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frcg-2024061800252
预算金额315万元
招标联系人刘玲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长沙市芙蓉区机关事务中心长沙市芙蓉区机关事务中心公务用车保障服务外包合同公告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4年10月23日

服务类合同预览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FRCG-GK-202406180025-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芙蓉区机关事务中心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信力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长沙市芙蓉区机关事务中心公务用车保障服务外包   
(3)采购计划编号: FRCG-202406180025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公务用车保障服务外包 其他服务 长沙市芙蓉区机关事务中心为做好全区公务出行的保障工作,满足公务用车保障服务的需求,须劳务外包司勤人员58名(按实际需要和到位人数为准)。 1 3149896
 合计金额小写: 3149896
 合计金额大写:叁佰壹拾肆万玖仟捌佰玖拾陆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为做好全区公务出行的保障工作,满足公务用车保障服务的需求,须劳务外包驾驶员58名(按实际需要和到位人数为准)。年度预算不超过315万元,服务期限一年。

序号

分项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年服务费总价(元/年)

备注

一、大车驾驶员

1

基本工资

/人.月

3

3070

110520

3

社会保险

/人.月

3

按现有标准及政策规定缴纳

二、小车驾驶员

4

基本工资

/人.月

按实际人数

2370

6

社会保险

/人.月

按实际人数

按现有标准及政策规定缴纳

三、驾驶员其他福利待遇

7

其他福利待遇

/人.年

按实际人数

6000

四、其他费用

8

含招聘驾驶员岗前培训、全年不少于1次集中培训,为驾驶员发放工资福利、办理保险缴付手续、意外伤害保险、各种风险、税费等

/人.月

按实际人数

180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4-10-01 —— 2025-09-30

3.2 履行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履约验收标准本项目履约验收按《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执行。采用简易程序验收,由采购人自行组织,结合本项目服务要求与考核内容进行验收。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按实结算,甲方按实际驾驶员人数,每月1日乙方负责统计上一自然月的实际驾驶员人数与甲方进行对账,每月10日前按乙方开具的发票金额支付款项给乙方,如遇节假日或特殊情况,付款时间可相应顺延,其中管理服务费只支付90%,预留10%作为考核奖励金,依据综合考核结果,每半年支付一次考核奖励金。乙方在每月10日之前将劳务待遇按月打款给驾驶员。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迎宾支行(长沙信力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800079273720016)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为保证项目顺利实施,中标人需为本项目投入人数不得少于58人,且薪资待遇水平不得低于长沙市最低标准。

2、由中标人承担项目劳务服务人员的整套管理服务工作(包括劳动合同管理、绩效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管理、计划生育管理等)并负责所有的薪酬福利费用,所有的人事、人员风险责任(包括法律、薪酬福利、经济赔偿、劳动纠纷等责任)由中标人全部承担,采购人概不负责。

3、中标人应严格遵守国家与地方的法律法规,保障服务员工的工资待遇,并根据工作岗位和工作性质确定工资待遇。

4、中标人在人数人员基本信息等方面符合采购人的管理要求,具体要求需向采购人了解,待双方签订合同时明确。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考核要求:

1、考核评价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同长沙市芙蓉区机关事务中心签订劳务服务合同的公司以及由公司按照合同服务于长沙市芙蓉区机关事务中心的驾驶员。

2、考核评价原则

2.1按半年度考核,绩效挂钩原则。预留考核期间服务费的10%作为考核奖励金,对于中标公司现场管理等情况进行半年度考核,由长沙市芙蓉区机关事务中心根据考核细则统计分值,根据考核分值拨付考核半年度的奖励金。考核优秀(90分及以上)不扣费用;考核良好(80-89分)扣除奖励金的20%;考核一般(70-79分)扣除奖励金的50%;考核较差(70分以下),扣除奖励金,采购单位有权终止合同。

2.2定期考核与随机抽查原则。依据考核细则的要求,对中标公司就本项目的人员招录、日常管理、工作服务质量与服务态度、服务保障方面进行抽查,对违反要求的进行扣分。

3、考核评价标准

对于中标公司每半年工作情况的考核采用百分制原则,其中人员招录占5分,日常管理占20 分,工作服务质量与服务态度40分,服务保障35分。考核过程采用扣分制,扣分标准按照考核细则进行。所有项目分值扣完为止,不计算负分。

