业人员无纸化考核应考人员违纪行为处理规定》予以转发,详见附件1、2。

附件:

1.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从业人员无纸化考核考场规则

2.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从业人员无纸化考核应考人员违纪行为处理规定

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5月23日




附件1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从业人员无纸化考核考场规则

第一条应考人员在开考前60分钟可进入候考区候考,开考前30分钟凭准考证、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明(含二代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籍人员护照)排队顺序入场。

第二条应考人员入场时应按要求接受安检,有序采集个人身份信息以及取像拍照。

第三条应考人员不得将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带至座位。

第四条应考人员取像拍照后,由监考人员告知其座位号并对号入座;入座后应将其准考证、居民身份证明放在机位明显位置,以备查验。

第五条入座后,应考人员凭其准考证号登录考试系统,登录后应仔细核查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准考证号、考试科目及本人照片,并仔细阅读“应考人员注意事项”;个人信息有误者应举手向监考人员示意,并听从安排统一处理。

第六条监考人员发出开考指令后,应考人员方可在考试系统内开始答卷。

第七条开考30分钟后,应考人员方可交卷,迟到应考人员不得入场;开考30分钟内未在考试机上登录并确认个人信息者,视同为缺考。

第八条每场考试时间以考试系统提示为准。迟到者必须按考试规定时间结束考试,不得延长时间。提前交卷者必须经监考人员确认属正常交卷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

第九条应考人员应按照考试系统的要求进行操作,不得擅自进行冷、热启动及其他与考试无关的操作;若考试系统出现故障,应考人员应待考务工作人员进行处理后方可继续考试。

第十条应考人员不得在考核中途离场。

第十一条应考人员交卷后,由系统自动判卷并给出成绩。应考人员离开考场时,应至监考人员处签字领取本场考试成绩通知单。

第十二条应考人员在考试中应遵守考场秩序,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接受考务工作人员的监督和检查;保持安静,不得吸烟、进食,不得交头接耳,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遇到异常情况和问题时可举手示意。

第十三条应考人员应保持考场卫生,爱护公共财物。




附件2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从业人员无纸化考核应考人员违纪行为处理规定

第一条应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一)入场时未采集身份证信息的或未取像拍照的;

(二)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本人信息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务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六)故意损坏考试系统的;

(七)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八)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条应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省建设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1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答案的;

(三)伪造相关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以拍照、笔记或其他形式将试题内容或答案带出考场的;

(六)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七)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八)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三条应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串通作弊、参与有组织作弊或有其他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当次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省建设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应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情节极其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应考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本规定第一条或者第二条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五条应考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考试资格的,其成绩无效,并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处理。

第六条凡应考人员涉及本规定上述条款行为的,其所获取的相关证书予以注销。

第七条有其他作弊行为的,视情节参照以上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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