4、考核评价细则

4.1人员招聘(5分)

①中标公司须严格按采购人的要求招聘人员,未达到要求的,按每项每人次扣0.1分。

②中标公司须对新聘人员进行思想素质、职业技能、安全防范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培训,无培训及培训不合格每人次扣0.1分。

③中标公司应在新聘人员入职前完善各项资料和相关手续,明确劳动关系和相关法律文件,如不完善每人次扣0.1分。

④中标公司应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妥善办理好新进人员的工伤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国家法律法规明确需办理的各项内容,未办理或办理不完善每人次扣0.1 分。

4.2日常管理(20分)

①中标公司负责对驾驶员日常管理,包括对驾驶员的考勤、工作纪律、作风建设等。采购单位不定期抽查考勤情况,发现不在岗未记录考勤的人员情况扣1分/次。

在工作时间内待命的驾驶员,应在休息室待命,未经批准禁止私自外出;禁止私自外出从事兼职或其他盈利事项;禁止驾驶员出入茶馆、麻将馆、酒店、KTV等休闲娱乐场所;禁止驾驶员参与打牌赌博等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上述行为,发现第一次,当事人必须作出深刻的书面检讨并在司机班予以公示,扣10分;发现第二次或被纪检、巡察组等相关部门发现,退回劳务公司。

②所有驾驶员必须服从采购单位的调度指挥。对于不服从调度指挥的行为扣5分/次;因对工作安排有意见而带有个人情绪且言语不逊的,一次扣2分。

4.3工作服务质量与服务态度(40分)

①及时情况:每次出车都能按要求完成任务,未按要求完成的,按每件次扣1分。

②纪律要求:若驾驶员出现“吃、拿、卡、要”的现象, 一经查实,按每件次扣2 分。

严禁议论或外传用车人的工作机密,违反保密规定或散布不实言论的,一次扣5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一次扣10分。

擅自动用公车,公车私用、将车辆私借给他人,一次扣10分,当事人退回劳务公司;

维修保养不及时或对维修保养情况未及时跟进,扣2分/次,因此造成车辆重大损失或其他意外情况由中标公司承担相应经济赔偿并追究相关责任。

检修时必须“先报备,后送修”,未经批准送修或内容不一致的扣5分/次。

③安全指标:驾驶员出现一般交通违法或轻微交通事故,按每件次扣2分;出现重大交通事故,按每件次扣10分。中标公司负责保险理赔之后的一切损失,如遇驾驶员在非工作时间发生任何安全问题或事故,采购单位概不负责。

下班离开休息室不关闭电视、烧水壶等电源,门未上锁等,每次扣2分。

驾驶员在行驶时应集中精力,不得吸烟,严禁闲聊、接打手机。一旦发现扣2分/次。

④投诉指标:驾驶员被投诉一次,经核实情况属实的,每次扣2分; 一个月内被投诉三次及以上的,扣10分。

驾驶员凡有下列情况的退回劳务公司:

①因履职不当、失职等个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重大经济损失(损失在20000元以上)的;

②擅自动用公车,公车私用、将车辆私借给他人;

③不论情节轻重,在工作时间内饮酒或酒后驾驶车辆的;

④一年内超速50%以上超过两次的;

⑤驾驶员不服从管理,一年累计三次以上违反规章制度的;

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⑦有反党、反政府、反社会和不利于团结统一的言行,对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经教育不改正的。

⑧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4.4服务保障(35分)

中标公司需提供以下服务保障:

①社会保障:办理社会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或其他相关商业保险,及时履行工伤理赔手续,未及时办理扣0.5分/人次。

②法律咨询及争议处理:为采购单位及驾驶员提供劳动人事政策和法规咨询,处理劳资纠纷,参与劳资仲裁和诉讼,为采购单位做好劳务风险防范,未提供相关法律服务扣10分/件次。

③中标公司在每月10日之前将劳务待遇按月打卡给驾驶员,未及时办理扣15分/次。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要求乙方随时通报外包业务的进展情况,并对外包业务进行监督与评价;

2)、对乙方的业务经营状况以及内部保密、操作风险内控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及评估;

3)、根据实际情况对外包业务的内容进行适当变更或调整;

4)、按照约定支付费用;

5)、不得要求乙方及乙方派驻服务人员从事违法活动;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外包业务要求,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外包服务任务;

2)、乙方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双方合同约定的要求处理承包事务;

3)、乙方应接受甲方对于服务、管理过程的检查与监督,并给予足够的协助和配合;

4)、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定期或及时向甲方报送业务进展情况及其他相关材料;

5)、乙方应在甲方授权的权限范围内处理外包业务,不得擅自变更外包业务的要求;

6)、乙方应亲自处理外包业务,不可转交第三人完成;

7)、乙方对外包业务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提供的服务与成果应符合甲方要求的标准;

8)、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在约定时限内更换、调整派驻服务人员;

9)、乙方在处理业务中取得财产的或其他利益的,应当立即转移给甲方,乙方不得迟延交付或擅自使用;

10)、乙方应保证具有从事本合同约定事项的全部必要的资质、资格,保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依法与其派驻服务人员之间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法用工,依法为其派驻服务人员办理基本社会保险,依法支付员工的其他各项法定待遇。乙方所聘请、雇佣的员工不属于甲方员工,与甲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如因乙方违反相关劳动、社保法规或管理规定导致员工提起仲裁或诉讼的,乙方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与甲方无关。如因仲裁或法院要求甲方支付相关员工待遇或赔偿的,乙方应补偿甲方的全部支出,甲方有权依本合同向乙方追偿全部。

11)、乙方派驻服务人员在岗履行职责期间(包括加班或上下班途中),发生自身的人身伤害、伤亡,均由乙方负责处理并依法承担一切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2)、乙方应加强对本单位员工的保密教育,对涉及为甲方服务工作的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或由员工出具保密承诺书。

13)乙方负责对车辆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对车辆驾驶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并承担13-2条款的赔偿责任,但是对于13-2条款外的情形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

13-1乙方负责对车辆驾驶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并对车辆进行维护和保养,但维护和保养费用由甲方承担

13-2因驾驶员个人操作不当、酒后驾车等原因导致的车辆运行安全、交通事故等事宜,经交警部门划定事故责任,乙方驾驶员为主责、全责的事故,由乙方承担甲方购买保险理赔后的全部责任

13-3甲方已为车辆购买了以下保险:交强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100万、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5万;

13-4 若有甲方指派乙方派遣的驾驶人员到湖南省以外出车,乙方驾驶人员有权拒绝,乙方不承担任何甲方车辆省外若有出险的任何法律责任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甲方责任:如果甲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款项,方可需支付相应的赔偿费用,赔偿款应按当期未付款项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应付未付款的10%。如果甲方在达到最高限额后仍不能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乙方可终止合同。

7.5乙方责任: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甲方可从合同款中扣除违约赔偿费,赔偿费应按每延迟一周,按服务项目对应价款的1%计收。但违约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服务项目对应价款的10%。一周按7天计算,不足7天按一周计算。如果乙方在达到最高限额后仍不能履行提供服务的义务甲方可终止合同。

7.6合同签订后乙方应该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服务,乙方有任意一项服务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的,应该向甲方支付该项服务对应价款1%的违约金(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在乙方违约的情况下,如果乙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甲方因乙方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损失,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就差额部分予以补偿并使甲方免受损失。

7.7乙方违反交通法规或其它法律、法规有关部门处理、曝光的,严重损害甲方声誉或其它利益行为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7.8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按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支付逾期利息。前7.2条款与此条款内容相近,以此条款为准。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一、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直接影响其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本协议时,应立即将事件情况迅速通知对方,并应在十五天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协议的理由及有效证明文件。如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协议,经双方协商可变更或解除协议。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解除的,双方互不付违约责任,损失各自承担,但若一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延误通知对方不可抗力情况,导致对方损失扩大的除外。

二、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三、合同生效及其他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电子签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东路189号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458号商住楼栋2005房
法定代表人: 刘玲 法定代表人: 吴玲芳
委托代理人: 刘玲 委托代理人: 冯艳
电话: 0731-84683460 电话: 0731-88180088
传真: 0731-84683468 传真: 0731-8818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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